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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 切實保障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可以進一步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良性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繳納和管理情況的實地調研,發現了存在的問題并找出其中原因,進而提出了相對合理的建議,希望對政府部門、社會保險從業人員有所啟示。
自由職業者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經濟制度并存狀態下所衍生的一個特殊群體,由于其自身的特點和局限性,以及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相對缺失,他們相當大的一部分都沒有或無法參加社會保險,使他們無法享受到社會組織提供的保障和福利。
一、我國社會保險的概述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廣泛、保障作用明顯,在整個保障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我國社會保險具有三大特點,一是社會共濟,二是責任分擔,三是政府主導。
二、我國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現狀:截止2009年9月末,政策新增就業915萬人,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計,新增就業人員中,靈活就業人員占30%到40%,而自由職業者占靈活就業人員的2%到30%,這一群體的社保覆蓋面不到一半,大部分沒有社會保險支持。
筆者就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問題在漢中市和網絡上進行了訪談和調查。本人選擇了職業不同的自由職業者進行了訪談和調查。對象共有23人。其中較為典型的六個情況如下:
a女士,今年29歲,本科畢業生,自由撰稿人兼家教,月收入接近2000元。對目前的生活比較滿意,也不擔心自己能不能進入正軌單位工作,她考慮過給自己上社會保險,但自己花銷也大,沒有攢下錢,又覺得自己年輕,所以一直沒有辦理。
s女士,今年27歲,本科畢業生,她精通日語和英語,翻譯兼家教,每月收入三千元。她比較滿意現在的狀態,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時間。但她從沒有考慮過要加入社會保險。
e男士,今年31歲,廣告中介人士,平時不固定的接到業務,收入不菲。知道一部分社會保險的知識,但覺得交納社會保險不如存些錢。
w男士,今年35歲,網頁設計師,在網上找到一些設計工作,月收入4000元。想交納社會保險,但不知道到哪里交納。
y男士,今年41歲,曾是一個國有工廠的管理人員,工作穩定,原來單位一直為他繳納保險,后來自己選擇了做生意,成為了一個飲食店雇主,月收入近千元。他覺得社會保險交的多,很難承受,于是就沒有續繳。
(二)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從以上的調研情況可以看出,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存在以下問題:
1、學歷高、收入高、年輕,社保意識淡薄。按照現行政策,他們有能力選擇以個人形式參保,但實際上,他們參保比例不高。這主要因為他們參保意識差,認為自己年輕,較高收入水平足以滿足自己的生活,再加上對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不了解,很少選擇主動參保,而且收入高就會繳納較高的保險費。沒有意識到自由職業者的問題是缺乏足夠的抗風險能力,收入缺乏長久而有效的保障。
2、制度缺陷。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針對有固定用人單位的正規就業形勢設計的。大部分自由職業者的收入不穩定,沒有什么措施讓強制參保, 且操作不靈活、不方便。
3、社保管理形式單一。現在社會保險管理所采用的是面向用人單位從登記、逐月申報到繳費的征繳制度。按照現行制度規定,需要以單位名義參加社會保險,像失業、生育、工傷保險個人是不能直接參保的。無法適用個人繳費的自由職業者。
4、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現行社保管理體制費率差別較大(最高為36%)、統籌層次參差不齊、基金運營渠道單一、調撥、劃轉不順暢、不同統籌地區待遇標準差別較大。
5、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水平較低。截止2010年底,全國有10%的地級以上城市未能實現與省數據中心的聯網,還有 7.5%的社會保險機構未連接到地域網,信息化實施的層次比較低。
三、解決自由職業者社會保險繳納與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在筆者的訪談中,有很大一部分自由職業者并不知道自己有權利參保,即使知道也不知道該去什么地方,怎樣參保。通過宣傳,使自由職業者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險制度在分散風險、提供服務、保障其基本權益方面的巨大作用。
(二)提高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首先,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應直接面對單個的勞動者,由于自由職業者的勞動關系處于無明確雇傭關系狀態,其社保登記、管理、接續都與傳統的方式及內容有很大不同,必須改變政策和管理方式,把管理服務對象轉變為既面向用人單位,也同時面向單個勞動者。其次,研制全國通用型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卡。在已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的基礎上,研制全面通用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卡。使自由職業者本人不論在哪個城市哪個企業,只辦理一次社會保險登記,就可以把社會保險關系作為依據,不間斷地對社會保險繳費進行記錄、接續、轉移,做到“通用,簡便”。
(三)不斷完善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
1、 建立基于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方便自由職業者參保。如果基于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便覆蓋了單位人員和非單位人員,可以彌補現行制度的缺陷。
2、 失業和生育保險。基本自由職業者的“無勞動關系”現狀,這使得自由職業者很難參加繳費的保險計劃,因此,目前還不適宜將自由職業者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而對其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可以考慮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來幫助解決。而生育保險的條件有很明確的限定,它是政府通過立法組織實施,當法定范圍的女性勞動者應生育子女而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為其提供物質幫助和身體恢復條件的社會保障項目,且其繳費比例較低,因此參加這個社會保險項目的阻力是很小的,建議允許自由職業者以個人的身份參加生育保險。
3、 建立專門的面向高收入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體制。自由職業者包括很多的群體,可以建立專門面向高收入自由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個人儲蓄,個人積累為主體,以國家的資助為輔。社會保險繳費直接從個人所得稅中扣除。
參考文獻
O2O模式下的參保新需求
記者:信息技術發展帶來行業形態的改變,O2O模式讓相當數量人群走出固定的勞動關系,進入無固定勞動關系的職業,由此帶來參保問題,您對此如何看待?
