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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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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1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探討

中圖分類號:X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本文結合個人在實踐工作過程中的經驗總結將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改革建議,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1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存在的問題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經過了將近30年的發展,在許多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制度體系本身也日益成熟和完善。尤其在推動節能減排,減少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產業結構布局的調整,經濟增長模式的優化策略,讓決策變得更加的科學民主等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除此之外我國還把總量控制和清潔生產納入到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當中,將項目審批與當地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掛鉤,在不突破當地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的前提標準之下,對減少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然而在實際的工作過程當中發現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

1.1 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于諸多內容的約束力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的地方,許多政策,法規以及部分規劃內容并沒有被納入其中,與此同時規劃環境評價條款和技術的導則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在公共參與體系的構建內容上仍然不夠完善和明確,缺乏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托,信息公開的時間相對滯后,在內容的設置上避重就輕,公眾參與的形式過于單一。在面臨突發狀況的時候沒有較強可行性的替代方案可供選擇。

1.2 執行體制不健全

執行體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環境監管體制的監管內容上。環保部門對于項目內容的驗收和日常管理的檢查缺乏有效的監督,各級相關部門以及企業仍然不能夠對環境評價引起高度的重視,更談不上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制度的貫徹。有些地方的環境評價執行的工作效率較為低下,環評執法部門的處境令人堪憂,最終讓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和落實。另外,政府部門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等貫徹和執行力度不強,缺乏科學系統的激勵控制措施,無法正確認識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關系,在實際的工作中發現,許多規劃環評是在所包含項目環評不被受理而在強迫的情況下進行編制的,部分規劃環評的評價范圍和內容等不能滿足相關導則和標準要求,沒有按照審批權限的要求,經過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1.3 支撐體系薄弱

部分環評單位的技術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存在著“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不良風氣。同時,各級相關部門以及企業仍然不能夠對環境評價引起高度的重視,更談不上及時有效的驗收。所編制的環評報告質量較低,無法準確的反映工程實際情況。與此同時,一些專家責任心不強,又不能夠做到與時俱進,及時跟蹤最新的環境保護技術,信息建設網絡仍然停留在比較初級的階段,不能對環評報告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為了進一步的增強支撐體系的執行力,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通過引進先進的技術和具有專業化素質的人才隊伍來加大支撐體系的建設力度。

2 加強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措施

2.1 強化環評的法律地位,建立科學與民主的決策制度

新時代的背景下,提高環評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是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大力度提高環評在決策部門中的影響力,切實可行的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在國家綜合決策部門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一套系統性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確保其在科學,民主的環境下開展工作,除此之外還需要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執行與落實情況納入到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內容當中。

2.2 完善環境影響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協調

在美國已經成功的將環境影響評價納入到憲法條文當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環境影響評價在公眾當中的影響力,新時代的背景下,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可以借鑒這一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內容,加大該項制度對所有公民的約束范圍,提高違法的成本。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整合,避免割裂環境的整體性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制定政策,法規等等方式增加環境影響評價的約束力,并開展社會影響評價和經濟影響評價的活動。加快環境管理的改革步伐,讓其向全過程控制方向進行轉變,建立起一支基于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影響評價科學管理模式。

2.3 整合部門職能,優化機構設置

當前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都開始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重視,將其上升到戰略環境評價的地位,并作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在環境保護管理過程中引進垂直管理的工作模式,避免由于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發展,對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過程進行過渡的干擾。新時代的背景下,需要建立起一套全面的評價體系。工作重點要放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推進和環評審批上,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委員會,推動評價技術方法的發展;設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監督和審核機制,提高職能部門的工作效率,要避免出現越級審核現象的發生。

2.4 建立環評激勵機制,落實行政問責制度

加強環境準入規定,并進行嚴格把關。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分區分級審批和差別化管理。建立起一套科學、系統的環境影響評價考核體系,加強考核力度,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激勵策略和處罰手段,增強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的執行力度,將重點放在重大環境問題的問責管理上,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在節能減排和優化經濟增長方式當中的戰略性地位和作用。

2.5 強化技術支撐能力,提高環評系統的聯動性

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導則,規范和標準,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依據,除此之外還要優化環境影響評價預測和技術方法,將重點放在污染防治與生態修復技術的研究上面,制定相對應的國家和地方環境準入條件,構建基礎資料數據庫。加大環境影響評價從業隊伍和專家隊伍的建設力度,通過多渠道的努力提升技術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質量。

2.6 通過制度化環評的方式,促進向可持續發展評價轉變

關注科學假設,新技術使用等等方面的環境,促進公眾行為規范和組織行為,減少由于非制度化方面的問題而造成的環境影響。加強跨境環境影響和全球性氣候變化環境影響的分析與研究方向,加大環評的基礎性宣傳教育。

3 結束語

本文結合個人在實踐工作過程中的經驗總結,就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存在的問題展開分析,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是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執行體制不健全,支撐體系薄弱,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改革建議,然而由于個人所學知識以及閱歷的局限性,并未能夠做到面面俱到,希望能夠憑借本文引起廣大學者的關注。

參考文獻:

[1] 周珂.王小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公眾參與[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9,(3).

[2] 王楠.淺談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校外教育;2011,(10).

[3] 白平則.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根本路徑[J].行政論壇;2008,(9).

[4] 邵道萍.論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J];蘭州學刊;2012,(1).

