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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而正規金融又不能有效滿足社會需求時的必然產物。民間借貸在中外各國均長期存在。它的存在與發展,既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體系結構有關,也與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無法比擬的競爭優勢有關。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民間資金日漸充裕,同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各類市場主體資金需求旺盛,在金融機構信貸規模不斷增長的同時,民間借貸市場亦日趨活躍。相對正規金融而言,基于地緣、人緣、血緣等關系而產生和發展的民間借貸有其特殊的競爭優勢。一是具有獲取大量非正規財務信息等額外“軟”信息的優勢,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續便捷、方式靈活,可以針對不同的借款人提供個性化的信貸服務,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和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
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據調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樣本企業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54.3萬元到74.1萬元,增長36%;樣本自然人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1.1萬元到1.6萬元,增長45%。二是隨著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及銀行利率上調,民間借貸利率逐步攀升,但漲幅低于金融機構利率漲幅。各地民間借貸利率以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為參照,依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資金供求關系、借款主體類別、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異較大,利率市場化特征明顯。三是借貸期限短期化趨勢明顯,貸款更多地用于彌補企業流動資金不足以及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生產經營性資金。四是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與各地經濟總量、民營經濟發達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水平相關。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規金融機構多、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西部欠發達地區的民間借貸規模相對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一些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居全國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五是資金來源以個人為主,融資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自發性金融與產業協作組織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正規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給不足所形成的資金缺口。規范、有序發展的民間借貸,有利于打破我國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是,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予以引導和規范。近期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間借貸,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據調查,此類借貸主要用于調劑企業短期頭寸不足,或是銀行還舊借新的“過橋資金”等,期限往往很短,一般在10天至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因此盡管利率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業可承受范圍內。其中用于償還銀行到期貸款的“過橋資金”容易掩蓋企業經營困境,可能會給銀行信貸帶來潛在風險,應當引起商業銀行的關注。
總體來說,在進一步發展正規金融的同時,針對民間借貸的特點、作用及潛在問題,應著手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形成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完善多層次融資體系,并有效防范相關風險。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對民間借貸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弱化行政手段,強化法律和市場約束,建立跟蹤監測體系,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同時,加強金融知識和輿論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金融素質,對民間融資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增強群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
關鍵詞:債券借貸 融資質押 標的券
債券借貸業務定義及模式
人民幣債券借貸業務,是指債券融入方以一定數量的債券為質物,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并由債券融出方返還相應質物的債券融通行為。
債券借貸市場參與者包括出借人、借券人及中介機構。出借人是供給者,通常是為投資目的而持有一定規模債券的機構法人,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借券人是需求者,大多為需要借入債券以履行結算義務或其他目的的機構法人,主要包含自營投資者及做市商等。中介機構可分為僅安排雙方借貸事宜的人和直接參與借貸交易的當事人兩類。
在國際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是一種較為普遍的交易行為,美國、歐洲、日本等主流市場均開展了此項業務,但開展模式有所不同。目前,歐洲、日本均采用抵押式借貸,美國基于其較為完備的債券市場和信用風險管控機制,除一般的抵押式借貸,還有信用借貸模式。
在我國,根據人民銀行2006年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債券融入方應向融出方提供債券作為質押,因此,我國的債券借貸更類似于歐洲、日本的抵押式借貸。此外,目前我國市場中介機構主要負責結算等業務,市場參與者采用一對一的交易模式,還未發展到國外市場的中央對手方模式。
我國債券借貸市場概況
自2006年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后,我國債券借貸市場初期發展較慢,2012年后,市場發展速度逐步加快,總體呈現以下特點。
(一)初期交易量先增后減,2012年后快速增加
從圖1數據1可見,2006―2011年債券借貸成交量較少,自2012年開始逐漸增加,2013年增幅超過200%,2014年更是增長了500%。隨著初期培育后市場對交易的認知擴大,交易需求逐步釋放,未來交易量還有進一步提升空間。
債券借貸在2012年之前成交稀少,之后成交量大幅提升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從借入債券角度來看,市場產生了借券需求。我國債券市場在近十年取得快速發展,品種不斷增多。2005年推出短期融資券,2008年推出中期票據,2009年以后城投債大量發行……由于內部考核要求限制,機構手中除傳統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之外,開始越來越多持有票息更高的信用債,但同時,利率債券因其良好的信用資質,具有天然的融資優勢,所以就有了機構運用手中信用債券換取利率債券的需求。二是從借出債券角度來看,債券融出方逐漸增多。債券借貸業務不僅需要有完善的內部授權、外部授信等管理辦法作為保證,也要有較為豐富的債券存量作為支持,更要有運行良好的交易系統、經驗豐富的交易人員作為保障。2012年之前,參與這項業務的大型機構較少,直到 2012年,工商銀行在國有四大行中率先開展債券借貸業務;2015年,農業銀行也開展了該項業務,債券融出方逐漸增多。三是從交易規則角度來看,對業務的熟悉促使機構滾動借貸以降低成本。目前市場上借貸費率一般和借貸期限掛鉤,期限越長,借貸費率越高。因此,在逐漸熟悉交易規則后,機構開始選擇進行短期限、高頻率的滾動借貸,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貸規模2。
(二)交易筆數快速上升,單筆金額有所下降
從交易總筆數看(見圖2),2012年后,債券借貸交易筆數迅速增加,在2013年和2014年更呈爆發式增長。但是,從單筆平均交易額看(見圖3),自2012年達到峰值13.53億元后,2013年和2014年的單筆平均交易額則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有:第一,在2012年市場快速發展初期,債券借貸參與機構主要為工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大型機構,單筆交易金額較大。2013年后,中小參與機構逐步增加,單筆交易數額開始下降。第二,經過初期市場培育后,機構對于債券借貸交易的認識逐步加深,除傳統融資目的外,借券賣空、多業務品種套利等需求不斷增加,此類交易一般金額較小,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單筆平均交易數額。
(三)借貸機構逐步多元化,市場潛力較大
債券借貸自起步以來,交易機構逐步增多,市場認可度不斷提高(見圖4)。至2014年,該業務已有包括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證券公司等多種類型的機構參與,市場主體逐步多元化。
2014年,債券借出機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第一,大型商業銀行是債券借出的主要力量3,其次是城商行和股份制銀行,三者合計借出規模占比達98%,銀行理財、農聯社、證券公司、農商行分別排名第四至第七位,四者合計約占總借出規模的2%,雖然整體占比較小,但較之前年份借出量呈現上升態勢。第二,雖然單家城商行的債券持有量小于股份制商業銀行,但城商行總體債券借出規模卻大于后者,原因在于以上海銀行為主的城商行更早地看到了市場機會并開展借貸交易,較股份制銀行更有市場先發優勢。第三,銀行理財成為新晉借出方。2014年,浦發銀行理財專戶借出債券36.3億元,占市場單邊借出量的0.92%,體現了在銀行理財規模快速擴張下,交易需求的多樣化(見圖5)。
