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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況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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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況報告

第1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我院通過對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相關數據

××縣人民法院20xx年執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占總立案數的2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為21.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為389.068萬元,而結案標的為104.72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通過對上述數據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占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為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眾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為“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通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數據分析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后,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巨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于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車輛多為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于車主的僥幸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后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通過訴訟與之解決,使交通事故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伙出資購買車輛,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后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于受處理程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為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后,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為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為例停車費為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說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后,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 機會。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后,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采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通過采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著“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托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并不顯著。××縣地處溫厚高速公路旁,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發生在溫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托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托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四、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于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雇駕駛、職務行為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托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于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布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才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托執行制度。當前由于各種原因,委托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后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因為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公安部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公安部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系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程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過戶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后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采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范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采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并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于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后,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第2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按照《關于開展“十一五”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視,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人員依照《規劃》,從環境[文秘站:]應急管理及協調機制建設情況,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情況,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情況,環境應急機構、隊伍、預案建立及宣傳教育情況等4個方面逐項開展了分析評估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匯總如下:

一、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機制建設情況

一是重點加強對全市危化品單位的監管,提高企業風險防范意識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以來,我局著力推進危化品行業管理分級負責制,通過下發文件、開展培訓、現場指導、組織危化品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等方式,使區縣環保部門對危化品企業的管理意識得到提高,并逐步建立起了市區兩級環境應急管理機制。同時,按照“屬地管理、逐步推進”的原則,督促區縣環保部門報送轄區內重點危化品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的年度計劃,并將其納入年度政府目標任務考核內容,使危化品生產、貯存、使用及危廢產生、利用和處置單位內部應急機制得到逐步完善。

二是我局積極與科研院所合作,開展危化品企業環境風險評估試點工作,并準備形成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編制指南,為下一步開展危化品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工作提供指導。

三是我局一直將建立危險廢物和危化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協調機制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在進一步明確職責的基礎上,我局以12369應急中心為平臺建立了與市安監、市交通、市公安、市消防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一旦發生涉及危險廢物、危化品的環境污染事件,我局將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與相關部門密切協調,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安全聯動檢查機制、安全隱患通報移送機制和重大安全隱患聯合整治機制等。

四是以環保部西南環保督查中心為紐帶建立了跨省、市流域斷面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聯動、協作機制。

二、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我市環保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環境應急管理,以開展環境安全隱患和整改落實情況檢查為抓手,督促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減少較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確保了我市環境安全。通過近三年的努力,我局對全市200余家重點危化品企業的應急預案實行備案管理,目前該項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

一是從起在全市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環保部門與重點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兩套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并督促定期修改和完善,增強其可操作性。

二是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全市縱向、橫向環境應急聯動機制。確定了萬州、涪陵、永川等七個環境應急分中心區域職責,并構建了市級與區縣(自治縣)級、環保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應急聯動網絡體系,使我市環保系統的應急預案體系運行更加有效。

三是從機構與職責、接警與出警、現場處置、信息報告、應急保障、獎勵與處罰等方面進行規范和創新,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環境應急考核體系,實行了全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半年工作情況公布。

四是做好應急工作準備。在汛期、三峽庫區175米蓄水及節假日期間等特殊時期,積極督促各區縣切實做好本地區的環境應急預案管理、檢查和演練工作。做好環境應急準備,確保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等應急人員迅速到位,環境應急儀器、設備、車輛等狀態良好,環境應急指揮決策、調度安排、信息反饋等應急環節銜接有序,為環境應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支撐。

五是組織督促隱患排查、檢查。圍繞一年一度全國環保專項行動、百日安全督查專項行動等工作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長效機制。

六是加強應急值班,及時上報信息。嚴肅值班紀律,要求各區縣和有關企業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確保通訊暢通;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責成各區縣、有關企業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報市12369環境應急指揮中心。

七是妥善處置,保障安全。我市環保系統在抓機制、抓建設、完善預案、排除隱患的同時積極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近三年來,妥善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100余件。

三、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情況

一是在環保部和市政府的支持下,投入資金,加強包括環境應急指揮、監察、監測、預警在內的環境應急設備的現代化建設,使我市環保系統處理突發性環境事件的應對能力逐步加強,上半年,我市40個區縣新增應急執法車輛25輛、應急監測車2輛、環境應急監測設備35套。

