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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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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

第1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關鍵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精算模型;收支平衡

引言

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是社會保障發展的目標。一個適度合理的企業繳費率水平不僅能夠降低企業負擔,更能有效地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率水平的研究具有深遠的意義。本文以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為背景測算一個適度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并隨我國經濟發展形勢實時調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轉關系到我國經濟的發展、退休老人的福祉,甚至關系到家庭的幸福和國家的穩定。因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每一個參數都值得我們研究,對參數的輸入研究和理解將會對我們的國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起到重要作用,同時對基金的持續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一、模型設定與變量選取

(一)精算模型其中,式(1)為養老金的收入模型;式(2)為養老金的支出模型基于收支平衡理論推導出式(7),養老金的繳費率模型;i=1,2,3分別表示“老人”“中人”和“新人”,其中j=1,2,3分別表示男性、女干部和女工人,這里的aj和bj分別表示為參保職工開始繳費的年齡與退休之后的年齡,在這里Ni,jt,x為t年x歲的參保職工的人數,w軍t為t年的繳費基數,kt為t年繳費基數的增長率,θt表示t年統籌賬戶的繳費率,μt為t年參保職工的遵繳率。

(二)模型變量選擇本文利用統計年鑒中的人口結構比例、性別比例、人口城鎮化率、城鎮人口總數及對未來城鎮人口的預測,推算出未來各年的“老人”“中人”和“新人”分年齡、不同性別的參保職工人數與退休老人人數。根據統計年鑒及其他學者預測,2015—2030年城鎮職工人數由72456萬人增長到100005.6萬人,并且按機關事業單位人數占城鎮總人數的12%計算,得到企業就業人數為城鎮總人口的88%,從而得到2015—2030年的分年齡和性別的城鎮企業職工人數。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遵繳率為85%,繳費基數增長率由8.5%降為6%,1996—2017年的平均工資水平由6210元增長為74318元。各年齡段人口比例為:20~25歲占6.39%,25~30歲占8.79%,30~35歲占7.77%,35~40歲占7.21%,40~45歲占7.66%,45~50歲占9.21%,50~55歲占8.45%,55~60歲占5.22%,60~65歲占5.94%。

二、精算結果分析

根據建立的精算模型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賬戶進行精算,2015—2030年的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基金累計結余結果(如下表所示)。該精算過程是通過R語言編程實現,從表中可以看出,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帳戶基金收入由2015年的1170萬億元增加到2030年的1806萬億元,養老基金的收入增加與我國的就業人數增加、經濟發展水平增加、城市化人口數量增加、工資水平的增加有著極其重要的正向關系;“老人”“中人”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正在逐年下降,這與我國制定的養老保險不同檔次、不同類別的人口數量變化有關,“老人”“中人”的數量隨時間的增長和人口壽命的影響,正在不斷減少,而“新人”的數量正在不斷增加,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新人”的養老金水平不斷增加;全國統籌賬戶至2019年底仍結余9.6萬億元,2020—2030年,我國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基金將會出現40.9萬億元的赤字。這會給我國財政和經濟帶來極大的負擔,因此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相關參數需要調整。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加劇,養老保險將進一步出現虧空;隨著我國二孩政策的開展和人口老齡化的減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會出現基金結余,并穩步增長的趨勢。

第2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限制;制度改進

中圖分類號:F24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3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11-67-02

一、引言

農民工①作為擁有農村戶口而進城務工的社會流動群體,在為城市做出貢獻的同時卻缺乏必要的權益保障,難以享受因城市發展帶來的便利。過去,由于這一群體的流動性較強,社會保險特別是需要長期在同地區繳費的養老保險,對這一群體的覆蓋面非常低。養老保險不能跨地區轉移,每年各地農民工退保潮屢見不鮮。2009年12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出臺,使得轉移接續問題從制度上已經得到解決。然而,外來務工人員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是否真的得到調動卻還有待商榷。基于我們在珠三角實際調研的結果來看,情況并不樂觀。盡管轉移接續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環境因素,其參保意愿依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現期消費不足、收入較低,對養老金未來保障效果的質疑以及現階段與新農保轉移接續的實際可操作性不強。本文從農民工自身角度出發,分析其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限制性因素,最后提出幾點政策性建議。

二、農民工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限制因素分析

(一)收入水平與支出負擔的矛盾

大部分外來務工人員都屬于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不光自己需要花費,還承擔著贍養、撫養等責任。農民工工資中可用于個人靈活消費的比例很低,多為剛性支出。受到收入的限制,現期養老意愿受到限制。此外,據《廣州日報》的報道,2010年仍有16%的農民工工資未達到省級最低工資標準,收入限制成為制約他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重要因素。

2010年珠三角外來務工人員月平均工資為1917 元左右,而當年廣東省社會平均工資為3363 元,前者所占比例不足60 %。②這意味著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若要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半以上的農民工需要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費用,盡管他們的工資水平并沒到達到這一繳費基準。這無疑給低收入群體增加了負擔,處于平均工資水平線下的群體,特別是最低工資水平的群體繳費壓力非常大。因此,在目前階段實現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繳費水平從支付能力差異上來說并不十分合適。

