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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氨WC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擔保書》
擔保書
擔保人
系
省
市(縣)人,自
年
月
日起就職于
。本人自愿為
同志在河南恩湃電力技術限公司特殊崗位工作期間提供經濟擔保,凡因該同志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由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本人出具該證明后愿意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對我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
擔保人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 被擔保人工作部門及聯系電話:
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擔保人電話:
被擔保人電話:
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被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簽名):
被擔保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擔保范圍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抵押擔保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擔保書1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書
擔保人:______,性別____,生日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性別____,生日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擔保人______,系被擔保人______的(____),擔保人_____,和被擔保人共同出資購買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單元____樓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備案號:____________二手房:房產證號: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該房屋產權份額擔保人占%被擔保人占%,現被擔保人______準備向北川住房公積金中心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購房余款,擔保人自愿以該房屋自己所擁有的產權全額作為被擔保人______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擔保人對房產抵押的有關事宜保證如下:
1、擔保人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內容予以認可。
2、擔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產份額全部給被擔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積金管理處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如被擔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貸款本息,擔保人自愿承擔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償還責任,并承擔因抵押擔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如被擔保人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處分抵押房產的,擔保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擔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擔保書2租賃合同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合同編號: )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保證人及第三方(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
(區/縣) 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商鋪。
2、甲方告知乙方該房屋
(已/未)設定抵押。
二、租賃用途
1、乙方租賃上述房屋用于經營________
加盟店,非經甲、丙雙方共同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變房屋用途的情況下,以承包、轉租等形式變更實際
承租人,但不影響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將房屋擅自對外轉租。
若乙方擅自對外
轉租的,丙方有權接替乙方作為該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對外轉租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賃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該房屋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則乙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將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證金雙倍(無息)退還給乙方,并將乙方已經支付的租金雙倍一并退還乙方。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
四、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1、甲、乙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計算租金:
該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合計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遞增 %,為人民幣 元。
2、租金每
(月/季度/年)計收一次,乙方于每檔租期開始日起的 個工作日內,在收到甲方開具的發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 年 月日支付甲方。
3、租賃期間,因乙方使用租賃房屋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的賬單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銀行信息供乙方按時繳納房租:
銀行賬號:
開戶人:
開戶行:
聯系電話:
五、保證金
1、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保證金計人民幣 元。甲方收取前述款項后,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2、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終止,乙方交還甲方正常使用狀態的房屋后二天內,甲方將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3、因乙方原因導致第三方對乙方的投訴、索賠或任何形式的權利主張,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六、裝修免租期
1、乙方可享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裝修免租期。
2、裝修免租期內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應繳納該期間使用房屋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租賃期內,乙方必須保持該房屋的可租用及安全狀態(除自然損耗外)。
因乙方使用不當,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2、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
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3、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盡快進行維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時間內未進行修復的,則乙方有權自行維修,費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5、甲方提供該房屋內水、電滿足乙方的經營需要,確保正常規范的排污系統,提供三相電電容不低于
KW;預留 個外掛空調位置。
八、裝修
1、若乙方在該房屋交付后需對該房屋進行裝修的,由乙方自行負責實施。
乙方同意自行處理施工過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導致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
2、在租賃期內,政府主管部門對乙方在該房屋的裝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設施等,提出任何書面整改要求,乙方須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租賃期屆滿合同終止,乙方將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還甲方,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應對租賃物內的裝修予
以評估作價后,對乙方的裝修損失進行補償。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主張裝修損失。
2、乙方如在搬離過程中造成租賃物主體結構損壞的,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十、特別約定條款
1、丙方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所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租賃關系終結時,甲方與依據本合同確定的合同相對人各自依法履行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后合同義務。
十一、解除、終止本合同的條件
1、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變更、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①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該房屋因社會公益被征用的;
③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納入城市拆遷范圍的;
④該房屋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或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合同任一方欲提前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在擬終止租賃關系之日前辦理房屋的交接,因一方原因導致無法或逾期辦理交接的,該方應當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相對方支付相當于同期月租金的倍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時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導致乙方在租賃物內無法正常經營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租賃物內正常經營的;
④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租金,連續拖欠超過 個月,且經書面通知丙方壹個月后仍未收到拖欠房租的;
⑤因乙方原因導致租賃物主體結構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丙方亦不愿意接受的。
2、若乙方違反第二條之規定,或發生如下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取代乙方成為該房屋的唯一合法實際承租人,丙方行使該權利的,自丙方書面通知甲方送達之日起即告生效:
①乙方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③乙方發生重大財務問題,可能影響乙、丙雙方之間的加盟關系的;
④乙方在經營加盟店期間有違法經營情況,被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⑤乙方經營之加盟店嚴重虧損,丙方認為有必要收回加盟權自行經營的; ⑥乙方違反加盟合同約定或丙方公司規章制度,與丙方發生法律訴訟的;⑦乙方單方欲終止租賃關系的;
⑧其他丙方認為有必要收回加盟權的情況。
十三、稅費、規費承擔
1、甲方、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各自按時繳納稅收和有關費用。
2、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費、印花稅、登記費及一切附帶手續費(如有)將由甲方與乙方各負擔一半。
十四、郵寄
1、依據本合同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文件而發出的所有通知、單據均采用書面
形式,并用快遞或掛號發至對方。
2、使用快遞發送的,在發出后視為收訖;
使用掛號信發出的國內郵件,在掛號信寄出五日后視為收訖;國外郵件,在掛號信寄出三十日后視為收訖。
3、雙方的聯系地址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應及時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導致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由甲方負責向房屋所在地區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附件。
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人: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電話: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擔保書3抵押權人: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人:____×大廈(以下簡稱乙方)
__×年__×月__×日,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規定浙江__×有限公司將2萬平方米__×山莊用地退還給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愿補償500萬元人民幣給浙江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大廈愿為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年__×月__×日甲方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大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年__×月__×日支付__×萬元;__×年__×月__×日支付__×萬元。
第二條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市__×路 號的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土地使用證號
。
第三條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
乙方:____×大廈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抵押擔保書4經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方)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貸款______________.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還款計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即為________%.
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計算。
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價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八、貸款到期后1 個月,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依照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九、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執正本1 份,公證機關1 份。
十、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貸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
審批組長:(章)__________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
信貸員:(章)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公證員:(章)______________
鑒于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1.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為合同目的,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主語的含義。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后一天開始就任何后續利息期而言,并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后第6個月最后一天終止的時期。
“貸款”……
“貸款承諾”……
“貸款分行”……
“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
“銀行工作日”……
“參考銀行”……
“子公司”……
“終止日”……
1.2 釋義 本文條款的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之用,不影響本文任何條款的含義或解釋。
2.承諾、付款
2.1 貸款承諾 每個銀行按照本條例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全數額貸款。
2.2 通知與借款承諾……
2.3 付款……
3.還款
