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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組織的定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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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組織的定義

第1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 足弓;不穩定性;腰椎間盤突出癥

腰椎間盤突出癥的病因很多, 目前主要以椎間盤病因學說為主, 但臨床中, 往往很難解釋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的人為什么容易得腰椎間盤突出癥, 有的人為什么容易復發等)。其真正原因是什么, 通過近二十年來的臨床摸索, 再根據人體特性, 得出以下結論?,F將近兩年的統計資料分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332例患者, 其中男性有186例, 女性有146例, 年齡23~84歲, 平均54歲, 男性高弓足、扁平足175例, 正常11例, 女性高弓足、扁平足132例, 正常4例;男女性別間無顯著差異, (高弓足、扁平足占307例, 正常25例)。

1. 2 觀察項目與方法 測量前來就診的患者的腰椎間盤突出癥足弓, 求證足弓不穩定性(高弓足、扁平足)與腰椎間盤突出癥之間的關系。用包格達諾夫(Ф.Р.ЕогДаНоВ)氏頂角測定法:第一跖骨, 內踝, 跟骨結節三點連一三角形:頂角95°左右為正常。平底足:頂角達105°~120°, 高弓足達60°;靠跟骨側的角正常在60°左右, 平底足約在50°~55°, 高弓足約在65°~75°左右。

2 結果

332例腰椎間盤突出癥患者, 高弓足、扁平足307例, 正常足25例, 高弓足、扁平足占92.46%, 正常足占7.54%, 兩者在統計學中有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3 討論

3. 1 腰椎間盤突出癥, 看似很復雜, 其實只不過是腰痛的一種特殊形式。我們知道, 足是承受人體直立行走的重要器官。而腰部是人體活動的中樞, 高足弓、扁平足所引起的足弓不穩, 在人體直立行走過程中(除直接引起踝關節損傷外)引起人體(前后、左右)擺動(根據人體力學原理, 在重力作用下的直立行走, 人體處于前后左右擺動的動態平衡中), 久而久之這種慢性損傷引起的腰痛(其中包括腰椎間盤突出癥), 背痛、頸痛、頭痛頭昏(包括頸椎病)。這樣就能解釋, 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為什么都可以得腰椎間盤突出癥(或頸椎病)的原因。也能解釋腰椎間盤突出癥反復發作, 不能治愈的原因。

第2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針對非政府組織或第三部門的定義方式主要有法律直接定義、依據資金來源定義、依據組織的目的或功能定義以及依據組織的基本結構和運作方式定義。其中第四種定義為大多數人所接受,這種“結構———運作定義”列舉了非政府組織的五個主要特征,包括組織性,即這些機構都有一定的組織和結構;私有性,即這些機構都在制度上與國家相分離;非營利屬性,即這些機構都不向他們的經營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潤;自治性,即這些機構都基本上是獨立處理各自的事務;自愿性,即這些機構的成員不是法律要求而組成的,這些機構接受一定程度的時間和資金的資源捐獻。

王紹光教授在此基礎上又提出了第六個特征,即公益性,這個特征排出了那些自娛自樂的組織,使非政府組織真正體現出其社會屬性。(另外,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也是非政府組織的元素,由于這兩個方面是顯而易見的,故下文中不再討論)這種分類包容性最強,且簡潔明了,易于理解。本文認為上面的定義方式準確地抓住了非政府組織的內在特征,并且盡可能地將非政府組織的所有類型羅致在其中,但上面所有的定義方式對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只注意到非政府組織的共性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它們的差異性是導致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這些組織相互之間的差別好比螞蟻與大象的差別,或寄居蟹與鯨魚的差別”。

由于非政府組織自身性質的復雜性,決定了對非政府組織的規范不應當簡單地適用同一種標準,而是應當根據一定的劃分方法將非政府組織從內部分為數個部分。以村民委員會為例,考察村委會設置的初衷和憲法規范的基本立場,就會發現村委會制度建設的主旨正是要將村委會建設成為與鄉鎮基層政權有明確界限的非政府組織。但村委會現實運行中所表現出的與基層政權機關之間的權力關聯,尤其是被賦予的行政角色,使其與普通的非政府組織特點迥異,因此必須特殊對待。

二、相關問題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綜述

針對國內的非政府組織的界定,我國行政法學界出現了不同的概念分歧。一般將其稱為非政府組織、準政府組織、第三部門等。有的學者將其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業組織三類,有的學者指出非政府組織可分為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也有的學者進一步指出,我國絕大多數非政府組織的產生都與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有關,有必要區分兩種類型的非政府組織,即“自上而下的非政府組織”和“自下而上的非政府組織”。一般認為,非政府組織是“小政府、大社會”的寫照,政府主要負責的是國家發展的宏觀管理,而非政府組織則扮演著組織者和運作者的角色。政府和社會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并不對立,也不孤立,非政府組織對于政府的管理起到了輔助作用,對整個社會的發展也起到了服務促進作用。因此,非政府組織與社會、政府具有近似于“鐵三角”的關系,可以起到劑的功效,維持三者間的平衡,并承擔了很多的社會事務,維護社會的穩定。尤其服務型政府的建立,非政府組織將越來越具有獨立性和引導性。

(二)國外研究綜述

美國作為一個極為注重自由民主的國家,其非政府組織的活躍程度也是相當之高,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公益性組織和會員性組織兩大類,在組織形式上,主要有非公司形式的社團、公司形式的社團和信托形式的社團三種。在法律地位方面,美國并沒有一部專門保障設立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其分類主要靠稅法規定而體現,如都免繳所得稅,而對為公益性組織捐款對象則減少個人所得稅等。在大陸法系,非政府組織是被當作一種行政主體(公法人)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的。如德國的行政主體分為:機關、公共機構、公法團體、公法財團等。其中,非政府組織就屬于公法團體的一種。日本同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但它也是東亞國家,深受儒家文化影響,因此對非政府組織的認識也與其他西方國家不同,1998年日本制定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將非政府組織大體分為公益法人、社會福利法人、學校法人、宗教法人、醫療法人、特殊法人、公益信托基金和市民社團等幾個部分,這種分類方式主要以非政府組織所涉及的社會領域進行劃分,輔之以資金來源等劃分標準。其官本位思想濃厚,受政府影響大。

三、新標準的提出與新型分類

在科學研究中,分類與定義一樣重要。沒有分類,世界就是一片混沌。分類有助于區分和鑒定分類單元,確定階元等級和建立分類體系,使極其復雜的世界呈現出某種次序。

(一)對舊有分類標準的批判

應當說,沒有最好的分類標準而只有最適合的,原有標準的問題主要在于過于追求體系的完美導致分類過細,使一些特殊形式的非政府組織難以納入這個體系或者同時被不同類型納入,還有就是分類過寬導致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效。前者主要出現在西方發達國家,而我國的問題多為后者。以較為常用的ICNPO體系為例。ICNPO體系的分類基準是經濟活動的領域,它將非營利組織劃入12大類,24小類,各小類進而被分解為近150小項??梢哉f,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分類標準中,ICNPO體系涵蓋面寬,類別相對較少,并且包括了許多新興形式,但即便這樣,這個體系也遇到了諸多問題。如德國工會經常卷入職業培訓和成人教育,并提供各種社會服務,對它們到底是應定位為工會還是教育機構或社會服務機構?更為復雜的是,在第三世界國家,醫生和律師的專業組織經常扮演保護人權、推動言論自由的角色,而ICNPO體系未能反映這個現實,只是繼續按部就班地將所有專業組織劃為一類。我國的劃分方式則極為簡單,只是依據資金來源和所有制形式將非政府組織分為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三個大類。這種分類方式僅僅區分了所有制形式,一定程度上給予了事業單位等與政府關系密切的非政府組織一定的特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說是與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是不相符合的。另外,我國的劃分方式并沒有考慮到不同類型的非政府組織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的運行方式和權力使用的區別,導致其門類過寬,對于幫助行政機關的管理來說作用不大。