(二)預期利益與現實利益的矛盾

制約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對養老金保障效果的質疑。實際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這兩部分養老金的計算方式相當復雜,難以理解,且年限較長,使得農民工無法了解確切的未來利益。同時,由于通脹壓力增大,而社保基金的收益率過低,未來養老金保障效果的不確定性更加顯著。

以2010 年珠三角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工資1917元為例,③假定男性務工人員在15 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15年,在不考慮通貨膨脹和社會平均工資漲幅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 ×繳費年限×1%=(3 363+3363*0.6)/ 2*15*1%=267.36元。而其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3363*60%*8%=161.42元(因其平均工資未達到社平工資的60%,故按照最低繳費限社平工資的60 %為核定基礎處理)。按6%的年利率計算,15年后,個人賬戶共累計4 6943.96元,則其60周歲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為46943.96/139+267.36=605.09元。以目前的情況來看,600多元的養老金尚且不足以滿足每月基本生活需要,15年后能起多少作用也確實值得懷疑。

而如果考慮通貨膨脹和社會平均工資漲幅,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大環境下,農民工近幾年工資雖然有了一些上漲,特別在珠三角地區結構性上漲明顯,但還是很難逆轉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此外,農民工還面臨工資拖欠、福利待遇低等問題。近幾年CPI的漲幅一路走高,購買力的下降以及生活成本的上升使得他們對于未來養老金的預期更加消極。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新農保轉移接續的矛盾

2010 年開始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解決了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打工時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困境,但針對農民工最終返鄉養老后的情形仍然缺少明確的規定。對于繳費不滿15 年的農民工,按照城鎮與城鎮之間轉接的《暫行辦法》來看,未來的轉接辦法更可能的還是只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但由于城鎮和農村養老金發放水平差距過大,農民工返鄉后,很有可能面臨“高付出、低回報”的局面。

如果農民工選擇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而直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但繳費數額低,年繳周期還更適合農民工領薪方式。盡管直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發放水平偏低,但如果采取上文所提到的可能轉接辦法,轉續后的養老金發放水平又如何呢?

采用目前的計算方法,在不考慮通脹因素和政策變更的情況下,一個月收入為1917元左右的20 歲男性在崗農民工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每月應繳費3 3 6 3*60%*8%=161.42元,那么他繳滿10 年返鄉時個人賬戶中有161.42*12*10=19370.4元。如果這位30歲的農民工返鄉后繼續參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繳1000元,那么他還將繳費1000*30=30000元。這位農民工退休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額為5 5 +(19370.4+30000 )/139=410.18元。

而如果我們假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非強制參加,農民工只參加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每年繳費選擇1000元,連續繳費40年到退休,每月可領取養老金5 5+1000*40/139=342.77元,與前者領取數額相差并不大,但前者卻比后者多繳了161.42*12*10-10*1000=9370.4元。這中間的差額需要參保人領取養老金十幾年的時間才能領回補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采取按月繳費制度,每月繳費的161元對于農民工在大城市的生活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相比之下,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年繳費制度對于占農民工很大比例的建筑工等群體來說則更為適合。因此,按照現在可能的轉接辦法來看,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顯然并不劃算。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提高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水平。然而農村養老保險尚未實行全覆蓋,全面提升養老金水平至與城鎮接軌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綜上所述,拋開觀念、意識以及企業不愿為農民工繳費等客觀因素,農民工的低參保率和高退保率恰恰表明了農民工對養老保險風險的預期并不看好,是針對不合理制度的理。由于目前政策對農民工的保障仍存在缺陷,因此強制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不合理的。

三、推動農民工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政策性建議

(一)平穩過渡,對于低收入群體以鼓勵參保代替強制參保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在還處于不斷完善的階段,對于長期流動的農民工群體,強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使一部分人陷入了兩難的境地。

生活開支大及長時間的繳費壓力對于收入水平低、穩定性差的農民工來說確實是一項挑戰。明確的付出與非確定的保障,對于這些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僅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了一種負擔。既然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善,在這個過渡時期,可以先實行鼓勵性質的參保政策。對收入水平較高的則強制參加,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理念的推廣和深化;對收入水平尚不足以負擔養老保險費的人群可允許其不參加,節省的保費可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在其基本生活得到改善后,再引導其參與養老保險。

(二)繳費機制靈活化,改善繳費基數

就目前的制度規定而言,盡管一個收入為1917 元(珠三角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工資)的農民工每月僅需繳納161.42元,但對于生活負擔沉重的農民工來講,這也是不可忽視的支出。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省社會平均工資和個人工資確定,因為涉及人數、行業種類較多,短期內想要整體收入水平有較大提升相對困難,而調整繳費基數則相對容易得多。

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但只有《暫行辦法》實施。根據解讀,頒布的暫行辦法為原兩個擬定辦法的整合。可是不難發現,《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中提及的“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并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并沒有在《暫行辦法》中體現出來。對于收入水平低的農民工來講,固定繳費比例為8% 確實不盡合理,如果可以根據自身境況自選繳費比例的話,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勵農民工自愿參保。同時,為了避免企業省事而統一按照8%從工資中扣減,也可以根據收入水平設定不同的繳費比例來收取保費,并允許愿意多繳費的農民工申請按較高一層的繳費比例。這將最大限度滿足不同收入層次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需求。

(三)完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程序

對于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來說,除了繳費數額,最關心的便是養老保險關系的轉接。我國個人賬戶處于虛實結合的狀態,很大比例是空賬,在轉接過程中除了轉移實際積累的資金外,空賬部分則需要由地方的基金來承擔。出于對地方基金的保護,地方政府會有故意使轉接過程復雜化以迫使部分農民工放棄轉接養老保險關系的傾向。如若如此,繳費多年的基本養老保險最后未能起到保障作用,將嚴重影響農民工的參保積極性。因此,增強轉接程序的標準化和簡單化,加強對地方的監管是非常重要的。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轉接制度,實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統一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農民工城鎮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困難的問題。完善轉接過程,排除地方保護性的政策,化強制參保為鼓勵參保,最終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① 本文所指農民工為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業戶口的工人。

② 數據來源: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公告.

