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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時代背景下,人們對高質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刺激了教育培訓市場的蓬勃發展,但與之相隨的是教育培訓行業的一些問題頻繁暴露,損害了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加劇了教育培訓市場內部的不正當競爭。而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眾多,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缺失方面。綜合分析教育培訓法律制度問題,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議,完善教育培訓行業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而解決教育培訓行業所面臨的問題,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新時代;教育培訓;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訓行業自在市場上出現以來,一直保持著蓬勃發展的趨勢。當下,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反應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體現就在于人們對高質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學歷教育通過學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礎性的、適應能力不強的教育,而教育培訓則以其靈活性、高效性的教學吸引了廣大群眾。教育培訓作為學歷教育的一種補充性教育,對國家的教育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教育培訓繁榮市場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響,一些關于教育培訓行業的“負面”新聞報道頻繁出現,大量的“無證無照類”的培訓機構被查處、受培訓者與機構之間頻繁爆發“服務糾紛”問題,如培訓教師資質不合格,這些問題大大損害了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受培訓者尋求不到合適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國目前關于教育培訓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很多缺漏,司法、執法部門就沒有一部可執行的法律規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門責任不明確而相互推諉,使得教育培訓行業的問題得不到根本性的解決。因此加劇了教育培訓市場內部不正當競爭現象,整個教育培訓市場一片混亂,急需治理。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就有必要對問題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教育培訓市場,從根本上解決教育培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繼續發揮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國關于教育培訓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大多數學者主要是從經濟學和教育學的角度對于教育培訓行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國教育培訓機構的規范與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訓市場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論文則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進行研究,例如:楊清的《教育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初探》,張靜的《教育培訓機構“虛假承諾”的法律規制—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視角》等。然而,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層面,筆者主要從教育培訓行業法律制度層面來分析教育培訓行業問題出現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從而希望能夠為當下我國教育培訓行業出現的問題提供一些有效的解決措施。
二、新時代背景下教育培訓出現的原因
新時代背景下,人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體現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為突出。主要表現為人們日益增長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即當下傳統的教育—學歷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眾多、課時繁雜、時間地點的安排不能照顧到一些的特殊群體,不能夠滿足社會群眾追求高質量教育的需求等問題。因此在這樣的矛盾下,教育培訓行業應運而生,并快速發展為我國的朝陽產業。作為學歷教育的一種補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訓以其靈活性、服務范圍廣泛等特點受到了社會群眾的歡迎。[1]不同于傳統的學歷教育,它的服務對象不只局限于學生的課外輔導,而且對于社會各個行業,如司法、經濟、藝術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當下社會群體對知識、技能的渴望,同時又創新教學模式,利用網絡教學等多種教學方式進行知識的灌輸,同時改善了傳統教育科目繁瑣,耗時大等缺點,關注“針對性”的教學,設立“專門技能”課程的培訓,這樣的專門培訓更加有利于教學效果的提高。這里我們所說的教育培訓與學校教育不同,學校教育即學歷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門認可的教育機構(即學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組織的、有計劃的、由專職人員承擔的,以影響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為直接目標的全面系統的訓練和培養活動。而教育培訓指的是非學歷教育,它以滿足公眾的興趣、技能、文化等某個專項的需要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訓機構、國際夏令營、留學中介、學生課外輔導、考研以及公務員培訓、幼兒早教機構、教育機構等。它的形式靈活,培訓的周期短,上課的時間地點安排上的優勢更能滿足當下社會公眾的需求。[2]