(二)新標準的提出

之所以說分類沒有最好的而只有最適合的,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在于分類本身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其目的在于為研究和管理等提供服務,由于目的的不同,分類標準也會隨之變化。本文的寫作目的是對非政府組織進行行政法上的定位,對于種類劃分的側重點放在服務和監管方面,因此本文論述的重點便在于分析非政府組織是否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另外,在提出新的標準之前,應當對薩拉蒙教授的定義進行一定的修正,即破除有關非政府組織的神話。王紹光教授在《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一書中提到,要破除志愿的神話、獨立的神話和圣潔的神話,相當一部分非政府組織最大的收入來源是政府,并且最近的趨勢表明非政府組織變得越來越專業化,甚至是職業化。

因此非政府組織的私有性和志愿性就變得十分模糊,不足以成為非政府組織的特征。本文中,非政府組織的特征是組織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公益性四個方面。從立法者和執法者的角度進行考慮,非政府組織所掌握的自治權力的大小和自治程度的高低應當是監控和管理的重點,而非政府組織所涉及的領域則區分了不同的管理者的監控范圍。非政府組織的自治性可以從自治權的大小和自治程度的高低來闡述,權力的集中會產生利益驅動力、會滋生腐敗、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產生威脅甚至可能對政府和人民產生巨大影響。從管理的角度出發,自治權較大的非政府組織理應得到更多的重視,對其規定也應當嚴格一些,而對于自治權相對較小的非政府組織則可以適度放松一些。因此,本文所設定的新標準便基于以上兩個方面,即以自治權力的大小和自治程度的高低來劃分非政府組織的大類,以涉及領域劃分其下的小類。

(三)依據新標準劃分的類型

1.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本類型是由政府主導其活動并享有一定行政權力的非政府組織的總稱,如村民委員會、中國消費者協會、學校等。在當今社會,“小政府、大社會”的模式已成為政府轉變職能、打造服務型政府的發展方向,但隨著政府管理職能的相對弱化,經濟社會的一些領域便會出現真空地帶,必須由其他組織來進行填補,那么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便應運而生。此種類型的非政府組織所涉及的領域通常與國家政策息息相關,關乎國家穩定、社會發展、人民幸福??梢哉f,部分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實際上是以往政府的一部分,承擔了政府的部分職能。政府職能也不是無限的,不可能照顧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另一部分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則有效地填補了政府職能的空白。

2.自治性的行業組織本類型是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相同職業或行業的參與者所創立的自律性組織,如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足球協會等。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催生了眾多行業和職業,即使已經存在的行業也與以往大不相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無法及時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護,這些新興或新生的行業便需要自治性的行業組織來確定行業內部的行為標準,保護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與上一種類型不同,自治性的行業組織通常涉及范圍較為狹窄,一般僅限于一個行業內部,自治性的行業組織所處理的問題通常為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另外,自治性的行業組織通常都有一套內部的規范和標準,規定了行業門檻、獎罰機制等。

3.目的特定的公益類組織本類型一般是指那些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且以社會公益事業為主要追求目標的社會組織,如國際綠色和平組織、福特基金會等。市場經濟以利益最大化作為目標,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今社會,必然會導致一些社會群體極為弱勢,一些社會問題得不到重視,而一些前景廣闊的事業由于見效緩慢而得不到支持,目的特定的公益類組織則將重心放在以上方面,以促進經濟社會平衡發展。目的特定的公益類組織所關注的方向是以上兩種非政府組織容易忽略的部分,可以形成良好的互補。

四、非政府組織在行政法上的定位與責任承擔的分析

非政府組織具有組織性和民間性等特征,又以公益性事務為主,若沒有法律規范和制約,必然會導致挑戰政府權威,甚至從民間性走向民粹性??梢哉f,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一方面代表了社會的進步,另一方面,如果不對其進行適度的規制,非政府組織可能形成一股強大的社會壓力。因此,明確各種非政府組織在行政法上的位置,使其權力明晰化、規范化,是引導非政府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以下將根據上述新的標準劃分的非政府組織類型,分別闡述。

(一)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

馬懷德教授在《公務法人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到,公務法人與利用者之間的關系取決于公務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公務法人以公務實施者的身份出現,那么,與利用者之間的關系屬公法上的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如果公務法人以民事主體身份出現,則與利用者之間的關系屬私法上的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上文所述,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所擁有的權力比較廣泛,其職權主要來自法律的授權規定和行政主體的委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稱之為準行政主體。該類型的非政府組織在行使上述職權的時候,應當被行政法所調整。本類型是擁有相當權力的非政府組織,正如上文所說,權力的集中會產生利益驅動力、滋生腐敗、對正常的社會秩序產生威脅甚至可能對政府和人民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其行政法責任應貫穿該類型的非政府組織的產生、發展及消滅。我國專門規范非政府組織的法律集中表現在對于社團或組織的設立上,進行嚴格把關,但是針對非政府組織的運作,卻缺少規范。在將來的改進過程中,立法者應當按照行政主體的標準對其進行規制。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所涉及的領域關系重大,直接影響到國家穩定、社會發展,其職能的實現也夾雜著行政權的行使,因此應當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疇。

以村民委員會為例,其機構的設立、人員組成、資金來源、機構運行等自身成長方面應當進行嚴格規范;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合法性也應當納入行政法規制的范圍。但從另一方面來說,政府主導型的非政府組織存在的原因就在于部分替代政府職能,以社會力量完善社會管理。非政府組織畢竟不是行政部門,因此不能將其完全納入行政法調整體系,而是適當規定免責事由,讓非政府組織能夠有效地參與公共政策。只有給予非政府組織一定的自由度,才能更好地激發其為社會服務的積極性。

(二)自治性的行業組織

從權力來源上來看,自治性的行業組織所享有的權力通常來自行業內部的約定,當然前提是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因此,其享有的權力類型更加傾向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除非嚴重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和重要權利,而不宜適用行政法進行調整。但是自治性的行業組織通常在某個區域甚至是全國范圍內都具有極強的影響力,放任其自由發展有可能阻礙該行業整體的提高。從行政法的角度觀察自治性的行業組織,重點應當放在組織外部機構的建設上,在少數涉及人的基本權利和重要權利的方面加以關注。以中國足球協會為例,協會有權制定各聯賽間升降級的規則、裁判規則、球員處罰的規則等,法律不應當對行業內部的正常運行進行干涉,但如果足協的規定違反足球行業發展的原則,嚴重危害了俱樂部或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法則可以介入。另外,足協作為足球行業的組織部門,其機構的合法性和運行的公正性應當接受行政法的監督。

(三)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組織

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組織的主要活動是致力于社會公益事業和解決各種社會性問題??梢哉f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組織與以上兩種非政府組織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征最為顯著。例如,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資金以用于科學、教育與慈善目的,一切為了公眾福利,此外無其他目的。由此可見,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組織的社會功能的實現實際上與行政權并無瓜葛??梢哉f,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組織是完全依靠其自身的力量。而不是政府或社會所讓渡的權力。

第3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公益型NGO;困境;對策

一、引言

在我國,NGO的發展既是對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結社革命”的回應,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產物。時至今日,大批的NGO隨著社會的發展孕育而生,他們開始在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提供服務,在發展和諧社會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其價值逐漸被人們認可。但對于NGO的研究卻起步于90年代中期,理論研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此外,學者明確提出研究公益型NGO也只是近幾年才開始的。本文將嘗試對近幾年我國公益型NGO可持續發展困境及其對策的研究進行綜述。