第2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關鍵詞:影響;參與制度;環境;評價

根據對中國30個省份的環境調查,結果顯示:不同的環保公眾參與行為對環境質量的影響程度不同,環境來信對環境質量提升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環保公眾參與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存在顯著的地域差異,環境來信對中部地區環境質量改善的推進作用較強,但對東部和西部地區環境質量的影響不顯著,而環境來訪對各個區域環境質量的作用均不顯著。

一、公眾參與環境評價的重要性

環境影響評價指的是在一定區域開展建設活動前,對擬建設項目有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系統調查、分析、預測,并作出相應預防措施的過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呈現制度化特征。

(一)與國家法律規定一致。我國法律規定了公眾可以參與社會經濟及文化的管理等的權利,基于此,公眾有權利和義務對環境污染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公眾參與環境評價,切實展現了我國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性質,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眾享有對環境評價基本的參與權、知情權與建議權,公眾要合理使用該項權利,以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滿足公眾的切身需求。環境質量與公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環境質量的優劣對人們的身體甚至心理健康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公眾需要了解有關環境問題,當公眾明確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后,會在平時的工作或生產中加以規避污染環境的因素,采用環保的材料及技術等,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環境的保護與預防活動中是社會文明的進步。

二、環境評價中應用公眾參與制度的影響

(一)有效提高環境決策的民主性及科學性。讓公眾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中,充分體現了我國民主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環境評價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單位起主導作用,雖然公眾缺乏一定專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知識,但是,公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已經將環境影響評價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進行了歸納和總結,所以公眾對其生活周圍的環境更加熟悉,對環境中容易出現的突出問題更加明確,所以說將公眾參與制度引入環境評價的意義重大。

(二)將公眾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在合理進行環境影評價的過程中,公眾參與的主體是單位,環評單位只是個輔助作用,而公眾參與制定的有效實施,可以實現各種建設項目的動態監督,從而避免相關部門、單位不做實事,甚至敷衍公眾。所以,在實踐過程中,公眾參與制度的實施有著極大作用,可以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讓公眾了解更多環保方面的知識,便于后期提出更科學、合理的改進意見,從而使公眾所具有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三)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執行。由于公眾參與的主體是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只是個輔助作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環境、生態的循環發展與平衡發展,必須真正體現公眾的參與性,才能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全面實施和有效執行。縱觀我國環境法,其中制定協調發展原則要求應充分確保社會以及環境、經濟間需保持協調一致。在規劃項目或者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施進程中,針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進行合理規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決策能力的顯著增強,大大降低環境風險。公眾參與是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現實手段,二者存在十分緊密的關系。

三、將公眾參與制度的作用發揮到最大的措施

(一)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與組織性。雖然公眾參與具有非專業性和非正式性,但公眾占據掌握著大量社會資源的優勢,在參與活動過程中,通過靈活調動社會資源,能夠起到有效發揮監督的作用,公眾參與在促進環境保護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視。政府應該積極響應公眾環境保護組織的成立,加強公眾環境組織的規范性,加大國家資金扶持力度,提高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制度的地位,使其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規模、一定經濟基礎、一定影響力的社會組織,為環境保護把好關。

(二)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首先,為了便于公眾了解各種環境信息,相關部門、單位應提供適當的環境信息專業技術支持,如聽證會、說明會等,或者是建設單位自己上傳相關信息,以實現公眾的有效參與;其次,注重信息平臺的有效擴大,保證各種環境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可靠性,并給予公眾充分的時間讓其進行全面且深入的了解,從而提高民眾參與的質量與效率;再次,相關部門要保證環境質量信息的實效性,杜絕出現信息紕漏滯后的情況,保證環境信息質量的動態更新;最后,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媒體,如報紙、電視、政府部門的互聯網站、知名論壇等,是公布環境信息質量的重要途徑。

四、結語

綜上所述,要想將公眾參與制度在環境評價中的作用發揮到最大,需要進一步鼓勵和引導多層次的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在新《環境保護法》有關公眾參與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方式和程序做進一步擴展。著力推動公眾“事前參與”環境保護策略的實施,另外,環保公眾參與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存在地域差異,因此,應實施差異化的環保公眾參與政策。

參考文獻:

第3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一是我國環評制度確立和實施經歷了與其他發達國家不同發展歷程。在計劃經濟時期,由于任何項目都必須獲得計劃部門批準后才能建設,導致環保法規定的環評程序只適用于建設項目而不適用于政府其他重大決策活動;實行市場經濟后,因一些項目無需計劃部門審批立項而導致環評前置程序部分落空。

二是我國環評制度在設計上一開始并非將其作為獨立程序,而是將其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之中的輔助程序,環評的時機、時期均必須符合項目總體管理的要求。2004年國家投資體制改革后,環評制度并未進行配套改革,使得環評的權威和效力縮水。

三是環評制度在我國有關開發決策活動中的地位較低,對違反環評義務的法律制裁較輕。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就開工建設的,只是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和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制裁措施缺失,而對有關違法行為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也未真正落實到位,對于該違法行為持續不斷的則無制裁規定。導致全國范圍內高耗能、高污染的鋼鐵、電解鋁、水泥、玻璃項目未批先建,產能嚴重過剩。

四是環境保護職能交叉,環評這一政府行政許可被割裂。迄今為止,環保部門審查的環評文件偏重于環境污染,而建設項目所涉及到的水土流失控制、水資源論證、行洪論證、排污口設置、地質災害、生態影響等環境問題評估卻分散在水利部門、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

