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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未設鎮建制的獨立工礦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分工管理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城市規劃、*、工商、環保、衛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
第五條新聞媒體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市民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維護市容整潔;對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舉報。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的道路、排水、環衛、照明、橋涵、人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集貿市場、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物周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環境相協調。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其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條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上除種花種草外,不得堆放、吊掛其他雜物。需搭建或者封閉對建筑立面造成影響的天臺、露臺、陽臺等,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抄報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兩旁的單位、店鋪、住戶,應當保持門前整潔,不得在門前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條在臨街安裝空調器的,應當將空調器設置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照{器的冷卻水必須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并負責將不能綠化的地面平整鋪上水泥方塊磚。
禁止建封閉式圍墻。
第*條栽培、整修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枝葉、渣土等,作業者應當即時清除。
第十六條在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車輛運載液體、散體物料和廢棄物時,不得泄漏、遺撒。
需穿行城市市區運輸沙、石、泥、灰的車輛,應當按照該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線和有關規定行駛。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進行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活動。具體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活動的種類和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材料、機具堆放整齊;
(三)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四)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洗干凈;
(五)施工用水應當經處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圍應當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圍蔽設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圍蔽設施以外不準堆放物料;
(七)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八)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九)工程施工場地的廚房、廁所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后驗收前,平整周圍場地和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設施。
損壞而未平整修復的,不得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需在城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固定攤點、電話亭、大排檔的。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宣傳品、廣告等,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定期修飾,保持整潔、美觀。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城市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中轉站,環境衛生專用車輛(船舶)場站(碼頭),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收集容器(工具),環衛業務用房和工作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
第二*條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前條所指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根據規劃組織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城市公共廁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遷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由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
第三十條城市的環境衛生實行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具體區域的范圍和責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從事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業到本省從事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的,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標準進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選址和建設,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對垃圾進行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檢查。
城市垃圾處理場(廠)對進場(廠)垃圾可以實行有償處理。
第三十三條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
(一)地級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處理規模500噸以上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縣(縣級市)新建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建制鎮新建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縣(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城市的風景旅游點、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場所,城市街道兩旁以及人員流動密集地段,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不得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當先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處理,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作專門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處理。
第三十八條不得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區的公路兩側。
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納建筑廢棄物的,應當在排放或者受納前到主管部門申領排放證或受納證。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上堆放、吊掛其他雜物的;
(二)運輸液體、散體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
(六)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七)臨街空調器冷卻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
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二)將醫療單位、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傾倒的;
(三)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區的公路兩側的;
