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監察法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定量研究;定性研究;扎根理論
Quantitative research is always compared with qualitative research, which is the exam, analysis and explanation of researchers for finding implied meanings and combining forms of relationships, including classifications of different kinds of phenomena and activities, in a way that does not include mathematical methods.
In most social sciences, the researcher can use either quantitative or qualitative methods, which is uncontroversial, and each can be used when there is the need. Compared with quantitative research,qualitative research is of more literary style and in more personal voice,which is inevitable to be thought the study which is made under this methology has a tendency to bring in researcher’s bias. As in other qualitative approaches,the grounded theory maybe one of them can most reflect the advantage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 avoiding bias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ng. Grounded theory has specific procedures and associated canons which is flexible but within limits, which give permit to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in the broadest sense. “Formal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assessments for grounded theory products, conducted in that order,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tenets of this inductive methodology and with measurement theory; they are essential for efficient” (Atwood, Hinds, Benoliel, & Artinian,1986) Here are 2 points I got after reading the materials:
1.The concepts we deal with is always “discovered from data (induced),systemically abtained and analyzed”(Glaser&Strauss,1967)In grounded theory, analysis is assisted with data collection,the analysis begins as soon as the first a few data is paring with other research methods, it’s more scientific,for once the original analysis starts,it can provide materials for the next interview or observations,on one hand,it won’t miss anything since the first data will be analyzed in details.On the other hand, no matter how the investigators are in favor of a particular concept,if it shows no relevence to the topic in the continued study, it must be discarded. The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 of reliability focuses on standardizing data collection instruments(Mason, 1996) However, this is“premise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methods of data generation can be conceptualised as tools, and can be standardised, neutral and non-biased” (Mason, 1996) While this may be acceptable for quantitative methods,but in qualitative research,abviously,the data collection process is more rigorously and patiently treated.In contrast to quantitative research,in which the researcher “systematically applies a pre-existing set of codes to the data”,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is “data-drived” (Sandelowski, 2000).
痛經是指月經前后或行經期間下腹及腰部有疼痛、墜脹感,嚴重時伴有惡心、嘔吐、肢冷等癥狀。可分為2大類:一種是原發性痛經,也稱功能性痛經,婦科檢查盆腔無明顯的生殖器官器質性病變,一般在初潮開始就會發生,以月經初潮后2-3年多見,多發于青年未婚女性,每次月經來潮時小腹疼痛難忍或痛達腰骶、面色蒼白、手足冰冷或伴惡心,甚至劇痛暈厥。另一種是由明確疾病引起的痛經,稱之為繼發性痛經,與原發性痛經的區別在于是由生殖器炎癥、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等生殖器官疾病引起,一般在行經規律一段時間后才開始發生。
