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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模式,是稅收管理的宏觀組織形式,通常表現為征收、管理、稽查的組合形式。稅收征管模式的轉換貫穿稅收征收管理改革的主線,是稅收整改管理的關鍵所在。建國以來,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沒有建立起一種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全新稅收征管模式。1996年,國稅總局提出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實踐證明,這種模式是可行的,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在具體運行中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強調“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導致征收、管理和稅務稽查之間職責不清、銜接不緊甚至有時脫節等矛盾日益突出。論文百事通出現了重征收輕管理、重稽查輕管理的的問題,使稅收管理環節產生“真空”現象。
(二)辦稅環節多,工作效率低,納稅人滿意度不高。
從納稅服務的需求來看,納稅人已經不僅僅滿足一張笑臉、一杯水、一把椅子等表面上的服務,而是更加注重服務效率、質量的提高等深層次內容。由于長期的工作積累和傳統的職責分工,辦稅方面形成了多個“多對一”現象,納稅人辦理業務需要多頭跑、許多常規事務都必須層層報批審核,多個領導簽批一個字等現象,既不利于納稅人滿意度的提高,又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三)制約不夠、監督不力
在實際稅收工作中,稅收執法權仍過于集中,自由裁量權的彈性仍然過大,科學的內部監督、制約、激勵機制未能有效的建立起來,一些管理制度難以或不能及時執行到位,不可避免的帶來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二、完善征管機制、強化稅收征管的措施
現行征管模式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的戰略部署,這就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信息技術對征管工作的要求,筆者認為當前應該按照“信息化加專業化”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
(一)完善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
新的征管模式應當體現稅務機關加強管理的主動性,體現涉稅信息的基礎作用,體現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征收、管理、稽查等環節的協調與配合,體現加強對稅源的有效,體現有關部門協稅護稅的輔助作用等要求。在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的同時,強化對對稅源的監控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構建現代稅收征管運行新機制
一是按照信息化發展和稅收征管規律的要求,按照新的征管流程,科學界定各機構的職能,不斷提高管理的專業化程度。二是按照新的征管流程重組征管機構,實行扁平化管理。在重塑業務流程的基礎的同時,按照“對外有利于方便納稅人、對內有利于加強征管、強化監督”的原則,對征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三是引入過程控制理論,開發流程控制系統,確保新流程高效運行。新晨
(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進程
推進征管改革必須以信息技術的深化應用為依托。要以信息技術的應用為重點,以一體化建設為主線,提升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提高網上數據應用能力,利用信息技術,提高數據質量,夯實征管基礎,強化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要加快征管信息一體化的進程,為系統信息數據暢通運行提供通道;要加快與有關部門的橫向聯網步伐,擴大信息情報交換的范圍,逐步實現社會涉稅信息資源共享。
(四)加大稅務稽查打擊力度
近年來,稅務稽查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為此,一是建立一級稅務稽查體系。實現一級稽查權和適度集中管理,提高執法規范度,減少執法阻力。二是轉變稽查職能。由稽查原來的收入型向打擊型轉變,更好地支持征管體系整體效能的發揮。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關鍵詞: 稅收制度 稅收征管 協調
綜觀世界各國稅收實踐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實現稅制優化的最大問題就是忽視了稅制的實施條件即稅收征管,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因此,有必要把稅收征管納入稅制優化的研究范圍,將優化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在稅制設計時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
一、我國稅收征管對稅收制度的制約機制及其表現
稅制與征管的內在聯系使稅務管理工作必須把征管因素作為衡量稅制優化的標準之一。然而,過去我國稅務工作中對稅收管理的關注不夠,人們過分關注做什么而忽視了怎樣做,稅收制度的表面情況與其實際運行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偏差。下面以幾個主要稅種為例,描述這種偏差的具體表現:
(一)增值稅制與稅收征管的差距
增值稅制的征收環節、專用發票以及申報辦法管理漏洞較多。例如,增值稅征收環節的異常申報現象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零稅負低申報現象。這里面雖然有企業購銷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更多的則是企業利用征管漏洞有意偷稅造成的。稅務機關對此種現象缺乏有效的監管,也缺乏嚴厲的處罰,這也是導致企業異常申報現象居高不下的原因。
(二)企業所得稅制與稅收征管的差距
企業所得稅制的運行,從稅收征管來看,存在對匯總納稅成員的管理不配套、對改組改制企業的征管落后以及非稅務部門與稅務部門多頭管理等問題。例如,目前我國對改組改制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相對滯后,造成稅款流失,管理混亂,無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在納稅主體的確定上情況不明,操作困難。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不是以法人資格確定納稅人的,稅法規定要同時符合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在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權重組等改制后,內部管理要做相應調整,稅務部門不可能參與每一戶企業的改制過程,使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變得復雜且操作困難。
2.企業改制后新舊企業的所得稅納稅事宜銜接困難。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按年計算征收的稅種,而企業改制是在年度中間進行并完成的,分立、合并企業改制前后的工資、利息、捐贈等項目的基數、標準及調整如何銜接,應納稅款、已納稅款、應補應退稅款如何銜接,企業在改制前進行的資產清查中核銷的資產損失部分如何過渡到改制后的企業中去,企業發生的以前年度欠稅的承擔和清理等等問題難以解決。
3.企業改制后投資主體呈多元化,以資本為紐帶跨地區、跨行業企業集團的形成,直接沖擊著稅制改革時,按隸屬關系、投資主體劃分所得稅收入歸屬的規定,為各級稅務部門在稅源管理上帶來了新的難題,也對企業所得稅的日收管理產生消極影響。
(三) 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設計與征管水平的差距
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格,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得不到較好的落實。近年來,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45%左右,成為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就是這一塊公認扣繳比較好的稅源,地稅機關征收的稅款一般也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賬面上的工資和薪金,而賬外發放的獎金、福利補貼、實物、代幣購物券等,由于支付單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頭發放和小金庫支付的辦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貨幣化的實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車私用等形式發放,地稅機關根本無法監控。又如,由于勞務報酬所得通常是由個人獨立提供勞務,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現金支付的,接受勞務方為減少支出,往往同提供勞務方結成“統一戰線”,不扣或少扣稅款,使得目前對勞務所得征稅基本是“空白地帶”。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的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二、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協調配合的對策
稅制改革中對稅收管理問題的解決方式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改變征納稅環境,改革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
(一) 改變征納稅環境
首先,改變政府形象。任何國家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反映一個國家的本質。如果這個國家腐敗盛行,稅收管理也就不會成為一塊沒有腐敗的圣地。改善政府形象有兩條途徑:一種是采取納稅人教育運動,以便使納稅人相信稅收是支付給社會的公共費用。另外一種方法是徹底改變政府形象,使納稅人相信政府征稅是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負擔。
其次,盡可能增加使用像所得稅這樣能用較令人信服的方式將支出和稅收聯系起來的工具,以逐漸改變人們對稅收的態度。
最后,遵循稅制公平原則。稅制公平與否也是影響納稅人態度的一個要素。但是,希望通過這一種方式來解決問題短時間內比較困難。
(二)改革管理方式
首先,培養優秀的稅務管理干部。稅收管理是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如果稅務管理部門中存在大量低報酬、缺乏訓練、沒有動力的公務員,難以避免造成管理漏洞,甚至腐敗。創造一個優秀的稅務管理干部群體可以通過改革現行稅收體制,利用制度約束來提高稅務干部的管理水準;還可以通過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如計算機來提高稅務干部的管理水平。
其次,精簡管理機構,提高管理效率。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的稅務機關通常具有機構臃腫、缺乏培訓、地位低、工資低和設備陳舊短缺等特征。改變這些狀況最有效的措施有:修改法律,建立信息對稱制度并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機構扁平化,減少管理層次和信息損失;為稅務人員設定考核目標,建立績效制度等。
最后,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同的內外部監督制度。如我國現行的三分離模式,即稽查、管理、征收三分離模式實際上就是一種內部監督制度。國外還有一個經驗,就是盡量減少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因為稅務人員與納稅人之間談判的空間越大,納稅人行賄、稅務人員索賄以及雙方合謀的空間就越大。這就要求稅收制度必須明確、廣為人知并且標準客觀,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管理制度
減少稅收管理對稅收制度的限制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設計稅制之前,摸清稅收管理現況。如果稅收管理不進行顯著的改革,或者在進行稅制改革時不同時進行稅收征管改革,稅制改革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任何政策均不可能在其實施前存在,實施方式是決定政策效果的真正因素。
首先,建立自我強化的稅收制度。目前我國推行以增值稅制為主的稅收制度,雖然增值稅制被稱為具有自我檢查性質的優良稅種,但實際上在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國目前推行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增值稅發票交叉稽核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都是在管理上進行的補救和改進。而調整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和清理優惠政策,以及促進適時轉型則是制度本身強化的需要。
其次,構建適應稅制結構的稅收管理制度。很多人認為,由于發展中國家稅收管理的基礎條件差,沒有實行所得稅的空間。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自我申報繳納,并采取分項所得稅制,偷稅面很廣。設計稅制時如果將現實征管條件如現金交易制度等因素考慮進去,并出臺相應的約束法規,相信這個稅種的征管會順利得多。
再次,建立嚴格的稅收懲罰制度。偷騙稅行為是納稅人與稅務管理當局之間的一種博弈,偷騙稅者被抓住的可能性越小,他被處以重罰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建立一套與各稅種匹配的、明確并可強制實施的制裁措施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參考文獻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
