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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法家的“法治”傳統思想包含著以法為本、因時而制、明白易知、刑無等級、強國富民等內容,與現代法治具有一定意義的契合,對現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但是我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相距甚遠,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為現代法治的障礙。因而對法家的思想必須進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為今用。
我國古代法家是戰國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主張“變法”和“以法治國”的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韓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們主張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為“法”,以“法”作為治國和統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謂“以法治國”[1]P147、“垂法而治”[2]P163。法家的思想影響了我國古代整個封建社會,我國最早將“法律”二字連用是從法家開始的。自秦漢開始的封建統治者都在統治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采納了法家的主張,實行過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無論是從法治的主體、客體還是從其內涵、目的等方面來比較,法家的“法治”與我國現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積極因素
1、法家的“明法論”思想。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將法律公之于天下。“務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認為法令的對象是愚蠢的民眾,如果太“微妙”,連聰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讓民眾實行呢?因此他說:“圣人為法,必使明白易知。”[2]P423韓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見”即容易使人看見;“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為”即容易使人執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確立起君主的信用,發揮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貫徹。[3]P70法家還主張“以法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須學習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學習法律,由司法官員宣講、解釋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這種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進國家的安定和統治秩序的穩定,一直為后來歷朝歷代所承襲,對今天的法治建設也有積極的意義。
2、法家的“因時立法”的思想。他們認為,歷史在不斷發展變化,社會在向前發展,時代變革,社會條件不同,國家的法制和統治方法也應作相應的改變。商鞅提出:“上世”可以靠“親親”,“中世”便只能靠“仁義”;而到了“下世”,“親親”與“仁義”都已行不通了;“今世”更不能沿用這些舊的方法。其結論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須“當時而立法”[2]P143。在立法原則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隨時變、量可能”。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規律,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實際,考慮實行的客觀可能性。所謂“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3]P165;“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3]P165;“隨時而變,因俗而動”[1]P148等等。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進步意義的。現代法治雖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但遵循客觀規律、社會現實,不斷地修訂現有的法律也是無可爭議的。
二、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消極因素
1、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法家都是把法律當作最高統治者個人統治的工具,他們認為法能保障和加強君主至尊地位與專制權力。首先,法家認為立法大權必須全部收歸君主。“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3]P17君主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有獨一無二的權力。
法、術、勢三者緊密結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所倡導,他認為君主為了達到自己的統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這三要素的。“法”指法令,“勢”指權勢、權力,“術”指統治策略和手段。三者之中,法令最為重要,必須“以法為本”而兼顧勢、術。韓非明確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3]P131、“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3]P135、“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3]P137他還強調推行法術必須占有權勢地位。可見他還是對君主重權勢與術,而對臣民則強調嚴刑峻法,輕罪重罰,以此來實現君主集權的專制政體。法律是君主的統治工具,君主本人不必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累。古代法家倡導的“法治”是“君主專制”。而我們現代法治卻是民主的,把法當作權力控制的手段、途徑。法治意味著控權制度的存在。法律高于權力,法律至上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法律對權力的控制,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2、法家的“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在這方面,商鞅第一個系統提出“禁奸止過,莫若重刑”的重刑論。主要包括:其一,在刑罰與賞賜的內部關系上,他強調刑主賞輔,賞賜僅僅是刑罰的輔助。他說:“夫刑者所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2]P138其二,“刑不善而不賞善”。他認為法的任務在“治奸人”,而不在“治善人”。對付“奸民”的手段只能是“重刑”。刑罰重,民眾就不敢犯法,這樣便都不敢做壞事,就使全國的民眾就變“善”了,這叫做“不賞善而民善”。其三,輕罪重罰。他指出:“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認為加重對于輕罪的刑罰,便不致產生輕罪,重罪更無從出現。這種公然否定罪刑相適應、向人民炫耀暴力、濫施的觀點,表明了新興地主階級及其“法治”與人民在本質上的對立關系。韓非也發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張,認為重刑是符合人的“好利惡害”的本性,是“禁奸”的有效手段,是“愛民”不是傷民。也就是要使人民在嚴刑峻罰面前心驚膽寒不敢犯法。[3]P143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的這種觀點,后來成為秦始皇推行嚴刑峻法的理論基礎。在整個封建社會也有深遠的影響。這種殘酷鎮壓人民的做法,“以刑去刑”的重刑主張,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不可取的。與現代法治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是格格不入的
三、法家法治思想中既積極又消極的因素
1、法家的單純“法治”的思想。“法治”是針對儒家的“禮治”、“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張“以德服人”,輕視法律的強制作用,法家針鋒相對,主張“以力服人”,“法治”是最有效的方法。現代法治卻認為“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兩者并不矛盾,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礎和根本,它從正面引導人們向上向善,告訴人們應該做什么,怎么做才是正確的、合乎天理和人道的,只有這樣做才能被人們普遍接受和尊敬;如果相反去做,就會受到人們的鄙夷。而法制是推行道德的約束和保障,它從反面制惡制暴,告訴人們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就要受到相應的制裁。應該說道德規范是指導人民行為的根本原則,是一個國家的社會行為基本準則,是一個民族的精神支柱。“德治”和“法治”是一個事物的正反兩個方面,單獨強調任何一個方面,都是要顧此失彼的。當然,法家的“法治”思想符合封建制確立時期的時代要求,與儒家的“禮治”相比更為積極進取。
2、法家的“治吏”思想。法家也把治吏放到相當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3]P113的觀點。還提出“刑無等級”這一在執法和適用法律上治吏的思想。商鞅提出“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2]P280韓非強調“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不避尊貴,不就卑賤。”[3]P42只有君主依法治吏,才能“禁奸臣”。法家的治吏思想在規范權力和防止權力的濫用上與現代法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兩者的目的都在防止權力的懈怠與權力的濫用。法家的治吏思想對于倡行法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法家的治吏也有它消極的一面,它不是現代法治意義中的權力控制。兩者的主體是不同的,法家的治吏的主體是皇帝,而法治中的權力控制的主體是人民。兩者的對象是不同的,法家治吏的“吏”是不包括最高權力擁有者——皇帝的,而法治中的權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除人民及其終極權力之外的一切權力與權力擁有者。
