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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
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在實施的目標、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有所區別,故目前企業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仍存在一定差異。本文就以“視同銷售”為例從幾方面闡述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的異同。
何謂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的“視同銷售”?依據2008年開始新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其后稅務總局的《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大點再次明確: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綜上,我們發現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的“視同銷售”是相對會計而言的,是以所有權的對外轉移為前提條件,涉及范圍要大于會計上確認銷售范圍。通俗而言,如果會計處理不作為銷售,而稅務處理時應做為銷售,則屬于“視同銷售”。
一、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為了有效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新企業所得稅法盡量縮小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稅務處理充分考慮到企業會計準則一般規定,比如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但同樣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經濟事項,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就存在較大差異。
例一:甲公司為鋼材企業,乙公司為汽車制造企業,2010年12月甲公司以其生產的產品700噸冷軋卷(規格:1.0mm*125mm*c)去換取乙公司生產的10輛汽車,甲乙兩家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均為17%,適用企業所得稅率25%,甲公司將換入的汽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乙公司將換入的冷軋卷作為本公司存貨管理,700噸冷軋卷賬面價值為23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80.00萬元,10臺汽車在賬面價值為22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80.00萬元。
假設1:甲公司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且該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甲公司當以交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汽車 327.6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7.60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30.00萬
貸:庫存商品――冷軋卷 230.00萬
甲公司會計上將換入的固定資產確認為收入,將換出的存貨確認為成本,該經濟事項不存在財稅差異。
假設2: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甲公司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汽車 277.60萬
貸:庫存商品――冷軋卷 23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7.60萬
則甲公司以換出存貨的賬面價值230.00萬元加入應承擔的稅費47.60為基礎作為換入固定資產的成本277.60元,未確認會計賬面收入及成本,則與所得稅處理產生差異。省略甲公司2010年其他發生事項,其財稅差異為:
甲公司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中應做納稅調增50.00萬元,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所得稅額為12.50萬元。同時甲企業2010年12月購入的汽車原值“會計賬面金額”為成本價 277.60萬元,其“所得稅計稅基礎” 因視同銷售應轉化為公允價值327.60萬元。如該汽車會計折舊年限與稅收年限都為4年,則在2011年至2014年中每年因“所得稅計稅基礎”大于“會計賬面金額”50.00萬元(不考慮殘值),通過納稅調減,每年所得稅額轉回折舊額3.125萬元(50.00萬/4*25%),四年時間共轉回12.50萬元。所以如果說甲公司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多交吃虧”了,在其后的四年則是 “少交扭虧”。
二、企業發生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
我以以下案例說明,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不同種類的捐贈事項,其“視同銷售”導致會計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都有不同的差異。
例二丙公司是服裝生產企業,2008年7月捐贈自產產品一批,賬面價值80.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公允價值125.00萬元,該公司2008年全年出售服裝實現銷售收入2000.00萬元、成本1000.00萬元。其就捐贈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80.00萬
貸:庫存商品 80.00萬
假設1:該捐贈由企業直接贈送與某企業,此項捐贈在企業所得稅屬于非公益性捐贈范圍,是全額不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我們可將該捐贈事項就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再取得以公允價值捐贈該捐贈支出全額不允許稅前扣除。省略丙公司2008年其他發生事項,我們對財稅差異列表說明:
2008年當年納稅調增= 125.00-80.00+80.00=125.00(萬元)。
假設2:該捐贈由企業通過省紅十字會(該會具備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給其他貧困地區,并取得捐贈額為125.00萬元的《XX省公益性捐贈票據》,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我們可將該捐贈事項就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再取得以公允價值捐贈該公益性捐贈支出公允價值與當年會計利潤總額12%孰低金額予以稅前扣除。省略丙公司2008年其他發生事項,我們對財稅差異列表說明:
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數限額為920.00萬*12%=110.40萬
本年納稅調增=(125.00-80.00)+(80.00-110.40)=14.60(萬元)。
假設3:該捐贈由企業通過省紅十字會(該會具備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獻,并取得捐贈額為125.00萬元的《XX省公益性捐贈票據》,根據財稅(2008)204號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我們可將該捐贈事項就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再以取得公允價值捐贈該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予以稅前扣除。省略丙公司2008年其他發生事項,我們對財稅差異列表說明:
本年納稅調增=(125.00-80.00)+(80.00-125.00)=0(萬元)。
不可避免,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會發生不同類型的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等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可能導致當年度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存有差異,企業難免會產生“吃虧”或“占便宜”的假象,注冊稅務師等專業人員在為企業提供所得稅匯算鑒證服務中,都會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要求,幫助企業正確調整相關的涉稅調整事項,規避涉稅風險。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一、我國現行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我國稅法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與傳統意義上的小微企業、小企業有著嚴格的區別,其認定標準也有別于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于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認定標準。我國稅法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企業。具體而言,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我國現行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首先,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式優惠。