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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會計;調整核算;問題
通過了解,我們可以得知稅務會計的工作主要內容,分為對內進行稅務籌劃和對外進行稅務核算調整。稅務會計的工作和財務會計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同時,稅務會計是會計與稅法共同發展的結果。稅務會計針對所得稅調整核算的主要任務是為了對財務會計中的問題進行的合理加工與補充,它需要從財務會計中所得到的利潤總額、應交稅金以及會計收入等根據稅法的內容進行相關調整,并且將已經核算后的會計利潤轉換為應納稅所得金額,這個過程就是我們所說的稅務會計調整
核算。
一、調整核算相關理論概述
在稅務征收工作中,稅務會計調整并核算稅務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內容,同時也是各個單位對納稅申報以及加納稅金的基本需求,是每個單位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參考依據[1]。
調整核算是稅務會計工作的實質。對現行納稅調整也只是稅務結果的一種體現,如果只重視結果卻并不注重的過程的話,就算將調整的結果整理出來也只是一些簡單的表格。但是這些表格并不能將納稅會計信息完整、詳細的記錄下來,因此,對納稅、籌劃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
幫助。
稅務會計的調整核算有屬于自己的特殊性。它與現金流量表的編制與合并報表的調整都不同。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只是將工作底稿、調整分錄以及T型賬戶進行編制。合并報表的編制只是將工作底稿進行登記,對抵銷分錄進行編制。其中編制現金流量表以及對合并報表進行調整離不開財務會計操作框架。而稅務會計編制現金流量表以及對合并報表進行有效的調整,需要完成分錄的編制,并完成相應的賬簿設計和登記,最后在稅務會計報告中進行報告。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因為工作內容上的差異,需要將兩者分離。
二、所得稅調整核算的實務研究
(一)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收益
根據我國的最新稅法規定,納稅所得額不包含在企業購買國稅的利息收入當中。并且,我國會計制度也進行了相關規定,企業購買國債獲取的收益[2],應屬于投資收益,且是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在諸多制度下,稅務會計之調整分錄就包含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調整”賬戶與借記“投資收益調整”賬戶。
(二)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
企業對各項資產進行已計提減值進行處置時,需要企業在進行各項資產已記提減值進行處理時,要更根據國家相關的會計制度規定,依法進行明確的處置損益,并要計算到當期的損益當中[3]。根據我國當前最新頒布的稅務法明確規定,注冊企業對已經提取的壞賬、跌價資產等向有關部門申報繳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處置資產或者轉讓資產的過程當中,其轉回以及轉銷的減值準備不歸納到應納稅所得額之中的。
因此,對稅務進行核算時,金融企業的調整分錄為借記“各資產減值損失調整”以及“本年利潤的調整”賬戶,貸記“各資產準備調整的賬戶”以及“各資產減值損失調整”的賬戶。此外,調整分錄主要是借記“本年利潤調整”賬戶以及貸記“營業外支出調整”、“投資收益調整”、“管理費用調整”以及“資產減值準備調整”賬戶。
(三)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我國最新頒布的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若是將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用于捐贈,則企業應將所捐贈的資產換算成一定的賬額,并且與應該繳納流轉稅等稅費歸納為營業外支出中的一部分[4]。依據最新頒布的稅法明確規定,各個資產企業應將捐贈資產作為銷售來計算與之相關的所得稅以及流轉稅。
由此,所得稅的分錄可以按照貨物的成本和貨物計稅的價格差額,記為“原材料調整”賬戶;按照貨物不同的計稅價格,將其記為營業收入調整賬戶以及貸記本年利潤、營業收入調整賬戶與借記利潤分配。按照貨物的成本可以借記“營業成本調整”賬戶。
三、結束語
通過對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部分進行調整,就是稅務會計獨立下的核算調整。可以將其劃分為四個環節,分別是:確認、計量、記錄以及報告。稅務會計的調整核算可以將其分為直接與間接調整。在稅務會計的調整核算之中,會對財務會計中的賬戶與稅務會計中的賬戶有涉及。所以,通過對稅務會計獨立下的調整核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有利于及時發現其中的問題并且及時的采取相應措施解決,提高稅務核算的效率。
參考文獻:
[1]鄧中華.基于稅務會計獨立下的調整核算問題研究[J].湖南大學,2014,12(10):89-90.
[2]鄧中華,符桂珍.論幾種流轉稅的稅務會計調整核算[J].會計之友(上旬刊),2012,10(7):21-23.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的管理范疇之內,其目標是實現企業股東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因而稅收籌劃首要遵循的是成本效益的原則。在實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必須進行“成本-效益”的分析,科學合理地預測成本以及籌劃收益,以減少企業稅收籌劃的納稅風險。本文首先對稅收籌劃風險明確的內涵做了一個含義界定,其次對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成因進行分析,再分析外資企業在我國實行實施“兩稅合并”的大趨勢下所受影響,最后就其原因和存在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
二、稅收籌劃風險的內涵與稅收籌劃特點
(一)稅收籌劃風險的內涵
稅收籌劃風險是指企業在全部的稅收籌劃以及具體實施等各項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面臨的相關稅務責任的不確定性。例如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后,會承擔較多的稅務責任,有的企業會被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并未實現稅務籌劃預期的目標。對于企業的經營生產而言,追求效益是永恒的目標,但是企業要獲取盈利必須是控制在可接受的風險范疇之內,稅收籌劃的風險又具有不確定性,若是盈利的風險性很高,企業則會有失敗的可能。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從國內外學者下的定義中,總結稅收籌劃的特點有:
1、非違法性。稅收籌劃是一種符合法的行為,但是各行業的人士對“稅收籌劃”的合法的理解上仍存在分歧,即是探究該行為是形式上合法,還是已經符合法的精神,這有待于進一步探究。
2、預先籌劃性。通常稅收是按照企業的業務量來征收的,業務進行交易之后,就已經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這種行為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這就體現事件具有預設性,而不是指納稅義務發生之后處理賬務的技巧。
3、綜合性。納稅企業對經營、籌資、投資、財務等活動進行的綜合安排就是稅收籌劃。它需要企業戰略、業務與財務之間的配合才能運作,而單單不靠財務做賬是不能完整進行一項商務活動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避免顧此失彼。
4、目的性。進行稅收籌劃就是要達到節稅的目的。也就是在兩方面進行籌劃:節稅一是在數量上節稅,二是延遲納稅時間。
三、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一)政策風險
(1)政策選擇方面的風險。此風險產生的原因在于對政策精神的認識比較模糊。我國的現有稅收法律、法規較繁雜,除去國家相關稅收法規之外,還有由相關稅收管理機構制定的眾多稅收規章。此類行政規章多是不明晰,可是其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稅收籌劃有可能接觸到的領域。若是單一地將稅收籌劃理解為稅收問題,而未重視稅務機關以及相關法律的全面解釋,選擇與稅法精神不相符合的籌劃方法,通常會導致和稅務行政執法有關部門的認定相違背,進而納稅籌劃的方案不但無法實現節稅目標,還會被認定為避稅、漏稅以及偷稅,從而受到查處。(2)政策變化方面的風險。此風險多是由于稅收政策發生變動到產生。政府稅收政策通常具有時效性短、不定期性等特點,這對外資企業的稅收籌劃將會產生很高的風險。
(二)財務風險
外資企業一般籌資的數額較大,因此其的稅收籌劃空間較大,可獲取的效益可能會較多,但相應的風險也會增加。目前部分外資企業的經營資金多是借助自有資金與銀行借款。借貸資金的比例越大,財務利益也會越大,而稅收利益也會相應增多,但財務風險也會增大。因而,外企在籌資時, 不僅要考慮稅收收益還要考慮到財務風險。
(三)法律風險
通常涉稅業務并不僅是納稅人的問題,稅務籌劃方案能否得到稅務機關最終的認可,提供的納稅方案能否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尤其是籌劃過程中的稅法適用的具體事項的認定是否可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在這其中,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方案的認可上有可能出現沖突。若外企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促使稅務籌劃轉變為偷稅行為, 則會造成法律風險的產生。我國的法律多是采用成文法,因此即使同一個依據不同的人也會出現不同理解,同一人在不同時間也會產生不同理解。如同一稅收籌劃方案若是在稅收工作較為寬松的環境中則會容易通過,反之則不可通過。稅收方案是否對稅法適用,最終要由稅務機關裁量,若未事先和稅務機關做好溝通工作, 法律風險則會增大。
(四)經營風險
政府課稅正是體現對企業的即得利益的一種分享, 但未承諾合理比例的經營風險責任,雖然稅法已規定企業在限定期限內可用稅前利潤來補償前期的經營虧損。這樣政府與企業間接就成為合伙者,企業若盈利,政府則以征稅方式獲取其中部分盈利,企業若虧損,政府則允許企業可通過延期來彌補虧損并分擔一定風險責任。但是此類風險分擔主要以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獲得一定盈利為前提,若無盈利,則企業承擔全部一切風險。總之國家立法稅收意識多傾向于政府,企業在其中所承擔的經營風險是很高的。
四、兩稅合并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兩稅合并”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針對內外資企業的新稅法,即規定內外資企業統一按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堅持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收的原則實行稅制改革,好處體現在諸多方面,企業、國家均能受益。這意味著外資企業也一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一)對外資的優惠減少
兩稅合并以后,新企業所得稅法繼承了兩部舊的企業所得稅法,對部分外資的優惠政策進行了修訂,類似于外資企業獨享的部分稅前優惠扣除等政策被取消,部分特殊的生產性企業也不能再享受退稅優惠政策,另外還有對于外資企業的優惠時間以及“兩免三減半”納稅義務同時也被取消。
(二)名義稅率降低,降低了外企的競爭力度