3.1 還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九個半年期償還貸款。每期的數額相等于貸款的九分之一。但頭一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后一期為全部清償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八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還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_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如果不遲于借款人愿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紐約時間下午5時,借款人應向行發出有關上述日期和提前還款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并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并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提前償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為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例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為不合法時,該銀行應將上述決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該筆貸款支付之前發送該通知,則該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將因發送通知而告終止。如果在上述貸款支付之后發送,則借款人應在緊接著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償還全部貸款;或者,如果該銀行確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償還貸款,則根據該銀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應連同支付該貸款提前償還之日應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應付給該行的所有其他金額。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條或4.3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每筆貸款在第一利息期應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內),到該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內),年利相當于該利息期利差加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金額。
(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貸款的應付利息應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行應在每次決定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遲延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費用
5.1 承諾費 借款人每年支付給銀行貸款總額0.5%的承諾費。
5.2 管理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管理行相當于貸款總額1%的管理費,在當日支付。
5.3 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行費,費包括……
6.稅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補足條款 根據本合同,借款人所應作出的每次付款或開出的票據,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當局征收的任何性質的、目前或將來的稅款。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從上述支付額中扣交稅款,則借款人應為銀行或行扣交,并按時支付給主管當局。其后付給各行和行另外一筆金額,以保證該行或行除去稅收的實際所得凈值,與如果對筆支付沒有扣交稅額時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稅款均應由借款人在支付罰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罰金或利息到期應付,借款人應向政府主管當局立即支付。如果行或任何銀行應支付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額,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用美元如數補償行或銀行。如果借款人應交任何稅款,則應在交稅后30天之內,將證明上述交稅的官方稅收收據或證明副本交付行。
6.2 印花稅 借款人應支付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管轄地征收的注冊稅或轉讓稅,印花稅或類似的稅款以及應付的罰金、利息。如果行或任何銀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如數補償行或該行。
7.付款、計算
7.1 款項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應付款項或票據,應在上述應付之日紐約時間上午_________時為止,用美元,用紐約銀行時間清算系統清算的資金,或按照行其時決定的、為在紐約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支付給行在abc銀行開立的賬戶,或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賬戶。
(2)凡根據本合同或根據票據寫明到期應付款項,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在某規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沒有相應的日期,則應在該月最后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或終止。凡寫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在下一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利息期,除非下一個銀行工作日跨月。在這種情況下,應提前在上一個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
7.2 計算 根據本合同應付的利息和承諾費,應按1年360日和實際過去的天數計算。
8.先決條件
8.1 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須根據下列條件而定:即行應在不遲于付款日前5個銀行工作日的紐約時間下午5時收到經簽署的副本以及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銀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內容均應為行所滿意:
(1)借款人證明書,其格式基本按照附錄4的規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規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師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5所規定的格式。
(3)當地法律事務所、行和銀行特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6規定的格式。
(4)行和銀行特聘的紐約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7規定的格式。
(5)____________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接受指定作為借款人的人以接受傳票,基本上按照附錄8規定的格式。
8.2 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的額外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應根據下列額外條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于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
(2)行在貸款付款時或付款之前已收到(i)證明各該行貸款承諾的9份票據,總額相當于該行貸款總額。而每張票據的金額與貸款的每期償還金額相等,這些票據基本上按照附錄2的格式,并根據第3.1條確定,經正式簽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ii)一份經簽署的文本和經確認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額外簽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銀行足以得到為行和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這種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內容應為行滿意。
9.聲明與保證
9.1 聲明與保證
借款人向各行聲明與保證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從事目前從事的營業,并完成本合同預計的交易。
(2)借款人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簽署和遞交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據項下的義務,完成本合同預計的交易。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與經過借款人簽署和交付時的票據均構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約束力的義務,并按各該條款可對借款人執行。
(4)批準貸款或為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或強制執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許可和措施,已經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繼續有效。
(5)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上述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或借款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對所借款項的義務或提供信貸的義務時,沒有違約事件,而且在貸款時,亦將不發生上述違約事件。
(6)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不需要借款的債權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債權人同意或批準,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據的簽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或本合同預定的交易的進行。上述簽署、提交、履行和進行,不會違反對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細則,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對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財產適用的判決,命令、法律法規或條例構成違約行為。
(7)借款人目前沒有尚未結案的,或據借款人所知,也沒有或將提起的訴訟、審理程序或索賠要求,此項訴訟案件或索賠要求,一旦敗訴,可能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影響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力。
(8)除第10.6條但書所指的留置權類型,借款人對其財產擁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權,在其財產上,沒有一切留置權和其他抵押權。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至少與借款人或所借款項或發放信貸的保證人的所有其他義務處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該日為止的會計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完整和準確的,是按照__________________地為良好的會計慣例普遍接受的原則,準備和經常適用的,并且為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為公正地反映了該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的綜合結果。
(10)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來,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化。
(11)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不得根據主權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權。
(12)在此之前提交給行或任何銀行的有關借款人的、并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準確的。
9.2 重要聲明與保證 第9.1條所規定的第一項聲明與保證,視同在支付貸款之日當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當日所作出的聲明與保證一樣。
10.約定事項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許可……
10.3 財務報表……
10.4 檢查權……
10.5 違約通知 借款人應將每一構成違約的事件,或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構成的違約事件,以及對其根據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行。
10.6 留置權和抵押權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為借款人的義務,或對所借款項或提供的信貸作為擔保人的義務,在其財產上沒有或允許產生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應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合同和票據項下全部應付的金額得到支付;并且在設立任何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時,應作出明文規定,任何銀行對此不負擔任何費用。但是,本條不適用于:
(1)購買時在財產上設立的任何留置權僅僅作為支付財產購買價格的保證;
(2)在銀行交易的一般過程中產生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后一年內到期的債務;
(3)對于庫存設立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一年內到期的債務,該項債務由出售庫存所得中付還。
10.7 保險……
10.8 免稅通知……
11.違約事件
11.1 違約事件 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違約事件,或該違約事件正在繼續,行以及各行應行使第11.2條規定的補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條中所指的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聲明或保證,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或認定其作出或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準確、不完整的或使人誤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貸合同中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在該合同中,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將被解散;沒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債務;在破產程序中自愿開始破產清理案件,或根據影響債權人權利的任何類似法律,尋求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破產程序中,對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類訴訟或審理程序,用答復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產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已經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訴訟,如果該案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時60天內未被駁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駁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任何義務所必須的任何政府許可不再有效和繼續有效;
(7)多數貸款權銀行合理地認為,任何政府、當局或法院所將采取的任何行動,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狀況有不利影響,或對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能力有不利影響,如果這項行動在采取以后30天內沒有撤銷或撤銷決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或不再經營其目前經營的全部或絕大的部分的營業。
11.2 違約補救 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并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行根據多數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并應通知借款人:
(1)宣布各行根據本合同的義務宣告終止,以及或者
(2)宣布在終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并應該支付;因此所有上述金額應立即到期和應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或任何種類的通知,所有這些都已經借款人明示放棄。
11.3 抵消權 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于任何時候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本條款提起的訴訟通知行。
11.4 非排他性權利 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利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方法。
12.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的分攤
12.1 適用以及支付額的分配 行根據本合同或票據(但不是根據3.3或14.4條)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額,應不考慮借款人所指定的適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據第14條到期未付的任何數額,但不是根據第14.4條應付的金額;其次,用于第5條到期未付的任何費用;第三,任何根據第3.2條到期未付的保險費;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貸款利息;第五,償還貸款本金。上述支付額應按照所收到的資金,按第1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 支付額的分攤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是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不是指根據第3.3條或第11.3條或14.4條,或根據第12.1條由行進行的分攤),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行,行應根據第12.2條分配上述金額,如同該款為借款人所付還。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過行使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他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再者,如果此后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度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據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如同該銀行是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上述規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到的金額。