李天國: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造就很多科技型創業公司,他們以科技平臺、APP軟件服務平臺提供商等形式出現,由此帶來大量靈活就業,比如基于打車軟件的uber司機,1號店、京東網的快遞員等,這些人大都是”90后”的年輕人,大多數沒有參加社保,他們更看重的是拿到手的工資,即當期利益,基于生活消費觀念以及生存壓力等各方面的原因,他們會在這種新型職業形態中很自然地放棄參保,由此帶來潛在的社會問題, 這些年輕人在遭受職業傷害后的醫療康復、年老之后的社會養老,該怎么辦?
一般來說,政策設計具有相對滯后性,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對這些在互聯網經濟形態下壯大起來的勞動人群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再研究,制定更加細化的政策。
記者:和傳統用工模式下的社保服務相比,靈活用工模式對社保服務提出哪些要求?
李天國:目前,我國很多地方沒有實行五險合一,險種分頭管理,經辦實務繁多。比如,辦理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涉及勞動用工備案、勞動手冊、現場審核勞動合同等等,有的地方必須要本人到現場刷身份證。在許多業務實現電子化、信息化的同時,仍有很多工作需要人工,需要參保單位出面辦理。
在O2O模式下出現的大量自由職業者,如非全日制、非固定勞動關系、兼職人員, 針對他們的參保,目前公共服務只提供了在存檔職介以個人名義自行參保繳費的解決方式,存在的問題是勞動者只能在戶籍地職介參保繳費,而且必須以存檔案為前提。這里產生3個問題:一是農村戶口的不穩定就業人群,無法參加職工保險;二是外埠戶籍的不穩定就業人群,無法參加職工保險,因為他們的檔案、戶口都不在就業地;三是本地城鎮戶籍的不穩定就業人群,可以參保,但手續很多,而且以存檔為前提。
參保繳費存在一定困難,與此同時,職業人群的參保意識又在增強,所以,才會出現“個人代繳社保”的市場:個人把社保費交給市場化的服務機構,服務機構虛擬員工勞動關系,參加職工保險,業內叫“大庫模式”。準確地說,“個人代繳大庫模式”存在一定政策風險。
不同險種設立不同的參保要求
記者:如何解決O2O模式下大量自由職業者的參保問題?
李天國: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是未來的趨勢,我們應該積極面對,調整政策,簡化實務。
目前,自由職業者個人只能參加養老、醫療,不能參加工傷、 生育等保險。如果是非全日制就業,則需要由用工單位繳納非全日制工傷保險。要解決新興的O2O用工模式下的社保問題,可以按照分離原則來設計:
第一,建議取消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普適性險種與就業的掛鉤,就業群體可以在單位代扣代繳,非就業群體或靈活就業群體可以在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直接繳納。目前公共服務中的自由職業者參保,有很多戶籍、檔案等預設前提,限制較多,實務操作繁雜。可以考慮逐步對養老、醫療等普適性險種放開限制,允許簡便投保。
我國的退休養老金政策一直實行的是雙軌制。所謂雙軌制,是指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即使是同等的學歷,職稱與級別,退休后的能夠獲得的養老金也往往有很大差異。在這種雙軌制下,收入不均導致的社會公平問題不斷的激化。因此,研究養老金制度改革,具有極高的社會意義。
二、社會調查
(一)問卷調查
我們對市民們進行了有選擇性和偏重點的關于養老金并軌問題的問卷調查,我們調查的對象多數都是36―50歲在職人員。養老金制度未來是否改革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因此,他們的看法更具有參考價值和代表性。當然我們也對其他年齡段的人進行了調查,65歲以上的退休人員,他們現在正面臨著養老的問題;51―65歲,他們都是即將或者剛剛面臨養老問題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員;21―35歲,他們中大多數人正面臨著父母親養老的問題;20歲以下的年輕人,他們是我們在祖國未來的建設者們,他們對我們養老制度的看法也有一定的建設意義,而且新一代人的看法或許能為我們帶來更多更好的新思路和新觀點。
調查者中間,一半以上的人月收入在2000―10000之間,而且他們之中有一半的都在事業單位上班工作,而在政府、企業及社會團體任職的人員占了另百分之五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人對我國現行的養老制度并不是很滿意,而超過86%的人都認為承擔養老責任的主體應該是政府,有11.42%的人認為應該是家庭,而僅有不到2%的人認為承擔養老責任的主體應該是企業。接近一般的人對我國目前所實行的養老保險雙軌制持不滿意態度,42.39%的人持基本滿意態度,僅8.38%的人持滿意態度。而當問到對我國的養老金并軌改革是否了解時,55.58%的人選擇看過相關報道但不清楚具體情況,基本了解和非常了解的人所占比例之和不超過20%,竟有25.38%的調查參與者是完全不了解的。當問到“您覺得我國現處的社會情況是否應該立即實行養老并軌”時,大家則是各持己見,但總體來說,還是認為應該實行的人占了絕大多數。36.55%的人認為養老金并軌改革可能面臨的資金缺口問題應由政府和工作單位共同承擔,35%的人認為養老金并軌改革可能面臨的資金缺口問題應由政府全額承擔,28.43%的人認為養老金并軌改革可能面臨的資金缺口問題應由政府、工作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35.79%并不愿意個人支付一部分養老金并軌改革需要的額外費用,不到一半的人的人則勉強愿意支付,而只有17%的人選擇十分愿意。
(二)走訪調查及不同階層的看法
1.公務員對養老制度并軌的看法:
目前,我國實行的養老制度在設計和執行上形成了多軌制,公務員可以說在現行的養老制度上是受益者。公務員不用交養老金,退休后還能領到工資替代率約為80%左右的養老金。這讓事業單位職員、企業員工和社會個體勞動者覺得是嚴重的不平等待遇。所以國家為了保障他們的利益決定實行并軌制改革。雖然正式的改革方案還沒有下達,但以深圳這個改革試點來看,改革之后對于公務員來說可能影響不算特別大。深圳為公務員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購買養老保險的標準為每月工資的21%,其中單位繳13%、個人繳8%。購買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繳費工資的1%,由單位繳納。以一個每月工資約為4000元的公務員為例,每月就需要多交約320元。這320元也不會影響到公務員的當期消費。但是,我們普遍擔心的問題是,改革后,公務員需要按時交納養老保險,而退休后我們是否能拿到比現行方案更多的養老金,我們不希望改革后會降低我們應有的福利。很多人認為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影響到了社會的公平性,但是應該情有可原的。公務員的工資并不算高,這份職業唯一的好處就是福利待遇高,這也是吸引大多數人選擇做一名公務員的原因。如果優越的福利待遇不再存在,可能公務員這份職業就不會像現在這樣搶手了。
2.醫生對養老制度并軌的看法:
醫院是事業單位,以現行的養老制度來看,事業單位退休后的養老金是僅次于公務員的。對事業單位養老制度并軌改革的大方向與公務員相似。簡單而言就像企業一樣,雇主繳費參加社會統籌,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同時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建立職業年金。按照現行費率,單位繳費為20%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8%入個人賬戶;職業年金最高繳費標準為16%,其中單位個人分別繳納8%。這樣算來,單位和個人的總費率最高將達44%。但以我自己的醫院來看,給醫務人員購買養老保險是一項巨大的開支,而國家財政并沒有予以支持。醫院現行的制度是支付相當于醫務人員基本工資的退休金。然而,醫生的工資收入主要是靠當月獎金及津貼,基本工資只占很小一部分。可以說,退休后的消費水平與現在相比會大大降低。所以,我很期待國家實行的養老制度并軌改革,但面對養老金的缺口問題,希望國家能拿出財政預算支持醫院購買養老保險,改善我們退休的生活質量。當然,養老制度的改革也是社會公平化的體現,企業員工和社會個體勞動者的福利提高,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3.自由職業對養老金并軌制的看法:
自由職業者的工作單位歸屬于社會團體,月收入在2000-5000之間,對于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理解僅限于看過相關報道有部分了解,在這部分有限的了解中,自由職業者對于現今的養老金保險制度并非完全贊同,對現今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否保障以后的退休生活表示擔憂。自由職業者認為,應當承擔養老責任的主體為政府,同時,目前我國所實行的養老保險雙軌制是弊大于利的。現行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分開對待而產生的待遇差異不能完全接受。養老金雙軌對社會公平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對養老金并軌改革應盡快實行,而因為改革產生的資金缺口應由政府承擔大部分,個人支付另一部分額外費用,但比重最好不要超過20%。養老金并軌改革對還未退休的員工心理必定會產生相應的影響,但在這之前退休的員工可以接受并軌改革。自由職業并不從屬于國企、機關等有固定生活保障的事業單位,對未來生活的諸多疑慮是可以理解的,而目前的養老金體制也不能很好的緩解他們的這部分擔憂。
4.工人對養老金并軌制的看法:
工人的工作單位性質屬于企業單位,月收入也僅在2000-5000之間,由于其工作單位的性質原因不可避免的涉及到養老金保險的話題,對我國現行的養老金保障有基本了解,但對其持不太滿意的態度。不過,工人階層認為現今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基本保障以后的退休生活。與自由職業者相同,工人認為應當承擔養老責任的主體應為政府,并且對我國目前所實行的養老保險雙軌制是弊大于利的。現行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分開對待而產生的待遇差異不太贊同,會影響到社會公平,應在相關區域進行試點改革并作相關分析后再大面積推廣。由于并軌改革而產生的自己缺口應由政府和個人共同承擔,但同樣的,工人作為與自由職業者相同的低收入群體,希望自己所承擔的額外費用比重不要超過20%,以保障其正常生活。養老金并軌改革對還未退休的員工心理會產生一定影響,或許也難以得到已在此之前退休的員工理解。但工人階層認為,養老金并軌制改革是大勢所趨,機關與企業的公平為人心所向,秉承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試點實施,即使萬事開頭難,但有了群眾支持的基礎,會被大眾理解并取得成功的。
三、養老保險制度的機制設計
通過大量的文獻和數據研究,結合訪談資料的分析以及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考量,我們認為大多數人對我國雙軌制的養老制度持不滿意態度,而且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我國的養老制度改革一點都不了解!我們在進行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同時,也要做好相關的知識普及工作。在養老金承擔主體上,大多數人都認為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有能力的家庭和企業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養老金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并不是像美、德、法等國家一樣采用“收入關聯型”養老金保險,也不是像英、澳、加、日等國家一樣采用“社會福利型”養老保險。我國主要是以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因此,我國有著獨特的養老保險機制,為了更好的實現養老保險機制,我國制定了一些的政策,如延長退休時間、養老保險并軌制等,這些方式能使絕大多數人受益。但是,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仍舊有很多不足之處,我們小組根據調查問卷給出的社會意愿,給出了關于養老金改革的一些建議。
1.我國應該盡早實現養老金并軌
養老保險并軌已是大勢所趨,在調查采訪中,大多數人是了解并樂意實行養老金并軌的。企業單位人員對此秉持積極態度,認為養老金并軌有助于減輕他們退休后的負擔,使他們現在的工作更有價值和意義。而公務員也對此持中立態度,他們對于養老保險并軌給予理解和支持,也稱當初選擇公務員的絕大多數原因并不予保險金相關。企業單位職工希望盡早實現養老金并軌,而不是單單地提出這一制度,讓他們老有所依。因此,我國需盡早實現養老金并軌。
2.加強養老保險的政府監管力度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并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雇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3.建立養老保險的新來源
通過征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征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于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于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后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趨勢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真正發展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制度設計不斷完善,管理服務不斷細化,對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就業壓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層次問題逐步顯現出來;伴隨市場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提高,養老保障的任務越來越重,社會化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政府管理的壓力越來越大,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障制度面臨著諸多問題和嚴峻挑戰。
一、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缺失
我國養老金制度模式從1993年提出實施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但作為養老保險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年金養老制度推進緩慢,覆蓋率小,大部分城鎮職工依然僅有基本養老保險。而且,我國政策規定企業只有加入了基本養老保障之后,才允許按政策規定設立企業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訊的企業設立企業年金,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一般只有基本養老金保障,形成企業年金缺位。
(二)基本養老金制度覆蓋率低
2006年我國就業人口為76990萬人,其中城市就業人數為28310萬人,城市就業人口比例為36.77%。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理論覆蓋率從2001年的38.8%增長到2006年的42.8%,覆蓋率仍不足50%。顯示我國社會養老保障的有效覆蓋面較狹窄。
(三)養老保險基金“所有者缺位”
當前,我國個人帳戶中的養老基金實質上是繳費人的資本或勞動收入的一部分,所以,從經濟學上產權明晰這一原則出發,理應成立一個代表繳費人利益的組織來對這部分基金進行管理。而我國目前的情況卻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為養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際上就處于“所有者缺位”繼而“所有權懸空”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發生融資困難和基金被挪用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城鄉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經濟結構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使我國城市和農村之間形成了不同養老保障制度。與城鎮相比,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保障項目少,社會救助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內容,作為現代社會保障核心的社會保險制度在我國農村才剛剛開始發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經濟結構的變化,人口政策的影響,以及農村人口結構逐步老化,農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農村人口對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障的需要越來越迫切。