從債券借入機構來看,證券公司是借入債券的絕對主力,借券規模占比達到85%(見圖6),主要原因在于證券公司考核成本較高,多數機構持有的均是票息較高的信用債券,而在日常杠桿交易或者流動性管理中,需要質押較多的是利率債券,這導致其使用信用債質押換取利率債券的需求強烈。另外,券商的交易機制靈活多樣,債券借貸亦能配合其完成多種交易。
有9家機構同時參與了債券借出和借入交易,主要為城商行、股份制銀行和部分證券公司。這些機構一般較早開展借貸業務,借入與借出雙向交易系統流程較為完備,同時,機構中多個團隊同時負責債券業務也形成了不同方向的交易需求。
2014年,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債券持有機構尚未開展債券借入業務,主要原因在于這三類機構一般在銀行等主要借出機構的授信較少或者沒有,限制了其該項業務的開展,未來,隨著業務合作的不斷加深、授信的逐步增加,相信債券借貸市場參與度還將進一步提高。
債券借貸的主要功能介紹
對債券借出機構來說,借貸交易有利于盤活其存量資產,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增加業務收入。
對債券借入機構而言,債券借貸需求主要來自于以下幾方面:一是目前市場對于信用債質押回購利率一般要加點,或者不接受質押,通過債券借貸可以將信用債轉換成同等金額甚至更高金額的利率債,而借貸的費率小于使用信用債融資的加點數,從而提高了融資效率,降低了融資成本。二是結算需求。首先是為保持日常經營產生的結算需求。例如,某機構錯將已質押的債券賣出,錯將不持有債券質押,或超額質押持有債券時,就需要借入債券以進行交割。其次是因做市產生的結算需求,例如,做市商因向市場提供雙邊流動性需借入債券以避免客戶買入交易結算失敗。三是在合適的市場時機,可以將借入的債券賣空來獲利,例如在2013年三季度后,市場利率大幅上升,某券商曾借入10年期國債,在4.10%水平賣出,后在4.60%水平買回,獲得賣空收益。四是通過借入債券融資,獲得利差收益,比如借券進行質押式回購后,融來的資金可以買票據、短融、超短融等,都可以在實現期限基本匹配的基礎上獲利。五是配合其他交易,如在國債期貨交易中,運用借入債券完成交割,借貸到期時再買入相應債券歸還。
債券借貸與傳統業務的聯系與區別
(一)債券借貸與回購業務
在我國債券市場中,回購業務根據債券處置權和票息收益權的不同分為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債券借貸與這兩種業務既有聯系也有區別。這三種業務均可用于融資,其中買斷式回購和債券借貸的標的券均涉及所有權的轉移,而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僅作為抵押品;此外,質押式回購和債券借貸中交易存續期的利息仍然歸原持有人所有,買斷式回購中,利息歸逆回購方所有。
(二)債券借貸與現券交易
債券借貸與現券交易的相同之處在于標的券的所有權均發生了轉移。它們的不同之處包括:一是債券借貸有期限限制,目前最長為365天,所以所有權只是短期讓渡,而債券買賣沒有時間限制。二是債券借貸期間,標的券的利息仍歸借出方,而現券買賣中,隨著交易完成,債券的相關收益也一并轉讓給受讓人所有。三是債券借貸需要質押品,而現券交易不需要。
市場未來展望
債券借貸業務豐富了投資人的交易品種,提高了市場流動性,促進了債券市場發展。自2006年以來,借貸交易機構不斷增多,市場影響力不斷提升,近幾年更是呈現出強勁的增長勢頭。筆者認為,債券借貸交易未來有望在以下三方面獲得進一步發展:
一是跨托管機構的債券借貸實現系統聯通功能。目前,借貸機構存在將托管在上海清算所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信用債券質押,借入托管在中央結算公司的國債、政策金融債的需求,但目前兩家托管機構之間的結算系統尚未實現聯通,如有此類交易需求,只能在交易首期和到期使用手工模式。未來,如能實現系統聯通,將進一步提高債券借貸交易量,盤活兩家托管機構的存量債券。
二是頒布全市場統一的債券借貸主協議。2014年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牽頭,組織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一起制定全市場通行的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借貸交易主協議文本,目前該文本還在征求市場成員意見。未來,如通行文本推出,將進一步提高債券借貸業務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是推出交易所債券借貸交易。目前已經開展的債券借貸交易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借出債券和質押債券均托管在中央結算公司的,第二類是借出債券和質押債券均托管在上海清算所的,第三類是借出債券和質押債券分別托管在以上兩家機構的情況。針對交易所的債券借貸尚未推出,未來如能推出,將盤活托管在交易所的存量債券,減少跨市場轉托管債券的風險,提高不同托管機構債券的穩定性,進一步釋放債券借貸業務的市場潛力。
注:
1.未統計借貸債券和質押債券均在上清所以及借貸債券和質押債券分屬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清所的交易,但以上交易量較少,不影響整體分析結果(下同)。
2.例如,一家機構準備借1億元債券,期限6個月,為節省成本,這家機構選擇先借3個月,到期后再續借3個月,這樣費率更低。交易量方面,前者是1億元,后者是2億元。
(一)民間金融的概念
民間金融被國外很多研究者界定為“非正規金融”,也即是指,一種游離于政府監管與立法規范的邊緣化金融行為,包括一切在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國民間金融的具體形式
民間金融在流通期間主要通過民間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的流通和管理,其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在一定意義上屬于國家所規定的民間金融組織,其實際資本往往由企業的合作社員提供,而利用此項資金實現對于企業的借貸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義。在這種意義上來說,盡管其由國家進行認證,但其本質上仍然屬于民間金融的范圍。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民間金融的主力,其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但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受到越來越多的爭議,爭議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夠通過資本運作真正成為符合國際金融資本流通條例和流通原則的組織。2.農村合作基金作為最早的新型社會保障組織,其存在的基礎仍然是集體組織經濟,因此,其本質意義上并非作為民間的金融機構而存在。實際上,其作為社區金融系統的補充和完善,能夠為鄉村提供較為清潔的資金來源,從而為企業和單位提供相應的流通資金,這種有償的貸款實際上已經成為民間資金的重要來源,同時由于其資金的來源較為明確,也有著相應的管理,因此其作用也較為明顯。3.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涵義有著較為寬泛的定義,我們甚至可以認為只要是非正規金融融資即民間金融,都可以被成為民間借貸。而較為狹窄的定義則是將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成為民間借貸。這種意義下,民間借貸的活動范圍就僅僅局限于企業與個人之間,而非企業與民間機構之間。通常,由于此類借貸的形式較為復雜,也占據民間金融較為重要的一方面。該種借貸形式主要分為三種,即普通借貸、中等借貸和高利貸款,依據其利率的高低,對其進行了分類。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較為復雜,也較為多樣,往往是企業與個人直接接觸,政府或者組織無法對其進行干預,因此管理難度也較大。同時,高利潤的貸款也使得企業在進行高額貸款的同時,往往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無法償還貸款,從而使得此類形式的民間借貸占據風險的絕大部分。4.小額貸款該種借貸方式主要存在于以農村扶貧為主要內容的小額借貸活動,其作為非正式金融的部分,也被劃歸為民間金融之內。這種類型主要起源于我國對于孟加拉鄉村銀行借貸的參考,使得政府能夠主動參與農村地區的貸款,從而幫助農民實現脫貧致富的目的。由于其服務的對象主要是貧困人口,因此其發展的規模也往往由政策所決定。因此在發展的過程中,往往存在著發展的固定期限。另一方面,國家全面貸款的形式也使得貸款在某種程度上屬于小額范疇,并未真正實現全面普及,農戶在使用貸款的同時,也只是對目前的經營現狀進行一定程度的緩解。
二、我國民間金融的現狀
盡管民間融資降低了融資的標準,但其實際上增加了市場資本的投放,使得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產生更多的競爭力,同時也導致市場發展的不穩定。一旦某種行業出現大規模的動蕩,最終受損的還是融資者本身。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2015年1月相關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791家,貸款余額9420億元,2014年新增人民幣貸款1228億元。在總體貸款中,2014年全年,本外幣貸款余額86.79萬億元,小額貸款僅占總數的1.09%。民間金融由于其具有的天然優勢,能夠滿足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需要,因此其發展速度較快。通過高額的利息借貸,民間融資實際上也吸引了眾多個體融資對象對于資本的投入。由于市場的調節作用,投資資本往往能受到高額的利息回報。因此個體投資對象,往往借機對資本進行投入。而同時,由于社會民間金融組織和金融機構的不斷擴大,類似于P2P等新形勢的借貸也在不斷發展。從社會宏觀角度來看,社會金融投資意識也在不斷得到加強,區別于將資本投入銀行,民眾更希望通過金錢獲得更高額度的利潤,因此從各種意義上來說,民間金融都在以其迅速的增長滿足著越來越多的需要。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其特殊的區域發展特點,具體表現在,在經濟發展較為迅速的地區,其貸款額度和貸款范圍高于經濟不發達地區。沿海城市民間金融的發展高于內陸地區金融的發展。同時,在相同省份內,省會城市往往是借貸的高發地區。但也有例外,如在浙江地區,其省會杭州的借貸額度低于中小企業發展較快的溫州。在政策較為開放的地區,其借貸的規模也相對較大,而政策和制度相對閉塞的地區,其民間金融的需求量也相對較少。城市的發展理念不同也會導致借貸規模的差異,如以企業培養作為城市經濟發展的重點的地區,其民間金融的規模自然相對較高,而以旅游或者文化觀光作為城市經濟發展的主要手段的地區,其民間金融自然也就相對較少。
三、我國民間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金融的融資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間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無論從借貸的任何角度來說,都存在著非正式化的特點,這也是其發展中最為重要的特點之一。因此其容易與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資本的農民和農戶在利用民間金融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其往往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夠了解,因此對金融的風險有著較多的擔憂。高額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誘惑的同時,也保持著高度的警惕,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往往會將其與非法金融相互混淆,從而導致民間金融的發展一直處于初級階段。企業在進行民間金融的融資時,其融資知識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過高額的利潤借貸來較為高額的貸款,雖然滿足了企業發展的需要,但也對市場經濟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損害,影響法律的公正性。