參考文獻:

[1] 管永吉、趙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研究[M].第三屆中國社會保障論壇論文集[A].中國社會保障論壇組委會,2008.

[2] 任寶宣.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解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J]. 勞動保障世界, 2010,(03):12-13.

[3] 張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困境及其影響因素[J]. 勞動保障世界2011,(02):31-33.

[4] 黃國武.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新思考――基于工業反哺農業的視角[J].勞動保障世界,2011,(07)53-55.

[5] 郭平穩.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10問答[J].農民文摘,2010,(02):6-11.

第3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上限按照北京市2018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23565元/月)確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3613元/月確定;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2018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4713元/月)確定。

2019-2020年北京企業職工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6%,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8%,個人繳0.2%;

工傷保險:公司繳比例根據行業規定,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8%,個人不繳;

第4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關鍵詞】 新農保 養老基金 制度銜接

一、江西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992年,按照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江西省在94個縣(區)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這種養老保險模式一度被稱為“農民交錢養活自己”。1998年以后,江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實踐表明,1992年后建立起的“舊農保”制度實施的效果很不理想,其原因是“舊農保”制度設計存在一些問題。

1、缺乏公共財政支持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1999年以前,江西省參加農保的多數農民是個人繳付保險費,政府和集體沒有資金支持;少數是個人繳付保險費,集體給予資金補助。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政府也沒有給予資金支持,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

2、基金保值增值困難

《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目前國有銀行存款利率比國家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農保基金利率低,農保系統為了保證農保基金運營安全,不能輕易把農保基金投入別的增值渠道,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增值相當困難。

3、保障水平過低

《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以江西省1993―1999年參加農保的50萬人繳付的3.7億元農保費計算,每人平均繳付的農保費只有246.6元,這樣低的農保繳費率到時候所得養老金自然是很低的,不能真正起到養老作用。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

1、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

籌資模式的創新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模式農保與《基本方案》的根本區別。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原方案中規定了“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資金籌措原則,但在具體的實施環節中,集體補助有限、國家扶持畫餅,社會養老保險實質上就是一種強制性的個人儲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市(縣)、鄉鎮、村分級補助補貼的資金將占一半左右,個人的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50%,能較好地體現出個人、集體、國家三者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激發廣大農民參保的熱情和積極性,提高保障水平,擴大覆蓋率。

2、確立合理的繳費基數和籌資標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確保農民退休時養老待遇一般不低于當地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新農保參照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制定較為科學的籌資標準和繳費基數,農民的基本養老金與參保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掛鉤,克服了絕大多數農村居民由于選擇的投保檔次過低而出現的養老待遇養老作用微乎其微的尷尬。

3、養老基金采用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大賬戶小統籌的模式改變了原方案中的單一的個人賬戶模式,且適時為農民增發適當的養老金,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而降低。

4、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

我國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經濟發展還有著較大的差別,這種差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難以消除。這就決定了我們在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要面對現實,正視差別。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障全覆蓋,必須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

5、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框架設計基本上與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一致,區別主要在于繳費基數的不同,通過繳費基數的調節可在未來較好地實現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根據農村各地的不同時機情況,采取過渡的措施,逐步實現并軌。

三、江西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

(1)個人繳費。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繳納一定的保費。江西新農保制度可設計一套激勵農民參保和繳費的機制。比如實行大賬戶小統籌模式,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村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以各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在統一基數的基礎上確定個人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0%~30%,由參保人員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自行選擇,選擇比例越高,繳費數額越大,將來領取的養老金越多。個人賬戶養老金依據本人繳費多少和年限長短,有高有低,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集體補助。在參保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當地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江西新農保原則上可規定“村集體按3%~10%的比例為每名參保人員進行平均補助”,“集體土地轉為國有的按出讓收入10%的比例提取社會保險儲備金”,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按不低于3%的比例補助。

(3)政府補貼。當地政府則應根據地方財政實力狀況,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一定的資金補貼。中央財政對江西最低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江西地方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2、構建多層次全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障全覆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同江西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同農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必須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農村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建立與地區經濟增長非均衡戰略相適應的農村養老非均衡保障制度。首先,分地區推進。在貧困型農村,養老保險必須通過政府的非納費型社會救助養老金來進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濟和生活資助為主的救濟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溫飽型農村,農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滿足,應為這些地區的農民提供養老和醫療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時積極推進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富裕型農村主要集中于東南沿海和大城市的近郊,其農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觀念新,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比較高,這類地區可積極實施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試點。其次,分人群實施。在同一地區內部,由于其人群的就業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同,不同人群的社會養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針對這一點,必須分批推進不同人群的養老保險。

