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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遲遲拿不到手,極大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發展,之后其負作用進一步向上游設備供應商蔓延,形成了困擾整個風電和光伏產業的三角債難題。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說:“當務之急是解決補貼欠賬和資金不足問題,進而理順整個可再生能源管理和補貼機制,這對中國未來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至關重要。”
資金缺額
可再生能源在發展的前期,政府會采取補貼措施加以扶持,這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月向電網企業征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由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成為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從2006年的每千瓦時0.1分錢逐步提高。
即便如此,籌集的資金仍難以滿足我國可再生能源的迅速發展。2012年年中,財政部、國家能源局曾聯合對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的分配情況進行摸底。結果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缺口高達107億元。
2013年8月,面對補貼資金缺額可能對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現實,國家發改委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0.8分錢提高至1.5分錢,7年間,上漲了15倍。
附加征收標準提高了,而2012年前拖欠的107億元至今尚無定論。記者就其形成原因致函財政部經濟建設司,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回復。據接近財政部的消息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2012年起可再生能源補貼歸財政部管,而2012年以后補貼資金依然存在較大缺口,財政部只能優先滿足當年的補貼,無暇顧及歷史欠賬。
另有消息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及國資委都呼吁動用專項資金或國庫資金解決2012年之前拖欠的可再生能源補貼,但至今尚未解決。
在歐美“雙反”背景下,政府通過擴大國內新能源市場來拯救整個產業。以光伏為例,“十二五”裝機目標由原來的5GW調整為35GW,翻了7倍。中電聯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并網太陽能發電量231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70.8%;并網風電發電量1563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2.2%,這意味著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也需增加這樣的比例。但即便全社會用電足額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補助資金,2014年僅能增長3.8%。
毫無疑問,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仍將進一步擴大。
體制障礙
除資金不足外,多頭管理體制也造成可再生能源補貼不能足額按時發放。
2012年以前,可再生能源補貼管理部門為國家發改委、電監會,其中牽頭部門為國家發改委,國家不定期公布《補貼方案和配額交易方案》,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由省級電網公司代征代管。2012年1月1日以后,管理部門調整為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其中牽頭部門為財政部,管理部門原則上按季撥付補貼資金。
在補貼發放過程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需要通過地方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上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并提交全年發電量證明材料。材料經三部委審核通過,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后才能發放。“補貼部分支付周期過長,企業應收賬款增長超過了收益增長,使得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面對非常高的償債壓力。”孟憲淦說。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審核撥付過程中的多頭管理,在產業發展規劃中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當前,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量規劃和核準(備案)工作;國家發改委負責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財政部負責可再生能源能源補貼的具體收支。彼此之間缺乏有效協調,最終暴露出中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時,國家規劃、企業戰略和補貼支付能力不匹配的現實。 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缺口較大、長期“寅吃卯糧”影響了行業健康發展。
解決之道
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缺口較大、長期“寅吃卯糧”影響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受到了各方的關注。
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張國寶此前接受《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采訪時認為,可再生能源要想得到大的發展,需要逐漸減少補貼,甚至于最終做到不要補貼,與燃煤發電有一定的競爭力。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協鑫集團董事長朱共山提交了“關于可再生能源補貼收支公開化的提案”。他認為,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與產業發展規模缺乏有效的關聯性,導致征收資金與實際需求之間存在較大缺口。朱共山建議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下一年電力需求增長情況,估算補貼資金征收總量,財政部據此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總額和年度發展計劃;由財政部加強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的監管,嚴格執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的規定,確保補助資金能夠按時足額到位。
此外,中電聯在3月10日的《中國電力工業現狀與展望》中也提出建議,新能源發電從單純追求“裝機增長速度”向追求“質量與速度并重”轉變,從單純追求“集中大規模開發”向“分散與集中、大中小相結合”方向轉變。發展目標要與國家財政補貼能力、全社會電價承受能力和電力系統消納能力等相平衡。
1、汽油不是可再生能源。
2、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力、風力、生物質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溫差能等。它們在自然界可以循環再生。
3、經過億萬年形成的、短期內無法恢復的能源,稱之為非再生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它們隨著大規模地開采利用,其儲量越來越少,總有枯竭之時。地熱能基本上是非再生能源,但從地球內部巨大的蘊藏量來看,又具有再生的性質。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第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準。
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
