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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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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第1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1.0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7(C)-0217-01

隨著世界范圍內文化產業的興盛,各國文化產業從業者往往從民間文藝資源中汲取素材,這也導致在國內外侵犯民間文藝知識產權的案件層出不窮,但結果卻往往是由于無法可依而對侵權行為無可奈何,究竟民間文藝知識產權立法的難點在哪里?

首先是長期存在一個認識上的誤區。關于民間文藝知識產權立法,有一種看法認為:民間文藝是集體創作,大家都可以利用,無所謂知識產權問題。實際上,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的客觀存在是任何人所否定不了的。民歌、故事、傳說、評書、戲曲等民間文藝是廣大人民群眾千百年來的文化創造。在民間藝術方面,各種代代傳承的民間手工藝也已經形成了自己的品牌,這無疑是有知識產權的。除傳統藝術之外,還有新的創作,這種新的創作無疑和文藝家的創作一樣也是有知識產權的,但是,由于過去的認識誤區,意識不到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以致侵權的事屢屢發生,侵權者自己也沒有意識到。如今民間文藝已進入文化市場,成為商品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人新作品的知識產權必須予以保護,不然就會使創新者受到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巨大損失,從而大大阻礙了民間藝術的發展。

再者,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問題確實比作家、藝術家個人創作的著作權要復雜得多。民間文藝作品往往是集體創作,如果從概念出發就會認為難以認定權利主體,繼而否定民間文藝的著作權立法或者認為不好立法保護。其實,只要具體地了解一下,就會發現民間文藝的創作主體和權利主體是有的,盡管會不止一個,但并不難認定。民間文藝的創作實際上是集體與個人的結合,因而它的權益也應由個人和集體共享。特別是個人的創新部分,既包括對傳統作品的學習與改進,也包括在傳統基礎上的大膽創新,這些個人的創新都有大量個人智力勞動的投入,當然有知識產權。

集體部分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這是一個全新的問題,全世界都在為此進行探索。西方國家頻頻利用第三世界國家的民間文藝資源用于商業文化生產,賺取巨額利潤,卻完全不給他們一點回報,完全否定和無視第三世界國家民間文藝的集體知識產權,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前幾年美國大片《花木蘭》利用我國古代民歌《木蘭辭》進行改編,賺取了3億美元。不少第三世界國家已有對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我們國家當然也應該進行這種立法。這需要我們從實際出發,對民間文藝的流傳地區和發源地進行科學的調查研究,確定權利主體。有時可能會發生發源地和流傳地的爭執。一般說發源地應占有較大份額,但流傳地區對作品的加工創作也有貢獻,也應該享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一個民間文藝作品是流傳地區人民的集體創造,是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當地文化部門在保護中投入了許多人力物力,因此他們應該成為當地民間文藝知識產權的受益者,當地的文化部門應該對侵犯集體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阻止,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當地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

民間藝術的知識產權立法關系到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民間文學的知識產權立法就要簡單一些,它包括集體和個人兩部分:集體部分需要提成繳費,和民間藝術部分是一樣的,而個人部分則不同。民間文學是口頭文學,民間歌手、故事家、民間藝人是口述者,如果作品要廣泛流傳還須用文字、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等工具進行記錄,民間文學的記錄也有知識產權。記錄離不開記錄者的智力勞動,并且調查過程中花費了大量時間、精力,并且付出了許多創造性的勞動,這無疑是有知識產權的。事實上,記錄者的這種知識產權,從來都是受到尊重的,他們往往得到了全部稿費。這當然也不太合理,記錄者并不是作家,口述者的權益也應得到尊重。過去記錄者甚至連誤工補助也不給口述者。

口述者的署名權特別需要保護。現在許多書刊在發表民間文學作品時不注明流傳地區,更不注明口述者的情況,這不僅違背科學規范,也侵犯了口述者和來源地的知識產權。還有對民間文學的改編,改編者對作品的許多加工,有了更多的創造性。改編者的所得比例,應視情況和記錄者相同或更高一些。此外,還有根據民間文學作品進行的再創作,其中個人創作成份更多,我們應該尊重他創作的知識產權。但同時也不能忽視對民間文學原作知識產權的尊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期限,屬于個人的,應限于權利人去世之后的50年之內。屬于集體的則應該是無限期的,永久的。另外,民間文藝知識產權的立法是一個全新的事情,為慎重起見,也可以先在某些地區試行,成熟后再正式立法。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

參考文獻:

第2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關鍵詞:Linux操作系統;開源軟件;知識產權;版權

作者簡介:余鵬飛(1974-),男,云南呈貢人,云南大學信息學院,副教授;郭磊(1974-),男,云南大理人,云南大學電子與教育中心副主任,高級實驗師。(云南 昆明 650091)

基金項目: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廳基金項目(項目編號:2012Y489)、云南大學重點教學研究項目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4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32-0099-02

當今世界,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更新加快,一個以知識與信息為基礎的知識經濟時代悄然來臨,知識成為了經濟增長的原動力。知識產權是新時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建立創新型國家目標的重要保證,成為了國家發展的核心競爭力的直接體現。然而,國內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談漠,很多大學生缺乏基本的知識產權常識,對一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渾然不知,甚至對一些盜版侵權行為持贊同的立場。例如,部分學生為了節省購買教材的費用,而選擇去復印店復印教材,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高校師生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度不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很淡漠,諸如此類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在校園中已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在高校中常見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包括:下載盜版軟件、下載盜版的音樂及電影、復印教材、購買仿冒商品[1]以及剽竊他人的文章或論文。另外,因為重論文輕專利、重成果鑒定輕成果轉化、人員流動、保密制度不嚴等因素,導致高校知識產權流失嚴重。[2]

2008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國家戰略。綱要第64條明確指出:“在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納入高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高校作為培養高素質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知識產權產出的重要發源地,理應肩負起知識產權教育的重任。然而,目前在很多高校中,并未開設知識產權的相關課程,或者僅作為法律專業的課程開設,普及程度較低。目前,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存在重視程度不夠、教育理念落后、內容膚淺、教學手段單一、實踐教學不足、師資力量匱乏等諸多問題。[3]

基于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薄弱、知識產權意識淡漠的現狀,如何在相應的課程中引入知識產權相關的內容,引導和培養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刻不容緩。為此,筆者選擇“Linux操作系統”課程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一、為什么選擇“Linux操作系統”課程

軟件歷來是侵犯知識產權的重災區。由于國內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導致盜版軟件大行其道,很多商業軟件及共享軟件在因特網上可以隨處下載,嚴重地侵犯了軟件開發者的權益。盜版軟件雖然對于軟件及計算機的普及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卻損害了中國計算機軟件產業的健康發展,這也是我國缺乏蘋果、微軟、Google、Facebook這樣世界一流的IT企業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計算機及相關專業的學生中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對培養學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Linux操作系統和大眾熟知的商業軟件不一樣,它屬于開源(Open source)軟件,遵循的著佐權(copyleft,又譯為:反版權、公共版權)和傳統的軟件版權(copyright)不一樣,其特點是:免費、源代碼公開以及在不改變軟件原始擁有者的前提下允許自由修改、復制及傳播。這種允許免費使用和自由復制的特點深得計算機愛好者的擁護,用戶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開源軟件,而不需要擔心盜版及其他侵權行為,很容易被用戶所接受。Copyleft作為一種全新的軟件版權理念,對于傳統的軟件版權(Copyright)體系構成了挑戰。[4]鑒于Linux操作系統在計算機業界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影響力,在Linux操作系統課程的教學中培養學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很容易引起學生的共鳴,而CopyLeft與Copyright的聯系與區別,正是基于Linux課程教學進行知識產權相關知識教育的切入點。