五是管理部門重審批輕管理,對于環評質量及環評提出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監督乏力。在利益驅使下,環評機構的誠信缺失,是當前環評法律實施過程中的不爭事實,“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現象在環評市場上并非少見。據了解,環保部門每年度審批的建設項目數量遠大于項目驗收數量,甚至審批多年的項目也未進行環保竣工驗收。據統計,全國驗收率僅為30%左右。

有鑒于此,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體制改革,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將環評“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借鑒深圳市南山區“環評備案制”經驗,對于一般性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主管部門著重審批污染較重行業的項目、區域開發項目,加強政府重大決策規劃的環境影響論證。對已備案的項目、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但未向環保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審批到期的建設項目,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二是整合環評行政許可職能。取消相關部門的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評估行政許可,將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評估、生態影響等相關內容并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建立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會審制度。

三是改革環評程序。使其獨立于項目的其它審批程序,提升環評的獨立性和效力。

第4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環境問題是困擾著國際社會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由于人類過于片面的追求經濟發展致使環境問題開始普遍出現,進而導致資源枯竭、污染加劇等一系列惡果。而環境影響評價的產生,實現了環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轉變,下面本文對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簡要的論述。 

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世界經濟的迅速增長,人類對自然的改造日趨嚴重,環境問題也漸漸由開始的個別地區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災難,繼而相繼出現一系列引起世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國際社會在經濟、政治、科技、貿易等方面形成了廣泛的合作關系,希望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來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在這個背景下環境影響評價應運而生。 

環境影響評價是外國首創的一項制度,我國的環評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國家寶貴經驗,又結合了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經過概念引入、嘗試性研究與實踐、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幾個階段,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分為源頭控制、推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就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形式確立的對環境影響評價活動進行規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從立法上開始建立。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實施,我國環境影響評價進入了新的階段。我國通過30余年的嘗試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體系,以求為實現環境影響評價促進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為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運行仍存在著很多缺陷,下面就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從戰略上建立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近年來,我國經常因政策和規劃的不完善而導致環境遭到破壞,由此可見,對生態環境有著重大影響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觀決策,無論從對環境影響的潛伏性還是后果方面,決策的失誤都要比建設項目本身更嚴重。為了加快提升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備程度,我們要借鑒國際上將政府宏觀決策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成功經驗,建立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能夠立足于區域評價和全面影響,合理又切合實際。 

2加強公眾的參與權 

我們要加強公眾的參與權的完善工作,在公眾參與中,首先應將可以不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明確列舉出來,規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將項目有關情況向有關群眾公示,通過立法手段確保公眾參與主體的成員組成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同時通過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規范,將公眾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等環境權利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明確列出,另外還要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無效的情形。 

3加強法律責任的明確和完善 

我們應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審批對未規定公眾參與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書;相關建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申請,對于未提交申請并擅自開工,且建設項目已經完成的,應給予一定的罰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些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隱匿公眾意見或對公眾意見作虛假記錄,對于這種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應吊銷其評價資格證書,并處以罰款,同時應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4設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分離制度 

對于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甚至蒙混過關的行為,應設立專門的環境評價審查機構。同時針對機構重合所導致的權力重合問題,我們應建立相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等專業機構,從而加大監督力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由審查機構負責,環保部門以審查機構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結論為是否批準的依據,以求達到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管理的目的。 

5公眾的參與力度的加強 

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是由公眾的監督、舉報、宣傳、督促來推進的,因此我們要切實保障環境相關者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通過環境教育等工作,使公眾的環境意識得到提高,讓公眾自覺加入到環境保護行列中。同時我們應將信息充分公開化,使公眾對建設方、評價機構、審批機關等都能達到注視和監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眾對自身的環境權益提高關注。 

6結束語 

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的過程中,成績與困難同在,挑戰與希望并存。該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各種阻力與問題,還有待于在實踐中不斷發現,不斷總結并及時解決,以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更加進步與完善。 

 

參考文獻: 

[1]法律教育網.論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環境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第5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關鍵詞: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替代方案

中圖分類號:X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4-0036-02

隨著人類活動向海洋的不斷進軍,盲目的涉海工程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日益嚴重. 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對海洋損害的勢頭,實現海洋開發與保護的協調發展,就必須強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而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則是涉海工程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也是整個涉海工程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活動的首要環節.本文試對我國的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議。

1 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1.1 環評資質證書的審查頒布

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的專業特殊性及其重要性決定了評價機構必須具備特殊的資格以勝任某項涉海工程的評價要求。《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明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的立項或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根據批復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大綱開展工作,組織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據了解,自2006年國家推行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企業申請甲級資質的門檻提高,使得全國擁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甲級資質”的單位由之前的32家降為3家。此外,為了更好的落實涉海工程的環評工作,海洋工程環評工程師的培訓工作日益興起。

1.2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驗收等程序要求

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四十三條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淺海灘涂養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審核”,是指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核實。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核意見,可以納入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中,也可以按規定直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于海洋工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權,并且規定:“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使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程序更明確。

2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從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本身來說,欠缺替代方案,這一基本缺陷使得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的環評中也缺少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對替代方案的分析是環評的核心內容,可是我國法律中卻一點都沒有涉及。“我們的現有規定中,所采取的辦法是比較幾種方案,選擇最佳方案,所以也就沒有再規定替代方案。但其實比較選擇最佳方案與替代方案這二者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替代方案要求另外一個方案可以在對立的角度上完全代替評價方案,并有同樣的效果。”替代方案的缺乏,使得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不能為決策者提供充分的、全面的科學信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真正目的無法實現。