第四章推廣與應用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對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衛生綜合治理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
第五章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
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辦法分攤。
第二十三條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權限確定。
第六章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準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指不與電網連接的單獨運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
(三)能源作物,是指經專門種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農村能源建設成為。為了配合新農村建設,農業部先后提出“生態家園富民計劃”和“循環農業促進行動”,推廣以沼氣為重點的農村能源適用技術,系統整合各類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和高效生態農業技術。這有利于緩解農民日常生活用能和邊遠地區無電農戶的生產生活用電問題,改善農民的生活質量,優化農村環境,提高農村文明程度。在新農村建設背景下研究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問題對于我國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現實意義
在國際社會能源緊缺的壓力和背景下,積極發展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以及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潛力和發展趨勢預示著我國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可再生能源相關理論包括循環經濟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和可再生能源理論。國內外許多的科研機構和學者已經對能源和可持續發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對可再生能源技術也有了一定的研究。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關政策為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了經濟激勵政策和補貼性政策,但與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需求相比較,仍存在很多問題,如:缺乏清晰的政策框架、激勵措施力度不夠、缺少產品質量標準和監管體系等。對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有益啟示。應制定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優惠扶持政策、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總體發展目標、界定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技術利用范圍、營造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以便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為此,各地政府應該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堅持因地制宜,大力發展多能互補,加強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拓寬融資渠道,增加能源建設資金,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培育農村市場,明確發展目標,完善政策法規建設。為新時期農業農村發展和惠及廣大農民,提供更多支持與保障。
2我國農村能源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1思想認識存在不足
雖然國家把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作為長遠戰略來抓,各級政府也連續多年把農村能源建設納入了實事工程,但部分干部群眾的認識還不高,措施不到位,并沒有認識到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資源是利國利民的公益事業,沒有將其作為發展低碳環保的新興產業來對待。
2.2技術發展遲緩、產業化程度低下
目前,多數農村能源技術的開發和發展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力量,技術資金投入少,使用分散,缺乏高端科研人才和核心技術,難以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取得突破發展,致使多數農村能源企業技術基礎薄弱,工藝落后,產品質量低下。目前除太陽能熱水器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沼氣方面有政府財政補貼以外,其他大多數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資源分散、生產規模少、非連續性等特點,在現行市場條件下,競爭力不高,產業發展和商業化嚴重受阻。
2.3服務能力亟待提高
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服務體系具有公益性和技術型,其市場體系尚未形成。雖然我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服務為主、因地制宜、穩步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服務體系建設思路,初步建立了農村能源維修服務網絡,但因投入少,設備簡陋,其服務功能尚不齊備,長效機制尚未形成,綜合效益沒有全面充分發揮。
3農村可再生能源開況
3.1農村畜禽糞便與農作物秸稈的開發與利用
農村沼氣開發:沼氣是一種利用畜禽糞便在厭氧條件下發酵而成的可燃性氣體,屬于典型的二次能源,大力開發沼氣,可以有效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比如做飯、取暖、照明等問題。農村是開展養殖業的主要陣地,同時畜禽糞便排放也一直是困擾農村環境的主要問題之一,通過畜禽糞便開發沼氣利用,絕對是變廢為寶,有利于加快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農作物秸稈:秸稈就是農作物的地上部分,以往的農作物秸稈農民會采取焚燒的方式,不但浪費了資源還污染大氣,其實農作物的秸稈是寶貴的纖維素資源。我國作為農業大國,有著非常豐富的秸稈資源,目前我國的農作物秸稈氣化主要采用秸稈氣化集中供氣技術。它是我國農村能源建設推出的一項新技術。以農村豐富的秸稈為原料,經過熱解和還原反應后生成可燃性氣體,通過管網送到農戶家中,供炊事、采暖燃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秸稈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方面開發潛力巨大,值得推廣。
3.2太陽能技術在農村的應用日漸普及
近年來,太陽能熱水器開始向農村輻射,特別是太陽能熱水器納入了“家電下鄉”的產品目錄,農村太陽能保有量迅速增加。到2009年底,農村太陽能熱水器保有量達2955.6萬臺,總集熱面積達4997萬平方米,約占全國太陽能熱水器保有總量的1/4。推廣應用太陽灶近150萬臺。目前,中國太陽灶的推廣和應用區域集中在西部太陽能豐富的甘肅、青海、寧夏、西藏、四川、云南等地。太陽能采暖技術發展迅速。太陽能采暖是太陽能在建筑上的一項應用技術,據監測,冬季太陽房室內溫度可達8℃以上,室內外溫差超過15℃,全年節約采暖用能達2/3以上。農村被動式太陽房構造簡單,造價僅增加12%左右,維護管理方便,供暖保證率可達到60%以上。因此,在廣大農村和小城鎮推廣應用太陽能采暖技術,既節約能源,又經濟舒適的太陽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3.1制定政策,引導產業發展
一是制定切實可行的適合本地區的發展規劃、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明確中、長期工作任務,明確工作重點和推進步驟。二是要制定長期穩定的補助或獎勵標準,激發群眾熱情,充分調動基層申報項目,實施項目的積極性。三是要積極探索新能源的開發利用。