二、具體措施

1.由開源軟件引入軟件版權的相關概念

軟件的版權保護體現在軟件使用許可協議(License)上。商業軟件的License的條款較為嚴厲,在使用商業軟件之前,必須獲得相關的許可協議。許可協議明確地授予使用權,以及在合理范圍內制作副本的權利。因此,對商業軟件進行許可協議以外的其他使用行為,就必須獲得另外的許可協議,否則亦屬于侵權行為。通常不允許用戶對商業軟件進行二次修改和再次。另外,商業軟件的許可協議授權通常只針對有限的計算機,通常是一對一安裝,即不能無限制地安裝在多臺計算機上。例如:當你購買了一張Windows 7正式版的光盤,通常只能安裝在一臺電腦上,其余安裝均屬于侵權行為。

開源軟件(Open Source Software)是一種源代碼可以任意獲取的計算機軟件,這種軟件的版權持有人在軟件協議的規定之下保留一部分權利并允許用戶學習、修改、增進提高這款軟件的質量。[5]由于開源軟件相對寬松的軟件許可協議,很多人甚至計算機專業人士誤以為開源軟件及開源軟件代碼的使用也很寬松,可以任意地在軟件開發過程中采用開源軟件的代碼,甚至將這些代碼應用到商業軟件的開發活動中。有人甚至錯誤地認為:開源軟件沒有版權問題。事實上,開源軟件雖然開放了源代碼,但并不意味著這些代碼可以自由地、不加任何附加條件地使用,即開源軟件的使用也有版權問題。開源軟件主要是通過許可協議(License)對其版權進行保護。開源軟件的許可協議類型很多,大約有70多種。[6]常見的開源軟件許可協議包括:GPL、LGPL、BSD、Apache和MIT。

(1)GPL許可協議(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特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也可以對代碼進行修改,但修改后的版本也必須以GPL為許可協議。只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了基于GPL協議的代碼或軟件,則整個軟件必須采用GPL協議,即必須是開源及免費的。如果軟件產品中采用了GPL協議的開源軟件的代碼,但是發行軟件產品時沒有遵守GPL協議(例如:不公開源代碼),就有可能遭到。GPL許可協議是開源軟件中限制最嚴的許可協議。

(2)LGPL許可協議(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由于GPL許可協議較為嚴格,阻礙了商業軟件采用開源軟件的代碼,引起了一些開源軟件支持者的爭議。為了解決這個問題,GNU組織定義了相對寬松的GPL協議,即LGPL。LGPL和GPL協議的不同之處在于: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的方式來使用遵守LGPL的開源軟件,而不需要將商業軟件開源。也就是說: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為類庫引用并。

(3)BSD許可協議(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license),相對于GPL協議而言,BSD是一個自由寬松的軟件許可協議,只要在軟件的最終產品中保留開源代碼的BSD協議以及不利用開源代碼的開發者及開源軟件的產品名做商業宣傳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使用遵循BSD協議的開源代碼,甚至可以在BSD許可協議的開源產品基礎上開發商業軟件進行和銷售。在遵循BSD協議的前提下,開發者不需要公開最終產品的源代碼。

(4)Apache許可協議(Apache Licence)和BSD許可協議類似,在尊重原作者著作權、保留Apache許可協議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使用基于Apache許可協議的開源產品,并以此為基礎開發商業軟件,且不需要公開源代碼。

(5)MIT許可協議(The MIT License)和BSD許可協議類似,也是一種寬松的許可協議。只要在軟件時保留MIT許可協議的聲明,就可以自由地使用基于MIT許可協議的開源軟件的代碼,且不需要公開源代碼。

2.引導學生樹立不使用盜版軟件的習慣

知識產權意識淡漠的社會環境對于中國軟件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在這樣的氛圍下,對于軟件從業人員而言,辛辛苦苦開發的軟件產品很容易就被別人甚至是一些大公司破解或仿制,甚至被非法放在網絡上提供給他人下載,勞動成果得不到尊重和保護。由于盜版的存在,計算機軟件的價值在國內長期處于一種被低估的水平,因此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到計算機相關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長此以往,很難吸引到優秀人才從事計算機相關的行業。因此,在教學的過程中,要向學生灌輸一種觀念:計算機相關的從業人員使用盜版軟件、傳播盜版軟件以及引導他人使用盜版軟件是一種“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損人不利己的行為,讓學生在日常的學習和生活中,努力做到不使用盜版軟件,不向他人推薦盜版軟件以及宣傳使用開源軟件和免費軟件。

Linux操作系統的流行,帶來了開源軟件的普及,許多軟件都以開源軟件的形式。一些商業軟件在開源運動的沖擊下,也紛紛開源或者推出了免費版,典型的案例就是殺毒軟件。事實上,很多常用軟件都可以找到開源軟件或者免費軟件來替代商業軟件。例如:開源的自由軟件Open Office軟件可以完成Microsoft Office的大部分功能,開源的自由軟件GIMP可以代替商業的圖像處理軟件Photoshop。

3.引導學生去正確認識軟件價值

在國內,軟件作為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其價值長期被低估,原因在于很多人缺乏對軟件工作量的正確認識。即便是計算機專業的學生,多數學生在校期間都沒有參加過實際的軟件開發工作,對于軟件工作量沒有太多的認識。

一個成熟的軟件,其開發不是一個一蹴而就的過程。需要很多人力物力,花費很長時間才能完成。以Linux操作系統為例,Linux操作系統內核的第一個版本0.01版早在1991年底就已經問世,當時的代碼只有8400多行,發展到了今天,Linux內核2.6.30的代碼行已經超過了1400萬行,而Linux內核3.2則達到了1500萬行的規模。參與Linux內核3.2的個人開發者人數已經達到了1316名,參與開發的公司數則達到了226家,[7]其中包括Intel、IBM、Google、三星和Microsoft這些IT界的巨頭。商業操作系統的開發工作量更是遠在Linux之上,例如Windows XP的代碼行數據估計大約為4500萬行。[8]以一個熟練的程序員一天能寫500行代碼的工作量估計,Windows XP的開發時間為90000天,約合246年。

三、總結

在Linux操作系統的課程教學活動中,引入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培養學生養成不使用盜版軟件的良好習慣,有助于培養學生的軟件知識產權概念,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總而言之,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迫在眉睫,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完成的事情,也不是學校教育就能完成的事情,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葛濤.淺談大學生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J].科學大眾(科學教育),2011,(7):129-130.

[2]劉奕,孫文,孫光明.試論高校知識產權的流失與對策[J].高教研究與實踐,2012,31(1):35-38.

[3]余燕,黃勝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現狀與對策[J].教育與職業,

2011,(29):118-119.

[4]黃吉瑾,張心全.當Copyright遇到Copyleft[J].前沿,2004,(11):201-205.

[5]維基百科.開源軟件[EB/OL].[2011-11-28].http:///zh-cn/.

[6]Open Source Initiative.Open Source Licenses[EB/OL]. (2009-07-17).http:///licen ses/alphabetical.

