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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缺陷
所謂社會組織,從廣義而言,即是政府與企業之外的其他組織;從狹義來講,則是指政府編制之外的,一般通過提供公益服務和調整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民辦社會機構,通常具有志愿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等特點。
根據登記注冊情況,我國的社會組織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分別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形式存在的社會組織;二是非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包括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未取得任何登記注冊的大量社會組織。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共有38.7萬個社會組織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其中社會團體21.2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7.4萬個,基金會1340個,每年的資金運作規模近300億元,是推進公益事業發展、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在社會組織繁榮發展的同時,挪用善款、行賄受賄、內部交易、變相洗錢等各種形式的治理問題也開始在該領域出現,如中國牙防組違規認證、中國性學會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事件,以及汶川地震后中國紅十字會的“萬元帳篷”事件。這些事件一經媒體曝光,往往給整個社會組織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破壞社會組織的聲譽和形象。筆者就社會組織管理的制度缺陷及改進對策進行探討。
一、現行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法制建設滯后
目前,從整體來看,我國關于社會組織的法律管理框架尚不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存在著法律位階不高、涵蓋面不夠、操作性不強且相關條款彼此缺乏銜接與協調等問題。
按照是否統一于一部法律規范文件的標準劃分,我國既有的涉及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另一類是非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前者主要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組成,除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等四部行政法規外,其余的多是政府規章或者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等級偏低。后者主要由內容涉及社會組織管理的基本法律或法規組成,如《公益事業捐贈法》《信托法》《合同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可能高于前者,但由于它們都不是專門調整社會組織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僅有少量法律條文涉及社會組織,因此,這一類法律法規不僅沒有從根本上對社會組織的運營產生約束,反而有可能與專門性的行政法規產生矛盾,帶來管理上的沖突。
例如,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是,在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又允許民辦教育的投資者獲得利潤回報。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之間出現的這種“打架”現象,不僅令社會組織的管理者們無所適從,還給社會組織自身以及社會公眾評價其運營活動的合法性帶來了沖突和摩擦,混淆了社會組織與營利企業的根本區別。
此外,在我國既有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這三部專門性的行政法規中,還普遍存在著法條粗疏、規定模糊、難以操作執行等問題。例如,這三個行政法規都明確規定社會組織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會組織的財產;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對于該由誰來負責制止和懲處這種行為、應按什么樣的程序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侵占者為此該受到何種懲處,卻沒有明確的、可操作的具體規定,致使這些法律條文在現實的管理中難以落實、流于空泛。
總之,既有的社會組織法律管理制度,在滿足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和管理要求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改進空間和制度漏洞,這種局面不僅使社會組織的管理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還令某些社會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社會組織成長和運營的環境受到污染。
(二)行政管理體制滯后
當前,我國對社會組織的行政管理制度仍然沿襲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雙重管理體制,即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對社會組織實施管理的雙重負責的管理制度。這種管理制度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是在控制社會組織發展、分散社會組織管理失范風險的理念下形成的,其原意是希望通過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合作,把好社會組織發展的“入門關”,對社會組織的運營進行全面的管制,從而達到純潔社會組織發展、控制其發展規模的目的。雖然,這種管理體制的設計意圖本來是美好的,而且也曾在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程度較低的時揮過良好的作用;但是,在社會組織急遽增長的今天,該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滯后性顯露無遺,“雙重管理”在某種程度上陷入了“雙重難管”的困境。
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管理制度易造成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失度,即作為社會組織的成立審查和業務指導者,主管單位難以平衡和履行其對社會組織的管理職責、程度和方式。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僅僅把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求其必須履行業務指導及管理職責,并未對行政管理機關如何履行該職責作出具體規定,也未授予行政管理部門相應的管理職權,因而導致行政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管理的權責不一致,致使其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在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時,容易走向無為放縱和積極干預這兩個極端。所謂無為放縱,是指行政管理機關借工作繁忙、人手不足、業務不熟等理由,逃避其對社會組織的管理職責,任由社會組織出現管理漏洞,發生違規行為。而積極干預則是指行政管理機關借管理之名,對社會組織的人事管理、機構設置、日常工作、活動運營、財務開支等事務進行全面控制,侵犯社會組織的獨立自治權;或者把社會組織視為自己的,成為其安置冗余人員、規避法律?謀取部門私利的工具。以協會為例,目前我國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行業協會已有4萬余個,其中由民間自主、自發成立的僅占10%。大多數協會不是作為一種會員服務機構,而是準政府組織存在。一些不方便由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不能做的事情,包括不便收取的費用、不便報銷的費用(交通費、通訊費、招待費、職工福利、獎金等)就全部交給社會組織處理,把社會組織變成了業務主管單位的附庸或尋租工具。