3、提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保障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問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目前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江西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推進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4、處理好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關系

隨著江西城市化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轉變為城鎮人口,這對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接續提出了迫切要求。從長期看,為了促進城鄉居民享有公平的養老權益,應該推進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努力建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農保制度的責任主體為個人、集體和國家,考慮到江西各地區集體經濟實力有限的現狀,新農保的責任主體主要是國家和參保者個人。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為國家、企業和個人,企業和個人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為參保者繳納養老保險費方面,國家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供財政支持等方面。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分擔結構有差異,這為江西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設置了障礙,不利于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因此,在新農保制度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或發展過程中,應該采取有力措施,推進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銜接,并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奠定基礎。

此外,江西還要處理好新農保制度與農村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間的關系。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是一個整體系統,新農保制度是這個整體系統的一個重要子系統。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一部分,新農保制度不可能孤立運行,它的可持續發展不僅與其制度自身的健康運行相關,而且與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緊密相連。如重視新農保與農村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整合與協調、新關注農保與家庭養老之間的協調等。

(注:本文為2010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規劃項目《江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研究》(JJ1005)的成果。)

【參考文獻】

[1] 江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情況調研課題組:江西“農保”向何處去[J].社會工作?實務版,2006(9).

第5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意見強調。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嚴格控制貸款規模,禁止無償調撥使用。意見同時明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可優先購買或租賃。

人保部:擬放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地方投資

為使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現保值增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近日提出方案:賦予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自,采取信托模式進行投資。

由人保部制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不久前已上報國務院。根據人保部的設計,在投資模式方面,“辦法”擬仿效企業年金,采取信托模式,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并不直接進行投資運營,而是委托由社保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且不同機構之間相互監督制約,以此保障投資的安全性。這將在事實上賦予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以投資自,市場化的金融機構也將有機會參與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運營。

專家: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打雷不下雨

近日,有專家撰文指出,公平合理的國民收入結構相關社會公平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收入分配改革不能長期懸而不決,更不能只打雷不下雨。

繼人保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之后,發改委起草的《國民收入分配改革意見》,也已進入新一輪意見征求階段。但迄今為止,相關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仍無最終頒布的時間表。專家進而指出,這些問題越拖延。改革的難度和成本越高,“硬著陸”即社會各方面全面受害的可能性越大。

南京:首批外地務工人員服務中心建立

10月22日,江蘇首批外地務工人員服務中心――“新南京人服務中心”在南京玄武區紅山街道和建鄴區南苑街道正式運轉。

“新南京人服務中心”的建立,整合了基層政府的主要公共服務資源,承擔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社保經辦、政策咨詢、法律援助、文化娛樂、計劃生育和公共衛生、學校教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等10項工作。南京目前農民工總數已達117.83萬人,為了讓這些外來人員有身為“新南京人”的感受,南京取消所有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政策和不合理限制,適度提高農民工職介、培訓補貼標準,努力擴大農民工就業崗位。

山東:將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自10月1日起,山東省將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管理基金;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統一信息系統平臺和相關業務流程。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將全省統一。

參保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別高于或低于20%的市將按照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逐步統一到20%。

第6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關 鍵 詞】養老保險 勞動力供給 收入效應 替代效應

一、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勞動力供給的影響因素

一是養老保險的流動性。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勞動者的流動趨勢日漸頻繁,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者在尋找工作上更有優勢。當他們發現某地的工作機會較少,不能發揮自己才能時,他們便可以結合自身的特點到工作機會更多的城市去尋找工作。但現行我國的養老保險關系卻成了抑制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據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66號)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資金可以全部轉移,但統籌賬戶中的資金按總額的12%轉移。也就是說當勞動者跨省尋找工作時,個人只能帶走養老保險賬戶中的部分資金,使勞動者的利益受損,這無形中增加了勞動者轉換工作的成本,對我國的勞動力供給帶來不良的影響。

二是繳費數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數額占工資的比重越大,對勞動者的實際影響越大。從歐美發達國家的繳費情況來看:美國由雇主和雇員各拿出工資收入的6.2%作為退休金;法國的基本養老金由雇主交8.2%,雇員交6.55%;我國養老金的個人繳費比例為個人工資的8%。雖然我國的繳費比例和外國基本持平,但我國的繳費基數即工資收入和國外相比相差甚遠,劉植榮在系統研究了183個國家和地區的工資制度后得出了讓人吃驚的結論。如圖所示,我國最低月收入為51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排在倒數第26位。不僅遠遠低于西班牙、盧森堡、冰島等歐洲國家,甚至低于剛果、加蓬等非洲國家,比柬埔寨、越南等國家也高不了多少。在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歐美等發達國家持平的情況下,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的工資基數卻遠遠低于歐美發達國家,使得我國在職者的繳費負擔過重,打擊了在職者的工作積極性。