即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得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2012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年底,并將年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至6萬元。其次,在印花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從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貸款,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我國現行稅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過苛,受惠面過窄。我國現行稅法中,對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過于苛刻,要求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100(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1000)萬元。而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企業為數不多,受惠面過窄。在認定條件中,對就業人員作出如此具體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業吸納就業。再者,從國外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般不再對小型企業和中性企業進行區分,二者普遍適用稅收優惠,因此,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中小企業再作如此劃分,勢必會影響企業發展的積極性。(2)優惠力度過小。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基本稅率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稅率,稅率優惠僅有5%,與發達國家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從表面看來,這類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稅負只有10%,似乎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可是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企業為數不多。(3)缺乏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問題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業規模小,資產少,資信度低,缺乏擔保和抵押,銀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業貸款,在我國現行稅法中只有在印花稅中明確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稅。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借款金額的0.005%,這對承擔高風險的金融機構缺乏吸引力,因此,這種支持力度是遠遠不夠的。(4)缺乏相關與之配套的政策。我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對小型微利企業在財政金融方面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國缺乏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法律法規。
四、完善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建議
(1)放寬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拓寬受惠主體范圍。取消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限制,提高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限制,根據調整,使大多數中小企業使用優惠稅率,拓寬受惠主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2)加大優惠力度。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同時不再單一考慮稅率式優惠,通過少計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減稅基等方式給予優惠。(3)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問題的稅收支持。對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除免征印花稅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4)完善與財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財政金融體系,與稅收政策相配套。建議直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財政支持,給予財政投資或補貼,發揮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參 考 文 獻
[1]虞華,陳蕾宇.對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思考[J].金融財稅.2011(11下)
[2]王嘉彥.中小企業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2004,5(3)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2
稅收政策執行的好壞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質量,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尤為密切的,而這也正是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有效稅收籌劃的基本條件和依據。而合理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國家政策制定的基礎上,就可以稱之為合理合法。所以,制定一個有效合理的稅務籌劃策略,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而言,是尤為重要的,并且也可以使其價值實現最大化,與此同時,在稅收方面稅收籌劃的獲益能力會得到最大化的提升。
首先從收入確認的方面分析。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三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以下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一,在分期收款方式的基礎上銷售貨物,與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相結合,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小型微利企業受托對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進行加工和制造,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等,持續實踐超過12個月,遵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于是,可以在事前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實現收入分期,并且使跨年度收款得以實現,這樣的話,當年的應納稅所得得以減少并且可以控制在30萬元以下。
另外一個籌劃思路是費用支出的減少,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度得以提升和擴大,使其超出30萬元,不過,這個思路對于提升改善職工福利和不斷推廣小型微利企業品牌形象是沒有任何幫助的,只有在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左右的時候,就可以采用。當然,小型微利企業財務目標是小型微利企業價值的最大化,通常情況下,受益越大越好,因此,站在長遠角度上進行分析,最好的籌劃思維思路則是選擇最好的時機使生產和銷售能力得以增強,突破超出30萬元的規模,從而使更多的價值利潤得以實現,這一點也是國家政策對小微型小型微利企業實行低稅率優惠政策真正體現的意義。
除此之外,小型微利企業在從事適用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同時,它的優惠項目的計算應該單獨核算,并且將小型微利企業的期間費用進行合理的分攤;在計算不能單獨地核算時,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無法享受的。
稅務籌劃工作的合理,使稅務征管單位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得以協調,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也起著促進和推動的作用。這樣的話,稅務征管和納稅人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在溝通中,納稅風險也有所降低,不僅維護了小型微利企業自身利益,而且社會秩序的健康發展也得以協調。
一、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應用稅務籌劃技巧
