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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轉貼于()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則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轉貼于()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拔覀兿Mㄖ尉駨浡珖?,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霸谑忻裆鐣?,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焙诟駹栒J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懊穹ㄔ谑忻裆鐣谋憩F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泵穹ㄊ鞘忻裆鐣幕痉?,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梢姡_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翱傊?,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p>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則應體現法治精神,即行政行為應體現合法性。我國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組織人員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救濟法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法律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門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以及治安、工商、質量、金融、藥品、食品衛生等具體執法領域的部門行政法。行政法是僅次于憲法的獨立法律部門,是憲法的實施法,是動態的憲法又稱“小憲法”。行政法實踐著制度的各項基本原則,其中“法治”原則是核心。因此,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當然應該體現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簡單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個體自由和個體權利,實現公民各項權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其自身部門法的基本特征。歸納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必須與憲法基本原則區分開來,但又必須與其保持一種母子法的關系。堅持強化行政法治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讓一切行政行為都在合法性原則框架內進行,對于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反映法的基本價值。法的基本價值有很多種,不同的學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已被當今學術理論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門都應體現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也應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精神,但我們不能否定法的價值在法律體系中應有其特定的價值排位,也就是說哪項價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深入發展,政府積極參加社會事務的管理,通過依法行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生問題,保證社會和諧發展。如果我們的國家不斷出現,很多矛盾和社會問題得不到合理有效解決,社會的穩定就得不到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更沒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們注意,政府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使得公權與私權經常接觸,出現權利和權力沖突的現實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現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權益”為借口越過楚河漢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證政府權力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設,以保護公民權的實現。”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理性原則應是行政法的重要價值原則,即通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權利在受侵犯后能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維護,實現合理的法的價值目標。
行政法從近代誕生開始就是一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法,而不是權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權利為本位,只是這種作為“本位”的權利內容發生了變化,即由“自由權本位”發展到“福利權本位”——政府只能從盡量不干預公民權利發展到為權利提供服務。我們顯然不能從政府這一職能變化中得出結論說行政法的本位已經確實發展為了行政權利本位。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作用
當今我國社會行政事務復雜多變,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預見今后所有的問題,無論法條制定得多么精細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過立法者事后補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個案中的不公由于過于遲鈍而顯得不切實際。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對彌補法律漏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本原則就是法官用以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于必須適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于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中。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中,法律原則作為行政法淵源的地位并未確立。參閱一些中國行政法學教科書就會發現,大多數教材都只是把憲法、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成文法列為行政法的淵源,很少有主張法律原則應當成為行政法淵源的。其實,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淵源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直接調整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價值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根據上文中論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內容的界定標準,綜合分析國內學界一些觀點,可將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歸納為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兩個方面。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發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功能。