關鍵詞:流動人口;社會融合;現狀;制度創新
我國是當今世界上人口規模最大的國家,也是當今世界上流動人口最多的國家。我省人口流動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規模和結構在不斷發生變化。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2010年我省流動人口11074527人,其中省外流入4313602人與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省內流動人口增長87.35%,省外流動人口更是增長101.08%。這是一個正在不斷變化的數字。
2009年,福建省提出的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由區域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推動海西建設刻不容緩,加快海西建設離不開流動人口本地化的管理。作者以海西經濟區福建省為例,對當前我省流動人口本地化現狀進行探究,并找出海西背景下流動人口本地化政策的改革路徑,為完善我省發展戰略,推動兩岸和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福建省流動人口本地化的現狀分析
(一)就業問題。當前,福建省農村勞動力及人口大部分向廈門、福州、泉州等經濟發達的地區流動,大多數人的基本動因就是經濟利益。目前,我省流動人口就業率偏低,他們自身擇業能力取決于他們受教育的程度和知識文化水平。較低的受教育水平,教育和培訓的匱乏,大批量的流動人口仍舊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一方面他們缺少參加城市就業競爭的能力和信心,另一方面他們也缺乏對信息應有的收集、判斷和識別。我省人力資本具有偏向性,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有著不確定性風險,我省目前的就業處于大量待業人員和一些較高級就業崗位空位待聘并存矛盾。同時,城鄉分割和地域分割問,勞動力流動不合理,阻礙外來農民工流動的政策,農民工流動的就業管理和服務不夠,使流動人口的本地歸屬感下降,造成整個就業市場的陰霾。
(二)戶籍管理問題。我省的流動人口長期受到“城鄉二元化”和“地區差別二元化”戶籍管理制度的限制,他們為福建省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因為戶籍制度這一壁壘,使他們在很多方面被差別化對待,如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等方面,子女在城市上學也成為一種奢望,導致新聞報道上常常出現很多所謂的“留守兒童”。戶籍制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流動人口的城市融合度。01年,我省戶籍制度經改革,包括取消戶口登記二元管理;取消戶口遷移指標控制,實行按政策條件落戶;放寬戶口遷移政策限制,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發展。這一系列改革,促進我省流動人口的本地化,但問題依舊嚴峻,即流動人口的農民工畢竟沒有城市戶口,選擇權較為薄弱。
(三)社會保障問題。我省的流動人口絕大部分戶口仍在農村,中國社會明顯的二元特征,使他們難以享受社會保障權益,成為城市的“邊緣群體”,這也導致他們缺乏最基本的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我省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女性農民工生育保險缺失,這些流動人口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幾乎為零。07年,我省召開“全省農民工聯席會議第二次(擴大)會議”,提出了要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促進農民工轉移就業;加大技能培訓工作力度,提高農民工技能素質;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把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全面推進“平安計劃”;做好農民工公共服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這些舉措能給流動人口帶來切切實實的便利和實惠。
二、福建省流動人口本地化政策的制度創新路徑
我省面對大量的流動人口,他們的增加對我省大中城市的發展而言,利弊互現。一方面,他們能給福廈漳泉等城市注入新的勞動力和活力,城市經濟和社會規模效益也能體現出來。但同時,本就人口眾多的城市也因流動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城市壓力,各種”城市病”突現,如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住房緊張等問題。作者針對我省已經開展的流動人口管理機制,結合海西政策,提出流動人口本地化政策的改革路徑,創新社會管理。
(一)增加相關法律保護力度,確保就業權和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和發展。隨著國家政策和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流動人口的管理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總體來說,關于流動人口本地化的法律保護還是非常迫切的。我國憲法和勞動法都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應享有的權利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但我省目前很多地方通過行業或企業的限制來對當地的流動人口進行行業選擇的限制。這種限制導致的結果是有悖于國家法律,對公民平等就業和擇業是不利的。我國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社會保障形式上,流動人口因其成分的復雜性、流動的頻繁性和收入的低下性,很容易出現“退保潮”現象,政府政策的不合理導致他們無法享受到公平的社保待遇。為此,我省要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取消阻礙流動人員的政策限制,來建立同工同酬、同城同策的就業服務體系,對勞動力市場進行規范,使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收到保護。工傷保險制度,應遵照《工傷保險條例》,企業及時為流動人口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按時交納他們的工傷保險費。在醫療保險等其他社保方面,福建省政府在立法等方面要積極加快推進步伐,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是這些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制度有法可依,使政府和雇主對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責任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要對流動人口辦理養老保險,推動用工改革,消除制度障礙。
(二)加大流動人口管理模式創新,推進相關政策的融合和優化。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不能局限在以前老式的管理方式,應該實現以人為本的本地化工程,使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的融合,克服排斥和輕視。為此,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需要政府將其納入人口管理和社會發展的規劃中,在文化、習俗和觀念上最大限度的融合發展,這需要靠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在戶籍管理創新方面,需要完善居民的身份證制度,剝離附著在戶口上的各種福利待遇。對地方經濟發展而言,返鄉創業的農民工是一支能推動城鄉發展的力量。福建省政府應該充分認識農民外出打工到回鄉創業這一變化的戰略意義,真正把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城市化轉移流動作為關系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事來抓,在實行流動人口本地化的同時,也鼓勵他們回鄉創業發展,通過正確的輿論導向,促進城市和鄉鎮的共同發展和進步。要對回鄉創業的流動人口進行鼓勵和政策支持,還要進行社會大融合的管理服務創新方式。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參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共享平臺,增強流動人口的情感歸屬,更加有益于管理和制度創新,形成社會大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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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送途中的緊急醫療救護。