(一)小型微利企業選擇的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小型微利企業的組織形式有獨資小型微利企業、合伙小型微利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小型微利企業在新設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規模時可以根據稅收在這方面的不同規定來進行籌劃。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不大,人手較少,則應當選擇獨資小型微利企業,因為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一般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所以實際稅負較低。如果投資的規模不是很大,但是投資人數較多應選擇合伙方式。因為合伙小型微利企業和個人獨資小型微利企業一樣也都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不存在所得稅的重復征收問題,與公司制相比稅負較輕。
當小型微利企業規模做大后,設立分支機構時,會面臨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的選擇。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它所發生的虧損可沖減總公司的賬面利潤,但卻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分別獨立納稅,雖然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賬上。因此,當小型微利企業擴大規模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組建初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可能性較大時,設立分公司較有利,用外地發生的虧損沖減總公司的盈利,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正常、產品打開銷路、扭虧為盈后,應考慮設立子公司,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采用何種方法為佳,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應選擇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銷貨成本提高,從而減輕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反之若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時,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以提高當期銷貨成本,相對減少當期營業利潤,減輕當期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負擔,達到利潤后移、延遲納稅的目的。
2.折舊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小型微利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從而影響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延緩了所得稅的交納,有利于小型微利企業節稅。但在累進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節稅效果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而此時,直線法要比加速法更有優勢,因為直線法計算的年折舊費大致相等,在其他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計算出的年利潤比較均衡,從而避免了因為利潤波動過大而適用了較高的稅率,多交稅款。
3.費用列支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1)小型微利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果有需要,小型微利企業還應該通過稅法規定的廣告與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的政策,擴大并且在各納稅年度之間合理調節這兩項支出。目的是使應納稅所得的控制區域的合理化有所明確,與此同時,可以很好地運用相應的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納稅年度。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小型微利企業十分不利。小型微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小型微利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開來。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小型微利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的限制。
(3)小型微利企業技術開發費用的稅收籌劃。現行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允許在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工業小型微利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率達10%以上,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小型微利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到一定比例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因此,凡符合條件的中小型微利企業,在安排年度技術開發費時,要做好事前預測規劃工作,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力爭使每年增長率達到10%以上,在盈利年度多安排技術開發費,虧損年度少安排技術開發費,從而使小型微利企業最大限度地獲得加計扣除。
二、稅務籌劃應握好三個結合
當前,在發達國家中,稅收籌劃已經得到了較為普遍的運用,而我國的小型微利企業稅收籌劃事業因為很晚起步,它的發展空間和潛力還是很大的。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做好稅收籌劃,重點是要將三個結合點把握好。
(一)單項籌劃與綜合籌劃相結合
其實,稅收籌劃并不是很僵硬,廣泛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是其所具有的特點。從計稅依據到納稅地點的選擇,從某一稅種到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的所有稅種,從稅收籌劃點到籌劃技術的運用,從納稅人應承擔的業務到享有的權利,從國內稅收到涉外稅收等很多領域都可以進行籌劃和操作等,它可以接觸到很多方面。稅收籌劃要對小型微利企業整體稅負的下降進行重點考慮,不能只是針對一個或者幾個稅種,應該綜合權衡,盡量避免一些危害。
(二)微觀籌劃與宏觀籌劃相結合
從客觀上講,稅收差別政策使納稅籌劃更具有可能性,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使納稅籌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宏觀籌劃,也就是可以在國家產業發展導向的基礎上,與同區域、同行業、同規模的稅負情況相結合,綜合納稅情況,對稅負差異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相應的對策,從而使籌劃重點得以確定,將一套可行的籌劃方案制定出來。而微觀籌劃,則是站在某一個稅種的某一個環節角度上,改革和創新局部技術,從而使局部節稅目的得以實現。總而言之,基礎是微觀籌劃,方向是宏觀籌劃。我們要在微觀籌劃的基礎上,積累相關的經驗,探索和分析方法,更大范圍地推廣出去,從而達到宏觀籌劃的目的,使整體節稅得以實現。
(三)項目籌劃與經營籌劃相結合
稅收籌劃需要在法律環境下展開,在小型微利企業經營活動背景下,制定出來的,針對性相對較強。國家則是在制定稅法的基礎上,在稅法的具體條款上體現產業政策、生產布局、外貿政策等。所以,小型微利企業創立剛開始或者新增項目開始的時候,稅收籌劃可以很好地享受國家產業政策,在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中納入稅收籌劃是十分必要的。在小型微利企業具體經營活動中,財務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幫助納稅人對小型微利企業從事的業務自始至終涉及哪些稅種,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法律和法規是怎么樣規定的,稅率各是多少都應該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采取哪一種征收方式,業務發生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發生的每一個環節可能會存在哪些稅收法律或者法規上的漏洞等等。
小型微利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時候,在選擇會計政策的時候,必須與國家的要求相結合,嚴格遵循會計法規和會計準則,需要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在事先設計和安排的基礎上,規避部分納稅義務,從而使避稅目的得以實現,使小型微利企業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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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潤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探析[J].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03).