13.行
13.1 行
(1)各行授權行代表該行實施本合同專門委托給委托行的權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權力。行和各行之間的關系僅為人和本人的關系,而決不能將行視為任何銀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對人規定本合同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
(ii)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或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實性;
(iii)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3)無論行或其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對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除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為外,不負任何責任。行有權善意信賴經認為是真實的、并由適當的人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信賴由它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并對任何其他當事人由于上述信賴的結果不負責任。
(4)各行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有關貸款的資信情況的調查和評估,并確定作出這項貸款是適當和謹慎的。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以外,行沒有責任向任何銀行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信用或其他情報,不論這些情報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行應立即
(i)向各行傳送其收到借款人給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項行動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7.1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每家銀行;
(iii)在收到第7.2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行;
(iv)將收到的各銀行的全部票據轉交該行;以及
(v)將根據第6.1條遞交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各行。行應盡快將根據第8.1條和8.2條收到的文件副本轉交各行。
(6)行沒有責任詢問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但是:行應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為行收到關于違約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兩者而構成違約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行沒有義務向任何銀行說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屬機構貸款而收到的金額或其利潤。行及其附屬機構得向借款人貸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與借款人進行各種經營活動,如同不是行一樣。
(8)根據本合同,行可將各行視為為所有目的而提交給該行的票據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行通知轉讓或讓與。任何票據持有人的任何請求、許可或同意應是決定性的,并對任何后手持有人有約束力。
(9)行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以書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數貸款權銀行也可說明理由或不說明理由地通知行予以撤換。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多數貸款權限行應有權指定一個接替的行。如果在作出上述通知的30天內接替的行沒有被指定和沒有接受這種指定,則已卸任的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行,這種指定的行其綜合資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_萬美元或與其相等的其他貨幣,或者是這種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接替的行一經接受指定為行時,即應接替并賦予卸任的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和責任。卸任行應被解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盡管卸任的行辭職或被撤換,在它根據本合同和為行時所作所為或不作為,本條的各項規定應繼續對它有效。
13.2 償付的約定事項 各行應按其各自決定的份額按比例償付行(就借款人未補償部分)在執行其作為行職責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和其他特聘的顧問的合理費用,如果行需要在支付貨款之前支付上述費用,則按該行各自的貸款承諾確定。如果在此之后,則按其在這個時候所保持的貸款金額確定。
13.3 行未收到的資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行已經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該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則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經支付,并據此推定,行可以在該支付日向各行提供與該行推定應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額。如果借款人事實上并未支付行,一經各行要求,應立即償付行提供的金額,連同從支付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償付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每日的利息。由行確定的年利率是行提供的倫敦同業銀行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行在支付之日應有權推定各行(但已經向行發出相反通知,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該通知的任何銀行除外)已經按照第2.3條向行提供資金。根據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必)把相當于所有銀行(沒有從它收到上述通知)各自貸款承諾總額的資金貸記入借款人。如果未發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銀行沒有根據第2.5條提供資金,并且行已經將相當于該行貸款承諾的金額貸記入借款人按照第2.2條開立的賬戶,行應有權根據其選擇,從該行或借款人立即索還上述金額(不影響借款人對上述銀行的權利),以及從支付之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內)到索還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上述金額每日利息,行確定的年利率為行提供的倫敦銀行同業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14.補償
14.1 開辦費 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償還行代表借款人或經理行談判、準備和簽訂本合同的票據以及有關銀團貸款發生的一切合同費用。上述費用應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復制費用,旅行和通訊費用,本合同規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廣告費以及行的各行特聘顧問的特聘的律師的各項費用。
14.2 修改和強制執行費用 借款人應立即以美元補償行和各行由于
(1)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談判、準備或履行,
(2)任何違約事件,或
(3)保持或執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
14.3 其他費用 如果借款人
(1)在發出第2.2條所指的通知后,沒有在規定執行各項條件之時或之前執行第8條規定的各項條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據第2.2條不可撤銷的承諾;
(2)到期應付而未付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或者
(3)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貸款的本金,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清償的費用,或使用獲得的存款進行貸款的費用,以撥付過期的金額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內撥付該項貸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14.4 增加的費用 借款人應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銀行支付由上述銀行確定因該銀行的貸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和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條例或條約的公布、變化或解釋,或由于該行遵守任何政府當局的命令、要求或請求(不論是否其有法律效力)而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產生于
(1)任何稅款的征收或變更,但不是
(i)以該銀行或其貸款分行凈所得計算并由該行總行或貸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稅款,以及
(ii)第6.1條所指的任何稅款的征收或變更;或者
(2)對該行準備金、專門存款的征稅或變更,或對該銀行資產、負債或其賬上存款或貸款的類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費用或減少。
15.一般條款
15.1 法院的選擇 本合同受紐約州法律的管轄。并據此釋義和解釋。
15.2 管轄權
(1)借款人同意凡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都可在紐約州法院或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并執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接受各該法院管轄,不可撤銷地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信箱(該信箱在紐約設有辦事處,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街)為其收受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送達的傳票或其他法律傳喚的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護該人,任何傳票或傳喚得按本合同通知規定的地址,用掛號郵件郵寄送達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財產的任何其他管轄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訴訟或是程序及執行,并不可撤銷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轄。
(3)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放棄就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不受在美國紐約州_________地,美國紐約南區巡回法院或任何其他國家或管轄地法院的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及執行的所有豁免權(不論是以主權或其他為依據),并同意在有關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時不提起或不主張任何豁免權。
(4)借款人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對現在或以后在紐約州最高法院、紐約縣或紐約南區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約南區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
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銷地放棄以出庭不便為理由而提出的請求。
15.3 貸款貨幣
(1)根據第14條規定需要償付的費用,如果原來是以美元以外的貨幣支付的,借款人同意應以相當于美元的金額償還,即發生上述費用的人,根據正常的銀行程序,在原費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貨幣購買美元所應支付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據第4.2條,上述金額應付的利息應根據其金額以美元計算。
(2)本合同每一條款述及的美元是至關重要的。根據本合同或票據,借款人對于任何到期金額的義務,盡管以任何其他貨幣支付(不論根據判決或其他),應僅以美元計算的金額履行,即以行或上述銀行根據正常的銀行手續,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項之后的銀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貨幣購買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購買的以美元計的金額不足原來到期日的金額,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為賠償上述不足金額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額。借款人沒有因這種支付而解除的債務應作為單獨和獨立的債務到期,并在本合同規定解除之前應繼續充分有效。
15.4 票據的替換 由于票據丟失、被竊、被毀或殘缺不全,
(1)在丟失、被竊、被毀的情況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滿意的補償或擔保(除非票據持有人是公認可靠的金融機構,則持有人自身關于補償的協議應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或者
(2)如果票據殘缺不全,則在向借款人出示該殘損票據時,借款人應自負費用簽署并遞交一份新的票據,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額代替殘損票據。
15.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所有通知應按照本合同以電傳或電報或派人送交的書面通知,用傳真發送或航空郵遞,郵資已付。上述所有通知應遞交給附錄1指定的收受人的電傳號或地址(視具體情況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當事人已指出的其他號碼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應在收到時有效。
15.6 補救和棄權 行或任何銀行沒有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視為放棄或損害上述權利。單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權利應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進一步行使上述權利或其他權利。除非以書面形式表示,否則上述權利的放棄應屬無效。上述任何權利的放棄不能視為本合同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
15.7 變更 本合同只能由當事人書面簽的文件變更。
15.8 轉讓
(1)本合同對借款人、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的繼承者和受讓人的利益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行以及所有銀行沒有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各行得在任何時候讓與或轉讓其在任何票據或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但是,任何銀行都不得以根據任何管轄地的公司法或票據法需要登記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讓與或轉讓。借款人應經常根據任何銀行的請求,簽署并遞交為讓與或轉讓發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該銀行應簽署和遞交的以換取該銀行持有的票據的新票據。如果任何銀行讓與或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則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論,應指各個被轉讓和義務的銀行和個人。
15.9 行或任何銀行的決定 行或任何銀行的每一決定,在沒有明顯錯誤時,應是最終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15.10 繼續有效 借款人在第6.1條、6.2條和14條項下的義務,在償還貸款,取消票據及終止銀行和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仍然有效。
15.11 語言 有關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應為英文,或附有英文譯文,由必須提交上述文件的當事人確認為完整和準確。
15.12 條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管轄區禁止或不能執行的任何條款就該管轄區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執行限度內無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條款無效,或者影響該條款在任何其它管轄區內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15.13 副本 本合同可以簽署任何數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來應視為構成同一合同。
15.14 術語的統一性 本合同包括關于標的事項的當事人之間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頭陳述和以前的書面文件。
雙方于合同開端所述日期在紐約正式簽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資證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借款人____________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行____________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xyz銀行,管理行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abc銀行,管理行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各行:貸款承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貸款承諾總額: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個人銀行貸款擔保合同2017銀行貸款合同(2) | 返回目錄致:a銀行(作為下述債權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a銀行作為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虮WC;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人各執一份。