(二)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嚴重缺失
由于民間金融較為分散,且種類較多,因此在其發展過程中始終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而某些民間金融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往往趨向于官方的銀行管理模式,這就使得其民間融資的特點逐漸被淡化,民間金融的優勢也難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監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間資本正式化和高標準化,而是通過民間資本監管,使得借貸雙方在交易過程中,能夠對資金的流向和相應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從而降低金融融資和投資的風險,促進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的發展。民間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還能夠使得民間資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間資本能夠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貸或者非法融資的損害,使得其能夠真正發揮其作用。
(三)民間金融的發展環境相對滯后
相對于正規融資渠道,民間金融作為后起融資渠道,其發展的環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響。其中借貸雙方對于民間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間金融發展環境的重要方面。民眾在對民間金融有所認同的情況下,才會對整體的投資環境有所了解,從而清楚資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國的民間融資仍然呈現出發展不平衡的特點,發展仍然處在初級階段,因此其發展環境也就相對落后。
(四)經濟和法律糾紛發生頻率較高
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間金融的發展過程中,其往往會導致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出現經濟和法律上的糾紛。這種糾紛的類型多種多樣,有的是因為協議簽訂的時間和所承諾的利息有所出入而產生的經濟糾紛,另外一些則是企業在借貸之后無法償還貸款只能以企業申請破產而進行賠償,而這種賠償遠沒有民間金融對其投資的數額多,也就產生了虧損情況。這種經濟與法律糾紛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為目前我國的民間金融市場,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規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導致了部分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對法律的理解不完善,從而導致經濟上的糾紛。
四、加強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對策
(一)拓寬民間金融資源投資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間金融機構,使集體資本越來越成為制度化和專業化、規范化的體現,成為民間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進民間金融的穩定發展。中小企業在面臨風險時,通過對民間金融機構的借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風險的發生,從而使得經濟迅速得到回復和發展。其次,創建新型的投資方式,并將此作為民間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通過民間理財機構和民間資本集中單位的創建,實現民間金融作為金融投資方向的轉變,從而使得民間金融能夠以企業投資的形式,參與市場經濟的建設。第三,民間金融投資渠道的拓展還應該從縱向角度進行拓展,即增加金融個體對于投資的發展,通過促進民間個體投資意識的更新換代,使得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資途徑。
(二)建立健全民間金融監管體系
首先,確定正式監管機構、職權及程序。監管體系是監管制度的核心,民間金融監管制度創新的首要問題是明確規定監管機構,以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建立并發揮民間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自律組織依托農村特殊的經濟社會結構,可以發揮對民間借貸的自律功能。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必須依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指導,并發揮以下職能:負責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公開必要的信息;協調民間融資中出現的糾紛;為民間融資機構提供法律援助;對違反法律和行業規范者實行自律性處罰,如在行業內通報違法事項。其次,建立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的模式。由于民間借貸潛藏的諸多風險,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應當采用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的模式。合規性監管要求監管部門嚴格依法監管民間借貸的合規性,包括民間借貸機構能否達到對所在區域的最低融資比例規定,是否符合國家關于賬戶管理的規定,是否存在洗錢行為等。第三,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監管當局應對民間融資機構實施風險監管,在日常監管中及時了解民間融資機構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通過現場檢查對民間融資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風險管理、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流動性狀況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對其進行風險分類。
(三)優化民間金融制度環境建設
為了促進民間金融的不斷繁榮和發展,這就要求對相關金融制度和金融條例都要有所設計,全面提高借貸雙方的制度意識和法律意識,從而保證民間金融能夠處在相對健康和安全的環境中。首先,維持正常的融資和投資環境,要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借貸行為進行取締,使私人錢莊、高利貸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間金融環境的建設還應該進一步優化產權制度,以促進借貸雙方對于民間金融的理解入手,通過正規的宣傳渠道,對民間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義進行講解,主要宣傳單位應該以農村信用社等民間金融機構為主。這就使得在交易的過程中,交易雙方都能夠通過對交易規則的尊重和執行,自覺對民間金融制度的環境進行維護。
(四)積極投入民間金融立法建設
【關鍵詞】借貸危機;民間資本;正規借貸資本
一、引言
前一段時期,爆發在溫州、鄂爾多斯、深圳、武漢等地的民間借貸危機進入人們的視野。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直接融資方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且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即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民間借貸往往建立在親朋好友的基礎之上,多為信用貸款,手續多不健全,亦不會有抵押物、質押物的保障,相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而言,民間資本是不規范的“風險、利息”雙高的資本。因此,我認為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流通在社會上過剩的民間資本,引導其轉化為正規的金融資本,進入銀行業、及非銀行融資機構,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打造多層次的金融體系格局。
二、民間借貸資本市場的現狀與問題
政府政策加大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力度,出臺系列政策為民間資本轉化為金融資本提供了制度與政策的保障。比如,2011年2月銀監會相關部門通告,“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沒有任何歧視性的條例,也不存在政策障礙”;在國務院頒布的“新三十六條” 中,為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提供多種途徑與支持,包括鼓勵和引導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又如,政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非銀行的中小金融機構,新興的以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因而近年來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發展非常迅猛,2011年中信證券研究報告指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此外,我國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多元化的特征日趨明顯,非國有性質的法人股東,如民營企業和外來資本逐年增多,我國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達到了20%,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占比達到45%。
經研究分析,在民間資本向正規借貸資本轉化過程中,仍存在出現以下問題:
1.民間的“個人投資者”進入正規借貸資本市場仍受限制