維護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行政管理領域和行政活動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但是,由于調整性質相同的社會關系同屬于一個法律部門,這些廣泛、多樣和復雜的法律規范必然要體現統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間要相互協調。同時,雖然行政活動的特點決定了具體行政法律規范易于變動,但從總體上講,行政法又要維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正是體現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夠統一協調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種法理功能主要是通過統率、指導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修改及廢止工作,保證不同層次的各種行政法律淵源的協調一致來實現的。
保證行政法律規范統一協調實施。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行政法實施的復雜性。如果沒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統率和指導,其混亂無序狀況無法設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法律規范的統一與協調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規范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保證他們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實現行政法的調整目標。二是為準確地理解、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提供依據。如何保證人們對行政法律規范準確理解,是保證準確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于行政法律體系,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起統率指導作用的基本原理或準則,有助于人們認識行政法的實質準確理解行政法律規范,從而保證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準確和統一。三是能夠發現并及時糾正行政法體系中的不協調現象,防止發生有悖于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實現的事件。
關鍵詞:誠信;法治;探析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8018801
誠信為本,有人稱之為是2015年的新思潮。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它要求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應以誠實、善意的心理和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以實現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平衡。其基本要求是善意真誠,信而不欺。在我國經濟新常態下,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市場主體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違背誠信原則,誠信缺失已經危害到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本文就誠信缺失的問題、對策進行分析。
1 經濟轉型期誠信缺失的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在精神層面的道德水準有所下降,主要表現在不同的市場主體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從而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個人信用缺失
個人信用是社會誠信的基礎。在我國經濟新常態下,有些人以個人利益為重,特別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市場主體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它們在市場活動中,經常存在假冒偽劣商品滿天飛的現象以及偽造學歷和文憑、偽造票據和證件、利用各種手段進行詐騙、造假病歷等。當前制假售假現象時有發生,而且呈現出數量大、范圍廣、后果嚴重的發展趨勢。
1.2 企業信用失范
企業信用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內容,更是市場經濟高效運行的基礎。當前信用缺失突出表現在:(1)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拖欠嚴重,出爾反爾、毀約、違約、欺詐簽約、惡意騙約等。(2)不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有的“軟拖硬抗”,有的先轉移資產后破產,有的對企業資產實行貸款時高估破產時低估,有的吊銷執照主體消失,有的多頭開戶,用種種方法有意逃債,惡意拖欠,賴賬不還,使銀行出現巨額不良債權。(3)制假售假、隱瞞產品缺陷,坑害消費者。(4)虛假廣告,到處亂飛。商家在廣告中混入大量虛假信息,造成誤導。(5)財務假賬、會計信息失真。
新時期,誠信缺失己經危害到社會的各個層面,這不僅影響到我國經濟新常態下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同時,也妨礙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2 經濟轉型期誠信缺失的成因
社會誠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別在我國經濟的新常態下,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社會的原因。但具體原因主要有兩方面。
2.1 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無限膨脹
我國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有30多年,在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中,人們獲得了獨立經濟人地位,個人利益得到了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利益最大化成為人們遵循的最高原則和追求的最高目標。當前,造假成風的根子在社會誠信的喪失,而且造假要冒的風險很小,成本低,還名利雙收,所以私欲無限膨脹??陀^上講,由于我國市場體系不完善,一些制度也被不正之風所利用,或者說某些制度驅使著某些人去干茍且之事。一些人拜金主義、個人主義膨脹,為追求一己私利不惜弄虛作假、坑蒙拐騙,因此產生了利益最大化原則與倫理道德觀念的矛盾和沖突,使社會誠信受到沖擊。
2.2 法制不健全
我國正處于經濟的轉型時期,在推動法制的進程中,近年來做了大量努力,也取得了明顯進展。但是與市場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和誠信體系的建立仍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與誠信相關的法規也還未完善。特別是對于失信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失信行為的成本過低,使得失信者敢于違法,一些經濟主體的失信行為沒有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引發了更多市場主體為追求短期效益不守誠信。
3 新時期加強誠信法治化建設的舉措
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這一基本原則的地位,確認了民法這一市場經濟基本法的根本價值。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它本質上是商品經濟的法律形式,調整的主要對象和核心就是商品經濟關系。它要求人們正當的行為,并要求人們具有尊重他人的權利的意識??梢?,就現實的社會而言,要解決民事生活中誠信缺失的問題,則必須從法律規制入手。
3.1 誠信觀念要法治化
誠信,不但是道德范疇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規范的有機組成部分。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靈魂,民法的精神。同樣,法的理念在誠實信用原則下得到充分的展現。要解決市場經濟中誠信缺失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則必須使人們的道德準則上升至法治的境界去認識。誠信原本是倫理道德范疇。誠信是誠實和信用的概括。