c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貸款合同匯集2017銀行貸款合同(3) | 返回目錄合同【一】
銀行小額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稱貸款人是指具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資格的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機構);
本合同所稱借款人是指在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取得消費貸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請小額信用消費貸款,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向甲方發放小額信用消費貸款。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幣別) 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借款利率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不變。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貸款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信用消費貸款可用于正常消費及勞務等費用支付。
第五條 本合同所稱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六條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后由甲方用于消費。
第七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還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還本付息法,貸款到期后,甲方應按約定將貸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賬戶,并授權甲方將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一次性或分期劃扣。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法,甲方授權乙方在每個還款期規定時間自動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扣除還款本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允許甲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還款承擔費。
第九條 展期貸款處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應于還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展期申請經甲方審查批準后,甲乙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乙方有權對展期貸款加收利息及罰息。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甲方在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不得辦理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清戶手續;
6.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7.乙方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8.乙方在貸款到期時有權從甲方的活期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內直接劃款。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按________計收違約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按計(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過虛假的資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3.7 甲方與特約商戶之間的糾紛影響還款的行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費用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中國銀行小額信用消費貸款借款申請表》、乙方身份證影印件、購物發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及合同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二】
銀行借貸合同
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產需要,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外匯貸款,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發放。雙方為了保證貸款的順利實施,并維護各自的經濟權益,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貸款金額:____萬美元,包括應付利息____萬美元。
二、貸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止。
三、貸款利率及計收方法:1.按貸款人總行制定的流動資金外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內利率固定為借款人第一筆用匯之日總行公布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水平?;?.按貸款人自營統籌資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息每____計收一次,結息日____(從存款帳戶中扣收要寫明)。
四、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費用,必須??顚S?,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應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償付本貸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借款人應提出訂貨卡片。提出訂貨卡片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貿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貸款人,以便對外開證、付匯。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定貨的,應事先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訂貨卡片和簽訂貿易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撤銷貸款。
六、用款計劃:根據支付進度,本項貸款提款計劃為: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貸款人允許借款人按實際情況調整用款計劃。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貸款,如借貸雙方無其他約定,借款人不得再繼續支用貸款。
七、貸款償還: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創匯和人民幣銷售收入或其他資金歸還貸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下列計劃償還貸款: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如貸款項目提前實現經濟效益,借款人應提前償還貸款;如月度還款計劃不能實現,借款人應事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并經貸款人同意,否則貸款人將按貸款違約處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罰息。
為有利于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準備金帳戶,將用于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處匯額度落實后再結匯償還貸款。
八、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____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九、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轉賣用貸款購置的物品。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蓋章)
企業負責人 銀行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經辦人員
簽約日期:
銀行貸款購銷合同范本銀行貸款合同(4) | 返回目錄銀行貸款購銷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并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調整。
第五條 用款計劃
誤區一:“法不責眾”。幾年前,退休干部老李承包了某村棄管多年的一個荒山果園,與村委會簽訂了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數萬元資金加精心管理后,老李的果園第二年收入就達5萬余元。對此,部分村民眼紅了,要求收回果園遭到老李拒絕。于是,全村有五十余人在“法不責眾”觀念的蠱惑下,強行闖入果園,哄搶水果1萬余公斤,損壞果樹六百余株。事后,認為“法不責眾”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罰款處罰,并賠償老李的全部損失。
點評:果真“法不責眾”嗎?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極少而嚴加懲處,也絕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眾多而放寬尺度。按照我國《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行為人要分別承擔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治安拘留和罰款的行政違法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眾”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從局部來看,參與者似乎人多勢眾,但與法律所保護的整個主體相比,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極少數的。因此,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誤區二:“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賈老漢一向為人隨和,樂行善事,只要左鄰右舍有困難,他都樂于幫助,在社區里是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6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貸款5萬元,便請賈老漢擔保,他毫不猶豫地在擔保書上簽了名。誰知小王生意場上失利,無力按時償還貸款。2012年11月份,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賈老漢只好以擔保人的身份代替小王償還了全部到期貸款。
點評: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就應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稉7ā返诹鶙l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备鶕@一規定,“媒人不挑擔,保人不還錢”是一個有違法律的誤解。
誤區三:“父債子還”。2011年6月,薛某向信用社貸款5.8萬元,貸款期限至2012年12月止。今年1月,薛某突發疾病去世,生后遺有老舊樓房2間。還款期限屆滿后,信用社將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與薛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F薛某死亡,被告作為其唯一的繼承人,應在繼承父親遺產的限額內,為其清償債務。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以其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點評:“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還是有前提條件?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独^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备鶕@一規定,如果“父”遺留下來的債務超過遺產,“子”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父”償還債務。即使“子”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對“父”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在“子”用“父”遺留的全部財產來償還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子”都沒有法律義務用自己的財產來繼續清償,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的范圍之外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當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輩還債,這種“父債子還”的誠信美德應予支持、提倡。
誤區四:“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已故的石老太原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家另過。近些年,老人的兩個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日常起居照料均由其女兒承擔。2011年底,老人被查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遺留給女兒。兩個兒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無奈,石老太為女兒辦理了遺囑繼承公證書。今年1月老人辭世后,她的兩個兒子與女兒為爭奪其遺產而鬧上法庭。法院根據石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等相關證據,判決她的遺產由女兒繼承。
第一條為解決我縣城鄉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過程中小額擔保貸款問題,根據政發[]60號、財社規[]19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擔保,是指由縣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擔保服務中心),根據合同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保證貸款銀行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守信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貸款擔保資金來源與規模
第四條縣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由縣財政局籌集和管理,專項用于促進縣城鄉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第五條擔?;鸬幕I集額度按與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的實際需求相適應的規模安排,并按照擔保基金3-5倍的規模發放貸款。
第三章貸款擔保管理機構
第六條設立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監管會下設擔保服務中心。
第七條監管會由縣財政局、人民銀行縣支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婦女聯合會、金融經辦機構和擔保服務中心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監管會會議,或經監管會成員提議召開臨時監管會會議。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二)審議、批準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三)審議、核銷壞帳;
(四)經批準調整擔保基金規模。
第八條擔保服務中心為擔?;鸬娜粘9芾頇C構。主要職責為:
(一)執行經監管會審議的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管會決議;
(二)對監管會負責,于每年一季度報告上年度工作情況及本年度工作計劃;
(三)負責擔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監管會提交核銷壞帳、彌補代償損失的方案;
(五)提交擔保基金調整規模的方案;
(六)監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貸款擔保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擔保基金具體提供擔保的對象和條件為:
(一)具有本縣城鄉居民戶口,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誠實守信,本地創業人員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領取了營業執照,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鄉勞動者;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其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不得低于企業人員總數的30%;
(三)對符合上述條件,新辦個體經營、勞動密集小企業的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的小額貸款項目,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現有微利項目,原則上予以優先重點扶持;
(四)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申請擔保貸款時,必須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還能力且必須在貸款發放銀行開立帳戶。
第五章貸款擔保額度、期限與用途
第十條貸款擔保額度:
(一)對單個自然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貸款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二)對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
(三)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確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內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擔保服務中心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金融經辦機構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還款方式按金融經辦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的流動資金。
