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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財稅研究理論與實務界公認的技術處理最復雜、征稽管理最困難的稅種。當前由于企業所得稅審計涉及的企業內外部事項繁雜、會計制度與稅務法規存在制度差異、企業所得稅審計數據采集量龐大、一些納稅人與征管者專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以及財稅制度差異有越來越大的變化趨勢等主客觀因素的共同影響,致使企業所得稅征繳中出現了既有納稅人無意識的錯誤申報和過失納稅,又有稅務征管、審計人員因能力水平導致的征稽問題,但其最終結果往往是給國家、企業帶來稅收上的損失,甚至加大了稅務機關和審計機構的征稽風險。本文擬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常常涉及的資產減值準備這一涉稅事項為對象,對企業所得稅審計中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與稅務實務處理各個階段的技術方法進行比較。
一、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初始階段
1.會計與稅務的制度比較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財產清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預計企業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通常所說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這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具體是指: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計算當期利潤總額時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據實扣除的原則。除了國家稅收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以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納稅調整額的計算方法
由于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應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期間與稅法規定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相關資產損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當期利潤總額,加上根據稅法規定不允許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入計提當期損益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金額計算確定。
3.所得稅會計實務處理
根據所得稅會計理論,在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時,應當視企業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分別確定。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應付稅款法,應當根據當期應交的所得稅確認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計入所得稅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納稅影響會計法,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要求,計提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部分的金額,應當作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確認為遞延稅款的借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根據當期由于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而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與所得稅適用稅率確定),
借:所得稅(根據當期應交所得稅稅額與已確認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差額確定),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根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適用稅率確定)。
二、計提后資產折舊差異處理階段
1.會計與稅務的制度比較
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應根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與尚可使用年限或尚可使用里程等尚可使用的計量單位(含預計凈殘值等的變更)重新計算確定相應的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可以根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
2.納稅調整額的計算方法
由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而影響當期利潤總額的金額與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的差額,應從企業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的利潤總額中進行加減調整后,再計算出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所得稅會計實務處理
根據所得稅會計理論,在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時,應當視企業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分別確定。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應付稅款法,應當根據當期應交的所得稅稅額確認為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納稅影響會計法,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根據當期應交所得稅稅額加減由于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后計入當期利潤總額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與根據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的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確定),
借或貸:遞延稅款(根據提取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后計入當期利潤總額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與根據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之間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確定),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根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適用稅率確定)。
三、計提后資產價值得以恢復階段
1.會計與稅務的制度比較
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時,由于資產價值恢復而轉回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可以增加企業的利潤總額。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于資產價值又恢復而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允許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即原提取資產減值準備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部分的金額,在資產價值又恢復時,由于資產價值恢復而增加當期利潤總額部分的金額,不計入資產價值恢復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調整額的計算方法
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資產因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產生的所得稅納稅調整金額為資產價值得以恢復當期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金額。
3.所得稅會計實務處理
根據所得稅會計理論,在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時,應當視企業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分別確定。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應付稅款法,應當根據企業當期實現的利潤總額減去由于資產價值得以恢復而轉回計入損益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后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稅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納稅影響會計法,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根據當期應交所得稅稅額和當期轉回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所得稅影響金額之和確定),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根據當期的利潤總額減去轉回計入損益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確定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確定),
貸:遞延稅款(根據當期轉回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所得稅影響金額確定)。
另外,由于資產減值準備轉回而調整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賬面價值,應當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根據尚可使用年限或尚可使用里程等尚可使用的計量單位重新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根據稅法規定,根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之間的差額;相關會計與稅務處理可以比照上述有關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固定資產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方法進行處理。
四、計提后資產轉讓處置階段
1.會計與稅務的制度比較
根據會計制度及會計相關準則規定,企業處置已經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資產的處置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即處置資產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應以處置總收入加上根據會計制度及會計相關準則規定確定的資產成本或原價,加上根據會計制度及會計相關準則規定已提取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或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再加上被處置資產已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余額之后,減去在資產轉讓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根據會計制度及會計相關準則規定應當計入損益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確定。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轉讓處置相關資產而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允許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即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部分的金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處置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應以處置總收入減去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資產成本或原價,加上根據稅法規定已提取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或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再減去在資產轉讓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確定。
2.納稅調整額的計算方法
由于上述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處置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資產時計入利潤總額的損益與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額,即因處置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資產而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應以處置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減去處置資產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計算確定。
3.所得稅會計實務處理
根據所得稅會計理論,在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時,應當視企業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分別確定。