三是養老金給付水平。養老金給付水平即養老金替代率,這里所說的替代率是指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資收入的比例,但考慮到物價波動等其它因素的考慮,一般用當年退休金除以當年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養老金的替代率越高,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更有保障,這就會促使更多的人選擇提前退休,導致勞動力供給減少。但在我國這種情況是不會出現的,因為在1999年之前我國養老金的替代率為70%,這一標準基本可以保證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質量不會比工作時出現太大的變化。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的工資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我國養老金的替代率卻在不斷下降,到2007年養老金替代率已降到50%以下。根據國際上的經驗,如果一個國家的養老金替代率在60%-70%,退休者的生活水平基本可以維持;如果養老金的替代率低于50%,那么退休者的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很大幅度的下降。我國按照現在的狀況發展下去,我國的退休職工將不能靠社會養老金維持基本生活水平,那么我國的勞動者將會面對一個更加不確定性的未來,那么現有的年輕職工為了能夠保證自己的生活無疑會拼命工作,增加勞動力供給。

四是養老金計發標準。《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按退休職工前一年的收入為計發標準,企業為了逃避養老保險繳費義務,會在勞動者退休前為其增加工資,這樣勞動者即便未達到退休年齡而退休也可以享受到豐厚的養老金,這便會刺激勞動者提前退休,進而減少勞動力供給。

此外,工齡長短、退休年齡、提前退休的決定、城鎮職工養老的激勵機制不足、養老保險稅費征繳體制不健全等因素都對勞動力供給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限于篇幅,此處不再贅述。

二、西方經濟學中關于社會保險對勞動力供給的影響

社會保險對勞動力供給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替代效應是說,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使得人們的凈工資水平降低,工資水平的降低使得人們的工作積極性受挫,進而使人們減少勞動力供給。收入效應是說,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使得人們的凈工資水平降低,而人們要想獲得同樣的工資就必須投入更多的工作時間,增加勞動力供給。社會保險對儲蓄的凈效應取決于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的大小。如果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勞動力供給會減少;反之,勞動力供給會增加。我們認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到底是會增加勞動力供給還是減少勞動力供給也取決于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之間的力量對比。如果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那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會減少勞動力的供給;如果收入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會增加勞動力供給。

對低收入國家而言,人們對收入效用評價較高,收入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對高收入國家而言,人們對閑暇所帶來的效用評價較高,如果征稅導致閑暇的機會成本降低,勞動者的替代率會大于收入效應,使人們減少工作時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目前還是低收入水平國家,據資料顯示我國最低工資占人均GDP的比重是25%,而這一比例的世界平均值是58%,亞洲的阿富汗這一比重是113%;印度是106%,中國這一指標在世界上的排名是158位。我國的最低工資占GDP的比重較低,這說明我國工資水平較低。而工資恰是我國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當養老保險繳稅(費)使人們的收入水平降低時,勞動者為了維持原有的收入水平會增加勞動力供給,原因如下:1.我國大部分的勞動力在農村,生活水平低下,并且農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水平都較低,勞動還是農村人謀生的唯一手段。2.現在我國現行城鎮人口的生活水平也較低,勞動也是絕大多數城鎮人口謀生的手段。3.我國社會保障的起步晚,保障水平不高,很難滿足人們日常的養老和醫療需求。

三、對策措施及意見建議

一是提高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我國應加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步伐,讓養老保險關系可以隨著勞動者的流動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使勞動者可以自根據自己的意愿尋找工作。我們認為不僅個人賬戶的資金應該轉移,統籌賬戶的資金也應該全部隨勞動者的流動而轉移。這樣可以更好的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增加勞動力供給。在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歐盟關于養老保險轉移續接的方法,歐盟為了促進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維護跨國就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各個成員國之間養老保險轉移續接辦法:勞動者只要參加一國的社會保障計劃,那么他的老年生活就會有所保障,即使他以后到其它歐盟成員國工作,他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也會連續累加計算。歐盟的關于養老保險轉移續接的方法給我們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經驗,特別在當前我們為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問題而發愁的時候,歐盟不同的國家都可以實現養老保險的統籌,而我們作為一個統一的國家又為什么不能做到這一點呢。在我看來,我國的養老保險不僅可以實現個人賬戶的轉移更可以實現統籌賬戶的轉移。統籌賬戶的轉移雖然暫時加重了轉出地的經濟負擔,對轉出地的利益有所損害,但勞動者為轉出地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統籌賬戶的資金是對他們辛勤工作的回報,當他們離開工作地時,理應帶走統籌賬戶的資金。減少勞動者的轉換工作的成本,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二是實行彈性退休政策。目前我國單一的退休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在市場化經濟的今天,我國不同群體的從業年齡是不同,我國的產業工人一般在20歲進入工作崗位,而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大推遲了青少年進入了勞動力市場的時間,一般大學生的就業年齡在22-24歲,而更高學歷的博士生,他們的就業年齡更是晚到30歲。按現行國家的退休年齡來計算,一般產業工人工作40年退休,而博士生只需要工作30年就可以退休,這中間的差異是巨大的,不僅不利于社會公平也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因此我們應根據不同的工種制定不同的退休年齡,不論在哪個年齡就業的勞動者,都要工作滿N年才能退休。比如普通工人20歲就業,那么他要工作20+N年才能退休;博士生30歲就業,他要工作30+N年才能退休。這樣可以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的優勢,避免不需要的勞動力損耗,增加勞動力供給。