第六章貸款擔保程序
第十四條需要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的城鄉勞動者,按照自愿申請、社區受理評審后擇優推薦、經勞動就業管理局審核、擔保服務中心復核并出具承諾擔保書、金融經辦機構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上述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自辦事程序。
(一)自愿申請
1、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需向本人經營所在地社區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證其真實性:
(1)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婦女創業申請推薦表);
(2)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復印件;
(4)個體經營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5)申請人創業(貸款)項目可行性報告;
(6)未經社區推薦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創辦小企業需向注冊登記地社區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證其真實性:
(1)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
(2)合伙人或股東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5)注冊驗資報告及復印件;
(6)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7)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9)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議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10)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不低于就業人員總數30%的相關證明文件;
(11)當年(或近二年季、月)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13)擬提供的其他有效擔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受理推薦
申請人須在上述資料齊備后向經營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社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項目可行,具備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條件后及時推薦。
(三)條件審核
縣勞動就業局審核申請人填報的《縣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小額貸款擔保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將資料報擔保服務中心。對不符合借款擔保條件的,在回復申請人時應說明理由。上述工作應于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擔保審核
擔保服務中心核對《申請表》及報審資料,審核確認借款擔保額度、期限和其他擔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規定、合法可行。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及時向金融經辦機構出具《同意擔保通知書》。對未通過審核的,回復申請人和勞動就業管理局,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建議。
(五)貸款審查
申請人持報審資料和《同意擔保通知書》,向指定的金融經辦機構申請貸款。金融經辦機構核對《申請表》、《審批表》、《同意擔保通知書》及報審資料,審核確認貸款額度、期限、用途、還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規定、合法可行。對通過貸款審查的,要盡快辦理貸款手續。對未通過貸款審查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提出改進建議。
(六)發放貸款
金融經辦機構對通過貸款審查的貸款在3個工作日內保證貸款資金發放到位。
第七章貸款利率和貼息
第十五條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對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國家限制行業除外),按政發[]60號文件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50%貼息。
第八章貸款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借款人(被保證人)應嚴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被保證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戶籍、住址、聯系電話、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社區、擔保服務中心和金融經辦機構,并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擔保服務中心應制定規范、有效的擔保評審和貸款監控管理措施及辦法,應有專人專項負責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履行擔保管理責任。及時掌握貸款擔保整體狀況,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并通報縣金融經辦機構及社區,共同控制風險。
第十八條金融經辦機構要簡化手續,為借款人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帳戶的管理,對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時通知社區、勞動就業管理局、擔保服務中心,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十九條社區選用專門人員負責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城鄉勞動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擔保手續,積極協助擔保服務中心和金融經辦機構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要協助金融經辦機構對借款人(被保證人)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掌握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擔保服務中心、金融經辦機構,督促借款人(被保證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擔保服務中心、勞動就業管理局、金融經辦機構和社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服務工作。
第九章代償與追償
第二十一條金融經辦機構對已到還款期限未及時歸還的,或經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貸款項目,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告知擔保服務中心,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個月止。
第二十二條追索期結束后,經追索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金融經辦機構依照《保證合同》規定出具《代償通知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要求先行代為清償債務。
第二十三條擔保服務中心收到金融經辦機構《代償通知書》后,根據本辦法規定對貸款發放、監督管理和債務追索等程序進行合規認定。對符合先行代償債務的項目,由擔保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經辦機構出具《同意代償通知書》,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四條擔保代償資金從擔?;鸨窘鹬袎|支,代償范圍限于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發生下列情況,擔保服務中心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一)金融經辦機構未及時向借款人送達逾期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并向擔保服務中心提交《代償通知書》;
(二)金融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追索義務;
(三)金融經辦機構確認借款人已發生危及貸款安全的重大事項未及時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區和擔保服務中心,造成貸款損失;
(四)金融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發放、收回貸款,造成貸款損失。
第二十五條擔保服務中心對貸款項目代償后,應會同社區和勞動就業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金融經辦機構應給予積極協助。對借款人惡意逃避擔保債務的,擔保服務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訟。追償收回的資金支付應繳貸款利息后,屬于沖減擔?;鸩糠值恼{增擔?;鸨窘?屬于財政補償資金部分的,作為以后年度縣財政局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的資金來源,單獨記賬管理。
第十章擔?;鸬墓芾?/p>
第二十六條擔?;饘魞Υ嬗谪斦种付ǖ慕鹑诮涋k機構,單獨核算,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存款利息經縣財政局批準,可用于擔保服務中心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的業務經費支出,利息余額轉入本金。
第二十七條擔保服務中心在監管會領導下負責擔?;鸬娜粘9芾砗托☆~擔保貸款擔保業務。應建立規范、高效的擔保項目評審體系,科學、合理的指標考核評價體系和快捷、便利的擔保運行體系。建立嚴格、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對被保證人的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第二十八條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按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0.5%,所需資金全部從貼息資金中安排,用于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經辦機構、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二十九條擔保服務中心要認真做好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年度終了,擔保服務中心向監管會報告擔保基金財務情況,并提出代償損失處置方案,由監管會批準執行。
第三十條監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貸款擔保情況,確定當年擔?;鹉甓却鷥斅首罡呦揞~。對限額以內的擔保代償損失,由擔保服務中心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財政局提出補償擔保損失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證明擔保代償損失的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代償通知書,代償資金憑據、追償債權資金情況等;
(二)監管會批準的代償損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報告等有關文件。
縣財政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確定應補償的擔保代償損失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不屬于財政補償擔保損失范圍:
(一)金融經辦機構及擔保服務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范圍、程序等越權審批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或提供擔保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
(二)擔保服務中心未采取相應擔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
(三)金融經辦機構及擔保服務中心未采取債務追償措施造成債權無法收回的擔保代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15%時,擔保服務中心應向其提出了預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風險措施;不良率達到20%時,金融經辦機構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服務中心不再辦理新的擔保業務。擔保服務中心與相關經辦機構采取進一步防范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監管會批準后,方可恢復貸款擔保業務。
第三十三條代償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擔保服務中心提出確認壞賬申請,報監管會審核同意后核銷:
(一)被保證人破產或死亡,其破產財產處置收入或遺產處置收入清償后仍無法收回;
(二)經申請強制執行法律程序后仍無法收回;
(三)因被保證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不能收回。
在我國,一般稱為“擔?!保瑖栏駚碇v,工程領域的擔保應稱為“保證擔?!备线m。英文中涉及工程保證擔保時均使用“Surety bond”,這兩個字放在一起,看起來有些重復,其實,這兩個詞的組合并不是詞義的并列和疊加,而是表達一種復合概念:負責或保證履行契約所規定的義務并為此擔保,也就是說,首先保證辦到,然后提供擔保。
在美國,工程保證擔保制度已經實踐了100多年,并取得了成功,下面簡單談一談美國保證擔保制度的發展及應用。
一、 美國工程保證擔保制度的由來
早在二千多年以前,地中海地區一位名叫赫多私斯(HERDOTUS)的歷史學家,就提出了在合同本中加入保證條款的概念,這也是最早在正式文本中提出保證概念。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以個人身份為其他人的責任、義務或債務而向權利人方擔保的事例非常普遍。但這類個人擔保有很大的弊端,往往會因為保證人的意外亡故,或保證人無力履行擔保義務,或其他原因而使承諾落空,從而給權利人造成災難性的后果。
為解決個人擔保中存在的嚴重不足和局限性,規范建筑市場,1894年,美國聯邦政府正式認同了公共保證擔保制度,即以專業保證擔保公司取代個人擔保。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米勒法案”的前身——“赫德法案”,該法案要求,為降低工程風險,所有公共工程必須得到保證擔保。
隨著工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業交易的復雜程度日益提高,對保證擔保業的需求亦水漲船高,這樣,保證擔保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便形成了。 與此同時,美國學術界也一直對工程保證擔保業存在的機制、發展趨勢的學術研究、保證擔保業的收費標準和費率計算方法等方面加以研究,并最終確立了相關標準,從而使工程保證擔保業的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并使得保證擔保公司通過提供保證擔保服務而獲利并生存發展下去。
1908年,美國保證擔保業聯合會正式成立,它標志著保證擔保業有了自己的行業協會,能相互進行業務交流,并開始統一收費標準。1909年,托爾保費制定局成立,直到1947年。該局一直為美國保證擔保業聯合會會員公司制定費率,后來該局并入美國保證業聯合會。美國是全世界最早也是最大的保證擔保市場,從1894年聯邦公共工程運做保證擔保,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在全世界35億美元的保證費收入中,美國占60%以上,可見美國工程保證擔保應用之廣泛。
國際土木工程界的“憲法”——《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DIC條款)的制定者,也就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1989年版)中指出:持有保證擔保書的業主不能要求保證擔保人支付一筆金額——業主只能要求完成合同。換而言之,如果出現委托保證擔保人(承包商)違約,保證擔保人不是賠償一筆錢,而是必須首先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各項條件履約,而不是簡單地賠一筆款,從而更大程度地、更全面地保護了受益人(業主)的利益,因為業主花錢買的是工程產品,而不是耗費大量精力后買回賠款。這也是在美國工程保證擔保的保函一般由專業化的保證擔保公司出具而并非是保險公司等機構出具的原因所在。
美國對保證擔保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美國境內從事保證擔保業務的公司,必須經美國財政部評估、批準,且每年都要進行復核驗收,并于7月1日公布合格者名單,業內稱T名單。此外,在各個州進行保證擔保業務,還必須經所在州政府的批準。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資料,截止到1999年12月23日,T名單上列有301家擔保公司,資格有效期自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各擔保公司單筆合同擔保的最高限額從14.2億美元到16.6萬美元不等,這個單筆最高限額是根據保證擔保公司的法定公積的10%限定的,超過限額的項目,必須由T名單內的保證擔保公司聯合擔?;蛴稍俦kU商再保險。
目前,在美國從事工程保證擔保業務的專業保證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中,單筆最高限額在10億美元以上的有兩家,1億美元以上的有29家,1000萬美元以上的有110家,100萬美元以上的有128家,100萬美元以下的有32家。根據美國的法律,禁止銀行從事保證擔保業務。
二、《米勒法案》介紹
1935年,《米勒法案》開始實施,該法案要求所有參與聯邦工程建造的總承包商,必須投保以保證該承包商履約并按時付款給材料供應商和工人,即必須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
《米勒法案》是工程保證擔保制度得以應用并推廣的保障,它從法律上規定了必須進行保證擔保的工程規模、范圍和金額。 目前,美國《米勒法案》的具體規定如下:10萬美元以上的聯邦政府建筑工程項目(樓房及公共設施建設、改建和修復等),承包商必須提供100%合同價格的履約保證合同和最高達50%的付款保證合同,10萬美元以下的建筑工程,業主視情況有權要求同樣的擔保;付款擔保的具體規定為:100萬美元以下的工程,擔保額為合同價格的50%,100~500萬美元的工程,付款擔保額為合同價格的40%,500萬美元以上的工程,付款擔保額為250萬美元。 1942年,許多州通過了“小米勒法案”,該法案要求所有州政府投資興建的項目必須得到保證擔保,現在,50個州模仿米勒法案制定了州公共建筑工程項目擔保的相關條例,業內稱小米勒法案,50個州有50個本質相同條款略有差異的小米勒法案。
三、工程保證擔保的形式
(一)投標保證擔保 投標保證擔保是通過保證擔保人對承包人的以往業績、資格信譽、管理水平、財務狀況等進行嚴格的預審,向發包人保證承包人具有合格的資信、中標后簽約并提供發包人要求的履約、預付款等,它表明承包人有信用和誠意履行投標義務。 保證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
1、承包人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投遞的標書,有效期內不得撤回;
2、承包人中標后,必須在收到中標通知后發包人的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