二、公益型NGO可持續發展困境及對策研究現狀

(一)公益型NGO可持續發展困境研究的現狀

1、關于公益型NGO定義和分類的研究

目前學術界對于“公益型NGO”這一概念沒有統一的定義,但總結眾多學者關于“公益型NGO”的概念,可以發現有以下三個共同點:第一,非營利性,即公益型NGO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活動,這是NGO首要特征;第二,公益性,指的是公益型NGO是以實現或者保護社會大眾的福祉和利益為目的。第三,促進社會公正,公益型NGO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的穩定。

此外,不同的學者就公益型NGO概念作了自己的界定。趙月高和陳敏認為,公益型NGO即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以社團的名義,從事公益性社會活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政府法人[1]。兩位學者突出了公益型NGO在法律規制方面的內容,卻忽視了區分公益型NGO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不同。學者王薇從倫理學的角度定義公益型NGO,她認為公益型NGO是為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或社會全體提供公共福益和公共服務的非政府組織,其成員“是理性地、通過犧牲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純公益人”[2]。王文菲在清華大學NGO研究所王名和賈西津的理論基礎上,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將公益型NGO定義為是指維護和保障社會上不特定群體的利益為使命,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對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從事公益事業的非政府性組織[3]。田奕奕稱那些以促進社會公益為目標,主要的服務對象時弱勢群體的NGO組織稱為公益型NGO[4]。史香玲指出公益型NGO來源于公益說,其是以促進社會公益為目標,面向整個社會提供服務,公益型NGO能充分體現NGO的公益性,志愿性和非營利性[5]。對比田奕奕和史香玲的界定內容,史香玲的進步意義在于將公益型NGO的服務對象弱勢群體進行補充,延伸到面向整個社會,此外還對其性質作了補充說明。

關于公益型NGO的分類,從王名的《中國NGO研究—以個案為中心》可知,“目前理論界將公益型NGO分為三種類型:體制內官方背景的組織,指的是在政府直接領導下建立的具有合法性地位和濃厚的官方背景的組織;體制內的民間組織,指由政府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來,已獲得合法性地位的組織;體制外組織,指的是由政府之外的力量自下而上建立起來的尚未獲取合法性地位的組織”[6]。此類分類方法主要是依據NGO組織成立的法合法性和其制度性,對其服務對象和其能夠提供的服務內容卻未納入分類定義中來。程玥和馬慶鈺在《關于非政府組織分類方法的分析》一文中對公益型NGO進行了分類,認為公益型NGO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會員制公益組織,包括團體會員組織和個人會員組織;另一類是非會員制公益組織,其中又分為實體型組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養老醫院、研究所、圖書館劇團、美術館等,都歸屬于民政部門;非會員制公益組織的另一部分就是基金會組織包括運作型基金和資助型基金[7]。此類分類方法的進步意義在于借鑒科層制的分類方法,并且還結合了NGO組織的特征和中國的國情,更能讓人從多層次了解公益型NGO的分類狀況。

2、關于公益型NGO發展困境的研究

我國NGO的發展雖是80年代“結社革命”的產物,但最主要的還是受了1995年的世界婦女大會的影響。此后,我國公益型NGO的發展進入活躍期,時至今日也有了一定的數量,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其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反映社會利益訴求、提供和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求、緩解就業壓力和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8]。但就整體而言,我國公益型NGO的發展情況仍不樂觀,其可持續發展依然面臨諸多困境。

趙月高和陳敏兩位學者通過對我國公益型NGO法律規制的研究分析得出公益型NGO存在公益訴訟法主題困境、財政收入過分依賴政府的困境、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性的困境、公眾缺乏對NGO的捐資捐贈熱情的困境、外部監管部門權限區分不明確的困境以及內部監管缺失的困境[1]。王文菲分析我國公益型NGO主要困境在于傳統的運營模式不適合現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環境,這一困境導致一系列其他困境的出現,包括資源匱乏和資金困擾等。王文菲還通過SWOT分析工具分析公益型NGO組織外部環境得出其劣勢即其面臨的困難,包括三點,一是使命不清,二是產權界限模糊,三是營利性業務與公益型業務協調困難[3]。雖然公益型NGO的運營模式對其自身的發展有很大影響,但王文菲忽視了外界環境對公益型NGO的影響,對公益型NGO困境認識存在片面性。王薇指出以人的理性情感需求為公益型NGO動機的局限性是導致公益行為影響范圍小,而且這樣的公益行為會隨外界環境的變化而產生不穩定性[2]。王薇對公益型NGO的困境認識比較注重參與者的理性情感,更多的從倫理層面看待困境問題,夸大了參與者的主觀能動性。史香玲從NGO動力的視角來看當下我國公益型NGO面臨的困境,她認為雙重制約困境、社會信任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公益產權模糊化、志愿失靈、NGO自身造血能力差和效率低下等問題是造成公益型NGO發展動力不足的主要原因[5]。田奕奕總結概括了我國公益型NGO的困境主要分為內部困境和外部困境兩個方面。其中內部困境包括權力困境、資源困境和收益困境,外部困境包括法律困境、監管困境、表達困境和文化困境[4]。田奕奕的困境分類視角比較好,困境總結的也比較全面。

目前學者對公益型NGO發展困境的研究,借鑒田奕奕的分類方法,總的說來,可以歸納為兩大點,即內部困境和外部困境。其中,內部困境包括以下四點:第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困境;第二,管理運營模式固化困境;第三,內部監督機制缺失困境;第四,資金依賴于政府補貼困境;外部困境包括以下四點:第一,雙重監管,行政壓力大困境;第二,缺乏明確有針對性的法律保護困境;第三,社會信任度低,公信力缺乏,缺乏公民支持和認可困境;第四,缺乏權威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困境。

3、關于應對公益型NGO發展困境對策的研究

趙月高和陳張從三個方面入手來解決目前公益型NGO所面臨的困境。第一,在法律層面上需要增修目前的相關法律。其中需要增設公益訴訟的專門條款,還需要修訂NGO法人登記相關法律等相關法律;第二,在經濟層面上需要獨立和自主最終達到管理體制的剝離。這要求公益型NGO拒絕政府財政投入,甚至要拒絕其他經營性社會團體的投入;第三,在監管層面需要按照現代管理模式對公益型NGO進行監管。首先從立法層面上要求改變現有的NGO登記的相關法律,尤其廢止業務主管單位,而代之以完善的監管方案;其次內部監管制度需要完善,包括設立內部監管委員會,現代財務制度的設立以及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完善等;最后是外部監管制度即社會監督要正確行使其監督權[1]。就中國的國情來講,對策第二點實行的難度最大,此對策實行的必要性也有待考究。王文菲認為面對公益型NGO困難,首先要注入企業化的經營理念,并保證組織行為不偏離其使命,通過企業化的運營模式創造更多經濟上和使命上的價值。

所以其主張為可持續的發展,公益型非政府組織可適當的收取低于市場價格的費用;主張公益型非政府組織實行市場化管理,擺脫政府的庇護,樹立獨立的組織使命;主張采用商業化運作模式,創立社會性企業[3]。將企業化的經營理念、市場化的管理和商業化的運作模式引入公益型NGO這個理念正在指導許多公益型NGO實行轉變,是目前比較認可的新理念。史香玲認為對公益型NGO建立有效的動力監控和反饋是解決公益型NGO發展困境的主要手段,而有效的評估是監控的前提。她認為通過評估等管理工具可以提升NGO自身的實力和推動NGO發展,能夠診斷出NGO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通過評估才能考慮到主要相關利益群體的需求,使得動力監控具有針對性,發揮有效性從而幫助NGO達成使命[5]。田奕奕在澳大利亞、美國和英國三個國家關于公益型NGO管理經驗的基礎上,認為我國對公益型NGO的管理應該要從內部建設和外部建設兩個方面同時著力。內部建設要求做到完善公益型NGO自身管理制度、探索多元化的資源籌集途徑、樹立良好的營銷理念和拓展營銷領域;外部建設要求做到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健全外部監督機制、優化資源認證體系、增強公眾的公益文化意識和發揮第三方實體的作用[4]。

