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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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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制度

第1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關鍵詞]煤礦安全 安全管理 人本原理 制度

中圖分類號:X9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8-0329-02

1 靈北煤礦概述

靈北煤礦位于山西省靈石縣兩渡鎮境內,是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建井工程。設計年生產能力3.0Mt/a。靈北煤礦采用斜井上、下組煤雙水平開拓,主采2#下、5#、9#、10+11#、11#煤層。靈北煤礦現有職工739人。組織機構由“兩區七科”――通風區、機運區、生產調度室、安全監察處、綜合科、經營科、生產技術科、地質測量科、政工科,以及各采掘隊組組成。采掘輔助隊組的相當一部分職工都是近幾年分配的大中專院校以及集團公司技工學校的畢業生,不熟悉規范操作工序,實際操作能力也不熟練。人員素質偏低的現狀嚴重威脅著靈北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2 靈北煤礦現行安全生產制度分析

2.1 風險抵押金制度

風險抵押金制度是現在我國煤礦企業中頗為流行的一種安全管理方法。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國字號部門都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極具潛力的安全工作方法。若能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執行制度,可以使職工達到“我要安全”的要求。

2.1.1 靈北煤礦現行風險抵押金制度

靈北煤礦風險抵押金制度為年初收繳,每季度返還本金的一半。其中正科級(生產部門)抵押8000元,正科級(政工部門)抵押6000元,副科級抵押4500元,隊級抵押3000元,一線職工抵押2400元,輔助隊職工抵押1200元,科室人員抵押600元,。例如,正科級(政工部門)在煤礦不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年底可收益12000元,即使在煤礦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年底亦可收回本金。

2.1.2靈北煤礦現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分析

靈北煤礦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一年以來并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筆者分析原因有以下幾種:1、領導層對風險抵押制度理解不深,只是機械的執行上級部門的指示;2、獎懲金額過低,職工對其只抱有一種投資的態度,并沒有起到安全激勵作用;3、獎懲制度過于寬泛、簡單。基于此,筆者依據“人人都是安全員”的理念制定了一種新的分配制度。正科級抵押10000元,副科級抵押8000元,隊級抵押6000元,一線職工抵押6000元,輔助隊職工抵押4000元,科室人員抵押2000元。年初強制收繳,年底統一返還。正常情況下年底收益=本金×200%。若本年煤礦發生一次及以上人員死亡事故,全礦所有人員年底收益扣除200%;每發生一次重傷事故,全礦所有人員年底收益扣除100%;每發生一次輕傷事故,相關隊組、科室(包括安監處)人員年底收益扣除50%,事故責任人以及其隊組領導扣除100%;每發生一次“三違”,相關班組人員年底收益扣除20%,事故責任人扣除100%,其隊組領導扣除20%;每發生一次危險操作,直接責任人年底收益扣除50%,其隊組領導扣除10%。

2.2 索賠制度

索賠制度是靈北煤礦2014年二季度以來實行的一種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是井下隊組由于安全責任事故(包括人、機、環境)而對其他隊組的正常工作造成影響的,經安監處事故追查分析確認后,由被影響的隊組對造成影響的隊組按照影響時間進行經濟索賠。

2.2.1 靈北煤礦現行索賠制度

靈北煤礦索賠標準暫定為每工15元/時,制度如下:

(1)全礦各采掘隊組由于內部管理不到位,導致本班生產不能正常組織,經生產調度室事故追查分析確認后,處罰該隊組500元/時。如該影響導致其他隊組生產不能正常進行,由被影響的隊組對其進行經濟索賠,索賠標準為每采掘工15元/時(人數為當班人數,下同)。

(2)全礦井下各輔助隊組由于因檢修不到位或誤操作等原因,造成采掘隊組生產不能正常組織,經生產調度室事故追查分析確認后,由該輔助隊組對涉及影響到的采掘隊組進行經濟索賠,索賠標準為每采掘工15元/時。

(3)全礦各采掘,輔助隊組每月必須根據生產計劃的要求,合理編制好設備、材料、配件計劃。各管理職能部門一定要根據各隊組報送的計劃,及時組織到位。如因供應不及時,造成生產不能正常組織,視影響情節,對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處罰。