3、在簽約時,根據發包人的要求,提供履約、付款保證擔保。 如果出現承包人違反上述保證責任,保證擔保方將負責賠償發包方的損失。在美國,投標保證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為合同價或投標價的5%~20%,一般不收取擔保費用。
(二)履約保證擔保 履約保證擔保,就是保證合同的完成,即根據業主為一方,承包商為另一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保證承包商承擔合同義務去實施并完成某項工程。 此保證擔保責任如下:承包商應正確地履行和遵守所簽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一方按合同的真實含義和意圖應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條款、條件和規定;如果承包商出現因資金、技術、非自然災害、非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承包商違約,包括:
(1)施工過程中,承包人中途毀約;
(2)承包人任意中斷工程;
(3)承包人不按規定施工;
(4)承包人破產、倒閉等;則保證擔保人將采取多種措施,保證合同的履行,賠償業主因此造成的損失,直至達到保證金額為止。保證擔保人可采取的方式如下:
1、向承包商提供融資、資金上的支持,避免承包商宣告破產而導致工程失敗的惡果;
2、向承包商提供技術支持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使其有能力繼續完成合同,工程得以繼續進行;
3、安排發包人滿意的新的承包商接替原承包商繼續完成工程項目;
4、自己組織力量保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工期、造價等要求全部履約;
5、與發包人協商,發包人重新開標,中標者將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造價超出原合同的部分,保證擔保人予以賠償,但不能超過擔保金額;
6、如果業主對以上解決方案均不滿意,保證擔保人將根據業主的損失,按照履約保函額度予以賠償。履約擔??梢杂袃煞N履約形式,一種是無條件的,是指業主只要致函擔保公司聲明承包商違約,而無需提供任何證據,擔保公司即履行保證責任;另一種是有條件的,則要求業主提供承包商違約的證據,例如:監理工程師的報告、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法院的判決書等,保證擔保人才會履行保證責任。
一般來說,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都應該是有條件的,在下述情形之一,保證擔保人才履行賠付義務:
1、收到業主與承包商雙方書面通知,說明承包商確實違約或無法完成合同。
2、保證擔保人收到一份與所簽合同條款規定一致的、按仲裁或法律程序簽發的裁決書或判決書副本,說明承包商確實違約。在國際上,很多合同條件都規定了支付的有條件性,如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約定:擔保人在收到業主和承包商一致同意支付的通知,或者說明支付的仲裁書、訴訟判決書時,擔保人才同意支付賠償;FIDIC機電工程合同條件約定:業主首先要書面通知承包商其未履行合同的問題,如果承包商在接到通知后42日之內仍沒有糾正其存在的問題,業主才能向擔保人提出賠償要求等。履約擔保的期限,一般從出具保函時開始,到工程項目竣工并驗收合格止。在美國,擔保額度通常為合同價的100%,費率為合同價的1%-2%;特大型工程的費率可能在0.5%以下。
(三)付款保證擔保付款保證擔保,就是承包商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向業主保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工人工資、分包商及供應商的費用,將按照合同約定由承包商按時支付,不會給業主帶來糾紛。如因承包商違約給分包和材料供應商造成的損失,在沒有預付款保證擔保的情況下,經常由業主協調解決,甚至使業主卷入可能的法律糾紛,在管理上造成很大負擔,而在保證擔保形式下,可以使業主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糾紛和管理上的負擔,同時也保證了工人、分包商和供應商的利益。此外,還有三種保證擔保形式,一是質量保證擔保,它保證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一定期限內(合同預定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保修),負責質量的處理責任。
若承包商拒不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理,則由保證人負責維修或賠償損失。這種保證,也可以包括在履約保證擔保之中,也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簽定,擔保期限一般是1~5年,保證金額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25%.二是不可預見款保證擔保,即保證不可預見款全部用于工程項目。三是預付款保證擔保,它保證業主預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于該項建筑工程,而不挪做它用,其保證金額一般為合同價款的10%~50%,費率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保證擔保人減少、分散風險的措施
工程保證擔保的金額能達到工程價款的100%,而收取的保費不足2%,其責任和風險是很大的,因此,保證擔保人必須采取措施,減少、分散風險,可采取以下措施:
1、與被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要求被擔保人以自有資產、有價證券、個人資產、股權等提供反擔保,一旦發生問題,可以追償因提供擔保而發生的損失。
2、要求承包商向分包商取得保證擔保,通常這也是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必要條件,同時能充分保證承包商的利益。
3、向保險公司購買保證擔保保險。
4、分?;蚍Q做合作擔保,即若干個保證擔保人共同為一個被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分散保證責任,同時,分保也是保證擔保人擴大業務、增強擔保能力的一種手段。
五、保證擔保與保險
由于許多美國保險公司既經營工程保險,也經營工程保證擔保業務,所以有必要區分工程保證擔保和工程保險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一)相同點
1、運做方式極其相似,兩者都要遵循國家和各州的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在管理組織、會計、索賠管理及提交程序等都是相似的。
2、兩者都是避免工程風險的重要形式,相輔相承。
3、保證擔保具備保險的基本特征。
(二)不同點
1、當事人不同 工程保證擔保契約有三方當事人:承包商、業主和保證人;而工程保險只有兩方:保險人和被保險人。
2、范圍不同 工程保險所賠償的只能是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而工程保證擔保的是人為因素,換句話說,其保證的對象是因資金、技術、非自然災害、非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的違約行為,是道德風險。
3、風險承擔方式不同 工程保證擔保人向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可以要求被保證人提供反擔保措施,簽定反擔保合同,一旦保證人因被保證人違約而遭受損失,可以向被保證人追償;工程保險一旦出險,保險人支付的賠償只能自己承擔,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
4、責任方式不同 被保證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時,工程保證擔保人必須采取各種措施,保證被保證人未能履行的合同得以繼續履行,提供給權利人合格的產品;而投保人出現意外損失,保險人只需根據投保額度,支付相應的賠款,不再承擔其他責任。5、費用承擔方式不同 保證擔保費用一般計入工程成本,包含在業主支付的工程款中;而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由業主承擔,自愿保險的保險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關鍵詞]保證制度 保證合同 代價 保證主體
一、中國大陸與香港保證概念的比較
保證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擔保制度。早在《羅馬法》中就有比較發達的保證制度?,F代社會,保證已成為一種普遍、重要的合理擔保方式。在《擔保法》制定之前,《經濟合同法》僅在第15條對保證作了規定,《民法通則》第89條將保證作為債務的擔保形式之一規定下來。此后,對保證更多的是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加以規定,但上述法規對保證做出的規定相對實際仍顯得過于簡單、雜亂和缺乏系統化。為了適應司法審判實際的需要,我國于199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稉7ā返?條將保證定義為“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p>
因此,保證概念可界定為:“保證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擔保制度,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因債務不履行而致債權人的損害賠償之責任?!盵1]
與中國大陸不同,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并無明文法典對保證責任作出專門立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祖國后,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繼續適用。香港保證方面的主要法律根據是普通法的案例原則,引用香港、英國(包括英聯邦)及其它普通法系地區的案例作為判案法理基礎。香港保證法亦包括個別香港法例對保證責任個別方面的特殊規定。
香港保證合同之概念與中國大陸基本相同,即債務人未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保證合同的規定承擔履約責任。香港將保證責任分為兩大類,即保證合同及補償合同。在保證合同的情況,債務人承擔第一順序責任而保證人承擔第二順序責任。補償合同乃由一方(保證方或承諾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諾,因約定情況出現或發生時補償另一方之損失,例如保險合同和履約合同。在補償合同情況下,保證方或承諾方承擔履約或補償之第一順序責任,即使債權人并無追索或起訴主債務人,主債務合同無效或債權人解除債務人之責任,保證方仍須承擔補償責任。由此可見,補償合同對債權人的保障比保證合同大,而香港一般銀行、財務機構及國際商業慣用的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往往加上“主債務人條款”,注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責任相同,而債權人可視保證人為主債務人,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起訴而直接追索保證人履行債務責任。
香港法院在判斷一份文件是否屬保證合同或補償合同時,會對文件之內容、條款、當事各方之權利、義務及條款之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文件即使采用“保證”或“補償”的字眼,但僅作為參考而并非決定性。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和香港法律對保證合同概念界定的共同之處在于:
1、保證人對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提供人的保證(故又稱“人?!保┒o提供抵押物作為擔保(“物?!保?/p>
2、除合同另有約定,只有在債務人沒有依約償還債務時才可對保證人追索。
二者不同之處在于:保證內涵側重的角度不同。內地的保證制度側重強調“保證人”的保證,明文規定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而香港的保證制度則更側重于對“債務人”的保證,強調的是債務人的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的成立要件的比較
(一)書面形式要件
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規定了“口頭”保證合同不能成立。若保證合同經口頭約定或以書面形式草擬,但未經保證人簽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边@與衡平法的“部分履行原則”相似?!逗贤ā返?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書面合同即使沒有簽字或者蓋章仍可認定其成立。
對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合同,確認其效力的準則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已經接受履行。即: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并非要求合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已經履行的義務在合同的全部義務中,占據主要的部分。合同義務的主要部分的判斷標準,可以從義務的性質上看,例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將租賃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就是主要的義務已經履行。
香港于1972年前沿用英國1677年《欺詐法案》的規定,保證合同一定要用書面形式訂立,并經由保證人簽署才有效。因此,口頭保證合同是不能生效的。但香港于1972年通過了法律條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撤銷引用英國《欺詐法案》定下的合同形式規定。因此,在香港,保證法合同與其它合同一樣,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在實務中,為防止債權人與保證人日后的爭議,債權人通常要求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提供擔保。
香港并無類似中國大陸《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但債權人對保證人之口頭保證承諾作出起訴時若引用衡平法的“部分履行原則”,舉證時必須無可置疑地能夠證明債權發生乃純粹基于口頭保證合同的存在,而非籠統地提出債權人已對債務人作出貸款或提供貨品、服務。事實上,債權人很難無可置疑地證明債權之發生乃純粹基于口頭保證之承諾,例如:債權人可能基于其與債務人之關系作出貸款,而業主將房子出租予租客乃基于租客承諾支付租金而非由于保證人對支付租金作出擔保。
筆者認為:且不說口頭保證很難舉證,若容許口頭保證生效,將對商業運作造成極大混亂。一般人因礙于情面或一時沖動,往往很容易作出超乎其真實意愿的承諾,況且口頭保證的具體條款、范圍也很難確定。若將其口頭承諾以書面合同形式確認,承諾人(保證人)會冷靜及細心思考合同條款,才決定是否作出有約束性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承擔。因此,《擔保法》規定“口頭”保證合同不能成立是比較合理的。然而,由于《擔保法》第13條與《合同法》第36條的沖突,若債權人基于保證人口頭承諾而對債務人作出貸款或履行主要義務,在這情況下口頭保證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會極具爭議。我認為日后法律改革應作出相應解釋。
此外,在香港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可由保證人單方面、單向的簽署給予債權人己屬生效,而債權人一般來說無須簽署保證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擔保法解釋》)第22條,也確認了單方面出具擔保書的有效性。
(二)保證的代價
我國大陸合同法及有關法律并無類似香港“代價”的概念或制度。要約及承諾成立合同,無須審視是否有“代價”作為支持。香港根據普通法的原則,代價乃合約之要件。除非是以蓋印形式簽訂的合約,否則任何非蓋印合約須由合約雙方給予或由其它人提供代價作為支持合約的成立,否則合約不能生效。代價可以是金錢、服務、或放棄或暫時停止執行合約一方的民事權利?;诤霞s自由原則,法院不會以代價的大小及實質價值作為判斷合約是否成立、生效之準則,亦不會干預商業行為以及各方面經討價還價談判洽商后達成協議之代價。如果保證合同是加上私人印章或公司印章,則保證合同即使無代價支持,亦對保證人有約束性。
根據“代價”原則,非蓋印形式簽署的保證合同必須有代價支持,作為保證人應為債務人之債務作出還債、履約之保證承諾。保證合同訂立必須得到債權人、保證合同之受益人或其它方面付出或提供的代價,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香港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第14條規定:保證的代價無須以書面形式表示。任何人以書面形式作出特別承諾,表明對另一人的債項、失責行為或不當作為承擔責任,而該特別承諾由被告的一方或其合法授權行事的其它人簽署,則該項承諾不得只因其代價并無以書面形式表示或不能從書面文件中必然推論出來,而被當作并不具有支持控告作出該承諾的人的訴訟、起訴或其它法律程序的效力。
雖然無須在保證合同上列明代價的具體狀況或形態,但事實上保證必須有代價支持,否則保證合同不能生效。例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對某甲向銀行之借款作出還款保證,則只要銀行對某甲作出貸款,即作為保證作出之代價。
我國《合同法》并無普通法所謂“代價”的概念,亦無“蓋印”形式簽訂合同的制度或對蓋印形式之合同給予任何特殊地位。根據中國大陸法律,合同一方對合同另一方即使無償作出承諾,亦即合同另一方并無直接或間接對承諾付出代價,合同仍可生效。合同的代價即使屬于過去代價,亦即鑒于以往曾發生或現已完成的民事權利義務行為而作出合同上的承諾,亦不影響根據《擔保法》訂立的保證合同之有效性。
根據香港普通法,代價必須于合約訂立同時或之后發生,過去的代價不能算作有效的代價。保證合同若述明:“鑒于銀行已經對某甲作出貸款,保證人現對某甲依期還款作出保證?!痹谶@情況下,香港法庭會因保證乃基于過去代價而判定擔保無效。但假若銀行仍繼續對某甲維持信貸額度或同意暫時不對某甲追討已到期應償還的債項,則可構成有效的保證代價。那么,沒有代價的保證合同能否撤銷?
保證合同的一般形態是:基于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特殊或經濟利益關系(例如:股東、合伙人、相關連公司、夫妻、兄弟、甚至朋友),保證人對被保證人的債務作出擔?;虮WC。保證的代價往往是債權人對被保證人提供貸款或履行債權人與被保證人之間合約的事實。保證人單向地對債權人作出保證,而與債權人并無建立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保證合同從屬于主債權債務合同。我國大陸擔保法規定,原則上保證人是不能隨意撤銷保證的。
三、 保證人的資格比較
(一)償還能力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據此規定,作為保證人,應當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反而言之:是否不具備清償債務的法人、組織及個人就不能成為保證人?不具備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組織及個人所作出的保證合同是否無效?
代償能力是否為保證人的資格要件?我國《擔保法》第7條說明“代為清償債務能力”是對保證人信譽和信用的保障,是保證人的重要條件,這是因為代償能力是承擔保證責任、達到保證目的的重要物質基礎,沒有代償能力,保證合同可能變成一紙空文,因此,根據這一規定,有意見認為代償能力是保證人的資格要件,否則保證行為無效。同時又有另一種意見認為:代償能力不是且不宜作為保證人的資格要件,在一定條件下無代償能力的人同樣可以作為保證人。
針對人民法院在確認保證合同效力問題上引用《擔保法》第7條判定保證合同無效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4日發出「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法〔1998〕85號),通知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僅以保證人已無財產承擔保證責任而確認保證合同無效,并以此免除保證責任。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4條,實質上已推翻了《擔保法》第7條的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4條僅針對“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保證人訂立的保證有效。這是否意味著“完全無代償能力”之保證人訂立的保證無效?