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是否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進而成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之一,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與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存在較大的分歧。基于稅收權力關系說,認為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的滿足并不成立稅收債務,只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的發生。這以奧托﹒梅耶為代表。基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之債于課稅要件滿足時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只是在于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的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只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德國租稅通則》第81條即認為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隔該稅收債務的成立。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即為此說的代表。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否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基于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債務的成立與否,只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有關,而排除行政權力的干預。以稽征機關的核課作為債務成立的前提,則稽征機關是否核課,何時核課都不可避免的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況稽征機關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滿足課稅要件的事件發生時及時予以評價。稅法要求“對相同的經濟事實應以相同的評價”[8],在評價時點的差異上亦必會影響各個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課稅處分被變更或暫時被撤消時,其債務的成立時間亦難以確定。[9]此外,納稅申報作為債務的履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時,稅額通過申報即可予以確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核定處分是沒有意義的。核定處分和納稅申報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債務數額,而非創立新的債務。因此,為確保成立稅捐債權債務的法律效果對于一切稅捐義務人均適用相同的基準時,而不受不同的稅捐核定的時點的影響,應以法定的課稅要素滿足時為準[10].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不應成為稅收要素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稅收之債構成要件新解
就筆者看來,借鑒私法之債中相關學者對法定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歸納與總結,稅收之債應包括以下要件:
1.稅收主體
稅收主體亦即稅收債務關系之當事人,應包括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稅收是國家以取得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的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稅收債權人是為國家,國家是所有稅收利益的最終享有者,稅務機關不過是國家的人,僅僅是基于國家的授權,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是代行稅收債權的主體,債權的行使后果必須歸屬于國家。當前在我國行使稽征權的包括稅務機關、海關、農業部以及財政部。
關于稅收主體,更為重要是無疑是稅收債務人。從抽象的層面來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為納稅人。具體而言,本國公民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應當為此而支付對價,并無疑議。而外國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稅收聯結而受一國管轄而承擔稅收債務。我國憲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將所屬的公民納入潛在的稅收債務人之中。這是從政治意義的角度來判明主體資格。但亦有學者認為,一般系以可以體現經濟上給付能力或在技術上可以被把握經濟上給付能力者,作為稅捐權利主體。[11]即在稅收債務的承擔中,僅有政治意義上的聯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握經濟給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這僅是從抽象的闡明何為可能的稅收債務人。在具體的稅收債務關系中,稅收債務人還需由各個稅種法明確予以規定。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債務人是取得收入的個人,在營業稅和消費稅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債務的承擔,即意味著須無償轉移一定的財產與國家。這必然會造成對稅收債務人財產的侵奪。因此,關于稅收債務人的規定應有議會嚴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使公民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可以預測自己是否會因此而承擔稅收債務。
2.應稅事實的發生或存續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1)發生某項經濟事實
,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12]稅收應保證其侵奪公民財產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潛在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以實現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礎,僅在于某項經濟事實的發生。靜態的財產存續是難以表彰納稅能力的。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種經濟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布,達到國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強調的是該經濟事實并不僅限于經濟行為。從事經濟行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稅,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財產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稅。如1969年臺上字第1415號判決即認為,土地增值稅,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漲價為標的。[13]
(2)該項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
所謂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亦即該經濟事實所產生之經濟利益與經濟后果經由稅法評價,屬于應納稅的范圍。由于課稅必須和表彰經濟給付能力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相聯結,[14]因此,必須切實把握何種經濟利益屬于“可稅”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一項經濟利益必須具備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稅”的。[15]首先,由于國家收入是由私人財產的收益中分享,性質上即為對人民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限制。租稅之對象限于所得及消費,不得及于私有財產本身。[16]為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租稅應盡量不及于財產本身,而僅對財產上的增值部分為征收。其次,由于稅收中性的要求,為避免由于征稅給市場競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亦要求僅于某項經濟收益發生時,對該收益進行征稅。最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時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體的收益而言,包括諸如商品(包括勞務)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為征稅對象,便形成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稅收的劃分。[17]
(3)經濟事實可歸屬于稅收債務人
為成立稅收債務,必須在發生的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可歸屬性”即關注該經濟事實與特定的稅收債務人有某種結合的因素。此種歸屬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所有關系等而實現結合的。但這僅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來考察納稅人與某財產的關系以實現稅法評價具有某種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體性。在民法對某種經濟事實的形式歸屬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生活的實質時,稅法即有可能越過相關的民法的形式歸屬而直接考察其實質的經濟歸屬,即稅法的可歸屬性更重視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的實質性聯系。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歸屬性中導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的租稅。對有關課征租稅構成要件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的經濟事實關系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為之,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18]在當前諸多的稅收規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蓋某項經濟事實的實質歸屬以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因此,更應注重對實質的經濟歸屬的考察。
3.稅基和稅率
稅基即課稅計算基礎或課稅標準[17],即是應稅客體的數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納關系中具體“可稅”的量化的收益的額度,是從量上來限定征稅對象,屬于量的規定性[19].如所得稅中的所得金額。以此為基礎,適用稅率,即可計算稅額。
稅率是指對于稅基應納稅捐金額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稅的深度,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累退稅率。
稅基和稅率相結合即可確定稅額的具體數量,明確稅收債務所實際及于的財產范圍以及稅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稅收債務的范圍,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核心,同樣必須在法律中予以確定。
二、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稅收是對公民財產的侵奪,是對公民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權利的限制,要求稅收的征收應當嚴格的依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到實體的層面,要求當且僅當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稅務機關才現實的嚴格依照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范圍行使債權。