二是強化了12369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和管理,加強了環境應急支撐體系的建設,開發了《__市環境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等應急平臺,完善了污染源環境安全隱患動態 檔案、應急專家和應急監測數據庫,完成了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下達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技術資源庫相關子項目的信息整合工作,使全市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信息化,應急響應更加科學、快速。

三是加強了全市的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培訓與指導,我局今年以來共舉辦培訓班4次,有效提高了全市各級環境應急人員的應對水平,每年通過督促全市40個區縣進行突發環境應急演練等手段,鍛煉了應急隊伍的響應能力和提高了環境風險防范整體實力。

四、環境應急機構、隊伍、預案建立及宣傳教育情況

截至9月30日,全市環保系統已經制定印發各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111個,各重點環境風險防范企事業單位編制突發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共計244個,初步建立了__市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平臺。近三年,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共舉辦事故災難類(含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演練46次、科普宣教13次。市環保局及其直屬單位、40個區縣環保部門均成立了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并根據應急預案確定了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同時組建了相應的環境監察、監測應急隊伍,目前,全市環保系統擁有各類環境應急監測與防護設備780臺套、專用環境應急指揮和監測車13輛。目前,我局與相鄰省環保局正協作調研制定我市跨區域、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五、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我市環境應急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尚未編制,全市尚未完成統一的應急平臺規劃建設,在面對突發環境事件時,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協同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判斷能力,采取應急措施的有效性、應急處置的及時性等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是個別企業環境意識較差,誠信排污信譽度低。特別是極個別企業心存僥幸,不時有不正當排污或擅自停運設施、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給環境應急工作造成潛在壓力。

三是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誘發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突發性給環境應急處理帶來嚴峻挑戰。

此函。

附件:市政府部門和單位“十一五”期間應急體系建設情況匯總表

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應急規劃評估

__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10月23日印發

附件:

市政府部門和單位“十一五”期間應急體系建設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__市環境保護局(10月14日)

序號建設內容“十一五”規劃前建設情況“十一五”規劃

實施至今建設情況備注

1

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部門(單位)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以12369投訴舉報中心為依托初步建立了環境響應系統;一是成立了專門的監測預警隊伍,各部門建立了相關的應急機構。二是整合12369中心功能,建立了以投訴、應急、在線監測(控)三個平臺合一的環境應急預警和指揮系統。

部門(單位)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制定__市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管理辦法,由我局宣教處統一信息

利用媒體及其他方法預警信息情況通過我局網站進行環境質量的監測信息

2信息與指揮系統建設部門(單位)應急平臺建設未建立已建立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平臺

城市應急聯動建設

部門(單位)突發事件信息數據系統建設未建立已建立

3專兼職隊伍建設公安消防特勤隊伍建設//

武警應急裝備建設//

相關突發事件專業隊伍建設//

基層民兵預備役搶險隊伍建設//

專家隊伍建設已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庫

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

4應急物資保障能力建設應急物資生產、儲備庫(點)及種類、數量建立了以市監測中心為重心、40個區縣環境監測站為網絡的環境應急監測設備庫、并在各區縣環境監察部門中基本建立了應急處置擴防護設備物資儲備

5

應急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平戰結合、戰備交通與應急交通保障能力建設/市環境監察總隊配備應急指揮車1輛、市監測中心配備應急監測車4輛、40個區縣均配備了1-2輛環境監測、執法車輛。

鐵路、公路、水交通應急( )搶險能力建設僅在巫山配備1只監測船新增監測船5艘(市監測中心、庫區四個區縣各1艘)

應急交通“綠色通道”落實情況//

警務航空、空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無

6

通信保障能力建設部門專用應急通信系統建設(包括衛星、集群通信配備)未建立已初步建立以cdma無線網絡為主的專用應急通信系統,但區縣尚未配備,未形成網絡

部門應急移動車、應急通信配備情況/除應急指揮車1輛、尚未配備

7恢復重建能力建設生命工程恢復重建能力(包括水、電、氣、油、市政設施等)建設//

突發事件救助、補償、憮恤、安置標準修定/

突發事件總結評估能力建設/

受突發事件影響群眾心理援助、社區捐助站(點)情況/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和建設/

8

科技支撐體系建設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活動情況正在推行

應急管理關鍵技術研究與開況正在實施

市級部門(單位)應急實驗室建設已建立以市環境監測中心為主,40個區縣環境監測站為網絡的應急實驗室

應急管理人員資質管理和考核情況建立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9

應急培訓演練與宣教工作學校加強公共安全教育,相關教材進學校、進課堂情況/

編印發放公共安全宣傳冊(圖)/

開展公共安全專題宣傳活動情況/

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培訓情況每年均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培訓,十一五期間累計舉行各類應急管理、應急監測培訓20余次,受訓人員達1000人次

