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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次貸危機; 消費者保護; 金融監管。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及立法缺失。
自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信息不對稱理論已成為經濟學家建立理論模型的基本前提,并被廣泛用來解釋現代金融市場的現象。在金融商品交易中,由于其特有的屬性,信息不對稱現象相比較其他商品交易更顯嚴重,而由此引發了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同于一般消費者的問題。金融消費者區別于一般的消費者,也區別于銀行客戶、投資者、投保人等概念,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基礎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這些法律法規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適用性并不強。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法規來講,它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專門法律,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適用性并不強。二是“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未被金融立法所采用,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金融監管目標未正式寫入法律之中,對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職責規范不夠明確。三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金融宏觀調控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行政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影響政府機構的執法效果,不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
二、次貸危機前后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格局的變化。
美國過去 30 年信用市場的繁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制放松,因為當時政府對這些信貸產品基本上不監管。危機爆發前的數年來,金融監管者基于“市場機制是最有效率”的基本判斷,過于信賴新型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評估模型和管理力,放任金融創新的過度發展。[1]在2008 年開始的這場嚴重國際金融危機中,以美國為首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紛紛加強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無論是部門設置還是立法頒布,這些對于消費者保護所顯現出異乎尋常的重視發人深思。這些國家和地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上無一例外的途徑就是加強金融監管,而一反歷史上經濟衰退時期放松金融監管的做法。通常而言經濟蕭條導致市場機會減少,資金流動速度變緩,金融市場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而蕭條。而國家為了活躍經濟,拉動增長,除了在經濟上扶持( 如巨額資金注入股市) 之外,往往會在管理層面有所松動,最明顯的就是放松金融市場的監管。而所有這一切對于克服危機、使經濟持續發展都具有直接或潛在的危害。
次貸危機后,以美國為代表的這些國家和地區在金融監管方面已經形成了統一的立場,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發生根本性動搖,那就是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正是因為有了這一底線,這些國家和地區在應對經濟危機時才會無一例外的都加強了金融監管的力度。這種變化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給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帶來了極為重要的啟示。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路徑。
參考美國的做法可以發現: 金融監管在傳統上以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為主旨,保護“經營者主權”。
從20 世紀末,消費者保護逐漸進入監管者的視野和金融監管的目標體系中,“消費者主權”也開始取代“經營者主權”。尤其是此次次貸危機之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各國穩定金融市場的重要步驟。美國華爾街此番監管改革中,消費者保護占據重中之重的地位,可見危機后,金融監管的終極目標所在。
從另一方面看來,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離不開金融法和金融監管的有效實施。
( 一) 金融消費者保護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市場的國際化是金融業的發展趨勢。金融產品在全球范圍內流動,一國金融機構可以為全球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在其他國家紛紛采取嚴厲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同時,在國際市場中,我們最終會因為缺乏明確的、高標準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而使國際市場上的金融欺詐服務、信息不透明的金融產品流向中國。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會很困難,還會發生與立法完善的發達國家的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的現象。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其理念在于金融業中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這會給提供者利用信息優勢欺凌盤剝消費者提供渠道和機會。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和保障,則會動搖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危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和經濟,因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應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基石。
( 二) 宏觀審慎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市場監管法的宗旨和要求,以保證市場體系的運行安全,防范市場風險為目標。其定位于一方面盡量由市場機制解決市場問題,監管要避免給市場帶來較大的震動,另一方面也需要保證監管秉持審慎態度,使監管空白盡可能地縮小。[2]宏觀審慎監管原則是在一般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金融市場的安全監管具有宏觀性、目標性和原則性。傳統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缺乏應有的適應性和靈活性,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金融創新活動和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環境,其弱點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暴露無遺。新興的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強調以概括性的原則作為主要的監管依據,其既能夠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又能夠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并培育監管對象的創新能力。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實現了公共目標和商業價值的融合,代表了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3]原則監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則取代規則,而是旨在提升原則在監管規范體系中的地位,使之在建立和發展監管標準方面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并最終以監管目標的實現與否作為監管評價標準。一方面,原則是制定規則的依據,現有的規則細化和明確了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對于某些事項,即使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尚不十分明確,也不再制定規則來解釋原則的要求。除此之外,原則可以作為獨立的執法依據。英國金融服務局認為,原則本身就是一種監管規范,金融服務局有能力并且也的確在單獨依據原則采取監管措施。原則監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將沒有具體法律法規可參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監管范圍,從框架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尋求了可能性。
( 三) 完善金融法作為金融監管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依據。
為了規范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可以將證券市場中的股票持有者、債券持有者視為金融消費者,從強調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轉變為規范證券中介機構等金融服務者的行為。但是,更應該看到股票持有者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債券持有者作為公司債權人的身份。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在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中已設計了股東大會資本多數表決制度、類別股份表決制度、累計投票表決制度、派生訴訟制度、董事信義義務制度、公司債權人會議制度、公司債權受托管理制度等。而且,關于這些制度公司法、證券法已經發展了成熟的理論: 委托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集體行動理論、不完備合同理論等。因此,在資本市場中,我們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無需完全摒棄既有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理論與制度,代之以金融消費者身份去保護。這也是美國在此次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并沒有削弱 SEC 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的監管權力,資本市場中投資者保護的主要職責還是交給了 SEC 和 CFTC 的原因之一。進一步說,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對于現階段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具有現實的、可操作的意義。
回觀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存在著以下不足: 一是消費者保護的金融法律數量少且規定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盡管許多金融立法都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首要立法目的,但在措施上不夠具體。二是維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部門規章數量眾多,內容相對具體,但是,有的規章與上位法沖突,或者是同等效力的規章之間相互重疊交叉。目前我國的主要金融服務產品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等,涉及諸多金融分業領域。各分業領域對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規制原則及具體內容不盡相同。
針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不足,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一是提高立法層級,盡快制定和頒布專門的法律法規。除去現有立法中矛盾重復的規定,提高立法層級,完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比如制定《個人信息保密法》,用以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二是根據不同行業金融消費的特點,在部門規章中制定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條款。三是嚴格規制格式條款。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免除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因此,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強化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監管機構應制定與推廣格式條款范本,避免金融機構各自制定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并且應加強對格式條款適用的檢查,對使用格式條款的不當行為予以糾正。
參考文獻:
[1]代 兵。 美國次貸危機及其影響[M]。 長春: 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走在國家發展的總趨勢下,金融行業水漲船高,與國家經濟命脈相系,呼吸相關。要想進發發達國家行列,金融行業的發展對中國有著深遠的影響和重大意義,從肯定的角度上來說,金融監管對于國家經濟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關鍵詞】
金融監管;重要性;發展前景;意義
0 引言
“影子銀行產品規模增長,是當前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隱憂。”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表示。加強金融監管離地已經刻不容緩。雖然我國在金融行業尋求和探索了幾十年,也取得較好的效果,但是金融行業對于我國來說仍是一個弱項,警鐘時刻提醒著,欲發展經濟必先強其金融領域。
1 金融監管的定義和范圍
1.1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核心,金融監管是羅盤
金融在無形中已經滲透進我們的生活中,小到關系著每個小老百姓的日常收入,大到關系著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無論在財政充裕的情況下還是遇到金融危機或是經濟大蕭條,金融監管都有相當高的作用地位。從一般理解來說,金融監管具有監督性和管理性。每個國家都從美國07年的金融危機中得到警醒:金融行業的發展需要一種監管的力量來成長,這種力量依靠于金融機構或其他行政機構,通過監督,發現影響金融行業發展的現象,通過管理,制止現象的發生,并運用執法執政機構的法律手段禁止現象的再次發生。金融監管有發現問題的火眼金睛,有制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手,通過各種手段和渠徑維護金融行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創造出良好的氛圍。