[7]Jonathan Corbet,,Greg Kroah-Hartman,等.Linux Kernel Development: How Fast it is Going,Who is Doing It,What They are Doing,and Who is Sponsoring It[EB/OL].(2012-04-01).http:///publications/linux-foundation.

第3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高校知識產權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不足

我國雖然針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定了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相關法律。但是針對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法律卻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是對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其中一個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則只具有指導作用,對于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建設并沒有實質的意義。

二、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國對于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方面相對滯后,這與歷史和現實都是分不開的。在歷史上,早在英國誕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的時候,中國正處于康乾盛世時期,那時圓明園才剛剛動工,天朝的統治者絲毫沒有察覺到這個世界正在發生驚天動地的變化。而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立法始于1898年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但隨著的失敗而夭折。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我國起步較晚,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現今,雖然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日趨完善,但是對于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卻是非常有限的。

這首先是人們保護知識產權的薄弱意識。我國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因為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對外交流中把自己國家的技術成果、智慧結晶拱手送于外國人的事例舉不勝舉。如宣紙技術、景泰藍技術、水稻插秧機等。而在高校和研究機構,由于受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重成果、輕專利,對用申請專利和登記版權等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意識仍很淡薄,更多的關注科技獎勵、科研經費、科研立項、論文論著等與自己加薪晉級等眼前相關的所謂科研成果。

其次,高校本身就存在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的諸多因素。第一,高校對于知識更講究生產與傳播,而大多忽略了利益,并且這種傳統由來已久,如果國家不能很好的引導高校知識產權的生產與利用,那么很容易造成高校知識產權的流失。第二,作為高校知識產權主體之一的教授及科研人員由于高校寬松的科研環境,自主科研的權力較大,行政干預較少,在空間、時間以及科研的軟、硬環境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這樣造成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難以區分。第三,高校對于教授的評定指標與專利的申請之間有沖突。即高校對教授的評定標準之一是論文的發表數量,而若要進行專利的申請,論文的發表就必須在專利申請之后進行,否則就失去了專利要求的新穎性。另外,高校還存在諸如私下交易、管理體制不完善、人才流動、利益分配不均等各方面的弊端。

再次,我國雖然針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定了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相關法律。但是針對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法律卻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是對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其中一個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則只具有指導作用,對于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建設并沒有實質的意義。而我們反觀國外相關的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則是非常健全的。以美國為例,1980年出臺了《拜杜法案》,到1986年《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使美國大學、國家實驗室在申請專利,加速產、學、研結合及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主動性。另外,美國在近幾十年來,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并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這些舉動都為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礎。而在日本,主要是將知識產權的創造戰略、知識產權的保護戰略、知識產權的應用戰略以及知識產權的人才戰略在大學和公立研究機構中推進,從縱向的角度形成對日本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一種體系。這些都說明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不健全。另外,雖然法律也不乏從原則上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表現、認定、構成要素等諸多方面做出規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帶來了大量有法難依、執法不易的現象。

三、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

(一)提高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培養高校知識產權人才

由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中本來就缺乏知識產權的內容,所以我國并沒有形成濃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文化,學校的科研人員往往關心的是自己的課題能否獲得批準或者可以得到多少資金,忽視了自身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從而出現了一些高校與企業的技術開發合同、學校校名等方面的糾紛。對于這些問題,并不是國家單純制定幾部法律就能夠解決的,需要高校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對相關的科研人員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推廣和宣傳。另外,為了進一步的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需要培養知識產權的專業人才,這包括三個類別,包括管理人才、法律人才和教學人才。管理人才是從事基層管理的人才,可以去到政府、基層單位、企業、高等學校和研究所等多個層面。法律人才是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中介機構中的律師、專利人、評估師等。教學人才主要是在高等學校從事教育的人才。這樣的培養結構對于解決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相關問題有長遠的意義,而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便迎刃而解了。

(二)法律體系的構建需要法律本身

為了貫徹執行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其實很多高校結合學校具體情況陸續制定了一些知識產權保護規定。比如《清華大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其第一條就說明了該規定的目的,"為保護清華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調整學校師生員工與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利益關系,規范學校所屬單位和學校師生員工的對外行為,鼓勵創新開拓,促進交流與合作"。另外,西安交通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及南開大學等都制定了類似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這些規定對于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積極地意義。但是我們應該充分的意識到這些高校的內部規定對于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是極其有限的,其大多帶有鼓勵研發的作用,但是沒有法律法規的規制作用以及強制性

(三)從國家戰略上,充分重視高校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實施該戰略的過程中,美國和日本多高校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給予了足夠的重視,美國將知識產權保護寫入了憲法,有了法律和相關政策的支撐,才能使研制出的高新技術擁有市場競爭優勢,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最重要的可以說是專利戰略,以科技創新體系為基礎實施專利戰略,必須突出強調的是個"新"字,而"新"在技術上表現為進步,在市場上表現為獨有,在法律上就應當再現為一種權利。而這種權利的保護恰恰就是我國應當充分重視的,這一環節在高校中異常薄弱。因此,為了加強這個環節,順利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并且充分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需要國家根據國情對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改,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依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將國家知識產權的創造戰略、保護戰略、應用戰略和人才戰略真正落實到高校中,使高校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得以完整構建。

參考文獻:

[1]朱江嶺、張炳燭著:《知識產權保護與戰略運用》,海洋出版社2007年出版.

[2]范曉波著:《中國知識產權管理報告》,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9年出版.

第4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現行《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2年10月國務院第106號令的,主要是針對當時中藥品種管理混亂狀況而制定的。《條例》實施后,截至2004年底,已有2224個品種獲得了國家中藥品種保護,涉及品種1215個(其中獨家品種817個),涉及企業1030個;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后了29批中止生產批準文號的通告,共中止1645個中藥同品種生產批準文號的效力[1]。《條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中藥品種的低水平重復問題,改善了企業間的無序競爭,保護了品種開發主體的知識產權利益,促進了中藥生產企業的科技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藥產業的現代化、集約化和規模化。

隨著2001年《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和中國加入WTO等內外環境的較大變化,《條例》逐步暴露出許多問題和矛盾,包括中藥生產企業、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專家在內的業內人士呼吁早日修訂《條例》。2006年廢除中醫中藥的討論,又使中藥產業和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危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啟動《條例》的修訂工作,并于2006年7月10日公布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2],征求各界意見。筆者擬從《條例》的修訂入手,探討中成藥品種保護的權利屬性和有效保護模式,為中藥品種保護問題提供一些初步的解決思路。

1 《征求意見稿》述評

《征求意見稿》共5章26條。與現行《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是提出了鼓勵研究和創制中藥新藥的宗旨,取消了中藥保護品種等級的劃分,明確了行政許可程序和行為規范。但《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不足,是對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的基礎和核心——保護問題,規定過于簡略。通觀整個《征求意見稿》,有關保護問題的實質性條款只有6條,分別是第2、4、8、9、16、17條。

1.1 保護對象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2、4條,中藥品種是指由一個處方制成的某一劑型的中成藥品種。申請中藥品種保護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為:①中國境內生產的品種;②獨家生產的品種;③未發現嚴重不良反應的品種;④與同類品種相比臨床療效顯著的品種;⑤在生產、銷售該品種過程中未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⑥未曾因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而列入藥品質量公告。

《征求意見稿》與原《條例》相比有3點明顯變化:①突出了中成藥品種保護,縮小了受保護的中藥品種范圍,將保護對象僅僅限制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的“中成藥品種”上,排除了原《條例》的“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劑”和“中藥人工制成品”;②取消了原《條例》中藥保護品種等級的劃分;③明確了保護條件,從獨家生產、安全性、有效性、生產流通的合法性、質量可控性等角度作出了要求。

《征求意見稿》取消等級劃分,將中藥品種保護對象限定在中成藥品種上是比較適當的。根據《征求意見稿》的定義,中成藥品種的區別似乎在于不同處方的不同劑型,但保護對象是否意味著限定于中成藥品種中的處方組成和制劑劑型,同一處方的不同劑型是否可以分別申請保護?同一中藥品種的新的加工工藝和制備技術、新的給藥途徑、新的功能主治,《征求意見稿》是否給予保護?

