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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企業 動產質押 風險防范
一、動產質押相關的概念
(一)動產質押的基本概念
1.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2.動產質押的特點
一是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即質押權的設定須以有效的債權債務的設定為前提,主債權消失,質權即不存在;二是質物只能是動產,并且是可轉移占有權的特定的動產,具有流通性和可轉移性;三是動產質權人必須占有質物,質權人與出質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占有質物;四是動產質權的內容在于留置質物,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質物的價值由質僅人優先受償。
(二)動產質押授信業務的定義
動產質押授信業務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其自有的銀行認可的動產作質押,交由銀行認可的倉儲公司保管,向銀行申請的貸款業務。包括各類貸款、商業匯票承兌、保證、信用證等表內、表外信貸業務。
(三)動產質押貸款與傳統貸款的比較
1.動產質押貸款與信用貸款的比較
傳統的信用貸款的準入門檻高,要求小企業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同時要通過銀行的信用評級,鑒于小企業發展的主客觀條件,絕大部分小企業難以達到銀行信用等級評定要求,因而也難以獲得信用貸款。而動產質押貸款,只要有符合銀行要求的動產,就可向銀行申請動產質押貸款。
2.動產質押與不動產抵押的比較
不動產抵押抵押物占有權沒有轉移,抵押物的流通性和可變現性差;不動產抵押需經評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較繁雜。而動產質押是企業將動產轉移給銀行占有即可,非常簡便。
二、動產質押擔保的風險識別
(一)法律風險
1.留置權優先于質押權的風險
按照法理,留置權應當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因此,在實踐中,中介公司可要求先于銀行實現留置權,銀行債權則存在潛在風險。當然,在當事人依法約定排除中介公司的留置權的基礎上,同時在動產上分別對銀行貸款債權和倉儲保管費用債權設定質押權,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銀行與中介公司按債權比例行使質押權也是可行的,但實際操作中這個環節往往省略。
2.動產質押合同風險
主要來自于動產質押與動產權利質押類別不分造成的風險。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合同與權利質押合同的依法生效時間是完全不相同的,動產質押合同是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權利質押合同是自質押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合同簽訂時銀行信貸員經常將動產質押與動產權利質押混為一談,造成質押合同與質物不一致,極易引發合同糾紛。
3.權責不夠明晰帶來的風險
商業銀行一般通過監管協議對中介公司和倉儲公司的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的約定,在其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由于動產質押貸款業務最多可涉及四方當事人(銀行、出質人、中介公司、倉儲公司),法律關系復雜,一旦發生問題,容易相互推諉,難以認定責任;同時中介公司、倉儲公司的注冊資金一般都比較少,且基本無固定資產,難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操作風險
1.質押物品的選擇風險
銀行對于企業用于質押的物品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判斷這些擬作質押物的物資是否屬于銀行要求的品種范圍。質押物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日后一旦企業無償還能力時,質押物的變現能力,以及銀行的損失程度。
2.質押物的評估價值偏高,導致質押率偏高風險
目前,質押物的價值一般都是通過社會上的中介評估公司測定的。由于對質押物評估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貸款,其評估值越高,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就大,獲取貸款的數額也越大,加上中介公司評估勞務費是根據質押物的評估值計收,導致了質押物的評估值偏高現象。
3.銀行質物賬面價值風險
質物品種繁多、價格不透明,很難計價估值,僅憑出質人出具的進貨合同和購銷發票,難以判斷其真實市場價值,加之出質人與某些不良評估公司和銀行內部人員串通,故意高估質物總值,經常造成銀行質物賬面價值明顯高于市場價值,銀行經辦人員對行業不熟、對質物市場價格走勢缺乏跟蹤監督,在價格大幅下跌的行情中,銀行對質物的市價浮動盈虧監督無法到位,無法執行補倉風險控制條款,導致質物貶值、難以變現,銀行難以應對市場風險。
4.質押物交付失當的風險
銀行動產質押擔保貸款業務中的質物交付失當,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不交付,質物出質后仍由出質人占有;二是交付錯位,質物交給了不善保管之人。無論出現哪種情況,實踐中都很難避免給債權人銀行造成重大的損失。
(三)市場風險
主要是質押物的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銀行一般會按照質押物價款的60%~80%發放貸款。但是有些貨物的價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這樣給銀行帶來風險就比較大。如果質押物的價格突然出現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銀行已經按照之前貨價的一定比例發放了貸款,那么價格的下降勢必會導致銀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銀行面臨的潛在風險無言而喻。
三、動產質押業務的風險防范
動產質押監管由于涉及質押物的品種、價格、品質、移交、保管、置換、釋放等諸多環節,環節多、風險點多是動產質押的一大特色,風險控制也成為辦理此項業務的第一要務。結合所學,認為動產質押業務的風險防范應采取如下具體措施:
(一)完善質押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要經過法律事務部門審查審定,解決合同不規范、條款存在法律漏洞等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訂相關補充協議。一是根據質押動產的實際變化情況,及時更新質押物清單合同附件,除標明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外,還應注明貨物存放的庫位,保證貨單對應,防止質押權利落空。二是嚴格區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采取不同的風險管理手段。三是使用規范的倉單格式,目前期貨交易所等監制使用的倉單格式統一,手續規范,可以視為有效的質押權利憑證,而一般缺乏有效管理規范的倉庫自制的倉單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二)規避和控制質物交付失當的風險
一是銀行必須堅持要求出質人及時交付質物,切實實現物的轉移。二是銀行應當改進和完善動產質押擔保貸款的交付方式,確保交付正當有效。銀行經營動產質押擔保貸款業務,堅持采用托管的方式顯然要比銀行自己占有質物更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規避風險。三是若已采取了動態抵押方式的或抵押期間抵押物要發生變動的,務必掌握先進后出的原則,特別是當新抵押物的名稱、品種、規格與原抵押物不一致時,應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并重新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后,才能釋放原先的抵押物。
(三)規避和控制質物托管失靈的風險
銀行經營管理動產質押擔保貸款業務,務必以移庫作為防范貸款風險的主要手段。將質物存放于托管人指定的倉庫中,倉庫的利益與托管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其行為自然可以較大程度地接受托管人的支配,從而有效避免出質人與倉庫間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此時,托管人代表質權人對質物的占有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占有,質權人對質物的處分權才可能付諸實施。
(四)對借款主體信用風險的控制
針對中小企業的特征,銀行應加強借款主體的篩選,嚴格業務準入標準,原則上選擇資信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范,第一還款來源有保證的生產類或貿易類企業,嚴格控制貿易背景混亂,交易上下游不穩定,產品競爭能力弱,業務規模和盈利波動大,融資渠道過于依賴銀行的企業授信準入。
(五)嚴格質押貨物的倉儲管理
一是對倉儲公司進行準入管理,選擇資信和管理水平較高,與銀行合作緊密的倉儲公司,要求借款企業將質押動產移至指定倉庫進行管理,防范道德風險;二是動產質押貸款經辦行派人對質押動產定期進行實地核查,對于貿易周轉頻繁的借款中小企業,增加實地核查頻率,或聘請資產管理公司實時監管。三是辦理質押物交付手續,對質押動產進行實際占有,由倉儲公司向銀行出具權利憑證或者入庫憑證,借款中小企業對質押動產的動用必須事先獲得銀行的同意,并增加相應的保證金或質押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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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豪斯的教學理念。包豪斯的教學理念是讓學校成為車間,將手工業同機器生產結合起來,將學校教育同社會生產掛上鉤。這正是我們今天說的要加強校企合作,加強實訓。包豪斯理念的車間既不是真正工業意義的車間,也不是傳統工藝作坊,而是提供工業產品前期實驗的實驗室。
目前我國大多工業設計專業面向實際的設計實踐不足。學生缺乏解決實際設計問題的能力,缺乏對工業設計所必須具備的有關經濟、社會方面的知識的了解,缺乏參與產品開發中決策、協調、控制的初步能力和管理素質,與企業聯系不夠緊密。目前我國設計教育的培養模式既不具備美國對進入企業的畢業生進行必要的設計師崗位培訓系統,又缺乏德國學生所具有的直接參與設計項目的足夠訓練。與企業聯系不密切,也使學校難于根據社會需求及時調整專業結構,開設社會急需和具有前瞻性的專業課程,出現與人才市場需求脫節的局面。
我們要借鑒包豪斯的教學理念,采用多樣性教學實踐模式,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在學科實驗室建設方面,要依托學校和當地實驗實踐資源,建設重點藝術實驗室及設計實驗室。
2.包豪斯的設計理念。包豪斯的設計理念,強調自由創造,反對模仿因襲,墨守成規,強調各門藝術之間的交流融合。隨著社會的進步,逐漸也暴露出其局限性。盡管包豪斯的功能主義在現代設計藝術史的重要地位不可替代,但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審美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包豪斯的設計在長時間視覺內有過于理性化的弊病:忽視了產品的審美性,也就忽視了人在使用產品時的精神愉悅性;過于單調的設計給人以冷清、灰色的感覺,使人的情緒得不到釋放,這又與現代緊張生活之余人們的“放肆”心理相背離。這些無不表明對包豪斯功能主義進行改良成為趨勢。
近代教育提出的 “人性化設計”綜合了產品設計的安全性與社會性,就是要在設計中注重產品內環境的擴展和深化。其實,從根本上說人性化設計應該是功能主義的,它是在保障產品功能的前提下改進產品的外形設計以達到符合人體工程學的設計理念。單一的追求功能與美的統一還遠遠不夠,現代設計應該以人體工程學的發展為前提和基礎,考慮高度舒適的功能性,設計要符合人體的基本要求。產品不僅要結實耐用,方便組裝、拆卸和維修,而且節省資源,有利于回收,不但對人是一種關懷,對環境也體現了深切的關注,以實現人性化設計與綠色設計在功能主義基礎上的統一。
3.包豪斯的教學內容和教學體系。包豪斯的教育模式是在基礎課上,把平面、立體結合的研究,材料的研究,色彩的研究獨立起來,并牢固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在設計里采用了現代材料,以批量生產為目的,創立具有現代主義特征的工業產品設計教育。包豪斯十分注重對學生綜合能力與設計素質的培育,為了適應現代社會對設計師的要求,他們建立了“藝術與技術新統一”的現代設計教育體系,開創類似三大構成的基礎課、工藝技術課、專業設計課、理論課及與建筑相關的工程課等現代設計教育課程,培養出大批既有藝術修養、又有應用技術知識的現代設計師。實用的技藝訓練、靈活的構圖能力、與工業生產的聯系,三者的緊密結合,使包豪斯產生了一種新的“藝術+技術”的設計風格,其主要特點是:注重滿足實用要求;發揮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美學性能;造型簡潔,構圖靈活多樣。
目前我國很多院校設計教學模式大多存在同樣的一個問題:學生的知識結構呈現單一化趨勢,大多數學校在培養模式上過于表面,結果就導致學生的創造力得不到良性發展,或者不具備真正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應該借鑒包豪斯的教學內容,改變以往傳統的教學模式,教師和學生的授與學的行為也將發生轉變,即由傳統的教學內容以單純地傳授課本知識為主轉變成為以參與實踐較多的實戰設計教學為主,結合寬松的專業自選課程,給予學生更大的發揮空間。