(四)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五)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原設施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四十三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保證城市道路清掃和垃圾、糞便清運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是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用于城市垃圾、糞便清運和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車輛。
第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專款專用。資金的數額,應當按照技術經濟定額指標核定,流動資金額的核定,按照《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一般應當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實行市、區兩級分管。
第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專用車輛的發展計劃。屬于國家和地方計劃分配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現行的物資管理渠道,申請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法規、標準;
(三)組織研究、開發、鑒定和推廣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系列產品;
(四)組織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歸口管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的標準化工作,辦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包括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主要總成的報廢標準)、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技術經濟定額;
(三)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工作,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環境衛生車輛的技術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具體負責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規章制度、標準、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技術經濟定額,制定本場(隊)各類工種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及檢驗、監督、安全、節油、備品備件等各項內部制度,保持車輛的完好狀態,完成各項技術經濟定額;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車輛運營計劃,負責統計、考核和評比檢查工作;
(四)建立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檔案;
(五)采用先進科技成果,改進機具和工藝,提高車輛保養、修理的機械化水平;
(六)組織開展職工的技術培訓、崗位培訓工作。
第三章車場設置和車輛配備
第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設置應按照城市規劃選擇適當位置,減少空駛里程。
第十一條在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內,應當設有車庫(停車場)、油庫、車輛通道、試車路、汽車胎庫、配件庫、洗車臺、修理車間、辦公室及職工福利等設施。寒冷地區應當有暖車庫及配套的鍋爐房。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占地面積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的配備,可以參照下列因素確定:
(一)垃圾、糞便年平均日產量及高峰期日產量;
(二)垃圾、糞便清運方式;
(三)車輛定額噸位;
(四)單班日清運次數;
(五)車輛完好率。
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車輛,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三條購置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技術服務和配件供應的情況,并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方便、堅固耐用、便于維修的原則。
第十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駕駛員可以按照每輛車一點三至一點六人配備。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根據所承擔的保養、修理任務,配備車輛保養、修理的設備機具。修理工人(含輔助工種)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配備:
(一)承擔全部車輛修理任務的,按照每輛車一點二至二人配備;
(二)不承擔車輛大修和三級保養的,按照每輛車零點七至一點三人配備。
第四章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和產權轉移
第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購置新車后,應當進行一次保養調整,并組織技術人員、駕駛人員、修理人員學習掌握新車的性能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設有明顯的專用標志,持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簽發的行車路單執行任務。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投入使用,必須外觀整潔、裝備齊全,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應當做到定車、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使用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建立健全車輛保養和修理質量保證體系。
車輛駕駛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后的保養檢查制度。車輛發生故障后,修理人員應當及時進行修理,檢驗人員應當認真進行修理檢驗,并填寫檢驗記錄。
第二十一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與灑水車輛的報廢,應當在運營四十萬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權轉移,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執行。原車的附件、工具、檔案等應當隨車轉移。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環境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八條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三條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條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并采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設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繳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所在城市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審批。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一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四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三條罰款收繳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關鍵詞 科學發展觀城區環衛長效管理
南丹縣環境衛生管理站成立于1992年,現有正式在職干部職工25人,臨時聘請人員170人,“4050”人員20人,下設辦公室、收費組、管理組、車隊、衛生監察組等。擔負著城區80多萬平方米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任務,日均70噸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任務。近年來,我站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緊緊圍繞搞好城區環境衛生這個中心工作,自力更生,艱苦創業,開拓創新,科學發展,積極建設人民滿意的環衛,為南丹的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作為樹立城區形象“聚焦點”的環衛管理部門應從自身的角度出發,深入分析創建優美環境過程所面臨的挑戰和所遇到的機遇,抓住有力時機,運用科學發展觀,根據城市客觀條件,采取分步進行實施,逐步提升城市環衛長效管理水平。我們將立足實際,以科學發展觀推進城區環衛長效管理。
一、對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1.全方位整治街容街貌,取締占道經營、店外經營與馬路市場。我們在管理上必須采取標本兼治、堵疏結合的辦法,通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在城區適宜地段(塊)開辟必要的經營地點,擴大經營場所,引導經營者入點、入室、入市經營,徹底根治流動攤點、占道經營與馬路市場等突出問題。
