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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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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1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 企業國有資產法 國有產權 轉讓機制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但是實踐中,符合了上述兩個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協議方式轉讓,還需要“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所以在轉讓國有產權的實踐中,仍然要以公開市場交易為原則,以協議轉讓為例外,因為審批部門對協議轉讓的批準非常謹慎。

第2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為了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量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屬國有企業實行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工資基數核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則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凡新建企業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辦法,暫不具備掛鉤條件的企業,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二、1997年前已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自1998年起,除復轉軍人和經市政府批準占地農轉工按規定核增包干工資外,原則上不再核增其它項目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三、凡1997年實發人均工資在7920元以下(不含動用工資結余)的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從1998年開始原則上不再實行上述辦法。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四、根據京勞資發〔1997〕58號文件精神,1997年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批準在包干工資總額外據實列支的工資在1998年核定時,可核入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對成建制劃出(含新辦企業劃出、托管試點企業托管人員)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或發展多種經營安置富余人員而減少職工的企業,要主動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認真審核,報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后按減少的人數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數分別核減100%和50%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五、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職工所在崗位正確進行工資核算,提取、列支工資費用。市勞動局、財政局將對企業工資核算進行抽查,凡不屬于本企業成本費用中應負擔的職工工資費用,以及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的企業,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嚴肅處理。

六、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表式和要求填報清算表,在規定時間內報主管局、總公司。

第3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關鍵詞:企業年金;資產配置;401(K)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2-0219-02

企業年金實質上是雇員薪酬的一部分,是雇員勞動報酬的延期支付,其目的在于使職工再退休后地一定時期內能按期獲得一定數額地退休收入,因而從作用與功能上來說,它又是養老金的一部分。作為企業年金計劃的物質保障,年金基金在長期的積累過程中承擔著物價上漲的風險,因此,年金基金能否順利實現其保值增值的目的直接決定著企業年金計劃的成敗。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是整個年金基金運作管理過程的核心,同時,根據國際和國內經驗,年金的資產配置是整個投資管理活動的起點和最為重要的環節。正確的資產配置往往是企業年金高收益率的保障。但是,在很長時間內,受資本市場發展緩慢和我國現階段投資工具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的影響,我國企業年金的資產配置的效率一直不高。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各種投資工具的不斷完善,我國的企業年金資產配置也有了新的發展。

1 我國企業年金的資產配置現狀

從目前年金資金的資產配置情況來看,我國目前年金的資產配置主要有銀行存款、債券、財政專戶及現金和股票四種形式,其中以銀行存款和債券為主,二者加起來比例極高,約占3/4左右。主要是因為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比較緩慢,缺少相配套的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考慮到年金的安全性原則,投資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比例很小。而企業年金直接存銀行的最大問題就是造成收益率偏低,收益來源單一。07年以前,我國企業年金的平均投資收益率徘徊在7%左右。這樣低的投資收益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明顯缺乏吸引力。因此,分析國外成熟的養老金配置情況對我國企業年金的研究有重要意思。

2 國外養老金資產配置情況

2.1 美國401(K)計劃的資產配置

美國典型意義上的企業年金-401(K)計劃目前規模已經達到歷史性的3萬億美元,占所有繳費確定型養老金(DC)的比例近2/3,研究401(K)計劃的資產配置可以起到“窺一斑而見全豹”的效果。資產配置是決定投資組合收益的最根本因素,它能夠解釋90%以上的投資效果,企業年金的投資也是如此。

企業年金的配置情況直接影響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在國外,養老金計劃發展已經比較成熟,以美國為例,1990年初,401(K)計劃(企業年金)的資產總規模只有3850億美元,到2006年底,401(K)計劃資產已經增長到3萬億美元,估計有大5千多萬雇員參與401(K)計劃。根據ICI資料,2006年401(K)計劃資產近49%投資共同基金,剩余資產由保險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

其資產分布如表1所示: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401(K)計劃資產分布有以下特點:

(1)政府債券一直是企業年金基金重要的投資工具,特別是在資本市場波動較大時,政府債券是理想的避險工具。

(2)企業年金基金通過投資共同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成為一種主要的方式,而且股票型基金持有比例較高。由于共同基金擁有專業化、規范化等特點,越來越受到401(K)計劃的青睞,10多年來投資于證券和共同基金的比例一直都在50%以上;而且401(K)計劃投資共同基金的種類也很多,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占了絕大多數。

(3)適度承擔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如2006年,美國股票基金、平衡基金股票部分和公司股票占到401(K)計劃資產的73%,比2002年和2004年的65%和71%均有所增長。截至2006年6月,美國最大的公共雇員養老基金―Calpers的權益類投資總額為1381億美元,占總投資額的65.4%,其中國內部分832億美元,占比為39.9%,其最近三年的投資回報率高達13.89%,如此高的投資收益為緩解本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矛盾做出了重要貢獻。

(4)對于具體賬戶的資產配置特征,取決于多種因素,但年齡是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年青的參與者傾向于將其資產投資在股票基金,年老的參與者傾向于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如。擔保投資合同和債券基金。如,2006年二十幾歲的參與者其賬戶資產一半投資股票基金;而六十歲的參與者只有大約39%投資股票基金。