由于保證本來就是以保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擔保,其代償能力是不宜量化的,而且債務的履行往往有一定的期限間隔,在此期間,保證人的代償能力是變化不定的,在瞬息萬變的21世紀,保證人今天有清償債務能力,明天可能喪失此能力,后天又可能恢復(甚至加強)償債能力。因此,把代償能力作為保證人的資格標準很難確定。反之,如果以設立保證時的代償能力為準,到了承擔擔保責任時又減弱了,甚至喪失了,這就失去了擔保的意義,同時如果保證設立時保證人無代償能力,而到了承擔保證責任時又有了代償能力,那保證人就可以保證設立時無代償能力為由認定擔保無效而逃避擔保責任。此外,保證人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只要能保證或促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即使沒有代償能力也可以成為保證人。通過保證人對債務人的監督、幫助債務人提高或不至于喪失履行義務的能力,或者通過保證人調動他人來幫助債務人提高或不至于喪失履行義務的能力,包括向其它方面籌措資金還債,從而保證債權的實現,所以完全沒有必要一定要求保證人有代償能力。
在香港,任何個人或法人只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不論擁有多少財產都可作任何程度的債務、金額的保證人,代償能力并非香港保證合同之要件。借鑒香港及其它地區的法律實踐,我認為只要保證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在自愿及并無脅迫的情況下作出之保證行為應屬有效,故法律條文規定保證人是否有代為清償能力之情況,并無必要。而且將清償能力作為保證人資格的條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故筆者贊成駱建華先生的觀點:既然“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不是保證人作為保證合同的主體要件,應該將此提法刪除,并將《擔保法》第7條修改為“在接受法人,其它組織或公民作為保證人時,債權人應考慮其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及清償能力的程度?!盵2]將“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提法刪除,是以免保證人引用《擔保法》第7條“不具備清償債務能力”作為逃避保證合同責任籍口,令人民法院處理案件時產生混亂。但鑒于保證人可能與債務人存在某種密切利益關系,如保證人乃債務人之董事、法人代表、股東、合伙人及親屬關系,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操縱債務人的業務運作。即使這些人無代償能力,但作為保證人,更能保障債務人遵循最大商業效益的原則運作,以免保證人因債務人因虧損而受牽連。所以作為“提醒”債務人的借貸風險,建議對《擔保法》第7條進行修改。
(二)保證人的除外規定
《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利行使機構,以國家的名義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它不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無權以國家的財政撥款去為他人的經營活動作擔保,否則會使國家機關失去必要的經濟條件而使管理職能無法履行。但如果有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非法提供擔保的,又應擔負何種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庇嘘P責任問題,一種意見認為,主合同當事人明知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保證人,仍要求國家機關提供擔保,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主合同當事人承擔過錯責任,國家機關明知自己不得提供擔保仍為之,也有過錯,可追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但國家機關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國家機關明知法律規定不得作保證人乃提供擔保,過錯在于保證人,國家機關對無效保證,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國家機關為他人提供擔保,保證人與主合同債權人存在締約時的共同過錯,主合同債權人有未審查主體資格的過錯,而保證人有故意違法的過錯,國家機關與主合同債權人應承擔各自相應的民事責任。毛亞敏在《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第1997年)中認為第三種意見是可取的,保證合同無效,主要是國家機關違法擔保所致,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這符合民法原則。
國家機關用什么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呢?對此,國務院和最人民高法院存在不同規定。由于規定不一,給司法實踐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難。國家機關承擔無效保證的過錯民事責任,用預算內資金還是預算外資金承擔,此外,資金是否包含國家機關擁有的財產亦無清楚界定,須以立法或司法解釋作出統一規定。
在香港,以特區政府名義,或特區政府部門名義,或特區政府設立的公共機構、法團組織,享有法人地位及可訂立各類合約,包括作為保證人的合約,故并無類似我國大陸《擔保法》第8條的限制。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9條規定政府部門或公職人員簽訂之合約,視作該公職人員擁有法團身份。當然,香港政府部門或政府屬下公共機構、法團組織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從事與其性質相符的活動。
此外,《擔保法》第9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香港保證制度中亦無此硬性規定。但筆者卻認為內地這樣規定是正確的。眾所周知,這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財產主要體現為固定資產(如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宿舍等),如允許它們作為保證人,有可能會變賣這些固定資產用于承擔保證責任,這勢必會影響其正常職能的履行,甚至喪失其履行社會公益職能的條件,進而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私立學校違法提供擔保導致學校倒閉的事件,已說明規定“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是有必要的。當然,有些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單位編制、企業化管理,如出版社、律師事務所等,它們并非公益法人,所以不應將它們排除在保證人之外。
注釋:
[1]沈富強:《保證法律實務》,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駱建華《保證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民商法網-港澳臺法律,2003年3月
摘要:
[1]孔祥俊:《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理解及適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沈富強:《保證法律實務》,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
[3]駱建華《保證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民商法網-港澳臺法律,2003年3月
[4]法律思想網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由市房產管理局房屋拆遷管理處負責。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昆明市計委和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拆遷安置資金、安置房源情況、相關單位的擔保書等有關證明資料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房屋拆遷公告》后,方可進行拆遷。
未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不得自行《房屋拆遷公告》。
第五條 凡需從事拆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發給《拆遷資格證》和《拆遷工作證》的,方可從事拆遷。未取得《拆遷資格證》和未經批準《房屋拆遷公告》的拆遷人,或者未取得《拆遷工作證》的人員,均不得開展和從事房屋拆遷業務。
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現場應當佩戴《拆遷工作證》,無《拆遷工作證》和《房屋拆遷公告》的,被拆遷人可以拒絕協商有關搬遷事宜和拒絕搬遷。
第六條 拆遷施工隊伍實行《房屋拆遷施工許可證》制度,沒有《房屋拆遷施工許可證》的隊伍,一律不得從事拆遷施工。
《房屋拆遷施工許可證》由拆遷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第七條 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拆遷人必須與被拆遷人(產權人和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不得拆遷。
簽訂協議時,被拆遷人應當出具房產證(使用證)、戶口冊和身份證。如委托他人代簽協議時,必須有委托書,無委托書而簽訂的協議無效。
補償安置協議書由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八條 拆遷項目可以由拆遷主管部門實行拆遷招標。實行招標的拆遷項目,由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
第九條 拆除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申請房產管理部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房主或被委托人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逾期不簽訂拆遷協議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實行勘察,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拆除無房產證的房屋,拆遷人應當事先申請房屋產權監理部門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確定補償、安置事宜。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經協商未達成拆遷協議的,可以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對持《拆遷資格證》的單位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拆遷活動中各種違法違章行為。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在拆遷前必須經市房管局房屋產權監理部門進行產權認定勘估。
第十三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勘估價補償。因城市建設需要,按規劃要求必須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在拆遷公告后進行裝修或擴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補償;拆除在拆遷公告前已裝修的部分,按發票總額扣除每年10%的折舊率進行補償;無發票的,按勘估價補償。
拆除共有產權的房屋,償還房屋產權仍為共有產權,結構差價和超面積款等由產權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攤。
第十四條 補拆遷人在房屋拆遷期間,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拆遷人按附表一的規定發給搬家費。
拆除住宅、非住宅,拆遷人未向被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按附表一的規定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費。
拆除生產車間、商業鋪面或是其它營業性的非住宅異地安置的,由拆遷人按附表一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地段差損失補償。
對于按時搬遷的被拆遷人,拆遷人可按附表一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按月向被拆遷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負責交納房租,同時不再向被拆遷人發放過渡費。
第十六條 因拆遷房屋需要遷移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付給被拆遷人或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章 安置
第十七條 拆遷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筑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城市改造的原則確定。
住宅原則上異地安置,商業零售網點就近安置,生產、倉庫、辦公等用房異地安置。
拆遷自有產權住宅,拆遷人應當提供三個以上安置地點供被拆遷人選擇。
住宅、非住宅原則上實行一次性安置。不能一次性安置的,住宅的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非住宅,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過渡期的,需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住宅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非住宅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安置房進行驗收,具備正常居住經營和辦公條件的,方可作為安置房;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能作為安置房。
第十九條 拆遷直管公房時,由公房租用人所在單位出具住房情況證明,確屬無房的,由拆遷人進行安置,已在單位分得住房的,不再進行安置。
擅自將直管公房住宅改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按住宅房屋進行安置。
拆遷私有房產,按產權監理部門所作的產權定性進行安置。
第二十條 用產權調換形式安置的住宅、非住宅,按附表二的規定結算結構差價和收取改善用房補償金。
住戶要求作價補償的,按附表二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城區安置到郊區的,不論安置新房、舊房,每戶均在原建筑面積基礎上增加8平方米,所增加面積不得收費。
一個產權證中住宅和非住宅并存,不論是住宅和非住宅同時異地安置,或者是住宅異地安置、非住宅就近安置,均只按照給住宅增加8平方米計算,進行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單位自管房中非本單位的住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愿保持租賃關系的,由產權單位安置,每戶可享受增加8平方米異地安置的待遇;
二、在他處已有住房的,不再進行安置,可享受搬家費和公假;
三、住戶確實沒有住房,而雙方又不愿保持租賃使用關系的,如產權單位自愿放棄外單位住戶原建筑面積的產權,由拆遷人按勘估價給產權單位補償,住戶由拆遷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規定進行安置。
第二十三條 拆除政府已予落實私房產權政策而尚未退還私房業主的房屋,在拆遷中應予退還。
原私房業主的安置按私有房產辦理;現承租戶由拆遷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規定進行安置,安置后產權屬房管部門直管公房。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后,應當負責為住戶辦理產權證,并按物價部門規定繳交辦證所需稅費。
第五章 房改戶拆遷
第二十五條 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及中央、省屬和其它駐昆單位,按照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報經房改部門批準,簽訂房改售購協議并付過購房款構成產權轉移的房屋,均為房改售購房,統稱房改戶。
第二十六條 拆除擁有全部產權的房改戶,按拆除私有產權住房處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擁有有限產權的房改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簽訂協議。拆遷人與房改戶簽訂協議時,由產權共有人協商出人與拆遷人簽訂協議,但委托方需出具委托書。如產權共有人一方不在,拆遷人可申請拆遷主管部門向其下發通知書,逾期不到或未出具委托書的,產權共有人另一方可單獨與拆遷人簽訂協議。
二、作價補償。產權共有人雙方共同放棄產權的,雙方應出具書面申請,并按拆除私有房產進行補償。產權共有人一方??購房人(住戶)自動放棄產權的,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后,根據原購房面積所占產權比例的售購價格進行補償。房屋產權的調換安置等問題,由原售房產權單位確定。產權共有人一方(售房單位)原則上不得單獨放棄產權。特殊情況需要放棄的,須由原購房人同意購買產權并報市房改辦批準后,方可按當時房改售價進行補償。放棄產權的補償費視同單位售房款直接存入銀行專戶。
三、安置。拆遷房改戶的房屋,異地安置增加的8平方米歸購房人所有。
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房改售購房建筑面積相等的,由產權共有人雙方按所占的產權比例與拆遷人結算結構差價。結構差價的結算按本辦法附表二的規定執行。
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足房改售購房建筑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根據產權共有人雙方的產權比例,按本辦法附表二的規定分別向產權共有人雙方進行補償。