2.2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海洋管理部門審核的現象仍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自新《海洋環境保護法》施行至今, 在整個海岸工程環評管理流程中, 海洋管理部門審核缺位的問題依然不是個別現象, 例如浙江國華( 寧海) 電廠、上海寶鋼馬跡山礦石中轉港擴建工程等, 在未經海洋管理部門審核的情況下, 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就已經得到環保管理部門的批準。以浙江省為例,據一項非正式的調查結果顯示, 浙江省沿海市海洋管理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 的審核率普遍較低, 如寧波市為32%, 臺州市為7. 5%, 舟山市為5%, 溫州市為2. 6%, 而嘉興市則為0。這說明在現實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程序中, 大部分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 沒有經過海洋管理部門審核這一必經的法定環節。

2.3 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始終處于被動反應的地位

雖然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之前應該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環評。但是許多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就直接報送到計委、發改委,甚至直接由后者發起某項項目。實踐中往往是在受理海域使用權申請或者廢棄物海洋傾倒申請的時候, 發現該涉海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評方面的內容和管理程序存在缺損和瑕疵, 如有的沒有開展海洋影響評價, 有的沒有海洋管理部門簽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核意見。項目由計劃部門立項以后,意味著開發行為已基本上被政府有關部門認可,后來環評程序的功能似乎只是論證該建設項目沒有不利的環境影響,或者尋求減少環境影響的對策。這樣就失去了從源頭上把關海洋環境影響項目的良機。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最后落腳點只能是提出合適的治理方案,實質上就成了一個在社會行為末端和尾部的行為。

2.4 管理信息系統尚不完善

從管理的技術模式上看,目前涉海工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基本上處于手工操作層面,管理程序中每一個步驟都必須憑借人力來操作完成. 雖然計算機已經在辦公活動中得到普及,但基本上只是一種輔助的技術手段,僅僅發揮著文字處理和簡單、機械的數據整理功能. 從涉海工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實踐過程來看,這種操作模式已經顯現出諸多的缺陷和弊端,如信息交互不及時、信息反饋不靈敏、統計口徑不統一、統計標準不規范、統計數據不準確和不完整、資料共享性差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境影響評價預測的準確性和對策的有效性。

3 對這一制度的改進建議

3.1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替代方案制度

為了真正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優化建設項目方案的預防作用,保障建設項目真正符合環境法規的要求,在進行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該提供兩個以上的建設項目方案,以便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對海洋環境影響最少的最優方案。可以借鑒美國在這方面的經驗,引進替代方案機制,在立法中規定替代方案環境影響的內容,以體現科學決策的擇優原則。

3.2 加強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和交流, 增進部門之間的共識, 促進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作

海洋環評管理是整個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審核或核準是整個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中的重要環節。事實已經說明, 海洋管理部門要想做好涉海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評管理工作, 切實履行涉海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評管理職能,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與配合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因此, 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各自的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行政職能時, 不能為本位主義和本部門利益所囿, 應不斷加強彼此之間的協作與配合。針對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現狀、特點和發展趨勢, 最好是省政府出臺有關加強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相應意見, 提出針對性的強力政策和措施, 以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管理權限, 規范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行為, 理順部門關系, 加強部門協作。只有這樣, 才能真正做到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工作的“科學、規范、便民、高效”。

3.3 及時啟動環評程序,在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時,環評單位就應開始介入,同時要對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職能時所產生的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內容予以嚴格監督

嚴格執行 《行政許可法》, 對于未按照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程序而審批的行為, 一律視為無效審核、審批。同時,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要求, 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和信息披露制度, 實行行政審批行為的透明化。對于沒有經過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并由海洋管理部門出具環評審核( 核準) 意見的涉海工程建設項目和不具有環評資質或沒有按照相關涉海環評技術規程, 以及采用不具備資質的業務機構所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涉海工程環境評價的報告編制單位, 定期在媒體上予以公開和曝光, 及時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輿論的有效監督。

3.4 構建以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為載體的涉海工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信息系統,加大對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的科技投入力度

改進和完善涉海工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就必須實現管理程序操作的規范化和信息化,在涉海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與海洋管理部門之間構建一個交互式的技術平臺(見圖1) ,來進行相互間的交流、溝通以及信息指令的傳遞反饋,從而實現涉海工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流程的高速、高效運作.加快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數據庫的建設。包括建設國家環境數據庫、地方和地區性環境影響評價資源中心、專家信息系統等。這些數據庫一旦建成,將極大地方便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環境影響評價預測的準確性和減緩措施的有效性,使得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更具科學性。

參考文獻

[1]張元和,盧 靜,陸州舜.浙江省涉海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現狀及其思考[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6,(4).

[2]楊義菊,葉銀燦,田雙鳳. 涉海工程環境保護的探討――以冊子島原油儲運工程為例[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5,(5).