三、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探討
(一)全面推進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
建立多層次養老制度制度體系,是我國的文化傳統和現代社會保險機制的要求,應全面覆蓋無力繳費的貧困人口的社會救濟、社會基本養老、企業年金、商業壽險、家庭保障等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層次:加大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力度。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業和個人為主,政府提供補貼,實行現收現付籌資方式。通過提高企業和個人的參保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等措施,不斷提高參保率。由國家行政部門管理,執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勵機制,對于多繳費者可以多領取相應的養老金。
第二層次:鼓勵企業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實行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由企業為主,個人為輔供款,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對象為企業職工,執行保障和儲蓄功能。實行激勵機制,保證繳費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層次:積極發展商業壽險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個人具有經濟能力和偏好選擇,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對象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礎保障之上的更高層次的保障。執行保障和儲蓄功能。政府可視經濟發展需要,給予政策扶持。
第四層次:傳承家庭養老保障。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贍養是互惠互利關系的體現。年輕一代對父母提供照顧,也為自己將來獲得子女照顧創造了道德基礎,這種供養與反哺的循環使家庭養老能夠延續。
(二)擴大非繳費型和基本養老覆蓋范圍
擴大覆蓋范圍,是基本社會養老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目前擴大覆蓋范圍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內的資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統籌機制。這種以擴大覆蓋面為手段來緩解養老保險基金壓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國有企業產生了其繳費將被用作于退休人員較多的國有企業,進行實質上是現收現付性質的收入轉移支付的預期,而與此同時,國家又沒有對非國有企業及其繳費相對應的養老金承諾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制度漏洞是造成覆蓋率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很多國有、集體企業使用農村、外來勞動力臨時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農民工,大部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因為,其中的很多制度規定是很難執行的,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例如,國家規定個體戶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8%~20%繳費,其中的10%~11%記入個人賬戶,8%~9%記作社會統籌部分。個體戶的雇工也是這個總比例,只是個人繳8%~9%,其余由雇主繳納。自由職業者按這個總比例,全部由個人繳納。由于操作很麻煩,而且很難得到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規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本來是個人全部繳納的,但是進入社會統籌部分其所有權則不再屬于他們自己的了,如果他們中途出現意外,繼承人只能繼承記入個人賬戶的那部分,很難吸引他們入保,這種規定不被理解。這是非國有經濟不愿意參加目前的養老金計劃的背景原因,也是擴大覆蓋面工作難以推進的原因。
社保自己買和公司買的區別:
兩者的保險范圍不同:職工社保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一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只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需要個人繳費的,其它部分由企業支付。靈活就業保險一般只有三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沒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不同:二者都是根據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但城鎮職工社保的社保費用大部分由公司承擔,個人繳費比例一般為工資的10%左右。而靈活就業人員由于沒有公司承擔費用,所以繳費比例能達到繳費基數的20%左右。
一、文獻綜述與問題的提出
中國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較重,這已是社會的基本共識,因此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問題一直是學界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從中國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率一般在30%以上,在有些地區甚至超過了40%[1]。在經濟運行新常態下,深入探討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既要保證社會保險資金的收支平衡,又要把保險費率降下來以提升中國企業競爭力和推動經濟增長。封進(2013)測算了社會保險的制度繳費率對企業參保程度的影響,結果顯示制度繳費率引起實際繳費率從上升到下降變化趨勢的拐點為23%[2]。顯然,現行社會保險的制度繳費率水平遠遠高于這個拐點,從而解釋了為什么企業普遍存在逃費行為。楊懷印、趙清瑩(2015)認為,由于受經濟下行的影響,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能力減弱,相當一部分企業經營慘淡,參保繳費能力難以持續,斷保、脫保等現象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應根據經濟形勢的需要調整社會保障制度,并強調在養老和醫療保險的管理中加強互聯網技術運用[3]。鄭秉文(2016)認為降費對社會保險結構性改革具有重大意義,供給側改革應加快五項社會保險改革步伐,但每項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各不相同,因此應針對不同險種各自存在的問題制訂不同的改革方案[4]。其實,社會保險中的五個項目各自獨立,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別,對企業發展、就業、財政等領域的影響程度也極為懸殊。