商業銀行國有法人股占絕對控股地位,并且單個股東資本進入商業銀行的條件仍然受到嚴格的限制,這種對于個人投資者股權比重的約束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現今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與民間個人資本的迅速膨脹的現狀。比如,城市商業銀行是吸納最多民間資本的是商業銀行,在其有關規定中明確指出,個人持有股權不得超過其總股本的5%,而相對于機構投資者(包括戰略投資者)的出資比例15%而言少了很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而法人機構投資者比例限制為10%,遠高于個人投資者的比例限制。
2.民營商業銀行的資本沒有做到真正“民營化”
我國在10年前就開始籌備、發展商業銀行的民營化,但到目前為止發現,政府股東更愿意將民營資本當做是解決困境的“善款”,而不是將其看作是真正的參與銀行治理的股東,即使在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變化的前提下,仍不愿意放棄對地方金融資源的支配權,個人股東在民營銀行中沒有實質的經營權、表決權,這會打消個人股東投資的積極性。因此,若希望商業銀行引入的民營資本做到真正“民營化”,就必須同步建立有利于規范民營資本運行、保護并支持民營資本的利益的制度環境,建立新型民營商業銀行。
3.民間資本及以民間資本為主的非銀行融資機構缺乏有效監管
一方面,根據央行的研究報告數據,經分析溫州的民間借貸資金流向相關數據,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資金僅占35%,而大部分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用于房地產項目或集資炒房的資金約占60%,其他虛擬經濟如股市占5%;此外,截至2011年9月,溫州民間借貸年化利率達40%以上,遠超過法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這種無嚴格管束的脫離實體經濟現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非銀行融資借貸中介的確立和發展被認為是民間借貸發展到一定時期和規模的產物,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并未納入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系統的監管,其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由地方政府負責,在中央層面無人負責,監管制度缺陷明顯,并且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規范。在沒有實施有效地監控與管理的條件下,極易形成“高利貸”等非法吸收存款的活動。
三、鼓勵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是金融體制固有弊端的集中爆發,在近年來的迅速膨脹過程中一步步扭曲,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這是鼓勵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原因之一。高利貸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被持續的哄抬,會威脅企業的長期持續發展,引發區域經濟的動蕩,本次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爆發恰好印證了這一點,并且民間資金流動帶來的高經濟收益,極易誘發“影子銀行”、“非法集資”等社會現象。此外,民間借貸的自發性和盲目性較高,危害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由于經營實業獲得利潤較低,而高利貸與房地產兩大“炒錢”領域回報率極高,因而造成大量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金流向虛擬經濟,并非實體經濟。
經過分析民間資本向正規資本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歸納其原因如下:
1.股權結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
首先,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中民營企業和外來資本逐年增多,但國有股(含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仍然占相對大的比重,容易造成股權虛置的現象,造成商業銀行經營效率低下,缺乏與時俱進的活力。其次,由于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仍然受到嚴格限制,部分單個股東的自有資本無法被充分地利用;并且單一股東即使入股也無法參與到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中,造成股東失去投資的動力,致使閑置的資本外流出銀行業領域。伴隨著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民營企業家地位與財富的提升,社會上一少部分個人的資本積累與日俱增,合理地利用閑置的個人資本來提高民間資本利用率,可以豐富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形式,吸引更多高素質的股東管理人才。
2.新型民營商業銀行才是真正的“民營化”
新型民營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是民間資本,真正代表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利益,股權民營化使商業銀行在資金使用問題上具有獨立性與趨利性,更了解中小企業及個人經營者的情況,更能站在民間企業客戶的融資立場,解決民營客戶的實際問題,不會只看重“大客戶”的融資需求,提高獲得貸款的能力和資金運作的效率。此外,根據市場競爭機制原理,民營商業銀行的建立將增強我國銀行業體系的競爭力,增強金融市場的活力,民營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司其職,平衡不同規模的實體經濟與資本市場的需求,使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均能得到各自所需的融資數量。
3.加強監管民間資本與非銀行金融借貸機構的意義重大
民間資本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融資服務可以充分發揮地域優勢,熟悉本地客戶的資信與經營狀況,根據本地客戶的特點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同時,加強對民間資本及非銀行金融借貸機構的監管,有利于民間資本規范化的發展,打造多層次的金融格局,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促進區域經濟的穩定與繁榮。
四、將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途徑
面對中小企業巨大的融資需求和政府關于“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一系列政策,針對我國民間借貸資本市場的現狀,應切實整改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本的需要,并建立起真正維護民間資本權益的環境。
1.鼓勵引入個人參股制度
關于個人參股商業銀行的問題的探討,首先應明確其有別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制銀行,個人參股不同于個人控股。第一,適當擴大民間資本的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并增設個人股東表決權:綜合考慮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自身股本規模的結構、城市商業銀行的地區綜合情況,可以合理地引入非政府資本,增加個人投資的比重;也可以適當采用國有股權部分轉讓給個人的辦法,適當的縮小國有股的持股比例;鼓勵出資多、資本金雄厚、專業性強、管理能力高的個人投資者參與到銀行的日常管理當中,增設個人股東經營管理的表決權,使個人股東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統一,充分利用個人閑余資金為銀行業市場注入新的活力與方向。第二,鼓勵合格的中小商業銀行上市,加快推進中小商業銀行的上市進程,通過新股發行與增發,使更多的個人投資者參股上市中小銀行,實現投資股東多元化,引入新的經營管理機制與內部治理結構,充分利用社會上的游資,將其轉變為金融資本。
2.鼓勵發起設立新型的民營商業銀行
應以政府相關法規、政策和市場準入規則為依據,由民營資本出資,自行發起,經申請核準后廣泛建立合格的、新型的民營商業銀行,以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為目標市場,而是有一定自主性、目的性的企業法人,并且與目前仍受地方政府股東牽制的民營商業銀行區別開來,確保其不再是地方政府附屬的金融資源。具體來說:第一,根據民營資本銀行與國有銀行的政策差異進行市場分割,民營資本建立的銀行資本規模有限,并受國家法規政策約束,因而有效地市場分割能更準確的把握當地的經濟環境特色,民營資本建立的商業銀行應以地區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為目標市場;第二,為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業績考核增設指標,使新型民營銀行的監測與評級自成體系,其業績的評定標準應區別于國有銀行,具體包括:面向中小企業貸款占全部貸款總額的比率,民營資本的運作效率、內部結構比重、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第三,鼓勵通過中小民營商業銀行實現區域內及跨區域的兼并、聯合與收購的方式,但這其中要注意銀行之間規模效益的差距,以及股權稀釋的問題。
3.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非銀行融資機構的支持與監管
雖然近兩年來民間資本占非銀行融資機構資本總額的大部分比重,但其制度體系、風險管理、行業規范等方面仍需完善。具體如下:第一,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類似“保薦機構”的專業化的指導與評級體系,對民間資本進入中小融資機構進行服務與指導,類似“保薦”的機構可以由銀監會特定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來擔任,以加強對民間資本介入的融資機構的資質審查,規范準入條件與制度環境;第二,鼓勵銀行機構加強與非銀行融資機構之間的合作,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并依據中小融資機構的資本、信用及業績等實際狀況來確定合作的廣度、深度;第三,加強地方銀監機構對非銀行融資機構的經營運作、風險防范、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監管,規范中小融資機構之間關聯擔保的行為,增強機構運作的安全性;第四,鼓勵民營資本以聯合控股的方式來建立貸款公司,例如擁有不同注冊資本金的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可以在相應的資金限度范圍內合作,共同建立新的小額貸款公司,降低企業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的門檻,擴大資金來源,廣泛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
五、后記