3、法家的“民本”思想。“好利惡害”的人性論,是法家“法治”的理論基礎。法家認為,法不是天造地設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韓非指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P149“因民情”是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為基礎。商鞅說:“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2]P175表面看來,人性理論和強調立法上因民情、重民、利民的這種民本思想考慮的是人民的需要與愿望。這種傳統的民本思想在現代社會依然很有影響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民主起到引入的作用。而且,民本思想絕對比單純的專制思想要進步得多。但是,這種思想實際上是要將法律變成操縱人民切身利益的手段,為統治者所用,不同于現代法治中的民主思想,而且“民本思想”畢竟是“君權思想”之下的產物,它骨子里包含的并不是現代民主與法治。如果將民本理解為民主,那么民本就會成為民主的障礙,從而影響法治。因此,必須理性地對待這種民本思想。現代法治的民主思想是指必須運用法律從社會層面上保證人民的民力與民利,實現社會普遍的民主。法律保護人民民力與民利的民主才是完善的。
總之,法家的“法治”與現代法治有著本質的區別。法家的“法治”是為了“治民”、“治吏”,即“法治”的主體是皇帝,客體是民眾和官吏;“法治”的內涵在于以嚴刑峻法來威懾百姓,實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爭”,使老百姓服服貼貼地屈從于專制統治。而現代法治主體是全體人民,客體是各項國家事務和各種社會生活。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會關系均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有至上的權威;國家的權力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保護等等。對法家的法治傳統思想,一方面要看到積極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學說有助于中國現代法治的啟動;另一方面要批評它消極的一面,警惕它給我們現代法治建設帶來障礙。
參考文獻:
[1](唐)房玄齡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秦)商鞅.商君書[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
關鍵詞民族主義 法治建設 民族意識
作者簡介:李會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09級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義的涵義
在當代語境中,民族主義至少有這樣幾種基本涵義:一是作為強烈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即對本民族歷史和文化表現出來的認同、歸屬等強烈情感和持久意識,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會心理;二是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即在特定歷史時期出于維護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現出來的一種強烈的政治訴求和社會潮流,它在不同時期往往有著不同的焦點和興奮點;三是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即為謀求民族權益而在處理民族問題和對外關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動準則和價值觀念,它往往成為一個民族對待民族問題和國際問題的重要戰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談及民族主義與法治中國建設的關系問題,容易陷入一種誤區:將民族主義視為單一維度的術語來試圖理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這樣就往往導致顧此失彼的境況。通過對現有的文獻檢索發現,對民族主義的研究以先入為主的“消極意義大于其積極意義,需要審慎的對待民族主義”的觀念作為其論證立場。基于這種考究,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民族主義的層次化、多維度的內涵體系,從而進一步的明晰民族主義與法治中國建設的關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語境下民族主義的意涵是有差異的。討論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必須明確其語境,分層次的探討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只有明晰這一討論前提,才能得出盡可能科學和合理的結論。
(一)作為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作為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本身是一項中巨大的課題,但出于本文行文與結構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種關系。因此,關于作為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暫且作一些感性的、簡要的梳理。
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有兩個層次的內容。在以中華民族為整體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第一,中國法治建設的基點在于增進整個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塑造一種社會秩序,而在于使得所處此種社會秩序下的民眾實現自我價值和人的尊嚴。在中國的語境下,基于整體的中華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設的開展要走出中國的特色化道路,以增進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為契機,同時也需要關涉身處此民族的個體公民利益主張的實現。另一方面,中華民族的整體民族觀的形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集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撐和正當性基礎。
在以單個少數民族作為其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上:首先,明確我國各個民族在法治建設中的主體地位以及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所做出的積極貢獻;其次,我國在立法、執法和司法的過程中要關涉各個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國各個民族整齊劃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們能夠在符合人道主義的社會秩序中實現人的尊嚴。
(二)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涉及到我國法治建設背后的理性支撐和基點問題。選擇民族主義作為我國的立法的基點,將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首先是中國法治的政治哲學問題,是集體主義亦或是個體主義?其次,對待涉外法律問題的觀點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國法治建設中的執法和司法的理念問題。
中國法治建設的推進也必將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一是為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提供中國的現實版本,二是有利于構建體系化的、科學的民族主義認識體系。
(三)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在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上,既然民族主義是一個復雜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張和思想傾向,因而很難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義,必須結合具體情況加以具體分析。
目前,民族主義有時被區分為極端的民族主義、狹隘的民族主義、進步的民族主義;也有時被歸結為病態的民族主義和健康的民族主義。這樣一來,對民族主義就不能作單一化的理解,應當加以辯證分析。也就是說,我們決不回避民族主義,但我們所要堅持的是健康的、進步的民族主義。
就民族精神建設而言,必須正確對待民族主義并恰當處理好與民族主義的關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精神特質,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華和凝結;而民族主義則是一種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運動于一體的社會思潮和行動準則。在二者關系上,一方面,民族主義滲透著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義運動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臺。由于民族主義常常是一把雙刃劍,因而積極的、健康的民族主義可以振興一個民族,消極的、病態的民族主義則會葬送一個民族。這樣,在民族精神建設問題上,不能無原則地強調民族主義,應當堅持和發展有利于民族進步和人類進步的民族主義。
因此,我們在進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強調和重視健康的民族主義,并且通過相關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為其形成提供條件。
參考文獻:
[英]埃里·凱杜里著.張明明譯.民族主義.中央編譯出版社.2003.