3 靈北安全生產制度初步設想

3.1 因公病假制度

因公病假的處罰制度屬于筆者初步設想,尚未形成有效體系。該制度適用于由于職工的不安全行為、機械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隊組領導的管理失誤導致的人員工傷或生病,并且需要請病假就醫的情況。經礦安監處和生產調度室共同確認后按照月度隊組請病假時間對隊組工資進行梯次式處罰。隊組有一人請假5天以內(包括5天),處罰隊組工資300元/天,處罰隊組干部(隊長、書記、副隊長,下同)工資100/天;5天―20天(包括20天),處罰隊組工資500元/天,處罰隊組干部工資200/天;20天以上處罰隊組工資1000元/天,處罰隊組干部工資300/天。病假人員就醫費用,5萬元以內的部分(包括5萬元)由隊組承擔(隊組干部承擔50%),5萬元以外的部分由煤礦企業承擔。以上處罰金額,均由處罰對象平攤。例如2014年11月25日綜采隊職工王某和李某在井下作業過程中違章作業砸傷腳趾,王某請假就醫25天,李某請假就醫32天,共花費醫療費用34000元。11月份處罰隊組工資1000×(6+6)=12000元,隊干工資300×(6+6)=3600元。12月份處罰隊組工資1000×(19+26)=45000元,隊干工資300×(19+26)=13500元。共計處罰74100元。12月份扣除隊組工資34000÷2=17000元,隊組干部工資34000÷2=17000元用于支付醫療費用。

3.2 制定內部規范操作工序以及獎罰制度

由博德(Frank Bird)的因果連鎖理論可知,事故的基本原因包括個人原因以及與工作有關的原因。目前靈北煤礦的安全現狀,個人原因主要是缺乏知識或技能,工作有關的原因主要是操作不合適、異常的使用方法等。基于此筆者制訂了一種適用于靈北煤礦隊

組內部的安全管理制度。隊組按照各自工種制定內部規范操作工序,并形成牌板上墻。例如表3.1。由跟班驗收員負責考核、記錄,出井后匯報核算員匯總,月底算入工資。滿分為100分,月內違反一項每次扣1分,月底清零,按比例核算工資。例如張三一個月之內違反5項,其中3項累計違反兩次,扣8分,其實領工資=應領工資×(100-8)/100×100%-“五險一金”。

4 結語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最重要的是人的管理。煤礦企業職工個人素質普遍偏低,只是單純憑借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手段要達到“我要安全”的程度是不現實的。只有制定一套簡單、易懂、與職工自身利益有直接關系的制度,用制度約束,用制度考核,才能由量變引起質變,才能確保煤礦企業的和諧穩定和健康發展。

第2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它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八)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有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對作業環境安全條件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有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氣儲運設施、露天邊坡、人員提升設備、尾礦庫、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評估報告及監控措施;

(十二)制訂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六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八)、(十)、(十一)、(十三)項的具體辦法,掌握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九)項的情況。

第七條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應當設立明顯的嚴禁煙火安全標志,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二)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擴建、改建及檢修、維修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達到動火條件、辦理動火手續、落實安全措施,方可動火;

(三)油氣廠、站、庫內應當裝設安全排泄放空裝置,放空火炬和點火裝置安全可靠,油氣進出的總管匯應當裝設緊急切斷閥;

(四)油氣儲罐應當裝設阻火器、機械呼吸閥和液壓安全閥,四周應當設防火堤,進出口管道處應當設金屬軟連接;

(五)石油專用容器、專用濕蒸汽發生器、加熱爐、鍋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應當安裝齊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檢驗;

(六)油氣廠、站、庫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應當按《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規定執行;

(七)輸油氣管道與重要設施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并在適當位置安裝截斷閥;

(八)石油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九)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噴能力的油氣井進行測井、射孔、試油氣、壓裂、酸化和修井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壓井和安裝地面流程,換裝好與施工要求相適應的井口裝置,并經試壓合格;