1.2 金融監管所涉及的內容廣泛全面,并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平衡金融管理需要專業性知識和實戰性經驗來支撐。金融監管的實施者主要是執政部門,也包括其他非政府組織或其他從事管理監督的執法機構。各個政府或部門運用執法權利行使執法手段,維護金融行業的合法秩序。金融監管的被實施者涉及金融行業的組織者或參與者。金融監管對象在執法政府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合法有序的金融活動。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從法律,經濟和行政三個方面出發,運用法律執法嚴明,經濟發展戰略和行政管理力度確保金融行業的良好環境和美好的發展前景。以整個社會的穩定環境,整個經濟主體的穩定發展,保證每一個參與到國民經濟的公民享有合理,公平公正的合法權益為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金融監管滲透入各個金融行業,包括市場交易價格,股票債券市場,匯率和流動資金,業務范圍。
2 金融監管的重大意義
飛速發展的金融行業為我們打開了一個全新的經濟世界,我們像蹣跚學步的孩童對這個新世界充滿了好奇心和開發的動力,掌握了金融管理方法才能征服這個新世界。自20世紀30年代出現金融危機和經濟大蕭條后,金融監管已經慢慢參與進國間的經濟決策中。面對金融帶來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內部控制風險,以及資金流動風險,有效合理的金融監管成為封鎖潘多拉魔盒的鎖鏈。金融監管涉及范圍廣泛,進行活動時需要各個部門的全力配合。(1)金融行業與國民經濟直接掛鉤,金融行業的合理運營直接影響經濟發展狀況,行使一定的金融監管制度,保證金融行業的秩序規范同時也保證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2)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聯系根深蒂固,一旦金融行業有所偏差,其他所相關的行業領域必然受到影響,整個國家的秩序將會被打,金融監管監督管理金融行業,制止和防治出現偏差現象,避免混亂狀況的產生;(3)金融監管保障市場合理有序的運作,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在遇到各種經濟問題時能及時做出預告,并與市場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和的現象進行削減和抵抗;(4)金融監管的實施者是執法部門和執政部門,通過監管手段,增強了各個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利,創造出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面對金融監管目標國家更有信心實現。
3 金融監管的歷史背景
3.1 國際大背景
20世紀30年代以前,經濟學家普遍人為市場具有自序能力,在宏觀調控方面缺少專門的研究和管理,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證明,宏觀調控需要政府的參與,通過某些手段維護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營造出良好的經濟發展氛圍;20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在爆發全球性危機后,“自序”理論遭到質疑,繼而一個經濟學家名叫凱恩斯提出“相機抉擇”理論,他主張在經濟蕭條衰敗時采用擴張的經濟決策,在經濟膨脹時采用緊縮的經濟決策,針對“盈滿則虧,虧則充盈”的相對理論,兩方面對經濟體系進行穩定保障,金融監管的萌芽已經生出。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各個國家的金融行業如雨后春筍,茁長成長,在全球經濟化的推動下,金融行業進入頂峰時期,隨著而來的是逐漸擴大的金融風險,在吃過多次金融風險的苦果后,人們終于認識到金融行業在保證其飛速發展的同時也要保障其發展秩序,不能自亂陣腳。再重新審視金融體系后,分析所經歷的金融風險,人們慢慢摸索出一條適合金融行業安全發展的道路,在保證效率的同時協調安全性和穩定性成為研究的重點。提出金融監管理論,該理論涵蓋金融發展戰略和金融管理制度,融合了金融在完成發展任務的允許下,同時兼顧金融行業的穩固進行。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因素在發展經濟的大背景下,形成一個良好,持續,穩定的促進和諧的環境,沒有負面影響,全力支持金融發展并為其保駕護航。從金融發展的歷史來看,經驗是在一次次失敗之后總結出來的。在當今的經濟發展背景來說,遵循金融監管理論是第一步驟。當下各國競爭激烈,經濟戰爭全面開火,拼的就是金融發展路線。在進行金融事業的發展是,不能忽略監管力度,保障監管責任的行使,為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不予余力。
4 中國金融監管的歷史使命
4.1 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經過四個階段的完美蛻化。在1978年以前,幾乎沒有人知道“金融監管”的概念,中國那時候沒有這方面的覺悟,這與但是的國情是相符合的,當時的中國金融體系并沒有健全,實行著“大一統”金融體系,有中國銀行所有的業務和責任。一直到1982年,中國經濟慢慢覺醒,慢慢恢復,中國政府看到金融行業的重要意義,先后建立了各種銀行和保險公司。作為歷史性的一幕,中國人民銀行實行金融監管理論,主要職責是監督立法,檢查防范,規定規章制度和進行業務分工。那個時候,行政監管高于專業監管,相對來說削減了金融監管的力度。從82年到92年,整整十年間中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模式確立,各個部門的責任更為專業化,立體化,清晰化,根據行政制度規章,每個部門都有行使權利的權能和管理監督的手段。但是那時候金融監管前景依舊模糊,行政力度高于專業監管水平,金融監管效果被削減,由于沒有確切地法律授權和明文規定,金融監管與市場發展的實際需求并不相吻合。自1993年以后,國家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使得金融監管透明化,為以后適應全球經濟發展形勢的金融監管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03年,形成確立了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從制度上改革,中國有落后的“大一統”變身成為“四分天下”的局面。不僅在大方面進行金融監管,在各個分行分業注入金融管理的新鮮血液,帶來新的管理監督體制,標志著中國的金融監管已經步入成熟階段。
4.2 中國現需要的金融監管體系
現在的監管體系缺少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制約,沒有相應的金融風險轉移機制和金融自控機制。存在“大同小異”的缺點,應該根據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案和特點制定適合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金融監管制度。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使得在進行全面協調時,地方和地方上的金融監管體系不能融合出現偏差。金融監管體系有著“級別分化”,根據級別單位,分化形成以自己單位為中心的監管體系,造成了相互協調工作不流暢,影響監管效率,也因為各個執法部門的追求利益不一樣,各個監管部門監管手段不同,已形成利益沖突,影響市場正常運作,增加金融風險的可能。金融監管實施機構形成職能重疊,影響監管機構的協調運行,監管職能形成漏洞。金融監管在人力資源的平衡上缺乏專業性和精簡性,一些部門沒有專業的監管人才支撐,造成該部門監管體系癱瘓,人才缺乏,人員冗雜,缺乏組織性,沒有紀律性,普遍素質低,是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人力資源所面臨的挑戰。
5 結束語
本文從金融監管的定義和概念出發,涉及了金融監管的范圍,談論總結了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在依據國際的經濟背景下,提出中國金融監管的歷史使命。
【參考文獻】
[1]張錚.金融監管理論淺析[J].時代金融,2011年12月30日
自2008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界關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監管才更有效的質疑聲四起。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參與主體,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同其他監管行為一樣,金融監管面臨的最大難題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問題。
國外較早利用信息經濟學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們將信息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引入信貸市場的分析,對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種“辯證”分析監管的框架,利用“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當局提供監管的激勵不足是引起監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過實證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書中,系統地將激勵問題引入監管問題的分析,成為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分析監管問題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銀行審慎監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運用的也是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社會公眾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委托關系(如圖1)。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仍然是這些多層關系中的核心問題。
國內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研究金融監管問題相對較晚,但相關研究成果卻不少。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類:
1.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郭根龍、馮宗憲(1999)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如何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 [7];謝平、陸磊(2003) 就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行為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通過建立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的跨時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監管腐敗的一般特征脅迫與共謀[8];劉曉星、何建敏(2004) 對我國金融監管運行機制進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揚(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化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解決的辦法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進行監管約束[10];張仰謙、葉民強(2007) 在引入聲譽機制的基礎上用博弈論方法分析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尋租行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場各方主體間存在著目標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對稱,實施準入監管的過程成為一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博弈的過程[12];吳桐、徐榮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論,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進行分析[13]。
2.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①之間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認為,伴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的違規投資行為普遍存在,這是監管者與投資者博弈的結果[14];蔣海、劉少波(2004)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監管者的目標會偏離,導致監管者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不足和監管的低效率[15];饒育蕾、王穎(2011)通過建立監管條件下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結構對沖突、監管行為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16]。
3.監管機構內部博弈。王振富、馮濤(1999)針對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標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監管力量、金融監管雙方存在著同謀行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17];陸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對稱和利益集團對金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的負面影響[18];李成、馬國校和李佳(2009) 應用進化博弈理論透視中國人民銀行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行為,發現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處于低效率狀態,監管各方在博弈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現象[19]。
4.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金融監管治理)。江曙霞、鄭亞伍(2012)針對監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分別就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人員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激勵機制設計有借鑒意義的建議[20]。
縱觀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在金融監管領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問題(委托-問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結合博弈雙方不同風險偏好,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效性進行研究。不同于以往從整個金融系統角度出發的研究對微觀個體的關注不夠,本文從金融機構個體的角度出發,嘗試研究微觀個體風險偏好和經營效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力求避免從整個系統角度出發研究監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顧及了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但提出的對策卻過于宏觀,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總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風險偏好、監管強度與金融監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論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監管機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設定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21]。即監管機構不僅要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要保持金融系統必要的活力和競爭力。