(一)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與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稅收之債的發生時點關系到已存在的債權何時得以現實的行使其請求權。如果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關注的是是否發生債的關系及其具體的狀態,那么稅收之債的發生則關注何時成立債的關系,兩者關系密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對于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我國稅法并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個稅種法分別予以規定“納稅期限”。《稅收征管法》亦只是籠統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并無對納稅期限的起始點予以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在納稅期限之前征稅機關不能征稅。[20]就筆者看來,納稅期限應自課稅要件滿足時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為止。而新《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而在納稅期之前納稅義務是否已經成立尚不得而知,稅務機關以何為據認定其有逃避納稅行為,以何為據行使債權,又以何為據確定債務數額。就此看來稅收保全制度的規定違反了課稅要件滿足時稅收債務始成立的要求,應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為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關乎稅收債權于何時得以行使,納稅人何時承擔債務,因此,為避免不當的期前債權行使與期后延期行使,應有必要按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說于法律中明文規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時成立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以使征納雙方可據以按時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稅務機關僅在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后才能向稅收債務人行使稅收債權,而稅收債務人也僅在稅收構成要件滿足后始承擔稅款的繳納義務。
(二)稅收之債的成立與行政權力無涉
1.稅務機關對稅收之債的成立無裁量權
稅收之債的成立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有關,法無明文規定則無稅。稅收之債僅于具體的經濟生活事件及行為可以被涵攝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前提下,國家的稅捐債權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權力的介入為前提。對稅收之債的成立,應排除法律效果層面的行政裁量權。稅收機關的核課行為僅僅是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情況的認定,進而確認稅收之債的實際存在及其實際數額。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只能于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于授權的范圍內依稅收構成要件所決定的稅收債權的范圍確定并行使債權。它無權隨意創設稅收之債,也無權隨意減少稅收債權的數額,僅有如何實現稅收債權的自由而無變更稅收債權的權利。因此,稅收之債的發生及范圍并不取決于行政裁量,稅務機關在租稅法內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原則上并不能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2.稅收之
債不容和解
稅收之債是為法定之債,因此,無論是稅收債權人還是稅收債務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即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就稅收債務的內容及征收日期、方法進行的和解或達成的協議,都不足以改變稅收之債的成立及所確定的債務的范圍。租稅之額度不容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私下妥協,讓步達成協議,而應完全依法定之課稅要件課征,[22]稅捐協議或稅捐契約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此外,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各項稅捐債權所達成的稅捐契約不足以改變稅收構成要件被滿足的事實進而改變稅收債權成立的事實,基于稅捐債務關系的請求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進行契約協議,約定由該第三人負擔債務時,則此項約定對于稅捐債務關系之請求權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亦即其并不影響公法上的稅捐債務關系。
3.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與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由于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是否成立,并由此確定稅收債權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為證明稅收債務的存在,應當首先證明有符合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的存在。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對于稅收債權的成立和稅收數額的提高的事實,稅務機關應當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在此范圍之內,國家承擔無證據的后果,倘若未能確實認定其事實存在時,則不論是對確認稅收債務人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負擔還是減輕負擔的或給予優惠的事實,稅務機關均不得加以斟酌。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對可涵攝于稅收構成要件的事實關系無法取得一致意見而無法判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滿足時,稅務機關也僅得對已確信已實現的事實關系所確定的權利范圍行使稅收債權。
為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對稅法所規定的各個稅種的抽象構成要件有足夠的了解,掌握對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進行可稅性判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發生時,能夠依據稅法所規定的抽象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可以涵攝于何種稅收構成要件之內以及是否成立稅收之債及稅款的數額。
三、結語
在德國著名法學家阿爾拜特。亨澤爾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之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經歷幾代稅法學者的發展和完善之后,對各國稅收法治建設發生了深遠的影響。稅收之債也成為新型的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另一種代名詞。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對稅法理論進行全面的重構,也成為近年來稅法學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為稅收之債認定標準的構成要件,學界似乎有意無意的忽視了對其進行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理念的重新解讀。構成要件的概括仍簡單以稅收學上的認定標準為藍本,使得稅收構成要件理論無法融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之中,更影響了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作為基本的學理基礎,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進行全新的總結,是相當必要的。
稅法的侵權法的特性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法定性和嚴格的拘束性,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在稅收債權實現中的基礎性地位。從實體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即是稅收成立的法律標準,只有依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稅收債權進行稅收征管,在此范圍內的稅收債權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從程序上說,稅款征收程序是為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服務的,征收程序的展開應當是圍繞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的滿足的認定而展開,并以此為核心安排其債權行使的順序。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說,稅收之債成為稅收法治構建的新平臺的話,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恰恰成為稅收法治起始的基礎性內核。
「注釋
[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頁。
[2]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第2版),(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59-87頁。
[3]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頁。
[4][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學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頁。
[5]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頁。
[6]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頁;張守文:《稅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頁;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7]參見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頁。
[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0]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頁。
[12]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3]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350頁。
[14]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頁。
[15]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頁。
[20]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頁。
[2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頁。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影響
一、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概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為了全球經濟發展中新的增長點,并帶來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根據香港聯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總注冊用戶達4278萬名,2009年上半年總營業收入為17.149億元,凈利潤為5.14億元。根據淘寶網的報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寶網共有注冊會員1.45億,占全體中國網民數的43%,2009年上半年實現交易額809億元,對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半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58711億元,淘寶網交易額占1.4%。
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是根據傳統商務的特點,在長期的征管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憑證管理、賬簿、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方面。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國際化、交易主體隱匿化、交易對象無形化、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使企業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商務企業的稅負,導致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由于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影響與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與挑戰