3.2健全農村能源服務體系,提高農村能源利用效率
注重村級農村能源服務網點的建設,使農村能源服務機構達到全面覆蓋,盡量減少能源服?彰で?。加強對農村能源服務技術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技術人員的職業水平,提高農村能源服務質量和農村能源的使用效率及效能發揮。加大農村能源服務設備投入,提高能源服務機構硬件水平,保證服務質量。政府必須規范農村能源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加強對能源服務行業的管理和監督,避免因能源服務的不合理收費而導致的對農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造成的挫傷。
3.3完善服務,保持產業可持續發展
在優化服務方面,要建立并完善鄉村服務網點,加強技術培訓,配備服務設備。建立一支品質優良、技術過硬的技術服務隊伍;引導農村可再生能源服務向產業化、市場化邁進;鼓勵發展以市場運作為主的鄉村可再生能源服務合作組織;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對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在改善生態環境、改變農村衛生狀況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產業升級中的作用,以及技術、模式及成功典型進行全面、深入、廣泛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近幾年來,在國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快速發展的拉動和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開發、產業發展以及市場應用等均進入了一個全面、快速、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中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雖然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與先進國家相比差距仍很大。這是因為:
1.政策及激勵措施力度不夠。在目前政策環境和技術水平下,除了太陽能和水電具有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外,多數能源在開發上成本較高,普遍規模小、資源散、缺少連續生產的可行性,缺乏競爭力。當前,我國雖然支持風力發電、質能生物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扶持政策體系還不完整,激勵機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穩定性,科學持續發展的長
效機制還沒有形成。
2.市場保障機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缺少明確目標,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雖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場保障政策還沒有完全配套,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導致市場拉動力太小,我國可再生能源在技術的發展上始終處于緩慢、粗劣的狀態。
3.產業體系和技術開發能力薄弱。我國的沼氣、太陽能利用和水力發電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遠遠落后于國外先進技術水平,普遍存在技術研發能力低、制造生產設備的能力弱、過度依賴國外進口的現狀。加之目前我國在能源資源評價上、標準技術上、檢測和認證產品體系上的不健全,導致技術人才明顯缺乏,技術服務體系沒有完全形成。
德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國《星期天世界報》用4個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談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訪人普遍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利用表示懷疑。在最受歡迎的太陽能的調查上,德國權威調查機構民意調查顯示,認為未來能源供應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陽能的人占99%。但調查同時顯示,對太陽能的快速發展,科技工作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普遍認為成本太高,已影響了德國經濟的發展。最近德國的環境部長發言,德國保證不了以后堅持采用收購補貼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國要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德國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1.安裝規模較大,本國電網的承載能明顯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國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安裝規模將達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繼續發展并保持強勁態勢,德國電網在穩定性、安全性上將面臨極大的考驗和質疑。
2.成本比較高,政府的財政負擔明顯加重。從經濟效益的追求上看,風能發電明顯優于太陽能發電。據《星期天世界報》提供的數據顯示,一個風輪發電機所發出的電量等同于20個足球場地大的太陽能光板的發電量。加上太陽輻照度被自然條件(季節、晝夜、地理、經度緯度)和隨機因素(晴、陰、云、雨)影響大,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導致太陽能發電經常間斷,極不穩定,增加了太陽能規模應用的難度。
德國放緩太陽能市場規模建設,暴露出德國政府制定的太陽能政策,根本達不到促進太陽能市場發展的現實。從科研方面看,雖然德國裝機規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術發展跟不上其發展的幅度。例如,在電能存儲上,由于缺少小型電力存儲裝置,導致出現嚴重浪費現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電網明顯承受力不足,必須進行改造,導致太陽能人網波動較大。中德能源市場合作存在的問題
1.中國國際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引起德國的擔憂。中德雙方雖然合作不斷擴大,但存在技術水平和資金投入的不對等,德國擔心技術得不到保護,在發展規模上會不如我國。如,我國2004年啟動風能項目,到2010年我國的投入已經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德國后悔培養了一個“強大的競爭者”,導致出現非理性想法,針對我國進行的反傾銷和合作中斷等,給雙方合作蒙上了陰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雙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2.經濟和環保利益沒能達到有機統一。在能源合作上環保利益和經濟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必須相輔相成,但是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沒有達到有機的統一。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于全球環境保護,但它同時也會對德國的相關產業帶來競爭和沖擊。如果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德國的經濟產生沖擊,德國肯定會采用貿易保護。從環保出發,可再生能源技術應該會加快傳播和普及的速度;但從經濟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術,這導致德國在技術交流上設置障礙。德國雖然是對中國轉讓技術最多的國家,但這些技術多是低水平的,德國對關鍵技術有所保留。