隨著民間借貸危機的發生,民間資本的利用問題引人深思。民間借貸有利的一方面是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填補因正規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給不足而形成的資金缺口,充分利用閑置資金轉化為實體經濟;不利的一方面是正規的民間借貸體制尚未健全,沒有全面有力的法律、法規的保障,不規范的利用民間資本,會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并擾亂地區經濟的安全。本文基于在城市范圍內,將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融入到正規金融體系當中,并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提出了鼓勵建立新型民營商業銀行、引入個人參股制度、加大支持與監管非銀行融資機構的力度等一些列辦法,為閑置的、過剩的民間資本找到一條合理的出路,對解決我國現在普遍存在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資金利用效率低、民間市場高利貸無管制等問題的改善有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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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法律思考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一)商業貸款融資成本高。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籌資費用。與國有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時,不僅無法享受優惠的年利率,而且還要支付比國有大中型企業多得多的浮動利息。
(二)資本市場準入門檻高,間接融資難度大。據統計,目前在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幾乎均為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板的市場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創業板剛剛面世,能在創業板掛牌的中小企業仍然是少數。
(三)中小企業融資風險高。眾多中小企業在難以得到銀行提供的資金而資金又非常緊張時,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間融資市場。而我國的民間金融機構至今讓受到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視,其經營活動不規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約不完善,無形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且信用風險比較大。
二、法律視角下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分析:
(一)現有的金融機構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和制度。我國中小企業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脫離了國資企業的特征,成為單純以贏利性為基本特征的經濟主體,這與我國傳統意義上的國家資本已有本質區別。在這種不依市場規律行事的“行政經濟”的基礎上,再加上長期以來所有制觀念的影響,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體系中都是以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企業為主要對象實施的,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和制度。為國有大企業構筑的信貸制度和融資方法難以適用于中小企業,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從銀行或資本市場獲得資金的機會。
(二)沒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國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信用擔保制度,相關立法不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起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隨后伴隨著中小企業的增多而快速發展。與此相適應,相關法律也紛紛出臺。實踐中,這些法律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我國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它首次從國家立法角度確立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支持體系,將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納入了法制軌道。但該法關于信用擔保的條文僅限于第19條和第20條,可見其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規定內容極其簡單,難以應對事件中復雜的擔保現象。
(三)民間借貸缺乏相關法律保障。在中小企業不能從銀行處獲得足夠貸款的情況下, 為籌措資金, 不少企業轉而進行民間借貸 。首先民間借貸合同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關于民間借貸的專門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條和210條。除此之外,就是《關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意見》,據此可知,這些零星、單薄的規定實在不能約束現實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且缺乏現實可操作性。
三、法律視角下的中小企業融資對策分析
(一)構建和規范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制度體系。關于信用擔保的服務對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業都可以申請信用擔保。對于這一點,很多發達國家的實際做法是根據當時的產業政策制定中小企業擔保計劃,對列入計劃中的中小企業進行擔保以實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的立法目的,體現該法的政策性。我國不妨借鑒此經驗,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業擔保計劃,給與其融資支持以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二)從立法上規范民間借貸。首先,制定專門立法。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過于零散、過于粗略、缺乏現實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作出全面規范引導,無法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當務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較高的、專門的規范民間借貸的單行法,對民間借貸的概念、借貸數額、資金用途、借貸利率、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及合同主要條款做較為詳細的規定,將民間貸款行為及法律后果完全納入法制軌道。其次,從概念上劃清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給民間借貸以合法地位。我國刑法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民間借貸立法應當以以上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理清三者關系,給民間借貸明確的合法范疇。
(三)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性銀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融資銀行并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區規定中小企業銀行的企業性質、資金來源、風險防范、激勵機制機約束機制等相關具體內容。同時,應在以中小企業銀行為基礎的前提下,建立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機構,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并補充的中小企業金融體系,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可靠保證。
四、結語
綜上所述,徹底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必須從法律制度上建立與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相適應的信用擔保、民間借貸以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完成相關的基本制度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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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聯網經濟中增速最快的行業是網上支付,近年來交易額規模年增速達100%。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在2010年6月份的資料,第三方支付在《非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出臺之前,企業數量就已經達到320家。截至2012年,已經101家企業獲取中國人民銀行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牌照。互聯網經濟在融資創新主要以互聯網借貸平臺發展為代表。廣義的互聯網借貸平臺主要有B2B、B2C、P2P三種模式。B2B市場規模2011年達到了140億元左右。我國P2P借貸平臺2012年已注冊成立110家,2012年全年成交量21.14萬筆,成交額104.13億元,潛在規模超過了500億元。
二、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特點