在現實社會,誠信已不僅僅是一種倫理道德范疇,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在其倫理范疇的基礎上,又賦予了它以法的內涵,從而實現了誠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規制的轉變,使誠信從此兼備道德準則和法律原則的雙重意義。誠實信用既是人類社會的基本道德規范,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一直都在規范指導著人們的行為。誠信作為人們最重要的品德,是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誠信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是民法的靈魂,民法的精神。法治以強制為特征,可以給人以價值定向,有助于迅速扭轉社會行為的失范狀態。法治的首要標志是必須確立法律至上的原則,在一個國家中,沒有任何個人或機構可以高于法律。道德觀念法律化,是借助于法律來培養人們道德觀念的。先規范行為,長期下去就成為習慣,因為道德是調整觀念以正行為。對那些連法律約束都不顧的人,教育也往往是不管用的,只能以法律進行必要的強制。
3.2 加強誠信法制建設
健全法制,完善立法,用法律來規制誠信,加強誠信的法制建設,使誠信作為法治理念在全社會范圍內普遍存在,是當前治理誠信缺失的根本。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關誠實信用的立法相當完備。在我國,雖然市場經濟的誠信原則在一些法律中有所體現,但從實踐看還需修改現行有關法律,使其更具操作性,并制定專門法律。這就要求結合我國實際,首先,盡快制訂專門的信用管理的“基本法”,對信用管理的方方面面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指導有關具體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和實施。其次,要將有關誠信的民事立法具體化?!睹穹ㄍ▌t》第4條與第7條分別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雖然表明誠信原則已由一債權債務關系的原則上升為整個民事權利義務原則。但這個原則比較抽象,應該通過修改等使其具體化。第三,要加強民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不同法律部門的有關誠信原則的協調??傊诮洕鲁B下,我國應借助于誠信立法、司法、執法、守法,依法律來全面規制誠信。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才能從失信狀態走向穩定有序、和諧發展的軌道,從而在全社會形成講誠信、講責任、講良心的強大輿論氛圍。為推動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3 構建市場信用管理服務體系
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是構建誠實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商品的交易量非常之大,市場范圍不斷擴大,產品交易量不斷增加,參與交易的主體互不了解,信息的嚴重不對稱,這在客觀上加大了市場交易風險的存在??梢?,現實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維護交易安全,實現誠信交易,應當主要依靠信用制度和法律體系的支撐和保障,必須切實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立法,盡量使誠信原則制度化、法律化。
在經濟新常態下,通過規范有效的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使各種企業和個人的信息可以全社會共享,進一步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減少市場交易的風險。推動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粱彗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規則是社會運行的基石,是社會有序運轉、人與人和諧共處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規則意識、法律意識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個重要的基礎,就是培養全民的規則意識、法律意識。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會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它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是憑靠法律這種公共權威的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權威,不是靠權力者的威嚴甚至特權,更不是靠親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樹立崇高的法制權威作為基本原則;法律是公民行為和政府活動的最終導向,是規制和裁決人的行為的最高標準和終極力量;每個社會成員都共同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都無例外地受領法律的規束以及恩惠,其行為和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和范圍。因此,法治是社會調整擺脫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權,形成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與和諧狀態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進經濟、政治和文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會
法治關注的焦點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公共權力?,F代法治內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為其本質特征。其精髓和要義是把法律從作為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手段和統治工具變為人民在當家作主(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來有效管理國家、約束政府權力(使其合理運用、不致濫用和腐敗),治理社會,從而使國家權力服從于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權威從屬于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權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類在構建有序化的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目標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的共同要求,是社會趨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認為“文明的社會組織是唯一的法治社會”,而這種社會組織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員即公民具有憲法規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三種不可分割的法律屬性,生活在依據“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權威和權力之下。和諧社會的一大標志是在社會決策方面形成多元化決策機制,這正是民主的具體實施和體現。多元化決策機制能否實施、實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務于人民,都取決于法治的實施效果。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義的社會