組織開展各類應急演練情況從以來每年將各區縣開展應急演練納入年終考核,十一五期間各區縣累計進行50余次。

應急宣傳教育基地建設/

出境人員應急管理知識培訓情況十一五期間選派10余人次自主組織或參加環保部組織的出境應急演培訓。

10應急管理示范項目建設承擔國家、市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示范項目建設/

11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現已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已建立萬州、涪陵、黔江、永 川、江津、合川、長壽7個環境應急分中心。

第3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一)本程序適用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符合客觀公正、依法依規和提高效率的要求。

二、報告時間、程序及內容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報區委、區政府,并逐級上報市相關部門,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接報和處置

區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報告的傷亡人數和現場情況,立即通知相關人員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

發生死亡1人(含)以下的事故,由分管副主任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前期調查,協調相關工作,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通知安監、監察、公安、工會、檢察院及有關職能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救援,參與調查取證工作。事故現場情況由分管副主任隨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特殊情況或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1-2人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區政府辦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區長牽頭,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前期處置,待市事故調查組成立后配合開展工作。

涉事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中央商務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除及時上報外,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必要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四、調查組的組成

(一)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授權區安監局組織事故調查組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區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有關部門、區監察局、公安分局以及區總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區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三)區安監局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委托和事故現場初步查看情況,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并組織有關部門、涉事街道、社區和事故相關單位召開現場工作會,宣布事故調查組的成立和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聽取事故相關單位有關事故情況、現場救援、現場保護等工作,宣布事故調查期間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事項和具體要求。

五、調查程序

(一)現場調查。調查組及時與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見面,初步了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應急處置及傷亡情況,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積極履行配合事故調查等法定義務,不得阻撓和拒絕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現場勘查。一是仔細勘查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情況,認真做好現場勘查記錄和拍攝事故現場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況、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動的痕跡等,必要時應當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二是對現場傷亡人員情況的調查,內容包括:死傷人數、傷亡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年齡、職業、職務、從事本職工作的年限、持證情況、個人防護措施狀況、事故發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三)詢問筆錄。根據現場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況,確定和落實詢問調查的對象、問題和詢問順序,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調查由調查組2名以上調查人員負責實施,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時間、現場目擊狀況、現場人員情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異常變化情況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聯的情況。詢問結束時,其筆錄經被詢問人逐頁核對并簽字確認。

(四)收集證據。仔細收集現場物證,并做好詳細記錄,貼上標簽;查閱、提取、復制與事故相關的證照、檔案資料、操作記錄等書面證據,收集、查封、扣押、登記保存與事故相關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工具、裝置等物品。

同時,事故發生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交調查組:

1、事故經過詳細報告;2、事故單位(法人)營業執照;3、事故單位法人身份證;4、事故單位(法人)資質證書;5、安全生產許可證;6、有關經營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安全協議;7、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培訓上崗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安全員資格證;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9、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10、安全培訓教育記錄、現場安全檢查記錄;11、施工組織設計報批材料、施工安全專項方案;12、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身份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或其他上崗資質證、搶救病歷或醫療診斷證明、法醫醫學鑒定、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傷亡賠償協議);13、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注:上述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除第1項外,其他均為復印件。)

(五)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委托有關專家或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開展事故原因技術分析和作業環境評估檢驗。

(六)調查組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事故的性質、責任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并對事故發生單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調查組匯總調查資料,形成調查意見,由區安監局負責出具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討論確定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報市安監局備案。

六、事故處理及結案

(一)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復后,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批復意見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下達和執行處罰決定,出具結案文書,及時予以結案。

(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意見,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行政處罰,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涉事街道、開發區、中央商務區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30日內,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4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輕傷10人以上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市工會組織。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后,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第六條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與捕撈作業、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5-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及有關專家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六)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火災等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鐵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根據監管職責分別由鐵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農業部門牽頭,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及相關的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或照相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工程項目情況;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質;

(七)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報告統一由牽頭部門報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者有權作出事故處理決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費用,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等相關費用。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相關部門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故處理決定由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分別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事故單位。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本級企業和省、中央在紹企業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分別由市級有關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結案,并報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公布,接受輿論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5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重大和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二)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三)組織事故調查;

(四)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五)結案存檔。

第五條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六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接收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

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三)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五)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和實施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關改進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第6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一、為什么說生產經營單位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主體?