第三條社會急救醫療是公共衛生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政府主辦的公益事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醫療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全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和分布等實際情況,對社會急救醫療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由市急救中心、縣(市)區急救分中心、醫療機構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醫療機構承擔。
市急救中心負責全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和調度,組織開展社會急救醫療的科研和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
縣(市)、長清區急救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和調度。
醫療機構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調度指令承擔傷病員醫療轉送救護以及災害性、突發性事件的傷病員現場救護和轉送。
第七條“120”號碼是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唯一特服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八條擬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規定的通信設施和車況良好的急救車輛,車載醫療裝備、藥品、器械應當滿足急救醫療工作需要;
(二)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醫師應當具備3年以上臨床經驗,護士應當具備2年以上臨床經驗,且均經過急救醫學專業知識培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對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選定,并由市急救中心與其簽定社會急救醫療服務合作協議。
第十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
第十一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配備的急救車輛應當統一標識,按照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除政府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動用。
第十二條急救車輛應當按標準配備醫護人員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急救醫療器械、藥品、設備,并根據需要配備擔架工。
第十三條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電話后,應當立即核實確認并及時調度急救車輛。
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四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尊重傷病員方意愿、就近、就醫院診治能力的原則,進行轉送救護。
對確定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將其送往相關的專業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社會急救醫療機構運送來的傷病員應當接診治療,并實行首診負責制。
第十六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統計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電話錄音和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派車單應當保存3年。
第十七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公示,并在收費單據上列明。
接受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的傷病員應當按公示的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十八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醫療機構對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或無法確認身份人員,應當給予救治,并通過政府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屬于救助對象的,由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在“110”、“119”、“122”報警電話接警時,對需要急救傷病員的,應當及時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優先放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允許其通過紅燈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運營單位應當保證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通信暢通,并及時提供技術服務。
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災害事故的搶救、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條管理公共場所、建筑工地、交通場站、運動場館、旅游景區、礦山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業性或者群眾性的救護組織,配備必要的急救藥械,并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24小時電話值班制度的;
(二)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三)不執行調度指令的;
(四)違反就近原則轉送傷病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配備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的;
(六)未按照規定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統計、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傷病員方意愿強行轉送傷病員的;
(二)配備的醫護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三)私自動用急救車輛的。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接受社會急救醫療機構轉送的傷病員或者延誤傷病員診治和搶救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全體會議制度
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2至3次,主要任務是分析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聽取有關部門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匯報,研究貫徹落實省、市、縣社會管理工作決策部署的意見措施,協調解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推進階段性社會管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專項工作會議制度