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關鍵詞】 領導干部 法治思維 法治話語 能力
【作者單位】 寧波市外經貿委。
【中圖分類號】 G719.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3)03-0044-02
黨的十報告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筆者認為,既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事的能力,也要提高領導干部多說“法治話語”的能力。讓領導干部多說“法治話語”,這既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切實改變工作作風在領導語言上的具體體現。
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法治語言是法治思維的載體,“法治話語”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一脈相承。“法治話語”在公共話語體系中的缺失,凸顯的是法治素質的堪憂和法治信仰的危機。究其原因,還是因為不少領導干部缺乏“法治思維”,缺乏“法治語言”的訓練,自然對法治話語和法律語言有一種陌生感和疏離感。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提出是創新。這個創新,是在總結和發展基礎上的創新。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是著重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十六大報告中繼續強調了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十七大報告提出了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到十八報告中,則提出了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并且針對性地運用于“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四個基本方面。
從“法制觀念”到“法治思維”,從“依法辦事能力”到“運用法治思維能力”,其創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發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義、權利保護等更加豐富和深刻的內涵,是內涵創新。第二方面,由“觀念”發展到“思維”,從思想理念進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維,更具有針對性,更具有引領和指導意義,是工作、能力思維創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發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四個方面,是應用領域的創新。
所謂法治思維,就是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準的思維。所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就是用法治思維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是什么。我認為,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維、人治思維和法制思維。
首先,非法律的思維。法治思維的關鍵詞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維,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維。這些非法律的思維,包括經濟的思維、政治的思維、管理的思維、文化的思維、道德的思維,等等。這些思維,當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思維,但是,不是也不應當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維。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維以外,我們還應當重視法的思維,想問題、做判斷、行措施,還必須增加法的思維,以法為據,以法為尺。
其次,人治思維。法治,對應的是人治,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對應的是人治國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維直接對應的就是人治思維。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思維包含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即民主的基礎、控權的核心、人權保護的目的、依法辦事的規則,等等。
另外,法制思維。法制思維是依法為前提的嚴格依法辦事的思維,而法治思維則有更加全面的內容和深刻的針對性,即法治不僅要“治民”,更要“治官”,規范、約束和監督公權力的運行是法治的核心,當然也是法治思維的核心。
法治思維主要包含了五個方面的思維內容,即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公平正義思維、責任后果思維和治官治權思維等。
第一,合法性思維。領導干部在行使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推動發展、深化改革,都應不斷審視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包括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為的權限是否合法,行為的內容是否合法,行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維,是規則思維,也是制度思維。十報告提出,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權,就是這種思維的表現。
第二,權利義務思維。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就是權利義務關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社會主體彼此之間,都是權利義務關系。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行政執法、人與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護權利,履行義務,承擔法定職責。法治思維,必然包含權利與義務思維的內容。各級領導干部所作決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針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這些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法律上是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可以隨意侵犯的客體。對他們權利的尊重、維護和保護,就是法治思維的表現,漠視、蔑視其權利,任意剝奪侵犯其權利,不是法治思維,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維。另外,領導干部行使的權力是公權力,公權力的特點就是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積極履行職責義務,不失職,不辱使命。一些領導干部在當地經濟發展缺乏資金時,采用發文件強行讓公務員集資的辦法,就是在蔑視和踐踏公務員的法律權利,是典型的沒有法治思維的表現。
第三,公平正義思維。法治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原則,法治思維自然要反映這種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如領導干部在重大決策時,程序性規則的約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上的,公眾參與決策、決策的民主化,才是決策中的實質性約束。讓公眾有序參與決策,決策反映和體現公眾利益和各方意見,這是公平正義在決策領域的體現。那種在決策工作中忽視公眾意見和利益,刻意袒護個別利益群體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義思維的表現。在行政執法中,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都不是法治思維,難以取信于民,也難以真正有效和長效。
第四,責任后果思維。法律不僅是行為規則,還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法治不僅是行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維也不僅僅是行為規則思維,不僅僅是判斷思維和行為思維,更為重要的還有責任后果思維。因此,行為有后果,行為者要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這是法治思維的應有之義。對領導干部來講,必須對其權力行使和職責履行行為承擔責任后果,違法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侵犯的權利要得到有效救濟保護,造成損害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賠償,違法犯罪的要予以懲處。正所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失職必問責。
第五,治官治權思維。法治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法治思維當然是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內容的思維。十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要求,無不體現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有著深刻的法治思維內涵。對各級領導干部而言,治官治權思維,就是權力受制約和受監督的思維。因此,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必須有嚴格、規范行使權力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必須有接受制約和監督的思維方式,而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膽大妄為。