1、稅務登記制度滯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區內納稅戶的總數及其行業分布情況,以便根據稅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稅款流失。但是,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已經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電子商務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易,其經營范圍往往是沒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電子商務可以輕易地使企業把經營活動轉移到稅務機關不能控制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使國內的經營場所成為其貨物的存放地,有關的工商、稅務登記也因此變得失去意義。
2、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是以屬地、屬人原則來確定管理權。在傳統商務中,我們主要依據常設機構來判斷收入來源地和居住地。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如果一個企業在所得來源國(非居住國)有常設機構,并且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于該國境內,該國政府就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個企業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個國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同時,電子商務是一個虛擬的環境,看不到傳統商務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轉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增加了對常設機構判定上的難度。
3、中介作用的減弱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從而省去了很多中間環節,交易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稅務機關由從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方式產生影響,必然會增加稅收征管的復雜性和征管成本。傳統意義上的代扣代繳方式如何適用、代扣代繳的義務如何設定、代扣代繳如何操作等均面臨著新問題。例如,增值稅是針對生產、批發、零售、進口等所有流轉環節征收的稅種,在傳統商務中,每一環節均有相應的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代為扣繳稅款(實為代消費者繳納稅款),從而有效保證了稅款的及時征收。然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代扣代繳制度無法繼續發揮作用,并且流通環節的簡化也將使增值稅稅款大大減少。
4、課征對象性質模糊不清
現行的稅收征管是以傳統商務為基礎,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規定了不同的稅種和稅率。電子商務將原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難以區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數字化處理而直接通過因特網傳送。傳送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數據流與傳送電子郵件、聊天信息等內容的數據流沒有區別。同時,數字化信息還具有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等特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辦法,對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應如何判斷提供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怎樣確定其適用的稅種和稅率,不同的界定標準,其稅務處理措施也就不盡相同。
5、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加大
現行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的,可通過對紙質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電子商務使得商品的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些電子數據可被輕易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傳統賬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證,稅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難度。隨著信息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還可以使用加密、數字證書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無法追蹤交易。
目前,電子商務越來越多地使用網上銀行與電子貨幣進行支付。例如,招商銀行為企業客戶開發的網上銀行U-BANK可以提供集團公司全國“網上結算中心”和“財務管理中心”、網上自助貸款、網上委托貸款、網上全國收付、個性化財務授權管理、網上安全賬戶管理、全流程透視與交易追蹤服務、智能化操作向導、度身定制銀行信息主動通知、商務信息海量傳遞、網上票據、網上信用證、網上外匯匯款業務、網上國際信用證業務、網上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等服務。電子現金、電子支票、網上銀行會逐步取代傳統的現金、支票、實體銀行,使稅務機關難以把握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另外,由于電子商務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大量的貿易洽談、定貨和簽約活動都在網上完成,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的出現使得現行以紙憑證為基礎設計的印花稅貼花方式失去了載體。
所有這些變化,使得稅務機關失去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憑證基礎,不僅難以依法足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取證、保存證據更加困難,甚至無法追蹤稽查,難以對偷逃稅者實施有效打擊。
6、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沖突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消費者而言,他們會盡量通過因特網從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購買商品,而回避從高稅率國家購買商品。企業出于避稅或其他考慮,可以業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輕易地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淘寶、易趣都先后開設了網上跨境購物平臺,使得稅收征管問題更趨復雜。香港街是淘寶網上的一個服務項目,目的是為國內會員提供一個方便快捷的購物平臺,讓會員足不出戶亦可買到香港價廉物美的商品。賣家只需登入淘寶網主頁,再選擇香港街,便可即時購物,程序跟淘寶網上購物沒分別。香港街支持支付寶安全付款,買家亦可直接打款給香港賣家。快遞公司由香港運送貨品至國內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遠地區一般三至四天、平郵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購物,所有定價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幣計算的。和內地的實體商店或專柜相比,同類電子產品在“香港街”的售價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電子商務中的買家難以取得合法的發票憑證。網上商店也很少提供發票,許多網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發票,甚至有的明確說明,如需要發票則需買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額,這種情況下大部分買家都會選擇放棄索取發票。然而對消費者而言,他們對此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只要得到了滿意的產品和服務,其它都無關緊要。
三、結論
稅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稅收行政效率、稅收經濟效率和稅收社會效率。其中,稅收行政效率是稅收稅收征管效率的一個重要方面,通常也被稱為狹義的稅收征管效率。稅收收入的實現,離不開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其他管理費用,即征稅成本;也離不開納稅者在計繳稅款過程中所支付的納稅費用,即納稅成本。征稅成本和納稅成本統稱為稅收成本。稅收成本是一定時期內國家為籌措稅收收入而加諸社會的全部費用或損失。
狹義的稅收征管效率,即稅收行政效率,是指國家征稅取得的稅收收入與稅務機關征稅支付的費用之間的對比關系。
衡量稅收征管效率的指標主要有征稅成本率。
征稅成本率=一定時期征稅成本÷一定時期征稅收入×100%
根據該指標,可以具體計算某地區或征收單位、某個稅系或稅種的征收成本率。可以橫向比較同期不同國家、地區、征稅單位的征管效率高低、不同稅系、稅種和征管難度;縱向比較不同時期一個國家、地區、征稅單位稅務管理水平的演變情況,同一稅系、稅種的費用變化情況。
二、我國稅收征管效率分析
(一)我國稅收成本構成
我國的稅收成本構成主要包括征稅成本和納稅成本。
1.征稅成本。即政府為取得稅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種費用。
國家取得稅收收入的過程包括制定稅收制度、組織征稅活動、開展納稅檢查并處理違章案件3個階段,與此相適應,征稅成本也由立法成本、征收成本和查處成本3個部分構成。其中,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為稅收立法而支付的費用包括在國家管理費之中,一般無法單獨成立預算,所以,,征稅成本一般是指稅務機關為組織征收活動、檢查納稅情況以及處理違法案件而支付的征收管理費用,即征收成本和查處成本。每部分征稅成本基本上由4個項目要素構成:(1)人員費,即有關人員的工資、津貼、補助福利費等;(2)設備費,即有關機構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及交通和通迅的價值損耗,其他固定資產購置、維修費或貨幣支出;(3)辦公費、即必需的公務經費,如資料費、調研費、訴訟費、查處違法案件協作費及各種對內外的交往費用等;(4)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費用、稅法普及費、稅務人員的培訓費用、協稅護稅費用、代征代扣費用及稅收征管有關的其它費用。
2.納稅成本。即納稅人在計繳稅款過程中付出的費用。
納稅成本在西方稅收學界又稱為“奉行納稅費用”,在我國則稱為“稅收奉行成本”。一般來說,在下列4種情況下可能發生納稅成本;(1)納稅人按稅法要求,必須進行稅務登記,建立賬冊,完整規范的賬冊讓稅務機關核查。(2)在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下,納稅人首先要就納稅期限內的應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或電子申報、郵寄申報、委托申報等,并按期足額繳納稅款。此過程中,納稅人聘請會計師或委托稅務機構填報申報表及申報繳稅以及購置計算機、報稅機與稅務機關聯網報稅,要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并花費一定的時間。(3)納稅人為正確執行稅法,合理地繳納稅款,需要聘請稅務顧問,同時在與征稅機關發生稅務糾紛時,還要聘請律師。(4)納稅人為了合法減輕其納稅義務需要組織人力進行稅收籌劃,即節稅。對于這一項,西方稱之為“相機抉擇成本”。
計算納稅成本比計算征稅成本困難得多,因為除了可以在納稅人賬簿上反映出來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費用,另外還有無法用貨幣表現的時間耗費和心理費用。
雖然納稅成本難以量化,但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經濟現象,是不容忽視的,因為:(1)過高的納稅成本會激發納稅人千方百計尋找稅法漏洞,甚至冒險違法,通過逃稅或者黑市交易取得利益,以補償其承擔的納稅成本。(2)納稅成本具有累退性。生產經營規模越大,生產經營收入越高,其負擔的納稅成本相對越小,使得納稅人極易滋行逆反情緒,從而導致征納關系惡化,增加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二)我國稅收行政效率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增長較快,但另一方面政府為取得稅收收入付出的各類費用上升也很快。“高成本、低效益”已成為我國稅收工作潛在的問題。
在我國,關于稅收成本的理論和實踐研究都比較少,只有少數省市曾進行過征稅成本方面的統計調查,結果是征稅成本占稅收總額都在3%以上。僅以1993年為例,我國年征收費用總額的3.12%,目前已達5%–––6%。而美國國內收入局1992年年報上公布的數據,當年費用占征收數的比例為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僅為0.95%,澳大利亞為1.07%,日本為1.13%,英國為1.76%。在瑞典,即便是成本最高的所得稅,其征稅成本率也僅為1.5%。由此可見,我國的征稅成本遠高于發達國家。
另外,從納稅成本方面來看,也不是沒問題的,只是較為隱蔽。例如,“內行說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稅收制度結納稅人帶來極大麻煩;各種各樣的納稅申報表也耗費了不少人力、物力;國、地稅分設、征管查三分離造成的多人多次進企業檢查給納稅人增加了時間及心理上的負擔;稅務人員素質低給納稅人帶來更多的耗費;一些地區稅務部門的行業不正之風,使納稅人不得不承擔一些敢怒不敢言的開支;納稅人花心思千方百計逃稅的現象嚴重………等等,不一而足。這些成本雖然很難進行理論上的統計,但從偷逃稅現象日益嚴重、納稅人呼吁減輕稅收負擔的情況來看,我國納稅成本也不低,而且呈上升趨勢。
(三)影響征管效率的因素
影響稅收征管效率的因素很多,有制度上的,有征管上的,有方法上的,也有人員素質上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1.稅收征管體制.