三、教育培訓面臨的現狀與問題
一、當前我國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的缺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涉及教育培訓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也適用于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我國2004年修正后的《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的這些規定是我國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勞動法》是規范我國職業勞動領域中的基本法律,該法這些規定指明大學生農民工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要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而獲得一定的教育培訓是獲得職業技能的前提。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規定:“本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2007年頒布的《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應當密切聯系,實行產教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就業促進法》等有關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內容同樣適用于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上述這些法律盡管為大學生農民工接受教育培訓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有關規定只是包含在某些條款中,而且這些法律規定比較分散,涉及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內容不多,而且往往僅僅是原則性的抽象規定,因而在實際操作中適用性不夠,導致人們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重要性認識嚴重不足,而且這些法律對相關部門未開展職業教育培訓以及教育培訓措施不到位如何處理,并未做出較為具體規定,這使得在大學生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中遇到的很多問題仍然很難得到較為滿意的解決,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很難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2.大學生農民工思想觀念守舊。盡管我國高等教育進入了“大眾教育”階段,學生的精英就業觀念卻沒有改變,一味追求物質待遇和地域條件,不知道自己適合做什么[1]。部分大學生農民工仍然堅持舊的觀念,不能正確給自己定位,不了解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自以為是,期望值過高,對一些相對較低薪水的工作不屑一顧,剛剛畢業,剛剛踏入社會,就認為自己高人一等,希望自己的薪水高出社會現實水準,而且他們中有些人自身適應社會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他們的思想里,根本沒有存在去自主創業的意識。不敢實踐,害怕風險,缺乏創新精神。還有一部分大學生農民工當初就有著“考上大學跳出農門以光宗耀祖”的思想觀念。加上城市的優越環境使他們寧可扎堆在城市從事與自己專業無關的單調而機械的工作,也不愿回到農村。而城市所提供的崗位是有限的,這就使大學生不得不自降身份與農民工一起競聘[2]。相當多的大學生農民工主動接受職業教育培訓意識淡薄,市場經濟時代金錢主義的沖擊更加劇了他們自身的功利主義思想,有空余時間時沒錢去接受培訓,而有工作時又忙于掙錢沒時間去培訓[3]。相當多的大學生農民工哪怕接受教育培訓也帶有強烈的功利主義思想,他們參加教育培訓往往首先會對教育培訓的成本和收益進行權衡,看中短期收益,往往參加在短期內可以帶來收益的項目的教育培訓上。他們往往更多重視從業能力教育培訓,而對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識、自我保護意識、人生觀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往往持比較模糊甚至排斥的態度。
3.有關單位重視程度差強人意。第一,相關政府部門重視程度不夠。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提供的教育培訓對象將大學生農民工排除在外,少數政府部門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工作無規劃,有些政府職能部門的培訓機構經費投入不足,已撥付的經費出現挪用現象,必須通過收取一定的培訓費來維護正常運轉。甚至有些地方的培訓機構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收費過高,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學生農民工參加教育培訓的積極性。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涉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工會、婦聯等不同部門,需要這些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才能做好。但是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協調機制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門往往各自為政,一些政府部門對市場上的培訓機構缺乏監管,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學生農民工參加教育培訓的積極性。第二,用人單位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關注程度有待提高。對于已就業的大學生農民工而言,許多用人單位往往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缺乏長遠發展規劃,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對大學生農民工接受職業教育培訓支持的熱情并不高。由于對大學生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支出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運營成本,而且這樣的教育培訓具有較高的外部性,用人單位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投資容易發生收益外溢的現象,特別是在那些用工季節性強的單位中,這種收益外溢現象表現得特別明顯。這樣,用人單位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往往就會缺乏足夠的積極性。