原發性痛經是目前婦科的常見疾病,據2010年部分地區的抽樣調查,我國現階段痛經的發病率已達到35.64%,其中原發性痛經占38.17%,嚴重痛經患者,已經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占14.68%。現主要介紹兩年來應用中醫藥保健品以內調、外灸治療原發性痛經所取得的臨床效果,并具有用法簡單、緩解癥狀迅速、療效確切、無毒副作等特點。現將兩年多應用中藥保健品調治32例原發性痛經的案例報告如下。
方法:將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間,臨床跟蹤治療的32例原發性痛經患者,作為研究對象,進行分析觀察。
結果:32例患者中,其中,24例經過規范調理3-6個月經周期,經期不用再藥,癥狀完全消失痊愈,治愈率為75%;5例明顯好轉,經期不用再繼續服用鎮痛藥物止痛,仍在堅持療程,明顯好轉率為15.6%;3例正在治療1-2個月經周期中,癥狀明顯減輕有效率9.4%。
結論:經過兩年多的臨床治療觀察,32例原發痛經患者,應用中藥保健內調和穴位灸滲透療法,內外聯合治療原發性痛經總有效率為100%。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將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兩年間,應用中藥保健品“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加痛經灸”聯合治療的32例原發性痛經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對其進行臨床治療跟蹤并評估療效。32例患者中年齡最大的28歲,最小的16歲,29例未婚,3例結婚3至8個月不等,均未懷孕。
1.2治療方法通過對32例痛經患者的病史詢問得知,29例曾采取過多方面的不規范治療措施,多為效果不明顯或停藥后反彈表現,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生活、工作、學習史。完善相應的婦科檢查,排除其它可能導致痛經的婦科疾病,明確診斷:“原發性痛經”后,在醫生指導下,本人自愿用中藥保健品調理并能堅持療程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體質,進行辨證施治,內外調理,加減海狗咔羅肽女神膠囊口服。常規方案為: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每日早晚各一次,每次20毫升空腹服用;并在月經來潮前1-2天或有來潮癥狀時,取關元穴(臍下3寸處)貼敷,痛經灸,每日一貼,每貼連續使用12小時,5天1療程。如屬腎氣虛弱型,加海狗咔羅肽女神膠囊口服,每日2次,每次2-3粒,早晚空腹服用。另在月經疼痛明顯時,加貼痛經灸于三陰交穴(小腿內側,足內踝尖上3寸,脛骨內側緣后方凹陷處)。
2討論
2.1內調法內調產品主要應用: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和海狗咔羅肽女神膠囊兩種中藥保健品,其主要成份分別是:制首烏、枸杞、桑椹、桃仁、紅花、當歸和海狗鞭、羊霍、人參、砂仁、肉桂、枸杞子、紅花、山藥、茯苓、大棗等。主要功效以行氣活血,抗氧化、改善胃腸消化和吸收功能,有效調節體內機能;調節失眠、頭痛、痛經、月經不調。調補女性沖任二脈、平衡陰陽,滋陰補腎、調節內分泌,預防和緩解更年期綜合癥;補血益氣、活血化淤,改善微循環等。
其原理在于當人體有的自我調節功能和免疫功能能夠正常運轉,將已發生紊亂的內分泌系統調節正常,從而達到各個器官、各個系統間的陰陽平衡,不僅調整了病痛,也讓人的面容、皮膚、氣色有了改變。尤其是女性,在五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生理條件下,內因由于肝腎陰虛血虧,脾胃氣機不暢,外因由于精神緊張、抑郁,性急易燥或飲食不周,勞逸不當等,更易引起內分泌失調,出現痛經,經前緊張等一系列表現。兩種內調保健品以其中醫養生之理論,純中藥調理為出發點,調理人體氣血,調理陰陽平衡,從而達到保健祛病之目的。
2.2外敷法外敷法主要應用:痛經灸,主要由自動發熱體和蔪春陳艾、當歸等熱熔藥膏組成,采取穴位敷灸滲透療法。熱源促進調經補血的中藥快速滲透皮下,經穴位吸收,從而迅速緩解子宮平滑肌痙攣、改善子宮肌層缺血缺氧狀況,達到調理沖任氣血、快速溫經止痛的功效。適用于所有痛經患者,更適用于虛寒宮冷性痛經。
3小結
綜上所述,原發性痛經的中藥治療和調理方法靈活多樣,除上述療法外還有一些報道過的納鼻法、滴耳法、納肛法、灌腸法等,其療效確切,無不良反應或不良反應極小。不僅如此,結合中藥內調、外敷周期療法進行辨證施治.可以標本兼治,防止復發。原發性痛經雖說是最常見的一種疾病,但多年來對于原發性痛經的研究主要停留在臨床療效觀察水平,缺少探討性研究,且多數臨床觀察未進行多中心、大樣本、規范化的研究,這些都有待于我們婦科醫生、中醫研究人員進一步完善及更加深入實踐和探討。
參考文獻
[1]徐萍.離子透入法治療痛經43例小結[J].甘肅中醫,卿2,15.
[2]匡麗君.膈下逐瘀湯加減治療原發性痛經96例臨床觀察[J].南京中醫藥導報,2002,8(12):761.
[3]繆喬.桃紅四物湯加味治療原發性痛經臨床觀察[J].中醫藥學刊,2006,24(10):1926.
[4]侯德平.自擬調經通絡止痛湯治療原發性痛經80例[J].中華實用中西醫雜志,2006,19(1):80.
[5]陳銀藏,靳正利.自擬止痛湯治療痛經100例臨床觀察[J].河北中醫,1997,19(1):20-2l.
[6]李乃榮,姜清華.郭愛香.痛經寧丸治療寒凝血瘀型原發性痛經50例[J].山東中醫藥雜志,2000,20(10):40.
[7]陳磊,潘碧琦,陸強益,等.血府逐瘀口服液治療原發性痛經的臨床觀察[J].中華當代醫學,2006,4(3):3.
[8]褚玉霞,宋曉婕.周期療法治療原發性痛經168例[J].中醫研究,2007,20(1):32.
[9]于曉棠.山楂能治血瘀型痛經[J].中國臨床醫生,2004,32(4):25.
[10]柯新橋,郝建新,劉建國,等.婦產科驗方薈萃[M].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3:280-292.
[11]陳燕.中藥配合針灸治療原發性痛經72例[J].光明中醫,2009,24(1):52.
[12]宋美芹.溫針灸并拔罐治療原發性痛經36例療效觀察[J].醫學理論與實踐,2008,6(21):693.
[13]鄭兆儉,徐福宣.麗華.針刺配合穴位貼敷治療原發性痛經療效觀察[J].上海針灸雜志,2009,28(3):143.
[14]王俊豪,孫愛玲.推拿配合神燈照射治療痛經33例[J].按摩與導引,2003,19(4):45.
[15]趙長蘭,王煥新.黑豆大棗湯治療痛經[J].黑龍江中醫藥,1998,30(4):31.
[16]全國婦女月經生理常數協作組.中國婦女月經生理常數的調查分析(J].中華婦產科雜志,1980,15(4):219.
[17]尚校琪,李秀芹.穴位注射八髂穴治療痛經46戧[J].跌西中醫,2001,22(6):361.