4.包豪斯的師資隊伍。格羅皮烏斯聘任了很多藝術家,同時還聘任了很多作坊大師。這些人極富原創性,同時也極擅長自我表達。他們全都有興趣研究基本問題的理論。除開這些藝術家,格羅皮烏斯還聘請了許多作坊大師,他們在各自的工藝類別上,都是技藝精湛的人。藝術家激勵學生開動腦筋,開發創造力,作坊大師教會學生手工技巧和技術知識。
目前我國有些高校多年來在教學條件、師資力量嚴重不足,專業培養目標與社會需求不甚明了的狀態下大量擴招,其中的盲目性也是相當嚴重的,大多院校本科每年招收2~3個標準班,而教師只有7-9人,當代工業設計的教師也是魚龍混雜,很少有專業的帶頭人,很難形成專業的階梯隊伍,即使有專業帶頭人也不是科班出身,可能是轉行過來的,這樣的教育是對工業設計專業的誤導。經過20年來的調整和培養,現在部分大學的工業設計師資得到緩解,但是并不是擁有一批高職稱的教師就可以把工業設計專業搞好。
設計教學應該提倡師資結構多樣化,知識多面化,每一個專業領域各有所長,各有不同,這樣對學生的知識獲得有很大幫助,特別海外留學歸來的教師知識面和經歷對學生影響很大,不但帶來先進的設計理念,也帶來了不同的授課方式和學習方式。為了滿足教學需要,還需要進行教師資源及教學資源共享,充分發揮每位教師橫向作用,打破專業界限,提倡專業老師上基礎課,走向互動式設計教學體系。
5.包豪斯的培養目標。包豪斯的辦學宗旨是培養一批未來社會的建設者,他們既能認清20世紀工業時代的潮流和需要,又能充分運用他們的科學技術知識,創造一個具有高度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新環境。
今天我們的最終目的應當是培養具有專業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的工業設計師,通俗地說,培養有職業本事的能干人。他們應當熟悉大量工業產品,具有較豐富的設計經驗,具有創新意識和超前的設計思想,能夠群體合作,能夠給企業設計大量新產品。而現在的環境下,在各院所工業設計專業要能針對區域人才需求做出響應調整,根據自己培養的學生就業流向和發展遠景,把學生就業作為課程調整依據,相應地對教學計劃和培養目標也要作出反應和調整。
為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規定》),做好與1986年《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政策界限。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的人員,仍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1994年6月6日后失業的人員,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依照北京市勞動局京勞管發字〔1994〕364號《關于印發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四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的具體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3、從1994年6月6日起,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企業(用人單位),在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前,從這些企業(用人單位)失業的人員暫緩確定其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企業(用人單位)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后,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符合《失業保險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補發其失業救濟金。
二、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調整失業保險待遇。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現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具體辦法是:根據失業人員的連續工作時間,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月數),扣除已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即為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重新核定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低于《實施細則》規定期限的,仍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領取失業救濟金。
2、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我局《關于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執行。1994年6月、7月按《實施細則》規定標準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新標準補發差額部分。
3、醫療補助費,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執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以失業人員本人1994年6月至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總額為基數,確定其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5日前失業人員患病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6日至1994年7月31日,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人員1994年7月31日前患病、并已按《實施細則》規定予以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再調整,這部分醫療補助費也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1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與問題