兩稅尚未合并時,名義上內外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都是33%,但事實上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大約為12%,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率在24%左右,外資企業所納稅費才為內資企業的一半左右,這使得兩種企業存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外資企業得到優勢。兩稅合并后,兩種企業的名義稅率均為25%,這使得外資企業也失去了原有的優勢地位,降低了競爭力度。
(三)兩稅合并對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
兩稅合并后,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程度有所降低,關于稅收待遇的變化,必然會對外商在中國的投資決策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并且稅制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到我國外資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
產業結構升級,產業分工水平進一步提升。新稅法實施以后,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比較大的影響。因為國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附加價值很低,在技術、資金等方面沒有任何優勢,所以國內的外資勞動密集型企業要想占領市場份額,獲得生存空間,必須要提高產業結構,加大資金和技術的投入,才能加大這類產業的市場競爭力。
(四)新稅法實施對外商的投資熱情影響不大
相對來說,外商選擇來中國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是主因,也不是惟一的衡量標準。外資企業在考察投資環境時,考慮得更多的問題是經濟因素、政治因素、環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等,而稅收因素只是幫助投資方進行決策的一個附加考慮因素。當前我國擁有許多優勢,例如我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均很穩定,基礎設施正在完善,而且勞動力能力、素質以及國家綜合科技水平都在逐步提高,并且中國金融領域自從加入世貿后,融資能力不斷增強,引進外資的配套條件逐步完善,這些優勢是大部分外資投資商所看中的。因此,新稅法的頒布并不能成為外商在判決是否在中國投資的主導因素,反過來,通過本次的稅率調整,有望整體上提高外商在華投資的質量,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最終促進外資企業健康發展,達到共贏的目標。
五、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納稅風險的防范
(一)納稅人方面
納稅人必須要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能運用合法途徑保護正當權益。在籌資決策中,應有意識地應用多種稅務籌劃方法,此外納稅人應不斷加強稅務技能工作的培養,做知法、守法的納稅人。政府因鼓勵納稅人應用多種稅收籌劃方法,這樣不僅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經營管理水平以及會計水平, 且利于引導及優化投資方向,進而促使產業的布局更加合理化,從而促進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能很好地保障了國家的長期財政收入。由此可見,稅務籌劃不但不會使國家稅收的總量減少, 反而會使國家的稅收收入規模得到不斷擴大。
(二)稅收籌劃方案方面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的管理范疇之內,其目標是實現企業股東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因此稅務籌劃應圍繞此目標做綜合策劃,把它列入企業整體投資以及經營戰略中,不可局限在個別的稅種上,也不可僅是著眼于在節稅上。即稅務籌劃須著眼在降低整體稅負上。這是因為各種稅種的稅基之間是緊密關聯的,其中某種個稅稅基縮減時則會導致其它稅種稅基擴張。所以稅務籌劃必須不僅要考慮道每一種稅種節稅的利益,還要考慮多種稅種之間的利益互相抵消的因素。此外,不應將稅收利益等同于企業所有的經濟利益,即使項目投資稅收減少也并不意味著納稅人的整體利益增加。若方案選擇性大,則應選擇最優方案。最優方案還需要遵循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即成本效益原則。這是由于稅收籌劃方案通過后,進入實施階段。納稅人在實施方案的過程中,獲得一定稅收利益時,也會在籌劃方案的實施過程中支付出一定的額外費用。因此,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要遵循成本效益這個基本的原則,不僅要考慮到稅收籌劃實際的成本,還要把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階段已放棄的籌劃方案所具有的可能利益當做是機會成本,并加以考慮。唯有稅收籌劃方案的實際成本及損失均小于所得到的收益,此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接受的。
(三)依法籌劃
首先,稅收籌劃必須要合法,這是最基本的條件,也是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因而,在具體操作時,學法、守法是必須的,應熟練掌握相關稅法含義,時刻關注最新稅收政策,以確保稅收籌劃方案合法。其次,要正確處理稅收籌劃及避稅之間的關系,這兩者存在相同點,也存在不同點。避稅是納稅人員通過合法手段,鉆稅法漏洞,不違法,但是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不相符合。避稅所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其會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因而,稅收籌劃不但不可違法,還需與稅收政策相符合,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時,又能順應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意圖。
(四)稅務機關方面
加強和稅務機關聯系,可較為全面地了解稅務證管的相關要求及特點,利于展開稅務籌劃。這是因為多數活動均是在法律邊界進行,稅收籌劃員難以準確把握具體邊界,而部分問題在概念界定方面又比較模糊,例如稅務籌劃及避稅這兩者的區別等等,況且稅收執法機構的裁量權較大。因此這就需要稅收籌劃人員不僅能正確地理解稅收政策的相關規定,正確應用相關的財會知識,與此同時還要密切關注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具體方法以及特點。實際上,如未適應稅務機關稅務征收的相關特點,稅務籌劃難以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就無法充分體現出其的效益。總之,稅收籌劃人員籌劃者應該積極做好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工作,以盡快爭取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從而有效避免籌劃成果在轉化的過程中產生風險。
淡薄的依法納稅意識是企業內部產生稅務風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生產經營中,企業均以稅后凈利潤最大化作為最終財務目標,因此在稅收領域促成了企業追求稅務成本最小化的動機,主動地違背涉稅法律法規,企圖通過違法行為來降低稅負的,最終遭受相應懲罰。另一方面,在處理稅款征納關系的過程中,有些企業企圖通過一味討好和遷就稅務機關而放棄稅法賦予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當企業和機關稅務人員對某些稅收規定存在不同理解時,為了不得罪主管稅務機關而甘愿順從個別稅務人員,導致其多繳稅款或留下隱患。
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素養不高就不能較好把握稅法的立法精神,在對某些方面條款的理解和運用上就會出現偏差,即使主觀上并無偷逃稅款的意圖,但仍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的上升。另外,由于企業稅務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知曉程度較低,尤其是對稅收政策的變動情況沒有及時更新,則很有可能導致企業因為違背新稅法而少繳稅或因為沒有用好用足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多繳稅。例如,稅務人員在作稅收籌劃方案時,篩選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優方案。
企業外部的原因
1.稅法自身不明確且多變
稅法自身具有不明確和多變的特性是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確性并不是我國稅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國稅法普遍存在的問題。在對某些模糊、不明確或易產生歧義的稅法條款進行理解時,納稅人可能根據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應的稅務處理辦法。從字面意思分析來看,納稅人并未違背稅收法律法規,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納關系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權責關系并不完全對等,法律明確規定“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這就使得對于這些不明確的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的解釋與稅務機關的解釋不一致,那么納稅人將只有聽從稅務機關的處理,從而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另外,隨著經濟社會的變化,稅收法律法規變化過快。有時一條規定剛出臺,馬上又補充附加條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臺政策信息又未及時傳達到企業,導致企業沿用舊規定,或面對頻繁變動的稅收規定無所適從,這也導致了企業稅務風險的產生。
2.不規范的市場環境
單個企業不可能獨立開展業務,必然要與供應商、銷售商等上、下游企業發生往來聯系,這樣各行業各企業就互相交織形成了一個社會關系環境即企業賴以生存的市場環境。市場環境在涉稅方面的規范與否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稅務風險的大小。但是目前看來,整個市場上不開發票、虛開發票、代開發票、不索取發票等現象層出不窮,有些企業甚至為了挫敗競爭對手與稅務機關勾結以偷逃稅款。這些進行非規范操作的市場主體行為必然連帶影響并加大其他相關企業的稅務風險。
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對策
1.全方位樹立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意識