法治的基本特征還在于它的公正性、正義性、公平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反映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審判公正);既要求實體正義(法律應當體現和維護社會正義和基本道德準則,對社會利益進行公平分配),又講求程序正義(在所有訴訟和非訴訟的糾紛解決過程和機制中均體現正義)。從具體內容和規則上看,第一,保證的規則,即切實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第二,機會平等的規則,即從總體上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機會;第三,按貢獻進行分配的規則,即根據每個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有差別的分配;第四,社會調劑的規則,即立足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對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不斷得到由發展所帶來的利益,進而使社會生活的質量不斷有所提高。
憲法原則是憲法在調整基本社會關系,確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所依據的并反映根本價值和作用的、人們在立憲和行憲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具有綜合性和穩定性的基本準則。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是憲法原則作為憲法的構成要素,對于憲法目標的實現具有積極屬性。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表現為靜態功能和動態功能兩個方面。
一、憲法原則的靜態功能分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調整一國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確認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憲法原則較之于一般法律原則更具抽象性和原則性;憲法是關于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配置的公法,是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因此憲法原則還具有一定程度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憲法的這兩種不同特征決定了憲法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之分,兩者對法律體系分別具有統帥功能和溝通功能。1.基本原則的統帥功能?;驹瓌t是適用于整個憲法關系領域的法律原則,其所具有的統帥功能是不言而喻的?;驹瓌t對所有憲法關系主體尤其是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機關的行為具有指導功能,成為法治社會的一個特點,它們滲透于立法、行政、司法活動中,主導著權力者的行為。正是基本原則的這種統帥功能,已經實現并且一直在確保著現代國家的政治體制不至于蛻化為專制的政體?;驹瓌t的這種統帥功能對于一國法制的統一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些原則體現在所有的法律法規中,有些法律進而將其規定為該法的原則或指導思想。2000年頒布施行的5立法法6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2004年7月1日施行的5行政許可法6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這些規定不僅是該法的指導思想,制約或者規范著該法的基本內容指向,而且體現了憲法基本原則,從而維護了我國法制的統一。在不成文憲法的英國,基本原則也實現著相同的功能,缺乏憲法基本原則指導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想象的。2.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在憲法關系某一領域的適用,具體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誠信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等。因為這些原則仍然具有法律原則的基本特征而被界定為具體原則,具體原則的功能因此而生成。具體原則在基本原則和具體的憲法規則之間發揮著溝通的功能,它們將基本原則進行具體化,使其具備了一定程度和范圍的可操作性。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還體現在憲法與部門法之間。憲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屬性決定了憲法的規定是普遍抽象的,其所規定的許多內容需要部門法去落實。具體原則所具有的可操作性使得部門法可以且容易貫徹和落實憲法規定,而其所具有的一定的抽象性又為部門法留出細化的空間,使部門法之制定成為可能和必要。比方說,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義務的規定是抽象的,和部門法必然表現出較大的距離。通過誠信原則,憲法和部門法之間就具有了一以貫之的特點。5行政許可法6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0根據這一規定,相對人取得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后,投入大量資本從事該許可行為,行政機關基于某社會原因終止該類許可時,應當彌補相對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這種規定表現出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憲法人權保障精神的實現,是憲法人權條款的具體化,而誠信原則成為連接憲法和部門法的橋梁。
二、憲法原則的動態功能分析
關鍵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傳統文化;理念;思想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中蘊含著豐富的優秀傳統文化思想,探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與優秀傳統文化的契合之處對于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意義重大而現實,本文將在此方面做出努力。
一、具體含義:儒家思想文化中的大同世界
從具體含義上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個人、社會、國家與自然等概念及其相互之間的社會關系狀態都納入到了它自身的范疇之內。換言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是自身的身心和諧,接著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在此基礎上是社會各系統、階層之間的和諧,最終達到人類社會與自然以及國際社會國與國之間的和諧狀態。這一具體含義所包含的邏輯思維、思想觀點和價值取向正是優秀傳統文化中儒家大同思想的鮮明體現?!抖Y記•大學》云:“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誠,意誠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齊,家齊而后國治,國治而后天下平”《禮記》也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由此可見,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堅持由小及大、由里到外的人才培養模式與道德修養方式,即首先從自我個人的點滴實踐做起,在加強自身德行的基礎上逐步惠及家庭鄰里,再進一步拓展到社會、國家乃至天下,當人類社會實現了以個人身心和諧為基礎的社會、國家、民族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時,就是步入到了儒家思想中的大同世界。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概念的提出正是遵循了儒家思想文化中大同世界建立的基本思路方法,深刻體現了儒家大同思想的思想原則與價值追求。
二、原則特征:古代中國對道德和禮儀的價值追求
