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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提高城鎮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進社會公平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卡通”及州級統籌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因地制宜,持續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當中,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逐步提高城鎮居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門診醫藥費用的模式。與新農合統一實行州級統籌,合并使用,統一管理,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項基金。
第七條政府成立由人社、衛生、財政、審計、宣傳、發改、公安、編辦、殘聯、民政、藥監、扶貧等部門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代表組成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協調指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研究和協調解決在組織、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困難。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部門承擔,各級醫療保險管理局具體經辦。
第九條各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部門的人頭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撥付,不得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條州醫療保險管理局的職責;
(一)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領導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
(三)負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
(四)管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審核、結算城鎮居民的醫療費用;
(五)及時協調、解決、反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統計、匯總和上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表。
第十一條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醫保政策宣傳、參保及參保人員異地發生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三)負責城鎮居民醫保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總結匯報工作;
(四)指導、檢查、監督、評估本縣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社區居委會醫療保險(城鎮居民)辦公室的職責:
(一)宣傳、動員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負責注冊登記及醫療保險卡發放工作;
(二)負責個人繳費的歸集并及時上繳居民醫保基金專戶;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報相關信息,總結、匯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督導;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人員、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并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低保戶的參保金撥付工作和醫療救助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核定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審計工作,定期審計監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發展;藥監部門負責農牧區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宣傳、教育、計生、人社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在政策宣傳、健康教育、人才培養等方面積極支持配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參保對象及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具有本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轉為城鎮戶籍的農牧民以及城鎮其他非從業人員。
已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城鎮居民就業后,可繼續享受城鎮居民醫保至當年年底,從第二年起參加職工醫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鎮居民醫保,但個人當年所繳納的參保金不再退還。
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享有基本醫療服務、規定的醫療費用補助、以及對城鎮居民醫保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應履行規定的義務。其義務是:自覺遵守城鎮居民醫保的各項政策規定和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醫保參保金;檢舉、揭發和抵制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破壞和干擾城鎮居民醫保的行為。
第四章基金籌集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政府資助,社會多方籌資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按不同年齡實行不同的標準繳費:
18歲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繳納40元;19-59歲的男性居民和19-54歲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繳納110元;60歲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歲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繳納60元。
(二)各級政府財政補助資金:18歲以下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75.2元,州財政補助20.4元,縣財政補助20.4元;19-59歲的男性居民和19-54歲的女性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54.2元,州財政補助15.9元,縣財政補助15.9元;60歲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歲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89.2元,州財政補助23.4元,縣財政補助23.4元。
(三)民政部門從城市特困醫療救助基金中為城鎮低保戶按標準繳納參保金,殘聯為重度殘疾人按標準代繳參保金。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籌資標準按國家規定可做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繳費,逐年滾動籌資。城鎮居民的年齡按照截止籌資當年1月1日的實際年齡計算,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和身份證記載為準。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以自然年度計算保險年度。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繳費由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動上繳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銀行繳納參保金的憑據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并詳細注明參保人數、年齡、性別、繳費金額、繳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減少的,其個人繳費不退還。
第二十二條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要告知參保城鎮居民相關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補助范圍以及醫藥費用報銷辦法。
第二十三條州、縣政府安排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參保個人繳費到位情況,于當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額撥付到醫保基金專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及其它資金及時轉入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民政部門會同人社、財政、殘聯等部門制定城鎮低保戶、重度殘疾人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實行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資助低保戶、重度殘疾人參加醫療保險,其資助資金于當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劃入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專戶。對患大病經醫療保險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社區居委會確定的低保戶以民政部門核查審批的數據為準。重等殘疾人以殘聯核查審核的數據為準。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州醫管局在銀行設立基金專戶,所有城鎮居民醫保資金全部進入銀行基金專戶,分別設置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其利息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參保居民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支、截留、擠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擠占、挪用,按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由各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醫藥費用后,提出支付申請,由州醫療保險管理局提交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實現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門診基金、住院統籌基金和風險儲備基金三部分,分項做賬,按項列支,結余基金轉下年按原項目繼續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門診基金。占總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鎮居民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助。
(二)住院統籌基金。占總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鎮居民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助。
(三)風險儲備基金。占總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風險因素發生超支的彌補。逐年提取,累計達到總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條住院統籌基金、門診基金和風險儲備基金由州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凡在參保年度內未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補助、住院醫療費用的城鎮居民,可將當年個人繳費標準的60%結轉至下一年度,用于沖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個人繳費結轉后城鎮居民應當繼續繳納個人繳費剩余部分,應繳未繳的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待遇。
第六章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藥費用實行三線控制,即起付線、封頂線和報付線。起付線是指住院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后才開始補助,規定數額以內的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負擔。封頂線是指超過一定數額的費用不予補助,也就是一年內累計最高補償額。報付線是指在起付線和封頂線內的住院費用實行按比例補助。
(一)起付線:三級醫療機構450元,二級醫療機構350元,一級及無級別醫療機構250元。
(二)報付線: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65%,二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75%,一級及無級別醫療機構報銷比例85%。
(三)封頂線:每人每年最高補償80000元。
(四)建立參保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從新的參保年度起,對連續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住院費用補助在規定補助的基礎上,連續參保繳費每滿一年增加補助一個百分點,住院費用補助最高可提高十個百分點。
(五)建立特種慢性病門診補助制度。將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壓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級)、冠心病(陳舊型心肌梗塞)、癌癥病人的放化療和鎮痛治療、尿毒癥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藥物治療等特種慢性病給予門診醫藥費用補助。補助不設起付線,補助比例為發生門診醫藥費用的50%,每年最高補助數額不超過400元。
第三十二條門診醫藥費用補助,不設起付線,每次補助門診醫藥費用的30%,每人每年累計最多補助額不超過80元。對集體參保的各大、中專及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參保金40元,有校醫務室的全部返還學校統一調劑使用,無校醫務室的由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由學校統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到省外醫療機構就醫的,醫藥費用補助按照三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外出務工或在省外長期居住的居民,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按本地區醫療機構相應等級對待。門診費用按相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范圍:
(一)診療檢查費:包括診療項目目錄內的各種診療檢查費。
(二)藥品費:包括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藥品費。
(三)住院費:包括床位費、手術費、治療費等。
(四)門診費:包括藥品費、治療費、檢查費等。
第三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補助的范圍:
(一)家屬陪住費、伙食費、取暖費和手術矯形、鑲牙、美容、救護車費、就醫交通費以及保健藥品費、營養費等。
(二)診療項目目錄中規定的不予補助醫療費用的診療項目。
(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有責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殘、自殺、打架斗毆、草山、水事、土地等糾紛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醫療費用。
(四)未在醫療保險管理局辦理轉診手續而發生的州外醫院醫療費用。
(五)未經醫療保險管理局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
(六)基本藥物目錄外的藥品費用和自購藥品費用。
(七)診療項目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費用。
(八)計劃生育服務項目費用。
第三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刷卡就醫。
第三十七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刷卡費用由各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墊付直報制,由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初審并墊付應補助的醫藥費用,然后持費用發票,結算單等有效憑據到州醫療保險管理局進行結算。
第三十八條轉診到省外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由病人或家屬持費用發票,費用清單或復式處方、出院證明及轉診審批手續到當地醫療保險管理局核報。
第七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制度,進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地居民就醫的需求,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州醫療保險管理局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藥店中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簽訂服務協議書,給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四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雙向轉診制度。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而不能對患者實施正確有效的治療時,可轉至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難病例、診斷不明、治療無效,確需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