盡管稅務風險是客觀且普遍存在的,但它同時又是可防可控的,企業應該提高全員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2009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正式下發了我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第一個指導性文件《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其中就明確規定“董事會和管理層應將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作為企業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該內容的指示,稅務風險的防范需要領導層起到帶頭作用。而且,這項工作的開展不能僅局限于財務部門進行財務、稅務處理和制定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還要擴大到企業領導層的決策過程和業務部門的業務開展過程。也就是說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凡是與稅務有關的崗位和人員都要樹立起稅務風險防范意識,把不可避免的稅務風險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
2.組建高素質的稅務工作人員團隊
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對稅務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作用,企業應組建一個高素質的稅務工作人員團隊。這方面工作的開展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加強對現有稅務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比如,委托高校有針對性地為企業稅務工作人員設計財務、會計、稅務相關理論和實務能力提升的短期課程,或為稅務工作人員交費報名參加社會中介機構開辦的短期培訓班,還可以跟稅務機關申請讓其委派工作人員利用周末時間到企業進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宣講培訓。其次,制定既合理又誘人的人才引進機制,吸引高水平的稅務人才,并提供其施展才華的空間。高水平的稅務人才不僅可以為企業稅收籌劃等重大方案的制定掌舵,還能在普通涉稅業務處理方面起到帶頭作用,盡量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關鍵詞:納稅籌劃 必要性 原則
1.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了到減輕稅收負擔以及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對經營、理財、投資等活動的事先籌劃以及安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的方案,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從國家稅制法規上看,納稅人總是密切地關注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以便節減稅收。一旦稅法有所變化,那么納稅人就會從自身追求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采取相應的行動,把稅收的意圖融入到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從此方面來說,納稅籌劃既是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好、更快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也是在提醒稅務機關注意稅法的缺陷,進而對健全稅法起到促進作用。從納稅人角度上看,納稅籌劃既能使得納稅人稅收減少,同時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可以通過稅收方案之間的比較,進而選擇出納稅較輕的方案,以減少納稅人現金流出或本期現金流出,以增加可支配資金,并且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壯大。
通過上述分析,納稅籌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方面,體現了納稅籌劃手段,納稅籌劃需要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企業通過對經營到投資、理財到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合理、有效地安排。另一方面,明確表示納稅籌劃的目的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當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活動之后,并沒有減輕稅收負擔,則這個納稅籌劃是失敗的;可是,當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時,稅收風險也有較大幅度的提升,那么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算成功。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2.1納稅籌劃對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具有促進作用
稅務籌劃是以現階段實行的稅收法律為依據,利用對稅法規定的熟悉,對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差異進行稅務籌劃,以選擇出最優的納稅方案。而現代稅收是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點,同樣是依法制定出來的。納稅籌劃和納稅人納稅意識增強具有同步性和客觀一致性。因此,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 由此可見,對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具有促進作用,是有效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一種有效手段。
2.2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有積極作用
企業在整體的負擔中,稅收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并且稅負又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 稅負是企業凈現金的流出,它并不會給企業帶來一些額外的經濟收益,因此,要是想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以降低資本成本并且增加現金流,進行合理的、成功的稅收籌劃是十分有必要的。
2.3納稅籌劃有利于不斷健全與完善稅法
納稅籌劃是合法地利用稅法對企業的資源進行最優化安排以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而稅務機關并不能對企業進行處罰,只能依靠從加強稅法的建設角度,進而不斷地從納稅人的籌劃方案過程中發現稅法中存在的不足。
3.統籌納稅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來自其本質的特性,如果脫離了合法性、整體性、風險性、成本性 等特性,那么納稅籌劃原則也就無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納稅籌劃的本質特性是納稅籌劃原則具有其內在的產生根源,納稅籌劃原則是外在的規則,體現了納稅籌劃的本質特性。而企業要想開展納稅籌劃就必須認真遵循其對應原則和本質特性。
3.1超前性和事先籌劃的基本原則
事先進行納稅籌劃是一種客觀可能并且必然的要求,在客觀上可能是指納稅行為具有滯后性,多發生在經濟行為之后,一些納稅行為的滯后性會給納稅人在展開事前籌劃過程提供了可能性。納稅籌劃必須在經濟業務和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就對納稅階段進行合理的籌劃,否則就容易淪為帶有欺詐性質的偷稅,這也是納稅籌劃的必然要求。
3.2要注重整體性和綜合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并不是為了謀求一些稅種稅負減輕,而是為了謀求降低整體稅負,謀求稅后企業綜合利益最大化。從這一點上來講,納稅籌劃則歸屬于財務管理范疇,其目標和企業的價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案稅負最輕,但是它不符合企業的綜合利益最大化原則,那么此方案就無法順利實行;那么,如果某方案其稅負盡管不是最輕的,但它可以使企業的綜合利益最大化,那么這個方案是最佳的。
3.3合法性和不違法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最為本質的特性是合法性,更是納稅籌劃區別于那些稅收欺詐的最根本的標志。納稅籌劃的依據是稅法所賦予的權利、可選擇性條款和優惠政策,這不僅要求企業在行為上不違反法律,而且在最高層次的納稅籌劃其結果也要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立法意圖,必須是法律鼓勵的不是法律的盲區,但都要求納稅籌劃不得違法,無論是哪一個層次的合法性。
4.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一件實踐性非常強的工作,如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順利成功這將會給企業帶來節約納稅的好處,但是一旦納稅籌劃失敗了,將會給企業帶來巨額損失,因此,納稅人在指定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4.1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
目前,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存在著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還需要遵守地方政府的頒布的其他規定,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積極地同稅收機關聯系,主動關注當地的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特點以及具體方法。
4.2加強稅收政策知識的學習
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者要時刻地關注國家有關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的最新變化,通過認真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就能夠準確理地了解法律法規的本質,以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同樣的,只有認真加強稅收相關知識的學習,統籌把握好稅收政策內容, 這樣才能衡量其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有效規地避納稅籌劃中存在的風險,以增加企業的效益。
納稅籌劃是當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手段,作為企業,一定要樹立好納稅籌劃意識,科學、守法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并且選擇好適合我們企業實際情況的方法,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高金平.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差異分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2]謝新紅,郎文俊.稅法解析[M].北京經濟出版社
[3]董再平.對稅收籌劃的幾點看法[J].稅務研究,2005,(1)
1.稅法課程實踐課時不足,不能滿足實踐教學需要。
稅法課程內容繁雜,在教學中不僅涉及大量法律條款的講授,還需要將這些知識與企業的涉稅業務相結合,但課程周學時只有4學時。長期以來,理論教學有余,實踐課時不足,無法滿足教學需求。
2.教學內容偏重理論知識,教材實用性差。