2.強化監督檢查職能,抓好垃圾源頭管理。(1)認真搞好路面的清掃保潔工作;(2)抓好垃圾清運管理工作:①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管理。強化生活垃圾袋裝收集,試行向垃圾分類收集過渡。②對建筑(含零星)垃圾、渣土實行統一管理。③垃圾清運嚴格實行垃圾日產日清,并做到垃圾無害化處理填埋工作。(3)強化清掃、清運、清衛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
3.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清潔活動,堅持周末衛生日制度。要利用周末時間,組織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群眾開展必要的環境衛生整治活動,清理垃圾死角,維護市容市貌。
二、深化環衛體制改革,推進市場化模式,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1.加強專業化保潔隊伍建設。按照“在深化整治中建立長效機制,在機制創新中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針對管理難點和薄弱環節,加大經費投入,加強保潔力量,落實保潔責任,完善績效考核,切實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保潔員隊伍,不斷提升城鄉環境形象。
2.推行市場化保潔模式。按照“作業市場化、運營企業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產業化”的環衛體制改革總思路和“政企、事企”分開的原則,逐步推進管干分離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3.健全督促檢查機制,進一步統籌力量,落實責任,抓實抓好。完善多層面的督促檢查制度,把監察隊伍的經常性監督與群眾監督、舉報等緊密結合起來,并開通環衛舉報、服務熱線,設立意見箱,不斷拓寬監督力度。
三、以人為本,強化管理,創新模式,增強后勁
1.努力為環衛職工辦實事、辦好事,不斷改善環衛職工的作業和生活條件,調動全體干部職工投身環衛工作的積極性。
2.規范環衛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管理人員要不斷創新管理方法,將科學管理模式應用于環衛內部管理實踐中,促進管理效率的顯著提高,帶動環境衛生工作的快速發展。
3.建立環衛質量檢查體系。管理人員要認真到崗檢查填報臨時工考核表,以達到大幅度提高城市環衛管理作業效率和質量。
4.創新模式,調整、增強發展后勁。創新環衛自身工作新模式,著力推廣到道路清掃、垃圾壓縮、垃圾清運,公廁管理服務等環衛各項工作的方方面面,增強自身的競爭實力。
5.借鑒管理先進技術,創新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實現環衛事業可持續發展。借鑒其他地區、縣市的長效管理先進技術和經驗,力求探索出適合城市環衛管理實際和環衛事業發展需要的科學高效的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
6.創造條件,逐步形成垃圾產業。努力創造條件,通過政策優惠、政府指導、企業投入等途徑,建立垃圾處理廠。目前,我縣垃圾處理廠的各項前期工作已就緒,估計今年年底可以破土動工,新垃圾場的建成將有效的遏制垃圾場對周邊環境的污染程度,實現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提高環境衛生質量。
四、加強宣傳,提高市民素質
市容環境衛生的主體是廣大市民,全面提高市民文明意識,是實現我市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的根本措施。一是開辦文明學校,分階段對市民進行文明衛生教育;二是各新聞媒體設置“市容環境衛生專欄”,堅持正面教育、典型引路,也要進行反面曝光,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三是開展“文明衛生單位”、“文明衛生家庭”的評比活動,增強廣大市民愛護商城、美化家園的自覺性與責任感;四是在幼兒園、中小學中設置文明衛生課程,培養未來的文明衛生市民。
五、重視環衛規劃,加強環衛基礎設施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城市垃圾產生和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量,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推行凈菜進城,限制消費品的過度包裝,開展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廢電池、廢電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八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計劃、環保、衛生等部門,根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運及處理現狀與評價;
(二)產生量的預測與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標和指導原則;
(四)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方式;
(六)處理場(廠)、廢物綜合利用場所、垃圾轉運站等設施的布點、規模,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場所,環衛工作網點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積;
(七)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點規劃。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地區城市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分揀回收和處理場等設施。
單位內部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衛生填埋、焚燒處理、生物處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分揀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及規模,按照垃圾治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密集的地區,鼓勵相鄰城鎮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區域性大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和分揀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揀、處理生活垃圾,實現規?;图s化。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局和規模,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治理規劃統一確定。建筑垃圾排放前,應當進行分類、回收、利用,廢棄部分應當盡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條嚴格限制建設日處理量低于三百噸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已建成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廢氣凈化處理設施,所排放的廢氣要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地級以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的,發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等技術標準。禁止建設沒有防滲隔離層和滲濾液收集和處理系統的簡易填埋場。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垃圾處理設施。
第三章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管理。
設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經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經營權,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擁有先進技術、服務質量好的單位經營。
第二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由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后,發給準運證,方可營運。
第二十二條城市垃圾的貯存和處理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外觀整潔,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要按照規定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條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接受委托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垃圾,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運
第二十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衛生、經貿等部門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推廣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禁止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實行先建后拆的原則,費用由拆除單位承擔。關閉的垃圾處理場限期恢復植被。
第二十七條城市居民、單位必須按照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積極配合進行分類收集。