對公益型NGO要實現可持續的發展這一目標,學者們普遍認為公益型NGO要走出目前的困境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公眾以及公益型NGO自身。政府要改變現有的管理和監督模式,為公益型NGO提供法律保障,為公益型NGO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有益的發展環境;公眾要認識到參與公益事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持對公益事業的熱情,增強對公益型NGO的公信度,正確、有效行使監督權;公益型NGO要做到明確自身使命并做到不偏移、不異化,要加強自身造血功能,要不斷完善組織內部管理和監督機制,為社會公益事業而努力。

(二)研究的不足之處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綜觀近年來學者對于公益型NGO可持續發展的困境及對策的研究,當前仍存在不足之處。首先,對公益型NGO研究比較少,大都是將公益型NGO置身于NGO這一大的環境中,極少對公益型NGO與其他NGO做區分研究;其次,不同性質的公益型NGO發展形式和路徑也不盡相同,當前的研究還缺乏對不同公益型NGO進行分類的專項研究。第三,對于公益型NGO的研究都是從小的切入點入手,缺乏比較完整的、體系化的研究,導致目前公益型NGO諸多問題界線不明確,未能形成較為統一的定論。對于研究的不足之處可作為日后深入研究公益型NGO的研究方向。(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趙高月,陳 敏.中國公益型NGO法律規制研究[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11(7):62-64.

[2]王 薇.公益型非政府組織行為的倫理思考[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2009(5):29-31.

[3]王文菲.公益型非政府組織企業化運營模式戰略分析[J].理論觀察,2011(1):87-88.

[4]田奕奕.我國公益型NGO的困境及改進對策研究——以愛德基金會為例[D].江蘇:蘇州大學,2011.

[5]史香玲. 轉型期公益型NGO的動力機制研究——公益型NGO與弱勢群體社會支持體系的建立[D]陜西:西北大學,2007.

[6]王 名.中國NGO研究—以個案為中心[M].聯合國區域發展中心出版,2000.

第4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論文摘要]:非營利組織作為一種彌補政府、市場作用雙重失靈的新興社會力量,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民營化和民主化的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發揮了其應有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也獲得了更加蓬勃發展的局面。自改革開放以來,非營利組織在我國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但也存在著一系列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因素。如在稅收方面,并非所有適用稅法都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為促進非營利組織在我國更好的發展,本文對非營利組織稅收在我國當前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整理,并進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非營利組織及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一)非營利組織內涵及其在我國當前的發展狀況。非營利組織最早出現于17世紀,它的出現主要和資本主義的民主、自治、慈善等價值取向及社會精神有關,也反映了當時社會不平等的現實。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范圍內出現的市場化、民主化、民營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營利組織都出現了更加蓬勃發展的局面。然而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界定,國內外尚無統一明確的規定。不過總的來說,非營利組織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為有著這些屬性,因而也常常被稱為“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公益性組織”、“非企業單位”、“獨立部門”、“公民社會”等等。在我國,非營利組織自改革開放以來獲得了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性的非營利組織約有1900多個,地方性非營利組織近20萬個。它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其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這三類實體構成了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主體,它們在我國發展迅速并且在經濟、環保、公共衛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扶貧、法律援助、社會福利等廣泛領域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一步彌補了政府和市場的功能欠缺,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國現行非營利組織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當前,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問題,我國并沒有專門為其設立一部稅收法律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規范問題,都由各個稅種的稅法來規定。也就是說,在每一個稅種中,如無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特殊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將和其他納稅主體一樣,無論其性質如何,從不從事經營活動,都要交納稅收。目前,根據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活動和我國的稅法規定,非營利組織可能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13個稅種,而其中前五個又是對非營利組織影響最大的稅種。為支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在上述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都給予了非營利組織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偟膩碚f,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以三種方式呈現:1.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政策;2.針對企業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3.針對個人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第二種方式上,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也就是說,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種方式上,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為:個人向教育、社會公益事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和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捐贈的,可以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得到扣除。而在減免的程度上,有的稅種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扣除一定的稅額,有的則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由上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對于給予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和規定比較多但也比較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非營利組織的需求日益增加,非營利組織在更廣泛領域發揮的作用也日益凸現。為能給予非營利組織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稅收體系。我國目前對于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比較多也比較亂,這些規定都散見于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的稅收體系。也就是說,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定稅收條款來規范它的運行。這對于快速發展的非營利組織顯然是一大制約。

(二)沒有從稅法的角度來定義非營利組織,沒有把公益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別開來。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內外一直沒有統一的界定。但根據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和管理來看,大多數國家一般都把非營利組織中的公益性組織單獨劃分出來,給予公益性的非營利組織特殊的稅收待遇。因為公益性組織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不同,公益性組織活動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大多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也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其性質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區分兩者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國當前,還尚未從稅法的角度去定義非營利組織,更沒有區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因而在現實生活中,便出現了許多非營利組織打著“非營利”的旗號,名義上是非營利組織,但其大多數活動卻從事著經營性活動,有的甚至以營利為目的,違背了活動的宗旨目的,這不但使得國家稅收流失而且對于其他組織來說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有失稅收的公平性。按照稅收的公平性原則,相同性質的行為應當受到同等的稅收待遇。但在我國,卻存在著違反稅收公平性原則的稅收規定。如同樣對一家非營利組織進行捐款,但實施這樣一項行為的主體分別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則稅法允許二者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資企業允許從所得額中全部扣除,而內資企業卻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對只有被列舉的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才能獲得一定比例的扣除,這同樣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三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的思考

針對非營利組織還存在上述的一系列問題,筆者認為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思考:

(一)應從稅法的角度來界定非營利組織,應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宗旨必須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要的活動應是非經營性活動。當然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不允許其從事經營性活動獲取利潤,只是經營性活動不應構成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活動,其從中獲取的經營性利潤禁止向個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的目的。因而對于非營利組織有必要區分經營性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對于其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如投資所得、貿易活動等應當征收稅收,而對于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如捐贈、會員的會費和財政的撥款則應予以減免。

(二)學習其他國家,應把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分開來,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對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所有與公益目的有關的活動所獲取的收入應當免征所有的稅收,而其他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則僅對其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予以免證。這是因為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活動中獲益的是公眾,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會,但其受益的主要是會員,因而應給予它們不同的稅收待遇。

(三)應統一內外資企業允許捐贈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這樣一方面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另一方面也會提高企業捐贈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壯大。

(四)提高所得稅中關于捐贈數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F行對于捐贈比例的規定有些偏低,應進一步提高。

(五)改變現行捐贈通過向列舉的非營利組織才能扣除的規定,而應當是只要獲取了非營利組織資格的認定特別是公益性組織資格的認定,就應允許捐贈直接扣除。

[參考文獻]

[1]王名.非營利組織管理概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邵金榮.非營利組織與免稅—民辦教育等社會服務機構的免稅問題[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第5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2007年12月18日,聯想集團在北京企業社會責任戰略,致力于更加全面深入地履行對價值鏈伙伴、環境和社會的責任。聯想同時啟動公益創投計劃,以“讓愛心更有力量”為宗旨,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集公益組織,為其提供定制化的能力建設和志愿服務支持,以及首期總計300萬的創業支持資金。

縱觀中外企業,鮮有企業專門企業的社會責任戰略。由此可見聯想集團對于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心和信心。公開企業社會責任戰略,是聯想集團對社會和各個利益相關方做出的莊嚴承諾。正如聯想集團董事局主席楊元慶所言:“我們把可持續發展簡明而又直觀地定義為:讓世界因為聯想的存在而更加美好。聯想的客戶、員工等價值鏈伙伴,乃至全球社區,都應當能夠從聯想的行動中獲益?!?/p>