論文摘要:入河排污口調查是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和實施入河排污口審查同意制度的基礎工作,實施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建設,是適應新時期對流域水資源保護新的要求,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實現流域水功能區劃水質保護目標、總量管理、入河污染物控制及削減的基石和落腳點。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是加強水資源保護,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障。
大慶市是以石油、石油化工為主體產業的新興 工業 城市,是我國最大的石油、石油化工生產基地。隨著 經濟 的 發展 ,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用水量也持續增大,排入渠道、泡沼的污水量也隨之增加。據2001年調查統計,南線安肇新河流域共176個排污口,年污水排放量已大于1.8億t,大慶市的排干、泡沼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受損。入河排污口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賦予水行政管理部門一項新的職責,是依法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市正在推進生態市建設,保護水生態,防止水污染,是一項中心任務,所以開展入河排污口調查與加強管理已成為當務之急。
1 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體制建設
1.1 規范管理體制
作為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應按新水法中水資源管理體制的規定,實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原則。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下,由市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授權負責實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強化區域內水資源保護的統一管理性加強對4條排水渠道及主城區上游泡沼的管理。
1.2 明確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權限
應堅持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指導協調下的管理原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對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行政區內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
1.3 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變更的審批權限
我市入河排污口設置與變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水資源保護機構備案。
2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內容、方法及程序
2.1 建立入河排污口調查登記建檔制度
對區域內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地行調查登記建檔,排污口的設置或變更必須與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功能區劃的管理目標相協調。通過調查、登記建檔,對不符合流域水資源保護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結合我市的城市總體建設實際情況分期、分批進行規范及整改。
2.2 建立入河排污口設置、變更的審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或變更必須依照規定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設置或變更排污口必須實行“三同時”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設計、施工和投入運行的三個環節均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設置或變更工程完工后,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變更的申請審批程序應包括預申請審查、申請審查、竣工驗收。
2.3 入河排污口設置及變更審批許可原則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與變更必須符合我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則,符合水功能區劃的要求,服從于水功能區水質管理目標及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目標。廢污水排放還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符合有關入河排污口設置技術規范要求。
對入河污染物總量已超過分配的控制指標或由于該申請排污口的設置變更將使其總量超標的;由于污水處理能力不足,技術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質超過或可能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對納污水體功能構成影響的;非條件限制,故意將排污口隱蔽設置,不便于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以鄰為壑,為轉移污染擅自將排污口向下游區域設置或變更的;在新開發區未進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 法律 、行政法規或有關主管部門要求,不符合有關入河排污口技術規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請將不被受理審批。
2.4 建立排污信息季報及年審制度
設置或使用排污口的所有單位,必須按季、按年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排污口統計表。排污單位必須按規定項目如實填寫表,不得弄虛作假。水行政主管門部每年將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排污口組織年審。
2.5 建立排污計量及水質在線監測制度
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口安裝污水排放計量設施,同時限期安裝在線水質監測儀器。為便于統一規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裝的計量設施及在線水質監測儀器應為質檢部門認定的產品;在管理辦法出臺前,已經安裝相應設施的排污口,其設施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檢部門組織檢查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2.6 建立常規監測、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制度
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納污泡沼的常規監測、監督性監測及現場持證執法檢查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水法》授權,對重大排污口,對重點、敏感水域進行常規監測、不定期的監督性監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逐步實現有關監測工作與水功能區監測工作相協調。我市正在進行的《大慶市水資源實時監控與管理體系》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該項目實施后將對大慶市各類取水、蓄水、引水、排水的水量、水質實時自動采集信息、自動傳輸信息, 計算 機的 網絡 存儲數據,也將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能力和 科學 化、 現代 水平,為全市的水資源規劃、管理、決策和依法行政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的技術支持。
2.7 建設一支高素質監督管理隊伍
根據我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需要,加強行政區域的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逐步提高執法機構的能力,加大監督執法的硬件和軟件建設投入力度,形成機動靈活、準確高效的執法體系。
3 入河排污口管理的 法律 責任
3.1 處罰規定
對未按規定設置或變更排污口位置或建筑結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規定程序及規范重新申請;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并處罰款。
對“不按規定時間要求向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報送資料時弄虛作假的;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故意破壞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壞或不正常使用污水排放設施或在線水質監測儀器;未如實向管理部門檢查人員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的;逃避、拒絕、阻礙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未經審批允許其他排污者使用本單位排污口的;利用其他單位設置的排污口的;改變廢污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廢污水水量、增加廢污水中污染物種類、增加廢污水中污染物數量、改變廢污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3.2 建議實行“累時倍罰”的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法行為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實踐中多為追究行政責任。當前嚴峻的水污染事實告訴人們,罰款的處罰效果與立法目的相脫離。許多地方甚至出現“交了排污費或罰款就等于交了保護費,違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現象。考慮到違法排污行為的復雜性及水資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長期性,建議法律在追究破壞水資源行為的法律責任時有所突破,對持續違法排污者,實行“累時倍罰”的責任追究制度。