關鍵詞:城市開發建設企業;城市管理;依法治企
一、依法治企的內涵
(一)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社會的和諧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而企業是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們城市建設企業由于其特有的屬性,更是和法律的規定息息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我們企業的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法律規范企業的生產發展,而企業的成長和發展也離不開法律制度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下,依法治企已經成為政府職能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用來管理企業的基本政策。此外,積極的開展依法治企也是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方針。無論是企業的內部管理還是外部交流,依法治企都能在這些活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隨著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們城市建設企業的工作量越來越大,我們城市建設企業在城市化建設中起到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但是隨之迎來的是市場內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如何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就成為了首要問題。這要求我們要加強依法治企,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所處的時代背景,及時調整企業管理的經營方略和管理理念。將企業的管理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結合,使經營活動變得更加規范和有序,從而取得最大的合法利益。確立依法治企的主導思想和治理方略,保障城市建設企業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更加快速的發展,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在城市建設中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二)依法治企的定位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的轉變,使得依法治企在企業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我們要對依法治企這項政策的內容和定位等進行研究,全方位多角度的對其進行了解和研究,從而了解依法治企的內涵,更好的發揮出它的作用。
在企業的依法治企工作中,經常會因為主體和對象的不同,對依法治企的理解也不同。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國家機關以企業為對象進行管理。最直觀的就是稅務管理部門依據稅務法對企業進行管理,對偷稅漏稅現象進行處罰等措施。同理,城建,工商,環保等政府部門也和稅務部門一樣,是依法治企的責任主體,履行的是法定職責,依法行政,運用法律管理企業,確保企業的生產經營能依法有序的進行。這種情況是可以從外部進行依法管理,并也能夠規范企業的行為,還可以管理與企業相關的各項活動,從而監督企業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一方面企業的經營者根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的各個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如對優秀的部門進行獎勵,對于違反了企業規章制度的部門進行處罰等等,企業經營者對企業的重大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也屬于依法治企的范疇。所以依法治企一方面是以各個管理企業的政府職能部門為主體,在企業內部,針對生產經營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管理和修訂等問題進行管理的企業經營者為企業內部依法治企的主體。
(三)依法治企的含義
依法治企簡單來說,就是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來對企業進行管理,就字面意思上來說很簡單明了,但還是容易對依法治企的理解出現偏差。主要表現在依法治企理解成以法治企,一字之差就容易對其的理解出現極大的偏差。‘依’是依據和根據法律來進行管理,而‘以’則是完全用法律和制度來管理企業,前者有較大的主觀能動性,能適應企業各個階段發展的變化,后者則不然。我們在進行依法治企的時候不能單純的將法律作為工具和手段來進行企業治理,而是要把法律法規作為企業管理的依據。對企業的依法治理,主要體現在對當前用來規范企業行為的各項法律法規的了解和使用,從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管理和監督,在此期間,法律具有懲戒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法律法規還可以在思想上指引和教育企業的各項生產活動。在實行法律懲戒功能的同時,還要注重其他的功能,不能出現以罰代管的現象,注重評價、指導以及加強思想教育的功能的使用,這才是依法治企的精髓。
二、城市建設企業的企業文化
(一)企業文化的特點
文化是一種廣泛的社會意識,在城市建設企業中,企業文化和企業經濟一直是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中。企業文化是經濟發展的環境要素,企業文化是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城市建設企業的企業文化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經濟的發展,企業文化積極向上可以推進企業經濟的發展,反之則會阻礙企業經濟的發展,利用文化來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管理,則可以充分調動企業各部門,各員工的生產積極性。企業文化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只要有企業就有企業文化現象,就存在企業文化,它可以極大的推動企業經濟的發展,同時,城市建設企業是城市建設工作的主體,所以,優秀的企業文化可以推進城市建設更好更快的發展。
(二)企業文化的內容
企業文化是企業在發展中出現的一種特有的管理方式,它要求重視人,以人為中心,是一種以人為本的企業管理方式,它主要強調把企業建設成一種人人都有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的團體。企業文化也可以體現出一個企業的核心價值觀,這也是企業的基本概念和信仰,比如說,我們城市建設企業的主要職能就是開發建設城市項目,促進城市建設的進程,所以我們的企業文化就是加快城市建設,圍繞這一文化主題可以指導企業員工的思想和處世哲學,提高生產積極性,促進企業興旺發達。此外,企業文化還是企業全體意識的載體,代表了企業全體員工的思想意識形態。企業文化也是衡量企業是否優秀,能否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一個標準。
三、推動企業文化在依法治企思想政治工作中中發揮作用
(一)轉變文化發展方向
企業文化是企業的思想意識形態的集中表現。要想加強我們城市建設企業的依法治企的工作,就必須轉變思想,轉變我們企業文化的發展方向,在企業文化中加入依法治企的內容。當前企業對依法治企不夠重視,沒有把依法治企上升到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戰略高度,我們企業應該在這方面加強對企業文化的建設,加強文化宣傳與法制宣傳,使依法治企貫穿企業的各項生產活動,貫穿企業的各個部門和各個層次,從思想層面上加強對依法治企思想的重視程度。
(二)積極深化改革,依法規范經營管理
企業文化在每個階段都不相同,需要根據時代的特點加入一些新的內容。當前的形勢要求我們企業加強依法治企,所以我們的企業文化就應當加入法制的內容,通過宣傳新的企業文化,依法規范經營管理。企業的規章制度就是企業的法,依法治企也要求重視企業內的規章制度,按照企業管理的時機需要和具體情況建立起完善的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做到企業內的生產和經營活動都能有法可依。同時要求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也不能與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產生矛盾和沖突,通過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增加新的企業文化內容,以一種比較緩和的方式推動依法治企的工作建設。
四、總結
企業的文化是一種以人為本的管理方式,管理特點是比較緩和,能深入人心,而依法治企則是一種比較有效的企業管理方式。我們城市建設企業在城市管理和城市規劃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這需要對企業加強監督和管理,以確保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堅持依法治企是加強城市建設企業管理水平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此期間,加強城市建設企業的企業文化建設,在企業文化中增加新的內容,讓企業文化潛移默化的轉變員工對依法治企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觀念,使依法治企觀念深入人心,從而促進企業高效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建設的進程。
參考文獻:
[1]埃德加?H?沙因.企業文化生存指南[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2]約翰?科特等.企業文化與經營業績[M].華夏出版社,1997;
[關鍵詞]法治觀念;當代大學生;長效機制
[作者簡介]汪 靈(1991―),女,南昌航空大學學院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理論。(江西南昌 330063)