局綜治工作領導小組專項工作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和縣委、縣政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決策部署過程中的重大專項問題,統一思想,協調政策,推動落實。
二、專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度
局綜治專門工作小組組長單位負責本組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落實,建立任務明確、責任到位、協調有效、運轉順暢的工作機制。各成員認真履行職能,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組長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組長單位要明確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專項工作,成員單位要確定專人參與專項工作,保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專門工作小組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主要任務是聽取專項工作組、各成員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推動工作落實。各專門工作小組下設的各專項工作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情況報告制度
局綜治各專門工作小組、專項工作組每月要向局綜治辦公室報告專項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綜治領導小組每年1月和7月分別向縣綜治委報送全年和半年工作總結及工作計劃。
四、工作聯系點制度
根據安排,掛鉤聯系鎮(社區)開展綜治共建工作。主要任務是開展調查研究,指導推動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每年赴聯系點開展工作不少于2次,聯絡員應保持與聯系點的經常性聯系。聯系點共建工作情況要及時向縣綜治委反饋,并作為綜治考評的重要內容。
五、聯絡員工作制度
局綜治領導小組明確一名擔任綜治工作聯絡員,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全面準確地掌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協助做好我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加強與縣綜治辦及縣綜治委各相關成員單位間的工作聯系、溝通協調和協作配合,共同推動相關工作任務的落實。
六、督促檢查制度
局綜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社會管理創新工程項目任務,每年對各專門工作小組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督查;根據年度全縣綜治工作重點任務,每半年對各科室、大隊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并及時通報督查結果。各科室、大隊定期對本部門工作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關鍵詞:職代會;民主管理;非公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2.9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32(C)-0037-01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是建國以來我們黨始終一以貫之的根本指導方針,也是企業民主管理理論和確立職代會制度這一企業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理論基礎。建國以來,職代會制度幾經挫折,幾度復生,這一基本制度得到了廣大職工的充分肯定和認可,實踐中也得到了可喜的發展。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已強勁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非公有制企業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但是從目前看,理論和立法還遠遠滯后于現實飛速發展的形勢。國民經濟中日益加大的非公經濟比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勞動關系的復雜變化,以及部分產業結構在市場經濟中的自由調節等諸多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都迫切要求企業民主管理工作要加快創新發展的步伐,并為國家盡早出臺企業民主管理立法提供理論的和實踐的依據。
隨著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任務的基本完成,隨之而逐漸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則更加體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這一特定的歷史轉變中,原計劃體制中以經驗為標志的企業民主管理也面臨了嚴峻的歷史性挑戰,不僅為我們提出了許多新的研究發展課題,也讓我們經歷了一段艱難的探索實踐歷程。更為我們創新發展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積累了一些可資借鑒的經驗。
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大背景,許多涉外企業減項目、減投資、減人員、減薪酬,造成勞動關系的動蕩及復雜多變,這一現狀使勞動關系穩定受到嚴重威脅。隨著我國實行的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建立,各種類型的企業日益增多,特別是跨國、跨域的企業集團,以及大量分散經營的小型非公有制企業的存在和發展,都為區域性、行業性的職工民主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國有企業改革為我們探索新形勢下的企業民主管理提供了實踐的舞臺,也積累了一些積極的探索性經驗,有些也為很好地解決上述一些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嘗試。如某些地方在企業改制中,針對企業長期放假職工外出打工多,職工代表難選舉的實際問題,采用限制委托帶票選舉職工代表的做法效果很好;在召開職代會的程序上,在對當選代表進行必要的會前培訓基礎上,采取多分散活動、少集中開會的辦法,以各種靈活的方式求得與多數職工的共識,然后再召開正式會議予以通過表決的這種變通方式,較好地解決了長期停產企業召開職代會難的問題,有效地保證了職代會的合法召開;在較大非公企業中實行職代會、工資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廠務公開等制度;在較小非公企業和其它分散經營的商業企業中建立工會聯合會或者聯合工會,并通過這些工會組織試行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協商解決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這些都為非公企業民主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作出了成功的范例。