[招工]不得收取招聘費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程工作;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財物,或者強迫被錄用人員集資入股;扣押被錄用人員身份證等證件;違反國家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殘疾人可以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殘疾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招用童工。
法律責任:有前八項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十項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處罰。
[用工]女職工不下礦井勞動
《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點監察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主要監察九種行為: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九十天;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法律責任:有前八項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有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報酬]解除勞動合同須付經濟補償
《條例》強調,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合同后,不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等四種行為重點監察。
法律責任:有上述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支付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不得拖延或拒絕繳納
任何用人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按國家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拖延繳納社會保險費;更不得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者將受到相應法律責任。
關于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的報告
駐區委辦紀檢監察組:
按照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視,立即開展相關行動,一是通過重慶聚博圖書有限公司訂購《條例》11冊,確保領導班子成員、二級班子負責人人手一冊;二是通過理論中心組學習、主題黨日等,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條例》原文,精準掌握紀法內容,明晰底線清單;三是要求干部職工加強自我學習,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對《條例》的理解和認識,引導全體干部職工共同遵法、守牢底線,以實際行動踐行“兩個維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通過此次學習,進一步提高了全體干部職工廉潔自律意識,精準掌握了《條例》內容,并結合實際工作,將紀律與崗位職責緊密聯系起來,做到知行合一,貫徹落實。
2021年12月7日
摘 要 目的:了解首次發病住院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對健康教育的需求和獲得健康教育的途徑。方法:采用問卷調查法對126名首次發病住院治療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進行調查。結果:調查顯示,本組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對精神分裂癥疾病的治療和護理知識知曉不夠。結論:通過多種形式對首發精神分裂癥患者進行全面的健康教育,可使首發精神分裂癥患者獲得更好的護理和照顧,讓家屬提供更有效地親情支持,提高患者生活質量。
關鍵詞 首發精神分裂癥 家屬 健康教育需求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29.231
精神分裂癥是一類常見的重性精神疾病,主要以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面的障礙及精神活動的不協調為主要特點1。雖然近幾年,國家加大了對精神疾病知識的宣傳教育,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首次發病住院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卻不知如何對患者進行護理和照顧。2010年1月~2011年1月對126名首發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進行了相關調查,以了解其對健康教育的需求,改善患者的家庭支持系統,提高患者的治療依從性,減少復發,促進患者早日康復。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資料與方法
2010年1月~2011年1月住院治療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126名,入組標準:①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3版關于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的首發住院患者家屬;②首次發病入院患者家屬;③與患者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撫養關系,如患者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每個患者選1名家屬;④年齡18~68歲,有小學以上文化,言語正常。知情同意,自愿參加。
方法:本調查采用自編問卷,問卷由護理專家共同討論后自行設計,共有3個部分,18個項目。分別在患者入院1周、10周左右時進行交談后填寫。第1部分是一般資料;第2部分是家屬最希望了解精神分裂癥的哪些情況,包括精神分裂癥的發病原因、治療方法等內容;第3部分是獲得健康教育內容的途徑和方法。按調查內容,與被調查者交談,對問卷中各項問題進行講解,被調查者在充分理解問卷內容的基礎上愿意接受調查。發出問卷126份,收回有效試卷126份,回收率100%。
結 果
用百分比進行統計處理后,見表1和表2。
[CSX]
表2 126名首發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選擇的健康教育途徑
健康教育方式選擇人數百分率
入院后醫護人員一對一指導11591.3%
專家講課9877.8%
院內集體講座8970.6%
病友間經驗交流7660.3%
健康教育手冊7458.7%
工休座談6551.6%[BG)F][CSX%0,0,0,40][FK)]
討 論
從表1可知,343%~639%患者家屬不知曉精神分裂癥疾病的相關理論知識;256%~386%部分知曉疾病相關知識。雖然近幾年國家加大了對精神疾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但通過調查得知,有將近半數以上的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家屬不具備足夠的醫學知識和護理技能。嚴重影響了疾病的治療和康復。
首次發病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對于其家屬來說通常都是一種嚴重的應激事件,而患者家屬對精神疾病知識的缺乏,加重了他們的應激水平2。因此,對于首次發病的患者家屬,要針對性的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使用各種宣傳途徑加強社會對精神分裂癥的識別和對疾病的判斷,使家屬對精神分裂癥有正確的認識。同時做好家屬的心理疏導工作,減緩家屬對疾病的擔憂3。有利于患者早日康復。
調查還顯示,對于首次發病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889%急于知道疾病的治療方法;902%急于知道治療結果和愈后。調查也顯示,部分家屬擔心藥物損害患者的智能、害怕藥物成癮。精神科患者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患者沒有自知力,一旦確診后治療必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可進行4。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向家屬或監護人詳細說明藥物治療的目的、效果和能夠達到的目標、使家屬對藥物治療有一個正確的期望值,樹立與患者一道戰勝疾病的信心。
在患者入院后選擇的健康教育途徑上,924%的家屬選擇了醫護人員一對一的健康指導,表明患者和家屬對個體化教育的要求,也將對醫護士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醫護人員通過多種途徑的健康教育方式和途徑,為患者的治療、康復提供一個全面的、動態的心理社會支持系統。
參考文獻
1 江開達.精神病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109—121.
2 李曉芳,徐保峰.心理干預對首發精神病患者家屬心理狀態的影響[J].中國民康醫學,2011,5(23):1202—1203.