三是抑制提前退休,鼓勵延遲退休。目前我國的提前退休現象嚴重,雖說這中間有部分勞動者因特色原因而提前退休,但還是有很多企業和個人利用國家政策為自己牟取私利。為了能夠遏制不合法的提前退休,我國政府應首先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修訂特殊用工標準,遏止提前退休的源頭,同時加大對申請提前退休者的審查力度,防止企業為了少交或不交養老保險費而導致員工提前退休。在抑制提前退休的同時,我們也要制定一些優惠措施或獎勵來鼓勵勞動者延遲退休。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鄰國日本的經驗。日本法律規定,日本人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工作,那么政府會增加他的養老金金額作為獎勵。比如,日本人從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在65歲領取,如果他在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那么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65歲時領取金額的70%。如果他66歲開始領取養老金,那么他每月可領取正常退休養老金數額的112%,退休越晚,其領取的養老金越豐厚。如果工作到70歲,那么領取的養老金可達到188%。這樣便可以增加勞動力供給,不會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

四是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我國應根據我國人口的預期壽命和經濟發展狀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重新制定法定退休年齡。迄今為止,在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上很多國家已邁出了自己的步伐。德國1992年的社會保障改革法令計劃在2000-2012年間將法定退休年齡從63歲提高到65歲。美國也計劃在2000-2020年間將法定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7歲。可以預測延遲退休年齡是很多國家養老金改革的重要趨勢。具體來說,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逐步拉平男女退休年齡。2.有計劃、分步驟延長退休年齡。3.退休年齡與教育掛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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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燕生.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與負激勵問題[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年7月

[3]王倩,王元月,馬馳騁養老保險影響退休行為的理論模型研究――西方文獻評述與對中國的啟示[J].中國管理科學,2006年10月,第14卷

第7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基本養老保險

作者簡介:薛梅,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4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7-104-03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保險是一個發達經濟體中最重要的保障。集合與分散風險就是保險公司經營的實質。保險公司把社會上比較分散的風險集中在一起,當發生損失時由全體投保人共同分攤。在這樣機制的作用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人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滿足了投保人的風險偏好要求。

但保險市場天生的不完善制約著其發展。信息的不對稱是保險市場自產生就面臨的問題,在這種條件下市場往往出現“失靈”,從而有效率的均衡和資源配置是達不到的,于是就產生了“逆選擇”。保險公司在投保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風險程度,因此保險水平無法達到對稱信息下最優水平。逆向選擇的存在給保險市場的經營帶來了風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內外學者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眾多保險機構也進行了大量的實踐來盡量降低逆選擇對保險經營的影響。

(二)國內外文獻綜述

逆選擇是由Akerlof首先提出的,他指出當所有的保險人只掌握著投保人的不完全信息,保險市場就有可能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無效率的市場。M.Spence研究了勞動力市場中擁有信息優勢的個體,如何通過信號可信地傳遞給在信息上處于劣勢的個體從而避免了逆選擇現象的發生。M.Rothehixd和J.tiglitz在1976年發表的論文是保險市場逆選擇理論的經典文獻,其構建了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的模型,并且通過分析不同的經濟主體面對信息不對稱市場時所采取的行動,同時提出了如何進行信息甄別。

國內方面,劉喜華等(2003)分別闡述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規避策略,并提出了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最優保險契約設計的基本理念。王海英(2005)提出可以通過信號傳遞模型和分離均衡模型來解決逆向選擇的問題; 孫樹壘、韓伯棠、孫建全(2006)針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雙方信息不對稱現象,建立了博弈雙方逆向選擇問題的一般化模型。

二、逆選擇下保險合同的均衡分析

以下模型分析來源于M.Rothehixd和J.Stiglitz在1976年發表的模型簡化。假定保險公司不知道消費者的真實類型,只能確定消費者屬于高風險和低風險的概率分別為保險公司收取k的保險金,出事后支付投保人,保險公司的期望利潤為:

零期望利潤曲線介于AH和AL之間,因此滿足消費者得到完全保障的均衡點為N點。但是在N點上,高風險投保人獲得了額外效用,低風險投保人的效用甚至比不參加保險時還要低,因此低風險投保人就會退出保險市場,此時只有高風險的人愿意投保,若保險公司仍按照原來的保險金和賠償金進行經營的話,會出現虧損。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保險公司把保險金提高到H點,這樣的話保險市場上就只有高風險的投保人了,逆選擇就這樣產生了。

一種解決方案就是對投保人提供部分保險而非完全保險。如圖中的C點,當保險人提供的合同是C點的話,此時保險人在零期望利潤線上,低風險投保人的效用高于不投保的效用,所以兩種類型的投保人都愿意參加保險,二者繳納同樣的保險金并在出事后獲得同樣的賠償。但同對稱信息下的均衡點相比,高風險投保人獲得了額外的預期效用,低風險投保人損失了一部分預期效用,也就是說低風險投保人的效用補貼給了高風險的投保人。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C點不可能是一個混同均衡點。

另一種解決方案就是提供一個分離均衡,對低風險和高風險的投保人分別提供一個保險合同。在完全競爭并且零利潤的假設下,高風險投保人的保險合同在AH線上,低風險投保人在AL上。若保險公司提供的是H點,高風險投保人獲得了完全保障,而低風險投保人寧可不投保也不會選擇H點;若提供的是L點,低風險投保人獲得完全保障,而高風險投保人的期望效用大大高于其保障水平,導致過度保險,背離了保險的初衷。因此最好的方案就是高風險選擇H,低風險選擇K(非L的原因在于防止高風險者混入低風險者內),此時低風險投保人是部分保險,這就是分離均衡。