2.2 智利養老金的資產配置

初始階段,由于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智利的養老金主要投資國債和儲蓄。以后逐漸放開。表3-2是從1981年到1994年智利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組合的變化,最初,養老基金只被投于政府發行的公債,后來隨著智利股票市場的繁榮以及投資的自由化,又逐步擴大到公司證券,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資產組合由單一化趨向多元化,投資于股票的比重逐步上升,在1994年其比重達到基金總資產的32.2%。

從上表也可以看出,智利養老金的資產了配置也有一個明顯的問題:資產分布不合理,過多的投資政府公債。從長期來看,這種缺少投資分散的做法將會將風險暴露在政府的金融危機之下。目前33%的AFPs基金,總額約為36億元都投資于政府債券,這在目前美元走勢不明、全球金融市場變化迅速的情況下留有風險隱患。

3 借鑒國際經驗優化我國企業年金的資產配置

3.1 進一步拓寬年金配置渠道

(1)加快推出一些金融衍生工具。

這些投資工具的出現有利于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投資機制,適當降低證券市場的投資風險。如股指期貨的增加有助于穩定波動幅度巨大的中國股票市場,使股市趨于理性,降低投資風險。而期權交易還能在實現對沖風險的基礎上抓住價格變動有利于自己的機會去賺取價格變動收益,并在價格變動不利于自己的時候繼續避險。其他的衍生交易也各有巧妙的功用:遠期交易能固定未來交易的價格而不必再擔心市場價格變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減少市場風險。互換的出現則使交易雙方可互相利用對方的比較優勢來降低成本、雙方的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以提高收益。

(2)投資分散化,適當考慮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是指對具有前途的產業部門進行投資從而形成真實資產的存量增加。當經濟周期發展到成熟階段出現通貨膨脹時以債券、存款方式的投資會遭到貶值的風險,產業投資則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尤具增值潛力,是資本積聚速度較快的投資。

3.2 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是我國各種投資工具收益穩步增長的基礎,一個不成熟不穩定的資本市場中的各種投資工具的收益也難以給投資者信心,所以完善我國資本市場是必須的。

大力推進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建設,滿足多元化的投融資需求。大力發展主板市場;繼續推進中小企業板建設;加快推動創業板建設;構建統一監管下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建立適應不同層次市場的交易制度和轉板機制;完善登記、托管和結算體系。

3.3 增加權益類產品比例,特別是共同基金和股票基金

根據國外經驗,股票及基金投資是提高養老金投資收益率的重要途徑。適當提高權益類產品在企業年金投資中的比例可以增強企業年金投資的盈利性。我國股市正向更加理性,成熟的方向發展,因此適當提高權益類產品在企業年金投資中的比例是完全可行的。

實踐經驗表明,與股票、債券、銀行存款等基準投資品種相比,共同基金具有多層次的風險收益選擇、及時的信息披露、規范透明的運作、嚴謹的風險控制體系和專業化的投資管理等諸多獨特顯著的優勢,是企業年金基金的理想投資工具。

近兩年來,我國國內共同基金優異的業績表現導致其在企業年金資產配置中的比例日益提高。據全景網巨潮基金評價系統最近的統計,截止今年6月30日,可比的106只股票型開放式基金半年累計凈值增長率平均達到51.01%,其中13只指數型基金半年累計凈值增長率平均為57.14%;可比的82只開放式混合型基金半年累計凈值平均增長率為42.81%,可比的27只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半年累計凈值平均增長率為8.10%。可見,即使在今年上半年國內資本市場寬幅震蕩、波動性較大的形勢下,各種類型的共同基金仍然取得了很高的投資收益和回報。?

我國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的現實運行業績表現已初步顯現了戰勝通貨膨脹的效果,如即使在國內資本市場比較低迷的1999年至2004年,我國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的年均投資收益率也達到了6.02%,遠遠地戰勝了同期的通貨膨脹水平0.65%。以共同基金為主要投資工具的企業年金近兩年的平均投資業績表現非常優異,有的甚至高達20%以上,充分顯示了其戰勝通貨膨脹的能力。

參考文獻

[1]李連友.企業年金基金運行論[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6.

[2]孫建勇,楊長漢.養老金治理與投資[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7.

第4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是當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正在著手制定《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辦法》。本文作者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澄清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基本認識,包括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由來、相關規定、主要內容、主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之處等等。從而進一步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法律關系進行深入分析,思考如何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作出明確的定義,如何明確界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主體、客體和對象,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特別強調了在立法和實踐中需要注意區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客體是企業的產權(股權),而不是經營權或企業法人財產權。本文對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進行了有益探討。

關鍵詞:完善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 授權經營 法律思考

在《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地提出了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這一重要課題,并將其作為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03年8月14日《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辦法》起草工作小組召開了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立法專家座談會,從會上反映的情況來看,在討論中專家意見分歧比較大,[1]在國內,現階段尚缺乏足夠的經濟、法律理論支撐,因此,有必要繼續進行有益的探索。作者企圖通過本文,談談自己對這一問題的法律思考。

一、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基本認識

(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由來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是在組建企業集團的試點工作中,為了組建企業集團,形成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系,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集團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劃撥并授權給核心企業,由集團核心企業負責經營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系。[2]1992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聯合下發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對授權經營定義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企業集團中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統一授權給核心企業(集團公司,下同)經營和管理,建立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增強集團凝聚力,使緊密層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發揮整體優勢”。隨著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企業集團發展的實踐,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認識又有了新的發展。