聯想集團在成立之初,就已經埋下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理念。隨著企業的不斷成長,聯想集團逐漸意識到履行社會責任不僅是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集團國際化過程中的必經之路。因此聯想集團選擇了這個時機,把企業社會責任戰略重新升華,進一步系統化。

聯想集團把對價值鏈伙伴負責,視作自身社會責任的根基。聯想集團力爭通過不懈的努力,超越客戶、員工、股東、合作伙伴等價值鏈伙伴的期望。在環境方面,聯想集團將從生產經營、產業鏈協作和環保社會參與等三個方面進行持續改善,力求將環保理念融入各項商業實踐。在社會參與方面,聯想集團結合自身特點,聚焦于“縮小數字鴻溝、環境保護、教育、扶貧賑災”四大領域,并將通過“結合業務發展戰略,引入創新公益機制,堅持傳統慈善捐贈”三大手段持續加大社會投入。

聯想集團的企業社會責任戰略鮮明地反映出聯想集團是一個具有責任競爭力的企業,即企業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解決社會和環境問題,從而贏得發展的契機。聯想集團啟動的公益創投計劃對這一點進行了充分的印證。

第6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公益旅游;意義;策略

一、公益旅游相關概念

公益旅游源于歐美國家,是一種新型的個性化旅游方式,它的英文是"Volunteer tourism",是由志愿者"volunteer"和旅游"tourism"兩個英文單詞組合而成,也可以簡稱為"Voluntourism"。它是建立在公益事業與旅游活動相結合的基礎上的一種新的非大眾旅游方式。目前國內外對它概念的界定,還沒達到統一的認識。

國外學者Stephen Wearing于2001年對公益旅游的概念進行了相對明確的定義,其概念也被國外學者廣泛引用:"旅游者為了各種原因,以一種被組織的方式做志愿者活動來度假,它包括援助和減輕社會中某些群體的物質貧窮,某些環境的恢復,對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研究"。國內學者把公益旅游定義為:旅游者離開慣常居住地到外地旅行,自愿利用旅行中的部分時間不計薪酬的為旅游地提供能產生價值的勞動或其它行為,但不作為固定職業的行為。

近幾年來,公益旅游在我國發展迅速,越來越多年輕人開始關注這一旅行方式,其中既有商務差旅活動較多的白領人士,也有以需要幫助的地方為目的地的旅行愛好者。以旅行之名,行義工之職,再以義工之職,助需要之人。2007年12月9日,國內第一條公益旅游線路誕生---上海假期旅行社推出了"黃果樹瀑布、天龍屯堡、紅楓湖雙飛五日游"的公益旅游線路,游客們在幾天的旅游行程中,除了參觀游覽旅游景區外,還到天龍鎮大山壩村小學與孩子們進行互動交流。

二、公益旅游的意義

1.社會

公益旅游是游活動與公益事業的結合,要求旅游者對旅游目的地做出正面影響,通過積極有效的互動,達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旅游者在選擇旅游目的地時,除了考慮到旅游目的地本身的資源優勢之外,更要考慮旅游過程中的公益服務部分是否符合自己的預期。公益旅游以有利于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觀念,在滿足旅游者精神需求的同時回報了社會,作為一種積極的價值取向得到了社會及市場的提倡。公益旅游將旅游活動與公益事業相結合,強調旅游者的參與行動能對旅游目的地做出貢獻,有利于當地旅游業發揮社會效益,保障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這方面,公益旅游可以環境保護、社區發展、文化傳承、鄉村服務等為主題,開展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公益旅游活動。

2.經濟

很多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旅游資源優質且有特色,但由于交通落后、宣傳無力等外在因素的影響,無法吸引大量旅游者。雖然政府在大力修建旅游基礎設施,但效果并不明顯,甚至陷入盲目開發的境地。通過大力發展公益旅游,可以使旅游者在選擇目的地時,就構思好本次旅游的內容,不僅僅只是觀賞風景,更多的是為當地提供知識宣傳、技術支持等。同時,旅游者在當地的實際消費,也為旅游目的地帶去經濟效益。通過從事公益活動的旅游者,可以將旅游目的地與外界聯系起來,有利于吸引更多人和組織的關注,幫助旅游目的地逐漸發展,在不斷的互動中也可以提高旅游目的地的開放程度,實現旅游目的地的經濟發展。

三、發展公益旅游的策略

1. 政府支持與參與

縱觀國外公益旅游發展得好的國家,政府層面的支持力度都很大。比如美國在發展公益旅游時,美國林業局、土地管理局等政府部門都積極支持,因此能夠開展針對性的活動。而目前我國公益旅游的發展,主要是以公益組織為主,存在公益旅游發展層次低,運行過程不夠規范的問題。我國在發展公益旅游活動時也可率先從政府相關部門著手突破,實現政府層面的支持乃至參與。同時,政府部門應該鼓勵并引導相關的社會組織或旅游企業積極投身到公益旅游的行列中來,并為其提供一定的政策便利或信息支持。

2.加強學習與宣傳

目前,公益旅游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許多旅游者對其并不熟悉,但調查顯示旅游者在了解公益旅游之后表現出極大的熱情與興趣。因此,我們需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廣泛宣傳,積極培育公眾公益旅游意識,營造公益旅游的良好氛圍。相對于西方國家來說,我國的公益旅游還處于初級階段,所以我們首先學習國外公益旅游發展的經驗,結合我國旅游市場的現狀,通過充分利用互聯網優勢,完善公益旅游信息體系,增加公益旅游的信息量,然后通過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將公益旅游信息傳遞至旅游者;其次,加大對公眾旅游組織的宣傳力度,通過各大城市的公益組織,將國際國內最新的公益旅游資訊、案例、國內外公益旅游目的地等相關信息傳遞給公眾和旅游企業,及時提供各類捐助信息供旅游者選擇。

3.產品設計與更新

公益旅游產品具有特殊性,其涵蓋的范疇是很廣泛的。我國地域遼闊,自然、人文旅游資源豐富,其中能夠用以開發公益旅游的資源也多姿多彩。但是,公益旅游產品的設計與一般的旅游產品不同。傳統的旅游產品是以滿足旅游者的旅游體驗為主,重視旅游者的感官體驗,而公益旅游產品更多的是強調旅游活動的設計和組織,通過旅游活動的內容達到公益目的;其次公益旅游產品本身具有社會性和經濟,不需要大規模的硬件設施投資,它更偏重于對于當地的服務。在進行公益旅游產品設計時,要充分利用旅游目的地的資源優勢,結合市場需求設計主題多樣化的公益旅游產品系列,如針對家庭出游的"親子之旅"、針對目的地民俗文化保護的"文化傳承"、支持目的地發展建設的"鄉村服務"、針對團隊凝聚力的"戶外拓展"等主題的公益旅游。

參考文獻

【1】熊劍峰,明慶忠,公益旅游:內涵、價值及體驗本質,旅游論壇,2011年8月

【2】賴勤,公益旅游若干問題研究探討,學術論壇,2010年第4期

第7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慈善組織;互聯網;社會形態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7)03-0080-02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草根NGO借助互聯網形成的一股強大的發展之勢,正在引起廣泛的關注。作為民間力量的結合,草根NGO利用互聯網資源集合了社會各方的力量,履行著草根慈善的義務。現如今,草根NGO的發展勢頭不容小覷,也正在成為一支強大的社會力量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當前,新的媒介技術的產生重塑了傳統報紙、廣播、電視所帶來的社會形態,也建構了新的社會形態?!凹词谷祟愒谡w上總是比他們所制作的工具要來,即使人類的制造物走在人類反應前面,偉大的哲學家們仍然都與其時代的機器同齡,沒有人能從技術上跳過去。然而,機器從來就有精神,而且越來越多。每一代技術都描繪出一個普遍性的前景并獲得其傳達人、解釋者或代言人,仿佛一個時期的設備都是配備了說明書、上門安裝者以及人體工程學。[1]”德布雷認為,媒介是“在特定技術和社會條件下,象征傳遞和流通的手段的集合?!?/p>