繼黨的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后,十八屆四中全會在此基礎上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出“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教育宣傳,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1]而當代中國大學生普遍存在法律意識被動,法律知識薄弱,法律觀念淡薄不良現象,培育當代大學生法治理念,從家庭、學校、自我三方面構建“教育”“管理”“自律”相結合的三大機制,逐步促進大學生學法、懂法、用法、護法,使大學生法治信念有效化、常態化和持久化。
一、法治觀念的概念界定
理解“法治觀念”的內涵,首先得區別于“法治”和“法制”。二者有所區別,表現在“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等具體制度,它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包括正式的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非正式的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側重于理論上的法律意義。而“法治”相對于“人治”,它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論和方法,體現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原則、方法,更側重于實踐上的法律意義。法治以“法制”為基礎,需要良好的法律實際內容為支撐,但兩者作為上層建筑統一于經濟基礎之中,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法治觀念”即是懷著對法律的敬仰,對學法、守法、用法的捍衛的一種理性的、必然的認識,也包括感性的、偶然的認識。有學者認為,法治觀念外化表現為一種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模式又表現為人們自覺地、經常地按照法的理念來思考問題。[2]
二、法治理念的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的關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會或社會群體用一定的思想觀念、道德規范對其成員施加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影響,使他們形成符合一定社會、一定階級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會實踐活動。”[3]法治理念的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分不開,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
1.法治理念的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的相輔性
第一,在內容上,“思想政治教育包含道德教育、法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法治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培育的重要內容。”[4]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也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內容,以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運用法律途徑來對待問題,解決問題思維為目的的法治理念培育與思想政治教育在內容上有著集合關系,二者相互補充。
第二,在目標上,對大學生實施思想政治教育,最終目標是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有文化的全面發展的現代化人才。無規矩不成方圓,培養按社會群體規章制度辦事的人才才是社會需要的人才。法治理念的培育也是為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讓大學生心中有法,一切活動都以法律的準繩來約束自己的行為規范,知法、懂法、守法,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利與利益。二者在最終目標上是保持一致的。
第三,在方法上,思想政治教育更多的是以柔性的意識灌輸為主,培養受教育者的愛國情懷,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結合其他具體的工作方法,幫助受教育者樹立正確的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而法治理念的培育相對側重于剛性的或者中性理念教育,這是由法律本身的內在客觀性而決定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實施普遍的、統一的、公正的法律約束。二者剛柔并濟,相輔相成,正是培養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綜合素質的重要方法。
2.法治理念的培育對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保障作用
第一,法治理念在思想上保障大學生樹立正確的社會意識。思想政治教育在實施過程中并非一帆風順。當代以90后為主力軍的大學生自我中心意識強烈,強調個人主義,在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的碰撞中迷失自我。培育大學生法治意識,能有效幫助其科學地定位,客觀思考,理性處理問題,杜絕馬加爵事件、藥家鑫事件等案件的發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在根源上為迷失者提供天然屏障,阻止其走上不歸之路。
第二,法治理念在實踐上保障營造和諧校園文化氛圍。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時,才能創造文明、和諧、干凈的校園文化。目前在高校,刮起一陣陣不正之風,如學術造假之風、不擇手段爭取獎學金之風、班級干部工作不正之風等,凡是涉及到利益的領域,很少有不被污水淌渾的。心中有法,才能做到自律,自潔,自愛,營造綠色健康、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實現和諧校園、法治校園的建構。
三、構建法治理念機制的路徑
1.注重家庭培育,奠定“教育”機制形成基礎
【關鍵詞】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法治文化 建設途徑
【作者單位】 第二炮兵指揮學院。
【中圖分類號】 C93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為迄今為止最好的治國理政方式,它不僅是有形的制度,同時也是無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實處、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會進步與社會和諧,從根本上取決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為支撐。作為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誠信和人權等為主要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權利和義務一致的規范性。因此,弘揚法治精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環節。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內涵及特征
我國著名法學家龔瑞祥教授指出:“所謂‘法治’,不僅僅是指‘以法治國’,還包含著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須遵循的原則,如‘公正原則’、‘平等原則’、‘維護人的尊嚴的原則’等。也就是說,法律是確定的、公認的理想,而非我們通常所稱的‘長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檢驗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文化體系是一種以“正義”為價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為范式的、以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顯型結構層面上表現為:制定良好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組織和法律設施;嚴格的執法和司法程序。在隱型結構層面上主要表現為社會主體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較強的民主意識、正義觀念和權利觀念;法律的權威至上觀念、依法辦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種內容結構和諧統一的法治文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主政治,是這一法治文化體系的本質所在。而圍繞這一本質展開的各項條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為特征的物質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則是這一法治文化體系的具體要求和現實標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生成屬于一種“后發混合式”的模式。從其生成的動力來講既有外在動力也有內在動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賴于中國社會的內在力量,這些內在力量就是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會主體需求的轉向等社會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來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別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這種刺激表現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各個方面。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有其獨特性。