[論文關鍵詞]勞動保障監察 行政不作為
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是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重要的工作職責,隨著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重要勞動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得到明顯增強,維權訴求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這也使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執法中面臨著諸多的和壓力問題,其中比較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執法中避免行政不作為的發生。
一、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一)行政不作為(nonfeasance,failure to act)的概念
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有所為或者法律要求行為人有所不為,而行為人依此行為的,即構成作為;而只有法律要求行為人有所為而行為人有所不為的,才構成不作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行政不作為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或者狀態,即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的作為義務。
在我國的行政法理論中,對于行政不作為概念的界定一般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行政機關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非因行政機關自身的原因而客觀上不能履行,比如,因為自然災害,那么,就不構成不作為;二是是否超過規定期限,履行作為義務的期限可以是法律規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機關內部規則規定的。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理論
1.行政機關必須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行政不作為的本質是對法定作為義務的違反,所以,存在著作為義務的法律規定是必要的前提。上述作為義務可以是由法律規定的,也可以是因為行政機關先前行為、法院判決而產生的。
2.必須是對特定的相對人產生了作為義務。這是對法律規定的義務構造作更進一步的分析,要求在這樣的構造之中必須體現出相對人具有相對應的權利。
3.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于構成行政違法的基本要件,必須把握兩層意思:一是必須是一種行為,而不是思想意識活動,后者不構成行政違法;二是這種行為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是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有一定的危害性。
4.這種行為是出于行為人的過錯。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不能單看行為在實際上是否與法律相悖,同時應看行為是否出于行為人的過錯。這里所提的過錯,同民法中的過錯概念相一致,專指故意或過失。任何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過失的行為,均不構成行政違法。
二、勞動保障監察不作為的分類
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具體實踐,我們通常可以根據行政主體的不同、應當履行職責的前提不同,以及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等幾個方面對勞動保障監察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進行分類。
(一)授權主體的不作為與委托主體的不作為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這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主體。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則該組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受委托主體。隨著行政鏈條的延長、監督成本的上升和利益沖突的加劇,受委托組織不作為的概率顯然要高于授權主體,但無論行政不作為發生在哪一個環節上,最終的法律后果都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己承擔,因此在對勞動保障監察不作為的監管力度上,受委托組織應是監管的重點對象。
(二)未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與未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執法活動,有些是需要依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行為的,比如行政相對人主動對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工資等問題進行的投訴、舉報;而有些情況下,盡管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只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關的違法事實,就應依法定職責的要求給予調查處理,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于在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書面審查等執法活動中了解和掌握到的違法問題,不能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就可以置之不理,而應主動依法予以糾正或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在兩種情形下是無須就申請事實進行舉證的,即(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做出合理說明的。由此可見,如果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已知道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權利侵害的事件或行為,而不主動采取保護措施,即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可訴的不作為與不可訴的不作為
雖然行政不作為是與行政作為相對應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的具有可訴性的行政不作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訴的行政不作為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于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于違反《勞動保障法》的行為發生已超過2年的,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或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以及應當或已經由勞動爭議部門或者司法部門辦理的事項,勞動監察部門有告知行政相對人的法定職責,沒有依法答復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據此提起行政不作為訴訟。不可訴的行政不作為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第2款列舉的六種情形,如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做出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三、避免勞動保障監察不作為的一些建議