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使學者們更加了解化石能源的不穩定性。歐洲的一些學者深刻地認識到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由此有關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政策的體系逐步建立起來。如今,歐盟己被稱為能源國際規制最為先進的實驗室。歐盟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己經形成一個體系,甚至在很多領域引領著全球法律秩序的革新。近二十年來歐盟成為世界上最為活躍的可再生能源法制定者,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對其他國家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中國作為能源消耗大國,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國國內傳統能源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加之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加重,國際石油價格不斷震蕩,發展可再生能源成為緩和中國能源發展局勢的必然選擇。發達國家普遍得出經驗,用立法的形式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最有效的途徑。能源是歐盟最早通過法律和機制進行單獨管理的部門領域之一。
二、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中的具體規定
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較以往來看,有了共同的行動措施和明確的長期目標。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更加注重技術性的創新和制度上的創新,促使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在各個成員國內普遍推行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目前歐盟可再生能源戰略的具體實施主要是通過指令、計劃、條例和政策的方式。
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需要各個歐盟成員國遵守,是可再生能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規定。2009年,歐盟通過了一項關于全球氣候問題和可再生能源的法案,其中包括一個指令《促進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第2009/28/EC指令》。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歐盟最終能源總消費的20%,至少占成員國運輸領域最終能源總消費10%目標。該指令修改了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指令及生物資料指令等。所涉及的立法范圍十分廣泛,并對電力、生物燃料、原產地證明等問題做了新的規定。歐盟要求各個成員國可以通過交換數據的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普遍發展。因此,此規定大大加強了歐洲國與國之間的合作,甚至是國際合作。歐盟在供熱、電力供應等方面,所占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份額能夠盡早的達到的所要求目標。該指令明確的規定了歐盟內部合作的制度。通過歐盟各成員國內部合作的形式,實現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設定的目標,實現信息共享。該指令還規定了成員國需要及時向歐盟報告制度。成員國的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需要向歐盟通報具體的實施狀況,具體的通報時間、通報內容在該指令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歐盟的可再生能源計劃從焦耳計劃到兆卡計劃,再到ALTENER計劃,隨著社會條件的不同經歷著各種變化。ALTENER計劃也就是專門的可再生能源計劃。該計劃最基本的目標是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增多可再生能源的市場份額。該計劃規定,在各個成員國發展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建立統一的信息網,方便開展成員國內部合作及國際合作。其后通過的ALTENER II計劃也是以此為基本目標,并增加了更具體的內容,它鼓勵個人、企業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創造更多有利條件。ALTENER計劃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起到了良好的成效。它使社會公眾更加了解歐盟可再生能源,使公眾敢于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歐盟還有眾多有關可再生能源的計劃,這些計劃同樣使歐盟可再生能源產業不斷地發展。包括側重研究能源市場的ETAP計劃,注重提高能源效率的SAVE系列計劃,促進國家間能源合作的SYNERGY計劃等等。
歐盟可再生能源條例要求成員國遵守其中的規定。歐盟可再生能源條例對具體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及其補貼力度都有明確的規定。另外,歐盟還頒布了一項關于有關可再生能源的強制性條例,強制電力供應商購買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這里所說的電力供應商不僅包括新加入的供應商,還包括小企業的電力供應商。
歐盟可再生能源政策根據當時的能源形勢經歷了不同階段的變化發展。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從應對石油危機開始,到保護環境成為人類普遍追求價值,再到如今可持續發展理論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為了共同體的發展,1995年歐洲正式出臺歐洲能源政策白皮書。該能源政策的出臺目的很明確。包括三個目標: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能源安全;增強歐盟能源總體競爭性。白皮書提出,未來的能源發展取決于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程度,以及未來能源市場的自由化程度。歐盟努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的比例,事實證明該能源政策適應了當時的能源局勢。歐盟明確能源發展的目標后,更加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1997年,歐盟發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白皮書。該白皮書制定了更為具體全面的能源行動計劃: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在歐盟能源總結構中占50%的目標。2006年,歐委會發表《歐洲可持續、競爭和安全能源戰略》綠皮書。該綠皮書出臺原因是由于人們對能源需求量加大,且在當時俄羅斯等國家發生了天然氣危機,使能源形勢日趨嚴重。歐盟急需建立較為穩定的能源市場,盡量減少能源危機給歐盟帶來的危害。綠皮書提出建立穩定的能源市場,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結構。目前,為了更好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應對金融危機,歐盟在2010年啟動新能源戰略。新能源戰略包括對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目標,如果條件準許,將減少30%的碳排放量。這也將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總體能源中的份額。
(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可再生能源的前期研發與生產過程必須有大量的資金支持,其需要的成本與傳統能源相比,根本不足以與傳統能源競爭。歐盟各成員國沒有統一的補貼手段,如直接的減免稅務、投資補貼、貸款優惠等,過多的補貼政策易造成對其他國家進出口的綠色壁壘。設置高額的關稅、增加技術難度、對某些材料采取過于嚴格的環保標準等行為,違反國際貿易組織的規則,不利于全球的經濟發展。
歐盟的各個成員國在可再生能源的建設中,急需快捷、高效的行政執法能力,來配合可再生能源的有效開發利用。歐盟內部需要建立統一的行政審批程序,如果審批程序不一致或者過于繁瑣,就會造成資源浪費,帶來負面作用。如法國曾經在辦理電力入網過程中,不僅程序繁瑣,而且還規定風電場地要建立在政府劃定的發展區域內。有些地區還規定,不得創建風力渦輪機。顯然,這造成不必要的行政遲延,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保持持續快速增長,同時需要面臨的問題很多。我國雖地大物博,但人均資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過分的追求經濟增長,使環境承載能力變弱。我國是能源消耗大國,單位GDP增長所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不能走低效率、高投入、高污染的經濟增長模式,我們需要探索一條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