(二)經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條建立醫患雙方制約機制。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嚴格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基本藥物目錄和住院單病種費用限額標準,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杜絕亂檢查、亂用藥、亂收費等現象,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凡近期內做過檢查,一般不重復檢查;能用一般檢查達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檢查;一種檢查能確診的,不做兩種以上檢查。參保居民需到州外醫院就診住院時,必須要有醫療保險管理局的轉診證明,并且必須到醫療保險管理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組織和各項管理制度,承諾醫療優惠服務。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和內部管理,各種收費項目要公開公示,明碼標價,嚴禁開大處方、人情方、搭車方和虛假發票及疾病證明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農村牧區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和管理,強化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費用的考核、監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條由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監督檢查居民醫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等現象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證居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接受居民的監督,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增強城鎮居民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并下達書面審計結論,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七條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基金管理辦法、轉院轉診等各項規章制度,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確保其穩步發展。
第四十八條社區居民醫保辦工作人員要經常深入社區,調查了解情況,對參保居民門診和住院醫藥費用補助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醫保經辦機構反映。
第八章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九條政府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對違反城鎮居民醫保有關規章制度,貪污挪用和虛報冒領醫保基金,隱私舞弊,等行為,一經發現,情節較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醫藥費用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處罰,并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可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診治、結算弄虛作假。
(二)將不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檢查、治療費用列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
(三)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同次門診開兩張或兩張以上相似藥物處方,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分解處方增加門診人次和開非治療性藥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和不執行《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的。
(五)采用病人掛名住院,并將費用列入城鎮居民醫保費用支付范圍的。
(六)以醫謀私、損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鎮居民醫保開支以及其它違反城鎮居民醫保有關規定的。
(七)對病人不視病情需要,隨意擴大檢查項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數,多開醫藥費用的。
(八)開虛假疾病證明的。
第五十二條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醫療保險管理局在追回報銷的醫療費用外,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將居民醫保卡轉借他人、冒名就診的。
(二)私自涂改處方、費用單據、虛報冒領的。
(三)無理取鬧,嚴重擾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追回違法所得,通報批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損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
(三)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四)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障自繳費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內患病治療者方能享受各種補助。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 預算 公共財政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概念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指的是國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行政手段籌集到的社會保險資金收入來安排支出的一種特定預算,它是由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的用來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結構分布和盈虧狀況的預算,是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使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得到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得到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的效益得到提高,保證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得到可持續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待增強,在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時,充分考慮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本年度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劃、以及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時,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考慮近年基金支出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人員、政策等影響支出變動因素,嚴格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規定,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準、擴大支出范圍。而在我國,部分地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偏低,支出預算偏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增幅遠高于收入增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計劃性和約束力。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時間應再提前,財政部數據顯示,各地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報時間與2010年比較提前了3個月,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報國務院時間提前了5個月。雖然相比以前,大幅提前了編報時間,但仍需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工作而不斷努力,適當提前編報時間。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在美國,要依據1921年預算與會計法、混合預算調節法等20多部法律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日本,為了確保預算編制的嚴肅性,做到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行有法可依,他們也制定了許多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法律法規。而在我國,現有的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制度多以“條例”、“決定”、“暫行規定”、“辦法”、“意見”等文件形式出現,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夠,而且分布零散混亂,存在立法空白。[1]社會保險法最近才正式出臺,社會救助法與社會福利法尚未列入立法議程,以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等為框架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至今還未得以確立。社會保險法對試行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還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各類相關法與法規之間缺乏照應和關聯,立法層次不高,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政策指導和法律、制度規定,必然使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缺乏科學性、規范性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著特殊性。從基金統籌層次看,基本養老保險有超過半數省實現了省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部分地區實行市地級統籌,多數實行縣級統籌。目前我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主要社會保險品種的統籌層次偏低,而社會保險基金又是按照統籌地區來實施管理,這種管理是分散狀態下監管,常常出現地方利益至上的情況,導致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等違法犯罪的行為。而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導致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的降低。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力度不夠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一旦通過公布后,要把計劃目標變成現實,必須做好預算的執行工作。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監管的工作具有復雜性和嚴謹性的特點,要確保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運作,單靠杜會保險管理機構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其他機構也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監管工作負責,諸如國家行政監管機構或者那些專職監督部門,尤其是財政和勞動保障監管部門要對基金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了解、監督和檢查,并把掌握的情況向同級政府做出報告,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使基金收支平衡并確保其安全完整。而我國在進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工作時,明顯力度不夠,出現一些不按預算行事的情況,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
三、解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水平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規建立,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體現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規模和方向。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與管理,有利于全面掌握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增強社會保險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對于完善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運營預算和和社會保障預算在內的政府預算體系具有重要意義。[2]因此,針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存在的問題,我們不能回避,要積極應對,找出解決對策。在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因素的基礎上,對預算的編制項目分別進行測算,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
(二)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保障立法滯后必然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立法滯后,雖然我國已出臺社會保險法,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還不健全,應該加快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的出臺,完善社會保障法體系,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平臺。[3]同時,更應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險預算條例,修改預算法,增加有關社會保險預算的條款,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內容和編制程序,使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等有法可依,實現規范管理。
(三)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具有互濟功能,在各險種之間、各地區之間,應該相互支持,風險共擔,2010年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以來,由統籌級次的地方政府批準,財政部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決定權的情況,不符合我國預算的編制原則。因此,要改變這種情況,應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盡快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幾項社會保險基金也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從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方面提高基金預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4]
(四)強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和監管
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工作,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和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研究對策和措施。上級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都應對相關的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結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提高監督檢查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基金預算管理更加規范和透明。
2010年《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正式頒布實施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雖然這一制度還不成熟,存在一些問題,但這是社會保險領域的重大制度建設,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重大舉措,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管理,對進一步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推進基金管理公開透明,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以,針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我們要迎難而上,積極尋求解決對策,力求通過一系列措施,有效提高社會保險基金規范化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法律問題研究[J]. 研究報告.2011(5)
[2]徐暢.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N]. 中國證券報,2010—01—07A06
[3]海濤.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迎來元年[N].中國財經報,2010—01—26002
一、xx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現狀
(一)城鎮職工醫保:在完善中成熟
1、基本情況。xx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于2004年4月啟動。現有927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54896人參保。其中,國家機關6253人,事業單位15716人,企業31915人,靈活就業1012人。2007年共籌資7022萬元,截止2007年11月底,門診就診114510人次,住院就診4774人次,共支出醫療費4286萬元。據了解,2008年1月1日起,我區將納入xx市主城9區市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
2、完善成熟。針對城鎮職工醫保運行初期問題多、參保人員意見大狀況,區政府采取了若干切實可行措施予以完善。一是增加醫療服務網點。將2004年只有定點醫院40家擴展到46家(其中市級醫院15家)、8家社區服務站、35家藥店,且刷卡購藥、看病,方便了參保人員。二是調低個人自付比例。目前,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報銷住院費達80-90%,門診費1000多元;企業人員報銷住院費70-80%,均比主城區市級統籌多報銷15-20%左右。三是加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監管。采取細化醫療服務協議、改變醫療結算辦法、網上時時監控、公示醫院醫保費用發生情況、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培訓、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運行情況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等措施,創造出了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較為規范、醫保基金運行安全的局面。四是完善參保政策。2007年11月,區政府發出了《關于原區屬國有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xx府發[2007]109號),解決了1200多名原區屬國有改制企業退休人員的醫保問題,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反響。