三、測量逆選擇程度指數的構建——基于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證分析

(一)逆選擇指數的構建

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理論上具有強制性,所以低風險者不能隨意退出市場,而且社會保險人由于受到國家政策、公信力等等因素的影響,只能把保險合同定在N點上,但由于種種原因低風險者退出了保險市場,實際上的保險合同將沿著45度上移到了,此時低風險者期望利潤是負的,因此基本養老保險會產生逆選擇。根據以上分析就可以構造一個逆選擇指數ASI來測量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逆選擇程度。

其中ASI,當ASI=0時,社會上不存在逆選擇,當ASI=1時,逆選擇現象非常嚴重。

(二)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逆向選擇程度的實證分析

根據北京市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表明,2012年末全市參加基本養老為1206.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17萬人,覆蓋率為96%,可以說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與率居于全國先進水平,因此研究北京市的個案就有助于推斷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逆選擇程度。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ASI的構造中,代表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代表實際繳費額,代表上一年職工最低工資*繳費比例。

數據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以及北京統計局網站整理,繳費比例根據我國每年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

根據以上數據分析得出的基本養老保險ASI是比較符合筆者的理論預測的,由于養老保險建立初期主要集中于大型國有企業,當時參與率非常高,因此ASI是負的,隨著養老保險覆蓋面的過大,開始出現逆選擇逐漸遞增,到了2012年達到了0.72,可以看出逆選擇程度已經是非常高了,這種逆選擇表現在養老保險上首先是擴面路徑,我國的養老保險從國有企業出發擴展到非公企業,由于非公企業年齡結構更年輕,因此會導致逆選擇;其次就是繳費基數與待遇脫節,所有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都是由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決定的, 并限定在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 但是社會保險中的一部分待遇與繳費基數是無關的, 例如養老保險中的基礎性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等, 其結果必然是產生隱瞞繳費基數信息的激勵, 這同樣是逆向選擇的一種表現。

四、逆選擇風險的防范機制

逆向選擇是客觀存在,無效消除或避免,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具體可以通過以下策略來降低或減輕逆選擇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影響:

(一)提高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加大監管力度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是其克服逆選擇的重要原因,法律作為社會保險強制性的后盾使得社會保險可以有效地避免人為的隨意退出。但是不少企業或職工仍利用監管的盲區,不交或少交社會保險,因此通過加強對社保繳費的監管來減少逆選擇的發生。

(二)建立全國共享的個人信用檔案機制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一面“雙刃劍”。它既降低了成本,也帶來了信用風險。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檔案對降低信用風險,提高市場效率具有巨大的作用。我國于2006年1月正式在全國運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為5.7億人建立了個人信用檔案。這是我國在信用體系的一次重大發展,不僅控制了金融市場上的信用風險,也提高了個人的信用意識,有效降低保險逆選擇對保險市場的影響。

(三)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由上文中分析得出,繳費基數和待遇的脫節是造成基本養老保險逆選擇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做實個人賬戶使個人繳費和待遇掛鉤,提高非公企業職工參與的積極性。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流動轉移困難也是造成逆選擇的一個原因,個人賬戶方便攜帶轉移且累計積累,保障了職工的權益也提升了職工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信心。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逆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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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盧彥鳳.保險市場逆向選擇風險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D].青島大學,2008.

第8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雖然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與預期的希望還有較大的差距,與天津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還不相適應。通過對天津市三個具有代表性的區縣進行調研情況分析,目前影響城鄉居民參保的主要原因: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出現雙重困難1.經濟發展較慢地區農民繳費困難,長期繳費受到挑戰。從對天津某鎮442戶的調查情況來看,有160人因家庭資金緊張不能參保,占受調查人數的36%;有40人認為繳費多而將來待遇少,占受調查人數的9%;有30人對現有政策不滿意認為鎮村集體沒有相應補助,占受調查人數的7%;有133人目前不愿繳費而等待領取老年補貼,占受調查人數的30%;有80人持觀望態度,認為自己現在年輕目前參保為時尚早,占受調查人數的18%。2.部分鄉村受集體經濟發展的限制,集體補助寸步難行。根據國務院及天津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為農民參保繳納養老保險或給予補貼。”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較慢的地區,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助卻寸步難行。截至2012年9月底,天津某縣共有1.8萬人參保繳費,由于受到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等方面的限制,全縣沒有1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貼。

    (二)各級政府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面臨壓力一是鄉鎮經費不足,基層經辦能力相對較薄。由于鄉鎮勞服中心參保人員多、工作量大、經辦人員數量不足(有的鄉鎮勞服中心中只有一名兼職勞動保障協管員負責此項工作),而且沒有專項經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二是部分農民主動參保意識不強,政策宣傳阻力較大。由于農村居民家庭養老、子女養老觀念根深蒂固,他們更多地注重眼前利益,對自身的養老問題不夠關心,認為有錢不如用在現在。三是絕大多數中青年農民的參保積極性不高,他們認為自己現在還年輕,沒有必要對養老的問題考慮得那么早,今后隨著就業可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獲得相對較高的養老待遇。四是還有部分農村居民對政策理解不透,認為繳費與不繳費待遇差不多,即使自己不繳費,6O歲以后也可按月領取70元老年人生活補貼,今后還能提高領取標準。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尚需不斷調整完善一是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尚需完善。隨著天津市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相當一部分農民被轉移到城鎮變成了城鎮居民,因此,對于原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通過就業又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需要對兩個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簡明直觀的銜接辦法。二是尚未建立城鄉居民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自2009年4月天津市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起,三年多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只調整了一次,即2011年將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150元調整至180元,月人均增加30元,按此計算年均增幅僅為6.7%,這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8年連調、平均增幅超過10%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二、擴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覆蓋面的路徑