(一)強化政府對法律政策的引導
歐盟成員國政府為了改善環境質量,注重能源利用效率,不斷的發展可再生能源。成員國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發展,收到了預期的效果。雖然當今的社會提倡重視私人產權,治理環境也重視私人的力量,但是進行公共管理同樣是不可或缺的,國家公共管理能夠對公眾的意識進行最大程度的引導。
與其他國家相比較,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還不夠,如我國對太陽能的研究經費投入不及美國的1%,甚至還不及印度等國家。對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國的財政體制上甚至是存在許多利益沖突的。
(二)重點培養競爭性市場主體
歐盟一些成員國國內對可再生能源建設實行招投標的方式,把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競爭體制中,使可再生能源市場主體不斷壯大。傳統的能源管理方式不利于市場競爭的公平公正公開,易造成腐敗現象出現,能源產業將停滯不前。
要想培養競爭性市場主體,最主要的是建立起合理的市場競爭機制。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艱難,不僅是由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風險大,還與價格、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相關。在歐盟,風力發電的價格往往按收購價格進行補貼,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征收碳排放稅,對用煤電的企業征收能源稅等。在我國利用風力發電的價格比煤電的價格高的多,利用其它可再生能源同樣比傳統能源的價格高很多。
(三)加強技術創新,促進國際合作
歐盟通過能源創新,能源技術研究方面越發純熟,在能源領域獲得許多豐富的成就。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前景,在于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科學研究情況。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狀況是總體的技術水平較低,除了利用沼氣、太陽能水利發電等領域外,其他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能力差,大多技術需要依賴進口。我國應該立足于本國基本國情,通過政府的扶持政策,注重節能增效,引入科技創新人才,加強產業創新建設。在能源技術創新領域,重視同其他國家的合作,保護知識產權,互利互惠,推動全球能源經濟發展。
(四)構建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體系
近年來,蘋果、通用汽車等美國企業可再生能源采購量逐年走高,給市場發出了積極的信號。2009年,美國新建的可再生大型地面電站的產出基本全部賣給了電力公司,自2010年以來,企業采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勢頭增強,到2015年,企業可再生能源采購占到了當年新增裝機容量的40%,其中,企業直購風電比重更高達當年新增風電總量的56%。
2014年的Power Forward 2.0報告稱,60%的財富100強企業以及43%的財富500強企業都制定了可持續發展目標,其中部分企業還承諾未來實現100%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拿谷歌為例,該公司披露其2015年消耗的電力約為5.7太瓦時,這相當于同一年舊金山整座城市的用電量。
2010年,谷歌首次進入可再生能源采購市場,與愛荷華州一個裝機量114兆瓦的風力發電廠簽訂長期購電協議,購買了這一風電場的所有電力。2016年12月,谷歌宣布通過購買風電和太陽能電力,將于2017年實現全球業務100%使用可再生能源。
目前,谷歌已經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企業買家,截至2016年底,累計簽訂的風能和太陽能電力裝機容量達到了2600兆瓦,這約相當于2015年浙江省風能和太陽能的累計裝機總量。 買方需求+政策刺激
美國企業可再生能源采購市場的迅速發展與美國社會重視環保的大環境相關。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企業社會責任,并通過制定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目標來減少企業碳排放。企業在重視環境效益的同時也在追求經濟效益,可再生能源的價格隨著可再生發電設備成本的大幅下降而越來越具有競爭優勢,從而讓企業作出采購決策時更加偏好可再生能源。
Lazard 2016年平準化發電成本LCOE10.0報告顯示,即使不考慮政府補貼,在美國地面電站規模的太陽能光伏和風能的發電成本普遍低于天然氣和火電發電成本。國際可再生能源機構(IRENA)2016年6月份的一份報告稱,2009年以來,風力發電設備價格下降了約30%-40%,而太陽能電池組件的價格下降高達80%。該報告還預計到2025年,陸地風力發電成本較2015年水平將降低26%,太陽能光伏發電成本甚至可能降低59%。
在美國實現這些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離不開一個大前提,那就是美國擁有充足的可再生能源優質資源。美國陸地風能資源非常豐富。AWS Truepower公司披露的數據顯示,美國中部地區有近20個州年平均風速均可達到6.5米/秒以上。美國風能協會(AWEA)上個月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美國風能歷史裝機總量已達82200兆瓦,成為占比最大的可再生能源。
其次,相對成熟的市場監管機制以及政府激勵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美國企業可再生能源購買的快速發展。美國各州電力市場規則各不相同,超過半數的地區,諸如加州、紐約州、得克薩斯州等,批發市場及零售市場已經有不同程度的去管制,獨立發電商和售電公司可以參與市場競爭,這為企業直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創造了便利條件。只有少數諸如科羅拉多州、內華達州等地區,電力市場尚未放開管制,電力公司從發電、輸配電到售電垂直一體化運營,從而導致企業用戶無法直接與電廠簽訂購電協議直購可再生能源。
從政府政策來看,稅收優惠是刺激可再生能源采購的手段之一。美國聯邦政府早前推出投資稅收抵扣(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和生產稅收抵扣(Production Tax Credit, PTC),刺激企業投資風電和太陽能光伏電力開發項目。
隨著風電和太陽能光伏電力的價格優勢日益凸顯,美國聯邦政府于2015年底宣布將兩項稅收抵扣延期,但抵扣力度均逐年大幅減少。市場也預期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成本將繼續下降,而且下降速度可能會快于政府稅收優惠政策退出市場的速度。
這也意味著,即便沒有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可再生能源的平均平準化電力成本也將會持續降低,^而在電力市場上也更具競爭力。 便捷的采購環境
從制定可再生能源購買的目標,到篩選項目,再到簽約合同完成交易,美國企業在實施過程中各自面臨不同的挑戰。但正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企業面臨的挑戰和解決問題的方式雖有不同,但是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來節能減排的目標都不同程度地得以實現。
拿微軟為例,全球員工高達12萬人的微軟公司認識到企業內部支持可再生能源電力購買是實施這一目標的關鍵。因此,微軟可持續發展部門在公司內部積極推廣碳中和理念,不斷輸送信息強調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益處,贏得了各業務部門及高管層的理解和支持,這為微軟順利簽訂可再生能源購買合同奠定了堅實基礎。
另外,為順利推進可再生能源采購交易,微軟組建了專門的能源團隊,招募了一批在能源行業有多年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來負責交易。
得益于內部團隊對可持續發展觀念的認可、能源團隊的執行力以及外部合作伙伴的協助,2013年至2014年兩年間,微軟與伊利諾伊州和得克薩斯州的兩家場外(off-site)風電開發項目簽約購買了共285兆瓦裝機的風電供其數據中心使用,這兩家風電場的發電能力可以滿足近12.5萬個美國家庭的用電需求。