除了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項目,費率相對較低,一般以當年平衡為原則,財務平衡周期短,也不存在收支缺口,對企業影響小;而養老保險項目,不僅費率高,平衡周期長,而且管理難度大,因為它關乎參保者一生繳費與養老待遇的平衡,甚至代際之間的平衡,幾十年的時間跨度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筆者正是基于這一點,認為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不能以總體論,應該作深入細致地剖析,找出解決問題的重點和難點進行精準施策,才有助于取得良好的改革效果。?τ詵崖式系頹易隕硎罩?平衡狀況良好的項目,沒必要改革,維持現狀即可。而養老保險項目,不僅與經濟社會關系最錯綜復雜,而且一直運行于“高費率――企業逃費――支付缺口拉大――增加財政補貼”的不良循環狀態中,需要從根本上找到破除該循環的有效辦法,而且該項目的費率要占到社會保險總費率的70%,所以必須要將其列為社保改革的重點對象。①在中國財政學會2017年年會上,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樓繼偉表示,從全球來看中國社保繳費率很高,但仍然不能實現財務收支平衡。平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到實際工資的70%。也就是說,企業的養老保險名義負擔率為20%,但實際平均負擔只有14%。可見,養老保險項目存在問題的嚴重性和改革的必要性。關于養老保險改革,劉長庚、張松彪(2014)認為應該降低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率,但降低的部分應由財政承擔相應的繳費責任[5]。彭宅文(2010)認為在財政分權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區經濟增長和個人政績,導致政策執行過程中地方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的征繳懈怠,而且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政府間縱向和橫向轉移支付也弱化了地方政府的征繳積極性,提出應通過制度設計解決逃費問題[6]。其實,對養老保險項目的改革,不只是降低費率,也不僅僅是激勵地方政府的征繳積極性,在經濟新常態趨勢下,更應該著眼于建立一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效機制,除了降低企業繳費負擔,還應該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甚至為中央地方之間劃分事權與支出責任的財政體制改革奠定一定的制度基礎。本研究正是從這個改革目標出發,分析了社會保險改革的關鍵在于養老保險的籌資問題,并設計了該項目的費稅改革方案。從國際經驗來看,繳稅制已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種社會保險有效籌資模式,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的社保籌資都傾向于該模式。
二、社會保險各項目基本情況比較
在城鎮職工五項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一支獨大,從任何一個指標來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都居于最顯要的地位。與之相比,除醫療保險外的其余幾項幾乎微不足道。以2015年社會保險報告數據為例(見表1),養老保險項目的參保人數最多,而且其費率及征繳收入都占到社會保險總費率及總收入的70%左右。
在直觀的數字之外,養老保險還要面對諸多難題,比如地區差異大、時間跨度長、平衡難度高、財政負擔重,等等。就管理來說,首先是收支平衡的管理時間跨度長,從參保繳費到退休金發放,要跨越職工30年左右的職業生涯以及退休后幾十年的生命余歲,時間跨度長必然要面對更多的收支平衡擾動因素,管理難度無疑會大大增加。其次是地區情況差異大,單從撫養負擔來看,各地撫養比就存在較大差異,比如2015年廣東省撫養比為9.74,而黑龍江省撫養比僅為1.33,因此各地基金收支的余缺不均問題比較嚴重。再次是對財政負擔產生的影響不同,為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每年各級財政都給予補貼,其中98%以上的財政補助資金都用在了養老保險項目上,其他四項保險自身基本能夠收支平衡,甚至有的項目還有一定的結余。2015年財政補貼養老保險一項的資金達3 970億元人民幣,其余四項保險的財政補助總共還不到78億元人民幣。歷年數據顯示,每年財政補貼養老保險項目的資金基本占到該項總收入的15%左右,可見財政補助已是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之一。另外,雖然還存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項目,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比,其基金體量極小,比如2015年的基金收入為2 855億元人民幣,僅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1/10左右,而且運行體系也不同。所以,中國社會保險改革的主要目標,就在于解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項目所存在的問題。
另外,對于高、低收入群體分別?O置繳費基數上下限問題,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低收入群體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應繳費額,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高收入群體,按社會平均工資300%計算應繳費額,超出部分不用繳費。費改稅以后,計稅依據限額設置繼續沿用此標準,但對于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低收入群體,應考慮其稅后生活水平,如果稅后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則應免于征稅,對于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高收入群體,可以依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00%計征,超出當地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免于征稅。
(四)征收管理
社會保險稅雖然是“稅”,但所征稅款要專款專用,不能與一般稅款混合使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稅所征稅款也只能用于發放養老金,不能挪作他用。由于社會保險稅是具有返還性質的稅種,養老保險參保者所繳稅金與其退休后享受的養老待遇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所以稅改以后應繼續沿用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尤其要做好將職工繳稅計入其個人賬戶的登記工作,當然個人賬戶可以改為名義賬戶而非實賬賬戶,單位所繳稅款則統一計入統籌賬戶。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所繳納的稅款,則按照職工與單位的繳稅比例同比分割分別計入兩個賬戶。這樣,可以保證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比如待遇核算、退保或轉保等。如果參保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或稅累計年限達不到十五年,則可以申請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而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或者申請退保,退保申請成功后即退還其個人所繳全部稅款。這些都依賴完備的賬戶信息登記,這也是不同于其他稅種征管工作的一項內容。
注釋:
①周瀟梟:《樓繼偉:推進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費勁費大了”》,21世紀經濟報道,http://epaper.21jingji.com/html/2017-04/24/content_60610.htm,2017年4月24日。
②王曉慧:《誰在“拋棄”養老保險?人社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人數占比十年降了10個點》,華夏時報網,http://chinatimes.cc/article/60566.html,2016年9月9日。