整體來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就是現代性與傳統性的相結合,現代性主要體現為諸如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等特征,傳統性則主要表現為誠信友愛、和平正義、穩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特征。而這些基本特征又需要在堅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才能加以實現,這些原則既有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等指導性原則,也有改革開放、四項基本原則這些根本性原則。《資治通鑒•周紀》載:“才者,德之資也;德者,才之帥也?!笨梢钥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體現了古代中國社會以德為本、為先的價值取向,即便是現代性特征也是在充分借鑒以道德禮儀為核心的傳統價值觀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而其基本原則既是黨革命與建設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優秀傳統文化中道德禮儀內涵在新時期黨治國理政之中的深刻體現。主席曾指出:“精神的力量是無窮的,道德的力量也是無窮的。中華文明源遠流長,蘊育了中華民族的寶貴精神品格……今天依然是我們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強大精神力量。”是故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就更離不開以道德原則為核心根基的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支撐,而反過來,正如中國傳統價值觀所堅持的那樣,這又使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理念深刻體現出對道德和禮儀的一貫追求。
三、踐行措施: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實踐觀
十六大以來,同志針對如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出:“要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加強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實現安全發展,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大力建設和諧文化,把提高效率同促進社會公平結合起來,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由此可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踐行措施正是著眼于中國社會最現實的民生問題以及最迫切的經濟、文化等問題,立足當前中國的基本國情,通過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兩個方面的發展來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尤其是其對建設和諧文化和堅持公平正義原則的做法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實踐觀十分契合。荀子云:“道雖邇,不行不至;事雖小,不為不成?!边@一說法從根本上體現出古代中國社會以道德為本、著眼生活實際的實踐思想,即無論是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舉止還是平日工作學子中的言語思想,都應該在立足實際的基礎上,堅持文明禮儀、落實道德原則,從而在不斷提高自身德行修養的過程中實現個人、社會與國家的幸福和諧。而黨和國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措施的提出也正是遵循了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實踐觀的基本理念與思路方法。
四、結論與行動:
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是和諧社會的精神根基所在總而言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離不開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內在支撐,無論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思想,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踐行措施,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都是重要的理論來源、精神支撐與思想智慧的源泉。從具體含義的角度來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體含義的提出不僅是對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儒家大同思想的延伸拓展,更是其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背景下的新應用。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原則特征的形成則是古代中國史傳統思想價值體系在當下中國社會的新體現,意味著其以道德禮儀為根本的思想追求與價值觀傾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被著重參考借鑒。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貫徹落實的具體實踐措施也深刻蘊含著中國社會傳統的“著眼現實、以德行修養為根本”的實踐觀。由此可見,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的借鑒參考,也是其得以真正實現的內在精神根基。由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黨和國家要在堅持以為根本指導的前提下,立足中國現實,大力弘揚和踐行優秀傳統文化,推動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融合,著重借鑒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智慧以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最終,為實現“兩個一百年”戰略目標以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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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程序:主義:問題:公平:效率
制定行政程序已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行政程序法》(試擬稿)在經過實證調查、比較研究,以及多次國內外專家研討和反復修改之后也已初步完成但是有關問題的討論乃至爭論遠沒有結束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應該堅持何種主義和關注哪此問題‘仍然是信得研討的重要問題。
一、堅持何種主義?
行政程序立法應堅持何種“主義”這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立場涉及我們到底要制定子下么樣的行政程序法從法治國家對行政過程的基本要求、域外行政法治比較、發達國家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實踐經驗和教訓以及我國法律文化傳統等方面的考慮行政程序立法應當堅持法治主義、程序主義、人文主義和現實主義這幾個基本立場。
法治主義的核心要求是政府遵守法律這一原則對于行政程序法制度而言著重強調的是“程序法治”包括程序合法性和程序合理性這表明行政程序的首要目標是規范和引導行政權的活動而不應是政府管制和約束行政相對方的規則:更進一步,法治主義的行政程序不僅要強調程序規定的法定化和形式化,也要求程序規則能體現基本的公平和理性精神堅持法治主義立場對于中國行政權運行之引導、行政過程問題之解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我國并不缺乏“行政程序,但是缺乏對行政活動進行有效規制的、公平理性的法治主義的行政程序。
程序主義的一個基本思想是:法律程序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和意義而不僅僅是達到特定目的的手段因此違背法律程序的行為不論是否對實體結果產生影響‘都構成對某種程序“過程價值(processvalue)的侵害,必須被校正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貢任這對我國具有不可否認的針對意義完美的程序離開了嚴格有效的違法歸貢機制充其量不過是擺設。
堅持人本主義,主要是強調行政程序應當體現對相對方的個體權利、主體性和尊嚴的尊重簡言之在行政程序的原則和制度層面上,應體現“以人為本”精神,而不是將個體當作行政管制的對象和客體在行政程序的操作中‘應警惕“程序的異化”‘防止程序成為冷冰冰的規則集合或新的的借口。
所謂現實主義,是指行政程序立法應在充分理解行政過程所面臨現實問題和程序立法的現實的基礎上,突出立法重點,有針對性地回應現實問題,逐步完善行政程序立法這暗示了中國的行政程序立法不會是一個一步到位的步驟,而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是一個需要“與不完美合作以追求完美”的旅程。
二、關注哪些問題?