其中,第一筆可再生能源采購合同是在六個月左右成功簽約,第二筆交易開展的更為順利,僅在六周內就完成了。
微軟的案例屬于美國企業在本土完成可再生能源采購,而通用汽車則實現了在本土市場以外的購買。2015年2月,通用汽車與墨西哥Enel綠色能源項目簽訂了15年風電購電協議,購買該項目的34兆瓦風電。通過這個風電協議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可以直接抵消該企業在墨西哥境內各地工廠的本地電力消費。
之所以選擇在墨西哥購買風電,部分原因是因為通用汽車計劃拓展在墨西哥的生產規模,有長期穩定的電力需求。另外,墨西哥市場監管較為靈活,允許企業購買場外(off-side)可再生能源電力。通過直接與可再生電廠簽訂購電合同,公司不僅在業內樹立了良好的企業聲譽,也節約了數千萬美元的運營成本。
雅虎則通過直接跟風電場簽署“虛擬購電協議”實現了金融對沖,從而控制電力市場價格波動對其運營帶來的影響。2015年11月,雅虎與位于堪薩斯州中西部的亞歷山大風電場簽署為期15年的虛擬購電協議,從該風電場購買23兆瓦的風能。
由于美國天然氣的發電機組在總裝機中占比較大,受天然氣價格的影響,美國電價有很大的波動性。這次交易顯著降低了雅虎接下來15年的電力采購成本波動風險。從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人的角度來看,也降低了他們的投資風險,確保該項投資有長期穩定的收入。而且,簽署長期合同使得可再生能源開發商更容易獲得融資。可謂皆大歡喜。 可靠的中介服務
在@個蓬勃發展的大企業采購可再生能源市場中,購電企業依然面臨很多挑戰。對于企業買家來講,尤其是首次進入這一市場的企業買家,在交易達成前,將面臨經濟性分析、財務法律以及團隊能力建設方面的挑戰。
由于缺乏電力行業從業經驗,企業很難預測批發市場電價的未來走勢。同時,可再生能源采購合同比較復雜,在簽約的過程中企業將遇到財務和法律方面的專業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并順利完成交易,企業還需斟酌是否成立專門的能源團隊負責可再生能源采購事宜,以及是否需要外部合作伙伴的幫助。
對于希望在美國市場以外地區采購可再生能源的跨國企業買家來講,企業長期處在一個缺乏詳細市場信息的狀態而找不到可以簽約的項目。而且,很多其他國家的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致使有購買目標的跨國企業很難展開實際行動。
針對企業遇到的困難,企業可再生能源中心(Business Renewables Center, BRC)于2015年在美國成立。該中心通過搭建網上交易平臺,企業買家需求和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信息,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同時交易中心還為企業買家提供交易指導和培訓,定期組織論壇或會議,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企業、中間商、財務和法律顧問公司匯聚一堂,提供機會讓各方分享經驗,全面了解市場信息,提升各參與方之間的合作機會與信息透明度。
截至目前,該中心已有193家會員企業。2015年美國公布的全年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總量達到了3240兆瓦,其中95%的交易中有BRC會員企業參與。
回望美國企業可再生能源采購的歷史,這一當初被視為極其復雜的交易,在今天因為擁有眾多企業買家的成功經驗而變得清晰可循。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創新;原油價格;研發投入
在2009年通過的《哥本哈根協議》中,歐盟承諾將在2050年前削減高達95%的溫室氣體排放,中國也提出了2020年單位GDP的碳排放量相對2005年下降40%-45%。之后,中美在2014年北京APEC峰會上簽署了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和清潔能源合作的聯合聲明,美國承諾在2025年前減排26%,中國則力爭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量從2030年左右開始減少。以上提高能效和應對氣候變遷的計劃意味著現有的能源結構急需改變,利用輕污染、低碳排的可再生能源替代傳統能源已刻不容緩。
之前的學者更多地將研究重點集中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介紹與評估、立法模式、貿易爭端及發展戰略等方面,鮮有學者分析可再生能源創新的激勵要素。本文在原有研究的基礎上,采用1990-2011年OECD國家的跨國數據,就推動可再生能源創新的主要因素進行了分析。
1. 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基本特征
圖1分析了在研發投入和裝機容量兩個維度下所授權的專利數。其中研發投入占國民經濟比例越高的國家,專利數就可能越大;但裝機容量與專利數沒有明顯的相關關系。由此可見,高創新國家的共同特點是具有較高的研發投入比,且較早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立法并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
圖2考察了1990-2011年間日本、美國、德國和韓國的專利數變化趨勢,并包含了所有OECD國家專利中位數作為對照。不難發現,這四國專利數的增長速度都很快,均高于OECD專利中位數。《京都議定書》簽署之前,各國專利數大多為零。簽署之后,在碳減排壓力以及其他因素影響下,可再生能源創新得到快速發展:韓國后起勃發,從1998年的4件上升到2009年的284件,增加了71倍;日本也從25件上升到約790件,增加了將近32倍;美國和德國的增幅分別為20倍和10倍;平均來看,OECD國家的增幅為17倍。
2009年歐債危機之后,可能受到了研發投入縮減的影響,美國可再生能源專利數大幅下滑,在2010年時被日本趕超。日本和德國在2010年后開始出現回落趨勢。韓國雖增速減緩,但總數仍然在增加。平均來看,OECD平均專利數在2009年達到峰值32件之后開始下滑,2011年時僅為23件。由以上分析可以推測,經濟危機可能通過縮減科研經費的渠道阻礙了專利增長,影響了創新發展。
2. 研究設計
2.1 模型選擇
對于實證分析的模型選擇,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度量通常以申請或授權的專利數來代替。但由于專利數具有非負計數數據的特征,因此考慮采用泊松分布模型或者負二項分布模型。通過檢驗發現國際可再生能源專利的期望與方差不同,不符合泊松分布模型的假設前提,故采用負二項模型。根據豪斯曼檢驗結果,最終確定采取固定效應的負二項回歸進行分析[1]。公式(1)是負二項分布的對數似然函數。
2.1 數據來源
考慮到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本文采用1990-2011年《專利合作條約》下的國際可再生能源專利數代表可再生能源創新,數據來自于OECD數據庫。此外,由于專利具有時滯效應,采用滯后三期的專利數作為因變量進行回歸分析[4]。
由于“誘發創新效應”的存在,原油價格(Oil Price)的上漲會提高成本,進而刺激可再生能源創新,使其成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原油價格數據來自于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統計回顧》,單位為美元/桶。
創新來自于資源的投入,因此利用研發投入占GDP比重指標(R&D)考察其相關性,數據來自OECD數據庫。此外,《京都議定書》的簽訂讓各國政府和企業承擔了碳減排的壓力,減少傳統能源消耗的需求反過來可能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的創新,因此設定0/1啞變量(KP)來考察其對創新的影響。
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可以有效地考察各國國內可再生能源市場潛力(Huber, 2008),單位為百萬千瓦[5]。另外,還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例來檢測可再生能源創新體系的有效性,發電量的單位為十億千瓦時。以上數據均來自美國能源信息局的國際能源統計數據庫。
此外,Park & Ginarte (1997),鄧海濱和廖進中(2009)等學者在“波特假說”的理論基礎上強調制度因素對于創新的積極影響,認為好的制度可以激發人們的創新熱情、提高效率[6]。為了驗證這種相互關系,采用Legal System & Property Rights、Regulation、Freedom to trade internationally和Sound Money等四個變量代表制度因素。變量值從0到10,0代表健全程度最低,10代表健全程度最高。數據來自Fraser Institute的世界經濟自由數據庫 。