針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出現行政不作為的各種情形,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實際,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降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行政不作為風險。
(一)嚴格遵照法定程序執法,避免因程序瑕疵產生行政不作為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絕不能重實體、輕程序,在不同的執法階段切實依法辦案。在受理舉報投訴時,應對行政相對人的來信、來電、來訪所反映的問題做好分類登記,需要進行答復的,依照法定時間和程序進行答復。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書面答復的事項,要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并通過法定程序進行送達,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應當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答復的,也應當通過制作筆錄、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和固化答復行為,防止行政相對人日后否認答復行為。
(二)加強主動執法力度,促使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接受群眾舉報投訴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一種事后處理,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如能夠本著積極預防的原則,通過主動執法服務幫助用人單位了解和掌握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堅持執法與服務并重,不僅可以消除用人單位的避法情緒,而且可以使其認識到遵紀守法與經營致富之間的辨證關系,從而在根本上避免或減少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發生,真正實現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
(三)出臺有關具體規定,明晰管轄分工,完善內部監督體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出臺后,管轄分工與執法監督問題還停留在原則性的規定上,需要通過制訂有關的實施細則把上述兩個問題予以明確和解決。關于管轄問題,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管轄分工予以明確界定。原則上,案情重大、復雜或者跨行政區域的案件應由上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管轄,同時應當明確具體的劃定標準,如按企業性質、注冊資本、分支機構的數量、職工人數等標準進行劃定。此外,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疑難案件以及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定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一般案件,也應制定一定的銜接程序和標準。同時關于上下級之間的執法監督問題,應當制定相關規定加以明確,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針對下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過程中涉及的受理、立案、處理、備案、歸檔等環節設定執法程序,明確監督標準,嚴格加以監督。
關鍵詞:礦工 權益 保障機制
一、礦工的現狀
(一)礦工的工作環境
由于我國地形地貌的特性,決定了我過礦產的開采方式。我國大部分礦山都不具備有露天開采的條件,因此在全國境內很少有露天開采的礦場。絕大多少是采取了地下開采的方式進行生產。地下開采存在有很多的制約性因素,潮濕、黑暗、缺氧等因素都是不能被根本解決的。從整體來看礦工的工作環境極差,這決定了在井下工作需必須的勞保用品。從開采方式上來看,我國由于技術的制約主要采取以人工開采為主機械為輔。這決定了礦工必須承受巨大的勞動強度。在工作時間方面,在礦區一線從事開采工作的礦工通常每天的工作時長都在10小時以上,每月上班天數大約是25天左右,而對于那些被臨時聘用的礦工來說工作時間更為長,由于利益的驅使,他們工作時間和工作天數越多他們得到的報酬也就越多,很多被臨時聘用的礦工因此而放棄的應當得到的休息時間。由此可見礦工的工作環境不得不令人擔憂。
(二)礦工的社會地位
在當前社會下,礦工的社會地位極為卑微。礦工的來源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企業在勞動計劃規定的指標內招收的正式員工,而另一類是來源于外出務工被臨時聘用的礦工。回望七十年代,一個礦工的工資收入可以養活一家人,當時礦工的社會地位也是相對于其他行業也高很多,被很多人尊敬。而今天,由于礦工群體主要是被臨時聘用的外來務工人員,礦工的整體素質有所下降,加之當代礦工缺乏與時俱進的精神,思想方面與當代社會有所脫離。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造成了現在礦工被人看做卑微的局面。
二、礦工權益保障的現狀
(一)法律保障
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到礦工的法律有:《刑法》、《勞動法》和《礦山安全監督條例》。這些條例的出現一定程度的彌補了我過法律對礦工權利的立法保障,但就當下看來,這些法律都已經出現了局限性。其中《刑法》134條就體現出了針對礦難我國在刑事立法上的缺陷。對于礦山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目前主要依據《刑法》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和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相關法條。在134條中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范圍是工廠,礦山等, 或者是其他企業, 事業單位的職工。隨后的司法解釋有增加了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也是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主體。其中對于其中職工這個概念就很含糊,何種從業人員屬于職工,現在在個大礦上被臨時聘用的農民工礦工屬不屬于職工。在《行政法》行政主體的不作為行為導致的嚴重后果的歸責問題,我國法律卻出現了空缺。[1] 因此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礦工的權益有保障,但這個保障只局限在一定的范圍內。
(二)行政管理保障