通過探索實踐我們看到,只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靈活地運用好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積極探索和實踐國企改革中的民主管理為基點,以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政治權利為基本要求,以在非公企業中試行建立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為目標,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具體利益為根本目的,就能獲取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企業民主管理的有益經驗,就能很好地將經驗管理與科學管理相融合而創新發展新形勢下以文化管理理念為核心的現代企業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整合企業發展資源,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與職工共同發展,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即是兩個不同管理主體,又互為客體。就是說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具體事務必須按照科學化要求由專業化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重大生活福利事項、管理人員的任免、評議及監督等事項進行的審議和管理則應由職工依法通過職代表會或企業其他民主管理途徑來進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國有企業在經濟領域的比重逐步縮小,非公有制及其他經濟則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由于不同性質經濟組織的民主管理職責、權限等存在的諸多差異,其民主管理形式也呈現出多樣化。因此,職代會這一法定的基本形式是不容否定的。我們要正確理解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含義,它是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所必須采取的、能夠比較全面地反映職工知情、監督、建議等民主管理權的一種民主管理形式。而民主管理則是包含基本形式在內的一個廣義的大概念,其中既包含基本形式也包含廠務公開、集體協商、職工董、監事,以及“民主議事會”、“民主管理生活會”等其他多元化的民主管理形式。
一、聯會準則的構成
區人民縣政府分擔農業工作的副區長為農業項目建設治理工作聯會總召集人,區人民縣政府辦公室分擔農業的副主任為詳細召集人,區農業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財務局、區科學技能局、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區水務局等部分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分擔指導負責。下設聯會工作辦公室,辦公地址在區農業局,負責聯會的日常協調、組織工作。聯會可依據詳細狀況不按期召開由聯絡員單位提出并經總召集人贊同予以安排,會前由聯絡員單位提早向與會單位奉告大會議題及相關要求,并通知與會單位準時參會。
聯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即年頭的項目方案、項目評審大會和年關總結評選大會,也可依據工作需求不按期召開。
二、聯會準則觸及的項目范圍
包括農業基本設備建設、農業產業化農產物加工專項、農業綜合開發、高產農田管治、鄉村水利建設、農業科技推行、農業服務系統建設、畜禽養殖小區建設、農業垃圾綜合應用和大中型沼氣工程、林果產業發展、農業機械化建設、農田水利整治、鄉村土地流轉、蔬菜基地建設、農民協作組織建設、現代農墾農業、農業示范園建設以及其他涉農產業項目等。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需歸會準則的治理范圍。
三、聯會準則的首要職責
(一)審議全區農業項目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年度方案,研討確定增強農業項目建設的嚴重政策;審議涉農項目區級投資方案;組織區級財務投資的農業項目年度核定和專家評審;協調各部分農業建設項目資金整合,節制反復穿插和不合理建設;督促、檢查和驗收農業項目標工程施工和資金的運用落實;監督、審核農業項目建設的招招標、施工治理、項目監理及項目審計等工作,并對不及格的項目作出處分決定。
(二)增強涉農項目資金預算治理。依照規則的順序編制預算,認真研討制訂涉農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提出資金投向、分派的基本構造和施行方案。
由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為主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據《注冊會計師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接受財政等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和各經濟組織的委托,對生成和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配置國有資產的部門、單位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及其發生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實施社會監管完畢后,應當以中間人的身份評價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
一、管理會計與財務會計
管理會計同財務會計又有密切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管理會計可稱之為內部會計,財務會計可稱之為外部會計。但這樣比擬,只是表明它們服務對象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著二者在這個問題上完全割裂。這是因為,財務會計提供的許多重要財務成本指標,如資金、成本、利潤等,對企業管理者特別是高階層的管理者同樣重要,這是他們制定決策、編擬計劃和實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難以想象,企業管理者在不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條件下,能夠對未來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正確的規劃與控制,能夠作出科學的預測和決策。同樣地,管理會計提供的許多重要的經濟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確定的目標、方針、計劃等,企業外部的投資人、債權人也需要有所了解,這是他們決定投資、放款和估量未來報酬時需要考慮的。尤其是管理會計所進行的預測、決策、計劃和控制等項工作,雖然企業外部關系人并不直接關心,但它們是圍繞著實現企業生產經營的最佳運轉而展開的,是為怎樣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取得預期的經營成果服務的,同投資人、債權人的最終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可見,管理會計同財務會計在為誰服務的問題上雖確有明顯區別,但也有某些共同之處,二者之間存在著交叉服務的現象。
二、管理會計師職業
在國外調查各種專業人員職業道本文由收集整理德的民意測驗中,會計師一直排位很高。專業會計組織在促進會計師職業道德標準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會計師不得從事違反這些標準的行為,也不應聽從其他人違反這些規則。這些職業道德標準包括以下幾點:
(一)技能管理會計人員需有以下義務:①通過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保持適當的專業技術水平;②按照各有關法律、規章和技術標準,履行其職業職責;③在對相關和可靠的信息進行適當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完整而清晰的報告,并提出建議。
(二)保密管理會計人員需有以下義務:①除法律規定外,非經核準,不得泄露工作過程所獲得的機密信息;②告訴下屬要適當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機密性并監督其行為,以確保嚴守機密;③禁止將工作中所獲得的機密信息,經由個人或第三者用于獲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會計師對下列各項需有以下責任:①避免介入實際或明顯的利害沖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沖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從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職責的活動;③拒絕收受影響其行動的任何饋贈、贈品或宴請;④嚴禁主動或被動地破壞企業組織的合法和道德目標的實現;⑤了解并溝通不利于做出認真負責的判斷或順利完成工作的某些專業性限制或其他約束條件;⑥溝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職業判斷或意見;⑦禁止從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職業團體的活動。
(四)客觀性管理會計師需有以下責任:①公允而客觀地溝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幫助使用者對各項報告、評論和建議獲得正確的理解。