借鑒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原則,引入變量q,表示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健性的比值,即q=競爭力指標值/穩定性指標值②,q值同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如圖2所示。
在金融機構發展的初級階段,機構的活力和競爭力都遠遠不夠,在保證金融機構必要穩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會給監管當局帶來更多的收益。當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穩健性對于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高,此時提高穩健性會給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收益。金融監管當局所做的工作,無非是在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同階段,平衡好機構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設定1:委托人(監管機構)希望人(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選擇一個q值。監管機構收益為S(q),且監管收益最初隨著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定性最佳平衡點q*達到最大,之后隨著q值的增加而減少。在q*左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競爭力不夠;在q*右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穩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指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維持金融機構最優狀態的有效性,表現為實際q值同q*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小,金融監管有效性高,監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監管有效性低,監管收益小。
設定2:
金融機構沒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類型θ∈Θ={θ-,},>θ-,θ為金融機構的單位成本,體現金融機構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對應,高效率對應θ-。雖然單位成本只有高低兩種類型,但是它的具體值是變化的,并且隨著q值從大到小呈現出從無窮大逐漸降低最后收斂于一個固定值的趨勢。不同類型出現的概率為v和1-v,成本函數為C(q,θ)={(v,1-v)θ-q,q}。該函數表明,金融機構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競爭力和穩健性。如果競爭力很高,θ逐漸收斂于一個固定值,但穩健性過低,則q值會很高,總成本C(q,θ)會很高;如果穩健性好,但競爭力太低,金融機構效率太差,θ值很高,總成本同樣會很高。
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知道自己的類型θ,但是監管機構不知道;非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不確定自己的類型,但是知道自己的類型概率分布為{(v,1-v)高效率,低效率},監管機構同樣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對稱的③。
設定3:
契約變量Ν={(q,t)q∈R+,t∈R+},t為監管機構從監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勵機制實施而節約的監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勵金融機構的支付,這同傳統的監管機制有所區別。這里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不僅僅是監管,同時還有激勵。從監管實踐中也可以看出,傳統的監管理念已經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契約
在完全信息下,最優契約等同委托人自己執行
(三)可行契約設計
在不對稱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機構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機構從而獲利,這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失靈,金融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因此,設計一種契約,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q-*,t-*},低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t-*}。這個契約必須滿足以下激勵相容約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機構不會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低效率金融機構也不會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從以上激勵相容約束可以推導出:θ-(-q-)≥(-q-),因為≥θ-,則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機構只能獲得零收益,即金融機構相應的收益水平U-*和*分別滿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況有所變化。考慮一組契約,{(q-,t-);(,t-)}是激勵可行的,則高效率金融機構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水平為:t--θ-=t--+Δθ=+Δθ。
Δθ稱為信息租金,這種收益源于人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下面,將用U-=t--θ-q-和=t--分別表示每種類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監管強度下最優契約分析
所謂低監管強度,是指監管機構監管力度小,缺乏相應的審核和懲罰機制,或者是雖然有審核和懲罰機制,但是執行不力,形同虛設。下面分析在這種背景下,不同風險偏好的參與者(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博弈行為。
一、信息披露機制
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財務報告體系與基于金融監管規則形成的監管報告體系分別有各自的信息披露邊界和服務對象。信息披露機制的差異決定了用于規范信息披露的標準可以有不同規定。其一,財務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邊界集中于財務信息,信息披露載體分為表內和表外兩部分,表內提供以貨幣為計量單位的財務信息,表外以報表附注和其他財務報告的形式對表內信息予以解釋、補充與拓展;然而,監管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范圍已遠超出財務信息的限度。對銀行監管而言,信息披露內容除了財務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風險信息,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關注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機沖擊而誕生的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III)的亮點在于強化對流動性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對證券監管而言,信息披露歷經最初的財務報表時代到財務報告時代,再到當前多層次信息披露時代,非財務信息的重要性顯著提升[3](P68-69)。其二,財務報告服務于一切會計信息利益相關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經濟決策,服務對象呈現通用性和廣泛性特征;金融監管報告旨在為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審慎監管)提供信息,監管部門將獲得的數據應用于經濟統計分析以預測微觀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和宏觀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服務對象具有明顯的特定性[4](P26)。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
現代制度經濟學理論表明,制度安排適宜性與否的判斷及制度變遷的趨勢預測均與效率相關[5](P369-370)。帕累托最優為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標準,以帕累托標準為目標的經濟變遷是帕累托改進過程,其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的路徑。對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與制度變遷的本質表現為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選擇,其有效性應考量對于制度效率的改進效果。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還是合一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范疇,可在新興古典經濟學分工與交易費用理論框架內進行分析。產權問題是制度安排的核心。會計準則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本質是一種產權制度[6](P38)。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應從考察會計準則的產權制度設計和宏觀金融監管職能履行開始。
(一)會計產權結構與金融監管職能
人類生存在一個資源稀缺的世界,產權是關于資源的權利。科斯定理反映出這樣一個經濟真實,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可交易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產權界定是通過制度安排即產權制度實現,因而產權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經濟價值的。企業等個體組織因經營和交易需要設立會計,承擔了生產投入成本,因而,會計的本質是一種資源[7](P59),必然涉及會計產權、產權界定及其效率問題。會計產權結構揭示了具有經濟職能的會計資源存在哪些產權及權利的服務對象。既有研究根據阿爾奇安、德姆塞茨的產權結構理論,認為會計產權結構包括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7](P59-60):個體會計產權是一種微觀機制,意味著會計服務于明確的單個主體即會計設置成本的承擔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業的私人產權;公共會計產權是會計公共性管制的結果,意味著會計服務于不明確的公共利益主體,其對會計的經濟職能、會計信息提出公共需求,但并不承擔會計設置成本,如企業的債權人與投資人、金融監管當局和稅務部門等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同時,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存在一個“自然優序機制”的問題: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7](P60)。這是因為,從歷史與邏輯角度來看,會計作為資源因私事需要而產生,在此基礎上才為公事服務,即若作為市場主要交易主體的私人(如企業)不設置會計,那么債權人、投資人的信息需求就不會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得到滿足,國家征稅、宏觀經濟金融管制就無法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而實現。可見,會計是在履行私人經濟職能的前提下承擔社會經濟職能[7](P60)。會計資源的產權界定是借助會計準則實現的。會計準則是一種產權制度。任何一種會計準則設計都體現了對某些特定主體產權(財產權利或經濟利益)的保護。那么,會計產權的優序機制必然要求會計準則應安排個體會計產權優先得到滿足,在此基礎上,才會顧及公共會計產權的利益訴求,這是一種產權經濟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監管屬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金融監管規則是這種宏觀經濟管制行為的規范性指引。基于監管規則生成的監管報告為金融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服務,以預測金融體系風險,實現審慎監管目標。會計為金融監管職能履行提供基礎信息,金融監管當局因而成為重要的公共會計產權主體之一。基于此,依據會計產權私事優先原則,金融監管當局作為公共會計產權主體,其信息訴求不得“妨害”個體會計產權的實現,以避免產生負外部性,降低經濟運行效率,即以會計準則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會計制度設計不應安排以金融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的“干預”,扭曲個體會計產權權能執行的本意。從這一角度出發,“預期損失模型”的本質是會計準則安排真實、公允會計行為妥協于宏觀金融監管信息需要而出現的制度細節設計偏離,其體現了金融監管規則對會計準則的“侵入”,從而將破壞會計準則制定和執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后,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已將監管理念由微觀審慎轉變為宏觀審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應,但其僅折射出金融監管關注層面與視角的變遷,會計宏觀工具職能的實現仍須以微觀個體會計產權的滿足為前提。由于公共會計產權主體是不從事生產的抽象權利享有人,企業等個體組織對會計資源的投入是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行使的基礎[7](P61-62)。這樣,對于會計產權安排的效率問題,既有研究以制度經濟學家諾斯和德姆塞茨的產權理論為依據,認為會計資源的生產成本與使用收益由個體會計產權人承擔和享有的會計制度設計是富有效率的,會計制度安排應堅持生產性導向[7](P61-62),注重資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觀經濟收益的實現。基于以上,筆者認為,與英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獨立稅務會計模式設計展現會計產權配置的效率性同理,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實現。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交易費用評價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命題。當代新興古典經濟學認為,分工水平取決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費用大小衡量,兩者成反比,交易費用涉及外生和內生交易費用兩種類型,其中,內生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效率的評價具有內在解釋力[8](P98)。