1.擴展融資渠道,提高市場效率。以往的金融創新主要以金融機構為主體。金融機構雖然依據市場變化會進行一系列產品創新,但信貸產品一般執行國家的利息政策,對借款人有嚴格的資格審查,借款人為達到銀行要求條件會面臨較高的資質驗證帶來的融資成本。由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使得對不符合資審查的借款人進行信貸配給成為銀行的理性選擇。一些優質低風險的借款人由于自身資產較少、抵押品不足,無法有效顯示自己的信用品質,因而無法取得金融機構的融資。銀行選擇抵押品和利率的傳統信貸合約無法完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致使大量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降低了市場效率。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主體為互聯網經濟的參與者,通過機制創新,主要通過利率來區別風險,降低了借貸門檻,對借款人條件相對寬松,借款人為達到資質驗證條件的成本較低,降低了在等待銀行融資過程中會面臨的時間成本與機會成本,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互聯網借貸融資服務。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使金融市場融資難的問題得到了部分緩解,提高了市場效率。2.支付、融資與交易結合,提高了網絡效應。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以網絡平臺為媒介的信貸市場迅速發展,網絡效應也改變了原來金融機構的網點優勢模式。互聯網借貸平臺憑借其廣泛的易接觸性、方便快捷的操作模式、友好的操作界面、低廉的費率和差異化的融資利率,促使網絡借貸成為重要的創新型融資模式,并已出現了美國、英國規模較大的互聯網借貸企業。同時,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基于互聯網交易實現,互聯網網上支付和融資與交易密切結合,可以從互聯網交易中獲取大量客戶需求信息,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依賴互聯網進行預測和決策,能減少客戶融資搜尋次數并滿足融資的時間偏好,最大限度挖掘客戶需求,進一步加強了網絡效應。3.完善征信機制,實現信用經濟。在傳統的銀行融資方式中,由于中小企業單筆融資的額度較小,而每筆貸款都需要專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調查分析,單位資本的監督審查成本過高,導致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成長和發展的瓶頸。與金融機構信用體系相比,互聯網平臺可以詳實記載會員在平臺上的所有交易,將客戶的網上交易年限、交易活躍度、交易對手評價等建立成一個信用體系和數據庫,形成企業的網絡信用。在決定企業貸款時,可以把網絡信用體系作為客戶分類、準入的參考標準,從而有效弱化融資風險和成本約束。互聯網融資在增大企業違約成本、獲取企業信息、實行風險共擔、發揮規模效應方面可以緩解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互聯網平臺可以選擇對違約企業的懲罰力度控制企業的違約成本。一旦授貸企業出現壞賬,可對其進行“互聯網全網通緝”,以“網絡公示”和“終止服務”等手段有效提升了企業的違約成本。傳統貸款模式下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優質中小企業,可憑借互聯網平臺上的網絡信用資本,顯示信譽和風險類型,獲得資金支持。隨著使用互聯網平臺的企業數目的增加,使用互聯網平臺的企業越多,單個企業分擔的成本越小,互聯網融資的作用將進一步得到增強,從而產生良性循環,使更多中小企業的外部融資需求得以滿足。
三、存在的問題
1.處于監管灰色地帶,易發生風險。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一般使用金融市場價格-利率來甄別風險,市場定價較高,由于避開了正規銀行監管所帶來的成本,因而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在金融市場上會引入越來越多收益高的產品,對資金產生較大的吸引力,低風險、低收益的資產反而可能因為無法給出較高的收益率,而吸引不到資金。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的定價機制會對金融市場的價格體系帶來沖擊,使得資源錯配。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在規范性、透明度、監管度上都遠低于正規銀行。相對銀行成熟的審貸流程來說,互聯網金融創新的資金運用并沒有完整而嚴格的制度可循,無法完全識別風險較高的業務,而且在操作過程中易產生人為操作層面的風險,甚至出現違法亂紀的情況。一些互聯網借貸平臺變相吸收客戶存款發放貸款,建立類似的銀行資金池,傾向于較高的收益率,并不注重區別融資客戶資質。有些互聯網借貸平臺還開始了資產證券化,將其債權打包轉化為投資理財計劃賣出,形成批量業務,用融資再進行投資。這樣造成了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創造信用,大規模放大資金杠桿;二是沒有風險控制,由于沒有完全的資金擔保機制,一旦出現大規模擠兌,回旋余地有限,容易引發社會問題。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的風險很大程度上在金融監管之外累積,一旦發生問題,將會是系統性危機,比監管內發生的風險更具破壞力。2.缺乏相應金融監測指標,易影響貨幣政策。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未納入貨幣和監管政策的范圍,也沒有相應監測指標體系,缺少對其規模的精確統計。由于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具有信用創造的功能,使得非銀行融資信貸大幅增加,大規模融資信貸體外循環。這部分融資信貸總量不受中央銀行控制,一定程度上影響信貸、貨幣供應量等政策制定和調控效果,削弱了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力度,增大了風險。互聯網經濟金融創新的發展已顯現了行政控制與金融市場發展之間的矛盾。在互聯網經濟金融創新逐步深化和相應產品日益豐富的背景下,降低了宏觀調控措施的效率。如果金融監管較緊,而整體宏觀政策較松,實體經濟對資金的需求會促使互聯網經濟的金融創新的發展,讓風險在金融監管之外累積,加大宏觀層面的調控風險。
四、發展建議
關鍵詞:民間融資;非法集資;融資銀行;民間融資法
中圖分類號:F830.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一、我國民間金融的形態
民間金融通常被稱為非正規金融,是民間經濟活動的主體,我國的民進金融通常包括民間集資、民間借貸、地下錢莊、合會等。民間金融的發展為社會帶來了不少的問題,最近,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甚至波及到銀行系統,就在前幾日央行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很快引起了不少金融人士的爭議:社會融資總量是否應包含民間融資?筆者以為,民間融資一部分程度上是對社會融資總量的供給,大量的民間資金是對銀行貨幣系統的補充,然而,民間融資多為非金融機構的活動,另外存在著大量的非法的非金融機構參與其中,例如地下錢莊經常進行的一系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借貸拆借,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就目前而言,民間金融的立法尚未成熟,私營經濟的發展處在矛盾化階段,糾紛時發不斷,總體上對經濟的發展的推動作用利大于弊,但弊端叢生問題也不容忽視,因此要將民間融資額納入社會融資總量尚需慎重,應建立完善的民間金融的法制體系。
二、因民間集資而產生的非法集資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等合法的集資行為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手段,我國大力保護這一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在區別合法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可以以民間借貸的利率作為判定標準。民間借貸的利率應適當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過高的回報率應當對社會公眾敲響一警鐘。我國的民間借貸不僅有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而且有企業等機構的資金籌措活動。進行這一活動需要經過中國銀行的批準,在集資者表達良好的意愿的情況下進行。
2.集資詐騙罪與民間集資
在集資過程中,集資詐騙的行為人若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構成集資犯罪。民間借貸是為了吸存資金用于生產、生活的順利的進行為目的。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會因集資方未能履行承諾的義務,按合同進行而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在借貸行為中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只要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通常,集資詐騙都許以高額回報率,甚至行為人向投資者承諾的利息要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幾倍。
三、民間借貸下的非法集資波及銀行體系
現今經濟本身對銀行貸款的需求量巨大,而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本著謹慎小心的原則,致使中國的許多中小企業難以從銀行獲得直接的貸款。而在銀行與非銀金融機構的交叉性業務中,銀證、銀基、銀保、銀信等業務風險持續上漲,因民間融資而產生的非法集資逐步向銀行系統蔓延。目前,風險比較突出的便是“曲線融資”和“兜底理財”兩個方面。
1.曲線融資
銀行在經濟活動中起著調控的作用,為減少自身的業務風險,許多銀行不斷收緊自己的直接貸款,然而這會讓地方政府,工商企業,開發商等為緩解資金吃緊的局面,通過銀信合作的模式來進行融資,轉向民間借貸。這種曲線融資模式無疑讓銀行置于風險之中難以察覺。對于企業而言,當面對企業周轉困難,經營困難的同時,目光會轉向民間資本;當企業急需發展,因工程進展而對資金產生需要,也會被迫去找尋民間資本;甚至當企業面臨風險發展時,資金缺口大增的同時,會產生通過高利貸借款的行為,以擔保公司、高利貸公司做資金搭橋,迫切的資金需要又會更加容易產生非法集資,這種風險不僅讓投資者面臨損失,也讓銀行、信托公司等機構卷入風險之中。
2.兜底理財
目前銀行為客戶融資理財時,銀行往往對客戶提供擔保,或者兜底的承諾,這就加深了銀行的償付風險。當銀行客戶的資金不能償還時,銀行將面臨償付風險。銀行理財目前還做不到投資者完全自負責任的程度,當投資者的資金與非法集資牽連一起時,銀行也將直接受到資金損失的風險,從而可能造成資金周轉的困難。參與非法集資的資金對銀行一方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因次銀行在是否可以做出兜底時應慎重考慮。
四、規范民間借貸預防非法集資
推動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發展,刑法應對非法集資進行完整的定義,并與民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的法律結合,從而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充分闡述是。目前我國正在起草的《民間融資法》應對民間融資做出以下幾點的定義:
(1)首先應對民間融資、社會集資、非法集資做一合理的法律定義,將民間金融的各種行為規范化。
(2)現行法律對于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十分模糊,面對實際生活中中小企業的社會集資多數未經有權部門批準可能被劃入非法集資的這一現象做出明確的規定,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也能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3)合理協調好與其他和非法集資有關的法律的相互聯系,使《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合同法》、《擔保法》、《高利貸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之間能夠相得益彰。