在應用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時,管理會計師可能會遇到如何確定不道德的行為或如何解決道德沖突的問題。經調查發現,最經常遇到的職業道德沖突是:①客戶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稅建議;②利益沖突;③操縱財務報表的建議;④允許管理會計師自身的錯誤;⑤為遵循領導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為。當遇到關鍵性的道德問題時,管理會計師必須遵守權威機構制定的規則。如果這些規則不能解決問題,管理會計師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法。①與直接上級討論這些問題(如果他沒有卷入沖突),或者上報到更高的領導層。可以接受的檢查機構包括同級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信托委員會或大股東。②與一位客觀的建議人秘密討論,以澄清相關利益方面。③如果經過各種嘗試,道德沖突依舊存在,且道德沖突發生在很關鍵的事項,管理會計師只能提出辭職并給合適的領導提交一份詳細的備忘錄。
三、管理會計師的社會監管
社會監管的主要工作內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的社會監管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在社會經濟管理活動過程中接受財政等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的委托進行社會審計,借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一種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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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的業務工作范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審計業務、會計咨詢業務和會計服務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的社會監管工作職責主要體現在《管理會計師法》規定的審計業務當中,主要有:①審查企業的會計報表以及與會計報表內容相關的有關資料,并且根據審查的結果出具審計報告。②驗證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并且根據驗證的結果出具驗資報告。③辦理企業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動過程中發生事宜的審計業務,并且根據審計的結果出具相關的業務報告。④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另外,根據有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管理會計師承辦的業務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管理意識存在偏差
財務會計工作自從企業誕生以來就已經出現,但是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財務會計工作都僅僅作為一項被動工作而存在,主要工作內容也局限于一些簡單的財務會計操作實務,而在現代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當中應該予以加強的全局管理職能卻仍然未能得到體現。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企業管理者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能夠為企業贏得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銷售等窗口部門,對于內部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工作不甚關心,所以想要提升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質量就必須先扭轉這種管理意識上的偏差。
(二)管理手段落后
當今社會是網絡化、數字化、信息化高速發展的社會,對于網絡、管理軟件、信息化交流工具的應用也普遍推行于各行各業,但是對于大多數企業管理者而言,一方面礙于有限的資金,另一方面也由于管理意識不夠先進,因此在建設資金的分配方面也更傾向于窗口部門而忽視了內部管理工作也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手段的升級,尤其是對于需要不斷提升信息數據收集、分析能力的財務會計管理部門,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導致他們無法及時有效的進行數據收集,無法準確掌握其他部門在資金流動及財務運作方面的具體情況,無法對市場變化做出快速而敏銳的反應與判斷,進而影響到整個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具體管理制度有待加強
管理工作的質量高低不僅受到管理意識及管理手段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必須具有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加以約束。而當前在許多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當中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從而讓管理工作難以真正發揮自身效用。比如在資產管理工作中的粗糙、程式化,沒有真正實現對固定資產的有序管理,不僅難以提升固定資產的經濟價值發揮,還普遍存在著國有資產流失、固定資產分配不均等負面問題。在預算管理及成本控制工作方面也沒有做到有機結合,預算管理與成本控制的想脫離,讓資金管理工作陷入兩難局面,無法有效提升其經濟價值最大化發揮,無法真正實現資金管理的精細化控制。此外在會計基礎工作的制度建設方面也不夠嚴謹細致,從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看到會計基礎工作的質量有讓人滿意的進步,此外在會計檔案的使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方面也一直停步不前。上述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解決不僅直接影響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健康開展,對于企業全面建設以及整個行業乃至國內經濟建設發展都將造成不小影響。
二、加強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的思考
前文我們就當前企業在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想要切實提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質量就必須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有的放矢的對策研究。
(一)樹立科學管理意識
現代企業在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方面的科學管理意識不僅僅表現為明確其在企業全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與突出地位,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其具體管理內容以及如何才能夠真正有效的將這種重要性意識滲透于日常管理及工作當中,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大力加強對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具體內容的學習與掌握,尤其是對于企業的最高管理者、經營者與決策者,這種切實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真正懂了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內容與精髓,才能夠站在全局的高度運籌帷幄,才能夠避免提升管理質量淪為空頭口號,才能夠為制度的良性運作營造一個積極的內部環境。
(二)加強管理手段升級