在明確認定會計準則的產權保護本質與會計制度性質基礎上,系統考察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與合一兩種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費用,權衡其多寡,以做出經濟學意義的效率評價,即若分離的交易費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則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興古典經濟學看來,外生交易費用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的費用,不是由決策者的利益沖突導致經濟扭曲的結果,即其與各種自利決策之間利益沖突產生的經濟扭曲沒有關系,為有形的實體費用,具備有限性,相對可計量;內生交易費用是市場均衡同帕累托最優之間的差別,由人們在交易中爭奪分工好處的機會主義行為(如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所致,機會主義行為使分工的好處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資源分配產生背離帕累托最優的扭曲,其由個體決策及其選擇的制度和合約安排所決定,為無形的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具有無限性,一般相對不可計量,只能依據總量指標予以表現[8](P99-100)。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費用,可以從兩個維度分析:其一,從制度分工視角來看,分離制度必然和主要帶來外生交易費用;其二,基于制度運行角度,分合制度將會產生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其屬于內生交易費用,通過對會計產權結構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取決于會計制度的性質,本文認定會計制度安排的生產性導向[9](P56),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得到保護。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交易費用主要涉及:第一,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即制度執行與信息加工、調整成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是金融經濟運行應遵循的兩套行為規范。現實中,金融機構在會計準則約束下生成并列報會計信息,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要求下運營。會計與金融監管目標的差異使得應以財務會計報告和金融監管報告的形式分別披露相關信息,面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兩套標準指引,金融機構必將面臨操作與執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費用。然而,此項外生交易費用卻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這是因為,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會計信息是金融監管信息來源的核心,金融監管所需信息可以在會計系統提供通用性會計信息基礎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調整與深化加工,存在數據之間對接的可行性,從而實現監管執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見,誠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所進行的納稅調整一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外生交易費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即制度摩擦與“妨害”成本。目標函數非一致性導致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之間必然存在差異,會計準則強調真實、公允的客觀性與金融監管規則強調安全、穩健的審慎性相沖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會削弱兩種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職能發揮與運行效率,制度績效較低,內生交易費用較大。若會計準則依從監管訴求,則會以犧牲披露信息透明度為代價,也無益于優化金融經濟的資源配置,有損于金融監管履行職能,引致過高的內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也意味著公共會計產權對私人會計產權的干擾與侵入,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的公共會計產權削弱了企業等個體對會計的自主選擇權,個體會計產權不具有獨立性,履行宏觀經濟職能的公共產權需要使個體產權承擔較多的“額外付出”[9](P46),同時,該付出卻得不到來自公共產權主體的支付補償,降低企業在內外部治理與契約管理等方面私人會計產權運用的效率,出現嚴重制度扭曲。可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的內生交易費用較大,且由于內生交易費用與所選制度安排密切相關,只能通過制度改進和變遷予以降低。內生交易費用是一種制度運行費用,可以衡量制度優劣,其對制度安排選擇具有決定性作用。本文定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從屬于生產性的會計制度安排范疇,從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高于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是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因而,應堅定推進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存在模式。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經驗
證據本次全球金融危機中備受關注與推崇的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可作為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有效性經驗證據。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踐行動態撥備制度的國家,其動態撥備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現的銀行危機使西班牙銀行監管當局認識到原有準備金制度對銀行風險確認的滯后性,導致經濟增長時期貸款撥備率下降,而在經濟衰退時期撥備率卻大幅提高,這扭曲了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從而波及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因而,動態撥備(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監管當局針對貸款撥備順周期性問題設計并實施的一項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銀行體系全面應用動態撥備制度,該制度基于銀行過去的貸款損失經驗,利用貸款違約率的跨周期歷史信息(約20年數據)來設定動態撥備的充足性水平,其以豐補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機構在經濟繁榮期時多提撥備,經濟下滑期時則少提撥備[2](P5),旨在通過提高銀行風險緩沖能力來降低金融系統內在順周期性,增強金融經濟在危機中的抵御能力。近年來,歐盟加快了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步伐,堅持“協調”的趨同方式,從2005年開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國內銀行業已按照IFRS編制財務報告,在財務報告中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基于“已發生損失”原則,真實、公允地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并對外披露通用會計信息,滿足了西班牙會計透明的內在訴求。銀行監管當局則繼續推行逆周期的動態撥備規則,銀行以此為基礎形成監管報告,以滿足審慎監管需要。在本次危機中,西班牙銀行業所受損失相對較小,得到各國監管層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肯定。對此,G20峰會認為,動態撥備制度是西班牙銀行業能夠有效抵御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穩定論壇(FSF)2009年推薦將動態撥備作為識別和測度貸款損失的選擇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報告中也認為,動態撥備系統雖不能消除順周期現象,但能降低順周期行為的程度[11](P5-12)。可以說,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催生了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本質是一種重要的審慎監管工具。眾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英美準則型會計模式為藍本,因而,理論上,西班牙會計制度性質從屬于生產性結構,即追求個體會計產權最大化效率的實現,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動態撥備制度在危機中成功運用的典型事實表明,生產性會計制度安排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帶來的內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費用,即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
四、結論與啟示
金融監管成本從上來說,指的是金融監管部門為了實施有效監管,而對監管工作從組織、運行、實施所做的必要投入以及由于金融監管而使金融業在業務及金融創新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產生的損失。一般來說,金融監管的成本可分為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一)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監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設施,組織運作以及監管人才的培訓及培養。
1、監管的機構設施、設備配備
從我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來說,從人民銀行總行到各縣支行的金融監管機構,實行的是垂直領導系統。這一龐大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都是一筆龐大的成本投入。
2、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
金融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從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每一次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尤其是由總行統一組織的全國性現場檢查工作,都必須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盡管各層次監管工作在組織實施及運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這筆監管成本在監管活動中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說,只要開展金融監管活動,就必然要對監管活動在人、財、物上有所投入。
3、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
金融監管工作為了能夠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在金融監管的高素質人才配備及監管人員培訓上加大培訓成本。九十年代以來,我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利用普華公司對華援助項目,對金融監管的各層次監管人員進行了信貸資產質量、衍生工具、外匯業務等多方位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近年來,我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也利用國內培訓、境外培訓等多種手段,加大了對監管人員的培訓。這些培訓雖然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隊伍建設和素質提高了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監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視的。
(二)金融監管的間接成本
金融監管的間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監管力度的加大,而對被監管金融機構業務人員的激勵,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以及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產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損失。
1、監管對金融業務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
近幾年來,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從成本理論來分析,這種監管嚴格,處罰嚴厲的金融監管,對于促進金融業的穩健發展、審慎經營起到了積極的作秀,但由于監管的種種制度控制和各項處罰措施的實施,也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對于業務的發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產生一定程度的,如金融機構“懼貸”現象。
2、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
1993年以后,通過清理整頓,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這種處罰不僅僅包括上的處罰,更加大了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這種嚴格的金融監管,雖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違規業務的無節制發展,但由于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如貸款的投放因擔心出現不良而不敢進行。從這一點來說,金融監管也使金融業務發展受到了一定的牽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價。
3、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有所遏制
從理論上說,金融業務的創新,可以使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和利益達到一個較佳的層次,但由于在業務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也同樣會帶來一定程度的風險。作為以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的金融機構,要想獲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進行金融創新。但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義上的“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缺乏進行金融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金融機構創新有效益,也有風險,其創新獲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勵,在現行體制下。難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創新所形成的風險,則要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兩相比較,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必然會有所遏制,由此而來,也必然會使其利益有所損失。盡管金融機構是否開展金融創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響,但同金融監管的力度加大,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有關系的。