(十一)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田開發前應當進行評估、勘測。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第八條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保證海上消防設備、海上救生設備、海上無線電通訊設備、起貨設備、航行信號、火災和天然氣監測報警設備、油氣生產流程中的緊急關斷系統及壓力釋放系統滿足海洋石油作業安全法規、標準或者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

(二)海上移動式鉆井設施必須取得船舶國籍證書、船級證書等安全證書;

(三)海上壓力容器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設計和制造,并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四)海上作業的工作人員經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

(五)鉆井平臺、油氣生產設施具有總體布置圖、危險區劃分圖、救逃生布置圖和消防部署圖;

(六)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應當按有關標準劃分危險區,并配備滿足該區域要求的防爆電器;

(八)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九)油氣生產作業期間應當有守護船進行守護;

(十)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十一)陸上油氣終端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低于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的要求。

第九條金屬與非金屬露天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二)露天礦山應當采剝并舉、剝離先行并由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掏采;

(三)臺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中最大開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開采總量小于五十萬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分層高度根據巖性確定,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六米,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和爆破作業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

(五)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六)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七)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寬度,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應當符合設計規定;

(八)排土場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條金屬與非金屬地下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符合實際情況的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二)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

(三)礦井應當采取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開采與煤伴生、共生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床的通風條件,應當符合煤礦開采有關安全規程要求;

(四)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運輸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五)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當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業必須有設計和作業規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七)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其主要運輸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并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它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八)設計中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九)排土場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應當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七)、(八)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地質勘探作業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質勘探必須具有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聯絡工具和防護用品,海上勘探時,勘查船應當具有導航雷達、測深儀等電子觀察設備;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學藥品和放射源必須有單獨存放的倉庫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關規定;

(三)存放危險品的倉庫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

(四)勘探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漏電保護裝置和措施;

(五)鉆探工程:鉆機應當有可靠的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有鉆機組裝、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鉆塔必須安裝避雷設施和其它防護措施,避雷設施與鉆塔應絕緣良好,活動工作臺應當有防墜、防跑、制動裝置和平衡繩、導向繩、手拉繩等安全裝置,油氣層鉆探按照石油天然氣開采技術保障條件執行;

(六)巷探工程:應當有巷探工程設計及安全衛生專篇,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和信號,有防塵、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風、防寒、防凍、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個井巷應當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并采用機械通風,有滿足探礦需要的獨立排水系統;

(七)地質測繪:高標觀測儀器應當有平穩牢固的架設措施,坑道測量有測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測量(繪)有避讓行人和電力設施的措施。

第十二條尾礦庫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初期壩輪廓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和管涌,運行工況正常;

(二)尾礦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值,部分高程堆積壩邊坡過陡的,不得出現局部失穩,并滿足壩體穩定安全系數和滲流控制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管涌,外坡坡面無沼澤化和較多(大)的沖溝,運行工況正常,在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陡于設計規定值時,應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穩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結論應當滿足規范要求;

(三)尾礦壩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必須滿足規范要求;

(四)尾礦庫排水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對出現的堵塞、坍塌、裂縫、變形、腐蝕或磨蝕、漏砂等現象采取治理措施,運行工況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三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非煤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八)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規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業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的目錄。

第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非煤礦礦山地質勘探、采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運輸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生產單位等,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石油天然氣設施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向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對申請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變更申請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經建成投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七條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非煤礦礦山企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情況。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非煤礦礦山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一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非煤礦礦山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非煤礦礦山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非煤礦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非煤礦礦產資源地質勘探、生產和采掘施工的企業,包括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

本實施辦法所稱尾礦庫含赤泥庫、灰渣庫。

第五十條礦泉水、鹵水、采砂和小型磚瓦粘土開采的安全生產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3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一、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要求

市國資委高度重視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將依法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企業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創造和積累成功經驗,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無事故。一是強化責任落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二是結合企業實際,堅持“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三是夯實基礎工作,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四是堅持獎罰嚴明的考核原則,強化安全風險管理,確保重大危險源的超前防控;對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國資委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對嚴重安全生產不達標、違章違規違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行政、經濟并罰。五是加強應急管理,增強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六是堅持防治結合,切實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七是推進“科技興安”,強化科技防范,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二、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