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應付稅款法,應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加上按上述規定計算的由于處置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資產而產生的納稅調整額(如果處置的是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還應當加減調整處置當期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等影響當期利潤總額的金額與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等的差額,以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的當期應交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所得稅核算采用的是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以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加上根據上述規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如果處置的是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還應當加減調整處置當期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等影響當期利潤總額的金額與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等的差額,以確定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適用稅率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根據當期應交所得稅加減調整因處置相關資產而轉回的遞延稅款),
借或貸:遞延稅款(根據當期因處置相關資產而轉回的遞延稅款金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根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適用稅率確定)。
另外,由于處置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資產而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根據稅法規定可以進行納稅調整的部分,同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額與根據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的差額,相關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及相關的納稅調整可以比照上述轉回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由于提取資產減值準備而產生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攤銷額的所得稅影響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調整
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報出日之間,企業發生涉及資產減值準備的調整事項,如果發生時間在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即可以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時,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根據上述規定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所得稅;如果發生時間在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應當把與資產減值準備有關的事項產生的納稅調整額,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相應調整本年度應交所得稅。
上述事項涉及的有關會計處理,應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報告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于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涉及的需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如果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于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涉及的需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核算并相應調整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六、資產減值準備相關信息的披露
【關鍵詞】污水深度處理;關鍵技術;研究
中圖分類號:X702 文獻標識碼:A
一、前言
目前,污水深度處理的技術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城市水環境污染的問題,同時污水深度處理技術也是多樣化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污水進行相應的深度處理,解決城市污水問題的同時,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保持水資源的健康循環,相關污水深度處理技術還需要不斷的研究。
二、污水深度處理介紹
污水深度處理區別于污水三級處理。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流程之后再增加處理設施來取得良好的水質,而深度處理則不限于此,采用二級處理新工藝取得更好的水質也是深度處理。譬如采用生物脫氮、除磷就是在二級處理過程中完成的,尤其是磷的去除就更方便,采用厭氧—好氧活性污泥法可以在不增加基建和運行費用的條件下,改變運行工況就能除磷,并且能收到抑制絲狀菌繁殖,防止污泥膨脹的效果。
無論正在建設和已運行的污水廠都可以改造成為厭氧—好氧活性污泥法除磷工藝,減少我國水域的磷污染負荷,這對于閉鎖性的湖泊、海灣是有重要價值的。活性污泥法發展到今天,應該以厭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替代普通活性污泥法成為標準流程。當然污水深度處理也不排除三級處理,當再生水用戶SS、COD、色度、嗅味有特殊要求時,應在二級處理之后增加混凝過濾、生物膜過濾、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以至膜分離凈化單元。
在我國,污水深度處理與再生水利用是維系良好水循環的必由之路。對于進入渤海灣、深圳灣、滇池、東湖、南四湖、巢湖等封閉性水域的水進行深度處理是防止富營養化,恢復水體功能的急需措施。環境主管部門應制定地方標準,嚴格限制、和難降解物質的排放總量。
三、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和技術
1、在水資源日益短缺的今天,處理城市污水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對城市水污染的處理工作已經經歷了較長時期,雖然治理工作不斷開展,但由于污水排放量的增多,這就使污水治理取得的成效較小。我國大多數污水處理廠采用活性污泥處理工藝對污水進行除污,但這一工藝不能將污水中的氮和磷去除,有些污水處理廠使用的工藝雖然具有去除氮和磷的作用,但只是對污水進行二級處理,水質中仍然含有一定的氮和磷,處理后的水質仍然會對天然水體造成一定影響,不能解決污水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問題。
2、傳統的污水深度處理技術是在二級處理后對污水進行過濾、沉淀、吸附和消毒等,使用這種處理方法能夠消除污水中的COD和SS等污染物,但不能有效的去除氮、磷等物質。活性炭吸附法是城市污水深度處理中經常用到的處理方法。活性炭不僅能去除污水中的臭味和色度,還能有效的消除水中大部分有機物和無機物,但這種方法在使用時很難解決活性炭再生的問題。膜生物反應器技術是近年來新興的一種污水處理技術,我國的許多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中都用到這種技術,這一技術的使用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污水中的有害物質,處理污水的效率極高,并且處理后的水質可以進行再次利用。但這種工藝的投入成本較高,并且膜污染問題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就給膜生物反應器技術的應用增加了一定的局限性。濕地處理系統是利用濕地對污水進行處理的系統。在利用濕地系統進行污水處理時,可以利用濕地植物的根系和微生物來過濾,通過濕地來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經過濕地系統處理過的水質能夠達到相關標準,但由于人工濕地的占地面積較大,使濕地系統污水處理工藝在推廣中受到限制。
3、近幾年出現一些新的深度處理方法,取得較好的污水處理效果。微絮凝過濾技術是利用混凝和過濾相結合的方式對污水進行處理的技術,這種污水處理工藝適用于低濃度的污水處理。這種工藝一般使用鋁鹽或者鐵鹽作為主要的混凝劑,并利用PAM作為助凝劑。利用這種工藝進行污水處理,不僅能減低投資成本,而且能增加過濾周期,同時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鳥糞石法是一種脫氮除磷效果較好的方法,這種工藝中所應用的鳥糞石,不僅能夠用作化工原料,還能夠用作飼料添加劑和水泥粘結劑等,在利用這種技術進行脫氮除磷后,可以將MAP進行回收。
四、目前污水深度處理技術分析
1.介質過濾技術
介質過濾技術包括砂濾、濾布濾池、生物過濾等SS去除技術。在此我們主要介紹生物過濾技術。
生物過濾是利用濾料及其表面附著的生物膜去除氮、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根據處理目標不同可分為曝氣生物濾池和反硝化濾池。曝氣生物濾池適用于氨氮的去除,反硝化濾池適用于硝態氮的去除。
美國里托頓市與英格爾伍德市共用一家污水處理廠,該水廠在升級改造過程中采用了深床脫氮系統的濾池設計和處理設備。水廠建設了8個深床反硝化重力濾池,每個濾池寬3.6米,長29.3米,且包含深度為2.4米的粒徑為2~3毫米的圓砂層。濾池擁有獨立碳源投加點,可調節的進水分流器以及先進的監控機制和監控儀器,從而保證濾池使用的靈活性及水處理的可靠性。
這種技術的優點是可克服傳統活性污泥法的污泥流失和膨脹問題;容積負荷高,處理效果穩定,出水水質總體上優于常規生物處理技術。缺點是容易出現膜污染問題,對運行管理要求高,檢修及化學清洗較復雜,需進行定期在線清洗和離線清洗;膜組件采用中空纖維更換周期一般為3~5年,采用板式更換周期一般為5~8年,需要考慮膜組件更換費用;由于受膜通量限制,遇到水力沖擊負荷時調節余量較小;反應器內污泥濃度高,膜組件出現損壞等問題時,需注意出水的水質安全。
2.膜處理技術
膜處理技術包括基于微濾和超濾的固液分離技術,以及基于反滲透的脫鹽及溶解性污染物去除技術。具體包括:膜生物反應器(MBR)技術、微濾/超濾膜過濾技術;反滲透(RO)技術等。
膜生物反應器技術是指效膜分離技術與活性污泥法相結合的新型污水處理技術,其主要工藝原理是用超/微濾膜分離技術取代傳統活性污泥法的二沉池和常規過濾單元,實現高效的固液分離和生物菌群的截留,經其處理后的出水直接達到高品質再生回用水標準。
膜生物反應器技術應用的三大核心領域為膜材料制造技術、膜組器設備技術和膜生物反應器工藝技術。膜材料制造技術的核心是膜材料的成型與成孔技術,其決定著膜的通量、強度、壽命及親水性等主要性能指標。膜材料的成本直接決定了應用膜生物反應器技術的性價比。膜組器設備技術是通過設備結構設計和輔助技術的運用來影響膜的抗污染性、能耗、單套通量及成本等主要性能指標,從而影響膜生物反應器技術的實施效果。采用生化與膜分離結合的處理工藝。將污水直接處理使其達到回用水質要求。如MBR(膜生物反應器)。
3.光氧化法技術
該法對處理難氧化物質十分有效,且將紫外光輻射與臭氧結合使用,更能使氧化速度大大提高。光化學氧化是近10年來出現的水深度凈化研究的方向。該項技術發展很快,但是運行成本較高。
單一的某種水處理工藝很難達到回用水水質要求,所以將以上各項技術優化組合,就可以相互彌補不足,提高處理效率。通常污水回用技術需要多種工藝的合理組合,即各種水處理方法結合起來對污水進行深度處理。比如:臭氧——生物活性炭組合工藝,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組合工藝,活性炭與超濾組合工藝,活性炭與納濾組合工藝,臭氧——紫外線組合工藝,臭氧——生物活性炭——膜組合工藝等,以達到污水深度處理的目的。
4.活性炭吸附技術
由于活性炭具有極大的比表面積,在水的深度處理中是應用最廣泛最有效的方法。活性炭可有效地去除色度、臭味,能除去水中大多數的有機污染物和某些無機物,包括某些有毒的重金屬,消毒副產物及其前質,許多脂類和芳烴化合物。活性炭處理技術占地少,易于自動控制,對水量、水質、水溫變化適應性強,飽和炭可再生使用,是一種具有廣闊應用前景的深度給水處理技術。但是活性炭吸附對大部分極性短鏈含氧有機物不能去除,同時再生活性炭很難就近迅速處理,這就需要有備用設備或材料進行循環使用。
5.混凝沉淀技術
混凝沉淀技術是利用混凝劑使水中的懸浮顆粒物和膠體物質凝聚形成絮體,然后通過沉淀的方式去除絮體。混凝劑混合反應方式可采用管道混合或機械攪拌等方式。宜選擇鋁鹽和鐵鹽為主的混凝劑,必要時可投加有機高分子助凝劑。沉淀設施主要有平流、豎流、輻流和斜板(管)沉淀池,也可利用澄清池去除絮體。
這種技術的優點在于經濟、簡便、適用范圍廣,對濁度、磷及表觀色度均有較好的祛除效果。運行實踐證明,這項工藝可使沉后水濁度穩定在3NTU(散射濁度單位)以下,濾后水接近0度,這就形成了水質效益。水質效益一方面就是社會效益,另一方面是潛在的經濟效益。隨著我國生活飲用水標準的將進一步提高,已逐漸要求出廠水達到1NTU,那么大部分城市現有處理設備和工藝是難以達到的,只有通過大幅度投資擴建新水廠,才能解決水質和水量的矛盾。而采用此工藝可穩定保持出廠水濁度低于1NTU。由此可見,其水質效益是相當可觀的。
6.臭氧氧化技術
氧化技術是利用臭氧等強氧化劑對水中色度、嗅味及有毒有害有機物等進行氧化去除的技術,根據來水水質狀況和出水水質要求還可以采用臭氧-過氧化氫、紫外-過氧化氫等高級氧化技術。臭氧具有極強的氧化性。可與許多有機物或官能團發生反應.能有效地改善水質。但運行費用較高。推廣尚有難度。
(一)臭氧氧化法深度處理污水實驗
臭氧能氧化其它化學氧化,生物氧化不易處理的污染物,對除臭、脫色、殺菌、降解有機物和無機物都有顯著效果;污水經處理后污水中剩余的臭氧易分解,不產生二次污染,且能增加水中的溶解氧;制備臭氧利用空氣作原料,操作簡便。
采取CAS和A/A/O/A-MBR2種工藝的出水處取樣作為試驗用水樣取樣后立即檢測水中殘余臭氧含量。實際臭氧消耗量=實際臭氧投加量-尾氣臭氧排放量-水中臭氧殘余量,然后開啟臭氧發生器,達到預訂反應時間后取樣進行分析。
(二)實驗結果分析
臭氧對2種工藝出水的TOC都有一定的去除效果,但不明顯,去除率僅24%和23%。原因是CAS和MBR出水中的小分子有機物已很少,而大分子有機物(如芳香族、蛋白類有機物)較多,臭氧在與這些大分子有機物反應時會生成許多酸類或醛類物質。臭氧氧化分為直接氧化和羥基自由基的間接反應,前者選擇性很強,與某些有機物的反應常數很低,尤其是和芳香族化合物反應很慢,而后者則受到水中有機物的影響,很難穩定進行,在與臭氧反應時,一部分臭氧首先將小分子有機物迅速礦化,一部分臭氧與難降解大分子有機物接觸反應,將其降解成酸類或醛類等中間物質,在進一步完全礦化,后者反應緩慢。由于CAS和MBR出水中有機物類型和含量的差異導致TOC下降趨勢的不同。
臭氧的強氧化能力還能夠有效地殺滅水中的細菌,殺菌能力是氯的600-3000倍,幾乎能夠殺死水中所有細菌、病毒以及藻類等微生物。在與臭氧反應3min之內,臭氧的殺菌速度很快,之后逐漸趨于緩慢,反應10min后的去除效果都高達99.7%。
綜上,MBR工藝的處理出水與CAS工藝的處理出水相比較,前者所含微生物較少,在消毒時,更容易達到回用水要求,所消耗的臭氧量更低在臭氧反應時間為10min時,CAS、MBR這2種工藝臭氧對出水中的UV254、色度、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數去除率分別達到52.5%、68.5%、99.7%和99.8%和64.2%、96.4%、99.8%、100%,都有很好的去除作用。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污水深度處理技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凈化城市污水的作用,但是依然還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需要進一步研發價格低、能耗低、效率高的新處理技術,更好的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參考文獻:
[1]楊沙沙.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深度處理工藝研究[J].山東大學,2012(15).