失業保險是五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失業保險作為社會安全網的重要保護屏障,能夠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進而維持社會穩定。失業保險的戰略地位異常重要,但這一制度卻在我國遭到了忽視。具體來看,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面臨以下困境。
1.1 覆蓋范圍較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只覆蓋穩定就業人員,沒有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但靈活就業人員面臨的失業風險是最大的,他們是最需要失業保險的群體;
1.2 缺乏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統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制度,這一制度缺乏差異性和激勵性,不同的企事業單位面臨的失業風險迥異,承擔的失業風險成本不同,受益機會也不同,但卻要承擔同樣的失業保險費率,繼而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
1.3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
由于較高的失業保險繳費率,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相對較大,但由于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較低,導致失業保險用于保障失業群體權益力度不足,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剩,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失業保險基金之所以結余過多,根本癥結在于政府的管理模式。從國際經驗來看,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政府直接管理,第二種是政府間接管理,第三種是民營化管理。西方發達國家主要以間接管理和民營化管理為主,與之相比,我國主要以政府直接管理為主。政府直接管理缺乏競爭,更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由此導致失業保險基金利用率不高,效率低下。
值得關注的是,智利的失業保險管理采取民營化管理模式,國家委托專業的私營公司(AFC)管理失業保險基金,而政府只負責監督審查。這種民營化管理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失業保險基金的智利經驗值得我們關注。
2 智利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模式
智利失業保險制度始建于1937年,具體來看,一共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傳統的雇主或雇員繳費的失業保險制度,第二個階段為依靠政府出資的失業救助制度,第三個階段即現行的制度是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 智利此前實行的傳統失業保險制度本身存在嚴重的問題,存在引發道德風險問題,而且為勞動力提供的有效保護有限。2002年起,新型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制度 (UISAs)開始在智利運行,智利在新制度中為失業保險建立了個人賬戶。
此外,以團結基金(Solidarity Fund),即統籌賬戶作為補充。團結基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雇員只有在個人賬戶基金不足的情況下才能夠通過申請進行提取。由此可見,智利的失業保險制度與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一個相似點,即都實行統賬結合模式。但我國養老保險以社會統籌為主,個人賬戶為輔;而智利失業保險制度則是以個人賬戶為主,統籌部分只起補充作用。
2.1 在基金籌資來源方面
團結基金相當一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除此之外,大部分個人賬戶資金來源主要是雇主繳費和雇員繳費,繳費比例隨著雇員差異而不同。
根據期限對雇員進行劃分,可以將雇員劃分為無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兩類,從比例來看,大約60%的雇員是無固定期限雇員,無固定期限雇員繳費占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的0.6%,雇主繳費為職工上一年月均工資的2.4%,其中1.6%進入個人賬戶,0.8%存入團結基金。另一方面,固定期限雇員無需繳費,雇主繳費占職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的3%,其中2.8%進入個人賬戶,0.2%進入團結基金。
智利失業保險制度根據雇員勞動合同性質的不同,對雇主設置不同的繳費比例,這種制度設計主要還是為了鼓勵企業與雇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智利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除了雇主、雇員的繳費外,還包括政府每年向團結基金投入的1200萬美元左右的財政轉移支付。
2.2 在基金管理機構方面
失業基金管理人(AFC)統管智利失業保險基金的籌資、運營和支付事宜,而失業基金管理人管理權主要通過政府的公開競標形式獲得。
從管理內容來看,失業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個人賬戶和團結基金繳費征收、投資運營和待遇發放。智利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模式與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有所差異,雖然管理機構同樣是7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但這7家公司內部的管理關系是不一樣的,養老金管理時,7家公司是競爭關系,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7家公司之間是共同和合作管理的關系,從而減少了為爭奪客戶付出的營銷宣傳費用,降低了運營成本。
2.3 在基金投資運營方面
智利失業保險基金分為個人賬戶基金和團結基金,這兩者的投資組合并不相同。由于失業保險待遇給付以個人賬戶為主,因此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以安全穩妥為原則,選擇風險較小的投資組合;而團結基金作為補充,更重視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因此它的投資渠道更多,面臨的風險也更大。