在《條例》所明確的相關主體中,生產經營單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作為較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其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相關的內容就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17條的規定。因此,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條例》還規定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內容,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事故報告及補報的時限與程序。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的內容。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報告的要求。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兩條的內容。如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事故的處置中要注意保護現場。如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配合、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如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組織事故調查。如第十九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采取措施抓好落實,如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4)公布事故處理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六、《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要承擔哪些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中。具體可以從兩個層面看:

(一)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有以下十五種情況之一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能被處于以下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即(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即《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主要有六條: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安全生產投入;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有上述情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事故發生單位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與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有關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條六種情況之一的(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 OO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 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歉: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七、《條例》中有關規定所說的“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負有責任”主要是指哪些情況?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責任”,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操作規程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3、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5、不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6、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及礦山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安全的資格。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8、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9、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1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證書而上崗的。

12、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13、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1 4、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1 5、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1 6、生產經營單位沒按規定對生產安全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測并確保正常運行的。

1 7、不按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應急措施及監控的。

1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通道情況。

1 9、生產經營單位對爆破、吊裝與交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

20、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監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對承包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沒有專門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安全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第7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切實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性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能力,堅持資源優化、反應快速、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船舶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快速、及時、有序地實施救助,把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危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為切實加強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局成立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安全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和行業管理部門為成員。

(二)組長全面負責重大事故應急處理的指揮協調,并聽取匯報,作出決策;副組長負責指揮航道的搶險疏浚,救助船舶的組織調度,事故現場的組織指揮,并根據需要作出臨時交通管制的決定;各成員按照各自的職責,服從指揮,負責現場保護、傷員搶救、事故上報、情況通報、信息等具體工作。

(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適當的日常應急搶險演練,以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四)服從上級單位的統一指揮和協調,積極參與救助,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報告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定義

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報告程序、時限

1、縣港航管理處接到事故報告時,應詳細了解情況,特別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船舶及種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真做好記錄并立即向重大水上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2、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處理領導小組應指定專人向縣人民政府、縣安監局報告,并盡快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取得聯系。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工作,并在2小時內用《事故快報》(見附件1)的形式向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上報,并根據事故進展情況隨時補報或續報。

(三)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3、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四、事故應急救援

(一)接到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本應急處理預案,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必須及時、迅速、有效地進行救援處置,以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水域污染為原則;

(二)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調度救助船舶和附近船舶、人員參與救助,并對事故發生水域實行交通管制,維護通航秩序,保護事故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分析制定打撈方案,并做好具體監管實施工作,及時清理事故現場礙航物體,疏通航道,恢復水上交通,確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四)協助上級單位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五、附則

第8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一、*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9篇:事故情況報告范文

第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地報告其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狀況,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電信運營業事故包括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條款所列情況之一的事故:

(一)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或重傷5人/次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

(二)一條或多條國際光(電)纜中斷事故;

(三)一個或多個衛星轉發器通信連續中斷超過60分鐘;

(四)不同電信運營者的網間通信全阻超過60分鐘;

(五)長途通信一個方向全阻超過60分鐘;

(六)固定電話通信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七)移動電話通信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八)因特網業務中電話撥號業務阻斷影響超過1萬戶×小時,專線業務阻斷超過500端口×小時;

(九)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及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等相關通信阻斷;

(十)其它需及時報告的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條款所列情況之一的事故:

(一)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死亡1人/次以上、2人/次以下或重傷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

(二)一條或多條省際、省內干線光(電)纜中斷;

(三)不同電信運營者的網間通信全阻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

(四)長途通信一個方向全阻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

(五)固定電話通信阻斷5萬戶×小時以上、10萬戶×小時以下;

(六)移動電話通信阻斷5萬戶×小時以上、10萬戶×小時以下;

(七)因特網業務中電話撥號業務阻斷影響5千戶×小時以上、1萬戶×小時以下,專線業務阻斷250端口×小時以上、500端口×小時以下;

(八)其它需及時報告的一般事故。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省通信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后立即轉報信息產業部。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三種(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見本規定附件一、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重大事故發生后的4小時內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之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一般事故發生后的8小時內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48小時之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10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簡要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或企業主管領導認定,專題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領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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