[2]李倩.活性炭法在城市污水深度處理中的應用研究[J].山東大學,2012(17).
【關鍵詞】污水回用;電吸附;除鹽
1.引言
電吸附(electrosorption)又稱電容去離子技術(capacitive deionization)。它是利用帶電電極表面吸附水中離子及帶電粒子的現象,使水中溶解鹽類及其它帶電物質在電極的表面富集濃縮而實現水的凈化/淡化的一種新型水處理技術。與常規的吸附方式不同,電吸附是將吸附劑極化以操縱界面電位,從而改變界面吸附量和選擇性(電增強吸附)。電吸附的驅動力來自吸附質與電吸附劑電極的各種相互作用。
電吸附過程中,吸附和脫附都可以通過電位的調控來完成。循環電吸附時,吸附劑首先保持在吸附電位,使吸附質從一種溶液中移去(電吸附),然后電位反向控制在脫附電位使其脫附到另一種溶液中(電脫附)。電吸附過程可構成電位控制的吸附、脫附循環,一方面允許提高吸附容量(電增強吸附),另一方面原位再生吸附劑。電吸附是一種不涉及電子得失的非法拉第過程,所需電流僅用于給吸附電極/溶液界面的雙電層充電,因此電吸附本質上是一個低電耗的過程。它通過電脫附原位再生使用過的吸附劑,避免采用熱再生,進一步節約了能耗,并且由于不采用溶劑洗滌或化學藥劑再生,因而是一種清潔技術。
電吸附水處理原理:含離子水由一端進入由陰陽電極形成的通道,在通道中,原水中離子或帶電粒子受到電場力作用而朝極性相反的電極遷移,最終被電極表面的雙電層所吸附。當去除電壓并讓雙電層放電時,雙電層所吸附的離子又重新釋放出來,這樣雙電層得以再生,為下一輪電吸附做準備,原水即在這種充放電過程中實現了除鹽及凈化。
2.電吸附技術在邯鋼污水深度處理中的中試應用
2.1 試驗要求
為滿足節能減排的要求,提高邯鋼第一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增大回用量減少外排水量,需要對目前邯鋼第一污水處理廠的出水進行深度處理。因此使用電吸附技術對其進行試驗,產水用途為邯鋼循環補給用水,水質需達到工業循環補給水要求。
2.2 試驗工藝流程
工藝流程分為三個步驟:工作流程,排污流程,再生流程。如圖1所示。
工作流程:儲存在原水池中的原水通過提升泵打入保安過濾器,大于5μm的殘留固體懸浮物或沉淀物在此道工序被截流,水再被送入電吸附(EST)模塊。水中溶解性的鹽類被吸附,水質被凈化。
排污過程:排污過程其本質和再生一樣,是模塊的一個反沖洗程序,但水源有區別,排污過程用的是中間水池的水,即再生之后的濃水,這是一個有效的節水過程,因為經過再生之后的濃水尚未達到飽和,所以用再生后產生的濃水再次沖洗模塊,就節省了沖洗過程中的用水量,提高了產水率。
再生流程:就是模塊的反沖洗過程,用原水沖洗經過短接靜置的模塊,使電極再生。反沖洗后的水被送入中間水池,進入中水池的水等待下一個周期排污用。
2.3 數據與分析
中試分四個階段運行,第一階段要求出水達到循環補給水要求,得水率75%;第二階段要求得水率70%;第三階段要求得水率80%;第四階段要求得水率75%。
2.3.1電導率。水的電導率與其所含的無機酸、堿、鹽的量有一定關系。當它們的濃度較低時,電導率隨濃度的增大而增大,因此常用于推測水中離子的總濃度或含鹽量。本試驗對電導率的去除效果如圖2所示。
從圖2可以看出,第一階段平均去除率74.5%;第二階段平均去除率79.5%;第三階段平均去除率66.6%;第四階段平均平均去除率73.1%;出水平均電導率為588.9μS/cm。
2.3.2總硬度。總硬度是水質的一個重要指標,對工業用水影響很大,過高的總硬度會導致結垢。本次試驗總硬度去除率見圖3。
由圖3可以看出,電吸附對硬度的去除效果還是比較好的。其中第一階段平均去除率79.6%;第二階段平均去除率84.8%;第三階段平均去除率76.4%;第四階段平均去除率77.1%,出水總硬度平均達到5.1mmol/L。
2.3.3氯化物。氯離子是主要考察指標之一,是總鹽中含量最高的組分,氯離子過高可能對鋼鐵管道產生腐蝕。氯離子的去除也是除鹽的重要指標。本次試驗氯離子去除效果見圖4。
由圖4可以看出,對氯離子的去除效果是相當好的(要優于電導率),其中,第一階段平均去除率80%;第二階段平均去除率86.2%;第三階段平均去除率69.3%;第四階段平均去除率82.1%;出水氯離子濃度平均為91.05mg/L.
2.3.4COD。COD是水中有機物消耗氧的含量,是反應廢水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是水質監測的重中之重,電吸附對COD的去除效果見圖5。
電吸附對COD的去除機理有兩種,一是吸附(還原性物質或極性有機物),一是分解(非極性有機物)。濃水COD是否濃縮,主要取決于這兩種處理方式哪個占主要,而這兩種去除方式哪個占比例大又主要取決于原水有機物的種類及濃度。從圖8看,濃水COD是有些濃縮的,經對原水及濃水取樣分析TOC,濃水的TOC并未增加,因此推斷原水中可能含有還原性的物質。
從整個運行結果看:平均進水COD44.7mg/L,平均出水COD 12.6mg/L,平均去除率71.8 %;平均濃水COD102.7mg/L,濃縮1.3倍,而反滲透濃水COD一般都會濃縮4倍左右。
3.結論
本試驗采用常州愛思特凈化設備有限公司的電吸附除鹽設備,在邯鋼第一污水處理廠,對其外排水進行深度除鹽處理試驗研究。根據中試結果可得出以下結論:
(1)原水平均電導率2213.93μS/cm.,出水平均電導率588.9μS/cm.,平均去除率為73.4%
(2)原水平均總硬度為24.9mmol/L,出水平均總硬度為5.1mmol/L,平均去除率為79.5%
(3)原水平均氯根為442mg/L.,出水平均氯根為91.05mg/L.,平均去除率為79.4%
(4)原水平均COD為44.7mg/L.,出水平均COD為12.6mg/L.,平均去除率為71.8%,但是去除率及其不穩定。
由此可見,電吸附技術基本能滿足邯鋼循環水對電導率、總硬度和氯根這些指標的要求,且去除效率較高,但對鋼鐵綜合污水中COD的去除效果不穩定,這和COD的成分有很大關系,就這部分的去除機理仍需要進行探討。
參考文獻
關鍵詞:三級串聯人工快滲系統,高氨氮生活污水,水力負荷,濕干比,水力負荷周期
人工快速滲濾系統(Constructed Rapid Infiltration,簡稱CRI)是在傳統的污水土地處理系統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生物處理方法,具有處理效果好,投資少,管理方便,操作簡單,運行費用較低等優點[1]。近年來我國主要應用于生活污水、洗浴廢水、微污染河水等方面的研究,并有實際工程應用[2-4],筆者采用三級串聯人工快滲系統對高氨氮生活污水進行研究,顯示系統對污染物的去除率和復氧效果明顯提升[5-6]。為了進一步優化三級串聯人工快滲系統處理高氨氮生活污水的運行參數,本實驗從水力負荷、濕干比以及水力負荷周期進行研究,確定最佳的運行參數,為以后的實際工程應用打下理論基礎。
1 實驗設計
1.1、實驗水質
實驗進水來自校園學生生活區化糞池,污水主要來源于學生宿舍的洗漱、沖廁以及其它雜用水,水質指標如表1所示,屬于典型的高氨氮生活污水。原水經過微曝氣后進入快滲系統。試驗中的進水均是指微曝氣后的水質。
表1 廢水水質
水質指標
COD
TN
氨氮
SS
pH
平均濃度
510
159.2
147.1
【關鍵詞】稅務審計;風險;管理措施
從整體角度分析,稅務審計風險管理是保證稅務審計有序發展的基礎與保障,主要是通過對稅務審計風險的識別,選擇切實有效的方法與手段,以降低成本,減少稅務風險為主,是保障稅務審計主體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現階段稅務部門需要加強研究的重點問題。
一、稅務審計的概念
稅務審計主要作用在稅務部門納稅征管工作中,主要是對納稅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對納稅情況進行分析與核查。從稅務審計職責角度分析,主要是推動稅務機關合法性、高效性,實現納稅征管的有序發展,并且能夠在經費的范圍內依法完成稅收征管工作。其中在稅務審計過程中需要具備3個基本條件:第一需要保證納稅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這樣不僅可以保證稅務審計的權威,并且還可以在審計過程中如果出現疏漏現象能夠及時發現并及時解決;第二是在整個稅務審計過程中需要進一步保證審計人員的專業性與職業素養,稅務部門屬于第三方審計機構,其稅務審計人員的素養從根本上決定了審計的結果,所以需要在保證稅務人員專業性比較強的基礎上體現出稅務審計的公平與公正;第三則是稅務審計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的審計準則進行,并且要依據法律法規對稅務審計加以防范。
二、稅務審計風險成因
1.審計對象具有多樣性
當前世界全球化演變的越來越嚴重,且經濟一體化所帶來的外貌經濟模式導致大多數企業稅務核算發生變化。我國經濟目前正處于轉型階段,企業的數量不斷增多,規模不管擴大,稅收管理卻呈現出多元化發展趨勢。稅收審計如何緊跟時代的發展潮流,依據稅務變化的情況成為了當前最為主要的內容。除此之外,正因為經濟的多元化導致諸多不成熟企業的出現,導致財務管理存在缺陷,進而不斷演變為稅務審計的風險點。
2.稅務體系存在問題
第一是立法缺乏風險。與其它稅收征管方式相比較,稅務審計存在嚴重的立法不足,且立法呈現出滯后性。當前企業所面對的稅務審計比較繁雜,需要采取某一種審計方式加以約束,然而從實質角度分析,當前比較成熟的稅務審計因為具有法律約束,所以導致缺乏立法監督。第二是人員管控存在風險。通常情況下,稅務審計往往需要審計機關進行核查,并且還需要企業的配合、報表的披露,假如企業對稅務審計缺乏認知,那么則會導致審計工作逐漸陷入被動狀態。除此之外,審計工作還需要在審計機關與財務部門的配合中才能得以開展,假如在審計過程中部分企業沒有清楚的明確稅務審計的職能,那么在審計過程中則會導致資料供給缺失的現象,這樣一來則無法有序開展稅務審計工作。與此同時,在審計過程中財務人員如果無法對稅務審計以及稅收稽查加以區分,則會導致審計工作缺乏控制力,提高稅務審計風險。
3.稅務審計人員存在風險
稅務審計人員是稅務審計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稅務審計人員的職業素養決定了審計的質量。但是因受到自身因素與外界因素的影響,稅務審計人員同樣存在風險,并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從工作態度角度分析,如果稅務審計人員在工作中缺乏責任性,那么則會導致稅務審計存在缺陷,甚至部分稅務人員僅僅以翻閱報表與憑證為主。二是因為稅務審計工作是一項比較綜合、復雜的工作,稅務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豐富的稅務審計知識,并且能夠在復雜的報表中查處企業稅收回避的證據。根據筆者的調查,當前我國稅務工作人員已經進入了新老交替的局面,老一輩稅務審計人員掌握豐富的經驗,但是卻對現代化技術缺乏認識,而新一代稅務審計人員雖然精通審計方式,但是卻缺乏操作經驗,如此一來則會導致稅務審計風險提高。