二、金融監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監管的效益概括起來說,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監管自身效益金融機構經營效益以及經濟效益。
(一)對金融監管自身效益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
由于中央銀行對金融監管工作的重視,使得對金融監管各項軟、硬件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況下,為了能夠有效地開展監管,就必然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這種制度不僅僅包含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各項制度,同樣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監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項內部基礎制度。
2、不斷加強監管組織
監管組織是實施金融監管的主體,一般來說,在監管成本投入較小的情況下,監管組織也必然難以得到擴充和加強。由于投入成本的加大,監管的組織體系也必然會得到不斷加強,從而形成一個較為龐大的組織體系。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的合規性、風險性和效益性的監管,也將由于監管主體的增多,而更為全面、更為細化、更為有針對性。
3、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為適應不斷發展的金融新業務和新領域,加大對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培養是監管部門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監管知識和技能、培訓成本以后。監管部門所獲得的效益回報必然是監管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這種整體監管素質的提高,雖然難以用一定量的金錢來加以衡量,但在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業的穩健發展方面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金融機構效益
從長遠來看,金融監管付出的成本代價是值得的,因為中央銀行監管相對獨立,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是以整個社會經濟金融秩序和穩定為重,能夠為金融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各金融機構能夠在同一外界環境中開展業務競爭,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競爭,保障金融機構業務的有序發展,推動金融創新能力的合理開發。金融機構的最終收益將遠遠超過由于金融監管的監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會經濟效益
金融業是一個高負債行業,關系面廣,滲透力強,其業務活動關系到千家萬戶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國計民生方方面面,金融業的穩定關系到經濟穩定和國家穩定。盡管金融監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監管當局為節省成本而放松監管,那么金融業破產倒閉的社會成本則更大,將引發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危及國家經濟和社會穩定。因此,金融監管的效益表現在對社會經濟的貢獻上,將是無法估量的。簡單地說,金融監管對整個社會經濟的效益來說,可以維護金融體系秩序的穩定,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保障整個社會環境的安全。
三、對促進監管成本及監管效益有效配置的建議
1、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完善監管制度,配備監管人員,降低監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監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而最主要的是機構設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標準應該是,既能夠全面有效地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使監管領域不會出現監管“真空”,對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能夠做到全面的和動態的監控;另一方面應該能夠以高效、精干的原則配備監管人員,以最少的監管人員來達到最佳的監管效益。
2、加快金融機構的改革步伐(自負盈虧),從體制上使其重視監管成本和效益
從降低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成本的角度來說,應該加快金融機構的改革步伐,使各金融機構真正成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法人機構,使金融監管的客體重視自身的風險,審慎地開展業務經營活動,以此減少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的檢查頻率,節約監管成本,從金融機構自身的有效運作中提高效益。
3、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機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強其自我約束和防范風險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保證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相應地可以減少金融監管的成本投入。
4、采取適度監管的方式,促進金融業務和創新
對于金融機構在不違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可以做到有效防范風險、合規經營的創新業務,金融監管部門應該采取適度監管的方式,幫助金融機構在合規中發展,在發展中創新,正確處理好監管與創新的相互關系,不能僅僅認為監管就是純粹的監管,而應努力發揮金融監管“查、幫,促”的作用。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使金融監管的成本投入和效益獲得得到佳的配置。
關鍵詞:商業銀行 破產 金融監管
一、形式標準抑或實質標準:商業銀行破產標準之界定
破產標準,又稱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債務人應受破產宣告的條件或事實。我國關于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主要見于《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法》以及新《企業破產法》等規定,歸納起來為: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適用與普通工商企業一樣的破產標準,即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這樣的規定固然是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競爭需求的反映,也是我國銀行商業化改造的應有之意。然而在實踐中,一方面,當銀行遇到流動性風險時,中央銀行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通常會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形成國家(政府)信用為銀行業的流動性不足提供保障的機制。如果真等到商業銀行達到上述一般破產標準時,往往已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而導致各種救助、重整措施失去時效。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經營的顯著特征即在于負債經營,負債大于資產可以描述銀行經營狀況但不能說明該銀行存在或潛在危機。故現行對商業銀行破產標準的規定是沒有實質意義的,既不能對破產的商業銀行起到預警的作用,也無法讓決策機構對破產的商業銀行作出適時的判斷。[1]
筆者以為,鑒于商業銀行經營之特性及由此生成的銀行業固有之脆弱性和金融危機之傳染性,在界定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時應著眼于單個商業銀行破產可能會產生的系統性風險,注重國家公權力的宏觀調制,以尋求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它必須與金融監管的實踐相結合,包含金融監管所要實現的安全價值判斷,以持續性監管獲得的技術信息為依托,在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等形式標準的基礎上,構建適應銀行業的特殊性的實質性的破產標準。在此,我們可借鑒美國銀行破產的立法中所確立的“監管性標準”。
在美國,除了一般破產法中規定的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外,還創造性地引入了第三個認定銀行破產的標準——監管性標準。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改進法案》中規定了即時矯正行動,即針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在2%以下),不必等到它耗盡資本,在其進入資本嚴重不足狀態90天內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將其關閉。因此,所謂的監管性標準通常以銀行資本充足率為基礎,一旦資本嚴重不足達不到監管要求,監管當局就可采取相應的監管行動。[2]此外,在全球銀行破產動議中,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為“規范破產”設立一個破產原因(或稱破產條件):當銀行機構的凈財政地位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線時,即使它還沒有達到余額單破產的境地,該機構可能被認為破產。[3]由此可見,監管性標準的引入,實質上蘊含著金融監管的安全價值訴求,并以十分復雜的資本評估與風險測量為基礎,其目的在于確保主管當局在商業銀行實際破產(按照普通破產法的破產標準)前早期介入,將商業銀行倒閉所招致的損失降至最低,以維護金融的穩定。
然而監管性破產標準重在金融監管機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防范監管權的濫用或誤用,還應建立一系列監管指標來量化破產標準。對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銀行業的風險提出了特有的定量評價方法,其所確立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不僅是銀行風險監管的主線,也是世界各國制定銀行危機測量的基本理論依據。很多西方國家也提出了系統化的銀行風險評價方法[4]。由此可見,銀行破產標準量化規范的創設應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要求。
二、行政優先抑或司法優先:行政權與司法權在銀行破產中的沖突與均衡
金融監管機關在各國法律中的地位和性質并不完全一致,但各國(例如美國和德國)立法均規定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介入商業銀行破產案。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商業銀行法》也有類似規定:在商業銀行的破產過程中銀監會全程介入并起決定性作用,這主要表現在:(1)人民法院必須經銀監會同意后方能對銀行作出破產宣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均無法直接啟動破產程序;(2)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銀行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銀監會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商業銀行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銀行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3)在銀行的破產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及破產程序的各項決議事項均應在銀監會的參與和監督下決定。
由此可見,與一般企業破產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純粹由司法權主導不同,銀行破產案件中當事人自治原則受到了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的制約。破產的本質是一種司法程序,銀行出現危機直至破產退出市場是一個多方權力介入和博弈的過程,其間行政權與司法權發生沖突不可避免,對此如何協調與救濟是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應予明確的重要內容。
在整個銀行破產過程(包括破產前的接管)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金融監管機關實施接管、行政關閉過程中司法權的隨時介入,具體包括:(1)其他機構與被接管銀行的經濟糾紛引起的訴訟;(2)被接管銀行對金融監管機關的接管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3)被接管銀行或其債權人向法院提起破產訴訟。由于上述原因導致的法院介入,使得對金融機構的接管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時進行,從而易引發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沖突。二是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的司法裁決權與金融監管機關破產審批、重整申請、全程監管權的沖突,即當銀監會出于經濟秩序穩定考慮而不同意有嚴重問題(尤其嚴重違規經營)的銀行破產,但法院出于維護公平、正義及法律的尊嚴而認為應該讓其破產時,或者在是否應予重組、破產過程中破產財產清算分配等事項上兩者產生分歧等等。
法律的不確定性是相對于其確定性而言的,法律作為一種對具體的行為進行評判的準則,是確定的,如此才能發揮其作為行為規則與審判規則所具有的評價、指引、教育等作用。這是法律的根本屬性之一,也是實行法治的重要基礎。但是,法律的確定性又是相對的、有限度的,即法律有不確定性的一面。在這點上,人們也經厲了認識上的轉變過程拉。世紀以前,人們一般認為法律的確定性是絕對的,它應該而且能夠做到自足和諧、詳盡具體,不存在漏洞、歧義、矛盾。到了19世紀末,自由法學興起,人們開始認識到法律是非自足的,存在著不確定性。而20世紀30年代后期興起的語言分析哲學和以此為基礎產生的五六十年代后現代主義思潮則明確提出了法律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命題,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金融監管行政法之不確定性的原因