(4)允許民間金融的形式多樣化,設立民間融資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融資雙方的合同、期限利率、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同時明確民間融資的管理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融資的用途、期限、利率等方面作出規定。
關鍵詞 證券 流通 屬性
作者簡介:陸暉,深圳海關,研究方向:證券法、公司法。
證券是表示一定權利的書面憑證,即記載并代表一定權利的文書。該觀點脫胎于票據法理論,強調權利與書據的緊密結合,并由此形成二元權利理論體系。然而這種靜態的觀察在邏輯上形成自洽的體系,卻未必與社會生活相符,特別是當下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眾籌融資、P2P網貸等,都難以在原有的理論框架下進行討論。正如有人評論道:“(權利與文書相結合的)證券法理論基于一個接近過時的上市實踐,將有價證券的本質特征歸納為與其記載的權利相結合的文書,在現代商事活動中蒼白無力。”筆者從權利的變化出發,希冀以動態角度為證券理論研究提供新的視角。
一、對證券經濟活動的考察
(一)證券權利的宣示
一項權利并不能單純依賴主觀的自我確認,更需要以某種可以被其他主體所識別的方式表現出來,這是權利確認和保護的前提。股權作為一項權利,當然也需要用某種形式予以明確和表彰,而采用何種形式進行表彰則需要視其滿足何種社會需要而定,從理論上來說,金屬、木材、絲綢并無區別,而輕便、經濟等因素決定了人們采用紙張作為證券的表彰形式。而更進一步,人們將證券賦予文義性、標準化等特點,則是為了滿足人們的另一個需求――流通。如果沒有流通需求,股份公司的股權與有限公司的股權在本質上沒有區別,股份公司完全可以不采用證券而是用股東文件來表彰權利。如果沒有流通需求,公司進行債權融資完全可以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與債務人訂立合同。有觀點認為借貸合同需要和投資者逐一商量從而效率不高,而債券則完全避免了這種情況。然而這只是不了解金融活動的一種想象。不可否認債券確實有效率高、談判成本低的特點,但如果融資公司以格式合同方式進行融資,投資者同樣只有接受與不接受兩種態度,其效果與債券有何異?又怎么會出現需要對融資條件進行逐一談判的局面?債券的產生并非只為了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實現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流通,而這種流通需求則是債券產生的內在動力。
(二)證券交易的原因
綜合各種因素,證券發行和交易至少有以下三項原因:一是生產的融資需求,在資本主義經濟關系中,生產的擴大產生了外源性融資需求,在單一的貨幣資本不能滿足這種融資需求情況下,融資者通過向社會公眾融資的方式籌集資金,這也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內生動力。二是資本的增值需求。對于經濟社會而言,保持經濟利益持續增長以達到增值是資本的內在需求,其外在表現就是經濟主體為獲得預期經濟利益而進行資金投入以達到增值。這和融資需求互為交易的對方,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三是金融風險管理需求。由于金融市場上不同主體對風險的偏好不同,從而產生資產的風險管理需求,參與者通過不同的金融工具進行資產配置以達到控制風險目的,由此產生了大量的金融衍生品。后來有部分衍生品又發展成為獨立的金融工具,實質上是風險的互換或轉移,與資金需求無關,有時甚至是參與者之間的一種“對賭”,如金融危機時在香港金融市場上殺傷力很強的累計期權(Accumulator)就是典型例子。
二、證券流通屬性的概念
通過以上對證券的經濟關系的梳理,可以看出證券的社會基礎乃是流通需求。流通性是證券的本質屬性。證券流通作為一種金融現象,金融學將其描述為金融交易,而金融交易的抽象性解說則是消費機會在不同時點轉移,即當前消費機會與未來消費機會互換。在法學意義上,證券的流通屬性可以認為是金錢債權在金融消費者之間的交換。關于傳統證券的二元權利理論,法學家謝懷螄壬曾做出過精彩的論述,以證券權利與載體的關系為考察點,其核心是建立在權利的表彰上,即把權利通過可被人的感官所感知的載體形式表彰出來,把對載體的處分等同于對權利的處分,通過權利表彰,把原本抽象的概念具象化,進而把對權利的證明、流轉、處分等也具象化。二元權利結構的邏輯起點就是那張紙――權利的紙質載體,關于證券的理論都是在這張紙上構建起來的。筆者認為,該理論更注重權利的靜態描述。
而證券處于不斷的流通中,其價值也在流通中得以體現,所以從動態方面揭示流通屬性兼具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意義。其實,學界對于證券的流通性早有研究,如有人強調“證券權利的生命在于流動性”,但理論通說一般認為流通性是證券的特征。筆者認為,從動態視角來看,流通性乃是證券的決定性因素,是實現從一般權利到證券的關鍵。對于證券流通性本質,域外立法也許能提供一些借鑒。如美國《統一商法典》不再恪守傳統所有權的立場,認為“證券權益”(securities entitlement)是包括一系列權利的權利集合;《荷蘭證券交易監管法》也強調證券的流通性,即證券權利是可轉讓的。
三、證券流通屬性的特征
(一)證券流通的目的性
證券的流通性本質,并非指一種潛在的可能性,而是指這種權利本身就是流通的、運動的。從理論上說,只要不是人身性的權利都有流通的可能,而只有那些在流通中才能體現出其價值的權利,才成為證券上的權利。正如貨幣之于資本,古典經濟學派認為“資財能否轉化為資本,關鍵在于所有者是把其用作消費,還是……通過其運動獲取收入并最終獲得收入才可以轉變為資本。”又比如股份公司的股票,從證券法上觀察絕大多數投資者在購入股票時并不是為了控制該公司或參與經營管理,而是希望通過股票價格的波動而獲取金錢上的利益。股票的價值在交換中得到體現。更重要的是,圍繞股票交易,所以人們設計出一套持有、證明、流轉制度。而與其相對的其他權利憑證如車船票,購買者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相應的服務而不是進行流轉交易,憑證所表彰的權利并不是通過流通來體現其價值。 (二)證券流通的同質性
證券流通不同于商品或服務流通,后者是沿著“貨幣――商品”的路徑發展,即以貨幣(金錢債權)換取某項商品或服務,在該場合中發生法律關系的雙方,持有貨幣一方最終目的是獲取商品或服務,另一方是為了獲取貨幣。雖然有時出于管理或營銷目的,會出現付出貨幣和獲得商品相分離的情形,但這種分離并不是金錢債權交換,最終目的仍是貨幣(金錢債權)與商品(服務)的交換。這樣就可以解釋,包括郵票、飯票、商業預付卡等在內的眾多代表一定金錢權利的憑證不能成為證券的原因,這些憑證雖然也表彰一定權利,但是這種表彰卻是建立在付出貨幣(金錢債權)與接受商品(服務)相分離的基礎上,最終目的是為了完成“貨幣――商品”的交換。而證券流通就是金錢債權與金錢債權之間的互換,不涉及其他商品或服務,“證券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中的貨幣運動,表現為投融資雙方直接進行貨幣和證券的交換,沒有任何導致貨幣權屬變化的中間環節。”
(三)證券流通的功能性
證券是運動的,也必須在流通中才體現出生命,這不僅根本區別于合同、職業證書等憑證――后者只是靜態的權利宣示;也區別于滿足其他社會需要的權利憑證,比如以支付為功能的票據。從票據的產生及其功能來看,不論是匯票、本票還是支票,支付手段都是其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也是其作為法律制度被設計出來所滿足的最重要的社會需求。當然,票據的經濟作用還有信用、結算、融資等手段,但這都是從“代替現金”的支付手段衍生出來的,票據最核心的功能仍然是支付。所以票據并不是證券。需要指出的是,票據與投資于票據的投資基金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流通性本質在后者身上展現無遺,法律本質上亦屬于證券范疇。
四、以流通屬性分析金融創新產品
一項法律制度并非能憑空設計,背后反映著深刻的社會生活關系的變化,除了邏輯的抽象思考,也要對這項制度背后的社會關系進行考察,更要回到社會生活中去檢驗效果,完成實踐――抽象――實踐的理論發展過程。正如日本法學家我妻榮所言,“要明確這些法律規則或法律概念所規范的經濟關系,再通過這種經濟關系去明確抽象的法律規則及法律概念的實質的意義。”
(一)眾籌融資
眾籌融資是發展最迅速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監管層和實務界引起較大范圍討論,目前其法律性質尚未形成定論。融資者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注入公司形成公司資本,投資者憑出資獲得目標公司的股權,“證券是具有融資功能的權利憑證……它是能夠給購買者帶來投資收益的特殊憑證”,從這一點來說眾籌應屬于廣義上的證券。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融資公司沒有制作符合證券理論形式要件的“證券”,而是制定統一格式的股權認購書和股東名冊,以此來確定股東地位。如果應用二元權利結構理論探討眾籌融資,建立于紙質證券基礎上的理論顯得勉為其難,難以對這種新型金融產品進行定性。然而,必須要看到的是,眾籌融資中一個顯著特點是:在融資之初就已經明確了投資者的退出機制,融資公司會明示投資者可以選擇在后續的多輪融資中將股權轉讓從而實現收益,投資者的心理預期亦是在公司未來發展中通過出讓股權而獲利。換言之,這種股權投資在一開始就被賦予流通屬性,并且是在交換中產生價值。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表彰,也不論這種表彰方式是否具備傳統證券的特征,眾籌融資都符合流通性本質,應該屬于證券。
影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水平。當前,小微企業在確保國民經濟增長,緩解就業壓力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是帶動農村、城鎮發展的主力軍,也是農村信用社信貸支持的重點對象,一直以來農村信用社的信貸支持有效促進了小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但由于目前受信貸規模的控制,導致農村信用社不能滿足小企業特別是涉農小企業的有效資金需求,限制了小企業的發展,加劇了小微企業“貸款難”問題,致使農村信用社流失了部分優良客戶。同時由于大多小企業資金預算能力相對較差,經營發展中的不可預見風險因素較多,加之平時主動融資的計劃不足,抗風險能力不強,在資金出現緊缺時,又得不到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支持,給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極大困難,也給農村信用社的貸款造成較大的風險。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末,準格爾旗轄內各類小微企業2873戶,到準煤聯社申請貸款的大約有120多戶,而準煤聯社2011年末小微企業貸款戶數為57戶,金額8.07億元,較上年增加20戶4.04億元,雖然這一成績已經保證了準煤聯社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于”工作目標順利實現,但是小微企業貸款的滿足率僅為不到50%。所以我們不難發現,在信貸規模控制下,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正在進一步加劇。