③《趕集網2014年O2O自由職業者分析報告》,和訊網,http://tech.hexun.com/2015-01-07/172147207.html,2015年1月7日。
④《O2O自由職業者均月薪超八千》,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5-01/12/c_127377549.htm,2015年1月12日。
⑤《最具幸福感職業調查:自由職業者居榜首》,搜狐財經,http://business.sohu.com/20160404/n443270673.shtml,2016年4月4日。
關鍵詞: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 改進措施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于80年代中后期,經過近30年的不斷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的不斷深入,管理服務得到不斷細化,制度設計得到不斷完善。保險制度的建立,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近年來,我國的養老保險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文章通過目前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改進措施。
一、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還比較低
目前,在西方國家65歲以上的人員已基本全部覆蓋,但是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比較窄,已經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我國養老保險覆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部分非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工作人員,但是覆蓋面還是比較窄,流動性較大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還不能夠很好地覆蓋,這樣就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給社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二)我國養老保險內部管理制度還有待完善,缺乏法律監督體系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還不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某些方面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度在設計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體現不出義務與權力相統一的原則,制度缺乏科學性和激勵性。
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較為滯后,這樣就造成養老保險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沒有得到發揮。在養老保險領域出現愈演愈烈的養老金冒領行為,出現這種行為的主要原因與違法不究、執法不力有很大的關系。一些企業逃避參保,也沒有受到一定的制裁和懲罰措施。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監督機制滯后,法律體系不完善、不健全。
二、針對目前養老保險存在的一些問題,應采取的一些改進措施
(一)認真做好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工作
要想做好養老保險工作,加大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對養老保險的宣傳使人們認識到養老保險的好處,讓更多人參與到養老保險中來。人們只要認識到養老保險的好處,就會積極地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去。
(二)進一步完善法律追究責任體系
通過法律約束,進行對養老基金的發放和征繳的強化,能夠有效地防范投機行為。監管部門要做好投機行為檢查工作,同時還應當要求社會保險機構定期報告投機行為。監管部門要認真對社會保險機構呈報的報告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問題要求限期進行改正,對于一些情節嚴重者要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甚至對刑事責任的追求。另外對于一些違法政策的工作人員要給予政紀、黨紀處分,甚至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就是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目前,我國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是為了緩解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使非國有企業繳費用于退休人員較多的國有企業,但是非國有企業繳費對應的養老金沒有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制度化的保證。目前,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率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制度漏洞造成。農民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臨時工、國有企業臨時工,這些人員大部分都沒有被覆蓋。因為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造成了很多規定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實,例如國家規定自由職業者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8%~20%繳費,全部由個人繳納;個體戶的雇工也是按這個總比例,個人需要繳納8%~9%,只是剩下的需要由雇主繳納;個體戶也是按上述總比例進行繳納,其中8%~9%作為社會統籌部分,10%~11%計入個人賬戶。由于操作起來比較麻煩,也就很難得到這一部人的信任和理解。
(四)要進一步完善內外監督機制
要進一步做好法律監督,對于一些投機行為,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權限范圍進行監督,努力提高參保人員的法律意識。同時,要加強輿論監督和民主監督,調動參保職工參與監督活動的積極性,盡可能地發揮他們細致入微、無所不在的監督力量,例如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監督方式。
(五)認真做好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
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是我國現代社會保險機制和文化傳統的要求,應當建立家庭保障、商業壽險、企業年金、社會基本養老等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基本的養老保險是采取個人、企業、政府三方供款的模式,通過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個人和企業的參保意識等措施,努力提高參保率。推行激勵機制,對于多繳費者可以多領取一定的養老金。由國家行政部門管理,執行再分配和保障功能。
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保障。企業年金實行義務與權力相結合的原則,由個人為輔,企業為主供款,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執行儲蓄和保障功能,對象主要是企業職工。
認真發展商業壽險。采取由政府提供政策,個人根據偏好選擇和經濟能力,實行積累制籌集方式。對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執行儲蓄和保障功能。
參考文獻:
[1]粟青梅.養老保險[J].當代護士,2011(3).