法律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結論同樣適用于金融監管行政法。作為經濟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它監督和調控著金融市場,平衡金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利益,對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點,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一)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要求監管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增加了金融監管行政法的不確定性。實踐證明,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個的核心。金融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經濟安全至關重要。當前,我國的金融市場雖然整體上運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隱患,如銀行資產質量惡化。不良貸款比重較高,證券市場、期貨市場運作不夠規范,金融犯罪特別是金融詐騙比較突出。因此必須強化金融監管力度,提高金融監管者的權威,賦予其更大權力。這使金融監管行政法的不確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監管的復雜性要求金融監管行政法具有較大彈性,以利于實現有效監管。上世紀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隨之而來的金融交易特別是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迅猛增長,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達2萬多億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種不斷出現,金融創新的浪潮勢不可擋。金融監管的對象是不斷急劇變化著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國人世之后,國內金融市場將逐步開放,這一問題會更加突出。而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有效監管是針對市場缺陷發揮預防性、彌補性作用,而不是人為地替代或扭曲市場作用,不能影響或抑制金融業正常發展及金融創新的深人進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使金融監管行政法具有較大靈活性,其規定不宜太過具體,應在強調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監管效率,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監管行政法的確定性。
(三)金融市場的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的轉變,使金融監管行政法內部分支間的界限漸趨模糊,不確定性增加。隨著上世紀90年代分業經營被混經營模式取代,金融監管格局開始發生變化,金融監管行政法內部分支如銀監管行政法、證券監管行政法、保險監行政法等之間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出現“中間地帶”,使其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模式創新
金融市場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外部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性,是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而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是不斷調整金融業經營體制和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場若求長期繁榮發展,則需要源源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其提供前進動力,因此,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防范和抵御因創新而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亦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以降,隨著金融行業業務范圍的不斷交叉融合,混業經營模式重現歷史舞臺,成為當下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主要的經營體制;亦因此,我國近年來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深化,金融業態的演變呼喚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需要考慮一國經濟政治現狀、歷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在金融業發展尚未成熟階段,貿然采用過于寬松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會大大加重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不利于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場發展逐步成熟,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監管手段漸趨完全時,政府過度的干預和監管也會滯礙金融業的繼續發展。因此,在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現今,把握監管力度,構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顯得尤為緊迫而重要。
一、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玲瑯滿目,增強金融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加重了金融監管的負擔。各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金融產品亦不再囿于業務范圍而呈現產品同質化現象。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資比重穩步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兩大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數量不斷增長,資金需求量也水漲船高,由于銀行等資金中介機構出于流動性要求,對貸款資格掌握較為嚴格,因而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資本市場這一長期資金的流通場所。故資本市場運作已呈一定規模,這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奠定時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場同質性不斷加強。分業經營模式下各類金融機構間異質性較為明顯,各業務及人員間均保留一定專業化特征。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同質化,最終也導致整體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混同成為必然。第三,金融創新發展過猛。金融創新浪潮推動金融業自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反作用下混業經營趨勢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更為舒適的溫床。世界范圍內普遍承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在另一維度刺激了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產品的熱情,然而一輪接一輪的金融創新活動使傳統金融監管面臨挑戰。第四,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詞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是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信號,而混業經營趨勢便利了互聯網金融企業成長和經營。近年來,各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其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復雜,經營范圍也囊括多個傳統金融行業。
二、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自我國確立“分業經營”的金融經營體制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以來,金融業運行的安全性顯著增強,帶來的經濟效益逐年提升,這說明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所采取的經營體制和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但是也應看到,隨著金融業態不斷演變,各實體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發展深入而頻繁,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更突破了傳統分業經營的底線,原來的分業模式已不再符合當下金融業發展趨勢。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和分業經營模式相配衡,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機構監管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①。從權力設定方式和意圖上看,采用這種類似于間接設定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上的專業性,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然而,過度專業化也導致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對其他行業監管制度不盡熟悉,同時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混業經營制度,不同金融業務的混雜非常普遍,故在處理國際金融案件時反而效率低下,規制和監管效果不盡人意。若要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則必須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發展新要求。
(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缺陷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目前采用分業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國外混業經營機構的激烈競爭,而且混業經營試點的實踐證明,在充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國有能力逐步擴大混業經營試點、實行混業經營模式。若仍實行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不僅易使其產生對規制手段的依賴,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獨立健康發展,而且在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搶占市場以及加強本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礙影響。綜合來看,在我國目前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下,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監管主體不明,監管組織機構間缺乏有效協調,容易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②。我國目前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該模式下有著很強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監管機構職責劃分不能因時發展,對于橫跨多個行業的金融創新缺乏機構或制度對各方權責進行有效協調,故容易導致監管漏洞或重復。雖然因實際需要,部分地區在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職責方面出臺了相關辦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層次統一規定以及不同地區協調方式上的區別,故跨部門、跨地區金融監管的協調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業監管模式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業務產品創新的涌現與發展。伴隨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投融資渠道也漸趨多元,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競爭市場份額的機會,這對國內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業監管模式下,一項新的金融創新的審核通過往往需要兩個及以上監管部門審核批準④,審批程序在造成監管低效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第三,“管風險”監管理念實踐效果不實。風險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巴塞爾協議》明確風險性監管理念,意在強調風 險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關鍵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雖也將“管風險”理念著重提出并加以強調,但日常監管工作仍集中在運動式監管、整頓監管及事后處置監管①,在風險跟蹤監控方面的實際監管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也說明雖然在監管理念上實現了合規監管理念向風險監管理念的轉變,但距《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持續性、審慎性原則相比還有很長的距離。第四,監管法律安排粗獷,執法部門能力欠缺。這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一方面,雖然在實施分業監管后國家建立了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體系,但由于制定倉促、規定較為籠統,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從法律不完備理論出發,即使立法和司法行為趨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決金融市場上突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監管機構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履職效果對于監管有效性具有決定作用。目前,我國監管人員選拔和任免缺乏專業性②,同時人員機構責任不明也制約了監管效果的發揮。
三.混業經營現狀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上世紀末,為順應金融發展新需求,配合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執法理念轉變和監管模式完善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兩國為典型。下面將以這兩國為例,說明在混業經營下應如何選擇與本國金融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一)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傘式+功能”就金融監管模式而言,美國所采取的是“傘式+功能”監管模式。所謂“傘式+功能”監管是指確定美聯儲為總監管機構,即整個“傘式監管”的頂點和中心,在整體上對全美金融持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督;而各州不同行業的功能監管人則將金融業務進行細化分類后按業務種類分別進行細類監督,實現監管權力的分散。此外,與我國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處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同的是,美國監管模式基于聯邦制國家體制,確立了美聯儲與各州的功能監管人的平行關系。而在金融監管機構權力配置問題上,基于傳統權力制衡理論,為防止美聯儲權力膨脹導致政府尋租,避免重復監管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美聯儲實際上的監管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應當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且只有當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能由其行使實際的監管權能。此外,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正逐步籌劃向雙峰監管模式靠攏。