三、稅務審計風險管理策略
正如上文所言,積極做好稅務審計風險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構建和諧稅收征納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在積極提高稅務管理效率的同時也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當前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環境演變的越來越復雜,稅務部門所面臨的稅務審計風險也越來越明顯,加強對稅務審計風險的識別與風險,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則成為了現階段最為主要的任務與內容。
1.實現稅務審計信息化
當前社會得到快速發展,信息技術已經成為了各個行業中不可或缺的指導因素,在稅務審計工作中信息化技術同樣占據重要的地位,在新形勢下需要積極遵循時展的要求,加強信息化的建設,推動稅務審計信息化的有序發展。其一,需要積極做好稅務軟件開發工作,要實現與企業信息平臺的對接;其二,需要做好與銀行等第三方的溝通,利用第三方獲得有效的信息。當然,還需要采取非現金結算制度,積極制定有效的財產登記制度、個人信用體系,如此一來則可以有效避免稅務審計風險的發生。
2.實現稅務審計的法律化
毋庸置疑,在稅務審計中法律法規決定了審計行為,且相關的法規政策對審計行為會有所制約。在新形勢下積極制定切實有效的稅務審計法律法規,可以為稅務審計的有序開展奠定基礎,并且還可以進一步提高稅務審計的重要地位。當前我國稅務審計主要依據的法律為《涉外稅務審計規程》,該法規在立法方面存在不足,無法進一步提高稅務審計工作的效率。所以筆者認為,為從根本上提高稅務審計的法律地位,需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保證稅務審計的職責不再屬于稽查局。并且在稅務審計中納稅評估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立法需要關注的重點內容。與此同時,在當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下,還需要積極將納稅人的檢查應用到稅收征管體系之中,要實現對審計操作流程以及實施內容的細化,進一步完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從根本上保證稅務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
3.提高稅務審計人員的素養
稅務審計人員的素養關系到了稅務審計的效率,積極提高稅務審計人員的素養成為了當前最為主要的內容。一方面,筆者認為需要增強稅務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積極提高稅務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強對稅務審計人員的教育與培訓,積極提高稅務審計人員的能力。還需要讓稅務審計人員明確了解自己的工作內容、自己肩上所承擔的責任,為保證審計工作的有序與規范,需要加強監督與管理。可以采取開展講座或者調查的方式對審計程序的合理性與準確性加以考察,了解審計行為是否存在違規現象,如果出現違規現象需要采取懲罰措施,如此一來才能提高審計人員的責任性。當然,還需要加強技能的提升,要積極提高審計人員學習新的審計技術,并通過開展競賽的方式提高審計人員發現問題的能力,以提高審計質量為主。
4.制定完善的稅務審計配套技術
因稅務審計是一項比較系統的工程,不僅需要完善的運行機制,并且還需要完善的配套技術。現階段我國審計底稿存在缺陷,技術性未得到開發,所以需要結合實際的發展情況,制定符合審計信息化的底稿,加強對計算機技術的應用,促使審計工作走向信息化道路。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稅務審計中資源有限,無論是人力、物力都被分配到高風險的涉稅領域之中,需要積極制定有效的審計策略,在科學選案的過程中與重點行業加以聯合,從而真正實現成本與效能的統一、和諧。
四、結語
稅務審計風險對審計結果影響較大,需引起稅務人員的關注,加強對風險因素的識別,并制定完善的風險管理策略。稅務審計風險處理方式比較多,但是無論采取哪一種管理策略,均需要從實際角度出發,以避免稅務審計風險為主,以減少風險發生因素為主,積極轉移稅務風險,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實現風險轉移,只有真正做到這幾點,才能提高稅務審計風險的質量與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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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共享;稅源監控;涉稅交易審計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02
引言
納稅人涉稅銀行交易信息審核的中心就是“電子稅務”,通過掌握納稅人涉稅銀行信息,進行涉稅審計和收取方法研究:它包括信息的和資金(稅款)的傳遞運動兩方面,稅務機關要保證稅款的征收,不僅要保證信息和資金傳遞的迅速,而且要保證信息和資金傳遞的準確。這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要保證納稅人的申報信息準確地從納稅人傳遞到稅務機關,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的申報信息符合其真實的情況。這涉及到兩方面的實際工作,第一是稅款的網上報解,第二就是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審計工作。在稅務機關征收管理中,為了更好地監督企業完成納稅義務,必須保證稅務機關能獲取相應的信息,這不僅包括企業自己填寫的登記和申報信息,也包括稅務機關和其它相關部門交換的納稅企業(人)信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信息就是從銀行獲取的信息。這部分信息我們可以稱之為銀行涉稅信息。目前,涉稅銀行信息的獲取問題已經逐漸成為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如OECD)的關注熱點。
一、涉稅銀行信息的范圍
通過對銀行和稅務系統的具體業務往來梳理,得出稅務機關需要從銀行獲取的數據主要有:全面的開戶信息、必要的涉稅交易信息和必要賬戶信息。同時,為保證研究的完整性和整個系統的安全性起見,稅務機關還需要從銀行獲取納稅人票據背書信息,銀行信貸信用等級數據。
二、稅務、銀行信息的比對分析
傳統的稅源監控方法是:通過分析納稅人申報的各種申報表和財務報表,分析稅源情況,而納稅人自主申報的數據的真實性有多少,無法及時、準確印證。但另一方面,納稅人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都可通過銀行資金的往來反映,所以通過對納稅人資金往來的分析,可以有效分析真正的稅源情況。
納稅人涉稅銀行信息的使用,主要分幾個方面,一是通過審計方法,來對納稅人的已經完成的納稅人行為進行分析,找出嫌疑納稅人;二是納稅人銀行信息的直接查詢。
(一)審計方法
審計方法,涵蓋了審計指標、數據模型和數學分析的過程,其基本數據來源于稅務內部的各種管理數據和從銀行獲取的相關數據,是獲取銀行數據后應用的體現。審計方法的設計主要是基于傳統手工管理方法中的經驗總結,隨著審計系統的應用,會不斷總結出越來越多的審計方法。
目前構思的審計方法舉例:
1.專用發票進項資金流審計
納稅人發生一筆增值稅應稅業務時,應該具有如下要素:(1)銷貨方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購貨方通過銀行向銷貨方支付與發票價稅合計相同金額的資金;(3)銷貨方發送的貨物。
針對要素(1),我們可以對要素(2)(3)進行審計。
該審計方法可以用于增值稅全國協查,納稅評估——確定評估對象,稽查管理——稽查選案——計算機自動選案,稽查管理——稽查實施,涉外稅務審計——確定審計對象等環節。
該審計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虛開發票的監控,長期以來,很多納稅人頂風作案,譬如為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而稅務在監控虛開增值稅發票方面,缺少快捷、低成本的方法,根據虛開發票的特點,通過對銀行資金往來的分析,可以有效尋找虛開的線索。該方法同樣適用于普通發票虛開的監控。
2.納稅人銀行賬戶報送率審計
(1)功能描述:利用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的開戶數與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時填寫的開戶賬戶數對比。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隱瞞銀行賬戶的嫌疑。
(2)數學計算模型: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賬戶報送率=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賬戶數/在銀行實際開戶數*100%
(3)審計指標:納稅人賬戶報送率
(4)數據來源: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賬戶數;在銀行實際開戶數,通過查詢納稅人銀行全部開戶信息進行統計。
3.增值稅申報表資金審計
(1)功能描述: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有虛假抵扣稅款、隱瞞銷售收入的可能。
(2)數學模型:
a.進項增長率=(本期進項總額-上期進項總額)/上期進項總額
b.資金流入增長率=(本期資金流出-上期資金流出)/上期資金流出
c.銷售收入增長率=(本期銷售收入-上期銷售收入)/上期銷售收入
d.資金流入增長率=(本期資金流入-上期資金流入)/上期資金流入
分析結果:a.進項增長率÷b.資金流入增長率>1;長時間>1,提示,有虛假抵扣稅款的可能;
c.銷售收入增長率/d.資金流入增長率
(3)數據來源:進項、銷售收入來源于征管系統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數據;資金流入數據和資金流出數據來源于納稅人銀行賬戶信息查詢。
(二)納稅人銀行信息的查詢
此種查詢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計算機自動對大量數據按照一定數學模型或計算公式進行自動計算分析,找出有嫌疑的納稅人。二是在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銀行信息進行直接查詢,通過人工的判斷,來完成審核等管理業務。因此把納稅人銀行信息的查詢也歸類到審計方法中,具體有納稅人開戶信息查詢、納稅人賬戶信息查詢、納稅人資金交易信息的查詢。
1.納稅人開戶信息查詢
通過稅務銀行數據交換功能,把納稅人在每個聯網銀行里,開設的所有銀行賬戶及其詳細信息,檢索出來,并返回,以列表的方式顯示出來,供稅務干部在日常管理中進行查看。
2.納稅人銀行賬戶信息查詢
該功能主要讓稅務機關審計人員了解納稅人在銀行的賬戶余額、凍結標記情況,以便對其進行調控。
3.納稅人資金交易信息查詢
該功能主要讓稅務機關審計員了解納稅人的賬戶交易情況,通過稅務銀行數據交換接口提取數據,用于稅務管理各環節。
以便對納稅人進行監控。
(三)信息應用環節分析
獲取納稅人涉稅銀行信息的主要作用是用來比對納稅人申報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考慮目前獲取數據的效率問題,一般用于事后的監督。事后監督的主要方法是數據分析,分析工作有兩方面:
1.通過分析找出有違法嫌疑的納稅人;
2.對于通過其他途徑掌握的有違法嫌疑的納稅人,通過涉稅銀行信息審計和查詢,獲得確認或者取得更多的證據。
目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檢查和監控,主要有“稽查管理”、“涉外稅務審計”、“納稅評估”等;在納稅定額調整時,通過分析納稅人資金交易情況,以分析其經營成果,從而為科學核定納稅人定額提供依據。
三、構建稅銀聯網審計的預期收益:
從宏觀角度看:
提高執法機關利用社會資源加強管理的能力
長期以來,稅務執法機關利用其他社會資源進行稽核,特別是與稅務管理有很大關聯的商業銀行的數據業務合作十分困難。稅務很難及時、全面獲取納稅人的相關數據,該系統的實施,必然創造一個良好的開端,為執法機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提供了土壤。
從微觀角度看:
1.公平稅負:由于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的手段來印證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某些納稅人采用種種手段逃避納稅義務,造成守法納稅人和違法納稅人之間事實上的稅負差異,通過“納稅人涉稅銀行信息審計”的實施,為稅務機關提供了引證手段,間接達到了公平稅負的效果。
2.提高稅務工作效率
由于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數據的準確性無法很好的驗證;而納稅人幾乎所有經濟往來在銀行都有記錄,通過稅銀聯網,利用這些數據對納稅人申報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發現納稅人偷逃稅款的線索,使稅務的管理更加科學、準確,節約稅收成本,大大提高稅務檢查的工作效率。
3.增強對納稅人的威懾
納稅人涉稅銀行信息審計的實施,與金融、稅務、央行信息化建設密切相關,尤其在初期,可能達不到設計的效果,但可以對納稅人起到很大的威懾作用,所以稅務在開展該項工作時,要加強宣傳,讓每個納稅人都了解該項工作的內容,從而威懾納稅人,減少納稅人偷逃稅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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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會計稅務審計影響
一、納稅會計相關概述
現如今在西方現代會計體系之中,財務會計、稅務會計以及管理會計已經成為其中的重要支柱,也是構成企業體系的基礎,在稅務會計改革之中也扮演著較為重要的角色。我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以及現代企業會計體系在社會不斷發展過程中,也發生了較為顯著的發展與演變,并且還緊跟西方幾大支柱發展而發展。實務顯示,納稅會計不僅有會計的一般屬性,即對涉稅經濟業務進行有效的確定、計量、核算,確保企業決策的合理性;同時還有較為特殊的一面,即納稅籌劃,所以納稅會計職能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分別是基本職能以及特殊職能。如果就納稅會計特殊職能進行分析的話,借助于有效的納稅籌劃活動,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這樣就能進一步節約企業納稅成本,促使企業納稅會計決策地位得以有效提升。
二、納稅會計對稅務審計的影響
(一)納稅會計能夠提高稅務審計效率
納稅會計工作在實施過程中,大多會由財務會計對獨立業務之中的涉稅業務進行分開核算,之后再由其他人員對其進行有效的整合。在運行過程中,我們能夠發現納稅工作的實施都不是集中展開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也就直接限制了業務的開展與闊時。現如今,在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核算的時候,大多是由勞資人員進行負責,具體而言就是按照相關規定來對員工工資進行計算,之后再由會計人員進行審核。其中,個人所得稅一般主要指的是從當月工資中將社會保險等費用扣除之后,將個人所得稅提出;其次,財務會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還需要對員工獎金進行計算,而且也同樣是采用上述方式進行計算,只不過都具有獨立的依據。
(二)納稅會計提高了稅務審計的吸引力
稅務審計本就相當于稅務稽查員的定位,其主要職責就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其中所涉及到的相關涉稅業進行檢查,具體的檢查內容主要包含了企業是否有按照稅法相關要求運行與操作,以此來判定企業是否存在違法操作行為,最大程度確保稅收的安全性。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稅務審計工作離不開企業內部數據的支持,做好這一項工作能夠更好地明確企業發展方向,讓企業市場競爭力得以有效提升。由此可見,稅務審計工作本就能夠讓企業經營決策和市場經濟發展保持一致性,這也就能夠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得到更為全面的進步,而納稅會計的存在則能夠進一步提高稅務審計的吸引力,讓其價值得以更為良好的發揮。
(三)納稅會計下稅務審計面臨的挑戰
企業在經營與發展過程中,納稅問題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企業也都在發展過程中構建出了專門的納稅機構,主要的任務就是對企業納稅工作進行管理,可是納稅會計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給稅務審計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首先,納稅會計下相關人員專業素質與工作技能需要得到有效的提升才能更好地暫開稅務審計工作;其次,納稅會計職能多樣化特征也需要稅務審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更好地掌握納稅籌劃方式,借助于有效的方式來展開稅務審計,更加全面的理解納稅會計工作內容,這樣才能得到更好地發展;最后,納稅籌劃工作本就要修更加的具體且全面,所以在稅務審計過程中,一定要做好這一點,不然的話也就無法保障這一項工作質量。
關鍵詞:轉讓定價;稅收規制;靜態博弈
中圖分類號:F81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5-0100-06
博弈論作為經濟學領域中最合適、最標準、最系統的分析工具,其主要的研究對象就是人們的策略的相互依賴行為。博弈理論認為,欲運用該理論來研究某類經濟行為,必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1)博弈參與者是理性的,即任一參與者都會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最大化自身的利益;(2)各博弈主體在交往合作中利益有沖突;(3)各博弈主體的行為相互影響;(4)信息通常是不對稱的。而本文所要研究的國際轉讓定價稅收規制問題,就是圍繞轉讓定價所涉及的各利益主體是如何在相互約束、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下求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問題。這種對互動行為的分析與考察必然決定其所采用的分析工具為博弈論的研究方法。通常,博弈分析的基本要素包括參與者、策略(行動)和支付。本文在對現實經濟活動中的博弈行為進行基本的、抽象的描述過程中,將其所涉及的基本要素簡要歸納為博弈參與者及其基本行為特征兩部分。
一、國際轉讓定價博弈基本行為分析
1.博弈主體的確立――跨國公司與稅務當局