[3]劉小棘.探析中小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J].小型微利企業科技與發展,2011(17).
[4]許景儒.稅收籌劃在小型微利企業經營中的實際應用[J].統計與管理,2010(01).
[5]林華靜,宋志雄.對稅收籌劃的探索與思考[J].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01).
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規范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申報。繼國稅函[2008]44號、財預[2008]10號文件(本刊在2008年第3期、第4期分別做了詳細解讀)之后,新的國稅發[2008]第28號文件規定更加詳細并面向納稅人,具體明確了相關問題。
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實行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
以下列舉的情形不參與企業所得稅的分攤及就地預繳:
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直接歸于中央財政的14個企業集團(如:4家國有銀行、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業等)
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即:不由總機構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機構管理的機構)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即:由總機構直接管理)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中國的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設立的當年不參與企業所得稅的分攤與就地預繳
注銷的分支機構,在注銷的當年繼續參與分攤及就地預繳,自注銷的第二年起停止
請注意與總機構相關的特殊情形:符合條件的總機構視同一個分支機構
總機構設立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若該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其他一般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據此,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可同時作為總機構和視同一個分支結構身份,參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分配。
預繳稅款的分攤方法
預繳企業所得稅在總、分機構間的分攤,按以下順序確定:
1.總、分機構統一計算全部企業所得稅預繳額
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可按當期實際利潤額確定;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經總機構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認可,可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按月預繳)或1/4(按季預繳)確定。預繳方式一經確定,年內不得改變。
2.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全部企業所得稅預繳額。
統一計算的全部企業所得稅預繳額,50%部分由總機構就地預繳,50%部分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
3.在分支結構間分攤的50%部分預繳額,按下列公式分配: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分支結構的營業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當年1~6月份按前年數確定,7~12月份按上年數確定。
分攤比例一經確定后,一年內不作調整。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各機構應先按上述公式計算所分攤的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預繳稅額。
與總機構設在同一省的二級分支機構與其他的位于省外的分支機構按同樣的方法參與分攤與預繳
企業應注意的其他重要信息
撤銷的分支結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納。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繳分支機構)的信息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編、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信息、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稅發[2008]28號;2008年3月10日)
服務貿易對外付匯在六個地區試行稅務備案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匯發[2008]8號后,國家稅務總局又相繼下發了國稅函[2008]219號和國稅函[2008]258號,規定從2008年4月1日,在天津、上海、江蘇、四川、福建和湖南六個試點地區,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先行稅務備案管理(稅務備案制),以替代現行的稅務憑證管理。
文件明確稅務備案制適用范圍
在試點地區注冊的境內機構(境內機構),到試點地區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5萬美元)的服務貿易對外付匯,需先行到稅務局備案。
文件規范的服務貿易包括:運輸(不適用于國際海運)、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金融服務(包括擔保費、但不包括利息)、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利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11類交易。
文件詳細規定了稅務備案和付匯程序
境內機構在對外付匯前,先持相關合同復印件到主管國家稅務局進行備案,填報《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主管國家稅務局蓋章并予以備案。
境內機構持經主管國家稅務局簽章的備案表原件,到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手續。
境內機構須在辦理稅務備案后7日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就支付的款項辦理納稅申報,并就相關的稅務事項作出說明。
相關企業還應關注以下其他信息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合同復印件。
非試點地區注冊的境內機構在試點地區外匯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以及試點地區注冊的境內機構在非試點地區的外匯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不適用稅務備案制。
注:由于三個文件高度關聯,本刊為您作了整體解讀,涉及文件具體如下:《關于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外匯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8號;《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9號;《關于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外匯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58號。
法規點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填寫月(季)度納稅申報表方法
文件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納稅人首先按照上年度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條標準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20%的優惠稅率進行月(季)度預繳申報,但是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在該表的第六行“應納所得稅額”處仍然應當按照25%的法定稅率計算填寫,對于高出20%優惠稅率部分的那個5%,應當作為“減免所得稅額”, 根據該表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內。