第6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于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然而,在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這些問題主要是: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過窄,缺乏替代方案,環境法規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社會活動。大多數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已通過立法或國際條約采納來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評價對象和范圍已經涉及到具體的建設項目以及立法、規劃計劃、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制定和開發區的建設等宏觀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作為經濟建設活動所必須遵守的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對經濟建設的全面規劃、工業發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嚴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強化治理等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應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高度重視,讓其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環境事業的健康發展。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在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的模式下逐步發展起來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創于美國。繼美國之后,瑞典、澳大利亞分別在1969年的《環境保護法》和1974年的《聯邦環境保護法》中效仿美國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隨后西方各國陸續將這項制度推廣開來。我國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吸取了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原則規定了擴、改、新建工程時,必須要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這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正式確立。1980年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范圍和內容。1981年和1986年又兩度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使之更加完善。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從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間,執行的環境影響評價項目數分別為36366、34276和31476,分別占當年建設項目數的61%、57%和63%。1998年11月,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并予實施,該條例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適用范圍、程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明確規定。200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評價法》正式出臺,作為國家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統、完整和明確的規定,最終從國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這項制度。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存在的不足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預防為主”原則的體現,是對傳統發展模式和決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證社會持續發展,健全環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現代環境法的主要內容,對于預防新的污染源出現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雖然我國在環境影響制度建設方面已經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但是從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還存在很多值得改進的地方,具體論述如下。

2.1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過窄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作了規定,主要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但對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并未涉及。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中,第七條也僅僅是指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特別是對綜合規劃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未納入該法的適用范圍。由此看出我國環評立法思想還不夠解放,無論從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有必要進一步充實,使環境影響評價從點源評價擴大到面源評價,從微觀層面到宏觀層面進行評價。

2.2環境影響評價缺乏替代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書是環境影響評價的書面形式,是其最終表現形式。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規定,使評價單位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實際上是“唯一”的可供選擇的方案。這樣就可能使決策部門和公眾無從選擇,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評價,即使有別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進行評價,這樣就會使環境影響報告制度的作用降低。如果是對國家經濟建設有益的項目,一旦不能通過評估將會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這樣做雖然方便了評價機構和開發建設單位,但卻不利于實現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真正目的。

2.3評審體制的規定存在不足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九條規定,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三條所列的三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但對于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而犧牲生態利益,尤其是犧牲與其鄰近的它地的生態利益,如在與它地接壤處建立廢棄物倉庫等。這樣,一些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項目,就有可能會通過各地自己的審批而被準許付諸實施,使得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名存實亡。

2.4環境評價的審批不健全

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由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由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規劃的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在某種意義上是重合的,這容易使政府為了地方、短期的目標而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甚至蒙混過關的行為,滋生腐敗。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又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缺乏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這就很有可能導致行政審批權力過大而引起腐敗的產生。

2.5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

公眾的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產生直到1996年,公眾參與在一些重大的環境立法中都沒有體現,這也是造成我國環保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原因之一。近年來,我國在重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雖實行了公眾參與機制,但廣度、深度不夠,且多數由公眾積極、主動地表達自己的環境權益要求;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也只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進行,而在政府審批決策時,很少組織聽證會等形式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的規定較之于以前有了實質性進展,但該法對法律實踐中必須明確的一些內容,如公眾如何參與、通過什么方式參與以及在哪些階段參與、公眾參與的范圍、如何保障公眾參與等依然缺少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公共參與強調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參與,民眾以及各界的關切較容易有表現的空間。一旦評估工作已經完成,民眾及各界對繁雜的數據作評論,開發單位接受意見的可能性也大為降低”。

2.6法律責任的不健全

建設單位、評價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對環保部門審批結論進行監督管理和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機制,在《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沒有全面做出規定。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雖然規定了環保單位、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的相應責任,但其中對決策者的法律責任未作規定,這是一大缺陷,因為決策者在其中起主導性的作用,沒有決策的做出,將不會產生以后的責任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法律約束,設立責任制度。其在理論和實踐的聯系上還存在欠缺,這就可能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流于形式,極大地影響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效。所以,此評價制度對于評審各個階段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還不是很明了,要對其有更細致的規定。

3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幾點建議

3.1增加對政策、法規等宏觀性、戰略性行為的環評活動

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和實施,世界各國越來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戰略環評作為完善環評的重要內容,對政策、立法等活動開展環評對決策科學化有重要意義。它可以超越少數政策制定者的認識局限,全面地對環境進行影響評價。在此基礎上,可以及時對某項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和補充甚至終止,以防止在政策上產生失誤和誤導,把立法、政策納入環評之內,這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最好方法。

3.2環評內容應引進替代方案機制

科學決策應遵循擇優原則,即在決策的幾個方案中權衡利弊,最終確定最佳方案。在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時,立法中應規定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這樣才能體現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和預防為主的思想。國際趨勢及國外的經驗也表明,環境影響評價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環境影響評價所尋求的不是那些沒有環境影響的發展項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況下在環境和社會經濟方面都是最佳的項目的方案。這就意味著所有可能的項目替代方案必須在對一個具體項目做出承諾之前,對它的費用和效益進行審議,包括方案、選址、技術、工藝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慮。因此,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質內涵,在立法中應加強對有關替代方案的規定,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包括替代方案。

3.3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審體制

為了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真正發揮作用,建議采取兩級評審體制,即被授權的中央級環境影響評價機關和被授權的省級環境影響評價機關。前者主要負責中央政府政策、規劃、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及跨省區的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審。剩余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后者負責,包括本省的政策、規劃、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的評審。賦予兩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結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審批機關均為被專門授權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被專門授權的省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是被專門授權的中央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在各省的派出機構,省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直接受中央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的領導,并對其負責。立法還應加強對審批部門的法律約束,以保證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目的的實現。 3.4設立專門的環境審批機構以完善審批機關對規劃的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在某種意義上的重合問題應明確具體的編制機關,設立專門的審批機構。使其二者明確分離,防止機構重合帶來的權力重合問題,并注意在其中加大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所占的比重。其次,對于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應加強對環評的組織管理。建立專門的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環評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負責建設項目的環評工作,審查意見必須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以此作為是否批準的依據。確保審批機關的權威性、專業性、科學性,避免行政部門的不法干預。