所謂博弈主體,又稱博弈參與人,是“博弈中的決策主體,他的目的是通過選擇行動(或戰略)以最大化自己的支付(收益)水平……這里,重要的是,每個參與人必須有可供選擇的行動和一個很好定義的偏好函數,那些不做決策的被動主體,只當做環境參數來處理。”[1]根據這一原則,我們可以辨別出與轉讓定價稅收規制相關的各博弈主體,即作為總體的跨國公司、作為個體的跨國公司母、子公司、作為總體的各國稅務當局以及母國稅務當局、東道國稅務當局等等。通過將這些主體所形成的錯綜復雜的博弈關系進行梳理,我們可以得到以下三大博弈關系:跨國公司與各國稅務當局的博弈、各國稅務當局之間的博弈、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各母公司、子(分)公司之間的博弈。囿于篇幅所限,欲展開所有博弈關系的分析是極不現實的。因而我們本著“舍次求主,突出重點”的原則,僅將第一類博弈關系做為本文研究的核心與切入點。
這里所稱的跨國公司是總體意義上的跨國公司。其既忽略了國別的限制,又忽略了跨國公司之間的多方面現實差別。這種假設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分析更加簡潔,使所要分析的對象更具穩定性和確定性。
這里所說的稅務當局也是指總體意義上的稅務當局,并不區分母國與東道國。因為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行為在上述兩類國家中都同樣存在,而且這兩類國家都對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行為予以規制。因此為了便于問題的分析,我們將母國和東道國中的稅務當局統稱為稅務當局。另外在分析中,我們還基于這樣一個前提,各國稅務當局是一個具有明確利益目標和“充足理性”的人格化主體。因為在規制轉讓定價行為過程中,各國稅務當局就是各國政府利益的主要人,其博弈策略或博弈行為直接體現為具有獨立國家的意志。
2.博弈的基本行為特征
(1)追求利潤最大化。
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動機十分復雜,既有出于避稅目的的動機,也有基于內部管理、協調等方面的非稅務動機。但無論這些動機所表現的形式、特點存在多大的差別,從其本質上來看,其最終的目的是趨同的,即都是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利潤是所有動機背后真正的動機。另外,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跨國公司作為一經濟實體,屬于“理性經濟人”。由資本的“天性”所決定,利潤最大化的追求是其永遠的目標。因而本文認為,假設跨國公司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是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的。對于稅務當局而言,同以盈利為目的的跨國公司相比,其目標則顯得復雜得多。但由于本文是立足于轉讓定價方面的研究,而轉讓定價所產生的最直接、最令人關注的效應就是造成利潤的轉移,形成稅收的規避。若從這一角度來考慮,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規制跨國公司的不當轉讓定價行為,減少稅收的流失。因而將各國稅務當局的目標簡化為追求稅收收入最大化也有其合理性。
(2)博弈策略(行動)選擇。
跨國公司為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會在與各國稅務當局的博弈中選擇不同的策略。沿循時間順序,這些策略大致包含以下幾個方面:① 在內部關聯交易中是否運用轉讓定價手段;② 如運用轉讓定價,是否要進行避稅,在多大程度上進行避稅;③ 在避稅過程中,如遇到稅務機關的調查審計,是否予以配合等等。第一種策略決定是跨國公司單方面的決策行為,不在本文分析范圍之內,而后幾種則是跨國公司與各國稅務當局在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下,通過博弈過程來完成的。為簡化分析,我們將跨國公司的博弈行為定為兩種,即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或不避稅。
在各國稅務當局的博弈策略中更多的是體現為轉讓定價制度的具體程序與內容,具體可分為:是否要進行調查與審計、在多大程度上進行調查與審計、對轉讓定價所形成的避稅事實是否要進行處罰、處罰的強度如何等等。
無論上面所提及的哪種策略,其最根本的前提是,跨國公司與各國稅務當局對其策略組合的選擇都必須避免規律性,否則一旦對手發現,就會根據這種規律性預先掌控其所能采取的策略,再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措施而始終獲利。所以在下面的模型分析中,都是基于博弈雙方隨機選擇自己策略的前提,即采取混合策略而非純策略。(注:混合策略即博弈方以一定的概率分布在可選策略中隨機選擇決策的方式。純策略相當于給每個局中人具體明確了一個非隨機性的行動計劃。)
(3)博弈的支付(得益)。
跨國公司與各國稅務當局之間的博弈基本上屬于零和博弈,即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損失。在本博弈中,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成功,則會給他帶來預期收益,這部分預期收益正好是稅務當局的稅收損失。但如若其避稅被稅務當局查出,被進行相應調整并受到一定的處罰,則所調增的稅額和所受到的相應處罰之和即為稅務當局的收益。但各國稅務當局的凈收益也絕非跨國公司的凈損失,因為稅務當局在查處過程中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該成本是所得收益的抵減數。另外,在查處過程中,由于稅務人員的素質所限以及轉讓定價的隱蔽性與不確定性等因素會導致即使存在轉讓定價避稅事實,但最終沒有查證的風險問題。所以,我們在計算稅務當局最終得益時還要考慮風險的因素。
二、博弈模型假設的提出
1.假設公平成交價格為P(Price),跨國公司內部轉讓價格為P*。因為P的形成要受到市場上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如產品的結構、企業的功能、合同條款、經營策略等。所以確定一個恒定的值是極其困難的。因此,目前世界上各國更多的是借鑒美國的實踐經驗,采用四分位法,確定一個公平成交價格值域,即P∈[P-a,P+a(a為一個變動的常數,隨商品不同而不同)]。通常,當跨國公司內部轉讓價格P*落在公平成交價格值域中時,稅務當局即認為該企業內部關聯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不存在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的問題;當P*不在該公平成交價格值域范圍內,即P*P+a或P*P-a時,稅務當局會認定跨國公司內部轉移價格偏離了公平交易價格,有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的嫌疑。在這里我們必須強調,跨國公司內部轉讓價格偏離了公平成交價格值域,不能就此確定跨國公司一定避稅,因為跨國公司運用轉讓定價是出于不同的動機,而且內部價格的制定要受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們只能說是存在避稅的可能性,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但為了問題分析的簡潔、清晰和方便,在這里我們假設,只要存在P*偏離了公平成交價格值域,我們就認定跨國公司存在避稅行為。
2.稅務機關進行調查與審計的成本為C(Cost)。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的申報表、國際上的各種財務軟件等信息渠道,進行案源篩選后,如發現跨國公司存在避稅的可能,則要組織人力與物力進行調查與審計。因為轉讓定價的調查是一項十分浩繁的工作,需要稅務機關付出大量的成本,因此在進行轉讓定價博弈分析時,調查與審計的成本是不容忽視的。在這里我們要進行成本與收益分析,只有最終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時,反避稅的工作才是有意義的,否則將得不償失。
3.在所在國的所得稅稅率為T。由于許多國家為招商引資,常常給予跨國公司以優惠政策,包括一些優惠稅率、減免稅優惠等等。在這里,為使問題更加簡化,我們僅假設跨國公司所得到的優惠稅率為t。
4.稅務機關調查與審計的概率為γ,則不進行調查與審計的概率即為1-γ;跨國公司進行避稅的概率為λ,則不進行避稅的概率為1-λ。
5.在稅收實踐中,稅務機關的調查與審計是有風險的,即進行調查、審計的結果可能并未真正核查出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手段避稅的事實,因而為使模型更接近現實,我們假設稅務機關調查與審計的風險為θ,則對避稅行為能查出的概率為1-θ。
三、靜態博弈模型的建立
模型的建立是為了揭示出在什么條件下,某些特定的經濟現象之間存在著的哪些特定的聯系。因此,建模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在假設的基礎上,理清問題的邏輯聯系,通過恰當定義有關參數和方程,進而用適當的數學工具來描述有關經濟現象和過程的內在聯系。本文主要是運用靜態博弈模型來對國際轉讓定價問題展開研究的。
所謂靜態博弈是指博弈方同時做出決策,且各博弈方對對方的得益完全了解,或者雖然博弈有先后之分,但沒有在決策之前看到其他博弈方的決策行為,也沒有交換信息,一旦決策做出之后,就只能等待結果,對博弈的發展再也不能產生任何影響。那么在轉讓定價稅收規制的實踐中,由于轉讓定價本身具有隱蔽性、不確定性等特點,且轉讓定價直接涉及到跨國公司的商業秘密、切身利益。因此,稅務當局在一般情況下很難知道跨國公司是否存在避稅行為或是在多大程度上進行避稅。也就是說,稅務當局對于跨國公司的決策行為并不了解。反之,稅務機關的稽查也具有隨機性,即案源的選擇屬于稅務機關內部一種決策,跨國公司無法掌握。由上,我們認為二者之間的博弈屬于靜態博弈。另外,本模型中的兩個博弈主體都是在給定信息情況下,以某種概率分布隨機地選擇自己不同的策略。因此,不存在同時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策略組合,即不存在純策略的納什均衡解,而只可能是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解。