(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相關規定

早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在公司立法中,就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有過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隨著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為了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黨的十六大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作出了重大決策,國務院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精神,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規定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上述規定,是確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的基礎,同時,也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據。

(三)、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要內容

1、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目的是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企業關系,使國有資產出資人到位并履行好出資人的職責,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體系和機制。

2、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主體,授權方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被授權方是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3、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核心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營國有資產”,被授權企業在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經營、監管,對其全資、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職能。

4、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要由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簽訂授權經營協議,明確授權內容,使被授權企業做到權利與責任的統一,被授權企業在享有經營國有資產權利的同時,應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四)、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要作用

1、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被授權企業之間,明確被授權企業的經營權利和責任,有利于維護被授權企業的法人主體地位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被授權企業的出資人地位。一方面,被授權企業享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另一方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授權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2、在被授權企業和其子企業之間,明確被授權企業對其子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有利于母子企業層面上的出資人到位,使被授權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做到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從而有利于子企業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營。實行授權經營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對被授權企業的子企業行使股東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五)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不足之處

1、從1992年國務院四部門聯合下發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以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社會經濟條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公司制度的確立,國有大中型企業在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公司和企業集團發展的實踐中,積累了大量豐富的實踐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確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中又出現了新的些問題,從總體來說,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2、目前,由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理論還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有必要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定義,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主體,包括授權人、被授權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客體,包括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企業法人財產權、經營權,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對象、范圍等等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使之形成一種比較完善理論,并轉化為一種健全制度,使之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有利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有利于發展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法律分析

(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定義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可以說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有了新的認識。作者認為,可以將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定義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自己以各種形式直接投資到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授權給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統一持有,以確立母子企業產權關系。母企業依據產權關系成為授權范圍內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依法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能,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統一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在上述定義中,產權指的是國有股權中的國家股權,不包括國有法人股權。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體包括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兩個方面,授權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被授權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客體是企業國有資產的持股權,而不是經營權。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對象是授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股的成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依據產權關系成為授權范圍內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依法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能。

(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體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體,指的是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和被授權人。

1、關于授權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有所變化。在《公司法》的規定中,授權人主要指的是國務院,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的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在公司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是政府,而且只能是中央一級的人民政府即國務院。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議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在理論上又有了新的發展,確立了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雖然仍然堅持只能是政府,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的原則指導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范圍有所擴大,即國務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權。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和機制,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授權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經營國有資產。”國家經貿委在《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中進一步規定,“國有資產實行授權經營。國有資產規模較大、公司制改革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好的國有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公司,經政府授權,對其全資、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職能。中央管理的企業由國務院授權,地方管理的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

黨的十六大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作出了重大決策,確立了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在堅持國有資產由國家統一所有的前提下,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是明確要求在國務院、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并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義務。三是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政資分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責,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主要指的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現在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有相當大的局限性,目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主要是經營性國有資產。首先,金融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不在國資委的監管范圍之內;其次,即便是經營性國有資產(非金融類),比如煙草、鐵道、郵政等特殊壟斷行業的資產,事實上并不歸國資委監管。企業改革重組過程中大量發生的,與金融類資產、資源類資產和部份經營性國有資產相關聯的產權流轉與重組,可以說,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鞭長莫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不可能成為上述國有資產的授權人。

2、關于被授權人。主要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國有獨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國有獨資企業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組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非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如果要作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主體,即被授權人,必然會引起企業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因此,授權人在采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時,必然會受到其他條件的限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將處于不確定狀態。

此外,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范圍之內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如,煙草、鐵道、郵政等特殊壟斷行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政府其他部門、機構,如其他工業、交通、水利等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華融、長城、東方、信達4家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后,也存在大量經營性國有資產。作者認為,上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被授權的主體資格是不容忽視的。

(三)、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客體及對象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客體應該說,是企業的產權(股權),而不是經營權或企業法人財產權,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質是授予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持股權。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授權明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非產權關系的企業間的產權關系,即確認母子企業產權關系。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對象是授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股的企業中的國有資產,而這些國有資產不僅僅指存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內的國有資產,還包括控股公司、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在未授權之前,與授權人的全資、控股、參股公司之間沒有產權關系,這些企業的國有資產也不屬于未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后,與集團公司之間確立為母子公司,從沒有產權關系轉變為有產權關系,從某種意義上理解,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在組建發展企業集團中的行政行為,是一種非市場方式的產權重組方式。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機構通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從法律的角度,對產權的劃撥予以確認,從而形成母子公司之間的產權連接紐帶關系。目前,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管理的企業之間進行的重組主要采用的是這種方式。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明確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行使出資人權利,從而實現子公司層面上的出資人到位,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權在授權范圍內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5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一、境外國有資產的概念與分類