在稅法課程教學時,許多高職院校沿用了傳統的稅法教材,稅收法律法規占據了很大一部分內容,而實踐教學的內容不系統,教材的實用性差,致使實踐教學效果不好。
3.教學方法傳統,理論與實踐教學脫節。
稅法課程教學仍然擺脫不了“以教師為主導、以教材為中心”。教師在教室講完稅法整本教材之后,再到實訓室進行實訓,表面看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但實際上理論與實踐沒有很好地結合,并沒有真正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也沒有真正跳出傳統的教學模式。在這一教學模式下,理論與實踐仍然是脫節的,由于實踐教學環節的薄弱,致使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不強。
4.實踐教學方法單一,案例教學標準不規范。
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方法單一,局限于案例教學。案例從何取得、案例教學該如何開展,沒有一個規范的標準。很多教師在教學中,把舉例當成案例,實質上形成了典型的例題式教學。在所謂的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都缺乏充分準備,無法有效提高教學質量。
5.教師實踐教學水平影響實踐教學。
由于稅法課程教師長期在教學一線,很少直接從事涉稅實務,因此缺乏相應的涉稅處理實踐經驗。在稅法實踐教學中,主要通過案例分析法對企業常見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和實訓,因此,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就演變成以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主,學生對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得較好,但涉稅處理能力較差。
6.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件。
由于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件,所以學生無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稅務登記發票領用、網上納稅申報和繳銷等實務操作,影響了校內實踐教學。
7.校企合作未落到實處,缺乏有效的實踐教學。
高職院校采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具體措施主要有組織學生到企業參觀實習、短期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三種形式,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由于會計行業的特殊性,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更由于校企合作緊密度較差,導致即使學生去實習,但基于某些原因,對方也不愿意把具體業務交給學生做,從而造成學生實習積極性不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因此難以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
二、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探析
以下筆者針對稅法課程的特點和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行業、企業對會計電算化專業人才涉稅崗位能力的要求,就高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稅法課程的實踐教學進行探析。
1.加強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教材建設。
稅法課程進行實踐教學,其教材的編寫尤其重要。實踐教材應注意稅收法規的時效性,體現最新的法律法規。實踐教材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教師講解部分;二是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教師講解部分應包括對不同稅種的相關票據的開具,納稅申報的時間、納稅期限、地點、申報流程,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納稅申報表的編制、稅款的繳納及稅務會計處理等內容。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是在教師講解部分的每一個稅種后面,為學生設計一個體現崗位職業能力的具體業務讓學生進行實務操作訓練。比如,對增值稅業務處理能力的實踐技能訓練:教師在教材里應設計一個一般納稅人企業一個月的經濟業務,讓學生對一般納稅人進行模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據、稅款的繳納、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等實踐內容,再編制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最后進行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處理。通過稅法實踐教材的建設,使稅法教學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一體化,真正將知識轉化為實際操作技能,轉化為活的生產力和創造力,從而提高會計電算化專業學生的實踐技能和涉稅崗位職業能力。
2.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內容模塊化,建立各模塊的職業能力標準。
按照高職會計專業畢業生應達到的知識、技能和素質標準,結合畢業生未來發展的需要,將稅法課程內容序化成四個模塊:稅收法律法規、稅務會計、納稅籌劃和納稅申報。并建立四個模塊的職業能力標準:對稅收法律法規模塊要求學生能夠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法規;對稅務會計模塊要求學生能夠進行涉稅會計的賬務處理;對納稅籌劃模塊要求學生能夠根據稅法進行稅收籌劃并進行合理避稅;對納稅申報模塊要求學生能夠進行不同稅種的納稅申報。將四個模塊整合為稅法實務進行實踐教學,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變為生動的實務課程,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體現以職業能力為標準進行稅法課程內容體系設置和課程的實踐教學模式。
3.增加實踐教學比例,構建稅法課程“教學做一體化”的實踐教學方法。
在稅法課程教學中以理論夠用為度,增加實踐教學比例。由于實踐教學環節形式多樣,并且自成體系,包括對企業稅務登記、應納稅額的計算、稅務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組織實踐技能競賽、畢業實習設計等。要完成這些環節的實踐教學可以采取“項目引領”“任務驅動”“案例教學”“現場教學”“情景模擬教學”和“頂崗實習”等多種實踐教學方法,構建“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以促進學生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4.加強校內實踐教學,購買稅務軟件,開展網上實踐教學。
為了方便稅法課程校內實踐教學,在校內應建立會計手工、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和納稅申報實訓室。在實訓室里配備稅法實訓資料、稅務軟件和稅法教學光盤,做到實訓室軟、硬件設施齊備,保證正常實踐教學。教師在納稅申報實訓室里對學生進行網上納稅申報操作示范,在手工模擬實訓室和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對學生進行崗位技能訓練的指導,然后讓學生自己動手操作練習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納稅申報表的填制,并為不同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使學生正確認識各種納稅人以及他們應該辦理的各種涉稅業務事項,從而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在課堂教學之外,教師還可以利用校園網開設網上稅法實踐教學。教師可以通過網絡,一是及時向學生傳遞最新的稅法信息;二是將自己實踐教學的課件、經典案例提供給學生課后學習和復習;三是在網上提供實訓資料供學生實作演練;四是利用網絡平臺對學生進行課堂外的實踐指導,解決學生的疑難問題,以便更進一步地實現實踐教學。
5.加強稅法課程校外實踐教學。
一方面,建立校外實訓基地。稅法實踐教學僅僅依靠校內實訓室是不夠的,還必須以行業、協會為平臺,廣泛與企業合作,建立緊密型教學實訓基地。因為會計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由于財務信息的機密性更讓很多企業不愿意接受學生參觀或短期教學實習或頂崗實習,這就不能實現校外實踐教學的目的。因此,高職院校稅法課程校外實踐必須要走新的路子——探索建立“高校—中介機構—企業”的校外實訓基地。讓學生到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頂崗實踐,在行業專家和兼職教師的指導下,學習企業如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涉稅會計業務的處理等工作。另一方面,校外實踐教學要取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支持。因為稅務部門是最新稅法的傳播者,并且企業報稅也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申報,所以保證校外的實踐教學效果,稅務部門的支持也很關鍵。
6.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
要保證稅法實踐教學的質量,教師很關鍵。因此,培養具有扎實理論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尤其重要。由于稅法課程的特點,教師應及時把握稅收政策的最新動向,收集最新的稅收法規政策,整理并充實到教學中;熟悉稅務實際工作,熟練操作涉稅事務。高職院校一可以讓教師“走出去”,即鼓勵教師到校企合作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等中介機構兼職,為企業做會計、稅務咨詢等;也可以讓教師輪流到企業頂崗實踐,開展產學研合作;也可以鼓勵專業教師參加職業資格考試。二可通過“請進來”的方式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即聘請行業專家為學生授課,將企業元素融入學校教育中,把職業技能訓練與職業素質養成放在企業、放在職場,使學生進入企業后軟著陸,迅速適應崗位工作,以實現培養技術技能型會計電算化專門人才的目的。
7.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進行考核。
制訂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來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效果進行檢驗,即以職業能力考核為要素,構建科學的考核評價方式與標準體系。考核方式包括實踐過程考核和綜合實踐技能考核。實踐過程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實訓態度、實訓的作業、實訓過程、崗位模塊實訓報告、實踐技能比賽等。綜合實踐技能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能力、納稅申報能力的考核、稅務會計核算能力、稅收籌劃能力等。考核評價標準分為優、良、中、合格和不合格幾個等級。