1. 民族性。中國傳統法治文化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文化傳統積淀的產物,經世代相傳而取得了穩固的地位,形成一種“超穩定形態”,即使受到外來文化的沖擊,它也會堅守自己的陣地,至今仍在影響著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它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思維方式、法律觀念、法律情感以及行為模式,并已內化為中華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響著當代中國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行為模式的選擇。
2. 現代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現代性表現在它能與當代的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相伴相生,是當代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一方面,市場經濟呼喚法治文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與之相適應,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對法治文化也產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響,法治文化以市場經濟為根據,進行理論創新,以一種新的形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3. 開放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開放性表現在它從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類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別表現在對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論的移植和借鑒上。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以及法律趨同化現象的出現,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與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將互相融合并存,整個人類社會都將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發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時代性。建設法治文化,不僅是堅持人民當家作主、防止權力異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一切權力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以人民當家作主為邏輯起點,強調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要求權力服從于憲法和法律,并使權力始終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軌道上運行。同時,法治文化在為監督與制約國家權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時,也通過合理借鑒國外的先進制度并結合中國實踐進行制度創新,從而為權力的有效監督與制約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歷史時期,僅僅注重對權力進行制約是不夠的。因此,構建法治文化同時還要保障權力的有效行使。權力具有客觀性,只要將權力運用好,就能更好地為人民謀利益。但怎樣用好權,從而使權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須有賴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引導。法治文化要求國家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權力,不越權、不濫權、不惜權,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職責。同時,法治文化還要求國家機關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力。程序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也包括維護程序法的權威。因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程序行使權力,從而不僅實現正義,而且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正義,同時提高權力運行的效率,更有效地為人民謀利益。
2.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
任何社會建設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中進行的,和諧社會建設也離不開必要的文化基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礎之一,可以在多重意義上滿足和諧社會的內在需要。和諧社會是充滿活力的社會,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必須調動整個社會的積極性,使整個社會的成員充滿活力。整個社會成員要充滿活力,要求每個成員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護,以及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都需要法律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過它的這些作用,為社會的和諧提供最生動、最富有生機的力量。和諧社會要謀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規則的基礎上,無規則便無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規則是最明確、最具有外在強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維護社會安定有序上有著它不同于道德、傳統、習慣的獨特作用。和諧社會要求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法治在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和諧社會要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目標,沒有法治文化作為基礎是斷不可能的。
3.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中國現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細密的文字法規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是與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以及行為相聯系的”。因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沒有人的道德信仰、價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會被侵蝕得面目全非。只有當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以及行為中,有關法治的價值理念占有了穩固之地并漸成一種法治文化,并進而成為中國文化傳統內容的一部分時,我國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堅實的社會人文心理基礎。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養我國民眾的法治理念,建設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國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
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徑
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指出:“在任何一項偉大的事業背后,必然存在著一種精神的力量,尤為重要的是這種精神的力量一定與該事業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需要全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對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為法治國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會文化意識基礎。一個社會能否建立起法治,先決條件之一就是這個社會有無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養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質為前提。社會主體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會的靈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義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義和秩序的綜合體”,法律必然體現為一種社會正義。社會主體對法律的真誠信仰來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義和對人類的關愛精神,社會主體正是基于這種信仰而對法律自覺遵守。二是法律實施的正義性。社會主體對法律的真誠信仰在于因法律實施的正義而對法律的神圣產生高度認同感,在于法治歷程中對法律強烈的自覺意識。在全國范圍內推進普法教育,不僅是普及現代法律知識,更為重要的是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仰,逐步實現全社會整體法律素質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喚起個人的權利意識,才有可能真正樹立起現代法治觀念和公民意識。另外,還應該通過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等良性法律實踐的教育活動,增進公民對訴訟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既體現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一般規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國特色和中國氣派。