(一)境外國有資產相關概念 《國際標準漢字詞典》和《現代漢語小詞典》均將“境”解釋為疆界、邊界,《新編漢語詞典》將“境”解釋為地方或區域,將“國境”解釋成一個國家行使的領土范圍,而對“境域”的解釋是境內的地區。結合這些字義解釋,筆者認為,可以將“境外”理解成“國境之外”,即一國行使的領土范圍以外的地區或區域。李海波、孫桂芳(2001)認為“國有資產”一詞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而提出,此前被稱為“國有財產”或“國有資本”。從理論上看,國有資產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學者對這兩種理解基本一致。廣義的國有資產是指在法律上由國家代表全體公民擁有的全部資產及其權利的總稱,陳小悅、錢蘋、陳武朝(2004)認為未界定為其他產權的一切資源都可以作為國有資產。狹義的國有資產則僅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即經營性國有資產。本文研究采用狹義的國有資產概念。對于境外國有資產的概念,各部門法規說法不一。《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認為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向境外投資(包括現金及有價證券;機器;設備;無形資產,如技術專利、商標商譽等)所形成的歸中方所有的資產和按國家規定批準留用的資產收益,境外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接受饋贈、贊助及用貸款(包括境內、境外貸款)投資創辦的境外機構內部積累等形成的應歸中方所有的資產。境外國有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則認為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國有資產(含國有法人財產)向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非經營性機構中應屬國有的各項資產。相比之下,財政部、外交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比較多,涉及的投資主體既包括企事業單位,也包括政府部門,投資環節既有初始投資,也有再投資,投資形成的資產既有實體資產,也有無形資產,具體見表1。

劉紅(2004)、潘文立(2008)的觀點與《暫行辦法》的規定相同,即企事業單位、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國有資產(含國有法人財產)向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非經營性機構中應屬國有的各項資產。筆者認為,境外國有資產是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向國家行使的領土范圍以外的地區投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二)境外國有資產分類國有資產的分類通常可分為四大類:按經濟用途可以分為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按存在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管理體制可分為中央國有資產和地方國有資產,按地理位置可分為境內國有資產和境外國有資產。境外國有資產是資產位于國境以外的國有資產,也可以按經濟用途、存在形態和管理體制進行分類。按經濟用途分為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境外資源性國有資產。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是指由境內企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對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及其權益。包括存在于境外企業中的各種動產、不動產以及無形資產。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境內行政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擁有的在國境外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以及辦事機構等國有資產。境外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由企業或政府部門擁有的在國境外的可以通過開發利用產生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這類資產具有壟斷性、稀缺性特點,如中央企業在境外投資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礦產資源。按存在形態可分為境外有形資產和境外無形資產,境外有形資產是指具有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的國境以外的國有資產。境外有形資產按空間位置是否能夠移動可分為境外不動產和動產;境外無形資產是指不存在實物形態但能帶來長期經濟利益的國境以外的國有經濟資源,包括境外的商譽、商標權、專有技術、企業文化等。按管理體制可分為境外中央國有資產和境外地方國有資產。境外中央國有資產是指國境以外的最終由境內中央企業或政府部門控制的經濟資源總和;境外地方國有資產是指國境以外的最終由境內所屬地方企事業單位或地方政府部門控制的經濟資源總和。

二、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概念、內容及形成

(一)企業境外國有資產概念企業境外國有資產是指以境內企業作為投資主體,以各種方式向行使的領土范圍以外的地區或區域(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中應歸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與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定義有異同之處,主要表現在:(1)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強調企業是投資主體,而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是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2)境外投資對象不同。企業境外投資的對象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政府債券、公共設施等其他對象,而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形成渠道是將企業作為投資對象,比較單一;(3)企業境外國有資產涵蓋的范圍大于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前者既包括境外以企業實體形式存在的國有資產,也包括境外的金融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但從法律角度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形成的權益都是企業國有資產。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終極控制人是政府,這類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不論資產形態如何,都應當是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

(二)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內容不同的企業以各種投資方式向境外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其權益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都可作為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內容。不同的企業投資主體可以是中央和地方國有、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及中央和地方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所屬的全資公司或控股公司。采用的投資方式包括:投資企業用貨幣投資、實物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的直接投資方式,或者是中央或地方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下屬企業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以貨幣投資、實物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投資。不同的企業主體通過投資形成的境外國有資產主要包括:(1)境外企業國有資產。這類資產

主要是指境外以企業實體存在的國有資產,包括境外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無形資產。(2)境外資源性國有資產。這類資產主要是為滿足國家整體戰略需要而由大型中央企業進行投資而形成的資產,如大型的油氣田,大規模的有色金屬開發工程、大型的天然氣管道工程等。(3)境外金融國有資產。理論上,這類資產通常包括境外金融遠期、境外金融期貨、境外金融期權、境外金融互換四大類。不同國家金融市場發達程度不同,允許投資的金融產品不盡相同。

(三)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形成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形成有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直接形成是指境內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自有的國有資本向境外單獨投資或與其他企業合作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包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和金融國有資產。間接形成的方式包括境外企業以實現的利潤中應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在境外再投資形成的資產,形成的資產可以是獨資、合伙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也可以是資源性國有資產或金融國有資產。

三、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概念與特征

(一)境外國有資產審計概念《中國審計大辭典》和《會計審計大辭典》未對境外審計進行定義,《外經貿境外企業審計監督暫行規定》第十條認為,境外企業審計是監督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情況,督促國家和境內投資單位有關境外企業管理規定的貫徹執行,促進境外企業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從前述基本概念的分析看,境外審計就是對一國行使的領土范圍以外的地區或區域的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就是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六十五條和《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由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審計準則》對企業境外投資形成國有資產的資產、負債和權益進行審查和評價的一項經濟監督活動。一般情況下,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審計主要包括財務收支審計、合規性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績效審計。