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企業的安全水平,推動所出資企業實現科學、協調、可持續、安全發展,確保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為實現全系統安全生產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三、安全生產工作內容和措施

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人員應自覺把安全工作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與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結合起來。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認真抓好落實,不斷修訂、完善和細化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地落到實處。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不斷完善企業績效工資制度,加大與安全生產掛鉤比重,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獎懲措施。生產班組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目前最薄弱的環節,因此,要進一步強化生產班組的安全責任意識,實行安全生產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生產目標和責任落實到生產崗位。將安全承諾簽訂到每一位在崗職工,形成從領導覆蓋到全體職工的共同安全責任體系,最終實現大安全格局。

(一)市國資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工作;

2、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與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掛鉤;

3、參與或組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二)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所出資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認真執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逐級建立健全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分級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督促、檢查子企業安全生產措施的有效實施;

(5)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所出資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協調和綜合管理本企業及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3、所出資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負責協調并落實企業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4、所出資企業其他負責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5、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素質。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6、所出資企業及子企業工會組織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

7、所出資企業應監督子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監督子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所出資企業應對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如下監督管理責任:

(1)監督管理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2)將子企業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3)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責任書等形式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4)對委托管理或承包經營的單位,所出資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受委托方或承包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組織領導

對系統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在市國資委領導下,由市國資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并提出獎罰意見。所出資企業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由所出資企業研究決定并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包括:

1、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作為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或指定一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配置數量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情況進行配置。此機構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3、所出資企業應當明確內設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四、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一)所出資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所出資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二)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強對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檢查、督查。

(三)所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和督促子企業開展預案演練,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能力。

(四)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或制度,逐級全面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

(五)所出資企業應當監督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全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確保企業各種證照齊全有效,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政府有關部門核準、許可范圍。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在重大危險源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粉塵、高溫、毒物、輻射、電力設施等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督促、檢查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六)所出資企業應當按要求將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五、考核與獎懲

安全生產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上級組織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并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責任制考核獎懲辦法》。

(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完善工業國資系統綜治考評制度和獎懲體系,增強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的科學性、操作性,充分發揮考評工作的推動作用。將安全生產目標、事故控制指標等逐級分解,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要嚴格安全生產考核標準。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分為“工作目標”和“事故控制”兩大指標。工作目標主要考核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夯實安全基礎、隱患排查與整治、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事故調查及應急管理等。事故控制指標主要考核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等。

(三)要嚴格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罰措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按照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原則,采取評分制,標準分為100分,采用逐項扣分的辦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并根據得分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獎懲。對國家和行業有明確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額度規定,但未能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市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全額扣減。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年度市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市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達到安全生產考核獎勵標準的企業予以表彰;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四)認真落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等制度,推進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制定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道路客運交通政策。2011年起,市、縣兩級要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項用于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補助、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支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認真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研究制定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每年從工傷保險費中提取5%作為安全生產工傷事故預防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保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有效開展,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研究制定安全產業政策,加快高危行業企業整合重組,提高行業安全發展水平。

第4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1.安全生產檢查內容包括;

a. 著重查思想。尤其是查領導是否重視安全生產

b. 檢查現場、查隱患。事故隱患是傷亡的前兆,大量的事故隱患存在必有傷亡事故發生;

c. 查管理、查制度。查各種安全管理制度、臺帳等;

d. 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查事故隱患必須制定措施及時整改。

2. 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四種檢查形式;

A.日常安全檢查

a. 生產崗位的組長和生產工人應嚴格覆行交接班檢查制度及巡回檢查制度;

b. 非生產崗位的組長和工人,應根據本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

c. 各級領導和各級安全員,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或則成有關部門、有關人員解決。

B. 定期安全檢查、季節性檢查;

是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進行的檢查

a.春季安全檢查;

以雪雨季節安全用電、防火開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防雷擊為重點;

b.夏季安全措施;

以防暑降溫、防汛、雨季生產用電、宿舍安全用電為重點;

c.秋季安全檢查;

以人員更換的安全教育、安全用電、防火工作為重點;

d.冬季安全檢查;