由于被解釋變量為國際專利,所以納入資本和實物的國際流通變量,即FDI占GDP比重(FDI.% GDP)、進口占GDP比重(Imports.% GDP)和出口占GDP比重(Exports. % GDP)。另外,城鎮人口的數量越多,專利數可能會隨之增加,故而納入城鎮人口比例變量(Urban.% Population)。以上數據來自世界銀行的世界發展指標。最后,為了消除異方差可能帶來的偏誤,將除啞變量之外的所有解釋變量對數化。
3. 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實證分析
3.1 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影響因素
表1列出了固定效應負二項回歸下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影響因素分析。模型(1)僅考慮五個自變量對專利的影響,模型(2)加入了制度因素,模型(3)又進一步增加了控制變量。不難發現,原油價格、研發支出和《京都議定書》啞變量均與被解釋變量在1%水平上顯著相關,說明原油價格的上漲增加了成本,進而刺激了作為替代原料的可再生能源的創新;研發支出是創新的直接推動力,一單位研發支出的增加可帶來近2倍專利數的增長;《京都議定書》的簽訂則在客觀上增加了各國政府和企業的碳減排壓力,使其重視可再生能源開發以達成減排目標。可再生能源比例在1%水平上與被解釋變量呈負相關關系,意味著創新系統的有效性不足,也反過來說明在傳統能源供應乏力和全球達成減排共識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較低的國家會有更大的創新空間,Cheon and Urpelainen (2012)也得出了類似的結果[7]。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雖然正向影響了創新,但并不顯著,說明各國國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有待于進一步發掘。圖3在模型(3)的基礎上形象地展現了五個自變量在95%置信區間下對國際可再生能源專利的平均邊際效應。不難發現,研發支出、《京都議定書》啞變量和原油價格是推動可再生能源創新的決定性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四個制度變量均不存在顯著相關性,與鄧海濱,廖進中(2009)的分析結果不同。可能的原因有二:第一,他們所考察的是所有專利,而本文專指可再生能源專利,說明制度因素對可再生能源創新沒有顯著影響;第二,他們所考察的26個國家多為轉型國家,這種情況下制度因素對于創新具有顯著的影響(Mowery & Nelson, 1999),而本文考察的34個OECD國家均為已開發國家,相互之間制度因素差別很小,對于創新的影響也不顯著[8]。
3.1 不同國家和地區研發投入對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影響
為進一步分析可再生能源創新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研發投入的相關關系,本節利用交乘項分別考察美國、日本和OECD中歐盟24國的研發投入對國際可再生能源專利的影響,如表2所示。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歐盟24國的研發投入有效地推動了可再生能源創新,這得益于其在研發支出的持續增加。即便在歐債危機財政緊縮的情況下,歐盟成員國2012年研發經費也相對2011年增長了2.9%,占GDP比例提高至2.06%。美國的研發投入占GDP比重自2009年達到峰值(2.92%)之后開始持續下滑,2011年為2.78%,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推動創新發展。日本的國際可再生能源專利數雖排名靠前,但受研發投入的影響并不顯著。原因可能在于自2008年伊始受困于財政窘境,日本的研發投入占國民經濟的比重持續下滑,并低于同期的韓國、芬蘭、瑞典等國,影響力受到了削弱,需要更多地依靠其他因素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創新。
3.1 分類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影響因素
根據OECD的分類,國際可再生能源專利包括四大類:風能、太陽能、水能以及其他 。本節分別以這四類專利為因變量來考察它們的影響因素。從表3回歸結果可知,原油價格的變化刺激了風能、太陽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創新,卻對水能沒有顯著地推動。原因可能在于水能的建設具有投入高和周期長的特點,波動不定的國際油價很難對其產生明顯的影響。由于風能和太陽能的技術含量高,又是科研投入的重點,因此增加研發投入可以顯著推動其創新水平的提升;水電技術已相對成熟,研發投入對其在10%水平上顯著相關;地熱能和海洋能的科研投入還不足,未對其產生明顯的效果。
由于風能和太陽能在總體能源利用中的比例仍然較低,所以有效性不足,仍具有發展創新的空間。《京都議定書》的簽訂對風能、太陽能和水能均具有顯著推動作用,是節能減排的重要手段;而地熱能和海洋能尚未得到足夠的開發,所以沒有顯著關系。由于水能在多數國家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開發,具有清晰的市場前景,所以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僅對水能在10%水平上顯著相關。
4. 結論及啟示
本文利用1990-2011年OECD國家的數據,通過負二項回歸檢驗了影響可再生能源創新的因素,得到如下結論:(1)從創新存量的角度來看,美國是世界創新程度最高的國家,其后依次是日本、德國、韓國等。但是日本已在2010年國際專利授權數量上趕超了美國,成為單年度可再生能源創新程度最高的國家;(2)國際原油價格、國內研發投入以及外部政策法規是影響可再生能源創新的主要因素,裝機容量和可再生能源比的影響不確定,制度因素對已開發國家的影響不顯著;(3)研發投入對歐洲和美國可再生能源創新的推動作用顯著,對日本不顯著;(4)風能和太陽能創新受上述所有因素的影響顯著,水能創新主要受政策推動,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海洋能等)創新則受油價影響。
盡管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超過全部發電裝機的30%,已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最大的國家 ,但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開發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如自主創新能力較弱、創新成本較高、政策出臺滯后等[9]。基于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創新的經驗,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
第一,完善石油儲備等相關制度,減輕對石油的依賴程度。石油儲備不僅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還可以平抑國際油價波動,將國內價格保持在可控范圍之內,避免出現因政治、供需、政策等外因所導致的國際油價在短期內的劇烈波動。為此,可鼓勵和開放民間資本或外商企業投資或參股建立地方性的商業原油儲備庫,作為國家戰略石油儲備的補充。適度開放石油市場,改革國內能源價格體系,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石油定價機制。
此外,對石油的過度依賴會對可再生能源創新造成不利的影響。例如,近期國際油價的暴跌激勵了人們使用石油代替其他能源作為燃料,進而對可再生能源市場產生了負面沖擊。針對中國以煤炭為主要燃料的特征,短期內在保證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同時以低價原油代替煤炭;在中長期則以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作為提高能效和優化能源結構的主要手段。
第二,保證研發投入,提高利用效率。日本由于財政支撐后續能力不足,無法提供持續的創新激勵。作為警示,中國應當保證研發資源的供給,特別是提供其在法律和制度層面的保障。以歐盟為例,即便受到經濟危機的影響,新推出的“地平線2020”(Horizon 2020)計劃仍準備在2014-2020年間投入770.28億歐元,比之前FP7的505億歐元增加了52.5%。到2020年,歐盟研發與創新投入預計占歐盟總財政預算的8.6% 。此外,在增加投入的同時,還要提高其使用效率。如鼓勵設立可再生能源相關的創業和風投基金、優化經費投入模式、以及培養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等。