而保護條件的設置也有諸多可推敲之處:①“中國境內生產”意味著企業必須首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是否意味著中成藥在藥品注冊審批同時不能申請品種保護?②“獨家生產”是否等同于中藥的創新品種?③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在新藥注冊審評中已經進行系統評價,要求“未發現嚴重不良反應”、“與同類品種相比臨床療效顯著”,是否意味著申請保護的中成藥新藥品種都必須重復進行藥品注冊審評?④公告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不一定是藥品質量可控性問題,企業生產該品種的違法行為與中成藥品種應受保護之間也沒有必然聯系,而將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與保護掛鉤對生產者似乎不大公平。

《征求意見稿》似乎承擔了雙重功能:一方面想通過保護中成藥新品種來鼓勵企業研究和創新;另一方面想通過嚴格限定保護條件來監督藥品生產經營行為,從而提高現有中成藥整體質量水平。但這樣理想化設計,卻將藥品注冊制度、藥品質量檢驗制度、藥品行政處罰制度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這4個不同功能的藥品制度相混淆,弱化了品種保護的本來意義。

1.2 保護期限

《征求意見稿》第8、9條規定,中藥品種的保護期限為7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首次保護期滿后可以申請延長保護期限7年。不得申請延長中藥品種保護期的情形有:①在生產、銷售該品種過程中因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②該品種因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而列入藥品質量公告的;③在保護期內累計生產未達到5年的;④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⑤未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進行質量標準提高或完善的;⑥未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完成四期臨床試驗的;⑦其它不符合申請延長保護期條件的。

與原《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因取消分級保護從而將保護期限統一為原《條例》二級保護的7年,經審批延長后可達到14年,并規定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征求意見稿》在保護期限上最大的變化是明確了不得延長保護期的情形和提前終止保護的情形。不得申請延長中藥品種保護期的情形中,①、②項進一步強化了藥品監督管理的色彩;④、⑤、⑥項實質涉及的是藥品注冊管理的內容,嚴重不良反應屬于藥品再評價與淘汰的對象,未完成四期臨床試驗屬于藥品批準文號5年有效期滿后不予再注冊的內容,而藥品質量標準提高或完善則賦予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有關要求”的自由裁量權;③項則為企業施加了生產中成藥受保護品種的義務。

1.3 保護措施

《征求意見稿》第16條第1款規定:“在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和審批其它企業的同品種已有國家標準的注冊申請。但中藥保護品種受理公告前已受理的同品種已有國家標準的注冊申請除外。”

這同2005年《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74、75條有關新藥監測期的規定相類似。問題在于,中成藥保護品種是否為新藥?如果屬于新藥,則可能存在新藥監測期與中藥品種保護期的部分重疊。當某中成藥新藥監測期滿而還處于中藥品種保護期內,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4條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其他企業可以提出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的注冊申請;而根據《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得受理和審批此類注冊申請。此時存在法律規范的沖突問題。

上述規定只是涉及企業的藥品注冊申請問題,并未規定同品種申請保護問題。理論上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某受保護中藥品種不屬于新藥,先后有甲乙兩家企業通過藥品注冊審批程序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在先獲得注冊的甲企業申請了中藥品種保護。在甲企業保護公告之前,在后獲得注冊的乙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品種保護?或者按照現行《條例》,乙企業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這些問題《征求意見稿》均未規定。

對于受保護中藥品種,企業擁有哪些權利?是否為獨家生產?是否可以轉讓和允許他人生產?如何保護?采用行政處罰手段還是民事訴訟手段?其他企業未經受保護企業同意擅自仿制保護品種時,如何救濟?受保護企業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賠償?仿制企業具有合法的藥品批準文號時又該如何處理?可能是由于《征求意見稿》還處于起草初期,這些問題的相關規定還都是空白。

2 制度定位探討

《征求意見稿》的宗旨取消了原《條例》第1條中的“提高中藥品種的質量”、“保護中藥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提出了“鼓勵研究和創制中藥新藥”。這說明《條例》修訂的方向是淡化制度質量監督功能,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色彩,但《征求意見稿》有關保護對象、保護期限的條文,依然把質量提高作為制度的主要內容。問題是:中藥品種保護應當發揮何種功能?實際上可以發揮何種功能?

《條例》出臺于1986年中成藥品種整頓后,我國當時對藥品還未實施專利保護,對藥品生產企業未實施強制性GMP認證,中成藥品種質量標準混亂、整體水平偏低、無序仿制、低水平重復生產以及惡性價格競爭等問題嚴重。中藥品種保護工作堅持“先提高,后申請”的原則,通過規范處方組成和功能主治、統一質量標準、增進質量標準技術含量,提高了一大批中藥品種的藥品質量。中藥品種保護將品種質量標準提升與保護審評相結合,將質量考核與GMP改造相結合,控制中藥生產低水平重復生產,促進中藥品種產業化和企業規模化的發展。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中藥品種保護同時還發揮了藥品標準制定與修訂、藥品注冊審評、藥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等多重職能,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工作與現在國家藥典委員會、藥品審評中心和藥品評價中心、國家和地方藥品監督機構的職責多有重疊之處。而中藥品種保護出現的保護條件不明確、同品種保護過多、保護費過高、保護力度不夠、缺乏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據等缺陷,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中藥品種保護的知識產權色彩。因此有人認為,“從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產生的背景可知,當時國家只是為了控制中藥生產低水平重復這一問題創設的行政保護措施……實際是中藥生產的市場準入制度,并非創設新類型知識產權制度。”[3]

市場準入問題涉及的是政府管制理論。政府管制按其目標可分為“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兩種。前者側重于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間純粹的經濟關系;后者則偏重于企業經濟行為可能給消費者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有理論將政府管制劃分為有可能存在市場失靈的三大領域:企業間壟斷和競爭關系相關的“進入壁壘”;企業對特定社會群體造成的外部不經濟的“外部性”;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因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內部不經濟的“內部性”。后兩類領域的政府管制與社會性管制基本一致。藥品標準制度、藥品注冊制度、藥品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制度屬于社會性管制,目的在于消除藥品質量的信息不對稱,保證消費者用藥安全。而政府確認藥品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對于私權的確認,并不是對于市場失靈的干預和市場缺陷的矯正;如果具有政府管制色彩的話,應屬于干預過度競爭的經濟型管制,通過限制競爭、授予相關主體壟斷權以保護科技創新。