第三,高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態度亟待改變。長期以來,很多高校沒有意識到職業教育培訓對大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性,把職業教育培訓安排在大學生畢業階段,而且開設的課程往往也是講座或者選修課,造成大學生職業教育培訓嚴重不足,使得一些大學生畢業未能就業或就業質量很差,以至于部分人成為大學生農民工。對于已經畢業的學生,一些高校有著“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觀念,對已畢業的學生職業教育培訓重視程度不夠,哪怕即使予以職業教育培訓,也是由繼續教育學院進行。此外,社會上也存在一些針對成人包括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的機構。但是,無論是高校的繼續教育學院還是社會上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往往都存在教育培訓質量問題。一些教育培訓機構為了賺取利潤,打著教育培訓的幌子,卻不管教育培訓效果,教育培訓搞形式主義。教育培訓課程不考慮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不能充分了解普通成人教育培訓與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的差異性,隨意壓縮教育培訓時間,有的教育培訓設施落后,相當多的教育培訓教師空有理論知識但缺乏實踐經驗,甚至有些教師授課時隨心所欲,授課的質量有待提高。
4.教育培訓內容亟待完善。目前,我國針對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的書籍種類很多,但是質量良莠不齊。而且這些書籍內容往往偏重于理論,有些教育培訓書籍內容陳舊,內容未能很好地做到與時俱進。部分有關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書籍以及教育培訓單位教育培訓內容常涉及的是農林牧副漁以及建筑、油漆、電焊、餐飲、美容美發、縫紉編織、家政服務等行業的教育培訓,對日益發展的制造業所急需的科目卻很少,與現代化大工業、制造業相關的教育培訓很少,有關思想道德、法律知識、文明禮儀、人生觀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內容不多。教育培訓內容的缺失,加之實踐性不強、內容陳舊,這影響了大學生農民工參加教育培訓的熱情。
二、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措施的完善
1.制定完善涉及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法律法規。加強法制建設是辦好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維護大學生農民工繼續接受教育培訓權的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發展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充分保障大學生農民工的受教育培訓權,我國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完備的涉及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法律法規,形成嚴密的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具體而言就是要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一致,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所構成,保障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各項法律制度的有機的統一整體。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國大學生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國,有必要制定有關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的法律法規,其內容涉及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的相關主體、客體、具體內容以及相應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果,從而做到由國家統籌安排,具體相關職能部門協調并指導實施大學生農民工教育培訓。為了使大學生農民工在教育培訓中受益,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教育培訓費用減免、時間如何保證以及參加教育培訓可以獲得補貼或獎勵等一系列優惠政策措施來激勵大學生農民工產生參加教育培訓的積極性。
摘要:作為建設高素質檢察隊伍的重要推手,檢察教育培訓應當按照檢察職能的專業分類,配以相對應的檢察職業教育體系和層級,以提升檢察人員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為目標打造“精準化+個性化”的檢察教育培訓模式,以增強檢察教育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目前檢察教育培訓尚無規范化體系,這是本文要探討的重點。
關鍵詞:檢察教育;培訓規劃;培訓體系建設
一、革新檢察教育培訓規劃
檢察教育培訓規劃應由短期單一向長期復合型轉變。根據《吉林省檢察機關“十三五”時期檢察教育培訓規劃》,結合吉林省檢察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將教育培訓規劃分為1年、3年、5年三個短、中、長期有序銜接、逐級遞進的層次。每年學院檢察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要充分考量和吸收基層檢察機關的培訓需求,適當擴大檢察教育培訓受眾,同時兼顧中長期教育培訓的目標和內容,適應檢察機關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發展要求,以構建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的檢察教育培訓體系。
二、科學設置職業化、多樣化的教育培訓內容
檢察教育培訓的課程設置作為檢察教育培訓體系的核心應符合檢察工作的職業特點,科學化、多樣化設置培訓內容。