第三,積極制定并實施可再生能源政策,刺激創新發展。前文的分析結果表明,相關政策如《京都議定書》對可再生能源創新具有顯著的激勵作用,因此中國需要構建具有約束力政策法規以促進創新。2006年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在此引導下,風力發電已成為這場能源革命的主要力量,中國也成了全球最大的光伏產業基地。2014年APEC峰會期間,中國政府公布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要求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有序發展水電,大力開發風電,推進太陽能多元化利用,提高地熱、海洋能等開發利用水平,到2020年使得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到 15%左右[10]。在設定的宏觀框架之下,具體政策得以推行,包括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風電并網、以及海上風電和太陽能的分布式利用等,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也呼之欲出。相關的法規政策需要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它們的實施會對創新產生極大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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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氣候不斷變暖的情況下,為實現本國減排指標,解決日益短缺的能源問題,越來越多的國家采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針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正在不斷擴大。自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資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具體分析如下:
一、投資總額
201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投資總額已經從2005年的16萬億元(2.6萬億美元)增長到350萬億元(55.4萬億美元),可再生能源在一次性能源結構中所占的比例已從2008年的8.4%提升至9.6%。為了實現我國到2020年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達到 15%,單位GDP的碳排放量將比2005年降低40-45%的承諾,國家將在未來十年追加5萬億的新興能源投資,其中既包括國家投資, 也包括將拉動的商業化社會性投資。根據其具體細分, 除核電和水電之外,可再生能源投資將達到2萬億至3萬億元,其中風電將占約 1.5萬億元,太陽能投資則將達到2 000億~3000億。
二、投資結構
我國具有豐富的風力資源,幅員遼闊,海岸線長,風電產業的發展有良好的資源基礎,風電具有成為未來能源結構中重要組成部分的資源基礎。因此我國政府將風力發電作為改善能源結構、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問題的主要替代能源技術之一,給予了有力的扶持,吸引了大量資本的涌入,占投資總額的72%。
由于我國水電資源豐富,我國小水電資源居世界第一,技術可開發量為1.28 億kW[1],發展小水電有利于解決我國邊遠地區的農村用電緊張問題,保護當地脆弱的生態環境,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小水電的發展,目前已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模式多樣化和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投資體制,吸引了15%投資額。
為促進太陽能光伏發電和太陽能熱發電的利用,我國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比如“光伏屋頂應用”“金太陽示范工程”。外加光伏技術不斷發展、成本下降,并網技術成熟,這為太陽能產業的發展吸引了6.3%投資,2010年實際新增裝機量超過500MW。其次是生物質能占總投資額的3.8%。為了實現2020年風電裝機容量30000MW和光伏發電裝機量20000MW的目標,我國風能和太陽能在投資結構中占的比重將繼續擴大,而小水電比重將降低。
三、投資方式
可再生能源投資方式包括政府財政支持、VC、PE、上市融資、碳交易融資、信貸、資產并購等。在新能源產業發展不同階段,投融資方式也不同[3]。目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融資日趨活躍。一是政府通過從每度電拿出4厘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與財政部用于金太陽等示范工程,以及對生物質能和地熱能利用的政府補貼統籌使用,每年超過200億元。二是銀行信貸中每年有數億元用于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三是通過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國內外上市,如我國十來家光伏企業上市已從國際資本市場拿到幾百億人民幣。四是近年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很快。近年來國外各類投資機構也大量進入中國市場。五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也可從國際上獲得一定的資助。
四、投資主體
風電和光伏發電的投資主體情況有較大差別。 風電的投資主體相對集中,主要是中央企業和部分風能資源豐富的地方國有發電投資企業;目前我國光伏發電還處于試驗、探索階段,投資建設項目規模小,投資主體呈多元化發展態勢;小水電是唯一進行完全商業化發展的可再生能源。當前,小水電的投資主體有國有水電及電力公司、 農村水電企業等集體經濟體、 中央和地方政府、民營企業、有閑置資金的個體、投資公司等;我國生物質能目前尚未形成產業規模,民營企業是發展生物質能產業的主體,依然面臨資金和研發上的困難。
五、結論及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增長迅速,從2005年到2010年增長比率高達88%,是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最多的國家。這與我們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規定嚴格可再生能源目標,以及大力發展配套的基礎設施密切相關。
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投資方向主要以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為主。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占了總比重的80%,由于我國的農村人口基數大,邊遠山區經濟發展落后的國情,我國小水電投資額占了17.5%,但隨著其開采程度的增加,小水電吸引的投資比重將會下降,生物質能所占的投資比重將會上升。
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融資方式日趨活躍,在財政支持投資為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投資融資市場化有所發展,如資產融資、公開市場融資、VC等融資方式發展迅速。因此,我們應該加速產業投資的市場化,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和國際資本,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國有、民營以及外資企業紛紛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其中風電和小水電領域以國有企業投資為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水器、生物質能發電領域以民營企業為主。我們應該鼓勵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在政策稅收方面給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一些政策方面的扶持,這樣在政府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一方面可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強企業競爭力,實現核心技術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曹麗軍,劉京和.中國小水電投融資分析[J].中國農村水利水電,2007年(11).
[2]宋成華.中國新能源的開發現狀、問題與對策[J].學術交流,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