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二十九條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受納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往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三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整潔、完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揚撒、遺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的,責令其設置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核準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責令其停止經營行為,沒收清運工具,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領取準運證運輸城市垃圾的,對車主處以每車次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單位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對居民處以每次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其承擔清運費用,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委托未經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建筑垃圾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受納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任意傾倒城市垃圾的,責令其清掃干凈,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征求意見,擅自建設垃圾處理設施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關鍵詞:公廁;布點規劃;問題;方案
公共廁所是為居民和游客提供服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一個地區文明的重要體現。那么西安市公共廁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應符合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和西安成為國際化城市發展要求,同時應方便社會公眾使用,提升城市衛生環境品質。但是近年來,隨著西安市城市規模建設的不斷擴大,西安市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卻顯得不盡人意,不能夠與我們將要發展的國際化大都市的環境相符合。
一、西安市公廁現狀概況
(一)數量情況
截止2008年年底,主城區環衛部門管理的公廁為1062座,其中一類公廁93座,二類公廁741座,三類公廁126座,移動公廁102座, 西安市社會單位可供群眾使用的公廁為530座,其中二類公廁471座,三類公廁6座,旱廁51座,移動公廁2座,西安市主城區社會單位公廁統計如下表所示。
綜上所述,主城區可供居民和游客使用的公共廁所共1592座,其中包括環衛部門管理的1062座和社會單位公共廁所530座。其中一類公廁93座,二類公廁1212座,三類公廁132座,旱廁51座,移動公廁104座。公共廁所數量在整個西安市主城區內與國家標準相比數量不足。
(二)規劃布局及現狀分類情況
從統計數據來看,主城區現狀公廁的分布密度為3.2座/平方公里,低于國家規范規定的4-7座/平方公里的規定。主城區現有公廁1592座,其中一類公廁為93座,占總量的5.9%;二類公廁1212座,占總量的76.1%;三類公廁132座,占總量的8.3%;旱廁51座,占總量3.2%;移動公廁104座,占總量6.5%。二類以上公廁占總量的82%,基本滿足省會城市75%以上的要求。
二、存在問題
1.公廁建設用地落實難
現階段,西安市還沒有環衛設施詳規。在新區建設、道路拓寬及小區開發的過程中,往往難以落實環衛設施用地,加之投資商考慮的是經濟利益,不重視環衛設施,視公廁為無足輕重,所以在建設方案中不設計公共廁所,或方案中有公廁設計但在實際操作中不落實用地和經費。
2.數量不足,分布不盡合理,與城市形象存在嚴重差距。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的有關條款,國家規范規定的公廁數量4-7座/平方公里,而目前主城區公廁的分布為3.2座/平方公里,公廁數量還有較大的缺口?,F有公廁分布也不盡合理,一些新擴建的城市主要干道的公廁數量嚴重不足,甚至個別道路近10千米竟無一座公廁。新建住宅小區公廁配套嚴重缺少,有許多小區甚至沒有配套公廁,老城區、棚戶區公廁也設置較少。多年來,西安市公廁的建設資金主要用于改造,而數量未能有效增加。而且,目前全市一類公廁比例偏低,這與西安這座歷史名城,旅游名城的地位非常不相符。
3.管理不到位。目前,公廁缺乏專門人員進行管理和服務,公廁屬地建設管理機制不健全,主管部門和職責不明確,考核制度不嚴格,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監管出項真空狀態,沒有具體針對不執行公廁建設、環境衛生不達標以及公廁建成不使用等情況進行問責,加上游客和市民的如廁文明程度不高,公廁臟亂差現象嚴重。
4.缺乏完善的引導標識系統以及在造型設計過程中缺乏特色。公廁標識不夠清晰明了。公廁導向標志設置位置不合理,不易尋找;現有標志不規范,入廁者不能及時找到廁所,現有公廁無法發揮應有的服務功能;大多數廁所沒有經過良好設計,缺乏對地域文化元素的融合,公廁造型缺乏必要的文化性、藝術性和人性化。
三、對西安市公共公廁布點規劃方案實施的可行性分析
(一)主城區公共廁所布點規劃
1.主城區及組團公廁設置測定。公廁需求量的測定應按國標《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和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之規定,以及城市的人口、用地面積及路網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首先按人口因素測定:按照標準,城鎮公廁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人-3500人設一座,按3500人設一座計算,到2020年主城區應設公廁:5280000÷3000=1760座;其次,按城市道路系統進行測定:按照標準,不同等級的街道,公廁設置間距為300米-800米不等,繁華道路按300米-500米設置一座,一般道路按500米-800米設置一座,都取上限值,主干道的長度約292千米,應設公廁:292÷0.5=584座,一般道路長度約1028千米,應設公廁:1028÷0.8=1285座,這樣總共應設公廁1869座;再次,按規劃區域面積測定:按照標準,城市公共廁所平均設置密度按每平方千米規劃建設用地4—7座設置,到2020年主城區規劃面積為490平方千米,按此計算應設公廁:490×6=2940座。對以上三種結果取算術平均數,則應設公廁:(1760+1869+2940)÷3≈2190座。因此,規劃到2020年主城區的公廁總數為2190座。
2.公廁布點規劃。公廁布點規劃與建設要做到布局合理化、設施現代化、功能多樣化、內外美觀化。 結合不同區域人口密度實際情況,在一般居住區:設置密度3-5座/km2,設置間距800m。公建區(商業區、市場、客運交通樞紐、體育文化場館、游樂場所、廣場、大型社會停車場、公園等人流集散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密度4-7座/km2,設置間距500m。道路:主干路及次干路,設置間距500-800m;支路設置間距800-1000m。人口稠密居住區:設置密度5-7座/km2,設置間距500m。準備搬遷地區:在未來幾年內有搬遷計劃的區域,應根據該區規劃和公廁設置標準,合理配套公共廁所。高速公路服務區內至少應設置60-110m2的廁所一處。國道省道要求在有一定客流量處,結合廣場、停車場、加油站設置保障性公共廁所。
(二)旅游景區公廁布點規劃
1.旅游公廁布點原則。各景區景點應根據日接待游客數量相應配備足夠的公共廁所,該類廁所既應有滿足景區景點內部需要的,也要有滿足景區景點外部流動人口的。在進行景區廁所布點時首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①布點選擇在景區的進出口附近;②在景區游人集中的區域布點;③突出方便性和隱蔽性,不應妨礙風景,在其布局時,宜“靠邊”布置??繅?,靠池塘湖水邊,靠山石(假山)邊,靠樹林邊,靠路邊等,宜隱蔽在綠蔭叢中,以美觀,別致,突出的指示牌加以指引或引導,以方便游人尋找。
2.旅游景點公廁建設標準。旅游點廁所必須是水沖廁所,并符合以下基本標準:(1)修建位置適當,進出口處設有明顯標志(包括中、英文字樣和圖像)。(2)男女廁分設,廁位間均有隔板和門扇,廁所內設手紙架。(3)廁所總數與游客流量基本協調。新建一般可按以下要求建設:男女廁位各3個(含座位1個,蹲位2個),男廁附設小便器3個,男女廁各設洗手盆1個,梳妝鏡1個;(4)通風、照明、上下水及排污系統暢通。其建造標準大體參照二星級飯店公共洗手間設計。在無上下水系統可以依托的景區景點,應盡量選擇能使污物自然化解、不造成環境污染的合適地點,加強自然通風措施,并采用“生態廁所”,“沼氣化糞”等先進技術,保證廁所外觀整潔,內部干凈,使用安全,并無異味。
3.旅游景點公廁布置要求。不同檔次的公共廁所要有不同的文化特色,要注重公共廁所外部形態和內部環境的和諧統一。體現對生命個體的人文關懷,尤其是特殊人群如低幼高齡、殘疾人士使用,盡量采用無障礙設計。景區景點按日環境容量的2%設置廁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數),男女蹲位比例為1:1.2-1:1.5;度假區參考一般繁華區域城市和景區景點配置標準。
4.旅游景點公廁近期建設重點。公廁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窗口,解決旅游點廁所“臟亂差”的問題,是改善我市旅游形象,促進我市旅游業發展的需要。近期應該區別輕重緩急,有計劃地加快進行。今后三年內應集中力量,解決好以下地點的廁所問題:(1)重點旅游景區內的廁所;(2)年接待海外旅游者1000人以上的游覽點上的廁所;(3)主要旅游線路區間上的布點廁所。旅游景區和游覽點上的廁所,采取改建和新建相結合的辦法;旅游線路區間上的布點廁所,以新建為主,應盡量依托加油站或旅游定點接待單位(休息點、購物點、餐飲點)設置。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全民健康意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改善衛生條件,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創建衛生城鎮、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蠅、蟑螂,下同)、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專項補助經費和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第六條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全縣愛國衛生和防治疾病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三)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衛生社區和衛生先進單位及評比、表彰活動;