我國現行礦山安全監察制度,規定設置有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礦山安全監察員。國家勞動總局設安全監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廳)設礦山安全監察處,礦山比較集中的地區、市勞動局設礦山安全監察室(組)。這樣的現行體制導致了地方的礦山安全監督機關是地方唯一的監察機構,又由于地方機關的編制有限投入到礦山監管的人力明顯不足,極大的限制了監督權力的行使。監察機制的單一同時也制約著整我國礦產的合理化開采。在我國的行政體系下,每個政府職權部門都各司其責。例如稅務部門主管征收稅費,而企業主管企業的運作。在這個關系中稅務部門所增收稅的多少與企業的效益息息相關。如果征稅太多,留給企業發展的資金少,制約著企業的發展。而在礦產監管方面,安全監督機關對只對安全進行監管,國土資源局監管礦產的合法開采,勞動局監管礦工的工作狀況。這三個方面都是一個整體,任何一個方面的之后發展都制約著整體的發展。而我國現行的體系使這三個方面沒有統一的協調性,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整體的快速發展。
(三)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等,其中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采礦行業屬于高危行業,因此他們所企業為礦工所購買的保險種類豐富,但這僅僅局限于正式的礦工。由于利益的驅使臨時的礦工礦產開采企業只為他們購買了意外保險,根本都沒有什么社會保險可言。開采業是個高危的行業,礦工長期在地下工作都帶有一定程度的職業病。當職業病發作的時候企業不會為他們買單。但值得慶幸的是,隨著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他們入院治療的開支可以部分報銷。在臨時礦工群體中社會保險中包含的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保障對于他們更是無稽之談。
三、完善礦工權益的保障
(一)提升立法水平,完善法律條款
我國現行有關于礦產開采的法律制度明對現在的開采現狀存在有很大的缺陷,在通過社會輿論引起人們尊重礦工的同時還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國家的法律,明確的規定出礦工的權利和義務。首先,應通過立法解決法條與實際不相符的問題。立法保障現實但又來源于現實,面對當前對礦山安全散亂的立法應該加以整合,使立法符合實際要求,讓立法具有時代性。
(二)健全監察機制
如果說立法保護是對礦工的理論保護,那么行政保護就是對礦工的實際保護,也是最有效的保護。針對我國在開采監察行政體系上的缺陷,我們應該完善相關的行政體系。通過對監察體系的調整,讓監察制度與采礦企業的管理形成一個統一體。其次我們還應該轉變現有的監管方式,對采礦企業的監管應該采取積極監管的方式。由原來的被動監管轉變為主要監管,增強采礦企業對開采風險的承擔能力。
(三)完善社保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在礦工權益的保障中處核心地位,它關系著礦工生病、傷殘、失業和生育時的保障。因此完善礦工的社保制度以及確實落實社保制度是礦工權益保障的核心。我國并不是沒有社會保障制度,而是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盡可能大把社會保障制度的漏洞擴大化,致使了礦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同虛設。完善礦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必須加強對采礦企業的購買社會保險的監察力度。有合理的制度只有被確實實行,才能發揮出其效用。
參考文獻:
[1]黎建飛.論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河南省政府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旁聽人員第一排,你叫什么名字,是哪一方的?”9月4日上午,龍崗區法院小小的審判庭里坐滿了人。庭審未開始,法官便逐個詢問旁聽者的姓名與立場。
在奇怪的開場白下,所有人都伸出右手,指向了原告席。
循著人們的目光,可以看到一個穿著暗褐色短袖、身板單薄的女人,偶爾回應法官的問話,聲音低得聽不見。這一切讓她在嚴肅的法庭上顯得毫無存在感,雖然她身后有一支強大的“后援團”。
她叫蘇貴琴,是最早社保部門的農民工之一。她在一家工廠里打了10年工,老板沒有給她交過一分錢的養老保險。社保部門告訴她:根據現行政策,只能補繳兩年之內的保險。
“憑什么只能補繳兩年?”蘇貴琴將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這支“后援團”來自深圳的各個工廠。與其說關注著蘇案,不如說他們關注著與養老保險補繳有關的一切。是否能成功補繳,關系到他們后半輩子的衣食冷暖。
而在法庭之外,還有散落在深圳乃至全國各個工廠里的老工人,或是訴求無門,或是認了命,回到農村。
他們生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跟隨打工大潮南下深圳。同時,他們也是逆潮而動的一批人:在同一家廠里一干就是十幾二十年,工作的穩定性讓他們看起來與城鎮職工無異。
但在退休的節骨眼上,他們卻因為沒有繳滿足夠年限的養老保險,可能面臨“裸老族”的命運。
國家統計局的調查顯示,我國農民工群體的老齡比例連年攀升。在農民工聚集的廣東深圳,異地來深勞務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更是達到八成以上。
然而,大多數農民工的參保年份在2008年之后。這意味著近年退休的農民工里,將有一批人因不滿15年繳費年限而無法領取養老金。
隨著第一代農民工逐漸退出歷史舞臺,養老保險的遺留問題已經顯現,并且將在未來數年內集中顯現。 “裸老”命運
蘇貴琴的家在龍崗區,從市區坐地鐵到終點站后還需轉一趟公交才能到。在狹長的深圳地圖上,龍崗位于關外的東北部,市轄區里面積最大。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有大量勞動密集型工廠駐扎于此。
蘇家在工業區附近的一棟矮平房里,里面最大的家電是侄子離開深圳時留下的冰箱。這套帶廚衛的一居室租金是250元,包括水電。
說是廚房,其實是一平方米不到的過道。為了招待記者,蘇貴琴特意買了一條魚回來燒。
翻魚的右手有些笨拙。因為4年前被扯進高速運轉的滾筒里,碾成了粉碎性骨折,如今傷口愈合,卻連鐵制簸箕也拿不動了,無奈之下,只好辭職。
蘇貴琴對養老保險的追繳正是始于這場工傷。她告訴記者,以前對工廠還是有感情的,但受傷后工廠對她百般刁難,不把她當人看。丈夫也因她的工傷受了連累,被趕出了工廠。
“我的工傷干嘛扯到我老公。”氣憤之余,她想起了一位老鄉多年前說的話。
“你不買養老保險就是傻,這是幫老板省了一大筆錢。你兒子是獨生子,以后再娶個獨生女,兩個人養4個老人,怎么養?”
彼時,蘇貴琴和丈夫都還在廠里心平氣和地打著工,兩口子月薪加起來有五六千塊,對她來說收入可觀,也就沒有把老鄉犀利的分析放在心上。
一系列的遭遇后,她開始萌生要回10年養老保險的念頭。“我想為兒子減輕一些負擔。”
2008年剛聽說政策那會兒,沒有人告訴她養老保險的用處,而她更關心的是不買可以嗎?她丈夫也說,交了以后就退不了了。
蘇貴琴夫婦對政策的懵懂與不信任也是打工群體的普遍狀態。一份民間調研報告顯示,六成以上的工人不了解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也不知道補繳政策。而對每天在流水線上干活的工人們來說,“沒有途徑去了解”成為最主要的原因。
許多工人到快退休時開始關注養老保險,才發現這扇門早已關上了。
退休的人越來越多,工人們決定聯合起來爭取。11月20日,一場集體訴訟在福田區法院開庭。庭審過后,參與訴訟的工人還在法院門口玩起了行為藝術,來表達他們的憤怒。
這是一場力量懸殊的拔河,“老無所養”的農民工群體PK“消極執法”的行政部門與“大膽違法”的企業,而作為裁判的法院則被這個群體冠以“公平正義”的期待。
這批集體訴訟者,正是臨近退休或已經退休的老工人。他們在過去漫長的年歲里低頭做事,沉默而本分。買與不買養老保險,大多由老板說了算。而今,他們逐漸抬頭,卻發現眼前迷霧重重。
雷武惠,49歲。1997年進廠,工作17年,繳納養老保險僅6年;
肖麗,51歲。2002年進廠,工作12年,繳納養老保險僅8年;
劉立志,51歲。1998年進廠,工作16年,繳納養老保險僅2年;
周受方,59歲。1994年進廠,工作20年,繳納養老保險僅6年;
……
他們心里堆積了很多疑問。“我的老家重慶90年代的都可以補繳,為什么深圳就不行?”“如果必須買夠15年才可以拿錢,那當時社保局為什么不跟我說,還要讓我買?”“為什么深圳樣樣都說標本、榜樣、排頭兵,社保卻遲遲不給我們呢?”