1.開征社會保險稅是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最佳方式。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以政府為主體對國民收入的分配。選擇合理有效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形式,實際上是確立支撐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框架、財務結構的問題。稅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征收社會保險稅,用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每個參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續、穩定地繳納社會保險稅,則可以確保社會保障基金來源穩定、充裕。社會保險稅通過稅法形式統一課征率,能夠克服不同地區間、企業間、職工個人間負擔不均、待遇有別的弊端,實現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會保障負擔縱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負擔一致”的橫向公平,從而推進公平競爭,為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提供保障。
2.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于保障基金的統一調度。由立法機關頒布社會保險稅法,稅務部門制定社會保險稅的實施細則,負責稅款的征收與管理。社會中介機構承擔社會監督責任。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定期向社會保障機構劃撥社會保障基金。這樣建立起規范的收、用、管和社會保障基金余缺管理責任制,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保證專款專用,也便于公民進行監督,增強公民的參與意識。
3.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于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課稅,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有利于社會保障機制的良性運轉,有利于國家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克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開征社會保險稅也是政府轉變職能、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從而理順國家和企業關系的重要保證。
二、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構想
1.課稅主體即納稅義務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覆蓋面以寬為宜。我國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應包括境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指各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個人主要包括上述企業的員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中方員工和自由職業者。對于行政機關、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收社會保險稅,實質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無實際意義。因此,行政機關與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不作為社會保險稅的法定納稅人,但黨政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按勞動報酬計算出來的稅金,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支出,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另外,考慮到我國農村收入水平低、負擔能力有限,近期內暫不把農民列入納稅人行列。可選擇部分收入較高的農村地區作為試點,待時機成熟,再逐步將其納入社會保險稅的征稅范圍。
2.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我國社會保險稅應以納稅義務人的工資(工薪收入)或實際收入為征稅對象。包括企業與非國家撥款事業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津貼、獎金、補貼及發放的實物),各類職工的實際收入(現金收入與非現金收入)以及私營業主、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總收入。對納稅人除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資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計入課稅基數。征稅對象扣除必要抵扣項目后的余額,即為社會保險稅的計稅依據。
3.稅目和稅率設計。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行社會統籌項目,目前社會保障的重點應放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項目上面,其他項目待時機成熟后再開征。目前由于各種經濟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慮選擇分項比例稅率,哪個保障項目需要的支出多,哪個稅目的稅率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則定得低一些。
4.社會保險稅的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財務處理要作統一規定,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應視同工資成本進入管理費用,計入企業產品成本,允許稅前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經費預算,按財政財務體制的隸屬關系分別列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應允許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重復課稅。
5.社會保險稅的征收管理。社會保險稅應設定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由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負責征收,再由中央財政返還給地方。社會保險稅由于覆蓋面寬、稅基分散,稅款的征收宜采用“申報納稅”和“征集扣繳”兩種方式。對企業繳納部分實行申報繳納,其應納社會保險稅隨其他稅款由稅務機關一起征收入庫,職工的應納社會保險稅由企業在支付工資時代扣代繳;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采取自行申報繳納的辦法。社會保險稅征收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時足額劃撥到社會保障機構,專款專用。
三、開征社會保險稅應注意的問題
1.防止社會保險稅發生轉嫁。當前,我國的勞動就業形勢嚴峻,勞動力供大于求。一般而言,社會保險稅的計稅依據是職工的工資。因此,無論社會保險稅的分擔份額在企業和職工之間怎樣劃分,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稅總可以通過壓低工資的形式轉嫁給職工。我國目前勞動力供給近似于無彈性,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很容易將其所應負擔的社會保險稅轉嫁給職工。如果企業職工承擔了全部稅負,那么,他們的實際工資收入就可能減少。因此,保持企業職工現有的收入水平不變,是我國開征社會保險稅應當考慮的問題之一。
一、瑞士: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
瑞士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三個支柱上,第一個支柱是由政府對老人、遺屬和殘傷人支付的基本養老金;第二個支柱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第三個支柱是個人投資養老保險。這三者互相補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的獨具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