(四)對本轄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增強人民群眾健康意識;
(六)組織動員全縣各單位和廣大群眾開展除“四害”及農村改水改廁工作;
(七)組織實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愛國衛生工作,督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綜合干預措施;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愛衛會辦公室承擔。
第七條愛衛會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成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一)縣發改委負責把愛國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二)縣衛生局負責貫徹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農村改造廁所規劃,開展除害滅病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負責對餐飲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生活飲用水衛生、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以及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實施行政監督,對社會性重大疫情和各種疾病的發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事件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
(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并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以及對藥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四)縣城管局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組織推廣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城市公共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五)縣農糧局負責組織推廣沼氣運用等農業技術,加強對農田和農舍滅鼠活動的指導,對動物飼養經營場所環境衛生進行監督,負責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與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縣環保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廢渣、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行政監督,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七)縣教育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健康教育,學校衛生設施的改善,學校環境的整潔和綠化;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八)縣財政局根據縣人民政府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專項經費。
(九)縣水利局負責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控制地方病、血吸蟲病等寄生蟲病的傳播。
(十)縣體育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全民身體素質。
(十一)縣文廣局(新聞出版社),廣播電影電視新聞中心和各新聞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會衛生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
(十二)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車、車站的衛生監督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縣愛衛會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研究、部署愛國衛生工作,解決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區黨工委、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加強城鄉基礎衛生設施建設,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投資興建各類基礎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將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絡,開展社區健康教育、學生健康教育、醫院健康教育和農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教育和引導公民破除迷信、摒棄陋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質。
(一)縣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有計劃地宣傳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食品安全、疾病防治知識和有關技術規范;
(二)各新聞媒體應當定期安排健康教育專題欄目,適時宣傳報道愛國衛生先進典型,批評不衛生行為;
(三)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重點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和健康知識教育;
(四)各部門、各單位辦公場所以及廣場、車站、機場等大型公共場所設置的電子屏幕、公益廣告和宣傳專欄應有衛生防病宣傳和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內容。
第十二條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禁止在會議室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立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結合縣城發展需要,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分步實施,使縣城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等國家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范。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城區的街道、廣場、綠地、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亂扔煙頭、紙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在建筑物、公共設施上隨意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隨意張掛、張貼;
(二)城區內飼養的雞、鴨、鵝、鴿(以食用為目的的)、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攜帶、遛放的寵物隨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妥善收集、處理渣土、垃圾、糞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內“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場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縣城管局應對縣城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并公布結果。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確保轄區內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使各項環境指標符合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縣城內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等有害物質對附近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積極預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發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條旅店、理發美容、歌舞廳、公共浴室、游泳場館、網吧等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按規定健全衛生制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落實清洗、消毒、通風等衛生措施,使公共場所室內外衛生指標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學校、托幼機構),必須把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審批,確保建立完善的垃圾、糞便、污水收集處理和供、排水系統。