中藥品種保護究竟應當發揮經濟性管制功能還是體現社會性管制的作用?從目前的現實出發,一方面,中成藥品種質量控制標準的確需要改進和提高,現有品種亟待二次研究和開發;另一方面,中藥的特殊性和中藥專利保護的不利局面表明,中藥更需要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因此,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只能定位于:肩負中藥標準化、現代化職能,既保護發明創新,又保護傳統醫藥知識,適合中華民族傳統醫藥文化特點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應當是推動中國創立獨具特色的中藥專利制度的有效措施,是向專利制度接軌的過渡性安排,是現有專利制度的有效補充和完善。強化中藥品種保護的知識產權特色,逐步淡化社會性管制功能,應當是《條例》的修訂方向。不可回避的是,一定時期范圍內,中藥品種保護恐怕還需要繼續承擔提高藥品質量標準的重任。

3 權利保護的強化

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的核心和精髓在于對中成藥品種的保護,而最能體現保護效力和制度價值的法律措施,是中藥保護品種權的民事權利特性和民事侵權救濟。

在民事權利特性上,應當更多體現中藥保護品種權的知識產權性質,突出其財產價值。借鑒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模式,應賦予中藥品種保護獨占性和排他性,豐富權利內容,根據情況可以包括獨占實施權、轉讓權、實施許可權和標記權。①通過獨占權排除同品種保護。不受理同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對于品種保護公告前已經獲得同品種藥品生產批準文號的其他企業,參考專利權限制中的“先用權”制度,賦予其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生產的權利;如果超出原有范圍,可以行政處罰或者要求侵權賠償。②明確權利的可轉讓性。中藥品種保護是對于中藥品種各類技術方案的保護,不是對于企業的保護,不應具有身份色彩。為保證受保護品種的質量,可參考新藥的技術轉讓模式,通過嚴格限定受讓方資格,規范轉讓行為,采取類似于藥品補充注冊申請審批的方式,允許在一定期限后轉讓中藥保護品種,對補充保護申請進行全面審評,符合規定的發給受讓方《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可轉讓性一方面體現了中藥品種保護的財產價值,另一方面也適應了藥品生產企業財產變動的客觀現實。③規定權利的法定限制情形。參考專利權制度,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現有保護品種上開發的新品種的交叉強制許可等。④引進競爭機制。在明確品種保護獨占性的同時,對于其他企業在現有保護品種上進一步研發創新,并符合條件的更新品種,賦予受保護權,通過公平的市場機制優勝劣汰,限制壟斷。

在民事侵權救濟上,應當明確在相關條款中規定民事責任,強化中藥品種保護的對世效力,避免目前因對侵權行為監督不力、處罰不明、尺度不一而造成的“光收錢不保護”的責難。對于企業來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真正關心的就是中藥品種的保護問題。結合現有中藥品種保護模式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模式,采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共同維護品種保護的法律效力。①行政責任。除賦予行政機關責令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權外,對于其他未獲保護的生產企業,可以設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該企業藥品批準文號的處罰權;而非法企業則按照《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假藥處罰。②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侵權行為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要求侵權損害賠償,賠償數額計算可以參考專利侵權處理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基于現實情況,雖然在相關制度設計上需體現提高藥品質量標準職能,但中藥品種保護畢竟應當是一項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藥品標準制度、藥品注冊審評、藥品檢驗制度、藥品監督處罰制度功能的混淆,會影響《條例》和相關藥事規范的實效;而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國家藥典委員會、藥品審評中心、藥品評價中心、國家和地方藥品監督機構的職責的交叉,恐怕可能造成行政管理中常見的權力不清、責任不明。因此,《條例》修訂時需要盡可能弱化藥品監督的色彩,《征求意見稿》將中藥品種保護與企業違法行為掛鉤的必要性需要重新考慮。即使在專利制度中,專利權的授予也并不意味著專利產品的質量必然合格。

【參考文獻】

[1] 郝明虹,曹寶成.中藥品種保護的回顧與展望[J].中國中醫藥信息雜志,2005,12(1):11.

[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關于《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稿)征求意見的通知[EB/OL].sda.gov.cn/cm

第5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取得了顯著成就,基本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并結合我國國情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修訂補充。但不可忽視的是,我國對外貿易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仍然存在一些較大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申請專利競爭力不強

當前,歐美發達國家在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等行業專利申請上占據絕對優勢,而我國同發達國家相比在此方面競爭力較弱。例如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等核心技術領域,美日專利申請量占世界總量的90%以上。我國曾在計算機領域、永磁強磁材料及計超導技術方面占據絕對優勢地位,而當前也被國外發達國家搶先。

(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現階段,我國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十分薄弱,他們并沒有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放到足夠的高度上并予以重視,從而導致我國大量知識產權嚴重流失。以我國傳統醫藥行業中的中草藥來看,此項技術研制、開發均由我國完成,但是外國公司所在中草藥方面所取得的項目竟然高達1000余項。據我國相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研發的科技成果數量約為30000左右,而真正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卻僅僅占10%。

(三)法律體系不完善、執法力度有待提升

我國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不僅知識產權透明度較低,而且公開征求意見環節缺失。又很多國外投資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和法律時,所征求的意見范圍十分狹窄,難以充分的反映出知識產權方面的一些內在要求。不僅如此,我國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度較低,懲罰力度小、執行力度弱使得很多侵犯外商投資者的現象層出不窮。其次,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上編制并不合理,其中《商標法》、《版權法》、《反不當競爭法》等法律內容、手段統一協調性較差,較為單一,缺乏整體上的考慮與規范。另外,從結構上來看,我國一直遵循的結構優化原則也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而且《商標法》、《版權法》、《專利法》等分別商標權、版權、專利權做出了解釋,這樣一來不可避免了導致重復規定現象的出現。尤其是在保護標準、權利范圍界定、責任舉證等方面存在沖突和較差,給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

二、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對策

(一)政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合理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我國政府應該將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放到實施國家戰略中的重要位置,并在深入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廣泛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整體戰略。通過合理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上的被動地位,并促進我國相關知識產權商品的出口,這對于提高我國國家綜合實力、融入國際貿易知識產權國際化、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當中,真正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

2.健全法律制度,強化執法工作

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能夠同國際接軌,從而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上進一步擴大到現代高新技術成果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涵蓋內容將更加全面、廣泛。同時根據國際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還應該盡快修訂和完善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應該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與此同時還應該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真正提高政府、企業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其次,行政、形式、民事等相關執法部門間應加強合作,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專業水平。

3.加大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力度

通過加大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力度,能夠全方位、多角度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工作水平,從而為我國打造出一支具有實力的知識產權隊伍,為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提供智力支撐。具體來看,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應加強人來培訓,對實際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進行充分研究并加以靈活運用,真正熟悉國際貿易中的游戲規則。除此之外,我國政府和企業還應該充分調動起知識分子、科研工作人員的創新積極性,爭取建立起一套高效、統一的知識產權制度。另外,我國政府還應該出臺相關激勵政策,鼓勵發明創造、科技創新,通過實施科技創新戰略在國際貿易中獲得主動地位。

(二)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1.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于企業而言,企業必須要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并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制定出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這一過程當中,可以廣泛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現金管理經驗,然后在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實行,實現在整個企業內部的科學技術創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必須要及時到國內外相關部門將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發明、新技術申請知識產權注冊,并充分利用專利文獻、網絡、組織結構等渠道對本行業相關的技術發展加以了解,防止自身權利受到他人侵犯,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樹立企業品牌,加強保護意識

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當中,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到,沒有自己的品牌、專利、技術是很難在國際市場中立足的,因此企業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在知識型經濟的今天,品牌其關鍵就在于自身產品的科學技術、知識含量,引起企業必須要保證和提升產品上的知識含量,從而以此優勢在國際貿易競爭中獲取主動地位。與此同時,企業也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體可以通過參與培訓、利用法律維權等形式,這對于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具有重要的意義。