(一)作為行政程序立法現實背景的問題
中國的行政程序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主義”的推動,更緣于現實的需求改蘋開放以來,我國的行政程序制度已有了相當的發展,但從宏觀上看,程序建設還遠遠不能滿足依法行政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的需要,還存在許多缺陷:第一,現有的程序制度在體系上存在很人的零散性,缺乏必要的銜接和一致風險,可能引發程序制度體系內部的原則或規則之間的沖突。第二,行政權的行使在程序上享有過度的自山裁量權,難以保障程序公正。第三,相對方在程序上享受的權利“m.,太小,已經享有的某些程序權利也因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而難以得到保障,相對方在程序中的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第四,與“程序合法性”意識的增強相比,“程序合理性”仍米得到法律的足夠關懷,缺乏實現程序公正的保障機制。第五,程序規則之間的抵觸現象比較嚴重,顯示出程序設計上的隨意性。第六,一些蘊含程序公正主要價值的基本原則既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程序作業中也不具有自接的法律效力。第七,程序的簡化欠缺明確化、具體化的條件,為程序操作中的態意留下了空間。第八,行政管制過程和規則制定過程中的人眾參與制度有待改進,有效參與的要件(如信急公開、利益團體的組織等)仍然欠缺。第九,對于違反法律程序、侵犯程序權利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甚至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行政機關及其下作人員的程序法治意識不強,程序下具主義意識仍然比較濃厚,不按程序辦事的情況比比皆是。第十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權利意識依然比較淡薄。
上述問題緣于兩類原因:一類是主觀原因,主要是法律傳統中對法律程序的誤解、偏見和冷漠如認為程序只是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管理和控制社會的手段,只能施子“被管理者一”,而不能管理管理者一,等等而社會成員的程序權利和程序公正意識的淡薄也是一個法觀念問題另一類是客觀原因,主要是學理研究和程序設計等技術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對法律程序的結構、程序合理性和程序公正性的條件、正當程序的制度裝置等方面的認知和把握不夠山此也會導致相應的程序設計問題相應地,程序立法和改蘋也必須從上述方面入手
(二)行政程序立法方案的選擇問題
1、行政程序的統一立法有必要嗎了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程序的“統一性”“統一性”不是要求所有的行政程序整齊劃一,否認不同行政過程的特征,而是“主義”或者一原則”層面上的統一即通過行政程序所堅持的主義和基本立場,對多樣化的行政過程提出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這樣的統一性是構成一致性的保障,又是多樣性的基礎
2、制定統一行政程序立法可行嗎了統一程序立法的可行性在于:首先,經過十多年的行政法治建設,公權力及其行使過程的“程序合法性”意識正在逐步增強,營造了法律實施的可行性,為法律制定的可行性提供了“人”的基礎其次,行政程序的相關立法和執法已積祟了比較豐富的經驗,一些主要行政部門已開始了很多立法‘嘗試,這些構成了行政程序統一立法的基本資源再次,一些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已經建立并取得了很好效果,這些程序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為行政程序統一立法提供了基礎和重要的實踐經驗
3、如何進行行政程序的統一立法了這是立法模式選擇問題是選擇統一、詳盡的法典,還是通則性的規定?這在行政法學界已有過很多討論{}i基于前面所述的“主義’,、基本立場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應綜合考慮程序作業的基本要求和不同需要一方面,不同行政部門在管制過程中的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詳盡的程序法典可能會“削足適履”或‘顧此失彼”:另一方面,不同行政過程在具體的程序作業上雖有所不同,但都應當符合前述幾個主義的基本要求,如透明度、一致性、程序理性,以及效率與公平等因此,如果程序立法不就這些共同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立法本身就失去了必要性基于這兩個方面,可以考慮采用“通則性法典”的形式,即采用“原則+一般規定+特別規定”的法體結構原則適用于所有的行政過程,一般規定適用于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所有情形,而特別規定適用于特定的行政過程,是將原則和一般規定結合與特定行政過程的具體化
4、制定什么樣的行政程序法了這是一個目標模式的選擇問題簡言之,在目標期待中,我們如何在程序公平和效率之間作出比較合理的安排了程序公平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歸宿從程序基本立場所提出的程序公平要求可稱之謂“最低限度的公平”{2一這是一個不可妥協的目標同時目前在我國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處于“雙重缺位’,的狀態需要通過行政程序立法營造能夠促進和保障公平與效率的制度環境基于這兩方面的分析行政程序立法必須首先提供旨在保障最低限度公平’,的基本原則而制度在此基礎上根抓不同的行政過程及其不同階段對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進行適當偏重。
5沏}何交排行政程序的各項基本原則和制度了既要考慮程序立法的立場和基本目標又要考慮立法內在的協調和相關法律規定之間的“兼客性”需要特別注意:第一規定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使多樣化的行政程序在基本的程序原則指導下運行促進多樣性的統一第一規定行政活動的一般程序提供基本的“程式樣本’,使之發揮“示范作用’,為非法定程序或自由栽量程序的合理性判定一個標準為各部門制定特別程序提供一個基本的程序框架第三協調行政程序法與其他法律中有關行政程序規定之間的關系其他法律可以對特定行政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與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四‘對已有的重要行政程序加以規范和完善特別如行政決定程序、行政規則制定程序、行政規劃程序、行政合同程序等第五規定相關的一系列制度來保障程序公平如政府信H公升制度、聽證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第六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違法貢任目前一此行政程序立法中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貢任規定過于原則甚至缺乏規定導致程序違法行為泛濫和對程序規則的漠視乃至程序虛無主義嚴重為此必須明確規定程序違法行為的法律}I仃和追究機制
三、結語:重申“主義”與“問題”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涉及到價值層面上的權衡基本立場的確定也涉及到面對各種問題的制度交排而選擇面對這樣一個“政府再造”和行政權一一相對方關系重構的歷史契機我們需要重申“主義”和“基本立場”的重要性:也需要傾聽各種問題對有效解決方案的吁求前者是宏觀的、方向性的、面向將來的:后者是具體的、技術性的、回應當下的我們相信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需要在堅持“主義”的前提下面對技術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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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intheLegislationof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inChina
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現代法治;現代價值