互聯網技術的產生不是消除了傳統媒體,而是改變了傳統媒體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就本文而言,互聯網技術的產生,形成了新的慈善團體,這種新型慈善團體,即草根慈善NGO,重塑了慈善組織形態。

一、互聯網構建新型的人員組織方式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互聯網技術建構起來一種新型的慈善組織形式,即草根慈善NGO。草根慈善NGO已然改變了過去傳統媒體時代下慈善組織的組成方式,他們由一群對于慈善事業充滿熱情的趣緣群體組建起來。而互聯網技術將這群趣緣群體由線下的散落的個體匯聚到互聯網上的虛擬社區之中。目前,學術界普遍認為,“社區”一詞最早是由德國社會學家F?滕尼斯在其1887年出版的《社區和社會》(又譯《共同體與社會》)一書中提出。滕尼斯將社區定義為生活共同體,以地域、意識、行為以及利益為特征,是一種由具有共同價值觀念的同質人口所組成的關系親密、守望相助、存在一種富有人情味的社會關系的社會團體[2]。

隨著互聯網的出現、普及以及網絡技術的進步,傳統意義上的社區已經受到了挑戰,隨之而來的是虛擬社區在網絡上的建立。正是互聯網虛擬社區的出現,將散落在現實社會中的志愿者群體組建起來。社交化媒體的發展將一些對公益事業有熱情但卻散落在現實社區當中的志愿者群體匯聚在互聯網的虛擬社區當中。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這些志愿者從事慈善活動提供了可能。

志愿者們就是利用了互聯網這個平臺所提供的虛擬社區組織起來的,互聯網為虛擬社區的建立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是建立虛擬社區的基礎,網民通過共同興趣聯系到一起,進入一個共同的虛擬社區之中,同時也開展線上的交流活動,這些活動又更深刻地加深了彼此之間在虛擬社區中的關系,而這種文化氛圍也為創造群體價值觀提供了基礎。隨著互聯網傳播技術的發展,網絡上虛擬社區成為了人們很好地進行興趣、愛好等交流的場所,例如豆瓣,已經成為愛好文學、電影、書籍的網友們聚集的地方,百度貼吧也聚集了大量對不同問題感興趣的網民,他們會根據自己喜愛的演員、電影、游戲、技術等等為標題組建起自己感興趣的虛擬社區,而這些不同的群體,在社會學上,被稱為趣緣群體。一群由對公益事業具有熱情的志愿者所組成的趣緣群體,在互聯網的幫助下,這些有心于公益事業的人們匯聚在一起,組建成一個群,在群中交流慈善活動。正是因為互聯網的產生,才能組織起這些原本在生活中o法產生聯系的人,組成這樣一群趣緣群體。

二、互聯網構建新型的資金匯聚方式

除了志愿者成員在互聯網虛擬社區中匯聚起來,形成聚沙成塔之勢以外,對于公益慈善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募捐環節,互聯網技術構建了自己獨有的籌資方式,改變了傳統的籌資方式。在傳統公益募捐活動過程中,捐款者無法清楚知道募捐總額以及每一筆善款的用處,因此會對資金流向產生質疑,而互聯網構建起來的新型籌資方式,可以使慈善組織成員將每一筆善款流向都透明地展示在受眾面前,接受公信力的考驗。同時,互聯網眾籌也是最大化發動社會動員的方式,最大限度整合社會力量進行慈善募捐,整合社會資源為公益事業所用。所謂眾籌,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征,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一般而言是透過網絡上的平臺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民間集資、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件、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及公共專案等。而在這里,就是指互聯網匯聚網民們集體的力量,采取積少成多的籌資方式,將網民們的愛心資金進行匯集,從而達到受困者所需要的數額。

草根慈善NGO無法達到如此強大的社會動員,沒有政府背景作為其支撐力量,募捐資金的來源是慈善組織能否持續堅持下去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草根慈善組織的募捐方式更多采取互聯網號召的方式。通過互聯網整合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動員。雖然草根慈善NGO沒有大型慈善組織如此強大的募捐方式,但是通過積少成多、聚沙成塔的方式,以及透明的公開制度,也使得草根慈善NGO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很好地開展了慈善活動。

通過互聯網技術重塑了公益組織的募捐方式,改變了傳統官方公益組織的資金來源方式。草根公益組織力求每一次慈善資金都公開透明,利用互聯網的正向效益,建立網民對本組織的信任,穩固公益組織的資金來源。相較于傳統紅十字會等官方組織,由于其資金的來源有一大部分來源于國民財政以及納稅人的資金,但是具體的資金金額以及流向、用途卻沒有向民眾公開,因此增加了民眾對紅十字會的懷疑。這種不平等的傳播關系也是導致紅十字會在最近幾年頻頻遭到懷疑和詬病的重要原因。而這種新型慈善組織的眾籌方式,是互聯網技術構建起來的產物?;ヂ摼W的雙向互動性,使網民可以隨時查閱草根慈善組織的資金來源、走向以及結余,草根慈善NGO的這種更為公開透明的資金流動方式,令網民和慈善組織之間形成了平等的傳播關系,也消除了民眾對于草根公益組織的疑慮,正是這種公開透明的機制,不僅使網民愿意相信草根慈善組織,也令草根慈善NGO在迅速成長起來。

三、互聯網構建新型慈善組織內部構建方式

草根慈善組織內部具有核心層即管理層以及普通志愿者層,這兩個群體當中的成員彼此之間有著相互的聯系但是卻又有著不一樣的分工與合作。管理層的志愿者和普通志愿者一樣,都要進行慈善活動,并且也會自覺去找尋需要幫助的群眾。但是管理層的志愿者還會收集并整理普通志愿者所帶來的慈善消息,并且進行慈善消息的分類、發起。這是互聯網環境下,新的慈善組織成員的角色分類。眾所周知,紅十字會這類典型的官方慈善機構,成員之間有著嚴格的部門分類,紅十字會組織成員分工明確,筆者通過查閱紅十字會官網發現,紅十字有七個不同的職能部門,分別是:辦公室(人事部)、賑濟救護部(應急工作辦公室)、籌資與財務部、組織宣傳部、聯絡部(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等。這些部門分別有著自己的職責和工作范圍,彼此之間交叉合作較少。而社交化媒體所構建起來的草根慈善NGO,卻沒有這么詳細的分工結構,成員之間雖然有細微的科級差異,但是彼此之間互動性強,成員之間工作的交叉性強。草根慈善NGO沒有明確的領導層,在核心成員當中,也不存在誰直接領導誰的隸屬關系,在志愿者和核心成員之間沒有科級屏障,在QQ群中彼此之間交流隨和、群計群策,更深入地集合了志愿者的智慧。

四、互聯網構建新型信息方式

由互聯網構建起來的草根慈善NGO成員是通過自主走訪或者互聯網信息查詢的方式獲取受困群眾的消息,并將其匯聚到互聯網上進行近一步的分類和篩選,并由草根慈善NGO成員自己進行活動的策劃和號召。這種自下而上的傳播方式是互聯網時代的產物。移動互聯網重塑了慈善組織成員的消息傳播方式,動員草根慈善M織成員的社會力量,集聚現實生活中零散的受困信息,通過互聯網匯聚在一起,并且群聚群策,通過志愿者之間不斷磨合策劃慈善活動具體細節。這種新型消息匯聚方式和傳播流程的變化,是互聯網技術時代的產物。