3.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從某種程度上來所,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當中之所以面臨知識產權壁壘,其根本原因仍然是我國企業技術創新力度的不足。因此,我國企業必須要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并以技術創新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其次,要加強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科研機構、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力爭形成企業、科研機構、學校共同開發、投入、保護知識產權的新形勢,并實現知識產權共享。這樣一來不但能夠打破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同時對于提高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也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業協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知識產權預警與應急機制

除政府和企業之外,行業協會也要對國外對華貿易政策的變化、發展趨勢加以充分了解,并在這一基礎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知識產權預警及應急機制。其次,還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信息咨詢服務網站、行業內部專利網站的方式來為我國相關部門、產品出口企業提供可靠的靜靜決策信息,并行業內專利的最新研況,從而確保企業能夠對相關產業和企業的發展動向,進而減少侵權行為的出現。不僅如此,建立知識產權預警及應急機制還能夠對發達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侵害加以防范,切實提高我國國內出口企業競爭力。

2.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摩擦

當前國際貿易中貿易壁壘呈現出形式多樣化、情況復雜化、種類繁多化、領域擴大化的趨勢,貿易壁壘種類急劇增多。在日益嚴峻的國際貿易形勢下,單一企業的力量顯然無法應對。因此必要的時候可以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來充分發揮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紛爭、協調的作用。通過行業協會的力量能夠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收集各類信息,并對各種貿易壁壘進行系統性分析,從而制定出一套與之相應的應急預案。當國際貿易中出現知識產權摩擦及紛爭時,應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組織國內同類行業采取統一的聯合行動聯手應對,并利用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與規則加以妥善解決。

三、結語

第6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下面為《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全部內容:

《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展會秩序,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幫助主辦方建立健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五條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七條主辦方應當依法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審查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臺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狀況的制度,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索。

第八條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配合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

第九條主辦方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相關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二)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

(三)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舉辦時間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駐:

(一)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展出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三)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舉辦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展會,由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管理部門應當自批準或者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將展會的名稱、時間、地點、展出面積、主辦方的基本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由非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的承辦方應當按照前述規定將舉辦展會的有關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主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投訴機構可以由主辦方人員、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主辦方可以邀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人指導。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資料,包括投訴人名稱、住所、被投訴人名稱及展位號碼。投訴人委托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涉嫌侵權參展項目的名稱、涉嫌侵權的證據和必要說明。

(三)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知識產權內容證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被投訴人在被告知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后,應當及時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擁有對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并協助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應當按照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將涉嫌侵權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可以作出撤展的決定。

第十六條因投訴人惡意投訴而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參展方應當遵守與主辦方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條款,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配合主辦方解決糾紛。

第十八條主辦方在展會舉辦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協調解決侵權糾紛;

(二)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三)在顯著位置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聯系方式,并公布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地點和聯系方式;

(四)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

(五)主辦方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展會期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應當按照事先的約定,在當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不能達成一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主辦方和參展方應當接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主辦方應當妥善保存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與資料,并在展會結束后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一)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處理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二)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以巡視、督導等方式監督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三)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四)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干擾正常的展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主辦方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有關情況通報展會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主辦方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主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內展會掛名“國際”境外參展商需超20%

1月15日,商務部在其網站上公布了《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規定,舉辦綜合性或專業性的商品進出口、投資、技術進出口、對外經濟合作的洽談會、交易會、國際展覽會和博覽會等國際展覽會,境外參展企業(不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參展客商數量占總參展企業數量需要達到20%以上。

《辦法》還指出,舉辦展覽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國際展覽會必須經過批準,并實行分級審批。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單獨或聯合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可冠以“中國(地方名稱或區域名稱)國際××展覽會”字樣。其他國際展覽會,均使用地方性展覽名稱。西安市首次公布產業發展白皮書規劃會展產業發展

第7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論文摘要:本文在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基礎上,重點分析了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相關的建議。

在2006年I2月,北京市統計局與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聯合正式《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從產業鏈的角度界定了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即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行業集群。”此定義強調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之間具有密切關系。優秀的文化創意,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利用,創作成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產品和服務,并通過市場機制進行交易和消費,實現產品和服務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知識產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產生和存在的基礎,知識產權的利用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動力。

1、知識產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產生和存在的基礎。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內容是創新活動,其產品內涵是一種設計、一種創意,產品價值主要體現在創意和創新環節的收益上,需要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來保障創意主體、創意企業的合法收益。同時,文化創意產品往往以數字信息產品作為載體,與傳統產業的產品相比,數字信息產品更易復制,復制成本與開發成本相比接近干零。據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中國區的一份資料顯示,網上傳播盜版音像制品給音像行業帶來了每年至少50億美元的損失。因此,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更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保障創意主體的合法權益,激發企業的創意、創新活動。

2、知識產權的利用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動力。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通過交易、許可、融資開發、合作等方式獲得收益,文化創意產業的營利活動與知識產權利用緊密相關。文化創意中的諸多要素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商標一旦成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就會產生獨立于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價值,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生產等方法獲得利益;外觀設計專利可以用于轉讓、許可,也可以折抵投資與他人合作開發;著作權的利用是文化創意價值實現的基礎、等等。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品創造成本高、投人大,但復制容易,復制成本很低,在復制和網絡傳播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這個特征就更加顯著。這一特性使得文化創意產業成為很容易受到侵權傷害的產業,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創意主體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沒有收益,創意主體的創意動力會大大減少;而創意一旦喪失,文化創意產業則成為無源之水,發展難以為繼。

從本質上講,文化創意產業是以版權產業為核心的提供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的產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創意產業司司長Dimiter Gantchev認為,狹義的創意產業,也就是版權相關產業。過去6年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35個國家研究其版權相關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一與就業中的貢獻率。從目前已經出版的33個國家的研究結果看,這些國家的創意產業對其國內生產總值貢獻率達5.6 %,對其就業的貢獻率超過了9% o `}知識產權制度對于文化創意產業具體有專利權保護、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商標權保護、專門知識產權保護等模式。由于文化創意產業涉及的內容極其廣泛,對它的保護依賴于以整個知識產權制度為基礎的綜合手段。

一、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北京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采取了諸多措施,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取得了較好的成效。2007年12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市版權局、市工商局協辦,完成了《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辦法》;北京積極完善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服務體系,北京產權交易所、國際版權中心及時項目,幫助企業尋找合作伙伴,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化發展,等等。這一系列知識產權措施,促進了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的進一步發展,2009年北京文化創意產業全年實現產業增加值1497.7億元,占GDP比重為12.6%a o‘但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水平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要求相比仍顯不足,存在以下一些問題,需要完善

1.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知識產權體系的法律法規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隨產品的產生自動取得,但如果要保全著作權產生的證據.作者就必須申請著作權登記,這就意味著作者要做多次著作權登記,這對創意企業資金和人力上都產生了不小的壓力;對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保護不充分,保護范圍過窄,只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權”等四項經濟權利對于文化創意成果的法律保護仍然存在真空地帶,特別是廣告、建筑、時尚設計等行業由于設計作品同質性強,對%r.竊、抄襲較難定義,相關法律法規在專利權、版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以及如何界定侵權等方面還留有空白。