沒有人能夠回答。
深圳還有多少老工人將面臨此境?去年8月,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黃巧燕帶領法律診所的學生參與了一項民間調研:了解即將退休的在深農民工保障情況。他們了解的情況是:200多名工齡15年以上的老工人里,僅有一半的人繳滿10年養老保險。
更讓人絕望的是,隨著城市產業轉型的步伐加快,越來越多的勞動密集型工廠或遷移或倒閉,這些老工人的養老希望很可能徹底破滅。 演 變
憑什么只能補繳兩年?深圳市社保局法律顧問葉振宏解釋說,兩年的概念主要參照《行政處罰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后者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在葉振宏眼里,該規定無可爭議。“它是從政府到行政部門、兩級法院,甚至高院都認可的東西。”
黃巧燕則認為,執法主體的概念被混淆了。她說,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并不是勞動監察部門,追繳行動不應受到《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時效規定的約束。
全國性規定和廣東省條例都沒有兩年限制,那么深圳市的兩年限規定是哪里來的呢?記者查閱過往資料發現,早在本世紀初,該規定就寫入了深圳市的相關法規。
1998年,深圳剛剛擁有自己的社保法規―《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回溯昔日法條,會發現它對工人來說相當有利:“企業每半年應將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公布一次。員工對所在企業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可向市社保機構和有關部門投訴,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最初的條例中并沒有兩年限規定,而在2000年對條例的第一次修正中,則加上了“兩年內”,并將“可”替換成了“應當”。
時間狀語的增加和情態動詞的變化,使得員工的追繳權利逐漸增加了義務的成分。
6年后第二次修正法條時,則刪去了“每半年應將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公布一次”的企業義務。
2013年1月,新規出臺,1998年的舊規廢止。新規補充說明了超過時限的處理方式:“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看起來兩年限的補繳門檻愈加堅固了。但蘇貴琴們還是在新規第51條里找到了希望,“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這意味著如果工廠同意,就可以補繳。第51條在工友圈里引起了熱議,退休老人的眼前依稀亮起了曙光。
《南風窗》特約記者注意到,新規一開始并沒有進入大眾視野。直到半年后,有媒體忽然捕捉到第51條的意義,欣喜地寫道“社保補繳突破兩年限制,裸老族在深養老不再全是浮云”。
但是這個希望很快又暗淡下去。條例中“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額”大大增加了工人們與企業協議補繳的難度,一名工人粗算了一下,10年的補繳金額為3萬,而滯納金則高達10萬。
事實上,即使工人與企業達成補繳協議,目前來看,他們依然無法實現養老夙愿。
另一重阻礙來自社保部門。去年年末,龍崗區寶德玩具廠的551名員工以罷工換來了追繳養老保險的談判。參與其中的老工人周受方告訴記者,談判之后,廠方原則上同意為工人補繳,但要求“按照深圳市具體法律法規操作”。而深圳市人社局方面,則以細則尚未出臺、目前無法操作為由,回絕了寶德廠工人代表的補繳請求。
社保部門建議工人們“耐心等待”。
“如果工廠已經與工人達成一致意見,社保部門應當馬上辦理補繳手續。”黃巧燕說,“目前的規定已經有足夠的操作性與執行性,以沒有更具體規則為理由拒絕辦理手續,純屬推諉的借口。”
對于演變至今的兩年限規定,她認為這是政府長久以來對企業的放松和對追繳問題的回避,并將其解讀為政府吸引投資和應對經濟發展危機的手段,而非一個社保政策。 積重難返
預約深圳市社保局采訪兩周后,記者等到了社保局法律顧問葉振宏的電話。雖然他斬釘截鐵地告訴記者,對于兩年限規定的理解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里是高度統一的,但他也流露出憂心:“這個問題實際上很敏感。”
退休農民工遭遇如此窘境,責任在誰身上?
葉振宏說,社保局的征收行為在多年前曾經遭到勞資雙方的共同反對。早期的農民工群體沒有很強的繳納社保意識,工資本來就不高的員工不愿意承擔那8%。有些人與企業簽訂了不繳納社保合約,甚至和企業共同阻礙社保部門查繳。“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著了,十幾年后再要回養老保險,是對社會穩定的威脅。”
而蘇貴琴的辯護律師盧耕宇認為,蘇所在的廠里九成員工未參加養老保險,且11年間未被查處,屬于政府的嚴重不作為。“只要檢查過一次就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局面。”
政府的邏輯是投訴了就去查。葉振宏說,這是基于有限人力資源條件下的合理情況。“轄區里有好幾千個企業,不可能全去做稽查。”
這種稽查方式意味著工人需要承擔重大的投訴義務。對普通工人來說,文化素質偏低、信息渠道匱乏、個體的短視等因素疊加,導致大多數人都無法及時地意識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并且迅速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
“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的規定抬高了工人們履行義務的門檻。另一方面,也給投機取巧者留下可乘之機:只要未繳或欠繳的時間足夠長,就有可能逃避繳費責任。
為什么深圳與其他城市不同?他說,每個城市的人口基數和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政策制定者們有更長遠的考慮。
有知情人士分析,重慶等內地城市主要關注戶籍內的社保補繳需求,而深圳很早就將非深籍人口納入社保范圍。并且,內地企業沒有深圳那么多,積重問題也有所不同。
由于深圳的退休金較高,對當地企業來說,給員工交社保需要支出比內地更高的成本。從上世紀末開始欠下的債如今要清還,一些中小企業可能會因此破產。
知情人士稱,這份歷史欠賬的債主并不僅僅是打工群體,也涉及轉型期的國有企業。早在2010年,就有媒體報道深圳發展銀行員工因為社保費未足額繳納而跟政府打官司,最終不了了之。
何時才能實現補繳?實施細則送審稿里曾標明補繳范圍是1999年1月1日起,如果真的從那時開始,到現在就是15年,正是工人們期盼的最低年數。有多少人需要補繳?葉振宏說,沒有一個準確的人數計算,沒人敢冒這個險。
另一層隱憂來自滯納金的分配問題。誰來出這筆錢?負擔是否會轉嫁到勞動者身上?是否會引發新的勞資糾紛?
10月下旬,蘇貴琴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意料之中的敗訴。她很難過,但不想放棄,準備再次申請立案。
蘇貴琴今年40歲,在她的催促下,新老板開始幫她繳納養老保險。“如果真的沒法補繳,到退休的時候應該也能滿10年,符合延繳資格吧。”
比蘇更焦慮的是臨近退休的老工人。有人說,他的工友在一家廠里做了20多年,退休前被炒了,差點跳樓。這是目前很多工廠處理退休工人的方法。“一分賠償也沒有之余,再找工作已非常艱難,養老更是不奢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