(二)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特征與境內國有資產審計相比,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具有以下特點:首先,跨區域的審計具有挑戰性。境外國有資產位于異地,企業經營過程中由于種種困難,沒有將投資企業的管理方法、會計員工設置和內部控制制度等軟件設施全部落實到位,或者企業運作過程中直接使用該國的一套管理制度,聘請境外的會計人員,沒有使用投資國的會計準則,增加了審計難度。其次,投資國與東道國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或法律環境差異,使審計難度增大。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會受到投資國和東道國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雙重影響,在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時,可能遇到因兩國環境差異而使審計工作無法進行的情況。第三,不同國家會計審計準則差異增加了會計操縱的空間,促使審計策略更具靈活性。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會計準則不可能完全相同,境外企業的會計人員可能利用這種差異操縱會計數字,粉飾財務業績,如果審計師發現該現象會采取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發現財務報表中通過該手段產生的錯報漏報,從而使審計的目的更明確。而采用何種針對性的審計程序,方法可以不拘一格,可以是境內外審計機構共同合作或者是境外具有不同審計優勢的審計機構相互溝通,根據多個審計機構都認可的潛在錯報漏報水平設計專門的審計程序以識別財務報表中實際存在的錯報漏報。

四、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對象與內容

(一)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對象根據對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內容的討論和對審計性質的理解,可以認為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對象是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境外金融國有資產和境外資源性國有資產。這三者存在著一定聯系,三類資產中,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廣泛性。境外金融國有資產和境外資源性國有資產都是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可以歸屬于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因此,在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審計對象中,以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為主。

(二)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內容國務院第378號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對企業國有資產實行“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按照這一原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內容應分為兩部分:一是“管資產和管事”審計,即對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投資融資、經營管理和收益管理三個環節的財務審計;二是“管人”審計,即開展對境外企業主要經營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兩部分審計的最終落腳點是“管資產”,即實現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境值。

(三)現行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監管體系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指政府機構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總體目標而實施審計監管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的總和,主要包括審計組織結構、審計的主體、審計方式、審計對象和內容等方面。目前對我國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的主體有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或政府職能部門從維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對境外國有資產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主要包括國家審計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等政府部門。社會審計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審計機關或政府職能部門的委托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狀況進行審計。目前會計師事務所主要受審計署、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商務部等監管機構的委托執行審計。內部審計是由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自主或受托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狀況進行審計。現行境外國有資產審計方式主要有直接審計、委托審計和受托審計。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主要是由審計署和財政部進行審計,而委托審計主要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審計主體,受托審計則以內部審計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進行審計。《企業國有資產法》、《審計法》和《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為我國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體制設計提供了直接依據。我國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國有資產審計體制的延伸和擴展,以這些法律法規為依托,其審計體制也應是政府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的雙重領導制,對境外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同時財政部對境外國有資產的部分重點事項實行檢查和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則對境外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委托審計,也可以通過境外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委托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我國現行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體制如圖1所示。

從圖1可以看到,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的政府部門主要有審計署、國資委、財政部和商務部,涉及到的審計工作包括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績效審計,并以財務審計最為普遍,四個部委每年都會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財務審計。國家審計署作為獨立的政府監管者,負責對國資委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而國資委和商務部則對境外企業的主要經營負責人進行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有些情況下,國家審計署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有境外子企業的境內中央企業可以自主或受國資委委托對境外子企業進行定期內部審計。

第6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關鍵詞】國有企業 資產管理 措施

根據國家的相關標準,國有企業資產主要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固定資產主要包括企業不能移動的廠房和設備,流動資產主要包括企業生產經營中材料、成品等所需要的資金,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主要是表達國有企業當前資產的存在形態,例如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則屬于無形資產,而有形資產主要體現在廠房、設備等實物形態資產方面,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從而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當前我國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不完善

國有出資人制度是指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當前,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受資產管理多元化的影響,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資產在形成上存在渠道多頭,資產管理分散的現象,也存在政出多門的現象,甚至企業需要向多個政府部門負責匯報,但是,大多數企業相關部門在工作上缺乏協調,真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部門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規章制度的建立。

(二)國有資產執法力度不夠

當前,受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影響,企業國有資產缺乏法律保障,同時立法和執法也存在不完善的現象,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不夠健全,國有資產的法規大多數都是屬于企業部門的規章制度,并且大多數法規都是以暫行規定的形式存在的,導致建立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在實踐操作中缺乏執行力度,在2008年,我國就出臺了《國有資產管理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該法規已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國有企業的發展需要,該法規在經濟業務上缺乏法律保障,導致大多數國有企業的經營者只注重企業內部組織部門、主管部門的管理,卻忽略了資產管理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第二,國有資產監督也存在執行不夠的現象,責任主體也不明確,在國有資產管理經營中,通常需要強有力的法律監督體系作為支撐,我國國有企業資產監督體系主要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注冊會計師、審計機構等外部監督體系和監事會、董事會等內部監督體系構成,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國有資產存在外部監督體系執行力度不夠的現象,例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常常出現作假驗證證明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另外,受政府的約束,大多數國有企業的產權都歸政府所有,但是,政府主要是采用分別行使管理職能的方式,其管理職能主要分散在財政部門、中央企業工委等部門中,進而形成了多頭管理的資產管理,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沒有和政府的出資人職能分開,各部門的責權也不明確,并且政府時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干預,導致國有企業資產在管理中面臨的問題日益凸顯。