目前我國設置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從某種程度上講,確保了中央與地方的接收收入。但這種重復管理、征收、檢查,加大了征稅成本與納稅成本。
2.稅收制度及課征方法
我國目前實行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申報繳納制度都非常繁瑣,增加了征納雙方的成本。
3.稅法的嚴密程度。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是個粗線條的,還無法保證查處大型涉稅案件整個執法過程的需要,即影響征管效率,同時又增加了征稅成本。
4.征收管理手段。
稅務系統近年來購置了不少計算機,由此造成稅收成本在短時間內的較大增加。但是利用率不高,多數用于會統票證處理,電腦化管理對控制偷稅末起到應用的作用。
5.人員素質。
目前稅務系統間接征稅人員比重較大,直接影響了稅務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而在全國100萬稅務大軍國,僅有18%至25%受過高等教育,這也直接影響了稅收工作效率。另外,納稅人員素質高低也必然影響稅收成本,對于納稅意識差、辦稅水平低、財務管理混亂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需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去培訓、輔導、管理、檢查,增加了稅務機關征管難度,也加大了稅收成本。
6.政府部門的成本意識。
事實上,稅務成本與企業成本一樣是
由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兩部分構成的,而且,其補償的最終來源仍主要依靠稅收收入。可見,在稅收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中,只關心稅收收入規模和增長速度,重視稅收經濟調節作用,不考慮稅收成本、忽視稅收成本核算是極其有害聽。
三、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效率的思考
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稅制建設、稅收征管、管理手段、隊伍建設、稅法宣傳、納稅申報等各個環節貫徹效率原則,需要社會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特別是需要決策人、征稅人、納稅人和用稅人從自身的角度出發,樹立提高效率的責任意識。從決策人的角度講,主要是進行稅制改革,簡化稅制,優化稅制結構,提高整體稅收效應。從征稅人的角度講,主要是要嚴格依法治稅,嚴格稅收征管,簡化規程,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充分運用現代化稅收征管手段,全方位為納稅人服務,提高征管效率。從納稅人的角度講,應提高自身的納稅意識和稅收業務水平,自覺申報納稅。從用稅人的角度講,應明確厲行節約的觀念,提高稅收資金的使用效率,為納稅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使納稅人感覺到納稅是享受公共服務的必要支出,以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凈化稅收環境。
(一)建立簡便的稅收制度
建立簡便的稅收制度包括兩層含義,一要簡化稅制;二要設計便于征管的稅收制度。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富論》中列舉了4項稅收原則,除平等原則外,其余三項皆與稅收征管效率有關,這就是:最小征收費原則,要求征收成本與入庫稅收收入之比最小;確實原則,要求稅制不得隨意變更,盡力使納稅人清楚明白;便利原則,要求征收時間、方式、地點應盡量方便納稅人。
(二)優化征管模式
從稅務機關來看,應該盡快擺脫“保姆”角色,向為納稅人服務的功能轉化。將多數基礎工作交由納稅人完成或由納稅人委托稅務機構完成,表面上是將征稅成本轉化為納稅成本,但從整體上看,稅務機關為此騰出人力、物力加強征收管理、信息管理,從而可以增加稅收收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管模式上,應改變以“人海戰術”為主的征管模式,強調專業化分工,按登記、征收、檢查三大系列設置稅務機構。
在征納方法上,應更多依靠稅務人辦理納稅事項。
(三)提高稅收征管手段現代化程度
我國稅收征管電腦化工作已進行了近10年,取得了一定成績,計算機基本普及到一級稅務機關,并建立了一支計算機專業技術隊伍。但是與其他廣泛運用計算機于稅收征管領域的國家相比,應用面小,應用深度也很晃夠。因此首先要進一步普及計算機,在沒有運用計算機的地區應盡快實現征管電腦化,并建立起計算機網絡。其次,盡快開發和運用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的業務管理軟件,爭取在稅務工作多個環節上發揮計算機的作用,特別是推行電子報稅及稅款征收無紙化。第三,擴大計算機系統與其他部門的聯網范圍,不斷從各種渠道獲取交易信息,便于稅務檢查選案。
稅收征管電腦化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人力、物力和時間,但其他投入的回報卻是長期的、高額的。它是提高我國稅收行政效率的必由之路。
(四)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我國建國50年來,稅務部門基本上沒有對稅收進行成本核算,全國總成本、分稅種成本都沒有一個準確數字可供考核。即便是當前公布出來的少數區域性成本,其統計口徑差別也很大,缺乏可比性,準確程度也值得懷疑。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規范、系統、科學的稅務成本核算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制訂統一的稅務成本目標管理制度,包括:稅務成本開支范圍、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責任、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成本監督、降低成本核算方法和違章處理等內容。其中重要的是稅務成本開支范圍和成本核算方法的確定。
1.稅務成本開支范圍。
(1)人員經費,如工資、補助、福利基金、養老保險等;
(2)辦公經費,如差旅會議費用、印刷費、保管運輸費、科研經費、代征代扣代繳手續費等;
(3)納稅人消耗費用,如培訓、宣傳咨詢、各種報表印刷費等;
(4)設備設施費,如低值易耗品購置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租憑賃維修費等。
2.稅務成本核算基本方法。
將稅款征收過程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歸集后,必然選擇適當的方法,分配到各稅收核算對象中去。基本方法有按實際耗用直接攤入、按耗用工時進行分攤、按收入額比例分攤等。
稅務成本應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向政府報告,并向公民公開。對非資金性耗費和納稅人耗費也應進行調查并加以估算。
(五)合理配置稅務人員
應貫徹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面向征管、面向基層”的精神,精簡機構,壓縮行政管理人員及其他間接收稅人員,加強稅收征管第一線的力量。
首先,征管力量應傾向于能帶來高稅收收入的納稅人身上。如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應加以調整,將征收精力主要放在大型私營(個體)業主、歌星、廚師等娛樂業、飲食業、文化體育業高薪人員、包工頭及其他承包人等的身上,委托合適的機構征收;對個體戶應抓住大戶,促進小戶,帶動中戶,以降低稅務機關征收成本。
其次,運用抽樣審計技術進行稽查人員的配置。每年對所有納稅戶進行一次普遍性檢查的辦法并不可取,既增加征稅成本,又影響檢查深度。應改為運用科學的抽樣技巧,即把檢查密度、實際執行次數與造成納稅人不依法納稅的一些因素聯系起來,目的在于盡量使收入與成本的邊際效益最高。
一、征管信息系統運行的有條件性和應急管理
CTAIS2.0江蘇優化版綜合征管系統是支撐我省國稅部門稅收征管工作運轉的基礎性業務處理平臺,也是各類外掛系統(網上申報系統、電話申報系統、網上認證系統、一窗式票表比對系統、稅銀庫聯網系統等)進行信息交換的重要依托。我們認為,征管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依賴于外部運行環境、內部運維管理和硬件設備自身的穩定性三大類因素,這三大因素的有條件性就構成了征管系統正常運行的主要風險及其類型。
1、制約征管系統正常運行的外部因素
(1)電力供應和網絡連接。由于運營商的原因或雷擊等自然災害造成斷網、停電、電信故障,導致系統無法啟動運行。
(2)惡意攻擊導致系統運行故障。如黑客非法訪問和入侵系統,竊取口令、拒絕服務攻擊、越權訪問,假冒、篡改或刪除系統信息等。
(3)網絡病毒造成系統運行故障。
2、制約征管系統正常運行的內部因素
(1)系統運維的滯后。相關政策法規調整后,相應系統“補丁”下發及江蘇并版的滯后影響系統對部分征管業務的及時處理。
(2)網絡技術更新、業務流程的變更等。在進行升級和數據轉換時,可能會出現系統運轉緩慢甚至死機現象。
(3)內部人員的錯誤操作。這些錯誤包括缺乏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意識,違反規定在工作機上瀏覽公共網站,未能按要求及時升級安全軟件和及時查、殺毒,部分系統用戶的密碼設置過于簡單、保密性差甚至公開化,使系統面臨被“合法”入侵的風險。
3、制約征管系統正常運行的硬件設備自身因素
這主要是指計算機、網絡等硬件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物理故障或由于網絡技術自身缺陷造成的軟件故障,以及計算機硬件設施提供的處理能力不足(如同一時間內集中的數據查詢等大規模的數據請求超過系統的承載能力)導致征管系統出現癱瘓、死機、信息交換遲緩甚至中斷等現象。
應該說,上述影響征管系統正常運行的因素是客觀存在的,這就意味著我們賴以開展工作的征管信息系統出現突發障礙的可能性也是客觀存在的,雖然其發生的概率不高,但決不應該被我們所忽視。
征管系統的故障,往往具有突然性、緊迫性、廣泛性、連續性和持久性等特點,通過技術維護消除系統障礙必然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一時間段內,我們的征管工作的有序性會受到沖擊,其范圍可能是部分地區也可能是全省,其內容可能是部分業務也可能是全部業務,其持續時間可能較短也可能較長。因此,有必要建立應急機制,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建設,使征管機構在面對系統故障時有高效的組織架構;通過不斷完善應急預案,使征管工作在面對系統故障時有可遵循的規范;通過必要的模擬演練,使征管人員在面對系統故障時有充分的心理和技術準備。
建立和運用這個機制的過程可稱為稅收征管應急管理(簡稱應急管理),定義為:面向征管信息系統可能或已經出現的突發故障,對稅收執法或納稅服務的全過程進行的預先或適時的控制,是稅收征收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對信息系統突發故障的一種響應,是現階段稅收管理在這種突發故障背景下的理論延展。這一概念的內涵在于:應急管理重點是考察信息系統突發障礙對于征收管理的影響,并進行響應。開展應急管理,既是保障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也是提高服務能力、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更是稅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設不應或缺的內容。
二、應急管理的原則
應急管理所要規范的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稅收征管活動,其根本目標是確保稅務機關在暫時失去征管信息系統支撐的情況下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并向社會提有效率的納稅服務。據此,它應遵循以下原則:
1、分級分類管理
從縱向看,根據信息系統故障影響的地域范圍不同,可將應急響應分為三級,即全省范圍為一級,省轄市范圍為二級,縣(區)范圍為三級;從橫向看,根據信息系統故障影響的業務事項范圍的不同,可將應急響應分為三類,即影響所有業務操作的為一類,影響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為二類,只影響內部管理事項的為三類。以省轄市級為例,當全市范圍內出現信息系統因故障不能支撐其接受納稅人電子申報時,即可由其本級決定啟動“二級二類”應急響應,并實施相應預案。
根據國稅機關稅收業務的特點及征管信息系統的實際,按照故障的可控性、對征管業務的影響程度、持續時間和影響的地域范圍等因素,將可能出現的信息系統故障及其影響作科學的分級和分類,有利于各級國稅機關“各就各位”開展應急管理,制定不同的預案,提高應急工作的針對性和效率,形成全省完備的應急體系。
2、規范執法
在應急狀態下,征管工作暫時失去了信息系統的制約,但稅收法制的要求不應降低,制定應急預案應堅持法制原則,實施具體的應急措施應確保規范操作。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面對納稅人的行政執法行為要規范,各類數據的采集要有依據,程序要合法;二是要滿足執法監督的需要,對應急狀態下由手工處理的征管業務,應制定各種相關的臺賬和表格,要求逐筆登記,便于系統恢復后的數據補錄。
3、服務優先
確保各級國稅機關的各項納稅服務措施不因征管信息系統的故障而中斷,確保納稅人到國稅機關辦理各類涉稅事項如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稅款申報、代開發票、購領發票等不因此而受到影響,是應急管理的主要目標。因此,預案的設置要體現服務優先的原則,一是要將處理涉及納稅人的涉稅事項作為預案的主要內容,使應急狀態給納稅人造成的影響減至最小;二是要在各基層單位預留必要的表、證、單、票等,確保應急狀態下的人工操作可以隨時響應;三是要以方便納稅人為主做好應急狀態下的辦稅場所的分布和設置,制定維護辦稅場所公共秩序的措施,堅決預防可能出現的等待、擁擠帶來不良事件。