各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垃圾箱等基本衛生設施。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民,定期開展殺滅“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其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指標之內。殺滅“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的藥械費用,由受益者負擔;受益者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二十三條梅林鎮、茅店鎮、儲潭鄉、愛衛會應當組織城中村及城鄉結合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進行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完善衛生基礎設施,落實除“四害”措施,杜絕違規飼養家禽、亂搭亂建、亂排污水、亂倒垃圾等現象。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環境衛生與環境污染治理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整治村莊環境,治理臟亂差,改善農村居民衛生條件,建設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設施,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逐步提高健康水平。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修建符合衛生要求的戶廁,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已建戶廁應進行改造,對糞便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每年四月份為全縣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以治理“臟、亂、差”為主要內容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治活動。居民委員會及各單位應實行周末衛生日制度,組織動員社區、單位居民和職工搞好環境衛生和綠化美化,定期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評比競賽活動。
第二十六條縣愛衛會每年組織一次愛國衛生工作檢查評比,命名表彰衛生鄉鎮、衛生村、衛生社區、衛生先進單位和控煙先進單位,并對受表彰的單位定期進行考核、復查。未獲得衛生城鎮、衛生村或者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不得評為文明村或者文明單位。
第二十七條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愛國衛生督查員,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和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擾。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縣愛衛辦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未處理的,愛衛辦或者督查員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拒不處理的,由愛衛辦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未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愛衛會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愛國衛生督查員有權進行勸阻,由縣城管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社區衛生情況調查報告:
隨著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和衛生城市的新一輪雙創在我市啟動,創國衛(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將成為今后幾年安康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城鄉環境建設是關系群眾身體健康、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建設幸福安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特別是在城市人口快速膨脹,廣大市民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已經無法滿足廣大市民戶外活動對環境衛生的需求的今天,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市越來越重要的民生問題。在即將迎來的元旦、春節和龍舟節重要時期,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尤為重要。下半年以來,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安排,隨同雙創巡查組經常深入城區育才路片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街道和村(社區)背街小巷進行巡查和調研,又到外地一些城市參觀游覽,對下步創衛工作形成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基本情況
XX市2015年6月開始創建省級衛生城市,2015年獲得省級衛生城市榮譽。創衛工作的開展,使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不斷加強,保潔水平穩步提升,城鄉面貌得到大幅度改善,人民群眾的幸福感不斷增強。
目前,城市主街道、背街小巷、村組、社區清掃保潔任務主要由環衛局、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社區承擔,片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一般只開展周五上午義務大清掃活動,保潔經費來源分為財政負擔、上級撥付和村組、社區自籌三種情況。城市垃圾收集主要采取果皮箱、垃圾箱和垃圾中轉站收集三種形式,垃圾轉運主要依靠小型保潔三輪車和大型垃圾運輸車,除環衛局將垃圾運往生活垃圾填埋場集中處理外,其余垃圾均為自行處理。雖不能日產日清,但基本能夠滿足環境衛生保潔需求。
二、存在問題
近幾年,在創衛工作的強力推動下,城市環境衛生狀況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群眾生產、生活環境進一步優化。但是,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群眾生活質量越來越高,與城市環境衛生保潔狀況的矛盾日益凸顯。
1、環衛工人工資待遇相對偏低,影響了保潔質量的提高。目前,城區保潔員、協管員月工資為每人660元730員之間,工資未能達到XX市860元/月/人的最低標準,且均來自周邊村民。環衛工人待遇較低,生活壓力較大,致使其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保潔隊伍的穩定性相對不足,保潔質量難以有效提高。
2、環境衛生設施薄弱,環境衛生問題尤為明顯。我市為鞏固創衛成果,強化了對環境衛生的傾斜力度,但是還存在較大差距。垃圾堆二次污染現象嚴重。垃圾箱葙基本上為露天安放,雖給許多群眾傾倒垃圾雜物帶來一定的方便,但隨手傾倒造成了二次污染,還增加了保潔人員的負擔。垃圾不能及時清理。雖然新增配備了路邊小型垃圾箱緩解了垃圾收集的困境,但僅垃圾轉運車難以保證日產日清,導致垃圾轉運周期較長,清理不及時。特別在夏秋瓜果上市季節,積聚在垃圾臺(箱)的生活垃圾,成了蚊蠅孳生的溫床,更不利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開展。污水亂排現象嚴重。部分背街小巷、陳舊家屬院污水排放基本靠住戶門、窗前的排水明渠解決,部分住戶和陳舊家屬院甚至無排水設施,產生的污水一部分向地下滲透,另一部分向上蒸發,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下水質和地表的污染,不利于群眾身體健康。
3、垃圾處理渠道不暢。除環衛局將垃圾運往生活垃圾填埋場集中處理外,其它絕大部分垃圾均自行處理,致使生活和建筑垃圾圍村、圍路、圍樓現象嚴重。一定范圍內偏僻的溝渠內、道路兩側成為垃圾的聚集點。
4、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群眾良好衛生習慣難養成。廣大居民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環境衛生集中整治工作大力支持,但是由于長期遺留的衛生陋習在短時期內難以改變,又不自覺的出現亂扔亂倒垃圾破壞環境等行為。更有部分群眾貪圖一時方便,將生活垃圾堆在房前或屋后,流動攤販隨地遺留垃圾。社區、村組重視不夠。部分社區、村組干部對改善環境衛生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沒有把改善環境作為提高人居環境,推進城鄉一體化的重要舉措來抓。監管不到位。近幾年,各級衛生村(社區)、單位創建工作不斷開展,改善了社區、村組環境面貌,但是,清掃保潔的層次和水平還相對較低,少數社區、村組、單位抓環境衛生管理帶有一定的突擊性質,流于形式,應付雙創檢查,環境衛生監管沒有長效辦法。
三、思路對策
城鄉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是樹立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創造良好的招商引資環境的重要舉措。為此,建議采取以下措施,積極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
1、多渠道宣傳教育,促進城鄉居民良好衛生習慣的形成。一是深入開展健康教育促進行動、評選衛生示范戶等活動,利用電視、廣播、網絡、集中宣講等多種載體,開展各種形式的環境衛生與健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城鄉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二是強化對中小學學生衛生和健康知識普及,培養廣大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引導和帶動學生家長的衛生行為,不斷提高居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和行為水準。三是完善村(社區)制度,對亂倒垃圾等不文明行為采取一定的處罰措施。