在現代法治的進程中,為了實現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目標,存在著不同的構建模式,有主張“休克療法”的,認為要建立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先死亡后再生”,傳統的所有價值理念,在廢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張“本土資源”的,強調要充分利用中國現有的及傳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價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構建都離不開自己的傳統,中華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構建現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決定作用的內源力,要建立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尊重中國傳統,充分利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而且,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確實有不少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容的東西。本文試圖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的層面,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談一點看法。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視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輔”的法律文化,“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學說占據了重要地位。“自從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和‘出禮人刑’等原則下實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禮”被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統治方法,主張“出禮人刑”,在“禮、法、德、刑”的關系上即是“德主刑輔”,強調道德教化為主,法律強制為輔,主張“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第二,無訟的價值觀,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
“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諧,而“訟”是矛盾的集中體現,無訟才能和諧,所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價值取向上素來是“無訟的價值觀”,以訴訟為恥,“無訟為德”,無訟成為一種最佳的社會秩序狀態,在這種價值觀的主導下必然使矛盾的調解止于內部或私了,這就大大節約了因形成訴訟而需支付的訴訟費、費、調查取證和差旅等開支,大大節約了社會成本。
第三,“重義輕利”的義利觀,“見利思義”價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義輕利”的主張一直對封建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中國古代思想家強調在“義”與“利”發生矛盾之時,應當“義以為上”,“先義后利”,“見利思義”,反對“重利輕義”,“見利忘義”。中國是一個農業社會,經濟落后,統治者的重農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階層萎縮,“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擊,這種對“利”的態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輔”的思想相聯就形成了“重義輕利”的義利觀。
第四,集體本位的責任意識,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
在中國傳統道德的發展演化中,公私之辯始終是一條主線,《詩經》中的“夙夜在公”,《尚書》中的“以公滅私,民其允懷”,西漢賈誼的《治安策》中的“國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強調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強調一種對集體的責任意識。
在思維方式上,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顯著特征。從先秦諸子的天人之辯,到漢武董仲舒“天人合而為一”的命題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學家的“萬物一體”論的形成,整體觀鮮明地貫穿于中國古代思想史的全過程。中國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和國家政權的社會基礎,個人是家族的縮影,國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確立和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定個人的權利義務,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鮮明的集體本位主義的特色,就連清末的變法圖存,引進西方民主和的過程中。都沒有離開過集體本位,換句話說,清末變法圖存,引進西方民主和是為了整個中華民族的復興和繁榮,而不是為了實現個人的人權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發點上的差異導致中國的知識分子對西方的和民主的誤讀。
當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還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義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等級思想等,因為它們更多的是體現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相沖突的一面,在此就不過多贅述。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現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統治?,F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國的現代化進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統的法治理論及其相應的制度安排。理性、正義、權利,正是西方法治傳統的精髓?,F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淵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在西方,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法治已從思想家的思想轉變為一種切實的國家形態,最終形成了一套系統的法治理論及其相應的制度安排。
現代法治主要體現為以下三項基本原則: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人權與自由原則。
乍一看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價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異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斷兩事物的相容與否,并不是找出他們的相似之處,我們討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相容性,是為了找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資源,并不是從表面上找其相似性這么簡單。事實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現代法治的相容不僅是可能的,在構建現代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歷史進程中的貫通性和連續性。歷史和傳統是無法割裂的,傳統注定要對現實產生影響,任何一個社會都不能完全擺脫與過去傳統的聯系。法律文化作為人類歷史的積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續性與承繼性。中國法治建設若離開對傳統法律文化價值的發掘與弘揚,則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白杂伞⒗硇?、法治與民主不能經打倒傳統而獲得,只能在傳統的基礎上由創造的轉化而逐漸獲得”。作為一個歷史的連聯過程,傳統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歷史的東西而喪失其自身的價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種新的形式獲得延續,進而在現代法治文化系統中發揮新的作用。