4、協同高效
以流程為導向的CTAIS2.0江蘇優化版將征管活動的各個環節連接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當信息系統出現故障時,這種紐帶作用將暫時消失,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建立各工作部門、各工作環節及各工作人員之間必要的聯系,繼續保持征管工作的有序進行,是應急機管理所要實現的又一個目標。這就要求在應急狀態下,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指揮中心;其次,各部門及人員要有新的、不同于常態的職能定位;最后,還要制訂詳細的業務辦理流程。
三、應急管理的主要內容
從全省范圍來看,雖然也有部分地區開始涉及這項工作,但仍比較零散,更沒有形成全省統一的標準和體系。因此,在全省范圍內著手開展應急管理,既是應對潛在風險的現實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我省國稅系統征管制度體系的需要。當前,主要應圍繞“一案二制”來開展這項工作,即制訂應急預案、建立管理體制、形成工作機制。
1、制訂科學的應急預案
這里的應急預案,是指各級國稅機關針對可能發生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突發故障,為迅速、有效、有序地繼續履行法定職責、實施稅收執法和提供納稅服務而預先制定的方案。它是用以明確在信息系統突發故障的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的各個進程中,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相應的資源和策略等的行動指南。
(1)預案體系的構成。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首先,省局、市局和縣(區)局應分別制訂各自的預案,以應對不同地域范圍內的應急需要;其次,省局、市局和縣(區)局應根據信息系統可能的故障對涉稅事項影響的不同內容和緊迫性(如是否處于稅款申報期)制訂不同類型的預案,以適合不同的需要;最后,下級預案要以上級明確的要求和標準為依據,上級預案要以下級預案的內容為基礎,從而最終形成適應不同層級、針對不同問題、涵蓋所有業務、相互補充、有機協調的應急預案體系。
(2)預案的編制過程。如圖所示,我們將預案的編制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預案的準備
這是編制預案的前期工作階段:①成立預案編制小組;②收集資料,對影響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分析和評價;③對本級組織的應急能力與資源進行評估;④制定預案編制計劃。
第二階段:預案的編制
主要工作有:①按計劃編制預案;②預案的評審及修改;③本級領導批準并報上級機關備案。
第三階段:預案的演練(實施)與修訂
預案編寫完后的主要工作有:①宣傳;②培訓和演練(實施);③修訂和完善。
需要強調的是,管理學界認為,應急管理是一個獨立的理論體系,開展這項工作必須要掌握一些關鍵技術。因而,科學地編制預案,就不能僅僅立足于經驗、調研資料和主觀想象。應急管理的技術主要有魯棒計劃建模與求解、約束滿意決策、對應急系統初始狀態的處理、決策支持系統設計等,這里簡要介紹魯棒計劃的建模與求解。
魯棒性(robustness,健壯性)指控制系統在一定(結構,大小)的參數攝動下,維持某些性能的特性,它是在異常和危險情況下系統生存的關鍵。由于稅收管理也可被視為一個控制系統,因而盡管魯棒性一詞來源于工程技術領域,但將其擴展到稅收管理領域仍有益處。魯棒計劃包含兩個層次的含義,一是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前所制訂的各項計劃和決策都應充分考慮環境的不確定性,制訂具有健壯性的計劃與決策,包括制訂應急預案;二是突發事件發生之后,采取的措施應能適應一定參數的變動范圍,采取的措施應盡可能在較大的參數波動范圍內有效。魯棒計劃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目標或約束函數,使最終得到的方案在參數擾動情況下滿足穩定性的要求。這里涉及到很多半結構、非結構性、非線性等問題,需要設計相應的算法進行模型求解。
(3)預案的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實際上是標準化的反應程序,以使應急工作能迅速、有序地按照計劃和最有效的步驟進行,它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要素:①監測:通過危險辨識,采用技術和管理手段掌握信息系統運行狀態,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進行預測;②響應:發生事故后,明確響應的原則、主體和程序,明確指揮協調、緊急處置的程序、部門和內容;③處置:一旦發生事故,具有應急處理的方法,能快速響應,履行法定職責,提供納稅服務;④保障:是指為保障應急處置的順利進行而采取的各種保證措施,包括足夠的辦稅人力、符合規范要求的辦稅文書及單證、必要的辦稅場所、秩序維護辦法、通訊與信息、社會溝通、技術支撐以及其他保障。⑤善后:是指應急狀態結束后,為使征管工作恢復常態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包括文書歸檔,向信息系統補錄數據等。
2、建立高效的應急管理體制
根據稅收征管的屬地原則和征管信息系統的“省級數據集中”這一特點,應急管理以“省局主導、各級共管、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體制為宜。
(1)省、市、縣局是管理主體。首先,省、市、縣局分別是本行政區域內應急工作的主體,各自制訂相關的制度、預案、決定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并對應急工作的后果負責。在這里,省局應承擔主導作用,制定全省統一的標準、要求,切實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其次,下級局的應急管理必須以上級局的標準和要求為依據,上級局要將下級局的應急管理視為本級的有機組成部分;最后,應急狀態的進入由本級決定,但應及時報告上級局,上級局應從技術、物資和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2)征管部門綜合協調。各級征管部門在應急管理中要承擔綜合協調任務,一是要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制訂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二是在應急狀態下要協助領導落實預案,適時掌握和控制預案執行效果,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三是應急狀態結束后,負責督促文檔的歸集和系統數據的補充錄入。
(3)各個部門分工協作。在應急管理工作中,各部門都應樹立責任意識,稅政部門要明確應急狀態下的稅收業務工作標準;計統部門要提供應急狀態下需要手工填寫的表、證、單、書;宣傳部門要做好與社會輿論的溝通;其他還有做好應急狀態下的人力調配,將應急管理列為日常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等等。
3、形成嚴密的工作機制
應急管理工作機制,就是要規范在信息系統突發故障的發生、發展、結束等整個過程中,應急工作的組織和各部門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形成應急工作機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建立制度體系。這些制度的內容要涵蓋應急工作的組織指揮、應急狀態啟動和結束的審批程序、信息系統突發故障的報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的通報、應急業務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等應急管理的全過程。
(2)加大考核力度。應將應急管理列入各級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加以考核。對應急管理工作開展的好的地區要給予表彰,并及時總結經驗、加以推廣。對不按要求開展應急管理,特別是在應急狀態下組織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一、加強領導,成立機構。在縣車輛稅收清收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成立車輛稅收清收小組辦公室(設在地稅局分局),由地稅局副局長任主任,分局分局長、征管股長任副主任,成員由地稅局分局抽2人、公安局經偵大隊1人、交管大隊2人、交通局運管所1人組成。
二、建立“審、檢、險把關,先稅后審、檢、險”管理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車船上牌、過戶、年審時,由縣公安交管大隊把關;在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年(季)審時,由縣交通局運管所把關;在辦理車輛檢測時,由機動車檢測單位把關;在辦理車船強制險時,由各保險公司把關。堅持先納稅,后審、檢、險。未納稅的,交管大隊、交通局運管所、機動車檢測單位不予年(季)審或檢測,各保險公司不能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交給投保人。
三、征管具體措施:
1、對摩托車車船稅的征管:委托縣交管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代征。
2、對汽車車船稅的征管由各保險公司在辦理強制險時統一代征。
3、對營運汽車的營運稅收,如是掛靠在各運輸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掛靠的單位統一向地稅申報繳納;未掛靠在公司的,由車主自行向地稅局申報繳納。交管大隊、交通局運管所、機動車檢測單位在辦理年(季)審、檢時,應先查驗完稅憑證并保留復印件。
4、對“三無”車輛的稅收征管,由縣政府通告,對納稅人限期繳納車輛營運稅收及車船稅。未按規定繳納的,由車輛稅收清收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清繳,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
5、征收標準:
(1)摩托車車船稅的征收標準:每年每輛60元。
(2)載貨汽車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的車船稅征收標準:按車輛自重(即整備質量)每噸80元/年。
(3)載客汽車車船稅的征收標準:核定載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客車按每輛每年480元征收;核定載客大于9人而小于20人的客車按每輛每年420元征收;核定載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按每輛每年360元征收;微型客車(指車長小于等于3.5m,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小于等于1L)的征收標準:按每輛每年240元征收。
(4)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征收標準:按車輛自重(即整備質量)每噸每年80元征收。
(5)汽車營運稅收的征收標準:按核定噸位每噸每月綜合稅額90元征收。
四、工作職責
1、縣交管大隊、交通局運管所、機動車檢測單位履行“審、檢把關,先稅后審、檢”制度的落實情況,由縣政府車輛稅收清收領導小組每年不定期地組織一至二次檢查,對未履行制度造成稅款漏征的,由把關單位負責繳納漏征的稅款,由縣政府追究當事人、責任領導的責任,并通報批評。
2、保險公司履行“先稅后險”的情況由各保險公司按月向車輛稅收清收小組辦公室提供交納強制險的金額和車輛數,由車輛稅收清收小組辦公室進行核對。如存在未代征車輛稅收的情況,未代征的稅收由保險公司繳納。
3、縣地稅局應做好稅務公開事項,主要有:一是稅收政策。主要公開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各稅種的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的權力和義務、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和標準等;二是稅收執法程序。主要公開稅務登記辦理、納稅申報辦法及受理申報、涉稅審批事項、審批權限、發票領購、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處罰以及其它稅收執法程序等。三是稅務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稅務機關要將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公開,以達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四是稅收減免情況。主要公開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業戶、性質、期限、稅額、方式、用途等。五是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未做到公開的,年終給予通報批評。
4、信息交換
車輛稅收零星分散,其稅收征收管理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支持。各單位在嚴格執行“先稅后審、檢、險”制度的同時,更要抓好信息交換工作。各單位應指定專人于每月初將上月有關信息傳遞到車輛稅收清收小組辦公室。現將各單位信息交換職責明確如下:
(1)縣交管大隊:提供車輛上牌、過戶、核銷、年審等環節的信息;
(2)縣工商局:提供車輛辦理營業執照的信息;
(3)縣農機局:提供農用車輛的數量、噸位等信息;
(4)縣交通局:提供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及年(季)審的信息;
(5)縣采購辦:提供全縣各單位申購車輛的審批信息;
(6)縣國稅局:車輛購置稅的完稅信息、摩托車的銷售量信息;
(7)縣檢測單位:車輛(含摩托車)檢測情況的信息。
五、獎懲機制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
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是否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進而成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之一,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與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存在較大的分歧。基于稅收權力關系說,認為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的滿足并不成立稅收債務,只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的發生。這以奧托﹒梅耶為代表。基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之債于課稅要件滿足時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只是在于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的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只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德國租稅通則》第81條即認為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隔該稅收債務的成立。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即為此說的代表。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否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基于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債務的成立與否,只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有關,而排除行政權力的干預。以稽征機關的核課作為債務成立的前提,則稽征機關是否核課,何時核課都不可避免的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況稽征機關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滿足課稅要件的事件發生時及時予以評價。稅法要求“對相同的經濟事實應以相同的評價”[8],在評價時點的差異上亦必會影響各個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課稅處分被變更或暫時被撤消時,其債務的成立時間亦難以確定。[9]此外,納稅申報作為債務的履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時,稅額通過申報即可予以確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核定處分是沒有意義的。核定處分和納稅申報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債務數額,而非創立新的債務。因此,為確保成立稅捐債權債務的法律效果對于一切稅捐義務人均適用相同的基準時,而不受不同的稅捐核定的時點的影響,應以法定的課稅要素滿足時為準[10].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不應成為稅收要素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稅收之債構成要件新解
就筆者看來,借鑒私法之債中相關學者對法定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歸納與總結,稅收之債應包括以下要件:
1.稅收主體
稅收主體亦即稅收債務關系之當事人,應包括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稅收是國家以取得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的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稅收債權人是為國家,國家是所有稅收利益的最終享有者,稅務機關不過是國家的人,僅僅是基于國家的授權,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是代行稅收債權的主體,債權的行使后果必須歸屬于國家。當前在我國行使稽征權的包括稅務機關、海關、農業部以及財政部。
關于稅收主體,更為重要是無疑是稅收債務人。從抽象的層面來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為納稅人。具體而言,本國公民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應當為此而支付對價,并無疑議。而外國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稅收聯結而受一國管轄而承擔稅收債務。我國憲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將所屬的公民納入潛在的稅收債務人之中。這是從政治意義的角度來判明主體資格。但亦有學者認為,一般系以可以體現經濟上給付能力或在技術上可以被把握經濟上給付能力者,作為稅捐權利主體。[11]即在稅收債務的承擔中,僅有政治意義上的聯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握經濟給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這僅是從抽象的闡明何為可能的稅收債務人。在具體的稅收債務關系中,稅收債務人還需由各個稅種法明確予以規定。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債務人是取得收入的個人,在營業稅和消費稅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債務的承擔,即意味著須無償轉移一定的財產與國家。這必然會造成對稅收債務人財產的侵奪。因此,關于稅收債務人的規定應有議會嚴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使公民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可以預測自己是否會因此而承擔稅收債務。
2.應稅事實的發生或存續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1)發生某項經濟事實
,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12]稅收應保證其侵奪公民財產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潛在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以實現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礎,僅在于某項經濟事實的發生。靜態的財產存續是難以表彰納稅能力的。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種經濟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布,達到國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強調的是該經濟事實并不僅限于經濟行為。從事經濟行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稅,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財產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稅。如1969年臺上字第1415號判決即認為,土地增值稅,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漲價為標的。[13]
(2)該項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
所謂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亦即該經濟事實所產生之經濟利益與經濟后果經由稅法評價,屬于應納稅的范圍。由于課稅必須和表彰經濟給付能力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相聯結,[14]因此,必須切實把握何種經濟利益屬于“可稅”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一項經濟利益必須具備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稅”的。[15]首先,由于國家收入是由私人財產的收益中分享,性質上即為對人民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限制。租稅之對象限于所得及消費,不得及于私有財產本身。[16]為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租稅應盡量不及于財產本身,而僅對財產上的增值部分為征收。其次,由于稅收中性的要求,為避免由于征稅給市場競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亦要求僅于某項經濟收益發生時,對該收益進行征稅。最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時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體的收益而言,包括諸如商品(包括勞務)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為征稅對象,便形成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稅收的劃分。[17]
(3)經濟事實可歸屬于稅收債務人
為成立稅收債務,必須在發生的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可歸屬性”即關注該經濟事實與特定的稅收債務人有某種結合的因素。此種歸屬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所有關系等而實現結合的。但這僅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來考察納稅人與某財產的關系以實現稅法評價具有某種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體性。在民法對某種經濟事實的形式歸屬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生活的實質時,稅法即有可能越過相關的民法的形式歸屬而直接考察其實質的經濟歸屬,即稅法的可歸屬性更重視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的實質性聯系。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歸屬性中導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的租稅。對有關課征租稅構成要件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的經濟事實關系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為之,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18]在當前諸多的稅收規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蓋某項經濟事實的實質歸屬以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因此,更應注重對實質的經濟歸屬的考察。
3.稅基和稅率
稅基即課稅計算基礎或課稅標準[17],即是應稅客體的數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納關系中具體“可稅”的量化的收益的額度,是從量上來限定征稅對象,屬于量的規定性[19].如所得稅中的所得金額。以此為基礎,適用稅率,即可計算稅額。
稅率是指對于稅基應納稅捐金額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稅的深度,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累退稅率。
稅基和稅率相結合即可確定稅額的具體數量,明確稅收債務所實際及于的財產范圍以及稅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稅收債務的范圍,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核心,同樣必須在法律中予以確定。