(三)國有資產使用效率不高

受資產重復購置和配置不合理的影響,當前,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存在國有資產閑置的現象,甚至資產閑置的比例已達到了26%以上,資產使用率不高,尤其是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這嚴重影響了國有企業資產的經濟效益。

二、完善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措施探討

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存在政企不分、政府對國有資產多頭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不高的現象,針對當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政府和國有企業應引起高度重視,通過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監督體系和資產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和規范改革改制行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從而推動我國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改革。

(一)完善我國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監督體制

在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制上,第一,應將政府的管理職能和國有出資人的職能分開,從而解決當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上存在政企不分、企業不能成為市場主體的問題,這就要求國家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別行使管理職責,包括政府、政府組建的專門機構和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不能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但是政府及其他部門不能履行出資人職能;第二,建立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切實維護所有者的權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法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根據我國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做好對國有企業資產的監督管理,并維護所有出資企業在市場經濟主體的各項權益,以保證所出資企業的經濟效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時,應根據財務管理制度、資產評估制度等來進行監管,避免資產流失而影響所出資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所出資企業享有企業的經營自,這樣不僅切實維護了企業與國家利益的一致性,也充分調動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第三,正確處理好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與所出資企業之間的關系,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原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國家的代表,其依法享有企業出資人和選擇經營者的權利,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另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也應切實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各項權益,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確保企業法人地位的獨立性,只有讓企業具有經營自,才能提高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雖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需要依法對所出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但是,其主要體現在產權上的監管,而不是行政性監管,因此,理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系,從而實現國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二)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機構,明確各個部門的責權

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應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注重產權明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科學管理等內容,建立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及規定各個部門的權利和義務,并根據法律法規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機構,對于股東會的職責,應做好經營方針的決策,并能夠完成企業的投資計劃;做好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批準;審批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等;對于董事會的職責,應負責召集股東會,向股東會做好報告工作;做好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等;對于監事會,其主要由企業職工代表組成,主要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經理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等,但是,在建立企業法人治理機構上,應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來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以保證企業各個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和發展,從而建立高效運行的管理機制。

(三)規范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改革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防范資產流失,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第一,應規范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改制程序,做好企業的清產核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對改制企業資產進行審計,并清查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法》對改制資產進行評估,以保證防止資產流失;第二,建立國有產權交易制度,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以防止國有企業資產流失,因此,在企業該組轉制的程序中,應確保企業職工公開,做好對企業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在公開的產權交易市場中,應采用競價的方式進行交易,堅持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從而規范交易市場行為;第三,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經營機制轉換過程中,應通過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企業職工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有助于推動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同時也是國有企業最基本和最關鍵的管理工程,因此,在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如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等,從而減輕國有企業的人員負擔,為了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應做好失業救濟、再就業工程的結合,通過政府的指導和扶持,提供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能力,并開展再就業培訓工作,對職工子女采用免學費等措施,從而讓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另外,對于低收入的退休人員來說,應建立退休人員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對于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應加快醫療保險的改革,確保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得到保障,從而提高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水平,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發生。

三、結束語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應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制度和監督體系,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并完善法人治理機構,提高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水平,進而提高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何召濱.國有企業財務治理問題研究[D].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2.

[2]黃平.經濟全球化下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創新研究[D].武漢大學,2012.

[3]李建春.國有企業國際比較研究[D].吉林大學,2010.

第7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 會計監管 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 A

一、會計監督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要性

國有資產管理是指為了確保國有資產價值的穩定和增值,在經營管理中占有使用、協調、監督國有資產的一系列規范管理活動過程。只有通過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才能促進國有資產總量穩增和結構的優化,維護和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推動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有助于企業實現資產增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背景下正面臨著新的挑戰,尤其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時,國有資產管理的會計監督作用的發揮尤其重要。首先,國有資產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企業會計在核算成本和效益時,必須對國有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國有資產管理的會計監管對企業的持續穩定經營和科學發展必然產生影響。第二,國有資產管理要科學、合理地接受會計部門的監督。嚴格科學的會計監督是在生產經營中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作用的基本前提。第三,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企業和國家利益需要通過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督予以保障。會計監督的主要責任是保護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護國家利益,推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中會計監督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會計核算的隨意性和賬實不符

當前,由于企業中部分生產經營管理者不能清楚地認識到國有資產管理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在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時自由隨意,缺乏具體的科學規劃和具體安排。由于企業管理者對國有資產管理認識不到位,甚至在經營管理中出現隨機處置和變更,致使會計部門無法對涉及的數據進行真實性檢驗,會計核算與實際資產不匹配;或者是企業管理者為了實現某種財務舞弊,人為造成會計信息的非對稱性,導致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正確性受到影響,從而影響了會計監督的有效性。