3、待解問題。2008年我區職工醫保將納入市級統籌,需要向市級醫保機構反映解決以下問題。一是企業職工報銷比例較低,個人負擔偏高問題。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尤其是定點藥店的監管。三是要理順勞動部門內部醫保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傷與生育保險中心關系。
(二)“新農合”:創特色三方滿意
1、運行狀況。xx區作為xx首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區縣,自2003年11月啟動以來,按照“惠民、便民、放心”的要求扎實工作,2007年,參合農民達到41.4萬人,占全區50.1萬農業人口的82.6%。2008年參合44萬人,參合率達到了87%。2007年籌集“新農合”基金1983.8萬元,至11月底,參合農民門診就診83233人次,住院就診16150人次,支出“新農合”基金1536萬元。幾年來,“新農合”在農民“小病能治、大病有救”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收到了群眾得實惠、醫院得發展、政府得信譽三方滿意的效果。國家衛生部已把xx納入“未來衛生體系聯合研究”國際課題項目單位,并在亞洲地區推廣xx經驗。
2、主要特點。一是強化管理,農民放心。通過建立健全“新農合”監督委員會、年度審計、“四公開”和“一公示”等制度,管好用好了農民的保命錢,農民參合放心。通過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設和監管,改善農村衛生院醫療環境和條件,規范行為,農民看病放心。二是多措并舉,凸顯便民。將區外定點醫療機構由原有7家擴大到所有市級公立醫院,每個鎮街、村均設立定點醫療機構;建立“新農合”計算機管理系統,實行轉院網絡審批制度;推行參合農民醫藥報銷鎮街“全程制”,鎮街衛生院設置專門報銷窗口,有效地解決了參合農民就醫難、報銷難問題。三是政策優化,惠及農民。農民外出務工符合規定的住院費予以報銷,8個慢性病在統籌資金中報銷,對住院分娩定額補貼,區內住院費起付線由500元降為100元,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25個百分點,擴大用藥目錄,門診實行零門檻,參合農民到任何醫療機構和藥店就診購藥的費用均可在家庭帳戶中報銷,推行單病種醫療費最高限價制,實行大病二次補助制度。通過政策優化,做到用最少的錢辦更多的事,確保了農民實惠最大化。四是鏈接救助,擴大保障。通過制度銜接、醫院共用、信息共享、監管統一等措施,“新農合”與民政部門的農村醫療救助實現了無縫鏈接。這是xx“新農合”的最大亮點,“xx模式”已經叫響全國推向全國。通過民政渠道按個人繳費的10元標準給予農村低保戶、五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全額資助;給上述對象中患慢病和特殊病及80周歲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00元日常醫療救助金;對上述對象實行住院支付零門檻,費用在1000元以內,按“新農合”規定報銷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全額救助;費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在“新農合”按規定報銷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救助60%,最高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內。2007年1-10月全區已救助1144人、146.6萬元,切實解決了農村困難群體病有所醫問題。
3、尚待完善。xx區“新農合”雖然創造了特色,但也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保障水平低,需要完善不同的籌資檔次。二是農村衛生院和村衛生室醫療條件差和服務水平低,邊遠山區參保農民仍然存在小病拖成大病重病現象,“窮人出錢、富人看病”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三是鎮街“新農合”專職人員和專項經費尚未配套,2007年區政府取消鎮街“新農合”工作經費后,對“新農合”工作造成了較大的消極影響。四是“新農合”計算機網絡建設需要完善。
(三)城鎮居民醫保:翹首以待條件具備
1、市民構成。2007年底,xx區除北部新區外有本區戶籍城鎮居民309593人,其中城鎮職工54896人已參加醫療保險,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244697人。在非職工城市居民中,有低保對象30638人,重點優撫對象1560人。
2、急盼參保。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以來,城鎮居民對農民分享到的改革發展成果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渴望參保。一是征地農轉非人員轉非后失去“新農合”醫療保障,給征地拆遷工作增加了難度。二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缺失,民政部門醫療救助因缺少必要的平臺和網絡而難以到位,城鎮困難群眾就診看病難問題難以有效解決。三是普通城鎮居民無醫療保障,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不少城鎮居民強烈要求加入“新農合”。
3、條件具備。一是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病有所醫”要求,城鄉居民醫保已成為當前的民生大事。二是xx市人民政府已作出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部署,2008年將在主城區全面推開。三是我區財力可以承受。按照市政府現有試點方案測算,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真正在我區實現全民醫保,區級財政每年僅需新增資金300萬元左右。四是已有“新農合”的管理網絡、信息網絡、醫療服務網絡和運作的成功經驗,啟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可以事半功倍。
二、啟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堅持城鄉統籌思路
面對全國城鄉居民醫保城鄉分割的“兩張皮”現狀,建立城市非職工居民醫保和農民醫保制度,必須堅持城鄉居民醫保“一個平臺,統籌城鄉,相同標準,均衡服務”的工作思路,形成城鄉居民醫保一套班子運作,一個網絡運轉,一個政策導向,一套機構服務的工作格局。城市居民醫保不應該自成體系,更不適宜套用城市職工醫保模式和政策。
(二)應選擇恰當的管理模式
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以上分屬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管理。2007年xx5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區中,形成了永川和南川的由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各管城鄉模式、九龍坡由衛生部門統管城鄉模式、南岸區和江北區設立正處級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永川保持了與上級部門對口的特點,但因城鄉居民醫保由兩套機構管理,形成重復建設的兩套網絡及城鄉政策落差、以及分散的兩個醫保基金現狀,付出了雙倍的運行成本、打折的惠民便民效果和基金分散風險增大等代價。九龍坡是在衛生部門對“新農合”啟動基礎上形成的城鄉統管模式,管理機構、信息網絡、服務網絡統一,運行成本低、基金風險小、惠民便民充分,主要問題是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對口。南岸因農民少市民多,“新農合”一直未啟動,為了避開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爭管此項工作的羈絆,設立了正處級機構專管此事,這一模式雖然具有九龍坡模式的優點,但增設獨立機構與機構改革要求相悖,與市級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均不對口,失去必要依托,“合管中心”有“孤兒”的無助感覺。
(三)制度設計應科學
對于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xx市人民政府已經設計出一整套制度。據試點區反映,這一制度必須與區情結合進行調整與完善。如應將“新農合”一整套成功政策制度和管理移植過來、籌資50元和160元兩檔標準要適用城鄉、要把民政部門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無縫鏈接、不應將大額補充醫療保險交給營利性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應以家庭為單位參保、設立家庭帳戶、門診費用不宜過多統籌、實行藥品集中詢價采購等等,都應求真務實,不能盲目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四)高度重視網絡建設
從xx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區看,都對管理體系、信息網絡、服務機構網絡建設極為重視。試點區“合管中心”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和人員充足。鎮街設有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具體辦事機構,區級財政對鎮街工作機構安排有專項工作經費。計算機信息網絡建設一步到位。南岸區近幾年持續加大對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建設的資金投入,決定在2008年對區內公益性醫院實行財政全額撥款,切實加強服務體系的能力建設,為參保群眾就地就醫創造了良好條件。
(五)要保證醫保基金運行安全
醫保基金安全主要取決于醫保基金盤子大小、政策是否科學和監管的實效。永川區目前城市居民參保僅2.2萬人,人少資金少,風險度極高。九龍坡區將籌資50元標準的門診報銷定為50元和30元,雖然做到最大限度惠民,但如果區財政不兜底,醫保基金存在崩盤的危險。在財政投入不足、公益性醫院尚未變為現實之前,定點醫療機構的趨利性難以避免,只有切實有效地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管,才能堵住醫保經費支出的“黑洞”,確保醫保基金安全運行。
三、啟動我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建議
(一)高度重視,納入日程
啟動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是我區當前的民生大事,是區委區政府執政為民要辦的實事,建議納入2008年區委區政府實施的十大民心工程。同時,應設立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盡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我區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申請。
(二)確定模式、方便運行
據考察,xx市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區的三種管理模式各有利弊。鑒于xx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區衛生部門強力運作下,已有完整的管理、服務和信息網絡,已經成功地摸索和總結出了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驗。由于城市居民醫療保險與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本相同,為了保證我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順利啟動和健康運行,建議隸屬于區人民政府的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暫時設在區衛生部門,作為財政全額撥款的副處級事業單位,配備相應編制和人員,負責區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遵循原則,優化方案
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是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具有本區戶籍的非城鎮職工的城鄉居民自愿參加,由個人、集體、社會和政府共同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互助共濟性質的醫療保險制度。啟動我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要以惠民便民為宗旨,按照低水平、便參保、廣覆蓋、易流動、保基本、可持續、城鄉統籌、均衡服務、自愿參保、控制風險等原則,移植我區“新農合”成功經驗,無縫鏈接民政醫療救助,精心制定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和相關管理制度,為創造xx特色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模式奠定堅實基礎。
(四)完善網絡,強化保障
要及時完善覆蓋城鄉的管理、信息、服務網絡。在健全區級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的同時,各鎮街應成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社會事務辦公室(科),由社會保障服務所承辦本區域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具體事務。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相應設立“合管辦”。依托“新農合”醫療信息網絡基礎,按照整合資源、增加模塊、完善功能、無縫鏈接的要求,盡快完善涵蓋城鄉、信息精準、運行快捷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按照公益性醫院的建設目標和財政全額撥款的要求,努力改善區內各定點醫療機構的就醫條件,優化城鄉基層衛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鎮村衛生機構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醫療服務水平。要確保區級和鎮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各項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編制人員的落實。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7〕2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皖政〔**7〕8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都可依據本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下列原則:一是屬地管理原則;二是大病統籌原則;三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四是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日常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開展參保登記等工作。
市教育部門負責協助組織中小學校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工作。
市衛生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并配合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按時到位。
市地稅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及參保辦理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的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標準為:
(一)在校學生、未成年人:120元/人•年。
(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270元/人•年。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對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標準,具體標準見《**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一覽表》(附件1)。
第八條參保對象中的低保人員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認定;重殘人員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認定;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具體界定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其中,A、B類低保人員、重殘人員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統稱為“城市困難人員”。
第九條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組織辦理參保繳費等手續;未成年人、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到其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參保繳費等手續。
第十條城鎮居民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根據需要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學生證、低保金領取證、殘疾人證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的9月10日。
第十二條政府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在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設立個人賬戶。城鎮居民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于當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間(保險年度),享受本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包括藥品目錄、診療范圍等)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
(一)在校學生、未成年人:20萬元;
(二)城市困難人員:15萬元;
(三)其他城鎮居民:10萬元。
第十六條參保居民住院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根據人員類別、就診醫療機構等級等因素,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規定的比例分擔,具體見《**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覽表》(附件2)。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最低不少于參保居民住院發生所有費用的30%。
第十七條參保居民患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目錄和待遇一覽表》(附件3)所列慢性病的,其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基金門診補助待遇。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參保人員,在參保登記時可一并領取并如實填寫《慢性病就診卡申請表》,同時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病歷、化驗及檢查報告單等,經市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確認后,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慢性病就診卡》。參保居民自領取《慢性病就診卡》之日起,憑《慢性病就診卡》享受規定的門診補助待遇。
第十八條慢性病門診的年起付標準、門診補助的比例、年補助限額詳見《**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目錄和待遇一覽表》。
第十九條持《慢性病就診卡》的參保居民,每年可選擇一家經批準的定點醫院或社區定點醫療機構為自己的慢性病定點診療機構,其在定點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進行門診補助。