舉例:某企業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經過稅務機關核實后準予按照20%的優惠稅率進行2008年第一季度預繳。該企業當季度營業收入為30萬元,營業成本為24萬元,利潤總額為6萬元,其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1-9行填寫如下:
通知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方式
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本身都是會計上的“時點數”,為了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這個時期數相匹配,文件要求這兩個指標按照平均數計算。在這里“資產總額”的平均計算采用的是簡均數,非常容易操作,但是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還要看各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操作要求,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特殊要求
文件規定,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小型微利企業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業的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已經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舉例說明:某企業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經過稅務機關核實后準予按照20%的優惠稅率進行2008年季度預繳。第一季度利潤為70000元,預繳企業所得稅14000元;第二季度利潤為80000元,預繳企業所得稅16000元;第三季度利潤為90000元,預繳企業所得稅18000元;第四季度利潤為100000元,預繳企業所得稅20000元。全年匯總利潤總額為340000元,按照稅法標準調整確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60000元,已經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優惠條件,企業應在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360000×25%-(14000+16000+18000+20000)=22000(元)。
值得說明的其他要點
文件沒有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具體范圍,實際工作中一般會延續過去的習慣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12月1日版本)》等有關文件執行。
文件也沒有考慮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新設立的企業如何進行預繳申報的問題,這也需要各地稅務機關結合自身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王學軍/點評人
法規選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五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七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聯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同時廢止。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略)
(國稅發[2008]30號;2008年3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對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旅游業”征收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8]254號;2008年3月21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8]277號;2008年3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現將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征稅時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后,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
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征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三、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外貿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外貿企業如將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稅務機關查實后要按照增值稅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查處。
四、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接到外貿企業申請后,應根據外貿企業出口的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情況,對外貿企業填開的進項發票明細表列明的情況進行審核,開具《證明》。《證明》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送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第三聯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交外貿企業。
五、外貿企業取得《證明》后,應將《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稅額”中,并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征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接到外貿企業的納稅申報后,應將外貿企業的納稅申報表與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來的《證明》進行人工比對,申報表數據小于或等于《證明》所列稅額的,予以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發生此類問題的外貿出口企業,可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一次性辦理解決。
附件: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略)
(國稅函[2008]265號;2008年4月9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關于化肥類產品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在國內用肥旺季,對化肥類產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9月30日,對所有貿易形式、地區、企業出口的化肥類產品及部分原料,在現有出口稅率的基礎上,以出口價格為基礎,加征特別出口關稅,稅率為100%。
關于落實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情況匯報
各位領導:
***國家稅務局一貫秉承執法與服務并舉的理念,提高納稅服務質量,不折不扣貫徹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職能,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為當地經濟發展注入活力。
根據工作要求,現將***國家稅務局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向各位領導匯報如下:
一、稅收征管方面
1.根據總局國稅函【2011】97號文件,自2011年2月1日起,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不再收取工本費。我局2013年全年共為469戶納稅人免征稅務登記工本費,減免工本費0.94萬元。
2.根據總局國稅函【2012】608號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我局不折不扣落實了總局文件精神,取消了納稅人領取各類發票的工本費。
二、增值稅方面