(二)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不完善,人員素質不高

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地進行完整的會計監督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是會計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一是企業內部組織不健全,職責分工不明確;有部分企業把國有資產會計監管職能直接劃歸財務部門,以至于監管人員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缺乏制衡性。有的企業為應對有關上級機關的審計督查,在崗位設置上流于形式,嚴重影響了會計監督工作的獨立開展。二是有的企業雖然已經建立了監事會和內部審計制度,但是形同虛設,并沒有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如監事會對企業經營的重大事項的合法性、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投融資決策等提出好意見建議時,卻很少被采納和認真處理,審計委員會制度也沒有得到真正的執行。三是企業內部會計部門人員素質較低,不能科學規范地處理業務,導致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會計信息缺乏全面性、真實性,造成國家和企業的利益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四是監督人員綜合素質不高,會計監督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偏低,缺乏專業職業技能,在工作中不能充分掌握會計監督的相關信息,影響了有效地通過會計監督手段加強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導致國家經濟利益嚴重受損。

(三)國有資產管理的觀念淡薄,會計信息不明確

企業國有資產的取得方式往往是隨政府部門簽訂的合同一次性獲得,有一定的隱蔽性,使得企業忽視了國有資產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也忽視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人員和部門更是輕視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會計信息,從而導致會計監管無以為據。

(四)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監管執法不力

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對國有資產管理及相關會計監督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各種不同性質的企業會計制度運行,導致不同企業會計反映的國有資產信息難以橫向比較,也難以對企業經營管理者實施科學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使得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管薄弱。政府在監督工作中沒有審計部門對國有資產的必要的審計和評價,造成了管理監督的真空狀態。盡管我國已經加強了企業國有資產核算的監督力度,正在逐步完善對企業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督措施,但總體還力度不夠。一是由于各種會計監督管理職能既相互交叉又分散,很難形成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督合力。二是由于各種監督缺乏量化目標導向,導致無所適從、監督弱化。三是部分監督執法人員缺乏法律意識,職業技能素質較低,在監督執法中,人為因素和主觀隨機性非常大。

(五)信息不對稱導致社會監督薄弱

企業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督除了政府監管和企業內部監管,還有社會監督。但企業經營管理信息的保密性非常好,一般公眾難以通過普通渠道獲取企業的經營管理信息,導致社會監督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非政府會計監督機構沒有行政處罰權,只能起到通過間接反映會計監督信息進行監督的作用。此外,在社會監督中,由于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中職業道德修養、執業水平不夠高,也降低了社會監督的水平,使社會監督名不符實。

三、提高會計監督水平,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8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第一條為健全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制度,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重組,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形成的和依法界定登記的下列國有資產:

(一)動產;

(二)不動產;

(三)知識產權和其他無形資產;

(四)貨幣和有價證券;

(五)法定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條本市公用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和依法界定登記的企業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營運、收益、處分以及保護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市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通過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產權關系和政府監督與企業經營的關系,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監管體系、營運機制和保值增值責任制度,保障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

第五條對企業占用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貫徹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與國有資產的營運分開、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資本經營與生產經營分離的原則,保障企業獨立支配法人財產權。

公用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及保護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有關部門負責。

機關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負責營運管理。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其他國家機關均不直接經營國有資產。

第六條本市鼓勵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和其他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積極探索推進政企職責分開、完善國有資產營運體系、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制度、面向市場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各種有效方式、方法。

第二章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第七條本市及各縣市區設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

第八條本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本市國有資產管理措施;

(二)組織實施本市公用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委托管理;

(三)擬定本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的設立、變更、終止方案;

(四)向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并受理其工作報告;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認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

(六)確認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的資格;

(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國有資產收益預決算草案;

(八)審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的長遠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收益運用計劃、年度經營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九)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和國有資產營運考核辦法;

(十)協調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之間的國有資產管理、營運糾紛;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本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執行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國有資產管理措施;

(二)組織承辦國有資產的清理、界定、登記、評估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營運情況考核;

(四)組織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管工作;

(五)組織國有資產統計、評價工作;

(六)健全和管理國有資產檔案;

(七)培訓國有資產管理人員;

(八)本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各縣市區設立的和依法確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職責,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定。

上級國家機關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劃分作出新的規定的,依照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國有資產界定登記

第十一條下列財產依法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各級人民政府用于投資的貨幣、實物和無形資產;

(二)國有資產的收益;

(三)國有資產的自然增值和孳息;

(四)依法應當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其他財產。

第十二條以國有資產擔保、抵押承擔投資風險,用借貸資本創辦的國有獨資企業及其他國有經濟組織,其內部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和其他國有經濟組織中除依法界定為非國有資產以外的全部凈資產,均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登記:

(一)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由受托管理的部門申報登記;

(二)新設行政事業單位和開辦企業占用國有資產的,由占用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產權設立登記;

(三)因單位合并、分立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財產管理關系發生變化或國有資產總額增減的,由占用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

(四)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收回國有資產或國有資產自然滅失的,由占用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現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隨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一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設立、變更、注銷登記隨占用單位設立、變更和產權注銷同時進行。

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檢查國有資產占用單位產權登記狀況、產權變更或注銷審批手續、保值增值指標完成情況及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權益落實情況,并分年度編制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分析報告,呈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分別建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永久保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項憑證和資料。

第四章國有資產營運監督

第十七條森林、土地、礦藏、水資源等資源性國有資產,分別委托林業、土管、地礦、水利等部門負責營運管理。

非經營性的無形資產委托有關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八條受托管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部門,凡出售、轉讓、投資、劃拔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應當事先報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受托管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部門,應當按會計年度編制國有資產開發利用計劃,并向本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國有資產存量的占用和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投資主體,負責授權范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投資運作和產權經營,并按照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匹配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和國有資產產權代表制。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經營國有資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長遠發展規劃并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核準;