第二十條慢性病門診補助藥品范圍,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在征求醫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參保的在校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均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中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80元以上部分,意外傷害在校期間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意外傷害非在校期間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門診一個年度內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0元。
未成年人、其他非從業參保居民非他人原因意外傷害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二十二條參保居民因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居民未經批準(急診除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條保險年度內,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因病或非他人原因意外傷害亡故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將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撫恤金:首年參保支付撫恤金**0元;以后連續參保每增加一年,撫恤金增加**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
第二十四條城鎮居民連續參保滿3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包括住院、慢性病門診)增加3個百分點。以后連續參保每增加一年,基金支付比例增加一個百分點,但最高不超過7個百分點。
**7年參保居民的**7年度參保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如有節余,將視節余情況,對參保人員當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較重的,再給予一定補償。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醫療保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本人支付的部分,由參保人員與醫療機構直接按規定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市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按規定結算。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憑有效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批準件等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單獨列賬管理,專項用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各項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市、區財政根據規定另行安排。
第二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的規范管理,并接受市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除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所發生的相應費用外,是參保人員的,暫停下一次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是定點醫療機構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定點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以及工作失職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損失;市勞動保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8年為我市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的“基準年度”。**8年以后新增的城鎮居民(含新出生的嬰兒),以成為城鎮居民的下一年度為其參保繳費的“基準年度”。斷保后又參保的,以斷保年度為其參保繳費的“基準年度”。
超過“基準年度”參保的,必須從“基準年度”起補齊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且補繳期間的醫療費完全自理。
第三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政府補助標準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狀況,可做相應調整。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在確保參保者權益的基礎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借助商業保險社會化管理平臺,根據有關規定,探索保險機構參與城鎮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合理分散風險。
(一)劃入原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就業服務局)承擔的職責。
(二)劃入原區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服務中心承擔的全區全民創業工作相關職責。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職責。
(四)加強促進就業創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引進高層次專家和緊缺專家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人力資源開發,規劃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統一管理和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民創業工作規劃和有關政策,牽頭協調和督促指導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區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社會保險的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管責任。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編制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解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依據《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負責全區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福利管理工作;編制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
(八)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落實職稱改革的各項制度,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選拔申報及管理服務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干部的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十)負責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合同鑒證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勞動、人事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重大案件和突發事件。
(十一)負責落實勞動保護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8個行政科室:
(一)黨政辦公室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規劃、方案和實施辦法;負責區委、區政府重點督辦工作任務的協調和落實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研、宣傳和機關會議的組織及決定事項的督辦等工作;負責全局黨務(紀檢)、文電、機要、檔案、保密、計劃生育、工青婦等工作;負責全局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和工作人員考核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效能監察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就業促進科
貫徹執行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全區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失地農民、農村富余勞動力等就業困難人員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目標責任制綜合考評工作;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區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區創建創業型城市推進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三)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回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調任、轉任、掛職鍛煉、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承擔全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區政府系統公務員考核、政府獎勵和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公務員紀律懲戒、申訴控告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行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方案,實施公務員宣誓制度;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工作;依照組織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依照區政府行政任免辦法,辦理提請區政府任免人員的有關事項;依據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研究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區委、區政府安排,完成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負責干部的調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干部計劃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區屬困難企業干部解困和維穩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干部統計和公務員統計工作。
(四)專技科(區職稱改革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隊伍建設、繼續教育的規劃、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上報和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負責全區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承擔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開展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工作;落實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專家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工作;實施農村人才振興計劃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申報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執行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以及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行政審批,制定職業介紹的管理規則;負責指導和監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勞動預備制度;制定本區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編制全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就業資金申報,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全程監督;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局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職責。
(六)工資福利科
落實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的法規政策,編制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劃及增加離退休費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資晉升審批和工資福利管理工作;負責綜合考評目標獎審核發放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齡、工傷認定工作;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審核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負責區屬企業職工調資備案及工資手冊審核換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和人工成本抽樣調查、居民和農民工基本情況抽樣調查、基層組織機構調查以及縣域經濟指標匯總統計等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退休審批和相關待遇的落實工作;負責對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異地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社保基金監督科
負責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措施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建立健全基金預測預警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并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規劃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失業保險基金經辦中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辦中心等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承擔區社會保障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八)勞動仲裁科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政策咨詢工作;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范,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負責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審查受理勞動、人事仲裁案件;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勞動、人事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保障勞動監察工作;落實勞動保護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1.1加重了農村勞動人口的撫養負擔目前我國農村留守老人十分多,多數青年人都外出打工,照顧老人基本上是農村留守婦女的任務。農村婦女不僅肩負著繁重的家務和農活,還要照顧孩子,這樣她們難以抽出多余的時間去照顧家里的老人。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村老人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但其娛樂、文化、心理健康等養老問題無法得到保障,非常容易引發不必要的養老糾紛。同時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不成熟,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加劇,農村勞動人口撫養負擔進一步加重,可能會阻礙農村勞動人口的經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制約我國農村地區的健康發展。
1.2加重了計劃生育工作的難度目前,我國社會養老制度尚未完善,城市中絕大多數老人購置養老保險,但是農村養老保障仍然存在問題。農村老年群體的生活主要是依靠子女和種植土地的微薄收入,沒有固定的養老收入。在這樣的發展背景下,難以改變農村人傳統“養兒防老”、“重男輕女”的觀念,他們習慣于將養老希望寄托給下一代,這不僅導致我國男女性比比例嚴重失調,同時也給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阻礙,難以真正解決人口老齡化和農村養老問題。
1.3農村養老保障面臨著更大的挑戰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保障制度和家庭保障功能不斷減弱,老齡化問題日益提出,給農民帶來了較大的經濟壓力。據相關數據表明,城市老人養老保險覆蓋率達到了90%以上,而農村覆蓋率十分低,城市和農村在醫療覆蓋面上存在較大的差距,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2.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2.1土地保障功能下降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直接關注著農民的生存和發展。近年來,我國人均耕地面積的下降和土地收益降低,使得土地保障不斷下降。在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建設和發展的背景下,廣大農民群眾面臨著失業和失地的威脅,土地在農民收入來源中的比例逐漸下降,人均收入處于負增長狀態,最終導致農民入不敷出,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越來越不明顯。
2.2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在計劃生育的政策下,農村人口結構、家庭結構等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我國農村家庭規模不斷縮小,空巢家庭逐漸增多,農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也在發生變化。據人口普查相關資料顯示,農村家庭平均人口僅為3.2人,輕血緣關系、重經濟利益的問題十分嚴重,導致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家庭養老負擔太過沉重。