3.5建立有效的公眾參與環評機制,增強可操作性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等的規定對公眾、專家參與規劃和建設項目環評的范圍程序、方式和公眾意見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確規定,但還應作以下完善。

(1)將原則性規定具體化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五條是原則性規定,缺少具體條文的支撐,給人造成“宣言是規定”的印象。我國其他法律對公眾參與規定少之又少。如有也只是原則性規定。建議將具體的操作性規范在制定實施細則或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時予以明確。

(2)完善參與的具體程序

參與階段越早,公眾越有標準。我國應該在項目審查和范圍界定程序中引進公眾參與,由環保部門具體負責組織,以利于整個參與程序的公眾性實現。建議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細則的制定中對聽證會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建議健全聽證會制度,以及更多的參與形式,如來電、來信、來訪等。

(3)明確處理公眾意見的基本要求

為體現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尊重,不僅應賦予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信息公開,及時征求公眾意見等義務,還應考慮對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回應公眾意見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細規定,確保公眾意見不至于被形式化處理,造成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只聽取,不采納”的狀況。

(4)參與主體組成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

參與人既要有直接利益沖突的公眾,也要有與建設項目無直接關系的公眾,既要有受項目實施影響的人,也要有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單位的人,更要有專家學者。

(5)公眾參與權能的司法保障

設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司法審查制度,對主事機關在環評程序中設有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公眾參與程序;造成信息損害或程序損害,或被認為有其他違法現象,有關利害關系人均可依法提起訴訟,為公眾參與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3.6健全環境影響評價監督機制和法律責任制度

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決策者提供依據,是保證建設項目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如果不切實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而開工建設,就有可能造成對環境的巨大污染和破壞,給社會和公眾帶來極大的危害。《環境影響評價法》主要是采用行政處罰的手段來追究規劃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的法律責任,而對決策者的法律責任卻沒有規定,不能有效地調動其督促履行職責的積極性。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規劃編制機關、建設單位以及為環評提供技術服務的違法行為和違法人員均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但在法律責任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

(1)《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評主體的規定應當細化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評主體的規定過于原則,沒有明確劃分。這樣在實踐中建設者、評價者、審批者就有可能不認真履行其法定義務或法定職責,易造成環評流于形式而沒有人承擔責任的狀況,極大地影響了環評制度的實效。因此,《環境影響評價法》應制定其實施細則,細化三者的具體責任。

(2)對擅自開工建設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要恢復原狀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增加的“恢復原狀”,其中對于擅自開工建設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破壞并沒有做出“恢復原狀”的規定,僅僅要求用罰款來彌補環境損失是遠遠不夠的,在追究法律責任中只考慮到經濟效益而忽視生態效益的重要性是違背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的。

(3)應對未采納公眾意見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因沒采納公眾意見、審查意見而造成的重大環境危害的行為,僅要求說明是不夠的,對無視公眾意見而導致污染或破壞環境的嚴重后果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7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關鍵詞:食管靜脈曲張;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血管內徑

目前,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是一種臨床常見的肝部病變,大多數學者認為[1],此病為免疫性疾病。經流行病學的相關調查證明[2],目前,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為全球性分布疾病,但是對其發病機制,尚未明確,因此,無特異性治療措施,經對其確診后,生存期也在十年左右,嚴重威脅患者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對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患者實施檢測,也是判斷患者病情的關鍵。本組研究對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患者食管靜脈曲張的特點及臨床特征進行檢查,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擇我院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收治的30例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患者為研究對象,所有患者均符合美國肝病醫學會中對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制定的臨床診斷標準。男性18例,女性12例,年齡23~65歲,平均年齡(42.6±5.6)歲。經影像學檢查顯示,患者膽管系統正常;生化檢驗表示,TBIL、TBA、GGT等指標上身;血清呈AMA陽性;30例患者中,有13例患者出現食管靜脈曲張破裂出血。排除標準:合并病毒性肝炎患者;人類免疫缺陷性病毒;肝臟腫瘤患者。

1.2方法

對患者臨床表現作準確評估,通過實驗室檢查,對患者ALP、ALT、TBIL、AST、CCR、CHE、凝血功能、BUN等相關指標進行檢測,并對患者作Meld評分及Child-Pugh分級,作所有患者的胃鏡檢查機腹部CT檢查判斷。

1.3統計學分析

將研究所得數據錄入SPSS19.0軟件中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t檢驗,計數資料以X2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食管靜脈曲張程度與Meld評分關系分析

經對食管靜脈曲張程度及Meld評分顯示,Meld評分與靜脈曲張呈無明顯相關性(P>0.05),見表1。

表1 Meld評分與食管靜脈曲張程度的關系

注:與Meld評分對比P>0.05

2.2食管靜脈曲張程度與Child-Pugh分級關系分析

經對食管靜脈曲張程度及Child-Pugh分級顯示,Meld評分與靜脈曲張呈無明顯相關性(P>0.05),見表2。

表2 食管靜脈曲張程度與Child-Pugh分級關系分析

注:與Child-Pugh分級對比P>0.05

2.3靜脈曲張與脾內徑及門內徑關系

食管靜脈曲張程度與脾靜脈、門靜脈內徑關系分析顯示,相互之間呈正相關性(P<0.05),見表3。

表3 靜脈曲張與脾內徑及門內徑關系(X±s?mm)