(二)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前,編制下一年度國有資產營運計劃和收益計劃并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三)依照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的規定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簽訂《國有資產經營責任書》;

(四)按會計年度向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審計的年度營運報告和會計報表,詳細記載國有資產的總額及變更事項;

(五)對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按規定申辦《國有資產授權占用證書》;

(六)凡經營性國有資產變動達100萬元以上或不足100萬元但屬關鍵設備、成套設備的,報送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處置;

(七)以國有資產為非控股企業提供擔保,必須報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投資主體,應當負責向所參股、控股的企業和全資子公司派出產權代表、監事、財務總監,并考核、監督其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占用單位整體或部分轉讓國有資產,必須報經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投資主體同意。

向下列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資產,必須報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向個人、私營企業、合伙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讓國有資產產權;

(二)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轉讓國有資產產權;

(三)向臺灣、香港、澳門及外國投資者轉讓國有資產產權;

(四)向本市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資產產權;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收入納入資本金預算,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處理,接受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占用單位通過市場實施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對擬交易的國有資產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三)除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交易外,均在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產權交易場所進行;

(四)產權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確認書》到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受托實施國有資產評估的機構,應當遵循真實、公正、科學、可行的原則,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實施國有資產評估。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評估:

(一)資產出讓和轉讓;

(二)企業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制改造;

(三)用國有資產與他人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終止清算;

(五)以國有資產設定抵押擔保;

(六)企業租賃;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

第二十八條因國有資產管理和營運發生糾紛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認為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協調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國有資產占用單位之間因國有資產營運發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或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之間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收益,實行專收專支和投資、受益、監管相統一的制度。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及其他占用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條本市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預算收益報告制度。

國有資產收益預決算由財政部門依法編制。

經批準的國有資產收益預算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負責編制管理和營運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的年度收益計劃并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應當根據企業類型和規模,分別確定所屬企業利潤和上繳資產收益金的比例。

第三十二條下列國有資產收益,由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取得或由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者直接取得:

(一)國有獨資企業上繳的利潤;

(二)國有股權所分得的股息、紅利;

(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轉讓國有資產、國有股權所得收入;

(四)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

(一)轉增資本;

(二)新設企業;

(三)投資參股;

(四)其他形式的國有資產擴大再生產;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使用國有資產收益,應當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應當依照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收取資產收益金、國有股本金、紅利等情況定期報送報表。

第六章國有資產統計評價

第三十五條本市國有資產統計評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

國有資產統計依照國有企業報表、清產核資報表、重點企業監測報表統計匯總和分析上報。

國有資產評價依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國有資產占用單位一定營運期間的經營效益及其經營者的業績,作出客觀、公正、準確的綜合評價。

第三十六條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和其他占用國有資產的單位,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報送國有資產報表。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規定的覆蓋全社會的統計報表,按照財政管理業務歸口實施分發、收集、審核、錄入、匯總后交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上級國家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會同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營運的國有資產實施效績評價。

國有資產占用單位的效績評價報告,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負責人和年薪兌現的重要依據。

國有資產占用單位的效績評價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違規行為處置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更、交易、評估、統計、評價規定的,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隱瞞、截留、非法轉移

國有資產收益的,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提請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由所在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營運規定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負責人受到撤職以上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的,三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市在境外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營運,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市國有資產分級管理涉及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范圍的,授權本市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置。

第9篇:企業國有資產法范文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國家和省、市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的資產;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我市實行由市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市國資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市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一、健全政策法規體系

認真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積極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加快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根據國有資產監管的需要,從基礎工作抓起,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國有資本統計、國企清產核資、國企財務決算、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企業國有產權界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重大投融資項目管理、國企績效評價等規范性文件,抓好出臺后的貫徹落實。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已出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的同時,要結合我市的實際,繼續加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及執行體系建設,做到管有依據、管有規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所出資企業由市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一)市國資委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1、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資產統計、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2、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凡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在做好財務決算的基礎上,必須認真編制包括資產存量、分布、結構等在內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如實反映本企業占用國有資產及其運營情況,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必須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市國資委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5、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6、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管理事項。

(二)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

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除履行上述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之外,還要進一步加強管理。

1、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并對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2、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3、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我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規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4、協調處理發生于所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市國資委報告,按照市國資委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市國資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6、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項工作。

7、對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8、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2)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

(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

(5)國有股權轉讓;

(6)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7)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8)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

(9)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9、市國資委初審、逐級呈報的重大事項:

(1)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2)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4)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5)上級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10、企業向市國資委報告的重大事項:

(1)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2)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累計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50%,以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4)重大會計政策變更;

(5)捐贈企業資產;

(6)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7)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8)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9)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一)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參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向市國資委提交監督檢查報告。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二)市國資委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

(四)市國資委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因、或者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一)市國資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2、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未按規定期限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的。

(二)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

2、對應當報市政府或者市國資委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未報審核批準的;

3、未經批準擅自出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以及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

4、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5、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6、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7、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8、轉讓企業產權時,未按規定落實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9、發生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決策程序、、,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五、確保出資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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