2.3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水平低近年來,我國多數農村地區開始推行養老保險,但農村投保的保費低,國家和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投入有限,且保小不保大的現象十分嚴重。同時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專業管理人才匱乏,保險基金運作的缺陷十分多,缺乏一定法律法規的支持。在這樣的情況下,難以有效地管理和監督農村養老基金,更談不上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
2.4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持,各農村地區只好制定本地區的暫行辦法,導致地方立法缺乏一定的穩定性和規范性。社會保障改革20多年來,養老保險立法不健全,難以切實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進而影響農村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發展。
3.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加強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措施分析
3.1提高認識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的背景下,人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并充分了解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的緊迫性。我國老年人口數量大,老齡化速度快,有70%的老人生活在農村,且老齡化進程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發展的速度。因此國家和全社會應轉變觀念,提高對老齡化和農村養老保障的認識,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構建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妥善地處理好他們的養老保障需求,避免一系列社會問題的發生,從而減少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
3.2多渠道籌措資金面對農村老齡化問題,政府部門應廣開渠道,集思廣益,根據當地老齡化的現狀,采取合理的活動方式,完善相關資金管理制度,切實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首先政府部門應加大調控力度,積極促進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將分配資金進行科學合理的深入和掌握,將社會養老保障的重心放在農村無基本保障的老年人中,使其感受到社會和國家的溫暖。其次與銀行合作,建立農村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將個人所繳納的費用計入個人名下,確保農村人養老資金的安全性。再者是征收農產品時,通過合法的價格手段,將一部分收入扣除,并將其存入養老保障基金賬戶。
3.3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切實解決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國家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其中農村養老保險是政府一項非常重要的政策,在解決農村保養保險的問題上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因此政府和全社會應認識到農村養老保險的特點和本質,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對象、制度管理以及基金繳納等內容,用法律手段確保農村養老保險順利實施。政府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和運行的主體,必須通過多渠道進行養老資金的籌措,大大增加養老基金的收入,以便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充分發揮出養老保險的作用,促進我國農村養老事業順利發展。
3.4構建農村養老保障管理體系在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必須根據統一的標準,優化農村養老保險業務流程,為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及框架的構建奠定基礎。同時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操作流程,增強社會保險服務功能,提高社會保險服務能力。
3.5完善農村公共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面對日益加劇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政府部門和全社會必須予以高度的重視,政治部門應加大農村社會養老設施的建設力度,充分利用現有的、閑置的社會資源,在農村修建養老院、運動健身基礎設施、社會文化宮等,多鼓勵民間創辦不同形式的有償服務養老機構,積極為農業養老保障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應積極爭取社會力量,比如慈善機構、企業團體等,拓寬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發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企業投資興辦老年學校、老年活動中心等,豐富老年人的文化精神生活,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從而切實解決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困難,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生存環境。
3.6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國家為了維持農村貧困人口最低基本生活,出臺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社會救濟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比較及時、直接、最大程度地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問題,比較適應于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實際。我國作為人口大國,各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多數農村收入偏低,那么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于農村中貧困又失去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不僅能有效地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還能為子女減少經濟壓力和負擔,更好地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促進我國社會養老事業更好的發展。
4.總結
【關鍵詞】財務集中管控模式;會計機構;職能
一、財務集中管控
(一)財務集中管控的定義
財務集中管控就是將現代網絡通信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方法有機融合,建立集團和成員單位完善的財務數據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從而在戰略上實行集中監控,整合財務內部資源,保證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的一致和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統一,防范決策風險,提高效率。實現資本保值增值和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二)財務集中管控的必要性
集團公司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本質問題是處理好各方面、各利益主體間的責權利關系,其焦點是經濟利益關系,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對權力的要求和責任的界定。因此,能否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財務控制,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具有戰略意義。而財務集中管控是企業集團實現高效財務控制的重要途徑。
(三)財務集中管控的主要目的
通過調整財務管理流程,加快內部資金的融通和資產的周轉,統一規范融資、投資及其他財務行為,達到合理配置各項資源,加強逐級管理,降低財務風險,最終實現企業整體效益和競爭力的提升。
(四)財務集中管控模式
具體包括三種:“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和“綜合型”財務管控模式。
三種財務管控模式分別具有不同的特征及優缺點,相較之下,文中將深入探討第三種即“綜合型”財務管控模式,這也是廣東電網公司目前所實施的財務管控模式。它兼備前兩種模式的優點,有利于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它的缺點是不好把握“尺度”,可能形成兩種結果:即名義上是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實質上卻還是集權式財務控制或者本質上徹底的分權。
二、探討省級電網公司會計機構及職能設置
(一)現狀
以廣東電網公司為例,從二十世紀末開始逐步探索和實踐財務集中管控措施和模式。經過十多年的不斷完善,目前已形成以資金收支兩條線為主線,以全面預算管理為平臺,會計核算數據大集中。資產、電價、稅務政策統一的財務集中管控模式。
目前,廣東電網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根據主管業務的需要設置為預算、資金管理、會計核算、資產、基建、電價六大部分。各地市供電局按照廣東電網公司的財務機構設置和職責界面對應設置地市局一級的會計機構和職能。
(二)探討適合省級電網公司的財務集中管控模式
分析案例簡介
筆者結合所在單位和對案例代表性的綜合考慮,本文以廣東電網公司為主要分析對象。廣東電網公司是全國最大規模的省級電網公司,經營電網投資、運行維護、電力交易與調度、電力營銷以及電力設計、施工、修造等業務的經濟實體,是負責廣東電網安全、穩定、經濟、優質運行的企業法人。下屬21個地市供電局、直管,代管縣級供電企業以及電力調度、通信、設計、基建、物資供應、科研、學校等單位。
根據上述基本情況,由于廣東電網公司內部不同性質成員企業的并存,公司為在資金配置、市場定位等方面形成合力和規模優勢,有必要對內部各成員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集權管理。但出于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的考慮。應將一些日常財務活動管理權下放,而將影響公司整體發展及戰略目標實現的重大財務決策權等集中于總公司,以實現對成員企業的監控。通過適當的分權,還可以使母公司的財務人員騰出時間和精力參與整個公司的戰略管理。
(三)省級電網公司會計機構及職能設置的探討
綜上所述。結合筆者對省級電網公司及其下屬單位財務管控需求的了解,對其會計機構及職能設置提出以下分析和設想:
1 預算管理科
(1)職責描述
制訂預算管理制度及流程,指導各分、子公司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負責建立標準成本,匯總編制公司財務預算,檢查和監控預算執行過程情況:審核下屬單位提出的預算調整申請;組織集團內部各單位財務預算完成情況的年度考評工作;審核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外支出申請。
(2)現狀分析及評價
廣東電網公司經過多年的實踐,已初步建立了全面預算管理體系。
公司預算管理組織架構包括預算管理委員會、預算管理工作組、預算編制執行機構三級,構成公司預算責任網絡。
時至今日,全面預算管理已成為廣東電網公司對分、子公司實施有效財務控制的重要手段,通過編制、審核、批準各分、子公司預算及監控其預算執行過程情況,使公司可以將集團的資源進行有效配置和統籌運作,并對其運作實行監督、控制和考核。通過資源的整合和集中運作,較好地增強了各單位、各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有效地降低了管理成本,挖掘企業的內部潛力,確保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
(3)探討及建議
通過建立業務規范與預算之間的關系模型,完善預算標準,使企業的經營活動有目標可循,有制度可依。同時,通過預算標準的優化,改善關鍵業績指標。推動責任業績評價,實現企業整體經營業績的提升。
省公司目前正致力于規范各類標準成本,但要提高預算的標準化水平,在標準成本的制定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各單位因為級別、區域造成的差異,努力減少由此在實際工作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偏差,確保相關預算指標的制定和完成情況的真實客觀。具有可比性。
2 資金管理科
(1)職責描述
實行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由省公司統一辦理和審批集團內部的資金結算、各分/子公司超過限額的對外資金支付、開設銀行賬戶以及分,子公司間的資金調劑等事項。分,子公司主要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編制、組織資金收支計劃與平衡、進行資金收支業務的核算。
(2)現狀分析
廣東電網公司的資金集中管控具體體現在銀行賬戶和現金兩個方面的集中管理。銀行賬戶集中管理是對所屬單位的銀行賬戶實行備案管理和監控,清理與經營無關、功能重復或閑置的銀行賬戶,并通過先進嚴密的網絡系統實時監控資金流向,保障資金安全;現金集中管理的核心為收支兩條線。即省公司財務部按照核定的資金預算及所屬單位各月申報的資金用款額度。按月撥付資金并對其資金預算準確率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所有收入資金均按規定的歸集方式上劃至省公司賬戶。
(3)探討及建議
通過資金集中管理,保證了資金安全,使省公司能統一運作集中的閑置資金,大大提高閑置資金的收益水平及資金的整體效益。但是,對于分、子公司來說。由于所在的行政區域不同,資金的過于集中會損害各地方政府與銀行的利
益,而省公司要加快總體資金周轉、實現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銷售收入實現一個賬戶管理,下屬單位賬戶每日清零,都離不開銀行的網絡平臺與業務協作。因此,在如何完善資金集中管理的同時處理好利益平衡關系。充分調動地方銀行的積極性,對于提高分、子公司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是在資金集中管控的同時不容忽視的問題。
3 會計管理科
(1)職責描述
制定公司統一財務制度及會計核算辦法。負責公司稅務管理;匯總編制合并會計報表;負責公司會計電算化網絡系統的建設;實施對下屬單位會計信息的實時監控。及時分析和掌握各單位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2)現狀分析
廣東電網公司會計管理集中目前已實現了核算口徑、賬戶設置、財務軟件、報表體系的統一以及主要稅費的集中申報和繳納。
(3)探討及建議
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廣東電網公司目前的會計信息集中尚屬于不完全的會計集中核算模式。分、子公司財務人員尤其是財務負責人不是由省公司委派,其人事、工資關系仍在各下屬單位。不利于省公司對分、子公司經營和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控,無法充分保證財務管控的獨立性;其次,各分、子公司各自進行獨立會計核算。省公司尚不能隨時生成匯總會計報表。在這種模式下,各分、子公司有可能為完成相關考核指標而粉飾財務數據,導致公司匯總/合并后的賬面數據存在“水分”;此外,財務集中管理實現市一級“一套賬”與我國目前的分稅制和屬地納稅原則不一致。因此必須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取得政策支持,協調好各級稅源分配關系。為下屬單位開展日常工作創造有利環境。
4 資產管理科
(1)職責描述
負責制定公司資產、產權工作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公司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司的產權管理、資產評估和財產保險管理工作,行使對公司系統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監督、協調職能。
(2)現狀分析
電網企業是典型的資產密集型企業,廣東電網公司固定資產總額已超過1800億元。面對如此龐大的資產規模,公司近年來致力于引入先進的資產管理理念,提升資產管理效率和效益,在全省范圍實現了資產管理政策統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與國內外先進水平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資產管理以職能部門條塊化、分段式管理模式仍未完全轉變。評估與考核體系尚未健全,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的銜接融合仍有待完善,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應用仍處于起步階段。信息系統支持還有待完善,資產管理的信息化、精益化、標準化、一體化仍有較大提升空間。
(3)探討及建議
資產的生命周期具有時間跨度長、涉及專業廣、管理環節多的鮮明特征。要達到資產利用效益綜合最優的管理目標,必須從資產形成的初始階段進行科學系統的規劃。將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融入各個關鍵環節,逐步完善、貫通資產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實現資產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的高度統一和閉環管理。為了適應資產管理發展方向和需求,建議整合、優化現有機構,設置資產綜合管理部門,充實、引進熟悉電力規劃、工程、技術經濟、信息、財務等專業知識的綜合管理人才,在必要環節適時介入、系統籌劃、把好資產管理的每一道關口,同時構建完善的考核評價體系和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平臺,實現資產管理實物流、信息流、價值流“三流合一”的全過程集約化管理。
5 基建財務科
(1)職責描述
負責制定公司基建財務工作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資本性項目預算、資金計劃、工程竣工決算、基建報表管理,負責公司資本性資金融資業務、對外擔保管理。負責施工修造企業的財務事項管理等基建財務相關工作及行使對公司系統單位基建財務工作的檢查、指導、監督、協調職能。
(2)現狀分析
目前。廣東電網公司對基建工程項目采取“大計劃、大預算”管理模式:計劃發展部負責前期規劃、立項、計劃下達:財務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籌措、拔付、使用、監督及竣工決算管理,對當年項目總體投資規模進行財務預測。由于前期介入有限,財務部門對工程成本、造價的管控仍以事中、事后控制為主。
(3)探討及建議
結合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建議對工程財務管理機構設置和職能進行改革和優化,將技術經濟管理職能劃歸財務部門,同時進行配套的崗位設置優化,在基建財務科配備、充實造價管理、技術經濟、工程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員,同步實施工程財務管理制度、流程的優化完善。不斷強化財務部門對工程造價管理的事前、事中管控力度。
6 電價管理科
(1)職責描述
負責制定公司電價管理工作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公司電價管理體系,負責配合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制定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方案;配合市場交易部對各分、子公司的電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公司內部范圍內電力購銷價格的測算、核定工作;行使對公司系統單位電價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監督、協調職能。
(2)現狀分析
目前,廣東電網公司電價政策管理職能劃歸財務部。電價政策執行職能劃歸市場營銷部;下屬各供電局電價管理職責與省公司對應,分別劃歸財務部和市場部。但是,由于地市局屬于電價政策執行層面。其市場部為直接落實電價執行的職能部門并設有電價專責崗位負責電價執行;而財務部未設置電價專責崗位。從這個角度而言,地市供電局的電價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界定未完全匹配。
(3)探討及建議