注:與血管內徑對比P<0.05

3. 討論

大多數學者認為[3],PBC是自身免疫性肝病一種,據當前醫療情況顯示,尚無特異性的治療手段,及早確診,及時采取措施治療,控制病情,促進患者改善肝臟組織學病變,對生化指標進行分析,幫助患者降低并發癥發生,避免病情加重,延緩病情的發展,緩解患者癥狀是治療目標。一旦病情進入晚期,采取肝移植治療,則是唯一的有效治療方案。食管靜脈曲張是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患者的常見癥狀,采取措施,判斷食管靜脈曲張嚴重程度,是臨床治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食管靜脈曲張破裂出血是導致肝硬化患者出現上消化道出血的主要因素,發病急,且病情發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診斷門靜脈高壓時,血管靜脈曲張情況,對臨床診療具有重要意義[4]。經本組研究結果顯示,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患者存在的食管靜脈曲情況及門、脾靜脈寬度有相關性,與文獻報道結果一致[5]。肝硬化門脈壓力增加,會引發脾靜脈、門靜脈內徑增寬,出現脾臟增大情況,加重患者病情,因此,對患者的脾靜脈寬度、門靜脈主干寬度、脾臟長徑進行檢測,是對門靜脈高壓作有效判斷的主要指標。

肝硬化患者的食管靜脈曲張程度檢測方式較多,有關研究顯示[6],肝硬化食管靜脈曲張破裂出血患者,其食管靜脈曲張程度與Meld評分及Child-Pugh分級呈密切相關。但是據臨床研究顯示[7],肝硬化患者出現食管靜脈曲張的程度與出血風險,與肝功能無明顯相關性,兩者呈獨立關系。經本組研究結果表明,出現靜脈曲張破裂出血患者,Meld評分及Child-Pugh分級與食管靜脈曲張的程度無明顯相關性。可能與Child-Pugh分級主要是對肝功能代償作用進行評價,因此在無法對肝硬化病因進行表現,難以對靜脈曲張情況作有效預測[8]。

綜合上述,對肝硬化合并食管靜脈曲張出血風險預測時,主要是采取胃鏡,對患者的食管靜脈曲張情況進行檢查,有效作預防措施,以此降低食管靜脈曲張破裂出血發生率,改善患者遠期預后結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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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1.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概念

環境影響評價的英文名是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縮寫為EIA。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生產的影響(后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2.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

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對象可以分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按照環境的要素可以分為:水環境影響評價、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噪聲環境影響評價等等。環境影響按照時間可以分為: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影響后評價。

二、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問題

由于,國家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這一點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不履行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這一步驟的石化行業應該承受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因此,石化行業的一些企業對于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這一規定,并沒有有效的實施,有的甚至根本沒有經過這一步驟,有的雖然實施了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這一步驟,但是卻沒有尊重公眾的意見,麻木的以自己的想法來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

2.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

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問題有:審批的不深、審批的不專業等。審批部門審批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的要求是要將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中的實際環境情況與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內容相結合,然后進行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可是,現在審批部門中的很多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不夠,在對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批工作時,審批的不夠深,不夠專業。

3.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環境保護措施操作性差

目前,我國有些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內容表面都是根據國家審批部門審核的要求來制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而審批部門中有些工作人員對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內容只看它的結論,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當成是一個平常的手續來對待,最終導致了石化行業有關環境影響的驗收工作不能有效的通過檢查。

三、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1.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有不斷完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度

要想不斷的完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度,就要做到以下幾點:不斷的對石化行業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進行有效的宣傳、不斷的強化石化行業公眾參與的意識、不斷的提高石化行業公眾參與的真實性,以及不斷的完善石化行業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公眾意見的制度。然后嚴格規定必須要實施與參加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規章制度,將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進行歸類和分析,接著從所有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意見中進行提取一些有利的、合理的、有效的、有建議性的意見,最后將這些提取出來的公眾意見進行探討,得出有效的環境保護的措施。只有不斷完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度,才能讓審批工作順利的、有效的進行。

2.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有不斷提高審批部門工作人員的審批專業能力

要想提高審批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就要先讓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認識到自身崗位的重要性和意義,然后,不斷加強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認識,最后,不斷提高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對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工作的態度,以及專業知識。從而,審批的工作人員在進行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工作時,能夠做到有效的、嚴格、認真的完成審批工作,并且,盡可能的將審批工作做到深而且專業。只有不斷提高審批部門工作人員的審批專業能力,才能有效的完成審批的工作,最終才能讓石化行業的施工順利的進行。

3.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有不斷提高環境保護措施的可操作性

要想不斷提高環境保護措施的操作性,就要嚴格的、有效的將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中的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中的環境保護的措施等需要實踐的內容,有效的與石化行業施工的實際環境情況相結合,然后制定一個有效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石化行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只有不斷提高石化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中的環境保護措施的可操作性,才能保證石化行業在施工后的環境保護竣工的驗收工作能夠順利的通過,最終保證了企業施工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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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 TE08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引發關注。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以預防為主要目標的的環保制度,這種制度對項目投產運行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預判防治作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具有減少環境污染的有效方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中國實施,可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推進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環境影響評價概述