網絡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不僅應該大力應用于生產、銷售等窗口部門來提升經營效益的直接獲取,更需要應用于內部管理工作當中來真正有效的提升管理工作質量,助推整個企業的健康運轉。對于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來說,對于數據、信息及時、有效、可靠、安全的收集與匯總是支持管理工作科學推進的最重要一環,所以加強網絡化建設、自動化管理軟件應用以及硬件設備的升級換代就顯得非常必要,只有這樣才能夠在跟上其他部門運作發展水平的同時發揮出管理工作作用,同時也才能夠更快的對市場變化、客戶需求及企業轉型做出反應與判斷,真正發揮出全局管理的積極作用。
(三)加強具體制度建設
1、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是推動企業健康發展的最重要物質保障,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當中應該進一步落實一對一的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將每一項固定資產的管理都進行及時的管理數據跟蹤錄入,確保從購置、運輸、入庫、調配使用以及報廢回收等各個環節都處于管理體系的控制之內,同時為了進一步實現固定資產的經濟效益最大化發揮,還應該根據資產運作現狀、企業現實需求等加強資產效益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2、加強預算管理與成本控制相結合
企業財務會計管理主要就是對資金的管理,而預算管理是加強資金運作及使用的計劃性,成本控制是切實把關資金使用的科學性與有效性,所以加強預算管理與成本控制的有機結合才是真正從流入與流出的一頭一尾真正做到對資金的嚴格管控,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3、大力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其基本內涵是,當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暫時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失業而喪失工作機會、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通過法律強制對其提供經濟上的援助或補償。同時還包括為處于特殊困難和赤貧狀態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社會幫助和物質救濟的各種福利制度。通常把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互助、個人儲畜積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統。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期,勞動者的風險主要靠以家庭為軸心的家庭成員幫助。商品經濟和工業化社會階段。生產力得到發展,宗法社會被打破,生產關系發生變化,階段矛盾日益尖銳,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出現轉機,于是在上個世紀末的歐洲首先出現了社會保障制度。這一發展過程,正如列寧總結的:“資產階級對工人實行社會保險,完全是資本主義的整個進程決定的改革”。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濫觴,當推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該《條例》經過后來的修改完善,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職工在生、老、病、死、傷、殘等各種風險下的保障收入標準。在50多年的實施中,對于發展生產,保障職工基本權益,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后顧之憂,維護社會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經過我國幾十年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以后隨著改革、開放、搞活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按照產品經濟、高度計劃、財政統收統支、勞動力統分統配、工資統一規定的模式設計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從1984年起,我國以社會保險為重點,在管理體制、籌資模式、覆蓋范圍、政策待遇等方面進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業保險”的格局,保障了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為整個社會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經驗。但是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還沒有從根本上觸動社會保障的舊體制,因此,現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別是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定型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已經遲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啟動和發展,一種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二、市場經濟的確立呼喚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按照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包括五大體系。即現代企業制度、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體系、法律體系。可見,社會保障體系是整個市場經濟大廈中至關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一個能適應、保證和促進其有序運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和深化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各項改革,也必須加強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構和改革。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后,又在許多環節上與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不相適應。
(一)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不合理
原有的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基本上只在國有企業范圍內實施,且在待遇標準上各地差別較大,而集體企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與國有企業并存發展起來的大量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勞動者,卻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的不統一,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支離破碎,客觀上剝奪了勞動者平等享受《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限制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生產要素市場的形成,梗阻了企業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員和下崗人員再就業渠道的暢通。
(二)現有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強
除養老保險以外,其他社會保險基本上還沒有沖破企業保障的窠臼。這種狀況一方面使企業過度負債、冗員過多、停產虧損;另一方面該破產的企業難以破產,破了產的企業職工以及下崗富余職工的生活又難以保障,再就業難以實現,市場經濟下優勝劣汰機制的環境條件還沒有形成。
(三)現代企業制度困難重重
原來的社會保險實際上由企業負擔職工的經濟責任和承擔管理服務職責,企業辦社會現象嚴重。社會事務負擔十分沉重,這就使得現代企業制度難以建立。
(四)社會成員自我保障意識不強