鑒于電價管理職責在省公司層面與地市局層面存在的實際差別,建議進一步理順地市局的電價管理職責。以提高管理效率、縮短管理流程為原則考慮機構設置,方案一:在地市局財務部設置電價管理專責崗位,配備電價專業管理人員,改變目前實際工作中地市局財務部對電價管理、政策落實等工作只能充當“二傳手”的局面。方案二:將地市局電價管理職責直接劃歸市場營銷部門,財務部主要負責售電收入會計核算和電費資金管理,同時配合市場部參與電價政策研究、電價執行、電價分析等日常管理。
【參考文獻】
[1]王鑫.企業集團財務集中管理的幾點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09(5).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根據繳費及對應待遇分設一檔、二檔、三檔三種形式。
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及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第四條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標準等做相應調整。
第二章 參保及繳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中選擇一種形式參加。
第八條 非在職人員按下列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隨遷入戶本市且沒有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可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五)本市戶籍一至四級殘疾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七)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在本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第九條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本人月工資總額8%的標準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5%,個人繳交0.2%。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4%,個人繳交0.1%。
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學生、幼兒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于每年9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當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按下列規定按月繳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其中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11.5%繳費;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為其按月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二)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三)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四)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五)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六)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七)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八)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九)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十)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十一)20xx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xx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滿20xx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不滿20xx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
前款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不滿20xx年的,可申請由其本人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至20xx年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其醫療保險形式不再變更。繼續繳費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人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繳費并享受待遇。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繳費基數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
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注銷等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用人單位成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參保人的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二十條 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開戶銀行按月托收后,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
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統籌基金由大病統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組成。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進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屬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以下簡稱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現支付不足時,由財政給予補貼。財政對本市符合條件的少年兒童、學生和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醫療保險費滯納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政府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利息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具體比例如下:
(一)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其中年滿45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5.6%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8.05%計入個人賬戶;其中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其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三)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的其余部分進入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的醫療保險費,應當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計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1元計入調劑金,其余部分計入大病統籌基金。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的,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的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在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調劑金用于選定社康中心結算醫院之間的基本醫療費用調劑;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的人員外,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領取地不在本市的,應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關系所在地,終結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在廣東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個人賬戶無法轉移的,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證明,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出境定居或喪失國籍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并終結在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由其繼承人申請一次性領取,并終結醫療保險關系;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中尚未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
第四章 就醫與轉診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以下規定就醫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住院及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就醫;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就醫情形。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應當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有用人單位的,由其用人單位選定;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本人選定。
14周歲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可選擇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內二級以下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可變更所選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自變更生效次月起在變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就醫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和住院就醫轉診的,應經原結算醫院同意。轉診應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有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轉出醫院應向接受轉診的醫院出具轉診證明。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一)所患病種屬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轉診疾病種類;
(二)經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檢查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
(三)屬于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目前無設備或技術診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轉出醫療機構同級或以上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參保人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寫市外轉診申請表;
(二)收診醫院主診醫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見;
(三)醫院的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審核并加蓋醫院公章。
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同時將轉診信息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參保人轉往本市定點的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憑轉診申請表辦理記賬;轉往市外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轉往市外就診后,需要再轉診的,應當由就診的市外醫療機構出具再轉診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市戶籍參保人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可在其長期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市直通車企業參保人長期派駐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條規定的人員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辦理了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在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后需要轉診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按協議約定結算;
(二)參保人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劃扣;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由參保人現金支付;
(三)參保人醫療費用使用家庭成員個人賬戶支付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從其提供的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中劃扣;
(四)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結算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結算醫院急診搶救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或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就診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醫院同意,住院時憑醫生處方在院外購買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藥品;
(二)經醫院同意,住院時在院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除本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應在費用發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受參保人就醫時,應查驗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并可要求參保人提供身份證明。
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應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記賬;無法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可拒絕為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參保人就醫時不按規定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不表明參保人身份,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自辦理參保手續、繳交醫療保險費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每月20日前申報參保的,按當月參保處理;每月20日后申報參保的按次月參保處理。
參保單位、參保人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為本市戶籍的嬰幼兒辦理參保手續的,從申請當月開始繳費,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入戶之日起30天以內憑嬰幼兒出生證明和母親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參保手續的,可從其出生之月起繳費,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的學生、幼兒,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目錄按照國家及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執行。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范圍、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范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公布的目錄執行。
特殊醫用材料、人工器官、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范圍及其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記賬范圍的最高支付限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范圍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第四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藥品的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由個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連續參保滿一年,在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參保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規定待遇的參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享受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積累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費用:
(一)本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費用;
(二)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
(三)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健康體檢、預防接種費用;