從目前世界各國對轉讓定價的規制程度與態度來看,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類采取較溫和態度,即發現跨國公司存在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行為時,只對其進行稅額調整,不進行相應的處罰;另一類則采取較嚴厲的規制措施,即不但調整因避稅而少交的稅額,而且還要對所規避的稅款處以相應的罰款。之所以存在這些差別,也是與各國經濟發展階段、跨國貿易的發展程度等密不可分的。如發展中國家更多的是處于經濟起步或成長階段,改革開放的時間不長,對外資的需求較大,法制的建設不夠完善等,因而對轉讓定價的規制采取相對溫和的措施。而發達國家經濟發展較成熟,法制建設較完善、轉讓定價的規制方面經驗也較豐富、跨國貿易繁榮、發達,因而較多采取嚴厲的規制措施。本文就以對避稅行為是否施以處罰為分類標準,對該靜態博弈分別進行分析。
1.無處罰情況下的博弈分析
在此我們不考慮處罰情況,則根據上述假設所能得到的預期收益值可用圖1來表示。
圖1
由圖1可知,當跨國公司選擇不避稅時,因為對于納稅人來說,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所以其得益為0。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若選擇調查與審計,他必然要付出成本C,而不會有任何收益存在,所以其最終得益為-C;若稅務機關選擇不進行調查審計,則其既沒有獲得稅收收益,也沒有付出成本,所以其得益為0。當跨國公司選擇避稅時,對于稅務機關同樣有兩種選擇。其一是稅務機關不對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進行調查審計,在這種情況下,跨國公司就會由于避稅而獲得收益(P-P*)(T-t),而稅務機關由于未進行調查審計,未將納稅人所規避的稅收進行調整,因而其利益為[P*-(P+a)](T-t)(注:此處之所以選擇公平交易值域的上限,是因為該博弈分析是基于稅務機關是理性經濟人的假設,稅務機關會追求利益最大化,因而將值域的上限視為跨國公司應選用的價格標準);其二是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進行調查審計。在這里我們將風險情況考慮進去,則當稅務機關的調查審計存在風險情況下,其得益為{[P*-(P+a)](T-t)-C}θ;當稅務機關的調查審計不存在風險時,即只要有避稅情況都能查出,則稅務機關就會獲得調增稅額的收益,但要扣除所付出的成本,其得益為[(P+a-P*)(T-t)-C](1-θ)。二者的結合成為最終的收益,即{[P*-(P+a)](T-t)-C}θ+[(P+a-P*)(T-t)-C](1-θ)。而跨國公司的得益為(P-P*)(T-t)θ+(P*-P)(T-t)(1-θ),即當稅務機關調查審計有風險時,跨國公司的得益為(P-P*)(T-t)θ,當稅務當局調查審計不存在風險時,跨國公司的得益為(P*-P)(T-t)(1-θ)。
在給定跨國公司避稅的概率λ時,稅務機關選擇調查審計(γ=1)和選擇不調查審計(γ=0)的預期收益分別為:(下式中,E代表預期,g代表稅務機關的收益,Eg即表示稅務機關的預期收益,λ∈(0,1),γ∈(0,1))
Eg(1,λ)={{[P*-(P+a)](T-t)-C}θ+[(P+a-P*)(T-t)-C](1-θ)}λ+(-C)(1-λ)=[P*-(P+a)](T-t)(2θ-1)λ-C
Eg(0,λ)={[P*-(P+a)](T-t)}λ+0=[P*-(P+a)](T-t)}λ
因為max[γEg(1,λ)+(1-γ)Eg(0,λ)]等價于Eg(1,λ)=Eg(0,λ)。
所以,令Eg(1,λ)=Eg(0,λ),求出跨國公司最優避稅概率,即:
λ*=C/2(P+a-P*)(T-t)(1-θ)
當均衡點為此解時,即無論稅務當局是否進行調查審計其所獲得的預期收益都是相等的,λ*是我們所求出的一個臨界點。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當λλ*時,即跨國公司實際避稅概率大于臨界點值時,為使預期收益盡可能大,稅務機關最優選擇策略是進行調查與審計。
當λλ*時,即跨國公司實際避稅概率小于臨界點值時,稅務機關的最優選擇策略應該是不進行調查與審計。
當λ=λ*時,即跨國公司實際避稅概率等于臨界點值時,稅務機關的最優選擇策略隨機選擇。
在給定稅務機關的調查與審計的概率γ時,跨國公司選擇避稅(λ=1)和選擇不避稅(λ=0)時的預期收益分別為:(下式中,E代表預期,i代表跨國公司的收益,Eg即表示跨國公司的預期收益)
Ei(γ,1)=[(P-P*)(T-t)θ+(P*-P)(P*)(1-θ)]γ+(P-P*)(T-t)(1-γ)=(P*-P)(T-t)[2γ(1-θ)-1]
Ei(γ,0)=0 γ+0(1-γ)=0
道理同上,因為max[λEi(γ,1)+(1-λ)Ei(γ,0)]等價于Ei(γ,1)=Ei(γ,0)
故令Ei(1,γ)=Ei(0,γ),求出各國稅務當局最佳調查與審計的概率,即γ*=1/2(1-θ)當均衡點為此解時,則無論跨國公司是否進行避稅,其所獲得的預期收益都是相等的,γ*是我們所求出的一個臨界點。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當γγ*時,跨國公司要追求其預期收益最大化,其最優策略選擇是不進行避稅;
當γγ*時,跨國公司要追求其預期收益最大化,其最優策略選擇是始終進行避稅;
當γ=γ*時,跨國公司可隨意選擇避稅與不避稅。
通過以上計算分析,我們得到了本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解,(γ*,λ*)=[1/2(1-θ),C/2(P+a-P*)(T-t)(1-θ)]即當跨國公司以概率λ*選擇避稅,且稅務當局以概率γ*進行調查審計時,本模型剛好達到納什均衡。
2.存在處罰情況下的博弈分析
現在我們來分析存在處罰情況下征納雙方的博弈情況。我們假設是定率處罰,處罰率為避稅額的σ,則上面表示得益的圖形經過修正可以用下面的得益矩陣來表示。
稅務機關
進行調查審計
不進行調查審計跨國公司
避 稅不避稅
{[P*-(P+a)](T-t)-C }θ+[(P+a-P*)(T-t)(1+σ)-C](1-θ),
(P-P*)(T-t)θ+(P*-P)(T-t)(1+σ)(1-θ)-C,0
[P*-(P+a)](T-t),(P-P*)(T-t)0,0
因為我們考慮的因素很多,所以該得益矩陣中的支付相對復雜,為使問題簡化,更突出處罰這一影響因素,我們將上面得益矩陣進行簡化。假設跨國公司因避稅成功而得到的收益為I(Income),即上面的(P-P*)(T-t),因避稅被稅務機關查處而產生的損失為-I,即(P*-P)(T-t),稅務機關因查處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而獲得收益為M,即(P+a-P*)(T-t),跨國公司進行避稅但稅務機關未進行調查審計而帶來的損失為-M,即[P*-(P+a)](T-t),則上面的得益矩陣修改為:
稅務機關
進行調查審計
不進行調查審計跨國公司
避 稅不避稅
(-M-C)θ+[M(1+σ)-C](1-θ),
Iθ-I(1+σ)(1-θ)-C,0
-M,I0,0
我們同樣采用在沒有處罰情況下的計算均衡點的方法,得出:在給定跨國公司避稅的概率時λ,稅務機關選擇調查審計(γ=1)和選擇不調查審計(γ=0)的預期收益分別為:
Eg(1,λ)={(-M-C)θ+[M(1+σ)-C](1-θ))λ+(-C)(1-λ)=Mλ[(1-θ)(1+σ)-θ]-C
Eg(0,λ)=-Mλ+0=-Mλ
因為max[γEg(1,λ)+(1-γ)Eg(0,λ)]等價于Eg(1,λ)=Eg(0,λ)
所以,令Eg(1,λ)=Eg(0,λ),得到跨國公司的最優避稅概率為λ**=C/M(1-θ)(2+σ)在給定稅務機關的調查與審計的概率γ時,跨國公司選擇避稅(λ=1)和選擇不避稅(λ=0)時的預期收益分別為:
Ei(γ,1)=[Iθ+I(1+σ)(1-θ)]γ+I(1-γ)=Iγσ(1-θ)+I
Ei(γ,0)=0 γ+0(1-γ)=0
因為max[λEi(γ,1)+(1-λ)Ei(γ,0)]等價于Ei(γ,1)=Ei(γ,0)
故令Ei(γ,1)=Ei(γ,0),求出稅務當局最優調查審計的概率為γ**=1/σ(θ-1)
通過以上計算分析,我們得到了在有處罰條件下所建立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解,(γ**,λ**)=[1/σ(θ-1),C/M(1-θ)(2+σ)]即當跨國公司以概率λ**選擇避稅,且稅務當局以概率γ**進行調查審計時,該模型剛好達到納什均衡。
四、模型的結論與啟示
比較上述模型在兩種不同情況下所得出的納什均衡解(γ*,λ*)與(γ**,λ**),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基于是否進行處罰角度的分析。由上述兩個模型以及所得到的兩組均衡點,我們可以看出:因為γ**=1/σ(θ-1)γ*=1/2(1-θ),σ代表處罰率是一個正值,所以當存在σ即處罰時,γ**γ*,且隨著σ的增大,γ**更小。這說明當對跨國公司的避稅施以處罰時,會減少稅務當局調查審計的概率,如若增強處罰的幅度,調查審計的概率會更小。另因λ**=C/M(1-θ)(2+σ),λ*=C/2(P+a-P*)(T-t)(1-θ)[其中M=(P+a-P*)(T-t)]同理,當存在σ即處罰時,λ**λ*,且隨著σ的增大,λ**會更小。這說明當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施以處罰時,會減少跨國公司的避稅概率,如若增大處罰的力度,則跨國公司避稅的概率會更小。從目前我國轉讓定價制度的規定來看,尚處于由不完善到完善這樣一個成長過渡階段。對不當轉讓定價所造成的稅收減少的處罰規定也是剛剛走進轉讓定價制度中,而且懲處的力度很小,因而沒有對跨國公司轉讓定價避稅的行為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故此,在跨國公司大舉進入中國,跨國貿易在華不斷發展的今天,加大懲處勢在必行。
2.基于風險因素的分析。我們從上述兩個模型中擇其一,由模型1來進行分析。
(γ*,λ*)=[1/2(1-θ),C/2(P+a-P*)(T-t)(1-θ)]其中θ為風險概率,θ∈(0,1),在C、P、a、P*、T、t均為一常數情況下,θ越小,則γ*與λ*越小。這說明風險率是與避稅、調查審計成正比的,即風險率越低,則跨國公司避稅的概率就越小,稅務當局調查審計的概率同樣也越小。而稅務當局調查審計的風險是與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轉讓定價制度的完善程度、轉讓定價管理程度密不可分的。因此要想不斷降低調查審計的風險,我們就得不斷地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術和水平,同時要不斷完善轉讓定價的制度,強化轉讓定價的管理。