德布雷認為“媒介學”的研究對象是“與傳播的技術結構息息相關而又比之高級的社會功能”,主要包括“各種高級社會活動(宗教、政治、意識形態和心態)與信息傳播技術結構之間的相互關系”,這也構成了“媒介學”研究的核心與主題[1]。他認為,媒介學的定義是:所謂“媒介”并非孤立的物理機制或物質實體,而是設備C載體C方法系統的集合體系,至于通常意義上被人們所關注的大眾傳媒,他認為“只不過是一種特別的、膨脹的變量,只不過是一個總體的、永久的原則性問題的衍生”[3]。正在建構的東西會成為下一步的地域,下一步的新技術再把它進行包容,新技術再幫我們建構新的表現形態。

五、結 語

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不僅是為有志于公益活動的人士提供一種交流平臺,也不止于為其提供技術上的便利,更重要的是,互聯網改變了以往草根慈善NGO的社會存在方式。從草根慈善組織的人員構成到資金、消息的匯集方式,以及草根慈善組織的內部構成,無不滲透著互聯網技術對其的滲透。然而,這種技術的滲透已經超越了一種純粹的技術的可能,而是作為一種改變慈善組織的力量完全重塑了社會中的慈善組織形態。借助于互聯網媒介環境而發展壯大起來的慈善組織正在以一種不可阻擋之勢改變慈善組織的社會形態。而互聯網作為一種不同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介的新型媒介形態,也正在以它的方式滲透入我們社會的方方面面。媒介帶給我們社會的變化不再只是一種新型的媒介技術,而是作為一種社會存在方式重塑我們的社會形態。

參考文獻:

[1] (法)雷吉斯?德布雷著.陳衛星,王楊譯.普通媒介學教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9):25.

第8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完善

一、何為環境公益訴訟

(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概念。大多數的學者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定義都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相關團體和個人,為維護公益,而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侵犯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的一種制度?;诖朔N定義,將環境公益訴訟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二)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對于誰為原告的問題,有人認為應當是公民個人和環保組織。有人認為應當是檢察機關,還有人認為負有環境監督管理義務的環境主管部門。雖然有人質疑個人和環保組織的能力。但不能因為個人和部分環保組織能力稍弱就否認他們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對于檢察機關是否是適格主體,我認為代表環境公益的不是檢察機關,憲法和法律授予檢察機關是參與公訴和監督法律職能。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為原告,不符合主體平等的要求。在環境行政訴訟中,不是行政相對人還包攬保護公益之權,原本的環境保護部門又當如何,可能導致權力體系出現混亂。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現狀和不足

(一)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現狀。我國2014年的《環境保護法》第58條,《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和《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84條-第291條的細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工作予以規定。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不足

1、環境行政訴訟的相對缺位。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包括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沒有具體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這項制度并通過司法解釋細化。反觀依通說應當與環境民事訴訟地位相當的環境行政訴訟,卻在本次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中未得體現。但現實中環境行政訴訟案件就沒有法律依據,得不到妥善處理。

2、環境公益訴訟規則的不足和缺失。一是原告資格狹窄且不明確。新環保法中只規定了有關的環保組織的原告資格,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法律規定的機關”沒有進一步明確。僅將機關限定于“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此類的機關,未免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其他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二是具體的訴訟規則不足和缺失。對于公益訴訟這種區別與傳統私益訴訟的訴訟形式,鑒于其保護利益的獨特性和第三人訴訟的性質,環境公益訴訟在管轄、資格認定、舉證責任分配、證明規則、禁止令適用、訴訟費用負擔、反訴、和解、調解等方面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則。使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時有法可依,不至因缺乏相應規定而不受理案件,避免給訴訟當事人的舉證和訴訟造成困難。

3、對民間環保組織提訟的激勵和保障機制不足。雖然我國的部分環保組織已經擁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實力,但并不多。法律對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限定的嚴格,并且嚴禁環保組織以此獲利。同時,如果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訴訟,要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用,對于許多環保組織是難以承受。

4、現行司法體制過于依賴地方政府?,F行司法體制中的司法機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當地政府的財政,而地方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很可能就是公益訴訟的被告,也就是當地大型的納稅大戶企業。

5、環境公益訴訟相關制度缺乏必要的銜接。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單獨的,與其他制度沒有聯系的。比如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與環保社會組織登記規范化的關系、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侵權私益訴訟的關系、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關系,等等,無一不影響著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正常運行。

三、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完善

(一)明確公益訴訟的范圍。就目前我國采取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并行的模式來看,理應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環境行政訴訟,并就受案范圍(與環境公益有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進行規定。但是目前很難在行政訴訟法中做出此類規定,那么可以在我們的環境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中進行規定,最可行的可能是出臺關于新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的司法解釋,明確具體事項。

(二)擴大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

一是依上面的分析,公民理應具有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二是具有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具有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因為此類部門不僅本身就對環境負有監管和保護的責任,而且這些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擁有其他組織沒有的環境監測技術手段,其獲取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資料可以更好的作為公益訴訟的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精確解釋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應為法律規定具有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并明確這些機關的條件

(三)制定和健全環境公益訴訟規則。在管轄上擴大受訴法院的范圍,舉證責任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訴訟費用預交一小部分,若被告敗訴則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用。若原告敗訴則減免費用或由政府設立的環保公益基金承擔訴訟費用。

(四)支持和激勵環境保護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一方面要引導環保組織和政府、企業良性溝通。同時給予環保組織必要的訴訟業務和人才培訓,設立基金對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進行支持。另一方面,對于用于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應當給與適當的獎勵。

(五)改善立案難和公益訴訟制度連接差的問題。第一是建立躲遠點額案件立案監督機制,第二是強化法院業務能力和監督程序,最后是建立跨行政區的審判組織。

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相關制度的配套與銜接要求處理好公益和私益的關系。在有區分的基礎上相互借鑒。

參考文獻:

[1]沈宗靈. 現代西方法理學 [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291

第9篇:公益組織的定義范文

論文摘要:在借鑒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減免稅制和稅前扣除制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以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為切入點,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認為非營利組織應當是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質,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減免稅待遇;應當統一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并建立公益性捐贈的直接扣除制,允許境外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

一、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其中第10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钡?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允許捐贈者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所涉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非營利組織給的界定并不明確和統一。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從法律上特別是正在制定的《稅收基本法》中明確界定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國外關于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一般文獻經常引用沃夫(Wolf)所歸納的非營利組織的5項特質作為認定標準:(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3)有一個不致令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5)具有可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1993年聯合國、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共同編寫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也闡明了非營利機構的性質和主要特點:(1)向社會提供公益;(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以營利為目的;(3)非營利機構并不意味著其不能創造營運結余,但是其結余不得“分紅”;(4)非營利機構通常得到優惠的稅收政策,包括免交所得稅;(5)非營利機構受到社會和政策的嚴格審視,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6)財產處置的特殊性,即非營利機構的所有權不能是私有的,其財產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不能強迫兼并。從上述著名學者和國際組織給出的標準可以看出,盡管有關學者或國際組織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都包含了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的三大特點?!肮嫘浴奔捶菭I利組織的活動宗旨應當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目標在于彌補市場和政府的雙重缺陷,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不是謀求國家利益或者個人利益最大化;“非營利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不是為了獲取利潤并在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是為了從事公益事業或追求成員的共同利益;“稅收優惠性”即非營利組織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特別納稅人享有特殊稅收優惠待遇,也就是說,國家通過稅式支出支持和鼓勵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非營利組織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至少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營利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2)非營利組織是非政府、非營利的社會組織;(3)非營利組織以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為其活動宗旨;(4)非營利組織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社會組織。因此,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應當包含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要素,即非營利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

二、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

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規制一般包括: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