三、結語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會計;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2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企業通過對經營活動的統籌安排,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以獲得“節稅”(tax savings)利益的行為很早就存在。在我國,稅務籌劃自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所重視,已經成為有關中介機構一項特別有前景的業務。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和單位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合理的避稅。
一、稅務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稅務籌劃的合法性是指企業的籌劃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按照稅法規章進行的合理納稅。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稅法的要求,合理運用稅法的知識進行優化選擇,從而減少納稅負擔。而對于違反稅法規定的不履行納稅責任,以降低稅收負擔的行為,是屬于違法的行為,要進行堅決的抵制。
2.籌劃性。在納稅活動中,納稅義務具有滯后性。企業經濟交易行為結合后才進行納稅行為,收益進行分配結束后,才進行納稅活動。這就在客觀條件上使納稅活動可以進行籌劃。因此,籌劃性是納稅的一個特點。稅收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決定了稅收待遇的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劃。
3.風險性。納稅籌劃是有風險性的,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合理的進行減少交稅,但是在納稅的實際操作進行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目的,這是受稅務籌劃的風險影響的。
稅務籌劃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稅收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比如聘請專業人員支出的費用,采用一種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另一種稅收籌劃方案所導致的機會成本。與此同時,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當或者是在執行中的偏差,都會使企業在不知不覺的情況造成了稅務籌劃的失敗。或者觸犯法律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都可能使得稅收籌劃的結果背離預期的效果。
4.專業性。稅務籌劃是比較專業的知識,是需要一些專業會計人員來進行的,隨著我國經濟貿易的發展,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影響,我國貿易往來越來越頻繁、企業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各國稅收制度的差異性影響下,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劃是很難實現的,正因如此,稅務、稅務咨詢作為第三產業便應運而生,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影響
1.稅收優惠的實施
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對稅收優惠的方式和重點做了較大的調整,實行統一規范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一是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二是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產業領域,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國民經濟需扶持發展的行業和領域,如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老服務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也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所設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產業和項目導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非居民企業來自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收入,技術轉讓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的減免稅,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固定資產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變化。
2.稅率的調整
根據原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均適用33%的法定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國際稅改趨勢以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基礎上,將法定稅率定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勢群體、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繼續吸引外資的政策目的,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均規定了不同的優惠稅率。
3.資產的稅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資產分類、計價、扣除、處置等問題的處理,與財務會計規定盡量保持一致,同時對一些與財務會計處理不一致的特殊問題進行了具體明確。這樣,一方面減輕了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稅法優先的原則。
三、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務籌劃
開展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投資于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行業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形成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區域稅收優惠只保留了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其它區域優惠政策已取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等方面。
3.減少納稅籌劃的風險
要想合理的進行納稅籌劃,就必須要領會當前立法的精神,還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進行合理籌劃。同時,要對納稅籌劃的風險有一個預測,
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使納稅籌劃行為能得到當地稅務機關的認可。最后,聘請納稅籌劃專家,提高納稅籌劃的權威性和可靠性。納稅籌劃是一門復雜的學科,涉及的領域非常多,如會試、財務、管理、經濟等多方面的知識,專業性較強,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一定要進行多輪的自我檢測,由會計人員、財務人員、管理人員一起進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納稅籌劃,保持企業的最大利益,從而進一步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
4.培養納稅籌劃人才
我國當前企業的多樣性,稅種的復雜性,納稅籌劃的專業性,都對企業納稅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對稅法有著很好的了解,而且還要熟悉最新的經濟制度,同時,還要求納稅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與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要加大對會計人才的培養與職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開設與納稅籌劃相關的專業,滿足社會對納稅籌劃人才的需要;別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進行崗后培訓,定期舉行業務講座,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適應時代的需求。企業也應該加大對會計人員的考核,使會計人員有一種危機意識,不斷的進行自我素質提升。
5.完善納稅籌劃的法律環境
要想使納稅籌劃可持續的發展,必須要對現有稅法進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帶造成法律的漏洞,影響納稅籌劃的發展。一方面,我國立法機關應該不斷對納稅進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國稅法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雖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國稅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現有稅法已不適應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新納稅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應對現有的納稅進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適合當前社發展的立法進行修改。必須對已經發現的有關稅法的模糊或不明確之處進行修訂,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避免因對稅法的隨意理解而使納稅籌劃偏離稅法制定的初衷,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另一方面,應試對責任進行追究,加大對稅務中介機構的法律約束,如發現企業通過稅務機構進行的納稅籌劃若發生了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要對企業進行法律制裁,同時也要對稅務中介進行法律與經濟方面的處罰,這樣可以加強企業與納稅機構的管理,使企業依法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不僅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因此,研究和探討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是完全必要的。同時,也可為國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稅收籌劃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楊.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湘潮(下半月)(理論),2009(09).