2、高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規劃,推動環境衛生狀況穩步提高。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認真編制村(社區)環境保護規劃和垃圾處理等專項規劃,明確村(社區)環境整治的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推進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規劃推動衛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3、多途徑籌措資金,加大環境衛生工作的投入力度。一是從城市建設維護費和集體建設用地出讓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村組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中轉補助以及保潔人員待遇的提高。二是在財政實力不斷增強的基礎上,建立環境衛生長期、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同時,城中村組集體也可適當收取農戶少量衛生管理費,設立村衛生保潔基金,建立政府投入與村組自籌結合的雙向資金保障機制。三是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環境衛生建設。
4、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環境衛生的提升夯實基礎。強化配套設施建設。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為主要街道配備果皮箱,為村組、社區住戶配備規格統一的垃圾桶,每天由保潔人員定時收集住戶產生的垃圾,減少垃圾堆積造成的二次污染,減輕保潔人員的勞動強度。加快垃圾處理廠建設進度,加強垃圾轉運車輛和設施的配備,并確定專人定時轉運,及時處理。健全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把住戶門前排水明渠改為封閉的暗渠,定期疏通。強化綠化美化建設。積極開展住戶房前屋后綠化美化工作,締造清新、舒適、優美、宜居的生活環境。
一、城市環境對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城市環境是一個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推動招商引資、推進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搞好城區環境綜合整治是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對外開放的重要措施?!坝卖~者先通水,欲致鳥者先樹林?!碑斀竦膮^域經濟發展、綜合實力提升,越來越離不開環境優化。優美的環境是資源、是財富,更是競爭力。只有像經營品牌一樣經營好城市環境,才可能在更大范圍內配置資源,集聚人流、物流、資金流,走出一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之路。“環境也是生產力”、“環境也是競爭力”已經成為共識。基于此,為實現達州市“一樞紐、兩中心、三基地”的戰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繼省級衛生城市評定后,提出了“建設省級生態園林城市,創國家級衛生城市”的目標,2008年至2010年達州中心城市規劃完成210萬株居民植樹任務,爭創省級園林城市,旨在打造“城在森林中,人在林蔭下”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建設秦巴地區經濟文化強市。
二、城區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如今的達州,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春風”的吹拂下,散發出現代文明的馥郁芬芳,與此同時,人們對社會文明進步的追求熱情不斷高漲,對資源節約、生態保護、環境友好、健康安全的向往和愿望越來越強烈,對影響人居環境、生活質量的“臟亂差”問題越來越反感,對加強社會管理、加速實現城鄉環境“凈化、綠化、美化、無害化、規范化、秩序化”等等的呼聲越來越響亮。以此相對照,城區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還存在較大差距和不足。
(一)城區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礎設施嚴重不足,城鎮功能不健全,成為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障礙。(1)集貿市場建設嚴重滯后。目前通川區常住人口約50萬人,正規的農貿市場只有朝陽、西圣寺、黃龍寺(建成但沒充分利用)等少數農貿市場,其余市場都是以街為市的臨時交易市場。西外近幾年發展非常迅速,人口劇增,但仍缺乏大型的規范的農貿市場,導致金蘭小區、天恒花園、國際新城等居民買菜相當困難,給居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按照農貿市場的規劃布局配置,每2.5~3萬人就要有一個3000~5000m2的市場,而且服務半徑小于500米,按照這樣配置,需要建設成規模的農貿市場10個左右,才能滿足目前城區人口日常生活的需要。以街為市農貿市場功能、設施不全,設置混亂,管理不規范,違章搭建棚傘較多,冒口經營較多,安全隱患嚴重。(2)主城區停車場、停車泊位嚴重不足。城區除僅有的幾家賓館和部分單位有停車場外,缺乏大型的專業停車場,目前城區的車輛停放主要靠用人行道、車行道解決,也遠遠不能滿足停車需求,同時因屬占道停車也給道路暢通帶來較大困難,廣大市民出行倍感不便。特別是文化街一帶,兩個小學分布于此,街道本已非常狹窄,卻保留了一條車道用著停車,這倒是方便了少數人,但多數出行的人卻因此遭殃,特別是學生上、放學非常不便,不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而且使交通秩序顯得非?;靵y。(3)環衛設施缺乏。目前達州衛生設施缺乏而且分布不均,根本無法適應大城市建設的需要。如:很多小區道路未硬化,路況較差;街道垃圾箱設置點不齊全,有待完善,如徐家壩社區等城鄉結合部社區未設置垃圾箱,而城區內社區垃圾箱過份集中;城區除主街、主干道以上設置有果皮箱,部分地方有垃圾收集屋外,多數小街小巷無果皮箱、無垃圾收集屋,居民小區內基本無環衛設施。據調查,我市常住人口近50萬,城區面積近30平方公里、每天生活垃圾約500余噸,而垃圾的存放、收集主要集中在街面,目前城區街面垃圾臨時堆放、收集點多達800個,也就人為增設了800個污染源,垃圾中轉站、無害化糞便處理中心等大型環衛基礎設施更是嚴重缺失。全城公廁較少并分布不均,使用率不高;社區內文化體育設施較少,而且對已有設施維護差等等。
2.臟、亂、差現象仍然存在,成為城市環境治理的難點。(1)衛生死角較多。城區面上干凈,但各社區內暗藏衛生死角較多,特別是背街小巷、各集貿市場、社區垃圾區、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和鐵路、公路、河道沿線“臟亂差”的問題突出,還存在一定衛生死角,嚴重影響街面整潔和居民身心健康。(2)污水處理力度不夠。社區內普遍存在下水道管道較小、老化問題,常引發堵塞。如文家梁車隊旁邊的陰溝因沒有遮蓋,而下面管道較小,居民生活污水常年傾倒,常有堵塞現象,從而導致“臭氣熏天”;特別是濱河路一帶處于城區低位,遇到下雨、漲水時,下水道便排通不暢,嚴重瘀積,導致污水橫流;沿河一帶(如世紀苑小區下面的州河)污水排放未加徹底治理,嚴重影響州河水質和居民生活質量。(3)小廣告現象屢禁不止。較多社區形成了“一邊清理、一邊張貼”的現象,白天剛進行了對城市“牛皮癬”、“小廣告”的清理工作,夜晚又“死灰復燃”并加倍的進行張貼,造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整體市容市貌。(4)亂搭、亂建、亂擺情況嚴重。全區內亂搭亂建現象普遍存在,齊門攤、占道經營、伸桿搭棚屢禁不止,一些商業集中區尤為突出,特別是“六小”行業(即小飲食店、小旅館、小副食店、小理發美容、小網吧、小歌舞廳)問題尤其嚴重;個別居住樓頂樓也存在亂搭亂建現象。流動商販更成影響達州市容的一群“游擊隊”,他們為了逃稅收,高盈利,在市內是無孔不入,特別是在中心廣場、學校周圍一帶,嚴重影響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5)市民公共衛生行為習慣還比較差。亂吐、亂扔、橫穿馬路、高空墜物等現象還仍有發生,重視小家庭、小集體衛生,忽視公共場所衛生行為普遍存在。
3.交通環境尤為惡劣,成為推進城市經濟發展的瓶頸。交通是一個城市的血脈,交通不好,正如人的血液循環不暢,將會嚴重影響一個城市的發展。達州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區人口和人流量猛增,加之人們的消費水平提高,私家車數量大增。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不足和地理位置的局限使得城區交通環境非常惡劣,這與達州的城市化進程和迅猛發展的經濟很不適應。盡管沿州河的高速通道緩解了朝陽路局部交通擁擠狀況,但整個市區的交通條件仍然很差。由于城區街道狹窄,人口密集,使得交通擁擠不堪,特別是市中心一帶在上下班高峰期,車輛行駛簡直像蝸牛搬家。加之車輛亂停亂放時有發生,大量摩托車飛馳于大街小巷,駕駛員、行人不守交通規則,這些現象使原本不寬的道路更加狹窄,經常引發交通堵塞、混亂和交通事故。交通環境的惡劣,使主城區空氣污染嚴重,使市民安全健康難以保障,使交通秩序難以暢通,使城市形象嚴重受損。
(二)城市環境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達州因有鳳凰山相依、州河水環繞而倍感嫵媚動人,但狹長的地理位置也讓達州少了許多拓展、壯大的地理空間;達州市歷史悠久,城區規劃久遠,架構布局存在不合理、不科學、不系統等因素,無形增加了城區環境綜合治理的成本和難度。這些都是造成環境綜合治理困難的客觀原因,但環境治理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還在于人為因素,具體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重視不夠,環境建設缺乏連續性和資金保障。一是少數部門和街道主要領導對城市環境治理工作重視不夠,意識不強,對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緊迫性認識不到位,沒有將此項工作作為惠民利民的工程來抓;部分分管領導抓落實不夠,工作力度不強,只停留在文件上、會議上,未深入現場查找問題、想辦法實事求是解決問題。領導重視程度不一樣,導致各部門、街道發展不平衡,有些鄉鎮、街道之間差距較大。二是長效機制不健全,環境治理措施缺乏連續性。一些部門、街道工作長效機制不健全,工作時好時壞,時緊時松,未達到白天黑夜一個樣,大街小巷一個樣,趕集不趕集一個樣,檢查不檢查一個樣。三是資金投入不夠,環境治理缺乏保障。政府投入不夠,社區在維護和整治部分城市基礎設施方面缺乏資金支撐。