因此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中華文化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團結奮進的不竭動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發展和歷史演進中,中華民族形成了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種意義上說,與法治存在著密切聯系。我們應該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納入中華文化體系之中,樹立并維護憲法和法律在中華文化體系中的地位;將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理念融入中華文化的價值內涵,體現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理念,使法治文化成為民族精神的重要內容,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成為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一旦如此,就能進一步發揮憲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處各階層的社會成員,能從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中獲得切實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悅和滿足,并能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為中華民族精神的新標志。使之成為凝聚中華民族精神的新載體。
3. 以改革創新精神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發展
改革創新是我們時代精神的核心。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必須發揚改革創新精神,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不斷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注入新鮮血液。堅持理論創新,推動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與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論支撐。只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理論創新,科學回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沒的重大理論問題,才能不斷豐富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理論體系。堅持制度創新,以改革創新精神深化政治體制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奠定制度基礎。政治體制改革是我國全面改革的中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核心環節之一。要以改革創新精神,改變原先不合理、不科學的體制.樹立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將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使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有相應的制度依托。堅持實踐創新,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提供實踐素材。法治文化是廣大人民的事業,人民群眾的實踐創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不竭動力。可以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在廣大人民群眾的實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文化形態。因此,我們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主觀能動性,豐富和鞏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實踐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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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我國的法治文化是一種以“正義”為價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為范式、以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為根基的基礎上生成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黨領導下的以人民民主為內涵的法治文化,在價值觀念上,體現主體平等觀、誠實信用觀和法律至上觀;在意識觀念上,體現自由、平等和人權,概括地說,也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現代與傳統相互制約,相互交融、相互補充、與時俱進的法治文化,與它相適應的社會是法理社會。它在顯型結構層面上表現為:良好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組織和法律設施、嚴格的執法和司法程序;在隱型結構層面上主要表現為與顯型法治文化相適應的社會成員的知法、守法、信法、護法、用法心理,較強的民主意識、正義觀念和權利義務觀念,法律的權威至上觀念,依法辦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種內容有機構成、結構和諧統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說,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國的法治文化是在傳統文化中生成的,在現階段,不可避免地帶有禮俗文化的印跡,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還大量存在著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現象,法律的權威受到很大的挑戰;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國法律還不完善,以及人們的法律素養的不足等主觀因素的制約,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客觀法律還沒有被普遍信仰。表現在生活中,人們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想不到通過法律途徑去予以解決,或者是訴訟過程中,更多關心的是律師與法官的關系,而不是證據。這些情況,不同程度地影響人們行為方式的選擇,與法理社會不相適應,法律的權威得不到體現,法治的價值得不到實現,與建設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距離。
盧梭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因此,要實現依法治理,關鍵要培養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習慣,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樹立法律的權威,在全社會形成法治風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現結合玉環實際,就玉環的法治文化建設作一點粗淺思考:
其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首要任務應是規范司法、執法人員的依法執行公務
我國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義和對人類的關愛精神,必須通過有效的實施予以實現。司法、執法人員作為法律的執行者,不僅應當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更重要的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辦案、公正執法,嚴格按法律程序辦案,不辦人情案、關系案,才能真正實現“正義”。要通過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過錯辦案責任追究制、落實各項監督機制等途徑,規范司法、執法人員按法律、按程序合法合理執行公務。
第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關鍵環節應是培養領導干部、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
國家權力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權力,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公務員受人民的委托,享有為人民服務的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責任,其履行行政職權必須以職責為本位,規范與約束權力、保障和發展權利,力戒隱性的法外特權,在法治建設中率先垂范,嚴格按規章辦事,按制度辦事,依法履職、依法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眾的信服。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不僅要帶頭學法、帶頭守法,還要依法決策、依法管理,通過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制度、法律顧問制度、決策聽證制度等等,養成從法律角度思考問題,依靠法律解決問題,按照法律處理問題的習慣。
其三,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必要環節應是引導公民積極參加法治實踐