互聯網的發展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在信息經濟時代,互聯網是信息傳遞的主要工具。但同時也給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與文化創意產業息息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挑戰。由于數字作品易復制、侵權較隱蔽的特點,著作權人很難發現作品被侵權,即使發現也難于追究責任。而數字環境下的使用取證很難,損失常常難以估量,維權成本很高,成效很低,使著作權人、使用者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數字技術的發展把作品創作、傳播以及使用帶人了兩難的困境,也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聯網在北京的普及率很高,在軟件、計算機和網絡行業這種問題比較突出,在這方面北京仍有提高的余地。

2.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能力不足

對于文化創意產業,北京市投資大、扶持優惠政策多、政府支持力度大,但落實到與創意產業發展最為直接相關的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與完善L尚有不足

北京文化創意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弱。目前,北京己有各類文化創意企業5萬多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近8000家。u大多數文化創意企業規模偏小,創意企業中的創作團隊常常只有幾個人,尤其是在時尚設計、廣告設計等行業顯得尤為突出。企業規模有限,人數較少,就會把精力大部分放在創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銷售,較少或沒有時問關注創意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開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途徑和效果會受到資源制約的影響文化創意企業規模小,一方面自我創新的能力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對自身具有的專項技術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也不足,使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途徑和效果受到資源制約的影響,同時缺乏必要的維權與反侵權能力。文化創意企業在其創意的素材索取和作品創作、傳播過程中還不能全面考慮到尊重和保護相關方的知識產權問題。文化創意企業進行創造時,沒有樹立“權利先于創造”的理念,從而使創造者蒙受損失。

3.文化創意產業的不同行業遭到知識產權侵權形式不同,侵權現象嚴重

由于文化創意企業行業特征不同,其遭受知識產權侵權形式也有所差異。如電腦軟件與互動休閑娛樂、電影電視、音樂行業中遭受侵權最多的“盜版與非法下載”,時尚設計企業為“商標侵權”,手工藝行業中的“專利侵權”,廣告、建筑設計行業中則存在嚴重的“剽竊、抄襲”和“強占作品”現象等。在北京,“剽竊、抄襲”,“擅自復制”,“擅自使用”及“盜版與非法下載”等著作權侵權是文化創意企業主要的被侵權形式,在時尚設計、建筑設計、音樂、出版、計算機軟件等行業表現尤為突出。

4.知識產權服務水平及市場監管能力尚待提高

文化創意產業走向產業化的過程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服務組織和政府提供相關的公共淚及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能力的提高,除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努力外,也需要借助社會中介的力量。北京市的文化創意產業基本上處在起步階段,需要各種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支持。與此相對應的是,北京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并不成熟,既缺乏專業人員,也很難提供中小企業需要的規范全面的服務。

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工作涉及眾多行業,參與管理的部門比較多,如在北京,涉及知識產權局、北京市版權局、一〔商局等部門目前這種各職能部門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難以形成有效的溝通和協調,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國際化趨勢的發展,將不利于工作的開展。

二、相關建議

綜上所述,北京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盡快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和制止盜版、侵權行為,為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營造規范、有序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齊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文化創意產業更多地依托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而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面臨著更多新的問題。針對新形勢下我國法律中的不明晰地帶,提請國家人大立法機構制定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在具有優勢的領域參與有關國際規則的制定,為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的國際化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互聯網絡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現在基本在國家立法層面開展,北京市也可以考慮針對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的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指導意見。

2.采取多種形式,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月前北京文化創意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有不足,已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增強企業的品牌意識,加強其知識產權保護,己成為中國企業加人WTO后謀求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大計。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和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文化創意主體自覺地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人到企業發展戰略中去,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的保護,及時制止、制裁侵權行為,從而不斷激勵人們的創意活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和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提升國際竟爭力。

加強全民法律保護的意識,再好的政策和法規,如果沒有民眾的配合,任何事情都是辦不好的。因此,培養北京市民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是解決目前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問題的根本出路。要積極、廣泛地宣傳并注意樹立全民的保護意識。通過組織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實施知識產權培訓工作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和教育,逐步改變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薄弱的現狀。只有市民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對文化創意進行保護,文化創意產業才有真正的生存與延續的空間。

政府應制定相關措施,注意促使文化創意企業將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納人到企業發展戰略中去,鼓勵企業將知識產權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點工作,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部門,增強其商標、專利等申請的積極性。

3.注意結合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進一步明確需要重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業,并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確定需要重點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業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很多類別,結合北京實際特點,應當重點加強以下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近年來,我國出版業市場需求強勁,出版業的發展呈現出持續增長的勢頭。北京是出版資源聚集之地,因此,要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打擊盜版和非法出版的力度,保護網絡時代的內容傳播,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版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生活工作方式、休閑娛樂觀念的不斷改變,游戲、動漫產品的需求市場越來越廣闊,并逐漸發展成為新的產業方向。為此,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激勵網絡游戲、動漫產品的自主開發,提高國產游戲、動漫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長,影視創作活動也因此呈現活躍發展之勢,加之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影視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針對新的發展環境,制定更完善的影視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加強打擊侵權行為的執行力度,鼓勵影視制作業的發展。工業設計是創新的體現,包含了大量的知識產權,需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設計產品應及時申請專利,以保障企業獲得充分的利潤;激勵工業領域的自主創新活動,提升工業技術競爭力和市場競爭力。軟件設計,軟件設計作為軟件工程中關鍵的創造性活動,需要有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其加以保護,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以便為軟件市場的良好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4.逐步完善行政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針對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多頭管理的現狀,應該有效整合現有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盡快實行知識產權工作的歸口管理,將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工作合為一體,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效能,同時也利于與國外知識產權工作機構的對日交流和合作,更有效地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宜。

在國家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進一步理順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改變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版權局等各職能部門條塊分割的現狀,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效率;結合出臺的《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若干政策》,研究制定北京市專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策措施,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辦法;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監督力度,切實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

第8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奧運標志侵權案呈多發態勢

無論是申奧標志“中國結”,還是以“舞動的北京”為主體的奧運會會徽;無論是家喻戶曉的“奧運福娃”,還是科技創新的“祥云火炬”,都凝聚著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文化和創作者們的無窮智慧,也都屬于奧運標志的保護范疇。

據有關部門統計,到2007年底,經北京奧組委備案的奧林匹克標志已達69種,經北京奧組委批準認定的奧運標志產品已達8000余種,經北京奧組委批準認定的奧運贊助企業、贊助商、合作伙伴、供應商已達52家,經北京奧組委批準的奧運專屬產品經營企業已達近千家。

中國舉辦奧運會,對于許多企業而言是一個千載難逢的商機。也正是基于這個原因,隨著2008北京奧運會的日益臨近,很多企業、個人不惜冒著侵權的風險,打起了奧運標志的主意,各類侵權案件呈現出多發態勢。

2008年6月,義烏市工商部門對義烏各市場展開了侵犯奧運標志行為的整治行動。整治內容主要針對鐘表、玩具、箱包、文體等容易涉及侵犯奧運標志知識產權的行業,結果共查獲侵犯奧運標志知識產權商品1200件,涉及物品從手機掛件、毛絨玩具到旗幟、內褲等不一而足。在諸多奧運標志中,“福娃”是重災區,查獲的500只手表、330件玩具、350個書包都涉嫌侵犯“福娃”標志的知識產權。據介紹,義烏市工商局目前已查處侵犯奧運標志案件16起,總案值80余萬元。