影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綜合盈利水平。截至2012年3月末,準煤聯社的各項存款為53.41億元,由于受信貸規模的控制,各項貸款僅為29.93億元,貸存比僅為56.03%,較低的貸存比導致農村信用社大量資金閑置,形成的事實是:一方面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信貸資金需求極為旺盛,農村信用社雖有大量的富余資金,苦于沒有規模不能發放,導致社、農實現不了“雙贏”。就準煤聯社當前的存款規模,按照監管部門關于存貸比例不超過75%的要求計算,仍有10億元的閑置資金,若這部分閑置資金按照期限一年發放為貸款,可為準煤聯社增加約1.4億元的收入,同時按照農戶每戶5萬元、小微企業每戶500萬元的標準,可以多支持10000戶農戶、100戶小微企業。另一方面是大量的閑置資金也給農村信用社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因為農村信用社吸收進來的存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公關等成本,同時也要支付客戶大量的存款利息,整體獲得成本較高,雖然閑置資金可以存放同業獲取部分利息,但是由于存放同業利率較低,加上農村信用社在獲取存款時的較高成本,閑置資金存放同業已很難獲利。所以由于利差的倒掛導致的利息虧損很大程度降低了農村信用社綜合盈利水平,限制了農村信用社又好又快的發展,給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和經營帶來一定的風險。影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質量。歷史的經驗證明,每次從緊的信貸政策都會導致金融機構壞賬的增加,而壞賬增加最為明顯的還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當前,受信貸規模控制影響,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增加跡象已經顯現,信貸資產質量尤其值得高度關注。一方面是借款人受經營成本上升過快的影響,經營利潤出現下降甚至出現虧損,借款不能如期歸還,將經營風險轉移為信貸風險,導致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增加。另一方面是受信貸規模控制,客戶從金融機構借款困難增加,導致借款人擔心借款到期歸還后繼續貸款的申請被拒絕,不敢還清貸款,存在企圖“倒約換據”或寧肯逾期也不愿歸還貸款的現象,這也導致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增加。截至2012年3月末,準煤聯社不良貸款余額為2.37億元,占比為7.93%,余額,占比分別較上年增加了1.16億元、3.01個百分點。由此不難發現,信貸規模控制下不良貸款的上升現象非常明顯。導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加劇。信貸規模控制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組成部分,它往往與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的上調同時出現。目前來看,國家已將利率、存款準備金率上調與信貸規模控制同時運用,以期達到預期目的,但是對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來說,存款準備金率的上調足以引起流動性風險,因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作為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其不具備國有商業銀行快速調劑資金的優勢,而其卻承擔著滿足廣大農牧民資金支取、貸款發放的職責,在農村信用社盡力滿足了農牧民貸款需求后,較高的存款準備金率又“凍結”了一部分資金,這就有可能使農村信用社出現資金頭寸不足、難以支付的流動性風險。雖然準煤聯社當前資金頭寸較為充裕,但是我們發現其他部分旗縣聯社已經出現了此類風險。在一些經濟較為落后的旗縣,存款規模不足10億元,在發放貸款以后,頭寸嚴重不足,流動性風險凸顯,使其不得不進行同業拆借緩解其支付能力的不足,這種狀況的出現,嚴重損害了農村信用社在客戶群體中的聲譽,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助推民間融資進一步活躍。信貸緊縮政策使縣域地區的相當一部分農民、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出現了從金融機構“貸款難”的現象,這就不得不使這部分客戶在籌集和運用資金時從小額貸款公司、私人等渠道借入資金,這導致民間融資利率上升。民間融資利率的上升增加了農牧民及涉農企業的生產成本,放大了信貸風險,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1.民間借貸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資金安全造成極大威脅。由于民間借貸普遍缺乏外部監管,而且借貸利息居高不下,據了解,目前民間借貸資金的利率已達36%以上,預計還有繼續上升的勢頭,借款人以如此之高的利息借到的資金大部分又進入了房地產行業去賺取高額利潤,而房地產行業風險隱患較大,極易出現問題,所以說信貸規模控制導致民間借貸加劇已嚴重威脅著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安全。2.民間借貸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加存款造成較大影響。在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較為活躍的背景下,準煤聯社所服務轄區的民間借貸也日漸頻繁,民間借貸資金流動的規模逐步擴大,對農村信用社的存款增長造成了較大影響,造成吸存難度增大,攬儲成本升高,可用資金增量減少。據基層信用社反映,部分客戶為賺取民間借貸的高額利息,直接將存款從農村信用社轉到了一些民間借貸機構,分流了大量資金,使農村信用社的增存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給農村信用社穩健經營帶來較大壓力。
(一)人民銀行對信貸規模調控應因地制宜、有保有壓、區別對待。一是在信貸規模指標下達時,要把農村信用社的支農貸款規模和其他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區別對待,給予農村信用社一定傾斜,更好地發揮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發展、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作用。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控制要采取“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合理控制”的方針,切忌采取“一刀切”或“急剎車”等過急行為,避免形成大起大落,影響信貸均衡投放的節奏。二是在信貸規模指標下達時,應充分考慮到貸存比較低的農村信用社,合理提高信貸規模指標,在風險可控和貸存比不超標的前提下,鼓勵農村信用社增加對“三農”信貸投放,有效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投放要繼續敞開“綠燈”,凡農牧民購買籽種等農業生產資料、打井配套、農機具購置等所需資金,農村信用社等涉農金融機構要充分供給,確保農牧民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三是合理引導信貸資金回流農村。對于國有商業銀行支持大中城市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行業等易導致信貸規模擴張的行為,可采取適當控制的政策,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盡量引導這部分信貸資金流向縣域地區的農牧業基礎設施所需。四是合理引導民間融資的發展,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維護金融穩定,穩步推進民間融資的利率市場化,使其針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執行有差別的利率政策,盡量避免高利貸給當地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避免引起社會恐慌。(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信貸管理應明確重點、優化結構、防范風險。一是要積極爭取政策支持,保障信貸資金供給。農村信用社應主動與人民銀行對接,積極上報信貸規模緊缺的訴求,尤其是遇到突發的如雪災、旱災等特殊情況時,應積極協調當地政府出面與人民銀行爭取信貸規模,確保廣大農牧民生產生活不受影響。二是要加強信貸規模控制,突出信貸支持重點。要進一步完善內部信貸規模管理辦法。明確支持重點,實行內部差別化規模控制政策,按照小微企業“兩個不低于”和涉農貸款“三個高于”的總體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明確對“三農”、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目標,對信貸規模實行分塊管理,下達專項指標,實施專項管理,確保信貸管理工作目標順利實現。三是要及時調整貸款投向,不斷優化信貸結構。農村信用社要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結合自身長遠發展需要,在信貸投向和投量上進行調整,要按照“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壓非農、保三農”的政策要求和貸款投放遵循“小額、分散、流動”的投放思路,迅速調整信貸結構。對符合信貸政策的農戶和轄內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農村優秀小微企業,要合理調度信貸資金,滿足其合理資金需求。同時對“兩高一剩”和國家明令禁止或限制行業的企業,要堅決停止發放新的貸款,并逐步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四是要切實加強風險管理,促使不良貸款下降。農村信用社要切實加強對不良貸款管理,不斷加大不良貸款的清收力度,多措并舉清收不良貸款。同時要做好資產保全工作,切實落實抵押、擔保,以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促進農村信用社資產流動性、效益性的提高。五是要加強資金計劃管理,做好資金調劑工作。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薄弱,在當前資金供應緊張的形勢下,要積極做好資金計劃工作,加強資金調劑調度,做好資金營運分析,及時掌握資金變化動向,同時要制定存款支付應急預案,保證具備相應支付能力,防止發生支付風險。同時要運用好自治區聯社資金調劑平臺,加強聯社與聯社之間的資金調劑,確保存款支付。六是要不斷優化收入結構,大力發展中間業務。中間業務是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中的一個薄弱環節,中間業務收入占各項收入的比例較低,在當前信貸規模控制、貸款利息收入受限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要創新產品,利用資金、網絡和客戶資源優勢積極開展、結算和銀行卡等業務,以彌補信貸投放限制利息收入減少的不足。
本文作者:劉科官豹山王愛琴工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鄂爾多斯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