我國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即是指通過規劃和相關建設項目的準確實施之后即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整體的預測、分析以及評估工作,并且提出預防和減少不良環境的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同時進行跟蹤和監測的方法和制度。它主要包括五個方面:(1)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必須是擬訂中與政府要有一定關聯的經濟發展計劃和建設項目;(2)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要分析和評估在所評價的對象完成其工程實施之后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3)評價的單位需要通過具體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過程,提出明確的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有效措施;(4)環保部門對其工程規劃以及建設項目的實施之后的實際環境造成了重大的影響,要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工作;(5)本法中所稱的評價,是指在指導評價工作的方法和制度。

2、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研究現狀

環境影響評價又稱環境預斷評價,指計劃開發對環境產生影響的評價,即在資源開發利用和工程建設的設計中,有關項目在建設和投產后對環境影響的預測和評估,并進行各種替代方案的比較,提出各種減緩措施,把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活動,目的是在保證國民經濟不斷增長的前提下,控制和減少新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對環境的污染。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變了過去傳統的只重視眼前的、直接的經濟效益的經濟發展方式,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

2.1評價對象由對單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轉化為對大型綜合項目的累積影響評價,由對工程的影響評價擴展到對政府政策的影響評價,即戰略影響評價,對于資源開發、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環境影響給以越來越多的關注。

2.2部分法律法規責任不明確。目前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對

法律責任的規定缺少明確說明。例如:環評法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雖然規定不準指定評價機構,但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并沒有對違反此條規定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規定,這會導致審批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項目單位不得不向審批單位指定的機構咨詢;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了違法審批所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但環評法中沒有對由哪一級部門對違法審批進行行政處分做出規定。

2.3評價的范圍由單純考慮對自然因素的影響發展到包括社會和經濟影響在內的全面環境影響,出現了一些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形式。

2.4評價的程序由不系統、非正式的狀況向系統化、規范化轉變,形成了包括環境篩選(初步評價)、確定范圍、預測評價和監督、監測等4個步驟完整的工作程序。

2.5評價的方法由各種單一型方法發展到以適應性方法為代表的綜合性方法,并且廣泛應用了計算機模擬和系統控制理論,從而更加客觀地反映了客觀現實情況,提高了評價的科學性。

2.6部分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例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對判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規范不全面。用于判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規范,應該全面、易判斷,只有這樣才能易于推廣實施。在分類管理名錄中,有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判別沒有明確依據。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經濟落后地區很多新建、改建道路建設規模很小,甚至根據實際需要只進行很短距離的新建、擴建,項目建設規模很小不涉及搬遷,周圍無環境敏感點,但是根據分類名錄規定這些項目也需要編制報告書,然而根據工程實際,編制報告表即可對環境影響進行說明。

3、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對策

3.1 明確評價制度的責任

法律的責任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在其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我國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法規對國家環境的主管部門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和有關建設單位等在違反相應的法律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都是有極為明確的規定的,但在個別方面也有些許不足處。

3.2 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1)積極廣泛的開展環境教育工作,努力的提高公眾的環境教育,這是進行公眾參與的最基本條件。與此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環保社團,更應該定時去基礎民眾當中去宣傳相應的環境保護工作,或者開展有關環境教育的講座以及其他活動等等。使得民眾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去了解并認識環保。當基礎民眾都具備了相應的環境保護的知識的時候,就可以明白什么是污染現象。最終也就提高了基礎公眾參與環評工作的力度。(2)完善公眾參與程序、我們在應對公眾參與環境評估的基木程序、方式及其作用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增強了其可操作性、如果規定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充分公開,以確保民眾的知情權;即公眾參與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全過程;擴展除了論證會和聽證會以外的公眾參與方式;擴展其公眾的參與范圍,并且將政策和環境影響的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同列入民眾參與的范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的公眾參與規定者的法律責任等等、此外、民眾作為整個環境影響評價的主體,應該擴大其存在范圍、近幾年來所施行的法規規定了可以參加聽證會的人數,但卻從未明確的規定其參加人員的范圍,因此我認為,建設項目聽證會應該不僅僅只是與建設項目有關系的人才能夠參加,與建設項目無關,只要對建設項目有興趣的人,都應該可以被邀請去參加論證會、聽證會〔另外,設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司法制

度,這樣可以避免國家的環境保護昔理部門在某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法規來執行公眾參與程序,而最終造成信息的損害或者程序損害,為公眾可以參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來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依據。

3.3 制定合適的環境影響評價指導原則

我國已制定的一些政策、法律中,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它們對于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個指導性的意識不僅僅是體現在我們的環境評價工作中,更是體現在我們現代生活的每個方面的建設中,因此,這是具有非常大的具體實踐意義的,這也是我們所追求的的最大化建設目標之一。

3.4 技術導則

第一,在原基礎上增加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編制,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包括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第二,要對公眾參與、清潔生產分析技術導則進行完善,提高清潔生產分析針對性和規范性;第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盡快實現行業全覆蓋,尤其是高污染、高耗能行業應組織人員盡快編制和頒布典型行業技術導則,例如造紙、金屬冶煉等行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盡快完善行業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4、結束語

環境評價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國雖是世界上較早確立環評制度的國家,然而環評實施效果并不理想,這就需要通過環評制度的完善,推動環評工作真正步入科學化、法制化和規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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