2.部門缺乏大局意識。城市環境治理職能分屬市區不同部門,比如噪音的監測權在市環保部門、執法權又在區城管執法分局。由于職責分散,導致一些部門配合不到位,有些部門的狹隘思想嚴重,只站在自己部門的角度考慮任務的布置與完成,缺乏大局和整體意識,遇到問題互相推諉扯皮,從而導致“三不管”的真空地帶。
3.群眾治理環境參與度不高。環境治理必須動員群眾廣泛參與,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城市環境問題,群眾保護環境的意識、群眾參與治理環境的積極性都嚴重影響到一個城市的環境質量。通川區居民參與度不高,一是宣傳機制不健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宣傳工作沒有進入常態化,宣傳深度不夠、廣度不大、效果不佳,沒有真正深入人心,居民群眾對保護城市環境的認識不夠,部分市民多年以來形成的一些衛生陋習、不文明行為未根本改變,良好的衛生意識、生活習慣和文明行為還還需進一步宣傳和引導。二是缺乏調動群眾參與的獎懲機制。很多社區、單位沒有成文的保護城市環境獎懲機制,導致市民保護環境、管理環境的積極性不高,仍然有少數居民認為“環境衛生是責任區負責單位和環衛工人的事”。
4.少數市民素質偏低,環保意識差。廣大市民的城市意識、法制觀念淡薄,愛護城市環境、維護公共設施的觀念還相對滯后,存在著只顧個人利益,缺乏大局意識,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破壞城市環境,阻撓城管執法等與城市建設、發展極不協調的現象。特別是一些經營者法制觀念較淡薄、衛生意識差,抵制執法管理,加大了監督執法工作管理難度。
三、城區環境治理的對策與措施環境治理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強化政府環保部門的職權,依靠政府其他部門的分工配合,運用各種手段,組織和監督各單位和市民,從各方面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過程。全區上下還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標準、加強協調,克服一切困難和問題,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衛生面貌,提高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水平,努力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生態的新達州。
(一)加強領導,完善制度,扎實推進城區環境治理一是進一步深化認識。開展城區環境治理,是一項民心工程、和諧工程、環境工程、作風工程。各級各部門必須常思利民之舉、善出利民之策、大辦利民之事,以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切入點,推動干部轉變作風,沉下身子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真真切切為群眾謀利益、送實惠,為群眾創造一個良好的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有效提高廣大群眾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二是進一步充實工作機構,做到領導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確保工作任務有人抓、有人管。三是繼續簽定責任書。切實做到責任明確、任務層層分解,各街道、與社區和轄區內的相關單位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深入持久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四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要繼續健全并完善問責制、督辦制、獎懲制、經費保障制等制度。進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各級財政經費增加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確保城市環境治理經費的落實。
(二)廣泛宣傳,積極引導,營造城市環境治理的良好氛圍一是廣泛開展城市環境治理專題教育。各社區及機關各部門設立專用宣傳公示欄,充分利用各種現有的媒介形式,公益性演出等手段,集中宣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人人知曉環境治理、人人支持環境治理、人人參與環境治理。二是開展科學知識、衛生知識和健康知識教育,引導城鄉居民提高環境衛生意識,摒棄亂丟垃圾、隨地吐痰等不良習慣,培養良好的生活習俗和衛生習慣。三是多渠道、多形式對未成年人衛生文明教育,建設衛生文明家庭和校園。四是加強市容環衛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的良好氛圍。五是新聞媒體要開辟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專題欄目,要敢抓善抓正反典型,每天都要有曝光的單位、區域、不良習慣、不盡責的人和事。要廣泛開展家家戶戶講衛生、個個動手搞衛生,努力形成“人人參與環境治理,環境治理惠及人人”的濃厚氛圍。
(三)加大投入,完善設施,為城區環境綜合治理奠定良好基礎
1.進一步加快集貿市場建設。城區集貿市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設計要求,做到功能齊全,設計科學,方便市民購買和菜農、菜販交易,在規劃設計時要充分論證,廣泛聽取相關管理部門、職能部門和市民的意見和建議,一旦規劃定點后,就不能隨意更改。中心城區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遷建、改建、擴建和新建等措施來解決;新建城區必須將農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按規劃實施。盡量將中心城區的批發市場,遷至好一新等新建批發市場,疏散中心城區的交通壓力、人口壓力及城市管理壓力。
2.切實解決環衛基礎設施滯后問題。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設計要求,做到功能齊全(有生活垃圾中轉站、垃圾池、果皮箱、環衛職工工作休息場地、環衛車輛停放點),設計科學實用,納入城市建設、開發的必建項目,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事前介入、事中管理、事后監督職能還要繼續加強。三是加速并高質量推進該維修、該硬化、該整治的道路建設,特別要加快環城路的建設,以減輕城區交通壓力。
(四)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創建優美的城市環境
1.深入開展以交通為重點的環境整治工作,提升城市檔次和水平。首先,要加大力度改善我區的道路硬件建設。改善城區交通迫在眉睫,環城公路修建要盡快竣工,城區內可以在人流量大、交通擁擠的三叉路口修建天橋,如一小出口處等地段。其次,執法局要按照政府賦予的職能,大膽管理,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堅持堵疏結合、標本兼治、分類施治、規范有序、常抓不懈的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必須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爭取整治一片,成功一片,鞏固一片,決不走過場或被動應付,切實改變以往那種“整治一陣風,過后就放松”的現象,使城市管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長期化。加大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特別是對公交車不按道行駛、不按規定超車、亂鳴喇叭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出租車亂停車、亂掉頭、闖紅燈、不按道駕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要下力氣予以整治。建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考評體系,對出租汽車車容車貌、經營行為、文明服務等進行嚴格考評。開展文明出行宣傳活動,引導市民養成“文明出行、守序有禮”的良好習慣。
2.加強對城市的公共管理,讓城市環境整體改觀。“臟”的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城市環境就難以實現整體上的改觀。一是集中清理垃圾死角。以背街小巷、開放小區、農貿市場為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環境衛生大清理,全面清除各類垃圾、渣土和廢棄物,確保不留衛生死角;加大日常清掃保潔力度。城市道路實行分級分類保潔管理,特別是主要景觀道路、繁華地段要實行全天候清掃保潔,增加作業班次,提高保潔質量;要全面推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嚴格落實沿街店面和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強化日常管理和督查。二是整治流動攤販,嚴管和疏導相結合。市區占道經營、流動攤販和乞討人員屢禁不止,已經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城市交通。在管理方面應堅持嚴管和疏導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要堅持嚴格管理,對市政府通告不準擺攤設點的市區主干道,要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締;另一方面,要做好疏導的文章,劃行歸市、坐商歸店、流商歸攤,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要規劃確定一批小街小巷作為臨時經營場所,對經營市民生活必需的早點、修配、餐飲等攤點,要實行定點經營,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效措施,嚴格限制重點街區和行車路面的違法乞討行為,做好救助、勸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