以防寒保暖、防凍防滑、放一氧化碳中毒、防火、宿舍安全用電為重點。

3.節假日安全檢查

a.節假日前后以防止職工紀律松散,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工作的安排、布屬等綜合情況進行檢查。

b.專業性檢查;

是為了調查了解某項專業性安全問題的技術狀況所進行的排查。每年對電氣、焊接、起重與運輸機械等進行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可靠性的專項檢查。

c.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4.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的填寫檢查記錄,并存檔備案。

5.各級檢查組織對查出的隱患,應及時反饋給負責任部門主管安領導,責成去落實整改,不得拖延。

6.對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要做到“三定、一限”,即;

“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方案和限定整改時間”。

7.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還應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檢修計劃,限期解決。

8.對發現的重大隱患項目,要建立報告制度,寫出書面情況報主管領導批復。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范本第一章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車間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車間)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車間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特種設備必須按下列檢驗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1、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2、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驗;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驗;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驗一次。

第八章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

第5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市屬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與各區(縣)、有關部門的行政正職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確定目標管理的內容和指標。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各區(縣)、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考核和獎懲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辦,考核結果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四條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屬地管理,安全生產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各區(縣)、市屬各部門對本機關及其直接管理的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管理責任。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區(縣)對本行政轄區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屬地監督管理責任;部門對本系統、本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因機構改革撤銷部門或職能調整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其職能接管的部門接管;合并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新組建的部門接管;更名的部門繼續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產工作。

具體的安全生產責任見《**市安全生產職責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行政正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負直接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接任者為責任人。

第六條安全生產目標由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兩部分組成。

(一)安全生產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逐級考核。安全生產工作做到與各項經濟、業務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行政正職或委托分管領導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會議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

3.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安全生產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配置和交通、通訊等技術裝備、工作經費要保證其有效開展工作。

4.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安全設施、支撐體系建設、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等。

5.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負有行政許可職能的政府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職權審查把關;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建設工程項目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加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力度,對重特大事故隱患實行公示制度,對治理重特大事故隱患措施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對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進行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7.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做好處置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和演練。充分利用現有應急救援資源,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搶險救援的能力。做好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事故善后處理機制。

8.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要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城市、農村防災教育、普法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中小學生消防安全教育日”、“安康杯”競賽、“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崗”等活動,推進安全社區、安全村、安全學校建設,營造全社會“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安全責任人、特種作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9.實施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建立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制度。高危行業實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

10.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規范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管理和職業衛生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

11.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各類事故、職業病,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安全事故的查處按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執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時限內安全事故結案率達到100%。

12.按規定參加市安全生產會議或安全生產重大活動。

(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依據自治區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結合我市實際分解確定。

第七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產管理部分基準分值為50分,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基準分值為5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標考核得分之和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分數。

第九條各區(縣)、各部門每半年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自查、總結,半年、年度工作總結分別于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等級:

(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合格單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區(縣)、前4位的部門。

(二)安全生產合格單位: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區(縣)、部門。

(三)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區(縣)、部門。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管理部分考核按照《**市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細則》(另發)執行。

各區(縣)、各部門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安全生產重大活動(事項)的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管理考核。

各區(縣)、各部門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國家、自治區表彰獎勵的,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給予加分。

第十二條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數據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統計數據為準,考核按照《**市安全事故控制指標考核細則》(另發)執行。

第十三條職責范圍內當年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區(縣)或部門,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自治區紅牌預警通報的區(縣)或部門,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

第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獎罰規定:

(一)被考核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40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20000元;被考核為安全生產合格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20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10000元;被考核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的,處罰人民幣10000元。獎罰情況通報全市。

(二)受獎勵的單位,獎金中的20%獎勵責任書簽訂人,其余的80%由責任書簽訂人獎勵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員。受經濟處罰的單位,經濟處罰中的20%由責任書簽訂人承擔,其余的80%由責任書簽訂人確定比例由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員承擔。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勵資金列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對不合格單位的罰款上繳財政。各區(縣)、各部門對下屬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所需獎勵資金,由各區(縣)、各部門自行解決。