人民群眾參與民主活動,是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體現,也是老百姓直接感受民利、實現自身政治需求的有效途徑。必須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現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制度,建立聽證、協商、溝通等保證公民平等參與行政行為的各項制度,從而保障制度建設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當前,在全縣推出的“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活動,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等程序,使村(居)民通過基層民主實踐,實現管理的目的。今后,應多引導公民參與到以這種載體實現民主的實踐中來,感受民主政法和社會法治,真正體現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途徑應是開展公民的法制宣傳教育
法制宣傳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國二十年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先后經歷了普及常識、重點教育、觀念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過程,一定程度上喚起了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法治建設必須觀念先行,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應創新角度,以科學發展觀作指導,運用現代科技的作用,創新載體、創新方法,通過寓教于樂、潛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群眾喜聞樂見的方法,比如法制網絡、法制刊物、法制影視等,針對不同對象分類施教,通過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學校,在全縣營造崇尚法治的風氣,法律進企業、法律進村居(社區)等,大力倡導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認識。近年來,我縣提出“弘揚法治文化,打造法治玉環”的普法目標,就是一種法治文化的宣傳、法治文化氛圍的培育。
【關鍵詞】 服務型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改革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改革步伐,十以來,在一系列講話中著實強調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堅持以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共推進為根本方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政府管理方式創新,著力打造法治化服務型政府已成為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和政府管理體制創新的根本目標。本文就服務型政府理念下依法行政的建構進行簡要分析論述,以期能夠加快推進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進程。
一、服務型政府、依法行政基本內涵及關系
1、服務型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
(1)服務型政府的基本含義及特征。服務型政府的第一要務要求政府必須以服務于公民和社會為本位,在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公正執法為行為準繩,有效促進社會穩定可持續發展的政府組織形式。
服務型政府相對其他政府形態而言,側重于服務,但并非不考慮管理方面的因素,而是至始至終把服務的核心理念滲透到政府管理體系模式之中,使管理作為實現人民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工具和有效途徑,最終為整個社會和公民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服務型政府的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公共服務性。提供公共服務平臺是建構服務型政府的首要目標,其核心是以人民利益最大化為著眼點,大力推進公共設施的建設、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公共服務制度的完善。第二,合法有效性。服務型政府的建構須在法治理念下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轉變,依法行政是確保服務型政府有序發展的根本途徑。第三,權責統一性。服務型政府是人民民主政府,同時也是為人民負責的政府。這決定了政府的“能”與“為”,也就決定了政府的“權”和“責”。
(2)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及要求。依法行政,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正確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法定權力,并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既不可越權,也不可不作為。依法行政必須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六大具體要求。
2、服務型政政府與依法行政的關系
(1)依法行政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基本前提。上文已就服務型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內涵作簡要概括,那么為什么依法行政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前提?在明確這個問題的答案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建設服務型政府這一理念是建立在建設法治政府基礎之上提出的。換言之,法治政府傾向于從依法行政和完善政府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分析,而服務型政府則著重于強調轉變政府職能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角度來闡述,二者是內化關系。而依法行政可在最大范圍內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實現高效有序公共管理的目的,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和基本前提,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前提和手段。具體表現為:依法行政有利于實現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宗旨,即為民服務的宗旨;另外,依法行政還有利于推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從而切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
(2)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拓寬依法行政的外延。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詳細規定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核心內容是加快推進行政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那么如何轉變政府職能,如何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如何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如何規范行政行為,如何加快行政程序規范化進程,如何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等一系列問題對我國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標準。這些具體新要求、新標準將極大豐富了依法行政的外延,使二者密切緊密的結合起來。
二、我國依法行政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化進程隨著經濟迅速崛起也逐步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過程中雖積累了一些實務經驗,但從依法行政在我國實施以來,在以下方面仍顯不足:第一,行政立法層面。在行政法體系中,有“法無明文授權不得為”和“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這樣的原則,我們不難看出行政立法的質量將直接影響依法行政的效能,現行法律法規與建設中新問題存在脫軌的現象。第二,工作制度層面。我國現行行政工作制度中存在不同工作性質混雜的現象,比如政事不分,這使得行政執法主體劃分界限略顯模糊。第三,執法過程層面。行政主體在整個執法的過程中存在整體執法人員素質不高,重結果輕程序的現象。第四,行政監督層面。我國行政監督體系除立法方面的不足,還存在體制不健全的問題。
三、構建服務型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徑
依法行政雖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根本前提和途徑,但在我國現行法治社會建設的實踐過程中,離依法治國偉大戰略目標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通過以下途徑可以有效建構服務型依法行政:一是加強依法治國、法治政府理念的推廣教育;二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程,實現簡政放權;三是明確權責劃分,規范權力運行;四是完善人員設置,提高行政效能;五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建設。在漫長的法治文化建設中,借鑒發達國家法治文化建設寶貴經驗的同時,也要注重與中國本土文化相結合,建構具有本土特色的依法行政理念,兼并以規范服務為行政的根本出發點,不斷從思想上進行轉變,開拓創新,銳意進取,才能構架新式服務型依法行政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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