(一)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減稅或免稅制

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所得和其他財產或行為的減免稅優惠。從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自身減免稅待遇的法律規制來看,各國稅收立法普遍遵循的規則主要包括:

1、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如,日本《法人稅法》將非營利組織主要分為:公共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共法人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質,且其所進行的事業均屬于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因此免征法人稅;公益法人是以追求公益為目的的法人,所以只對其所得中的由收益事業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德國,如果一個非營利組織以追求公共福利、慈善事業或者宗教發展為其活動宗旨,該組織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特別稅收優惠待遇;然而,當一個非營利組織以為會員服務或者使會員受益或互惠為其活動宗旨時,就不能完全享受特別稅收優惠待遇。從上述各國稅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和公共福利等社會責任,從而相應減輕了政府責任和財政負擔,因此,各國稅法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強化稅式支出,擴大減免稅范圍?;ヒ嫘苑菭I利組織雖然也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但其主要宗旨還是為其成員提供服務,而不是服務于整個社會,如果對其進行大量減免稅,則會相應增加財政負擔造成稅收流失。因此,各國稅法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弱化稅式支出,縮小減免稅范圍。

2、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不同性質的商業活動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分配中的特殊主體,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以及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各國稅法基本上都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全部免稅,但對其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稅各國在稅法規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如,菲律賓《稅收改革法》規定,非營利組織有權享受免稅待遇,但是只要這些組織通過使用房地產或者其他資產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該組織從中獲得的任何類型和性質的收入,無論進行何種處置都必須依法納稅。美國國稅局的指導原則是,如果一個免稅機構財富的產生和分配或者創收服務的開展,對其實行免稅目的是重要的,而不是靠創收用于其他目標,那么它的創收活動就是與教育、科研、慈善等或該機構的其他免稅目的“有關”的。當一個機構的無關經營活動達到相當程度,以致令人懷疑其創辦與經營的主要目的是從事無關經營活動時,這個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因此,凡經美國國內稅務局查實并賦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均可得到所得稅、財產稅、失業稅的全額免除。但是,如果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其組織宗旨無關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時,其所得稅、財產稅和失業稅都應當依法繳納。從上述各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盡管各國在處理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和營利性的關系問題上有不同的認識,但各國都普遍認為,只有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用于公益或非營利目的,并且該活動對于公益目的的實現是必要的,才能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否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普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將會造成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

3、非營利組織能夠享受多個稅種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所享受優惠待遇的稅種范圍不同,靈活性比較大。由于非營利組織受不分配利潤的約束,即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凈收入不能分配給對該組織實施控制的成員,必須完全用于公益事業或非營利事業的發展,因此,幾乎所有國家都對非營利組織獲得的捐贈、政府補貼或撥款、會費等收入免征所得稅和利潤稅。而當非營利組織屬于公益組織范疇時,其享受稅收優惠的稅種還會涉及到商品稅、財產稅、行為稅等其他若干稅種,對此各國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按照德國稅收法案的規定,具有免稅資格的公益組織一般可以享受到的免稅待遇主要包括:免征法人所得稅;公益組織在繼承遺產后其免稅身份還可持續10年,并且免征遺產稅和捐贈稅;免征商業稅和凈資產稅。在澳大利亞,依據其聯邦和各州稅法的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法人地位的非營利組織可以提出免稅申請,免稅稅種主要包括所得稅、資本增值稅等聯邦稅,以及土地稅、印花稅、財產稅等各州稅。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因“公益性”和“互益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要大于互益性組織的優惠范圍,從而體現了各國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支持和鼓勵。

(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稅前扣除制

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企業或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優惠,即允許捐贈者在納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部分,從而使企業或個人因其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而獲得一定的稅收收益。但稅前扣除的幅度,因捐贈對象和捐贈數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日本稅法規定,個人對特定公益事業的捐贈,以超過1萬日元的捐款為稅前扣除對象,但該項扣除的最高限額為綜合課稅所得總額的25%,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企業向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贈,不得超過捐贈扣除的最高限額(捐贈計人費用的最高限額=期末資本金額×0.00125+當年所得金額×0.0125),即企業的捐贈金額小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實際捐贈金額扣除,而當企業的捐贈金額大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相當于該最高限額的金額扣除,超過最高限額部分不得扣除。按照美國聯邦稅法的規定,只有向符合《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3條款要求的公共慈善組織的捐贈才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其中個人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個人毛所得的50%;企業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應稅收入的10%,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順延扣除,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主要是針對向公益性組織實施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給予不同程度的稅前扣除優惠,這一方面表明各國政府對公益組織發展的稅收支持,鼓勵企業或個人向公益組織提供捐贈;另一方面,各國稅法也都通過規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來控制稅式支出,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損害國家稅收利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一)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

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包括:

1、非營利組織自身享有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直接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流轉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規定,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免征營業稅。(3)財產、行為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非營利組織享受的財產稅、行為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免征契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免稅制,即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等多個稅種。

2、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對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企業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個人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印花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給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稅前扣除制并輔之以免稅制,即允許企業或個人將其公益性捐贈按一定標準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并對捐贈財產所立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

我國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主要體現在:

1、沒有明確劃分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及其相關的稅收待遇,缺乏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規定了取得免稅收入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并沒有明確哪些組織屬于公益性組織哪些組織屬于互益性組織。也就是說,不論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取得的收入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在流轉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稅法中只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有關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待遇,并沒有明確享受相應免稅待遇的非營利組織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這樣就形成了在我國稅法體系中,不論是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還是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都享受同等稅收待遇的立法局面。這不僅會造成有限免稅政策資源的浪費,擴大了政府的稅式支出,相應減少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會導致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使非營利組織成為逃避稅的重要渠道。應該說這與各國稅法旨在支持公益事業發展,強化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弱化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的立法原則相悖。

2、沒有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劃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缺乏對不同性質商業活動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明確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不包括其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并沒有明確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也就是說,無論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只要是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雖在但書中規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此體現立法上的靈活性,但也導致了稅收執法上的混亂和財稅主管部門的隨意。在其他稅法中也都沒有明確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所享受的不同稅收待遇。如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房產稅暫行條例中,只是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沒有明確這些單位利用其土地、房產從事營利活動時該土地和房產是否享受免稅待遇,更沒有明確其營利活動是相關商業活動還是無關商業活動以及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問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從所得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非營利組織通過多渠道籌措公益性資金來發展公益事業,從財產、行為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防止非營利組織濫用免稅政策從事商業活動,形成不公平市場競爭。

3、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缺乏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全面發展的稅收激勵機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中存在著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兩檔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即全額扣除和按年度利潤總額12%或應納稅所得額30%的標準扣除。不同扣除標準導致同屬公益性捐贈,但享受不同稅收優惠的不公平待遇。綜合比較各國的扣除標準,我國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國際標準,而且不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另外,“兩法”允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是指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就是說,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直接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境外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不允許稅前扣除。而我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捐贈收入,因此,這一規范既不利于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促進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全面發展,也不利于鼓勵我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國際公益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促進國際公益救濟事業的開展。

四、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

基于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優化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

1、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在我國稅法體系中,由于沒有將非營利組織劃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幾乎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享受稅法規定的相同免稅待遇,這種做法不僅會增加政府有限的稅式支出,而且還會削弱對公益事業的重點支持。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明確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免稅待遇,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減稅待遇。這樣既體現了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全面支持,又體現了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點扶持,從而反映出稅收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區分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由于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不加區分的與營利性組織的商業活動一樣正常予以征稅,會影響到非營利組織公益目的的有效實現,不利于鼓勵和扶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對相關商業活動實行減免稅,即對非營利組織為公益目的采取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減稅或者免稅;對無關商業活動正稅,即對非營利組織與公益目的無關的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正稅。

(二)強化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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