一、稅收籌劃與云會計的概述
(一)稅收籌劃的概述以及創新要求
稅收籌劃的概述一直到目前都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去界定,國內外的學者針對稅收籌劃一直有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但是對這些表述可以進行一個統一的歸納就是:企業經營者在不違反稅收法規的前提之下,充分利用稅法的規定合理調節企業內部稅收管理及籌劃安排,盡量使企業的整個經濟納稅達到最小的經濟管理活動。基于這一定義,企業的稅收籌劃需要及時的更進時代經濟形勢以及最新稅法的步伐,積極吸收當下最為熱點的理論和技術,通過良好的管理方式將企業稅收降為最低。利用全球經濟鏈理論,加強企業聯合與治理,稅收籌劃在未來企業經濟規劃管理中會有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二)云會計概念
財務管理中涉及到的數據以及表格十分繁復,數據的錯誤會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帶來極大的影響,因而財務管理的相關工作者在工作中需要特別謹慎小心。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盛行,在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滲入出現了云會計的概念,云會計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概念:第一個就是會計軟件,無論是采取什么形式都可以通過軟件來實現。第二個就是云計算,它將資源、信息和軟件共享給電腦以及一些有需求的設備。因而給財務管理人員帶來了時間和空間上的便利。
二、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中的云會計
(一)云會計對于企業的價值分析
財務管理作為企業內部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對企業經濟發展規劃、實現財務目標以及支撐企業決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企業的發展必然會導致財務管理工作量的增加,而企業為了將稅收征收降到最低,會使得稅收籌劃面臨更大的挑戰,目前有了云技術的引進,企業稅收籌劃中可以應用云技術來加強籌劃工作的進行。
(二)云會計在稅收籌劃中面臨的應用問題
由于云技術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產生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財務管理方面的技術,因而會具備計算機技術中本身所包含的風險性:安全性和隱私性。企業能夠放心使用云會計,將數據上傳至網絡上的所有前提都是基于安全性。除此之外就是網速問題,云會計主要是借助云計算技術,大量的財務信息上傳到網絡上對網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復雜大量的財務信息數據會造成網絡傳輸的擁堵,而這個問題的解決主要依靠網絡節點的檢測和自我恢復,需要計算機技術的不斷革新來實現。
三、稅收籌劃中應用云會計的具體分析
(一)云會計應用于籌劃資金中的稅收籌劃
任何企業形式的融資都不可能是無償行為,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融資主要采用了兩種方式:股本融資以及負債融資。而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中的規定來看,針對企業采取的融資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和稅收比例。針對不同的融資形式會相應有不一樣的稅收計算公式。企業在掌握了不用稅收計算公式的前提下,需要結合自身企業經營發展狀況選擇適當的融資方式,從而將合理籌劃稅收,將企業經營稅收額度控制在最有利的范圍內。
(二)云會計應用于投資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經營活動并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接下來的經營活動一定離不開必要的投資。當數據量十分巨大的時候,引進云會計的方式和理念去處理企業財務事項對財務管理和企業經營活動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是從企業投資行為來看,國家稅收制度對于企業投資的行業、地點都會有區別對待,國內針對地區的不同,經濟越是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稅率往往低于經濟較為落后的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而且稅率之間的差距十分巨大。然后就是在企業財務管理中引進云計算的技術,逐漸取代傳統記賬、代賬的工作模式,通過云會計的軟件將財務管理的相關工作統一化,并且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需求去制定相應的云會計軟件的相關功能模塊,促進企業財務管理的良性發展。
(三)云會計應用于企業運營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引入了云會計技術之后,在企業內部的業務流程和機構設置方面都會有所突破,企業水費的征收主要取決于應繳納的稅額與相對應稅率之間的關系,由于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很多,在計算稅費方面會給有關工作人員帶來大量的工作量,因此可以借助云會計這種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對相應的稅費進行計算,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在實際操作中是通過營運過程中對混合銷售和兼營的不同比例進行把握,達到稅額最小化的處理,充分利用存貨計價的方式對存貨進行有效的籌劃從而降低稅費,諸如種種以及其他方式都可以事先營運過程中稅收的籌劃,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關鍵詞】 避稅; 反避稅; 反避稅法律體系
一、我國反避稅實踐概況
自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深圳特區試點反避稅以來,經過近十多年來的實踐探索,在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的基礎上,我國逐步構建了立法主導型的反避稅法律體系。①我國的反避稅實踐大致可以歸納為如下三個階段。
(一)反避稅試點
我國的避稅法律規制實踐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與改革開放相一致,我國的反避稅實踐也首先從深圳特區開始試點,并以跨國公司關聯交易的納稅調整為重點。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反避稅地方性規章《深圳特區外商投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交易業務稅務管理的暫行辦法》。在深圳反避稅試點經驗的基礎上,1991年、1992年相繼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對關聯交易稅務進行了具體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還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程。
(二)反轉讓定價避稅法律體系的確立
在試點的基礎上,1998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第25號),首次針對轉讓定價稅收管理通知。同年,預約定價方法即在深圳、福州等地試行。2001年的《稅收征管法》第36條及其《實施細則》第51條至56條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收處理進行了規范,并對預約定價的方法和追溯調整的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國稅發[2003]47號)對《實施細則》第56條進行了補充說明和解釋。為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2004年稅務總局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等三個反避稅規章。除依照授權立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外,國家稅務總局采取多種稅務行政措施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努力維護國家權益。
(三)全面反避稅法律體系的初建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開放度的不斷提高,在總結完善原來轉讓定價稅制和調查實踐基礎上,借鑒國際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專門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反避稅法律體系。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反避稅條款的設計,表明我國反避稅立法已經很大程度上與國際接軌。然而反避稅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國現行反避稅法律體系還存在諸多問題,重拳出擊避稅條件尚不成熟,需要逐步整體完善我國反避稅體系。
二、我國反避稅法律體系主要問題揭示
(一)稅法體系尚不完善,反避稅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稅法漏洞的存在是避稅的客觀誘因。經由改革開放以來的幾次稅制改革,我國逐步構建了較公平、完善的稅法體系,然而客觀存在的稅法漏洞還需在實施過程中逐步發現與填補。2008年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拓寬稅基、統一稅率、取消或調整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會部分消除避稅的制度性誘因,另一方面也將可能激發納稅人尤其是跨國納稅主體的避稅動機,避稅的形式和手段將更隱蔽、復雜。反避稅立法方面,由于我國沒有悠久的司法傳統,遵循大陸法系成文法傳統,故在反避稅領域既沒有如英美國家已經發展出反避稅學說,也沒有土壤讓法院在稅法領域生發出超過文義的解釋規則,因此,需要通過立法制定一般反避稅條款(GAAR)來為司法提供解釋原則,明確法律否定避稅行為的要件,以支持反避稅的合法性。然而,如下文分析所示我國現行反避稅立法的不足在于:一般反避稅規則適用條件不明;除針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避稅,已初步形成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個層級的立法規制體系外,其他反避稅規則還欠缺具體的規范指引或操作規程。
(二)稅收制度不完善,稅收專業人才缺乏
避稅的專業性決定其發展需要具有專業能力的稅務從業人員的促進。美國避稅及其反避稅實踐的研究表明,一方面,因為稅務專業人士包括大的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和律師事務所的參與,推動了公司避稅的蔓延,并形成避稅產業化現象;另一方面,美國稅務律師機構在美國反避稅制度化進程中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且為聯邦稅務局培養了大批專業人才。概言之,一國稅務從業人員的管理、稅務制度的完善,將影響到避稅與反避稅兩方面發展現狀。我國稅務實踐和制度演進表明,一直以來只將注冊稅務師納入制度框架內規范,律師和會計師等相關職業雖然事實上從事稅務工作,卻不受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管理,而是分別依《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由司法部、財政部管理。這種監管模式抑制了稅務服務供需市場的形成,阻礙了稅務從業人員專業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稅務行政效力的提高和稅法體系的完善。隨經濟全球化、我國稅收服務業市場的開放,外資稅收服務業的進入,迫切要求我們規范稅務從業人員的管理,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受可用稅收行政資源和有效避稅信息所限,反避稅行政效率低下