    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出臺三年多來,面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還應理性看待,只有在制度運行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并加以修正,才能使制度更加深入人心,政策日臻完善。首先是提高認識,切實將擴面工作擺上議事日程。要提高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認識,從戰略的高度和長遠進行謀劃,增強對城鄉居民養老問題重要性的認識;其次是強化宣傳,努力提高廣大居民的參保意識。要鼓勵廣大適齡居民積極參保,特別是要讓廣大居民真正了解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惠”在哪里、“利”在何處;三是落實責任,真正形成各方面推動擴面合力。落實擴面責任制,將指標任務層層分解到基層,特別是重點抓好參保率偏低涉農區縣的擴面推動工作;四是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形成合力;五是完善政策,進一步增加制度的吸引力。通過健全多繳多補、長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建立參保繳費居民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實施基礎養老金與城鄉居民“低保”標準聯動調整。

    一、問題分析

    經過多年的努力,石嘴山市建立了覆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參保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利益得到了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促進經濟大發展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還沒有達到黨的十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總體要求。我們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還面臨著一些問題亟待解決。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擴面難點大。從石嘴山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現狀來看,參保人員主要是國有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行政機關及其合同職工。而占全市城鎮從業人員較大比重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迅速增加。還沒有全部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范圍之內。據調查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市現有私企、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為5.5萬人,已參保繳費4.18萬人,僅占總人數的76%。由于私企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參保意識淡薄與擴面手段滯后而造成擴面難度大的矛盾比較突出。2.因制度覆蓋時間和最低繳費年限戶籍等限制因素某些群體仍然無法納入現有的任何一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從目前全市職工養老保險和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含已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33.28萬人與全市勞動年齡人口39.77萬人相比,仍有6.49萬人沒有參加任何社會保險。同時由于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低,達到享受領取待遇人員領取月養老金只有100元,與城保領取待遇人員相差數額較大,致使45歲左右男女青壯年參保積極性不高。3.隨著全市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參保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人員每年以1500人的速度在增加。按目前市本級在職參保繳費人員9.7萬人2012年養老金申報核定征繳5.2億元,與退休領取養老金人員5.06萬人支出養老金8.74億元之比計算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矛盾已越來越突出,如果參保、擴面、征繳工作不采取強制性措施,將直接影響到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9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數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劃內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農業人口。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農民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上的,必須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其余人員可自愿參加。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出具名單,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經國土資源部門核準后,報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核定。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擔,實行個人專戶與統籌賬戶、專項調劑相結合的制度。參保人員按市(縣)區確定的養老保障標準繳費。

第六條養老保障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水平的標準,由各市(縣)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領取標準與躉繳總額對照表確定。

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基金支付能力及當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養老保障標準。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的70%(其中,集體補助承擔比例為15%,個人繳費承擔比例為55%)為基數,分別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劃撥和抵扣。集體土地補償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賬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為基數,按照30%的比例,由各市(縣)區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沒有凈收益或凈收益不足時,由市(縣)區負責解決。

第八條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參保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養老保障待遇先從個人專戶資金支付,個人專戶資金不足時,由統籌賬戶資金支付。

第九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終止養老保障關系,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戶籍從本地遷往外地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障關系留存原地,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在原地領取養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退保,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第十二條被征用土地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意愿可以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繼續保留,對達到退休年齡、符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應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并將個人專戶資金的本息返還給本人;對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對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其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為其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組織參加就業前培訓,增強就業能力。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為其提供就業、創業培訓,開業指導等服務。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就業的,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愿望且尚未就業的,享受失業人員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未就業并符合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仍保留農村戶口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有關醫療待遇;轉為城鎮戶口且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并明確勞動關系的,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未明確勞動關系以及靈活就業的,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參保并享受有關待遇;轉為城鎮戶口且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按有關低保對象救助規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鎮低保待遇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有關應急(臨時)救助政策規定予以救助。

第十六條市(縣)區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10%的比例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調劑資金,并存入財政專戶。可通過社會捐助、國有資產變現部分收入等資金,補充調劑資金。

調劑資金用于彌補調整養老保障待遇標準和超過預期壽命給付的養老保障金造成的資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費。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統籌賬戶資金和調劑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一次性足額劃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和統籌賬戶資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截留和擠占,除留足當期支付的社會保障金外,應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資金專戶,記賬利率按實際收益率計算。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保值增值情況,每年要向被征地農民公布一次,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實行市(縣)區統籌。

市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制定、組織推進和監督指導工作。各市(縣)區政府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社會保障各項資金的落實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綜合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調節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監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征用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衛生部門負責仍保留農村戶口的被征地農民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有關醫療待遇的核準;農業部門負責提供承包土地變化情況;民政部門負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情況。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申報、登記及保費征繳、待遇審核和給付、個人專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市(縣)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征收、征用城市規劃區外的土地時,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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