1.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下發了第65號令 ,從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我省起征點由原來的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文件下發后,我局堅決不折不扣落實此項惠民政策,不搞定額調整、全年稅款一次性入庫等變相回避執行增值稅起征點政策等行為,2013年全局共落實優惠戶3146戶,年免征增值稅499.17萬元。
2.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13】52號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2013年8至12月份享受增值稅優惠的小微企業達179戶,累計853戶次,免征增值稅稅額的有50戶次,占全部戶次的5.9%,免征增值稅稅額1.78萬元,其余都是零申報的企業。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1、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征收(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取得高新技術資格的科茂林化公司執行15%的稅收優惠,減免所得稅152.31萬元。
2、延長小型微利企業減半計稅政策執行期限及應稅所得額的限額。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國務院批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原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財稅[2011]117號),我局2010、2011、2012三年分別為33戶小型微利企減免企業所得稅2854.67元、26406.6元、49192.97元,共計78454.97元,并簡化減免手續,企業在報送年報時做份稅收優惠備案即可。
3、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為支持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貸款,扶持小企業發展,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規定提取的損失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優惠政策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我縣農村信用聯社2008年到 2012年共計提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呆賬損失準備金9229.40萬元,計減免企業所得稅2307.35萬元。(財稅[2011]104號 )
4、延長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減按90%計稅的政策優惠,即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延長至 2013年12月31日,我縣農村信用聯社2008年到 2012年減計收入970.54萬元,計減免企業所得稅242.63萬元。(財稅[2010]4 號 )
四、認真落實種植、養殖等農民合作社、協會等涉農企業、組織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收優惠,對符合條件的給予了增值稅和所得稅減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差異;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而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上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人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人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
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減為25%),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
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
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植,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
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一、企業不分贏利多少統一適用稅率與稅法制訂的基本原則即應能負擔原則相違背。
稅收是一種為了國民全體的公共需要而由國家征收法定一部分社會產品的強制性行為。因為社會公共支出的無限性和相對不足性,稅收總有一種不斷擴張的內在傾向。與此相對,納稅人都有賦稅支出最小化的愿望,而且隨著保障人權的理念在當代法律中中心地位的確立,現代稅法的首要目標已經從保護國家的征稅權向保護納稅人的權益方面轉化。在矛盾對抗中,稅法制訂的原則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調整在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物質利益分配領域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應能負擔原則也受到人權思想的改造。它明確要求國家在規定稅種和稅率的時候要從保護國民的人權(在這里主要是生存權和發展權)出發,并考慮到納稅人的不同稅負能力,分別三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對最低生活費不課稅;二是對生存權財產不課稅或低課稅;三是對于高收入或高利潤的可適當提高稅率。
根據這三條要求,結合我國的稅收實踐,可以在企業整體和各個組成部分(個人)兩個層面上對微利企業和宏利(贏利比較多)企業做如下分析:
在我國,微利企業從整體規模上通常都比較小,處在發展或比較困難的時期,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通常也較弱,其法律地位在理論上也比較接近自然人,根據保護人權的理念,其生存權利理應受到稅收法律的特別保護。從組成微利企業的個人角度上分析,由于其所在的企業規模和競爭力的原因,其收入也比較低。所以筆者認為,根據對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和對生存權不課稅和輕課稅原則對低收入者的保護不能僅停留在其直接收入上,還應擴展到其收入的直接來源-即其所在企業的稅收優惠上。
與此形成鮮明的對比,宏利企業在整體層次上規模較大,技術力量更強,競爭能力也更突出。在企業的組成微觀上來講,由于宏利企業利潤較多,所以和微利企業的職工相比,在第一次分配時紅利企業職工已經得到更多的利益。按照應能負擔原則的第三個訴求,應該適用更高的稅率。而且,隨著企業利潤的增加,稅率還要有不斷增高的趨勢,這樣才有利于保障國家稅收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微利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組織形式上以人合公司為實質形式,企業的收入總體上體現在勞動報酬上。宏利企業大多為資合形式,利潤體現為紅利。區別這兩種不同收入的性質,并在課稅的時候區別對待,是完全符合應能負擔原則的。
所以,對企業不分其贏利多少劃一稅率的做法是和應能負擔原則根本上沖突的,是不足取得。
二、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不公平也不科學。
可能正是因為認識到了統一企業所得稅對中小型企業實質上帶來的不公平。在實行統一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同時,國家對中小型或微利企業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這是一種稅收優惠),分別為: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下的優惠稅率為18%,年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優惠稅率27%.從理論上說,稅收優惠如果設置得當,完全可以消除統一稅率帶來的弊端。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卻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這種超額稅率本身就缺乏合理性。
不知是出于什么考慮,這種優惠稅率規定的過于簡單,因為這種簡單的超額稅率本身存在嚴重的不合理性。由于不存在累進,計稅依據在超過一定標準后全額適用更高的稅率。所以造成一種現象,在特定的標準上下,計稅依據的很小變動會造成稅款的較大變化。從而帶來兩個嚴重消極影響,其一就是顯失公平;其二就是促使納稅人極力的把計稅依據維持在特定標準以下,進而引起稅法違反行為。鑒于以上兩個突出的缺點,我國的稅收制度中基本已經消滅了超額稅率,只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是其中唯一的一例。
(二)、優惠的兩個額度也不盡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