具體來說,個人賬戶基金允許用于國內固定收益資產投資、國內金融中介投資和國外固定收益資產投資;而團結基金還被允許投資于國內外的股票。
根據AFC2014年的年報,2014年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際投資收益率為4.89%,團結基金投資收益率為7.12%,兩者平均投資收益率為6.30%,而與之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多年不足2%。可見在智利失業保險基金民營化管理模式下,基金投資渠道多樣化,實行高效率運作,投資收益率往往能達到很高的水平。
2.4 在失業待遇的給付方面
智利的失業保險設置了1個月的等待期。雇員對賬戶繳費累計額以及持續繳費時間決定了他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但失業保險金待遇領取期限最長為5個月,待遇還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遞減。當失業者重新找到工作,失業保險待遇即停止發放。在雇員退休時,可以提取個人賬戶基金全部余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員如果在退休前就死亡,其個賬基金讓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在特別規定方面,智利失業保險制度對團結基金的給付條件設置了嚴苛的要求: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只有失業前連續繳費滿足12個月及以上且被企業以非正當原因辭退者,在個人賬戶基金給付不足時才有申請領取團結基金的資格。團結基金的領取期限也有5個月的上限限制。
3 智利失業保險金管理模式的優缺點及其對我國 的啟示
3.1 智利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具有的優點
第一,采取繳費形式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有強制儲蓄性質。
第二,再就業激勵強。個人享有的失業保險待遇即失業金的工資替代率隨失業期延長而遞減,且設置最高失業保險待遇和最長失業保險領取期限,從而激勵員工積極尋找工作,再次就業。
第三,實行個人賬戶為主的待遇給付模式,減少道德風險。由于個人賬戶基金為個人私有,失業后首先從個人賬戶提取基金進行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只有在個人賬戶不足時才能申領團結基金,從而將雇員的失業成本內化于個人,即失業保險待遇率先從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里出,是用雇員在職時工資的繳費來解決其失業時的生活來源問題,帶有自我保障的性質,更強調雇員個人的責任,減少雇員為獲取失業保險金待遇而故意辭職的道德風險。
第四,統賬結合,當雇員個人賬戶基金不足時,通過團結基金的補充作用,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的收入保護。
第五,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基金管理人一家公司集中統一管理,隨著基金規模的擴大,其運營成本會降低,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的效應。
3.2 智利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具有的缺點
第一,失業保險待遇遞減機制,可能導致后期失業金替代率過低,無法維持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準。
第二,失業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多樣化,在提高了投資收益率的同時,也提高了基金投資運營面臨的風險,使得基金抗風險能力弱。在遇到經濟危機或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團結基金收益率甚至可能為負。
第三,失業保險待遇給付以個人賬戶為主,團結基金為輔,作為社會保險的再分配和互助共濟作用減弱。
第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權由失業基金管理人壟斷,缺乏競爭,可能造成基金流失。
3.3 改進措施
筆者認為,我們應在借鑒智利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基本經驗基礎上,充分汲取其教訓,從以下三個方面改進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一,縮短失業保險一般待遇期限。我國失業保險領取期限過長,領取資格太嚴苛。因此我國應該適當放松領取資格,同時縮短失業保險一般領取期限,并學習智利,將失業保險領取期限和失業率掛鉤。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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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齲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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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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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盛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盛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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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分析
從1986年頒布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式實施,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善,在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保險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參考文獻:
[1]熊敏鵬等《社會保障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