(二)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雙峰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從“三分模式”到“雙峰模式”的轉換。1997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行使對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③。在該“三分模式”下,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局、財政部各司其職,分管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立法與監管決策職能,并通過簽訂備忘錄形式進行監管溝通與監管協調,從法律上建立了由該三者共同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體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樣迫于金融危機壓力,英國政府又逐漸著手進行監管模式創新與改革,不斷向“雙峰模式”靠攏,即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據《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國金融監管雙峰——審慎監管局(PRA)與行為監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員會的指示和建議下運作,故又稱之為“準雙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法案》通過,“雙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該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獨立于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自附屬機構成為英格蘭銀行內設機構,并新設審慎監管委員會(PRC)對審慎重要性機構進行微觀審慎監管,在人員配備上規定審慎監管委員會中至少6名應由財政部任命,這一舉措在大大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權的同時保證決策相對不受央行行政性影響;與此同時設金融行為局(FCA)負責行為監管和除審慎重要性機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并直接對英國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四.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與創新目前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明朗,改革傳統分業監管模式已基本成為共識,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及時轉變監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國混業經營發展需求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下,單純采用集中監管或分業監管某一種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從而無法挖掘出可能關聯多個金融業務的隱藏較深的金融風險,審慎性監管目標便不能實現,故應將集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優點相結合,在集中監管的框架下對各個金融業務監管實施專業化分工,才能構建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新模式,同時也應吸收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并重的“雙峰監管”模式優勢,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系統性風險防控,完善監管立法內容和執法措施,并堅持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原則,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場主體利益,創新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一)明確“混合+功能”監管思路,實現“集中與專業”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模式,“三會”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這一機構設置模式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無可厚非,但在混業經營下卻顯得風險監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系統,轉變分立監管為混合監管,是適應金融創業浪潮、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必然;此外,從監管機構能力和金融業發展現狀角度看,由單一機構混合行使監管權的監管模式仍不適宜,故需要在統一監管下設各分管部門,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分別對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從美國“傘式監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該模式最大優點在于“集中和專業”的平衡,即在美聯儲軸心下由各州按照業務細類分別行使功能監管職權,從而保證風險集中防控和業務專業監管的“雙贏”。在我國目前行政機構設置中,從成本和歷史方面考慮,可以將中央銀行作為總管機構,或者重新設立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賦予其金融業監管抽象職權,并由其匯總各部門上報潛在風險,監控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將具體職權進行協調分配,下放到內部各個監管部門;同時由“三會”等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央行下設機構,由其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具體履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職權。
(二)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完善內部信息交互我國目前執法過程中一個較為凸顯的問題就是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監管機構“無頭第四部門”的機構性質①,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監管和規制機構,獨立行使金融監管權。鑒于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筆者認為在保障機構獨立性方面,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獨立:第一,獨立人員。包括人員的選任獨立、晉升獨立和免職獨立。在人員選用和任免上,應拋開傳統的公務員選撥制度,選用更需要貼近市場的主體來進行監管,以保證監管行為更加科學可行;同時,在人員晉升方面,加入績效考核,通過最終監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決定人員升遷,符合市場化考核機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給予監管人員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資待遇,非道德信用和執業能力問題不得任意罷免。第二,獨立財政。建立較為完善的財政支持,給予獨立的預算保障。在我國生產力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時,為防止因經濟利益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宜采用英國的“產業收費”制度,否則較為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因此,較宜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支出的形式,保障獨立金融監管機構財務獨立。第三,獨立決策。在決策機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開、民眾聽證會等制度外,更應建立相關懲罰機制,對于擅自干預獨立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的行政官員予以懲罰,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防止行敗、權力尋租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此外,完善機構內各監管執法部門的信息交互也實屬必要。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很具有借鑒意義的協調合作制度,該制度在保障各部門單獨行使監管職權的同時,也實現各部門信息交互,對其來說也是不同于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方式。在沿用并強化聯席會議制度時要注意到,須加強制度化建設,將召開會議作為經常性工作,及時監督并改進各部門監管過程中執行力度過強或過弱問題;同時嚴格執行會議中達成的決議,各部門不得采用各種理由拒絕實施。
(三)重視行為監管重要性,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雙峰監管”理論由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分別比喻為“醫生”和“警察”①:審慎監管以風險防控和穩健運營為主要目的,而行為監管則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構建中,雖毋需全面照搬“雙峰監管”模式,但對于行為監管的重視應予以借鑒。在金融創新產品蓬勃發展的今天,通過“醫生”下猛藥、不斷試錯的方式進行監管無疑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披露、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無疑更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為原則的行為監管,對繁榮國內金融市場的信心,進而活躍金融行業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從行為監管所欲實現目標與效果來講,當下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主要矛盾來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上側重消費者利益保護,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經驗,建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關或組織,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資源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并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允許其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范圍的合理限制,對高風險金融產品限制發行范圍,禁止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行;另外,分階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加強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行為和市場退出監管,從而降低引發嚴重社會恐慌和觸發系統金融風險的可能。
(四)轉變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明確監管機構權力邊界,給金融機構劃定行為警戒線,是保障金融市場主體權利的應有之義。當前,監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自行隨意解釋法律的現象很常見,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較為原則和模糊,更深層原因是監管機關長期依附于行政機構,監管過程中行政氛圍濃厚,從而容易濫用監管權力,導致監管原則的濫用。因而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機構設置和立法技術方面加以改進,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權力邊界,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監管制度運作程序和宏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人員對于監管原則的運用,在對待具體金融案件時,合理運用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方式。即在一般情況下,仍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只有規則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或者按照規則解決會出現極端不公平時,才能在目的解釋基礎上運用原則監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應當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擴大解釋而侵犯金融市場主體合法的經營權。
參考文獻:
[1]周莉.試論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必然性及其準備[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4):12-13.
[2]周旭,白程赫.探討中國金融業經營制度_基于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J].中國集體經濟,2013,(03):85-86.
[3]李俊蕓.金融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303-337.
[4]哈斯.混合經營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模式創新研究[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4,(1):110-114.
[5]陳笑影,束景明,王燕華.金融法[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2016:381-450.
[6]譚金可,葉娟.金融混業經營與金融監管法制變革[J].溫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39-44.
[7]劉剛.混業經營發展趨勢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法律定位的調整[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1,(5):5-9.
[8]張寧.淺議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J].經濟視野,2014,(15):328.
[9]馮增煒,林作甫.金融監管模式比較與選擇[J].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21-24.
[10]舒海棠.試論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生產力研究,2007,(19):26-27.
[11]常勝.金融混業趨勢下的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及相應對策[J].科技資訊,2009,(31):140.