3.基于稅收成本因素的分析。在轉讓定價的博弈分析中,我們始終沒有忽視對調查審計成本因素的考慮。因為在對轉讓定價行為的稅收規制中,稅務當局要付出相當大的成本,這也是轉讓定價規制的一大特點。由模型2,我們得到λ**=C/M(1-θ)(2+σ)在θ、σ一定的情況下,λ**的大小要受成本C和稅務當局收益M的共同影響與作用。我們要想減少稅收成本C,同時又要降低跨國公司的避稅概率,我們必須加大稅務當局的收益M,而M是指跨國公司避稅且被稅務當局查出而調整的稅額,即為稅務當局的收益。而收益的獲取又是與稅收征管、稽查制度的完善程度、反避稅信息渠道的暢通與否、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調查審計的質量等密切相關的。因此,要想降低稅收成本,一方面我們要在征管、稽查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制定全面、嚴密、有序的稽查管理規則,使稽查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另一方面,要注重人才的培養,特別是反避稅方面的專業人才。可以通過各種獎勵、激勵措施,激發稅務人員學技能、用技能的主觀能動性,以有效提高調查審計的質量,減少調查審計的風險;我們還不要忽略了對稅收知識的宣傳和公民納稅意識的培養,努力營造良好的納稅風氣,這些都有助于稅收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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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稅務風險管理 問題 防范
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建筑施工企業重視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容易忽視對項目稅務風險的管理,普遍缺乏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體制,使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論保障,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稅務風險管理機制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受到經濟利潤的驅使,建筑施工企業往往缺乏納稅觀念,納稅積極性不高,對稅務風險的防范觀念淡薄。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建立稅務風險管理機制,或者設置不合理,有些建筑施工企業沒有成立專門的稅務風險管理部門,沒有對稅務風險進行專門的管理,有的企業雖然設立了稅務風險管理部門,但稅收管理的職能主要是報稅,沒有針對稅務風險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稅收風險管理人員的水平也參差不齊,有的身兼數職,不能把全部精力投放到稅務風險管理上來。
(二)未能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
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應該以預防為主,因此需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然而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沒有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主要表現在,企業沒有建立動態的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分析、稅務風險評估體系,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在項目進行投標決策之前也不能及時的進行風險評估;企業對稅務風險的控制側重與事后控制,缺乏對無常稅務風險的應對措施,在風險發生后才去采取補救措施,不能有效降低風險帶來了損失。
(三)缺乏對稅務風險管理的有效監督
內部審計部門是進行稅務風險管理監督的主要部門,有些建筑施工企業缺乏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使審計部門的權利不能正常行使,職能不能正常發揮,內部審計部門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視企業財務和管理等問題,對稅務管理不夠重視,更是缺乏稅務風險防范意識,在面對稅務機關的檢查時,審計部門想的只是如何能夠應付檢查,使檢查過關,而沒有在檢查中汲取經驗教訓,沒有對稅務管理提供有效建議,也沒有對稅務風險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一)提高稅務風險管理的意識
首先,建筑施工企業應該認識到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稅務風險管理的意識,這樣才能建立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對稅務風險進行管理。企業應該加強對稅務風險管理的宣傳,構建良好的稅務文化,在遵紀守法的基礎上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體系,使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有據可循。提高稅務風險管理意識應該先在企業管理者中開展,發揮管理者的模范帶頭作用,把稅務文化建設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來,加強對企業員工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稅務風險防范意識。
(二)建立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進行稅務管理
稅務風險防范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管理機制,稅務管理機制需要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才能落實執行,因此企業應該建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專管稅務管理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稅務業務多,管理起來較為復雜,因此企業應該設置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配置專業性較強的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企業的稅務相關事務,并對企業的稅務工作進行一定的指導。需要注意的是,在設置崗位時應該使不相容的崗位分離,并定期對稅務管理人員進行換崗,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
(三)建立稅務風險預警體系
企業稅務管理部門應該認識到事前控制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風險的事前控制,能夠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減少風險帶來的危害。加強對稅務風險的動態評估,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業特點、項目特點等等,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科學的評估,預測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范圍及程度,在風險發生后能夠用已經安排好的措施降低風險帶來的危害。
(四)加強對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
對稅務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監督,能夠保證制度的落實執行,也有利于發現稅務風險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加以改正,因此,對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工作應該受到建筑施工企業的高度重視,并應該結合稅務風險管理的現狀采取針對性措施。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防范監督體系,強化稅務風險管理的內部監督,提高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在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檢查之后,審計部門應該及時總結經驗教訓,發現稅務風險防范中的問題和不足,為稅務風險防范提供有效建議。
三、總結
建筑施工企業涉及到多種稅種,稅務風險也是隨之存在的,如果企業不對稅務風險重視起來,那么就達不到稅務風險防范的目的,進而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筑施工企業的稅務風險是可以通過加強管理來有效防范的,管理者應該認識到這一點,積極采取措施防范稅務風險,降低風險帶來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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