過去的勞動保險待遇標準都是由政府統一制度,被保險者基本不承擔經濟責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歷史的包袱依次壓給后人,以往和現在的在職職工養成了依賴國家的心理。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快速發展。如不早作改革,終有一天國家、企業將不堪重負,以致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五)尚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體系
農村人口的養老、醫療保險尚未找到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辦法和途徑,軍人的優撫、社會貧困人員的救助、城鎮人口住房問題等還缺乏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以及經濟發展的相適應和配套。可見,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亟待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相關建議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關鍵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啟動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進入快車道。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要緊緊圍繞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個中心環節,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觀要求,精心謀劃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應該是社會保險。其中心是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覆蓋范圍廣泛,保障功能健全
社會保障作為社會的“安全網”,具有保障公民生存。促進社會安全與穩定的功能。在當前實施過程中要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國有企業迅速發展,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要求,并充分考慮我國農業人口眾多的特點,最大限度地將不同群體的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障網。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職工,外資企業及其中的中方職工,機關(除國家公務員以外)、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都應納入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保險。當前結合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工程的實施,特別要很好地研究失業、下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后,社會保險的銜接問題。國家公務人員可建立單獨的社會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要體現與城鎮勞動者的差別,不宜照搬城鎮的辦法。鄉村所辦企業的從業人員,目前可歸為農村初級社
會保險,以后再逐步與城鎮統一的養老、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另外,還要注重對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群體的救助和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優撫工作。
(二)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現行的社會保障項目水平缺乏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確定,有的偏高,背離了經濟發展的規律;有的偏低,沒有起到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責任既要充分發揮,同時又不是無限的。作為剛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國家只能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舉辦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勞動者個人也可以開展個人儲蓄性保險和參加商業保險。由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構成我國社會保險的三大支柱。
(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
這條原則在社會保險項目上要得到充分體現。比如除工傷、生育保險依照法理及國家慣例不應由個人繳費外,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均應在企業和勞動者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社會保險屬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導的原則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將激勵機制引入社會保險領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社會救濟、優撫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主要體現公平。由政府供給和組織。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相比具有明顯的效率體現,這主要表現在大部分項目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負擔費用,做到既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與個人繳費多少掛鉤。體現多勞多得,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現行的養老、醫療保險等項目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以社會統籌方式滿足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以個人賬戶形式體現勞動貢獻,繳費多少不同的勞動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適當差別。正是效率與公平的結合。這一機制的引進,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費的來源,鼓勵勞動者多做貢獻,有助于培養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
(四)實現統一規范和法制化管理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局部試點的基礎上,要注重適時總結經驗,形成規范的制度并及時用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立,否則將會影響改革的進程。在社會保障方面,目前亟待統一的:一是基本制度,如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全國統一問題、醫療保險改革模式問題等;二是管理體制的統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現象;三是業務流程、技術規范的統一。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運作有序,有法可依。
(五)實行管理服務社會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機制障礙在于政企不分,企業辦社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要還企業高度的自主經營權。將企業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
(六)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要與其他相關領域的改革銜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