同時,一個國家或民族在其社會的發展與變革中都面臨著如何使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實現科學合理承接的問題。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體的民族環境和地域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延續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這種文化現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這種文化一旦形成并經過長期發展就會根深蒂固地積淀于人們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指導或制約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及生產實踐。那種主張所有傳統的法律文化,在廢墟上建立現代法治的想法不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傳統法律文化必然要與所準備構建的現代中國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則,即是構建了現代法治也會遭到傳統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無法實現,因此,現代法治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從傳統法律文化中尋找其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容的東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現代價值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統法律文化中所蘊含的現代價值內容:
第一,“德主刑輔”,道德滲透于法律的現代借鑒價值
“德主刑輔”是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的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現代法治主張“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過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們也必須牢記,法治是良法的統治,喪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絕對不是良法,離開了道德評判的法律即使實現了統治也不是法治。傳統法律文化對禮法的道德評判的關注,對現代立法具有借鑒意義。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終實施,都離不開社會環境中的道德觀念,離不開民眾的心理的認同。我們看到,當前有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由于充分考慮了民眾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觀念,實施時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進法治的進程中,德禮入法的傳統是值得借鑒的,法律應密切關注與各個歷史時期相伴隨的道德意識與道德觀念,司法也應越來越多地體現人情與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創制法律的時候,必須以道德的基本原則與基本精神為指導,充分考慮人們的道德觀念,在一定條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規范納入法律規范,使其直接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人們的道德觀念也會不斷發生變化,立法者應注意對已經制定的法律進行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以順應道德發展的要求。
第二,“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的現代價值
“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要實現我國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借鑒“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禮明法,增強道德的約束力。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義輕利的義利觀的現代價值
在義利觀方面,中國傳統道德雖然主張“重義輕利”。但并沒有把義和利完全對立起來,只不過在兩者關系上偏重于義,即強調“見利思義”。這種思想對我們今天建立市場經濟新秩序同時具有積極的意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取利有義”,“見利恩義”,這是包括市場經濟在內的任何社會形態應具有的最起碼的道德準則。
誠信,是中國古代一向倡導的一個道德原則。“誠者,開心見誠,無所隱伏也”,“信者,誠實不欺,信而有征也?!泵献釉弧八颊\者,人之道也。”可見,誠信既是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為的基礎。目前,我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活動中發揮著“帝王條款”的作用,與這種義利觀也不謀而合了,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應大力倡揚“誠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良好的道德氛圍中得以健康發展。
第四,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的現代借鑒意義
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素來都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蘊含其中的“以整體的觀點發揮法在治國和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仍具有借鑒意義。其一,法治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由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組織、法治觀念、法治過程共同構成的整體,是一個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共同構成的整體。只有單項發展,沒有全面推進,是不能建成現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實踐中,要全面、系統地實現法的多重功能,應注意防止單純的懲罰主義,既重視依法審判,也要重視思想政治教育,勸人悔過自新,導人向善,既要實現法的懲罰功能,又要實現法的教育、指引、預測以及評價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驅動模式而言,中國法治化應當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既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方向的時代責任,也需要社會民眾廣泛參與,使依法治國擁有牢固的群眾基礎,進而保證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無窮的動力來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與民間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現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