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房改售購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屬購房人應享受的住房標準,由產權共有人雙方按當年房改售價標準共同分攤補差,屬購房人超標準住房的,由購房人按本辦法附表二的規定結算差價后,產權歸購房人。
第二十八條 拆遷安置房屋的公用部分和維修儲備金,按房改有關政策處理。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拆遷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1.拆遷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補助標準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超過或低于補償、補助標準的總金額兩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并可以吊銷拆遷單位的《拆遷資格證》。
2.拆遷人巧立名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多收費用必須如數退還被拆遷人,并按收費總額的兩倍處以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三萬元。
3.拆遷人拒絕接受檢查的,責令停止拆遷,并處以二??三萬元罰款,同時視情節輕重予以吊銷《拆遷資格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對拆遷單位處以二??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五條的,除按《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處罰外,并對無《拆遷工作證》的單位處以二??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未按時安置住戶的,除按本辦法附表二的規定執行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安置,可并處二??三萬元的罰款。超過六個月未安置住戶和年拆遷戶上訪率超過5%的,拆遷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予以吊銷拆遷單位的《拆遷資格證》。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拆遷施工隊伍,按拆遷施工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均按《條例》和《細則》的規定執行。本辦法自公布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按以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乙方決定租用此設備后,應交納該設備同等金額貨款作為押金,方可提取該設備。乙方歸還該設備時,將租金一次性全額付給甲方,甲方同時退還乙方押金。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設備租賃協議書范本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閱讀。
設備租賃協議書范本一
出租人:___________(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甲方)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特簽定本合同。
一、設備清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
1.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為乙方提供以上設備的租賃服務。租期_____天,租金_____元/臺/天。合計______________。(人民幣)
2.乙方決定租用此設備后,應交納該設備同等金額貨款作為押金,方可提取該設備。乙方歸還該設備時,將租金一次性全額付給甲方,甲方同時退還乙方押金。
3.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出租人在合同簽定地點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承租人開機實地實物驗收,承租人簽定本合同表示對該租賃物已驗收。
三、注意事項
1.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轉租,不能中途退租;乙方不能擅自拆改設備,必須妥善正確使用,確保設備完好無損,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未和甲方簽定續租合同則承租人需在租期結束的第_________天把所租機器退還。如要續租,雙方需重新簽定新租賃合同,甲方有權在本合同逾期后的任何時候收回該設備及收取必要的逾期費用。
四、補充規定
1.經費賠償
如承租人在使用時造成所租機器損壞,則按以下項目賠償:
(1)外殼:損傷不影響外觀賠償_________元;損傷影響外觀賠償________元;
(2)鏡頭/顯示屏:有劃痕不影響使用________元;影響使用按市場價賠償;
(3)燈泡/主板損壞:_________元(按實際市場價賠償)
(4)其他附件:如無法修復則按市場價賠償;
2.本合同未敘詳盡并需補充之事,雙方應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3.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承辦人: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承辦人: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備租賃協議書范本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租賃事項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出租標的物
1.1甲方將位于甲方公司院內的 陶瓷生產線設備及相應的土地、廠房和配套設施(以下統稱租賃物),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物明細詳見附件清單)。
1.2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僅限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1.3本合同項下租賃物采取包租的方式,在租賃期間由乙方全權管理、使用。
1.4乙方無權對甲方租賃物及乙方在租賃期間新增的廠房、設備等以抵押的方式向銀行或其他單位、個人借貸,無權單方轉租、處置租賃物。乙方如有特別需要用租賃物作短期抵押融資的,經甲方同意后,雙方另作補充協議。
1.5 甲方將各生產線庫存的產成品交由乙方代銷,乙方每月按實際銷售貨款扣除%的銷售費用后將貨款返回給甲方,甲方也可以自己銷售;甲方所剩下的原材料由乙方按成本價收
購,原材料款由乙方按個月分批付給甲方;甲方所剩下的五金配件由乙方先行領用,乙方每月按成本價結算給甲方。
1.6 乙方違反前述約定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第二條: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為 年。
即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止。
第三條:租賃費及支付方式
3.1租賃費標準按 萬元/月,每年按10個月計算租賃費。
3.2租賃費以生產線正式投產日開始計算,但從租賃物移交日至正式投產日之間的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根據甲方設備等的改造和新增時間需延長投產時間的,雙方協商另作協議。
3.3租賃費按月繳納:每線每月的實繳租賃費在次月的5日前繳納,逾期每天按5%計算滯納金。逾期達2個月者,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3.4租賃費不包括應繳稅金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上繳的相關稅費。但經甲方同意認可的相關費用或應由甲方繳納但乙方已代繳的費用可在租賃費中扣減。
第四條:租賃物的交付使用、管理
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租賃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
4.2在租賃期間,乙方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確保租賃物的正常使用、管理和定期不定期維護保養,管理和維護費用由乙方自行
承擔。租賃期滿,乙方按原交付清單交還租賃物給甲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租賃物正常使用損耗除外)。
4.3在租賃期間,乙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租賃物進行改造、擴建和新增設備及較大固定建筑物等,但應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其所需費用由乙方先行墊付,再由乙方每月在上繳租金中按%扣除。經甲方同意所進行改造、擴建和新增設備及較大固定建筑物等,在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無條件移交給甲方,甲方不支付補償費用。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1按合同約定收取租賃費及收取代乙方繳納、墊付的各種稅費。
5.1.2積極創造內外部環境,為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協調內部和外部的各項事務關系。但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用或挪用乙方的財務資金,不得要求乙方提前支付租賃費。
5.1.3允許乙方使用甲方的注冊名稱、注冊商標、相關認證證書和行政公章等;協助乙方設立一個獨立的對公財務賬戶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5.1.4為乙方生產經營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辦公場所,招工、員工食宿、治安糾紛的調解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自理。
5.1.5有權監督乙方依法經營、安全生產、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在乙方違法經營和嚴重違反合同條款時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合同。
5.2乙方的權利義務
5.2.1在國家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乙方安全生產,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獨立承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在租賃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稅費、員工工資福利社保待遇、水電氣費用、原材料、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各種事故賠償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按生產需要以甲方名義招用員工,由乙方對招用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并達到培訓合格后,方能從事工作。乙方必須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送甲方備案。乙方必須依法為招用人員落實各項勞動及社會保險待遇并承擔費用。在租賃期間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支持工會等組織開展活動,依法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拖欠其人員勞動及社會保險待遇,保證其人員不向甲方主張勞動及社會保險待遇,不鬧事上訪。
5.2.2必須按時足額上交甲方租賃費用。
5.2.3在租賃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環保法》、《稅法》、《勞動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生產、安全生產,積極做好安全生產、消防、環保等工作,并按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環保、安全防范設施。同時,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5.2.4 在租賃期間建立獨立的人、財、物、產、供、銷等生產經營管理系統。有權拒絕甲方對生產經營活動、人事安排及財務收支的一切干涉。
5.2.5 在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按月繳納,逾期繳納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負,造成甲方及其他人損失的,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若因甲方的債務糾紛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其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在租賃費中扣除,不足賠償時,乙方有權變賣甲方的財物用于賠償乙方的損失。
6.2 若因甲方的故意等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甲乙雙方確認,在租賃費中扣除。
6.3若因乙方不按期交納租賃費,除加收滯納金外,甲方有權處置乙方相應金額的產成品用于抵付租賃費。
6.4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應支付另一方不低于三個月租金的損失。
6.5若乙方不及時處理工傷事故或其他事故,不及時足額支付相關人員的工資、福利、工傷待遇及事故費用,造成享受工資、福利工傷待遇的人員或事故人員向甲方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投訴、上訪、鬧事、仲裁、訴訟等方式)及其他行為造成甲方費用支出及損失的,甲方承擔責任和費用后有權向乙方追償并要求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甲方追償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給有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費用、賠償款、食宿費、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的工資、差旅費用、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等,乙方無條件予以承擔。
設備租賃協議書范本三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以嚴守合同、信譽至上為準則,經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下列表中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費用的租賃物資租賃給乙方使用,其租賃數量以甲方收、發貨明細表實數為準,租金計算以收、發貨明細表或出庫單、花碼單簽收時間為起止時間。
1、所租物資須按每米鋼管配一套扣件進行配套。
2、賠償費如不執行上表單價,結算時鋼管可按重慶新生機電有限公司(即二監獄)銷售價賠償,損壞扣件按市場價賠償,運費、下車費則按實際結算。
第二條 乙方所租上表物資,須向甲方提供蓋有鮮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委托書(或擔保書)、受托人(或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并按租賃物數量的多少向甲方繳納押金 元(大寫: )。押金不得中途抵扣租金,不計利息,辦理結算時在完清各項手續后方能退還。
第三條 租賃期限不得少于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乙方當時單個工程結束時間。租賃期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30天)計算,一個月及其以上的按實際天數計算,法定節假日除春節三天不計租金外,其余照計。
第四條 乙方每月底必須向甲方以轉賬或現金方式付清當月全部租金,不得拖欠,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的各種物資,原租金、賠償費、上下車費,乙方應按實支付。
第五條 乙方對甲方出庫的物資應進行當場檢查驗收,凡不符質量標準的物資應當場拒收,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或其它經濟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均屬違約,違約方應按租金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
2、乙方應在每月底前按時支付租金,反之則從次月起每天按應付租金總額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賠償約定
1、乙方不得私自轉借、轉租甲方物資,一經發現,其租金按原租金五倍賠償。
2、租賃物資如有丟失或損壞(如鋼管壓扁、斷裂、孔洞、反翹變形、扣件破裂、缺損以及改變原樣物資規格、尺寸等)應按本合同第一條表列物資約定賠償價格賠償或按歸還當時的市場價賠償。
3、租賃物資送還時,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第一條表列金額向甲方賠償一次性維修費(如除銹、清污、機油、防銹漆、人工費及原材料費等)。
4、乙方未還清所租物資前,不論使用與否,均視為在租,不能中斷租金,須續算至還清甲方物資或照價全額賠償其短少數量后為止。
第八條 乙方提貨或返還物資時,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點自提或交還,其上、下車搬運費按每噸鋼管 元,扣件 元,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其它: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共2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更改之處需經雙方簽章認可,否則無效。本合同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直至訴訟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