記者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2007年浙江全省共查處侵犯奧運標志專用權案件105起,與2006年相比案件數增幅達88%;查處違法使用奧運商標行為的案件100起,比2006年同期增長6倍,案值達288萬元,同比增長28倍。

據介紹,浙江省查處的侵權商品主要有三大類:一類是裝飾品,如金銀紀念章、紀念幣、小掛件以及金銀首飾等商品。這些商品如果進貨渠道正規,在非特許零售商店銷售的,商品價格一般比較昂貴,而非正規渠道進貨的,大都是假冒商品,商品價格也比較低;第二類是運動服等服裝商品,在這些商品上打上奧林匹克標志作為裝飾使用,目的是提高服裝銷售價格,獲取高額利潤;第三類是未經允許,生產、銷售奧運吉祥物“福娃”等商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工作人員表示,個別企業或個人由于奧運標志保護法律意識淡薄,自律意識不強,出現了未經授權隨意使用奧運標志,超授權使用奧運標志,未經授權隨意傳播、下載奧運作品,甚至故意篡改、“惡搞”奧運作品等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權利人及奧運產品指定經銷商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奧運經濟市場秩序。

浙江全面打響奧運標志保衛戰

為打好奧運標志保衛戰,浙江各地執法部門不遺余力。

溫州宇特閥門制造有限公司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許可,委托他人印刷了1000張標有“宇柱”宇特閥門、北京奧運會吉祥物5個福娃圖案等內容的圖片。而令他們意想不到的是,正是這張小小的圖片,結果因為涉嫌侵權收到了一張10000元的罰單。

浙江平陽縣是中國商務禮品生產基地,為切實保護奧運標志,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平陽縣工商局開展了多種形式的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執法行動。截至2008年6月中旬,共查處奧運標志侵權案件39件,涉案金額57.75萬元,罰沒款94.9萬元。同時,從2008年初起,平陽縣工商局還建立了局領導、業務科室與基層單位掛鉤的工作機制,以經濟戶口為依托,以信用監管為載體,建立了禮品、沖壓模具等相關企業“綠、藍、黃、黑”4色分類監管檔案,全面實施4級分類監管,對不按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制售奧運標志侵權商品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據統計,該局共出動巡查人員1500余人次,突擊檢查300余次,搗毀侵權加工窩點20個,查獲各類奧運侵權紀念品3萬余枚。

另據了解,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浙江省共開展執法11040次,出動執法人員44858人次,檢查經營企業和個體戶19余萬戶,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各類市場6530次,整治重點區域1251處,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件432件,案值520萬元,采取行政指導措施687次,移送司法機關2件2人次。

“未經奧林匹克專利權人的授權許可就以奧運商標、奧運人物為賣點的商家在浙江各地都有出現。小至戒指、皮帶,大到大件的商品都有侵權個案。”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員介紹,浙江省2008年針對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出版物市場等開展了6大類專項整治行動,有效保護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來說,最難的應該是電子商務監管。2008年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出臺了加強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意見,根據該意見,以營利為目的的網上店鋪從2008 年8月1日起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對此,淘寶網表示非常歡迎,鼓勵商家申請網上工商標識。

記者從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了解到,淘寶網還專門給該局報送了一份網絡監管報告。該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前,淘寶網上時有侵權產品出現,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淘寶網上的商品基本得到了有效監控。一旦出現涉嫌侵權信息,就會被自動隔離和刪除。

“今年是百年期盼的奧運年,各國朋友都會來中國,我們更應該借機規范整治侵權案件,特別是對奧運侵權案件一定要嚴厲查處,讓各國朋友留下好的印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中心副主任葉建華說。

這是一次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契機

在現實生活中,老百姓時常穿著印有奧運五環和“北京2008”的汗衫,但多數人并不會去關心這件衣服是不是真品,是不是侵犯了奧運標志知識產權。還有老百姓會問:“奧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邊界是什么?出于個人愛好制作奧運工藝品算不算侵犯奧運標志知識產權?”

毋庸諱言,奧運標志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仍未深入人心。

“普通群眾是奧運標志保護工作的主體,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群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當前奧運標志保護工作的重點,也是今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員介紹,浙江省各級工商部門在2008年的4•26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曾以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宣傳為主題,廣泛散發與奧林匹克標志及其保護工作有關的宣傳材料。

當前,我國民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仍不是很強,這就需要有一個獨特的平臺充分展現保護知識產權的特定意義及其價值,以撞開民眾思想上的混沌之門。奧運會,無疑是一個難得的機會。有人指出,作為一次開放的盛會,備受矚目是當然的,如能借保護奧運合作企業特許經營權等知識產權保護之機,來提高國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提升保護理念,不可謂不是一次良好的機會。

“奧運會是世界性盛會,奧運商標自然會得到重點盯防。但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會不會隨著奧運會一起‘閉幕’?或者說,奧運會一過一切恢復原狀,甚至出現反彈?”有人認為,當前的奧運標志保護行動是一次體現國家意志的執法運動,但奧運之后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能否強勢持續,則有些令人擔憂。為此,浙江省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了一系列商標保護長效機制,從而促進我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持續深入。

據介紹,義烏市率先建成國內首個知名品牌比對數據庫,為開展品牌檢測、品牌比對、品牌檢驗、品牌公示、品牌查詢提供保障,并為消費者提供查詢、鑒別、舉報服務。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分局創新準入監管機制,在龍翔服飾城首推品牌準入備案卡和商標標識兩卡準入制,對國內外知名品牌進入專業市場采取查驗商標許可使用證、商標持有人商標證、經營戶營業執照和經營條件等相關資料的措施,以改變品牌市場經營的混亂狀況。臺州市路橋區工商局運用“商標印制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的信息平臺,構筑起商標印制企業監管的基本框架,實現科學、精確、聯動的網絡化監管。

第9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范文

一種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貫徹,依賴于一定的條件。這是考慮用知識產權法保護傳統知識所不能回避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當人們考慮將該制度延伸到傳統知識領域時,不得不回答后者與知識產權既有客體間是否具有共性的問題。

一、障礙

我們認為,這兩者是否同質固然應該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傳統知識和既有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也不能證明它就應該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受到保護。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學發現一般并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所謂“公有領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實際上也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其實,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更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客體而言,眾多的概念雖然都各有道理,但都無法準確在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這種邊界的極度模糊性必然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

至于主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等。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有關部門起草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應當然地被規定為唯一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二、作用

我們無意否定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價值。相反,正是由于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客體之間的深刻的內在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成為傳統知識綜合保護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原則上,傳統知識中任何一項可以被特定化,能夠確定具體主體的成果,如果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都能夠直接地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例如,民間舞蹈可以受到鄰接權的保護;傳統標記、地理名稱可以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傳統醫藥、工藝可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等等。知識產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常常以一種間接的方式表現出來。即當地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作時,有關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知識所有者雖然并非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間接的肯定:文化淵源的確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響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經濟利益的機會,等等。當然,對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

三、實踐

事實上,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難發現,許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場管理等法律制度。

另外,還有一些專門法律對保護傳統知識也具有重要意義。例如,1997年5月20日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等。

從性質上來說,上述諸種法律多屬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支配公共資源,維護、促進傳統知識成就的存續和繁榮。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在這個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各國以及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了大量開拓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制定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1992年6月5日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聯合國的專門工作組發表的《保護土著人遺產的原則和方針草案》、2001年11月3日在聯合國 糧農組織大會通過的《國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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