二、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稅收是對公民財產的侵奪,是對公民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權利的限制,要求稅收的征收應當嚴格的依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到實體的層面,要求當且僅當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稅務機關才現實的嚴格依照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范圍行使債權。
(一)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與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稅收之債的發生時點關系到已存在的債權何時得以現實的行使其請求權。如果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關注的是是否發生債的關系及其具體的狀態,那么稅收之債的發生則關注何時成立債的關系,兩者關系密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對于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我國稅法并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個稅種法分別予以規定“納稅期限”。《稅收征管法》亦只是籠統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并無對納稅期限的起始點予以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在納稅期限之前征稅機關不能征稅。[20]就筆者看來,納稅期限應自課稅要件滿足時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為止。而新《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而在納稅期之前納稅義務是否已經成立尚不得而知,稅務機關以何為據認定其有逃避納稅行為,以何為據行使債權,又以何為據確定債務數額。就此看來稅收保全制度的規定違反了課稅要件滿足時稅收債務始成立的要求,應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為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關乎稅收債權于何時得以行使,納稅人何時承擔債務,因此,為避免不當的期前債權行使與期后延期行使,應有必要按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說于法律中明文規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時成立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以使征納雙方可據以按時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稅務機關僅在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后才能向稅收債務人行使稅收債權,而稅收債務人也僅在稅收構成要件滿足后始承擔稅款的繳納義務。
(二)稅收之債的成立與行政權力無涉
1.稅務機關對稅收之債的成立無裁量權
稅收之債的成立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有關,法無明文規定則無稅。稅收之債僅于具體的經濟生活事件及行為可以被涵攝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前提下,國家的稅捐債權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權力的介入為前提。對稅收之債的成立,應排除法律效果層面的行政裁量權。稅收機關的核課行為僅僅是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情況的認定,進而確認稅收之債的實際存在及其實際數額。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只能于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于授權的范圍內依稅收構成要件所決定的稅收債權的范圍確定并行使債權。它無權隨意創設稅收之債,也無權隨意減少稅收債權的數額,僅有如何實現稅收債權的自由而無變更稅收債權的權利。因此,稅收之債的發生及范圍并不取決于行政裁量,稅務機關在租稅法內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原則上并不能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2.稅收之
債不容和解
稅收之債是為法定之債,因此,無論是稅收債權人還是稅收債務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即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就稅收債務的內容及征收日期、方法進行的和解或達成的協議,都不足以改變稅收之債的成立及所確定的債務的范圍。租稅之額度不容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私下妥協,讓步達成協議,而應完全依法定之課稅要件課征,[22]稅捐協議或稅捐契約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此外,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各項稅捐債權所達成的稅捐契約不足以改變稅收構成要件被滿足的事實進而改變稅收債權成立的事實,基于稅捐債務關系的請求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進行契約協議,約定由該第三人負擔債務時,則此項約定對于稅捐債務關系之請求權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亦即其并不影響公法上的稅捐債務關系。
3.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與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由于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是否成立,并由此確定稅收債權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為證明稅收債務的存在,應當首先證明有符合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的存在。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對于稅收債權的成立和稅收數額的提高的事實,稅務機關應當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在此范圍之內,國家承擔無證據的后果,倘若未能確實認定其事實存在時,則不論是對確認稅收債務人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負擔還是減輕負擔的或給予優惠的事實,稅務機關均不得加以斟酌。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對可涵攝于稅收構成要件的事實關系無法取得一致意見而無法判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滿足時,稅務機關也僅得對已確信已實現的事實關系所確定的權利范圍行使稅收債權。
為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對稅法所規定的各個稅種的抽象構成要件有足夠的了解,掌握對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進行可稅性判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發生時,能夠依據稅法所規定的抽象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可以涵攝于何種稅收構成要件之內以及是否成立稅收之債及稅款的數額。
三、結語
在德國著名法學家阿爾拜特。亨澤爾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之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經歷幾代稅法學者的發展和完善之后,對各國稅收法治建設發生了深遠的影響。稅收之債也成為新型的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另一種代名詞。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對稅法理論進行全面的重構,也成為近年來稅法學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為稅收之債認定標準的構成要件,學界似乎有意無意的忽視了對其進行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理念的重新解讀。構成要件的概括仍簡單以稅收學上的認定標準為藍本,使得稅收構成要件理論無法融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之中,更影響了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作為基本的學理基礎,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進行全新的總結,是相當必要的。
稅法的侵權法的特性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法定性和嚴格的拘束性,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在稅收債權實現中的基礎性地位。從實體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即是稅收成立的法律標準,只有依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稅收債權進行稅收征管,在此范圍內的稅收債權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從程序上說,稅款征收程序是為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服務的,征收程序的展開應當是圍繞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的滿足的認定而展開,并以此為核心安排其債權行使的順序。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說,稅收之債成為稅收法治構建的新平臺的話,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恰恰成為稅收法治起始的基礎性內核。
「注釋
[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頁。
[2]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第2版),(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59-87頁。
[3]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頁。
[4][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學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頁。
[5]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頁。
[6]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頁;張守文:《稅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頁;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7]參見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頁。
[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0]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頁。
[12]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3]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350頁。
[14]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頁。
[15]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頁。
[20]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頁。
[2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