第6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制度化地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糾正違章作業,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傷事故、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防止設備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項目安全檢查。

第二章 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項目安全檢查每月至少開展1次,項目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專業性、季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也可將這三類安全檢查結合起來進行。施工隊伍安全巡檢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和方案由安全領導小組根據本項目情況確定。

第五條 安全檢查組應由項目負責人、安全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會及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成員必須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人員擔任。

第六條 項目組織的安全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向項目安領導小組匯報并發文通報下屬施工隊,同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項目組織的安全檢查,應做好記錄,同時上報公司安保科。

第三章 安全生產檢查的要求

第七條 安全檢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檢查表,按照表上內容逐條進行對照檢查,防止走過場(臨時突擊檢查除外)。附:檢查表。

第八條 安全檢查組成員應密切配合、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使安全檢查達到預期效果。

第九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逐項登記,發現需要整改的,發出整改通知書,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當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臨時保障措施。同時各施工隊必須將整改情況向項目安保部作書面匯報。

第十條 安全檢查中如發現有嚴重危及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責令停工,并立即報告領導,及時研究,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安全檢查發現違章行為時,應按有規定當場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結束后,應督促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重點加強處罰,直到停工整頓。

第十三條 各施工隊要建立安全檢查檔案。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表彰先進,鞭策落后,并以此為據,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受檢單位應支持配合安全檢查組的工作,如實匯報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方案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查各施工隊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查安全意識是否增強、查制度是否建立、查管理是否到位、查隱患是否排除、查安全設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條 檢查時間安排:項目于每月末對各施工隊伍檢查一次;各施工隊伍于每月末自查一次。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組成:

項目:由項目經理任組長,項目分管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項目安保部、綜合辦公室、工程部、人力資源部、工會有關負責人組成。項目安保部為安全檢查具體實施部門。

各施工隊伍:各施工隊安全領導小組由各生產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生產副職為副組長,施工隊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班組及工區:由班組長、作業隊長組織現場安全員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檢查的方式與方法:

(一) 檢查方式

項目的安全檢查為日常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日常性檢查:即經常性、普通性的檢查,項目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攪拌站的安全檢查每月至少1次;

2、專業檢查:針對各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特殊場所進行檢查。

3、季節性檢查:根據不同季節開展檢查。

4、節假日前后檢查:針對節假日前后職工思想易分散而進行遵章守紀檢查。

5、不定期檢查:機器設備、裝置在不開工、停工、檢修中以及竣工試運轉時進行檢查。

(二) 檢查方法

1、首先由各級領導組織布置,成立安全檢查組。項目安保部具體組織實施。

2、召開匯報會、座談會、調查會形式了解情況,了解不安全因素及生產中異常情況。

3、現場檢查。查遵章守紀,查設備運轉情況。依照公司、項目安全檢查表、班組安全檢查表對照檢查(附公司、項目安全檢查表、班組安全檢查表)。

4、堅持查改結合。通過檢查的手段,達到整改安全隱患的目的。

5、制定和建立檢查檔案。收集基本情況,掌握基本安全狀況,實現事故隱患及隱患點的動態管理,為及時消除隱患提供數據。

第二十條 檢查出的隱患處理:

(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采取分類排隊,整改時采取相應辦法。

1、立即要整改的問題:凡是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由檢查組簽發停工指令書,被檢查的單位接到停工整改通知書后立即停工討論整改方案,全力解決人力、物力、財力,促使安全隱患迅速整改。改完之后立即通知檢查組前來復查,經檢查組檢查合格并經批準后才能復工(附停工指令書、隱患整改通知書)。

2、限期整改問題:凡是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比較嚴重,不盡快解決就有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但由于客觀條件和困難,如購置物資設備或組織人力加工等,不能立即整改的,應限期整改好。由檢查組簽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接到通知書后,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落實項目、設備、材料、人力、執行者、監督者、保證按期完成。

3、口頭提出整改的問題。對于嚴重違章及一般隱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檢查組匯報檢查問題時口頭逐項提出各類各項問題,落實給責任者,限期整改。

(二)、切實抓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的“三定”、“五不準”。

1、三定: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落實整改。

2、三不準:

① 應由隊伍個人整改的不準推給隊伍負責人。

② 應由隊伍負責人整改的不準推給主管。

③ 應由施工隊整改的不準推給項目經理部。

第7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獎勵和處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以及給予物質獎勵。

對安全生產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單位的處分分為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評先資格。

第四條 安全生產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權限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確定,但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成績突出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第七條 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三)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顯著或獲得國家級獎勵的。

第八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安全生產年度評先工作小組,負責安全生產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二)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第十條 給予嘉獎、記功的,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報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年度評選工作小組初審后,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同級人事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

給予通報表彰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請記住我站域名/]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類傷亡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市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數的、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扣減該單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評分數,并取消評先資格。

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對相關政府或主管部門、發生事故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9人傷亡的,或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按下列規定處分:(一)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相關責任的人員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給予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評獎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對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力、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不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和處理,或者未按規定組織救助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致使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被獎勵的單位和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對受獎單位和人員的獎勵決定,收回獎勵證書、獎章及物質獎勵,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經濟處罰按照《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有關事宜由__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__市安全生產獎勵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鼓勵各區、各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各項指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一)各區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二)市有關職能部門完成年度省相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三)用人單位連續二年工傷

保險投保率達到100%,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沒有發生員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員工達到1-4級殘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年度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各項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條獎勵形式:

(一)獎勵采取定期考核評比的形式進行,根據考核情況,每二年評獎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評選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符合條件的,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可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條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

(一)政府財政列支;

(二)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工傷預防費,其中不超過50%的費用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三)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以上獎勵經費可累積結存使用。

第六條受獎勵的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和人員不符合評選條件的,由批準機關撤消其獎勵決定。對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的獎勵要接受社會監督。

第8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安全生產無小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尤其是節日期間是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期。基層各單位、涉林企事業單位(包括加工企業)要統一思想,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要把做好節日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位置,要親自部署,親自抓,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認真貫徹新安法,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抓好林業安全生產工作,關鍵在責任落實。基層各單位及相關企業要嚴格貫徹執行新《安全生產法》,要按照轄區負責制和屬地管理負責制的要求,層層分解責任,明確職責到人頭。特別是涉林企事業單位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務來抓,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各單位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部署,親自檢查,親自落實,真正把安全生產落實到最基層和操作層面。

第9篇:安全生產制度范文

1、根據《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2、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

3、管理目標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度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并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4、安全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5、考核辦法

(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4)公司每月對各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考評,

在考評中達到合格標準的不獎不懲,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懲當月工資的10%,達到優良標準的獎月工資的10%,安全生產月考評成績做為項目部年終評先工作的重要依據(占年終評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7、創優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1)、公司對創文明工地的單位按建筑工程面積進行獎勵:創省級文明樣板工地的獎4元/M2;創省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3元/M2;對創市級文明樣板工地的項目獎2元/M2;對創市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1元/M2;對未能完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目標的項目部,公司按照創建文明工地獎勵辦法,對責任項目部進行相應的懲罰。

(2)、公司竣工的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經匯總不達標的,公司將對該工程的項目部處1元/M2的罰款。罰款辦法由公司安全處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達標證據,經主管經理、總經理批準交公司財務部由受罰單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整理好懲罰資料入檔。

8、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9、經濟處罰的規定

(1)、施工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a.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b.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d.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消項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e.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

f.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由個人承擔。

(2)、現場管理及檢查

a.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均罰款20元;一次發現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另處罰100-300元,分包隊伍等同。

b.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c.塔吊、施工電梯、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有關人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d.對于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50元。

e.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f.對于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g.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h.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合格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k.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

l.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3)、工傷事故

a.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

b.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3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10-30%,并免發1-3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c.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扣罰事故責任者本人月工資10-30%,并免發1-6個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d.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

e.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以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設備事故和隱患

a.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罰款。

b.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不少于100元)。

c.發生與外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5)火災事故及隱患

a、火災隱患

①、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

②、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

③、違犯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b、火警

①、對于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并給予批評教育。

②、對于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③、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④、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⑤、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⑥、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⑦、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合并處罰。

10、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4)、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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