鑒于稅收規避的秘密性,打擊稅收規避的關鍵在于能夠有效識別。在現行自我評估納稅體系下,對稅收規避交易的有效識別,從技術上看,依賴于兩個互相制約的條件:即可用的行政資源和可獲取的稅收規避交易信息。②也就是說,反避稅的效率受制于稅收征管制度的有效性。由于我國反避稅實踐起步較晚,反避稅機構設置不健全,缺乏高素質的專業審計人員,反避稅行政征管力量和經驗不足。在避稅信息的獲取方面,由于稅源信息零散、信息網絡建設滯后,政府各行政部門之間又缺乏信息共享渠道,而且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缺乏可行性等原因,造成反避稅行政效率低下,影響到我國反避稅制度的整體有效性。
(四)稅收司法建設不健全、司法反避稅缺失
法治國家一切法律問題最終都要由法院來解決,③加強稅收司法是實現稅收法治的必然命題。然而,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有忽視稅法和稅收訴訟專業技術性要求的傾向,缺少專門稅收司法機關。一方面法院缺少專門的稅法人才,處理稅務案件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法院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審查權,實際上無法對大量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憲性予以審查,限制了法院在推進稅收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作用。鑒于我國稅務司法現狀,我國稅務征管的很多案件實際上并不進入司法領域,而是更頻繁地發生于日常的稅務主管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因而造成我國司法反避稅缺失的現狀。
三、完善我國反避稅法律體系的幾點建議
(一)反避稅立法的完善
1.明確一般反避稅條款的適用條件
我國GAAR條款包括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120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國稅函〔2008〕159號)第39條規定。綜合上述規定可知,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采用抽象定義+特征描述形式。定義一般反避稅條款,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也即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進行調整。具體而言,我國的一般反避稅條款明確了以下幾方面內容:(1)就反避稅的主體范圍看,限于企業納稅主體。(2)就反避稅的對象,即避稅事實的構成要件看,包括主觀、客觀兩方面的認定:主觀方面是指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為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客觀方面是交易的形式有人為規劃性,交易的結果是企業必須從該安排中獲取“稅收利益”。(3)就反避稅的法律效果看,是由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納稅。
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該條款作為GAAR來普遍否認避稅行為存在兩方面問題,其一,由于該條款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而非稅收基本法中,則其是否對個人納稅主體的避稅事實具有約束力,還需要進一步立法解釋說明;其二,將主要目的是為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作為認定避稅交易的主觀構成要件,而主觀意圖的考量具有不確定性和主觀性,這在我國現行稅收司法缺失的情況下,意味著將賦予稅務機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因而,可能導致稅務機關權力濫用。為此,可以借鑒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將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的典型案例以稅收指引的形式公布以規范實踐,進一步明確GAAR的適用條件,從而增加法的確定性和公平性。
2.制定反避稅操作規程與反避稅信息披露規則
雖然現行企業所得稅立法對轉讓定價避稅、資本弱化避稅、受控外國企業避稅加以規定,但是,除轉讓定價有相對具體的實施規程外,其他特別反避稅條款都需要進一步明細才具有可操作性。建議在立法論證的基礎上,比照轉讓定價避稅操作規程,分別或合并制定操作規程。④打擊避稅的關鍵在于能夠獲取相關信息并識別。在自我評估納稅體系下,抽樣審計方法不可能識別每一種避稅方法。通過稅收行政程序制度的設計,責令避稅交易納稅主體承擔保留或披露相關資料等協力義務,既可以獲取避稅交易信息,又可以增加避稅成本。例如在美國,反避稅信息披露制度被公認為是最適當的反避稅方法。在轉讓定價稅制的基礎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避稅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制定相關反避稅行政程序規則。
3.完善稅務制度
循我國稅務制度演進路徑,建議大體上采取美國模式。具體包括:(1)在維持三大職業現有管理現狀的前提下,國家稅務總局下設職業責任辦公室(或稅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稅務執業人士的資格認證與登記管理;制定、實施對執行稅務業務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的懲戒程序;負責調查其職權范圍內的稅務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管理的事務。(2)借鑒美國《稅務從業人員規范230函》最新修訂的有關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依法制定《稅務從業人員執業管理辦法》,統一規范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職業從業人員,以及其他有限權的從業人員,主要內容包括稅務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稅務從業人員業務規范(含稅務顧問等業務)、稅務從業人員的登記、教育管理等。(3)注冊會計師、律師、注冊稅務師等職業的倫理規范同時適用。在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稅務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范的相當長時期內,三大職業稅務從業人員在遵守統一稅務規范的同時,不應排除各自職業倫理規范的適用,而且應該借鑒成功的職業倫理規范充實稅務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范。
(二)反避稅行政措施的完善
1.改革反避稅行政機構設置,逐步實現集中統一領導
由于反避稅管理的難度較大、專業化要求較高,如果在較低管理層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層級過多,不利于信息溝通和跨區域聯查、協查工作的開展,影響反避稅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應積極推進反避稅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根據本地區所轄大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適當上收管理層次,在基層稅務機關進行屬地管理的基礎上,由地市級稅務局實施集中優化的反避稅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稅管理能力。建議在條件較好、規模較大的地市州涉外機構中增設反避稅調查科(或反避稅調查組),加強對反避稅工作的組織領導。另外,隨著我國反避稅的推進,建議借鑒美國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設立避稅分析辦公室,及時研究避稅與反避稅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分析避稅成因,發現法律法規的漏洞,采取應對措施。⑤
2.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培養長效機制
專業人才是開展反避稅工作的制約條件之一。反避稅涉及經濟、法律、稅收、信息管理等多學科知識,且知識更新迅速,需要形成專業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建議借鑒美國的經驗,⑥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領導下,一方面,在稅務系統內部形成定期集中學習交流機制,除對現有反避稅工作人員進行新稅法及其相關業務的培訓,包括其他國家反避稅技能的學習外,還要定期組織反避稅工作人員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業務探討與交流,分析反避稅工作中的難點、疑點,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反避稅專業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專業儲備人才的培養,建議與大專院校合作,共同設立稅法專業學位,除教授相關理論知識之外,還選派稅務系統專業人員傳授反避稅業務技能等。在高等教育階段的專業訓練,將為專業人才的更新提供保障。
3.整合信息,確保反避稅信息資源共享
目前我國反避稅的綜合信息基本是各為其用,利用率不高,服務面不廣。異地協查、價格查詢等都是通過實地調查或函寄的方式進行,遠遠不能滿足反避稅工作的可比性分析需要。針對這種狀況,要分階段采取相應的措施。一是要建立充實信息庫,運用科技手段,實行微機監控。二是要建立全國性的信息交流中心,利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國內外市場價格和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積極而又適時地實現與工商、金融、海關、外貿等部門的聯網,逐步形成價格信息網絡。三是要加強情報搜集和交換。各地的稅收情報交換工作必須要由專門機構負責,要由專人負責,要嚴格按照《稅收情報交換規程》來操作。情報搜集與交換應采取網絡交換形式,加速交換,提高效率,明確責任。
4.加強反避稅與日管工作的協調,提高行政效率
反避稅管理是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和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與納稅申報、審核評稅、稅務檢查(審計)等日管工作有著緊密的聯系。將反避稅與其他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相結合,通過稅收管理資源的共享與優化,提高反避稅工作的質量。在納稅申報環節,要全面完整準確地審核企業關聯申報的基本情況,對于未按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的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提高申報的真實性、可靠性;在審核評稅環節,發現避稅嫌疑戶,要及時移交國際稅收管理部門,實施反避稅調查;在日常檢查、審計環節,發現避稅問題的,應按《涉外稅務審計規程》的要求,將涉及反避稅的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移交國際稅收管理部門,由反避稅專業人員實施專項調查,對有異議的案件,要協同爭議處理部門一同處理。
(三)我國反避稅司法體系的完善
具體到避稅案件中,因為避稅交易的秘密性、專業性以及邊界性,只有專業人員才能對是否屬于規避事實進行識別,決定了必須建立專業的稅務司法機構才能實現個案公平,真正達到反避稅有效性的目的。目前,我國學者對建立專門稅務司法機構的必要性基本達成共識,但由于對現實訴訟案件量、訴訟資源分配等考量不同,對建立何種形式的專門稅務司法機關,大家的意見并不統一。⑦不管是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還是稅務法庭,有符合條件的專業法官是必備條件。然而,現階段我國同時滿足法官任職條件和稅務專業條件的法官數量比較有限。從可行性與效率角度看,受我國欠缺專業稅法人才所限,建立我國稅務司法機構仍需時日,而當前要務是加強對稅務司法專業人士的培養。
【參考文獻】
[1] See Tanina Rostain .Shetering Lawyers. The Organized Tax Bar and the Tax shelter industry. Yale Joural on Regulation. 2005.