(四)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社康中心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70%由其個人賬戶支付,3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以下項目費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療費用;
(二)康復理療費用;
(三)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費用;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8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
(二)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
(三)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
(四)血友病專科門診治療;
(五)再生障礙性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六)地中海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七)顱內良性腫瘤專科門診治療;
(八)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申請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憑大病診斷證明和大病門診病歷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自其申請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自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享受大病門診待遇的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支付比例為60%;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75%;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90%。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發生的普通門診輸血費,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90%,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在本市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單項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門診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前款規定支付標準的90%報銷;其他情形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位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五十五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線的由參保人支付;超過起付線的部分,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起付線按照醫院級別設定,市內一級以下醫院為100元,二級醫院為200元,三級醫院為300元;市外醫療機構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400元,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1000元。參保人轉診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起付線。
第五十六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參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5%;
(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比例為90%;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按規定在市內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市外醫院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分別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因急診搶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就診醫院的住院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的特殊醫用材料及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或置換人工器官,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普及型價格:
(一)屬于國產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90%支付;
(二)屬于進口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床位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實際住院床位費支付,但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標準: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A級房間雙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二)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B級房間三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第五十九條 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體檢補貼并按下列標準按月支付體檢補助,劃入個人賬戶:
(一)未滿70周歲的,每月20元;
(二)滿70周歲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設定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其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在其支付限額內支付。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第六十二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
第六十三條 參保人按第五十二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計算的連續參保時間是指參保人在本市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連續時間。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時間合并計算;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參保人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其繳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計算其連續參保時間。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補繳前后的參保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參保時間。
第六十四條 參保人按本辦法規定轉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的一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二檔、三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在個人賬戶余額中扣減。
第六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到結算醫院外的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應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期間變更醫療保險形式的,其住院醫療費用按入院時醫療保險形式的待遇標準執行。
參保人符合出院標準、應當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應當出院之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負擔,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條 參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辦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情形外自購藥品的;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就醫的;
(六)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先行支付。
第七十條 參保人應當憑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已報銷的憑證不予審核報銷。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總量控制、鼓勵競爭,以及與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容量相適應的原則,通過綜合考評、談判、招標的方式,從優選擇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和定點服務項目。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優先選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能滿足醫療保險服務需要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擇優選擇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遴選條件和程序應向公眾公開。
第七十二條 醫院、門診部、社康中心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藥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在職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單位的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
第七十三條 零售藥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資格;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藥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四)能及時供應醫療保險用藥;
(五)在零售藥店營業時間內,在崗服務的藥學技術人員符合藥監部門的要求和規定;
(六)承諾嚴格執行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第七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制定并公布計劃。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定點資格的,應在市社會保險機構公布計劃的規定時間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綜合評定排名靠前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選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在同等條件下,規模較大、技術力量較強、等級較高、誠信較好的醫療機構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在同等條件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藥店、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藥店、不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外商品的誠信較好的零售藥店,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五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并按協議進行管理。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履行協議的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定并公布評定結果。
市社會保險機構依據評定結果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七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按規定收費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向參保人提供服務。
第七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嚴格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開單提成行為,降低參保人自付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例,減輕參保人的經濟負擔。
第七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第七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的規定,并予以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參保人提供門診收費明細清單或住院每日收費明細清單等單據。
第八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單獨留存參保人的處方、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審批單及報告單、檢查治療單、醫藥費用清單等單據,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定點零售藥店應單獨留存參保人購買藥品的處方及明細清單,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第八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有關管理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應事先告知參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點醫療機構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或承包的診療項目不得納入醫療保險記賬范圍。
第八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中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可按協議規定為參保人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醫師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絕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通報其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八十三條 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向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
(一)購買處方藥的,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且處方記載的就診人姓名與社會保障卡一致;
(二)購買非處方藥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或其個人賬戶積累額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
第八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和協議約定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應約定結算方式和償付標準。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采取總額控制下的復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條 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后,再與本市轉出醫院按協議約定的辦法結算。
第八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約定償付標準,并按協議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實際醫療費用低于約定償付標準的部分進行獎勵,費用從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中列支。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有結余的,結余部分按比例獎勵給結算醫院后,其余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并將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八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況,應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范圍。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轉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通報。
第八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立醫院管理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綜合目標管理的考核內容,并納入其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九十條 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實行監督。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質量等實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組織設立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開展下列工作:
(一)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有關政策提供醫療保險方面的專業意見;
(二)為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對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醫療疑難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三)為市社會保險機構設立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等提供專家意見;
(四)對參保人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確認提供專家意見;
(五)對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因出入院發生的爭議提供專家意見,對異常醫療費用進行評估;
(六)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其他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九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參保人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方式定期免費寄送參保人。