(一)本崗位所需的法律知識。結合檢察干警的工作實際和崗位需求,根據《檢察機關崗位素能基本標準》(試行)按照各部門的角色定位、擔負職責及崗位職能等具體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要包含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業務規則、工作程序等,以有效提高檢察干警適用法律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摘要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情形下,人工智能被廣泛使用,司法改革勢在必行,我國檢察官教育培訓問題也突顯出來。隨著檢察官隊伍不斷擴大,我國對于檢察官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案件數量越來越大,案件越來越復雜,應用信息技術犯罪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隨著近幾年司法改革不斷進行,我國對于檢察官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本文主要針對大數據時代司法改革背景下檢察官教育培訓何去何從展開探討,文章中首先介紹了檢察官教育培訓的必要性,然后介紹了當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檢察官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最后介紹了大數據時代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國檢察官教育培訓機制。
關鍵詞司法改革檢察官教育培訓
一、大數據背景下檢察官教育培訓的必要性
當前,隨著社會快速發現,人類不斷向信息化邁進腳步,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使得很多行業都面臨轉型,檢察官教育培訓工作也不例外。法律作為一種為公民制定行為規章的制度,對于約束公民行為以及體現社會公平、民主發揮著非常重要的意義,而檢察官作為法律制度的執行者,其專業性以及職業素養直接對法律的公信力和公平執法產生影響,因此針對檢察官展開培訓是非常重要的。檢察官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相當明顯,冤案、假案等時有發生,通過與大數據技術結合,對于解決這些問題起到非常大的幫助。因此,為了讓檢察官在辦案時將當前大數據技術充分利用起來以提高自身辦案能力,有必要對檢察官展開相關培訓。
二、檢察官教育培訓的必要性
(一)司法改革對于檢察官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改革過程中案件責任終身制將會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這對檢察官個人素質以及專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錯追究責任制、案例辦理責任制、檢察官責任清單等都將成為司法部門重要的責任機制。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冤假錯案被曝光出來,雖然這與案件本身的復雜性有關,但是作為司法訴訟和司法監督集為己任的檢察部門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司法機關正式提出:“針對一些冤案、假案,一定要對自身的把關不嚴進行反省”,針對檢察官實施錯案責任終身責任制,因此作為檢察官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有高度責任心和專業水平。針對這一情形,一定要加強對檢察官教育工作的開展,這對推動司法改革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摘要:進入新時代的今天,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依法治國都迫切需要學法、崇法、守法的高素質農民。法治教育是現代農民職業化的客觀要求,可以助力和諧鄉村建設,是新時代新農村發展的必然要求,是鄉村自治和鄉村振興的必然保障。在農民教育和法治教育中,存在信息不對稱造成政策普及性難、政府的重視程度不夠、農村法治基礎薄弱、農村法治教育流于形式等制約因素。開展農民教育培訓,應立足國情農情倡導法治教育,把農業農村生產經營知識與法律規程有機結合,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遵紀守法的全能型農業農村人才,助推鄉村特色產業、人文環境、鄉風秩序等融合提升發展。
關鍵詞:農民;教育培訓;倡導;法治教育
黨的提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1],走中國特色鄉村振興之路。要實現這個總要求,意味著農業農村要與城鎮一樣,培養、儲備大量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立足廣西111個縣區全面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具體實際[2],每年每個縣區開辦4~5個培訓班,每個培訓班均開展7d以上的培訓。假如每個班都開設一節法治教育課,那么全區每年有約500多個班2.5萬人次學過法律知識,長期累積將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知法洪流和護法力量。有些縣早在幾年前就舉辦過土地糾紛仲裁此類法治課程,取得很好的效果。
1農民教育培訓倡導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1.1法治教育是現代農民職業化的客觀要求
農民職業化系列培訓工作在各地開展了好幾年,通過有的放矢、精細高效的實施,取得了顯著成效。在助力產業扶貧、推動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等方面取得了傲人的成績,強化農業農村多方面的人才支撐。職業化培訓的目的就是使從業者增強技能,提高能力水平和綜合素養,逐漸使該行業成長,成熟融入社會并與之齊頭并進。新時代培養大量德才兼備的農業職業人才勢在必行。具備較高素養的農民,除了懂得先進的農業科技、使用高效的農業設施、掌握現代經營理念,同時要懂法、用法、守法。農民學員的知法程度如何呢?2015年,興業縣在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期間開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概論》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解讀》課程,在培訓的283名學員中隨機對16名學員提問“向在自家房屋旁的稻田排放生活污水或傾倒廢棄物”“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用于生產經營”這些行為是否合法?農村土地糾紛仲裁調解班學員(均為村“兩委”干部),回答問題正確率58.5%,其他班學員回答正確率34.4%。當時村鎮農民還沒能通過智能手機上網。同樣的問題在2018年,隨機提問5%的農村黨員培訓學員和新型職業農民學員,回答正確率分別是67.2%和43%。可見,即使智能手機已經普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生效十幾年,普及度仍不容樂觀,特別是普通農民。農業農村生產活動與法律法規息息相關,讓職業化的新時代農民多學習、多接觸法律知識,幫助他們識理增智、開闊視野、明辨是非,有效規避生產生活中違法風險,減少糾紛或成本費用,促使行業健康和諧發展。2019年,廣西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開展廣西農民教育培訓需求調研,通過對回收的361份有效問卷分析發現,受訪者對于政策、法規培訓內容的需求度占32.22%,僅次于農技、創業培訓需求。在農民教育培訓中深入倡導法治教育是現代農民職業化的客觀要求。
1.2法治教育助力和諧鄉村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