瑞士國家從1948年開始掌握基本養老保險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來自居民上繳給國家的義務保險費。瑞士憲法規定,所有20歲以上的居民和年滿18歲的在職者都必須向國家繳納養老保險金。無工作的家庭婦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為她繳納最低的養老保險金。在職者應繳納占其收入10%的義務養老保險費,費用由雇主和職工各承擔一半,上繳的這部分錢可免稅。無職業者和無財產者每年也必須繳納390瑞郎。為支付這種義務保險費,他們可動用財產、失業金甚至社會救濟金。現在領取政府基本養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額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時最低額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領到2000多瑞郎。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始于1985年,國家明文規定每個企業和職工都必須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企業職工養老金,費用由雇主與職工各付一半。保險費占工資比例依年齡而定,34歲以下職工的保險費率為7%,55歲以上職工的保險費率為18%,平均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養老基金組織,小企業則大多建立跨企業的聯合養老基金組織。此外,企業也可委托保險公司等第三者來履行這種任務。目前,瑞士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大約擁有4000億瑞郎的準備金,實力相當雄厚,已經超過了瑞士每年的國民總收入。作為第二大支柱的企業職工養老基金對老人在退休后維持原來的生活水準、保證養老質量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個居民(尤其是無法參加企業職工保險基金的自由職業者)都可以參加個人養老保險。政府還通過對個人投資養老保險費用免稅的方式鼓勵個人保險。隨著出生率降低、平均壽命延長,瑞士年輕勞動力日益減少,人口老齡化嚴重,個人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對一般人來說,每年最多可投養老保險6000瑞郎,獨立經營和自由職業者最多可投3萬瑞郎,投保人交納的費用在個人的帳戶上積累生息。男性從65歲、女性從62歲起,就可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單從政府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這兩項,就可領到相當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資60%的養老金。一般每月可領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們的個人養老保險,完全能夠保證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從1966年起,瑞士國家還對鰥、寡、孤、獨者給予養老金特別補貼,他們每月至少可領取1205瑞郎基本養老金。這樣,瑞士基本上能夠做到了老有所養。
但是由于老齡化加重,在職年輕人繳納的義務養老保險金,已不能滿足支付老年人養老金的需求。從90年代初開始,國家掌握的養老和遺屬基本養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況越來越嚴重。以1997年為例,該年養老金收入為252.19億瑞郎,而支出為258.02億瑞郎。
彌補赤字的辦法是“增收”和“節支”。由于老百姓反對,節支很難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辦法有兩個,一是增加養老金的投資效益;二是用稅收收入來填補虧空。瑞士聯邦政府已決定:從今年起,將1%的填值收入補充到基本養老保險金中去。到2007年,計劃將這個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養前代人
日本從1942年開始推行養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礎養老金(也稱國民養老金)制度,規定20歲以上的國民都有義務加入基礎養老金,日本從此實現了“全民皆有養老金”。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日本又在國民養老金的基礎上建立了以企業薪職人員為對象的厚生養老金和以公務員為對象的共濟養老金。養老金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為經濟的迅速發展創造了穩定的社會環境。
國民養老金和厚生養老金保險費的征收是強制性的。國民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于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預算,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的資金則由個人和企業對半分擔。國民養老金和厚生養老金采用“后代人扶養前代人”的社會保險方式,由國家統一管理,所以又稱為公共養老金。
養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礎部分之外,還要考慮物價和工資的增長。也就是說,在養老金支付額中還包括隨工資上升而增加的“工資滑動”部分和隨物價上漲而上浮的“物價滑動”部分。目前,一對老年夫婦只要他們在退休前繳足了公共養老金保險費,就能每月領到金額為23萬日元的養老金,相當于在職人員平均實際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費、衣著費、醫療費、交通費以及通信費和娛樂費都能得到基本保證。
然而,進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經濟破裂以來,由于日本經濟長期蕭條,失業者迅速增加,在職人員收入減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導致的“少子化”和“高齡化”以超過預料的速度發展。繳保險費的人及其所繳的保險費額在不斷減少,而依靠養老金生活的人卻在迅速增加。據厚生省的估計,1999年在職人員繳納的保險費在其工資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齡化進入高峰時將達到34.3%。保險費在工資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僅將挫傷在職人員的勞動積極性,而且必將扼殺經濟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現行的以“后代人扶養前代人”為特征的養老金制度,降低保險費收費標準已成為日本在職人員的共同呼聲。
經過長期的激烈爭論,日本厚生省已經制定了《養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機構也提出了各種改革設想。綜合起來,比較一致的有以下幾點:
1.增加財政對國民養老金的投入。先將財政承擔的國民養老金比例由現行的1/3提高到2/3,將來逐步實現財政全額承擔。這樣,不僅能減輕因保險費不斷增加而給在職人員帶來的經濟壓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種種不公平感,從而避免國民養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財政用于國民養老金的支出可通過提高消費稅或其他稅種填補。
2.控制養老金的支付額。為此,擬將養老金開始支付的年齡統一定為65歲;養老金支付額不再隨平均工資的增加而上浮,但隨物價上漲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歲到70歲老人,其收入如果超過平均工資,不僅不對其支付養老金,還要讓其繼續繳納保險費。
3.開拓“積累式”新型養老金業務,將現行“后代人扶養前代人”的“義務式”厚生養老金改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負責”為前提的“積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積金制度授人以漁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在經濟起飛階段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目標建立起來的,是一種獨特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會和國民的認可。
中央公積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項為新加坡受薪人員而設立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它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個就業者無論其受雇單位的性質,都在公積金擁有戶口,每月要向公積金繳納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目前繳納的基數上限是月工資6000新元,會員年滿55歲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利息。
新加坡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為此,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儲蓄,還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以保護公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使用公積金儲蓄的行為。雇主和雇員都必須按時繳納公積金,雇員的公積金儲蓄由雇主根據繳交率扣除,連同雇主應繳交的數額,一起存入公積金局的會員帳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