參保人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約定,以登錄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網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和市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內容核實后,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獎勵經費中對署名檢舉人予以獎勵,獎勵經費納入市社會保險機構的部門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行為實行監督檢查,并可聘請機構或醫療保險監督員參與監督。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提供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付相應的費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納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可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第九十五條 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掛失;參保人申辦新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領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歷等相關資料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報銷、補記賬或從其個人賬戶中扣減。
第九十六條 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遺失造成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向醫療機構或冒用人追償。參保人社會保障卡遺失而未掛失導致其社會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個人賬戶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九十七條 參保人對定點醫療機構界定的出院日期有異議的,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裁定,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安排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專家意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應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發現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為避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遭受損失,可暫停該社會保障卡的記賬功能,并通知參保人說明情況。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經核查沒有違規情形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恢復該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并按本辦法規定報銷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逾期未履行的,處以與欠繳數額等額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超過兩年未被發現和投訴舉報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補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兩年以外醫療保險費或個人繳費人員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與市社會保險機構所簽訂協議約定的,按協議規定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違約金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一百零四條 參保人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暫停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3個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暫停記賬功能12個月。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申請報銷,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一)轉借社會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過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倒賣藥品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醫方式獲取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超出正常劑量的。
第一百零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納入本市信用評價體系。
第一百零八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醫療保險關系行政相對人對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4%提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殘廢軍人(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市城市化人員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繳費。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已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按在本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規定辦理;需要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分別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和0.2%繳納,由原用人單位按應繳的年限一次性繳足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指紋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紋,并在以后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一次指紋;未按時提供的,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醫療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后,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支付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支付,補充提供指紋后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妥善保存參保人的指紋資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參保人無法提供指紋的,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護理醫療、取消醫療保險藥品加成后新增診查費等費用支出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醫療保險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本辦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按上兩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是指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本市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人員和在本市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轉業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參保人,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或在軍隊參加醫療保險的年限視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保險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由我市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和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其資金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體檢補助的人員,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參保人在本辦法實施前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認定為門診大病的,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的記賬比例仍分別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按下列規定同時參加生育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在職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交,其他人員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仍按原標準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中產前檢查的基本醫療費用自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之日起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中斷參保不超過30日的,視同參保人仍參加原醫療保險形式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以及《關于印發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深府〔20xx〕210號)、《關于將深圳市少年兒童及大學生醫療保險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的通知》(深府〔20xx〕12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社會醫療保險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系;民間融資;農戶借貸
中圖分類號:F380.39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7-0026-02
一、農戶民間借貸特征
(一)廣泛性
民間借貸已經遍布農村鄉鎮。調查表明,100%村鎮有民間借貸行為,95%的農戶有過民間借貸行為。在出現資金需求時,農民的首選是向親友、鄰居借貸,信用社貸款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
(二)周轉性
農戶借款主要用于農民個體工商戶、個體企業和學校等基礎設施投資,生病就醫、子女上學和婚喪嫁娶等,用于傳統農業生產的比較少。
(三)經營性
農戶民間借貸主要有生活性借貸和經營性借貸兩類。生活性借貸只在關系密切的親族或朋友之間直接發生,絕大多數不付利息或付少量的象征性利息,主要用于就醫、子女上學和婚喪嫁娶等支出。這種借貸數量、規模都比較小。經營性借貸主要用于農民個體工商戶、個體企業、小型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農民投資辦學、農村公共設施投入等活動。這種借貸完全以個人信譽、經濟實力為基礎,以資金增值為目的,是農戶民間借貸的主流。它包括直接借貸和中介人借貸兩種形式。直接借貸是當前農村最普遍、最主要的借貸方式。中介人借貸的借貸模式類似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這種形式的借貸最近幾年發展很快,其規模越來越大,對農戶
民間借貸利率起決定作用。
(四)季節性
除了農業經濟的周期性規律外,鄉鎮民間借貸主要受農村信用社信貸投放周期性的影響,其利率、規模高峰從每年的10月份起逐月上升到次年3月以后,逐漸下降穩定。
二、農戶民間借貸發展迅速的原因分析
(一)農村金融改革不適應農村經濟轉型需要
目前,農村地區已由傳統單一的農業經濟向農、工、商、貿一體的綜合經濟發展轉軌,這客觀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但自20世紀90年代農村基金會試點失敗后,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就陷入停滯狀態,尤其在1997年以后,農村金融改革采取了與農村經濟市場化相反的改革取向,突出表現在農業銀行跟隨其他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經濟,農村信用社系統實行了歸口地方政府管理,建立縣域農村信用社一級法人的改革策略,變小集體為大集體,進一步削弱了農村鄉鎮基層信用社經營自,并從制度上進一步淡化了信用社的“農村合作性",加速了農村信用社的“脫農”步伐。在農村正規金融農業性不斷削弱,而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需求日益增長的條件下,農戶民間借貸得到快速發展。
(二)農村經濟轉型的巨額成本動搖了農村信用社的支農根基
在自下而上、由農村到城市的經濟轉型中,農村信用社擔負了傳統農村集體經濟解體和農村鄉鎮企業衰敗的巨額成本,導致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居高不下,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也動搖了農村信用社的支農根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不少農村信用社長期在保支付、保重點中勉強維持經營,基本無力填補國有商業銀行退出后鄉鎮金融市場空缺,這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機遇。
(三)信用社資金“城鎮化”拉大了農村資金的供需缺口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受經濟利益、部門利益、行政干預和重工輕農、重商輕農等因素的影響,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將基層信用社的資金大量抽調到聯社營業部或縣級城鎮信用社,集中投向縣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造成鄉鎮信貸資金“城鎮化”。1998年國有商業銀行實行“雙大”戰略以后,縣級聯社進一步加強對基層信用社的資金干預,使農村鄉鎮資金進一步集中到城鎮和鄉鎮重點經濟。地級聯社成立后,這種干預又由縣擴大到市,進一步加大了鄉村農民信貸資金供需缺口,促使民間借貸迅速漫延。
(四)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模式提高了民間借貸規模和利率水平
目前,農村工商經濟已成為農村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多數農村信用社仍然延用傳統農業經濟的思維模式經營信貸業務,至今仍然保持“春放、秋收、冬不貸”的經營習慣,采取了控制年度新增貸款為零、非沉淀貸款一律清收的辦法。受此影響,呂梁市各地民間借貸規模、利率呈現每年10月到12月上升,次年的1至3月逐漸下降的特點。
(五)存款利率偏低,利益效應驅動
近年來,國家持續下調存款利率。直接投資收益遠遠高于利息收入的現實,增強了人們的投資意愿。調查表明,農戶民間金融一年期以內利率月息一分五到三分之間,是銀行存款利率扣稅后個人所得部分的十倍以上。在存款利率過低、直接投資缺少渠道的情況下,農村居民也就將資金增值的眼光投向了民間借貸。
三、疏通農村融資渠道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民間借貸企業化發展制度
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起與工商實體經濟注冊、登記相類似的金融企業組織管理注冊登記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及時開通不同性質、不同層次金融主體進入、退出市場的法律通道,從根本上解決制約民間融資由小到大、由非正規到正規的法律瓶頸。當前,要積極建立《個人、合伙社區金融機構注冊登記管理辦法》、《農村金融扶貧基金管理辦法》、《農村基金會管理辦法》、《農村互助擔保管理辦法》、《民間借貸登記管理辦法》、《農村小額信貸管理辦法》等,為把有條件的民間借貸主體改造成為正規金融機構,也為民間資本參與國有、集體金融機構改革提供法律條件。
(二)培育新型農村金融市場
在縣級城鎮地區,要在資本金充足、嚴格金融監管和建立有效退出機制的前提下,鼓勵私人資本、國外資本設立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在農村鄉鎮,要鼓勵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以獨資或合資的方式建立以村鎮為中心的小額信貸組織;在自然村落,要引導農民農戶建立以村為中心的基金會、互助組織等。同時,要做好農村資金的回流工作。一是通過建立郵政儲蓄銀行,使通過郵政渠道流向大中城市的資金回流農村。二是出臺相關政策,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將一定比例的信貸資金用于支持所在地經濟的發展。
(三)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
一是進一步調整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定位,拓寬金融服務范圍,提高對農村糧棉油生產、水利農田基本建設、教育衛生等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業資源開發的支持能力,提高農村經濟的科技水平。二是強化農業銀行對縣域中小企業和鄉鎮農民工商企業的支持力度,發揮農業銀行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三是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進一步加大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完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嚴格規范省、市級信用聯社的行業管理權限,努力從制度上維護基層信用社的經營自,真正把農村信用社的“農村合作性”體現出來,真正把基層信用社辦成農民的銀行、服務“三農”的銀行。各國有集體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規模優勢和網絡優勢,適應農村經濟需要,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產品,努力掌握農村金融市場的定價權和話語權。
(四)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
要適應金融體系多元化、多層次的發展趨勢,研究制定有差別、多層次的監管制度體系。要進一步健全金融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清算系統,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市場管理的整體中進行統一監管。要加強對新型金融主體的資本充足率管理、債務債權約束管理、存款準備金管理、業務范圍管理、利率定價制度管理、存貸款保險管理。要繼續加強對農村信貸市場的監測管理,堅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和民間借貸高利貸行為,促進農村金融健康發展。
課題組組長:劉貴斌
副組長:于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