[12]舒海棠.入世后如何強化我國銀行業監管[J].企業經濟,2004,(12):171-172.
[13]郭鋒,劉燕,楊東,杜晶.金融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與法律的改革[J].金融服務法評論,2013,(1):3-46.
[14]陳文君.通往金融穩定的監管新范式——次貸危機后的金融監管改進[J].財經2008,(9):8-13.
[15]柯思宇.淺談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選擇[J].理論界,2007,(8):264-265.
[16]劉秩.金融監管模式的新發展及其啟示——從規則到原則[J].法商研究,2009,(2):152-160.
[17]索紅.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及模式選擇[J].求索,2012,(9):21-23.
[18]邢會強.走向規則的經濟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2015:160-161.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金融監管;完善;管理方法
引言
一個國家的經濟是一個國家發展的基本前提,國家要想正常的運行,要想國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這些都得依靠國家的經濟實力。而金融又是現代經濟的血脈和核心。對于金融的監管直接影響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所以金融監管不力是金融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自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以來,我國對金融監管也引起了足夠的重視,提出了適應新環境的金融監管理論,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法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
一、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概述
(一)金融危機概述
從經濟的層面來說,是金融風險到達一定程度后所導致的金融危機的產生,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出現資本市場的動蕩,此時國家的財務政策失效,工業和商業行情低迷,更多人失去工作,就業率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上升,經濟整體出現衰退的情況。從法律層面上看,國家的監管力度和約束也會直接影響到金融危機的產生和大小。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金融交易市場秩序的失控,進而引起了次貸危機。
(二)金融監管概述
所謂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指的為了特定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1]。目前在我國所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其所呈現的基本特征是分頁監管,具體來說,就是根據金融監管的分工對貨幣政策職能的制定和執行進行了加強,金融監管體制還對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負責,可以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并且對于金融風險防患于未然。
(三)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相關性
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在高速發展的狀態,雖然發展在不斷地進行著,但是靜態的金融監管卻沒能跟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沒有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匹配。美國的金融危機再次為我國的金融市場敲響了警鐘,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到位,而且監管必須處于主動的地位,不能夠被動地追隨金融市場的發展。美國之所以未爆發金融危機,就是由于監管不到位,對于金融風險的防范意識不夠強烈。以美國的金融危機為例,美國對于金融的監管力度非常寬松,而為了彌補在金融市場中所造成的損失,政府又進一步地通過相關政策來刺激消費,同時各大銀行也紛紛采取措施來促進美國的經濟增長,雖然在一開始獲得了巨額的經濟上的回報,但最終,卻使得美國的資本市場崩盤,爆發金融危機。
二、我國金融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我國金融市場受到的影響較小,這主要是因為我國銀行對于金融監管工作引起了足夠的重視,但也有著客觀的原因,就是我國金融全球化的程度還較低,所以使得我國還不足以受到金融危機的較大影響。但是,就目前的趨勢而言,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在不斷加快,我國要使得金融市場有所發展,就必須融入全球的市場,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國也就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了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相關法律不健全
一般來說,較為健全的金融法律機制至少具備以下幾個內容。首先是相關組織機構的協調和規整。具體包括組織結構的法人性質、組織形式、市場機制、經營規范等等。其次是金融監管手段和力度,具體包括金融監管組織的職能設置、監管法律規范、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監管、風險控制等等。第三是金融業服務。具體包括進行金融服務時的流程規范、具體準則等等。最后是在市場交易層次,具體包括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交易成果的保護等內容。從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金融市場法律機制雛形已經形成,但還未做到五臟俱全,核心內容缺乏,比如有關的保險法律制度、市場機制制度等等。從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角度來看,整個立法的流程和機制還尚待規范和調整,立法水平不高。從具體的法律細則來看,還缺少對基本法對應的規范細則。特別是在部分較為核心的方面,還沒有真正有效的法律進行規范[2]。部分法律制度與相關的規范規章和實施細則沒有完全匹配,甚至有所相悖。
(二)金融監管手段不強勁
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金融監管體系,這就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管大都是以計劃和行政命令表現出來的,這對于金融監管的權威性是有著極大的影響的。我國目前所采取的金融監管方式是以外部監管為主的,包括了非現場的監管和現場進行的檢查。但目前的金融監管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現場監管,而且現場監管又是事后的監管,進行事后監管缺乏一定的主動性,而且進行事后監管往往也對于金融問題沒有很好的預見性,這樣就會導致對金融風險的防范缺乏。但是非現場監管又只能做到宏觀上的分析,缺乏細節上的監督。現代化的監管方式應該取兩者之所長,將兩種監管方式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它們各自的優勢。
(三)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障礙
在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中,對于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應該是同等重視的,因為市場準入監管是保證我國金融安全的第一道防護線。一個良好健康的金融市場應該形成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三者之間相互良性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3]。但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為了提高國有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中的控制權,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不斷加以提高,致使民營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不能很好地進入到我國的金融市場中,并在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再加之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也相對缺乏,一旦金融危機爆發,政府職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來拯救金融市場,而不能使市場進行有效的自救,如果政府的宏觀調控不利,那么將致使金融危機進一步擴大,最終影響到我國的經濟整體發展。
(四)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低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所以需要金融監管人員有著較為牢靠的專業基礎知識和豐富的市場經驗,如果不具備金融監管能力的人來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那么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將是巨大的。在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在金融上有了更多的創新,因此,要想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進行有力的監管,就必須緊跟金融市場的發展,并對其發展趨勢做出預測,這就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有扎實的功底和更高的業務素質。但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中,有一些監管人員并沒有一個與當代金融市場發展相配套的知識框架體系,所以其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也就不能完全到位,而且,一些監管人員還在沿用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忽略了金融市場的創新。可以說當代金融專業人才的缺乏已經成為了阻礙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一個重大難題。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完善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要想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加以完善,首先就必須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可以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創造出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具體來說,可以制定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對于監管機構的權責進行法律上的規定,使得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加以規范。還有就是要針對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創新來修訂已有的法律法規,因為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舊的法律法規必將和新的市場環境產生不融合,這就需要對舊的法律法規加以修訂以適應現在的市場發展。
(二)金融監管手段的革新
在金融監管手段上,應該對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引起同等的重視,因為如果對于風險的監管和控制力度不到位或者不能適應金融的創新,終將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再加上風險監管也是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對于我國的金融實現穩定持續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此外,還應該提高銀行監管的技術含量,在以往的銀行監管中,計算機技術往往只用于辦公自動化和支付清算系統,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在金融監管中也可以引入計算機技術,對相應的專業監管軟件加以運用,以提高監管手段的技術含量。
(三)市場機制的完善
要使得我國金融監管工作能夠有效開展,就應該在監管理念和方法上進行創新,學習先進的金融監管思想和理念。相關的監管部門應做到及時更新監管理念和監管手段,充分利用市場監管的作用,帶動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讓監管手段符合監管規范,并形成良性效應。第一應當找到監管重點,并重視對監管對象的外部影響的運用,促使金融機構主動加入合規的行列當中[4];第二是對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探討和研究,及時提出有建設性的改進建議,進行及時的修正。
(四)相關業務人員水平的提高
為了能夠在更短的時間內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們應當及時進行相應措施的實施和問題的解決,并同時吸納達標的金融人才。第一,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精簡機構和人員,并同時引進高級人才,完善人才的競爭機制。第二,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訓練,學習國際先進經驗,提高人員的管理水平。
四、結語
金融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的未來更是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雖然目前還不能保證哪個發展道路是最正確的,但我們相信只要遵從金融市場基本規律,堅持符合規律的先進發展思想和理念,根據發展規律和性質,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法律機制,從而實現我國金融市場更好更快地發展,努力將金融危機的影響降低,促進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吳艷艷.美國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及其啟示[J].生產力研究,2011,(2):129-130.
[2]張宇.金融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J].中國市場,2010,(27):51,70.
[3]黃金瑞.試論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的新理念及其啟示[J].創新,2011,05(6):77-7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