[2] 俞敏.稅務行業管制理論及我國實踐之思考//財稅律師業務[M].法律出版社,2008:189-202.
[3] V?圖若尼.稅法的起草與設計(第一卷)[M].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譯.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143.
[4] 俞敏.GATS框架下我國稅收服務業國內規制措施之檢討與完善[J].涉外稅務,2006(12):91-95.
二、各節點籌劃內容(圖2)
三、可籌劃稅種簡述
基于企業的經營策略和項目實際情況,針對于各稅種的籌劃可能性和籌劃結果,如表1所示。(表1)
需要注意的是所述籌劃空間為經驗判斷,且部分稅種籌劃結果為理論結果,具體需要結合最新稅法文件和主管稅務機關執法尺度進行調整。
四、地方稅務政策解讀(以南京項目為例)
(一)成本對象。成本對象由企業開工之前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企業進行成本對象備案時,需報送以下資料:1、《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備案報告表》;2、《土地使用權證》、《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資料。
主管地稅機關在登記備案出具書面告知書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已備案確認的計稅成本對象計算各成本對象的計稅成本。
(二)關于預提(應付)費用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預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業量但尚未最終辦理結算的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據以預提的出包工程合同總金額,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預提的出包工程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合同總金額的10%,且已開發票金額與預提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出包工程合同總金額。預提的出包工程,自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支付的,預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年度實際發生時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建造費用,對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或按照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文件等規定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建造費用在規定建造期滿之日起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未明確建造期限的,在該開發項目最后一個可供銷售的成本對象達到完工產品條件時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預提的該項費用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年度實際發生公共配套設施建造費用時,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提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必須是完工產品應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同時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關費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產品應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不得預提在稅前扣除。
除政府相關文件對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有明確期限外,預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未上交的,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計稅毛利率。目前,開發項目位于南京市的計稅毛利率為10%。
五、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分期開發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開發項目或分期項目開發周期較長,納稅人自行分期開發的,其收入、成本、費用按規定分別歸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將自行分期項目確定為清算單位。
(二)土地增值稅核算對象。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同一開發項目中包含多種類型房地產的,按以下類別作為核算對象,分別計算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房產類型分為:1、普通標準住宅;2、其他類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類房產。
(三)公共配套設施成本費用的扣除。項目規劃范圍之外的,其開發成本、費用一律不予扣除。
(四)裝修裝飾費用的扣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樓處等營銷設施的裝修費用,應計入房地產開發費用。
? (五)相關費用、基金的扣除。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不得加計扣除,也不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六)預征率。1、普通標準住宅不預征土地增值稅;2、普通住宅按2%預征率預征;3、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按3%預征率預征;4、非住宅類房產按4%預征率預征。
六、分稅種籌劃詳述
(一)企業所得稅
1、開發成本的籌劃。對于一般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銷售收入受市場價格影響很大,總體成本、費用控制會根據項目定位及規劃設定,以上因素可視同為固定值,可調節空間很小,因此通過成本分攤方式的調整,可以達到延遲納稅的效果,如合理提高開發成本,增加主營業務成本金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2、成本費用的籌劃。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土增清算時多扣除成本,刻意增加成本類科目的金額,造成企業所得稅提前納稅、土增清算不能扣除的結果。合理合規的安排成本費用劃分,達到前期多扣除費用的目的。同時可根據各年預算,合理安排廣告費、業務招待費、三項經費等支出,控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比例內,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3、彌補虧損的籌劃。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立初期,會連續幾年稅務利潤虧損,合理安排銷售時點,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彌補虧損的優勢,降低前期所得稅稅負。這種籌劃方式適用于開發周期較長、銷售時點較晚的項目。
(二)營業稅。營業稅為收付實現制,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收到款項或達到收入確認條件,同時考慮到“營改增”政策的變化,地稅勢必會對營業稅等由地方稅務機關征繳的稅種嚴格管理,其籌劃空間較小但風險很高,不建議對此稅種籌劃。
(三)土地增值稅(預征)。根據市土地增值稅預征政策,業態不同適用不同的預征率,其籌劃空間較小,不建議對此稅種籌劃。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如表2所示,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表2)從多角度把控適用稅率,降低土增實際稅負,以下幾點僅從籌劃方法的角度分析: 1、收入的調整。假定成本為不變量,結合預售階段的籌劃方案以及預測銷售金額,調整銷售單價,使清算部分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部分的50%,即適用最低的30%稅率;或通過收入區間的調整使稅后利潤最大化。
2、成本的劃分。假定收入為不變量,可以通過成本的劃分,合理提高清算成本,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稅。
3、清算時點及順序的確定。項目包括住宅、商業、車庫、儲藏室等業態,其中住宅和非住宅(商業、車庫、儲藏室等)為清算業態,受銷售安排和項目立項所限,上述清算業態不能出具單獨的清算報告,且根據清算時點要求,即銷售比例達到85%或銷售許可證滿三年,屆時增值額較高的業態銷售比例較大,會提高清算項目前期的增值額,有可能出現前期清算補稅,二次清算退稅的情況,如合理調整銷售計劃,可推延補稅時點。
4、普通標準住宅的稅收優惠。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稅務籌劃方案
目前,稅務機關一般以區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備案的項目(《投資項目核準通知書》)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